18件执行类司法解释新旧对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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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新旧对比表全套

18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新旧对比表全套

18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新旧对比表目录 (1)新旧对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0新旧对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6)新旧对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 (12)新旧对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5)新旧对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新旧对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1)新旧对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有关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 (24)新旧对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6)新旧对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 (33)新旧对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4)新旧对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39)新旧对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43)新旧对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45)新旧对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8)新旧对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53)新旧对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56)新旧对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58)新旧对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69)同左第二十四条【标准专利】推荐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明示所涉必要专利的信息,被诉侵权人以实施该标准无需专利权人许可为由抗辩不侵犯该专利权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2021年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主要变化及条文对照表

2021年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主要变化及条文对照表

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主要变化及条文对照表2021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主要变化1、因《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或其他现行法律已经将原2004年5月1日施行版《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部分条款吸收,2021年1月1日施行版《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删除了原解释的第2条、第3条、第4条、第6条、第7条、第8条、第9条、第10条、第11条、第15条、第16条、第17条、第18条、第31条。

2、因《民法通则》等法律被《民法典》废止,2021年1月1日施行版《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将对上位法的引用由《民法通则》修改为《民法典》。

3、2021年1月1日施行版《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明确了被帮工人的追偿权:一是被帮工人向帮工人的追偿权(第四条);二是被帮工人向第三人的追偿权(第五条)。

4、2021年1月1日施行版《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明确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第十六条)。

5、2021年1月1日施行版《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明确受害人死亡情形下的计入死亡赔偿金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不适用定期金方式支付(第二十条)。

6、因删除原解释部分条款,新解释从原来的36条减少至24条。

新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条文对照表2003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司法解释法释[2003]20号2021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司法解释法释〔2020〕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3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有关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如下解释: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新旧民诉法司法解释对照表

新旧民诉法司法解释对照表

2015年新旧民诉法司法解释对照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7月14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同时废止。

现将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适用意见)新旧情况予以对比,以便学习使用。

?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百四十九条在诉讼中,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转移的,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

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

受让人申请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

受让人申请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不予准许的,可以追加其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第二百五十条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准许受让人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裁定变更当事人。

变更当事人后,诉讼程序以受让人为当事人继续进行,原当事人应当退出诉讼。

原当事人已经完成的诉讼行为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

第二百五十一条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处理。

第二百五十二条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原审未合法传唤缺席判决,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二)追加新的诉讼当事人的;(三)诉讼标的物灭失或者发生变化致使原诉讼请求无法实现的;(四)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提出的反诉,无法通过另诉解决的。

第二百五十三条当庭宣判的案件,除当事人当庭要求邮寄发送裁判文书的外,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时间和地点以及逾期不领取的法律后果。

【新法解读】民诉法新旧司法解释对照表

【新法解读】民诉法新旧司法解释对照表

【新法解读】民诉法新旧司法解释对照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7月14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同时废止。

现将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原适用意见)新旧情况予以对比,以便学习使用。

使用说明:有底色的文字为新增或者删除等变化部分。

声明,此对照表为个人制作,不甚完善,仅供学习参考使用,具体条文请参见权威文本。

1992年民诉意见2015年民诉司法解释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删除了涉外性质)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增加了知识产权法院、最高院确定的基层法院)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的规定,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案情繁简、诉讼标的金额大小、在当地的影响等情况,对本辖区内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出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删除了92意见这一规定第四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新增了“其他组织”,删除了主要营业地的管辖,新增了注册地和登记地为住所地)第五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新旧对照表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新旧对照表

精品考试资料,仅供参考,需要可下载使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新旧对照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于2020年12月29日正式公布,针对新司法解释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简称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简称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简称批复)的继承、修改,我们第一时间总结、整理成下表,方便广大读者学习、使用。

本表格左侧为新《司法解释》,右侧为旧《司法解释》,针对条文的修改和增删,在表格底色上进行了区分处理,特此说明。

一、合同无效及合同解除第二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释二第1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来了!2021版《刑诉法解释》新旧对照表(附赠新旧对照电子书)

来了!2021版《刑诉法解释》新旧对照表(附赠新旧对照电子书)

来了!2021版《刑诉法解释》新旧对照表(附赠新旧对照电子书)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应当充分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利。

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辩护人:(一)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五)人民陪审员;(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前款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可以准许。

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应当充分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利。

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辩护人:(一)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五)人民陪审员;(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八)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前款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可以准许。

第三十六条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

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

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系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得担任其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系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新旧对照表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新旧对照表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新旧对照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新旧对照表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完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也在不断更新和完善。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对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新旧对照表进行全面评估,以便更深入地了解其内容和变化。

一、新旧对照表概述1. 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发布时间:2020年6月17日2. 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发布时间:2003年12月26日3. 新旧对照表的作用:对比新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变化和完善,以及对增加受害人权益的影响。

二、新旧对照表的主要内容分析1. 赔偿范围的拓展新:将损害赔偿范围从“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房费、被扶养人撫育费、残疾赔偿金等具体费用”扩大为“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住房费、被扶养人撫育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逝去赔偿金、被抚养人收入损失赔偿、膳食补助、康复费用、精神康复费用等费用”。

旧:主要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房费、被扶养人撫育费、残疾赔偿金等具体费用。

2. 赔偿标准的提高新:对于部分支出的具体金额进行了规定,例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最低赔偿标准和最高赔偿标准。

旧:没有对赔偿金额的具体标准进行规定。

3. 具体赔偿标准的调整新:对赔偿项目和标准进行了多项调整和完善,例如:被抚养人收入损失赔偿标准的调整。

旧:未对具体赔偿标准进行详细规定。

4. 受害人赔偿权利的加强新:特别对受害人的赔偿权利进行了强化和加强,例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规定和加大赔偿范围等。

旧:没有对受害人赔偿权利进行详细规定和加强。

三、新旧对照表的评价和展望通过对比新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内容和变化,我们可以看出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出台,是对受害人权益的进一步保护和加强,是对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完善和补充。

这一变化将有助于更充分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对于推动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积极的意义。

个人观点和理解作为一名法律从业者,我对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出台和完善表示赞赏和支持。

(2021年)新旧《刑诉法》司法解释修改内容对比

(2021年)新旧《刑诉法》司法解释修改内容对比

新旧《刑诉法》司法解释修改对照表注:1、红色字体表示新增内容,蓝色加删除线表示旧《刑诉法》司法解释被删除的内容。

2、对于仅变更描述方式、未实质性变更的部分视为没有修改,未作标记。

旧《刑诉法》司法解释(2012年)新《刑诉法》司法解释(2021年)第一章管辖第一章管辖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⒌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⒎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⒌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⒎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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