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转化医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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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综合医改重点工作及任务清单的通知-皖政办秘〔2018〕111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综合医改重点工作及任务清单的通知-皖政办秘〔2018〕111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综合医改重点工作及任务清单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综合医改重点工作及任务清单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2018年综合医改重点工作及任务清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4月27日2018年综合医改重点工作2018年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开局之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施“十三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

按照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实施健康中国战略”要求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三医联动”,围绕“巩固、完善、创新”的工作思路,突出转机制、促规范、建秩序、抓监管4个重点,持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全面建立中国特色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医疗保障制度和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

一、巩固现有医改成果对近年来改革成型的有效做法,持续巩固完善,全面推广实施,筑牢安徽医改样板,讲好安徽医改故事。

(一)提升县域医共体建设水平,构建具有安徽特色的农村分级诊疗新模式。

1.推广县域医共体建设天长模式,实行医保基金按人头总额预算包干支付,实现全省县(市、区)全覆盖;前三批试点县每县至少建成1个人财物统一管理的紧密型县域医共体。

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参与医共体建设。

2.整合县乡两级药品采购平台,建设医共体中心药房,完善县乡村一体化药品供应保障体系。

3.建设县域健康信息平台,确保实现紧密型医共体内诊疗信息联通共享。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长期卫生人才发展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长期卫生人才发展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长期卫生人才发展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1.09.06•【字号】皖卫人[2011]39号•【施行日期】2011.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长期卫生人才发展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皖卫人〔2011〕39号)各市卫生局,省直医疗卫生单位:《安徽省中长期卫生人才发展规划(2011-2020年)》已经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六日安徽省中长期卫生人才发展规划(2011-2020年)目录序言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一)指导思想(二)基本原则(三)发展目标二、主要任务(一)强化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二)加强公共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三)大力开发卫生急需紧缺专门人才(四)加强高层次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五)统筹推进其他各类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三、制度与机制创新(一)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二)建立全科医生制度(三)建立公共卫生专业人员管理制度(四)完善村级卫生人员管理制度(五)建立卫生管理人员职业化制度(六)强化卫生人才投入机制(七)创新卫生人才培养开发机制(八)创新卫生人才使用评价机制(九)创新卫生人才流动配置机制(十)创新卫生人才激励保障机制四、重点工程(一)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工程(二)医学杰出骨干人才培养引进工程(三)紧缺专门人才开发工程(四)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人才培养工程(五)医师规范化培训工程(六)医德医风建设工程五、组织实施(一)加强组织领导(二)落实重点任务(三)建立评估机制(四)营造良好环境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卫生部医药卫生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1-2020年)》和《安徽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培养造就规模适宜的高素质卫生人才队伍,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供人才支撑,更好服务于人民健康,制定本规划。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0.10.14•【字号】皖科区〔2020〕27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正文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2020年10月14日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组建方案》(皖政办复〔2018〕341号)、《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皖科资〔2019〕41号)要求,为规范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项目库(以下简称“省科技成果库”)管理,更好推进省科技成果库建设,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省科技成果库主要汇聚国内外各类先进科技成果形成的以企业为实施主体的成果转化项目(以下简称“成果转化项目”)。

实行自愿申请、分类入库、动态管理、开放共享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成果转化项目申请入库的主体为在安徽省境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公司治理结构基本健全,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四条分类入库1.直接入库类:我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等产生的科技成果,获国家和省科技奖励的科技成果,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通过专家评审的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项目,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科创板挂牌企业成果转化项目等,直接进入省科技成果库。

2.择优入库类:其他各类科技成果(项目)由设区市科技部门、有关归口管理单位推荐,经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评估,筛选优秀项目进入省科技成果库。

第五条省科技成果库入库的成果转化项目(以下简称“入库项目”)在库期限原则上为5年。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十二五”中医药事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皖卫中医药[2013]15号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十二五”中医药事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皖卫中医药[2013]15号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十二五”中医药事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十二五”中医药事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皖卫中医药〔2013〕15号)各市、县(区)卫生局,省直各医疗卫生单位: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我厅组织编制了《安徽省“十二五”中医药事业发展专项规划》,在编制过程中充分征求了省直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卫生厅2013年8月26日安徽省“十二五”中医药事业发展专项规划为加强对全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指导,在总结“十一五”中医药工作经验、研究分析当前中医药工作面临形势的基础上,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制定《安徽省“十二五”中医药事业发展专项规划》。

一、“十一五”我省中医药事业发展情况“十一五”期间,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中医药事业发展,采取了一系列扶持促进中医药发展的重大举措,“十一五”规划的总体目标基本实现,主要指标和任务基本完成,我省中医药事业呈现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态势。

专栏1 “十一五”规划主要指标完成情况具体指标2005年2010年增加中医医院(所)899911.2%中医医院床位数93571547065.3%中医医院病床使用率(%)61.988.0526个百分点中医医院诊疗人次数(万人次)536.6835.255.6%中医医院出院人数(万人次)19.248.4152%卫生机构中医药人员134232055053%卫生机构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65671027356.4%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科50%80%30个百分点省级重点专科专病数499798%国家级重点学科和重点专科专病数523360%1.中医药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9.19•【字号】药监办许可函〔2022〕330号•【施行日期】2022.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省局各处室、分局、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的备案管理工作,保证传统中药制剂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我局制订了《安徽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实施细则》,业经2022年第48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对《细则》实施前备案的传统中药制剂,由医疗机构所在地分局于2023年12月31日前,参照本《细则》第18条之规定开展首次备案后检查或延伸检查。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22年9月1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首次备案第三章变更备案第四章监督管理和年度报告安徽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以下简称传统中药制剂)的备案管理工作,保证传统中药制剂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对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的公告》(2018年第1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传统中药制剂的备案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传统中药制剂包括:(一)由中药饮片经粉碎或仅经水或油提取制成的固体(丸剂、散剂、丹剂、锭剂等)、半固体(膏滋、膏药等)和液体(汤剂等)传统剂型;(二)由中药饮片经水提取制成的颗粒剂以及由中药饮片经粉碎后制成的胶囊剂;(三)由中药饮片用传统方法提取制成的酒剂、酊剂。

安徽医科大学文件

安徽医科大学文件

安徽医科大学文件校研字…2018‟49号关于印发《安徽医科大学“转化医学研究生培养改革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各有关培养单位:《安徽医科大学“转化医学研究生培养改革试点项目”实施方案》业经2018年10月18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医科大学 2018年10月26日安徽医科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8年10月26日印发安徽医科大学“转化医学研究生培养改革试点项目”实施方案2017年安徽省转化医学研究院落户我校,为进一步加大转化医学研究生的培养力度,加强转化型研究人才培养的探索,为今后扩大转化型研究人才培养规模奠定基础,基于前期实施的“转化医学研究生招生改革试点项目”效果,我校将启动“转化医学研究生培养改革试点项目”。

为做好本项目,特制订实施方案如下:一、项目培养目标培养具有良好的基础医学知识、熟练的实验研究技术和丰富的临床知识的高层次转化型研究人才。

二、申报对象及条件(一)申报对象我校统招全日制非定向临床医学、口腔医学相应二级学科学术型专业一年级硕士研究生。

(二)申报条件1.本科阶段为统招普通全日制专业毕业,专业为五年制临床医学;2.通过大学英语六级考试(考试成绩不低于425分),综合素质全面发展,并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科研创新能力。

本科阶段发表文章者可优先进入本项目。

三、申报办法及申报时间(一)申报办法鼓励校本部培养单位导师与我校直属附属医院学术型导师互相对接,主动申报结对导师,每个导师对申报均需提供具有转化医学价值的项目研究内容汇报或设计方案,填写申报表。

每个导师参与的导师对不超过2个。

研究生学院组织专家会审,对申报的结对导师进行择优遴选,并在网上公示,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即可成为正式导师对。

进入本项目的每个导师对可推荐1名符合条件的在读研究生申报,经双方导师推荐,学科、院系所初审,研究生学院组织审核或答辩,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即可进入本计划项目。

(二)申报时间每年9月份开学后,研究生学院遴选结对导师,结对导师推荐符合条件的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专业科学学位硕士研究生新生申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促进中医药振兴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4年)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促进中医药振兴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4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4.14•【字号】皖政办秘〔2022〕27号•【施行日期】2022.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促进中医药振兴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4年)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促进中医药振兴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4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4月14日安徽省促进中医药振兴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4年)为充分发挥我省“北华佗、南新安”中医药特色优势,在更高起点、更高层次、更高目标上促进开放合作,统筹协调各方力量,集中解决重点领域、重要环节的突出问题,破除制约高质量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全产业链推进中医药振兴发展,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生物等新技术、新模式,赋能中医药种植养殖、生产加工、贸易服务、研发创新、人才培养,促进中医药现代化转型,着力打造政策机制协同、监管方式科学、服务模式创新、产业发展与群众健康相互促进的中医药综合改革示范区,加快建设全国领先的中医药强省,努力争当引领中医药发展的先行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目标力争通过3年左右的努力,全省基本建成网络健全、功能完善、特色明显、治理高效、覆盖全民全生命周期的中医药服务体系,培育一批在全国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中医名院、名医、名科,中药名企、名药,打造30个以上产值过亿元的中药大品种、10家以上规模过10亿元的企业,全省中药产业和中医药健康服务全产业链总产值达到4000亿元,产业规模和竞争力进入全国第一方阵。

二、重点任务(一)中药材种植养殖。

1.提升中药材质量。

(1)编制和推行中药材县域种植、养殖推荐目录,出台中药材种植、养殖指引,引导调控中药材合理种植、养殖,指导农户、合作社和企业等严格管理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使用。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皖发改产业〔2018〕437号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支持现代医疗和医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局: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现代医疗和医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8〕58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1 —局联合制定了《支持现代医疗和医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

—2 —支持现代医疗和医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现代医疗和医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8〕58号),按照程序规范、操作简便、权责明确、公正透明原则,特就奖补事项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第一部分申报条件和材料(一)鼓励创新药械产品研发1.重大药械项目研发补助。

(1)申报条件:自上一年度1月1日起至本年度申报截止日,本省药械企业进入临床阶段的中药新药(1—4类)及中药经典名方二次开发(包含中药经典名方复方制剂、已上市中药经典名方的再次开发)、化学药新药(1—2类),具有新药证书的生物制品(1—5类)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项目。

(2)申报材料:①《新药注册申请表》或《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表》;②《药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药物临床试验批件》或《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批件》;③临床试验研究相关证明材料(含申请单位与临床研究机构签订的临床研究合同、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出具的药物临床—3 —试验审批件等);④项目研制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研制费用发票(申请临床前研究补助,按临床试验批件获得时间向前追溯5年或自项目备案至临床试验批件获得时间;申请临床试验补助,可一次性申报﹝需补充提供药品生产批件或医疗器械注册证﹞,也可根据临床实施阶段包括Ⅰ期、Ⅱ期、Ⅲ期、Ⅳ期,在不同阶段提出申请申报并提供对应阶段性证明材料和依据﹝临床试验期间最多可申报两次﹞);⑤在省内转化生产的承诺书(如后续不在省内转化生产,则退回省财政资金)。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专家咨询委员会规程》的通知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专家咨询委员会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9.12.25•【字号】皖科资秘〔2019〕517号•【施行日期】2019.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正文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专家咨询委员会规程》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咨询委员会”)决策咨询工作,特制定《安徽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专家咨询委员会规程》,并经专家咨询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2019年12月2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和组成第三章工作机制第四章纪律管理第五章附则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专家咨询委员会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以下简称“省引导基金”)组建方案》(皖政办复〔2018〕341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组织成立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咨询委员会”),为规范专家咨询委员会决策咨询,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专家咨询委员会通过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会议履行职责,对有关事项提出决策咨询意见。

第二章职责和组成第三条专家咨询委员会的职责是:(一)对设立省引导基金子基金方案开展决策咨询并出具意见;(二)对推荐省引导基金直接股权投资项目开展决策咨询并出具意见;(三)负责对省引导基金的其他重大事项开展决策咨询并出具意见。

第四条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由省内外知名科技、管理、法律、投资、财务等领域的专家担任。

专家咨询委员会设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专家咨询委员会会议,听取报告,讨论并发表意见,组织表决投票,形成决策咨询意见等工作。

专家咨询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1-3名副主任委员。

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人选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提出人选,经专家咨询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10.26
•【字号】
•【施行日期】2017.10.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
关于印发《安徽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知
各市及省直管县科技局、卫生计生委,各有关单位:
为提升我省医学科技创新能力,加快医学技术成果临床转化与推广,配合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省科技厅、省卫生计生委制定了《安徽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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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医科大学文件
校办字〔2017〕29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转化医学研究院
科研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安徽省转化医学研究院科研基金管理办法》业经2017年9月19日校长办公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实施。

特此通知。

安徽医科大学
2017年10月18日
安徽省转化医学研究院科研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转化医学研究和学科发展,加快成果转化,加强学科立体交叉,转变思维模式,培养善于转化的科研人才,特设立“安徽医科大学:安徽省转化医学研究院科研基金”项目(以下简称“转化基金”),依据国家和安徽省有关科研基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转化基金的资助与管理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贯彻尊重科学、激励创新、培育人才、倡导应用的方针。

第三条转化基金鼓励基础医学、临床医学、药学、生物学、化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等多学科的交叉和融合,重点资助具有转化价值的探索性研究,优选出更好的转化医学项目,提升生物医药科技创新能力,促进开发未来能够应用于临床或人群的医药产品或关键技术。

第四条确定转化基金资助项目,应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采取宏观引导,分类资助,自主申请,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机制。

第五条转化基金经费主要来源于学校本部和各附属医院,其中各附属医院承担本单位立项转化基金项目经费,鼓励个人或其他组织向转化基金捐资。

转化基金经费采取一经核定,资助经费一次性下拨方式,项目负责人所在院(系)、所、中心负责对项目
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资助范围
第六条转化基金资助的范围:具有转化价值的专利、探索性原创研究,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要求。

鼓励基础医学、临床医学、药学和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等优势学科广泛开展校内外交叉合作研究,鼓励青年科技人才提出具有较大发展潜力,有创新性构想的转化医学科研项目。

第七条申请人应具备独立开展及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身体健康,能作为项目实际主持人,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项目实质性研究工作。

第八条各单位在编在岗的科技人员均可申请转化基金项目。

第九条项目申请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者必须有良好的科学道德、治学严谨,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团队协作精神。

2.申请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具有博士学位。

3.申请者或参加人员同期只能申请或参加1项转化基金项目。

4.资助额度为10-30万元,研究周期3年,执行时间从次年的1月算起。

第三章项目申请与立项
第十条转化基金每年申报,具体申请时间与受理方式按当年申请通知要求执行。

资助项目10-15项/年。

转化基金实行合作申
报,必须由临床医学和校本部相关学科组建交叉合作科研学术研究团队联合申请,各附属医院资助额度按大学配套执行。

向海内外学者开放转化基金,细则另定。

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在申请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填写“安徽医科大学:安徽省转化医学研究院科研基金申请书”,并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各院(系)、所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按申请通知的要求统一将申请材料报送至转化医学研究院。

第十二条对于初审合格的项目,转化医学研究院将组织专家评审。

申报量较大的院(系)、所、中心应组织专家进行本单位项目预评,排序上报或数量限报。

第十三条评审专家对项目应当从科学价值、创新性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给出评审意见,并提出是否给予资助、资助强度、修改建议等。

第十四条为保证转化基金工作的公正与公平,评审专家是申请人、参与者近亲属,或者与其有其他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必须回避。

第十五条专家评审通过的项目经公示后,无异议的项目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确定资助项目和资助额度,正式下达转化基金年度计划立项通知。

第四章项目经费开支范围
第十六条项目经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实验材料费、科研业务费、仪器设备费、
资料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数据采集费、咨询费等。

第五章项目管理与验收
第十七条各类转化项目基金均应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挤占和挪用,承担人负责项目实施和任务执行,严格按项目预算约定独立支配和使用资助经费,转化医学研究院会同财务、审计部门按照《安徽医科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校财字〔2014〕19号)共同监管转化基金经费使用。

第十八条项目负责人应当认真按照项目计划开展研究工作,做好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各院(系)、所、中心应加强管理,负责按期、按质向转化医学研究院提交项目中期进展报告。

第十九条转化基金资助项目实施中,无特殊情况,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单位应及时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报转化医学研究院审批:
1.项目负责人调离本单位;
2.项目负责人因出国(从事非本项目研究工作)、病休等特殊情况离开该项目研究6个月以上且不超过1年的,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安排合适人选代理;超过1年的,应更换负责人或者终止项目。

第二十条转化基金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内容或研究计划原则不应调整。

确因研究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出申请,经所在院(系)、所审核、同意后报送转化医学研究院审批。

第二十一条转化基金项目在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
者,将予以中止或撤销资助项目处理:
1.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严重违背科学道德;
2.研究计划执行不力,未开展任何实质性研究工作;
3.经费使用不符合学校有关的财务制度;
4.其他项目执行过程中的严重违规行为。

中止和撤销的资助项目,项目负责人须对执行期间的情况进行如实汇报,对资助经费进行决算,经所在院(系)、所审核后,报送转化医学研究院审批同意后备案,情节特别严重者交由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可以申请延期1次,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项目负责人应当于项目资助期结束2个月前提出申请,说明不能按规定期限完成项目计划的原因和延长时间,经各院(系)、所审核后报送转化医学研究院。

第二十三条资助项目研究发表的研究成果,均应标注“安徽医科大学转化基金资助项目”和项目编号,否则结题时不予认定。

第二十四条自项目资助期满之日起60日内,项目负责人应提交结题报告材料,经所在院(系)、所审核后报送转化医学研究院。

结题报告材料包括:
1.安徽医科大学转化基金资助项目结题报告;
2.标识资助的研究成果材料;
3.资助项目经费决算表。

项目负责人应对结题报告和研究成果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转化医学研究院收到结题报告材料后,组织专家
审查结题报告,并提出结题意见。

对符合结题要求的,准予结题并通知各院(系)、所、中心;对未按时提交结题报告或提交的结题报告不符合结题要求的,责令项目负责人在30日内改正,逾期未改的,按《安徽医科大学科技项目结题管理暂行办法》(校科字〔2010〕16号)规定办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综合转化医学研究院基金管理办法通知
安徽医科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7年10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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