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达股份: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归还银行贷款和永久性补充流动资 2011-04-07
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4号——股份回购》的公告

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4号——股份回购》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12.22•【文号】北证公告〔2023〕111号•【施行日期】2023.12.2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告北证公告〔2023〕111号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4号——股份回购》的公告为支持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依法合规回购股份,推动上市公司积极维护公司价值和股东权益,本所修订了《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4号——股份回购》。
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北京证券交易所2023年12月22日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4号——股份回购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引导和规范上市公司回购股份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上市公司合法权益,明确股份回购业务办理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下简称《回购规则》)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公司,以下列方式回购本公司股份(以下简称回购股份),适用本指引:(一)以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以下简称竞价回购);(二)以要约方式回购股份(以下简称要约回购);(三)在符合本指引规定的情形下向特定对象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定向回购)。
第三条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回购规则》《上市规则》、本指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得损害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严格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在回购股份中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非银行金融行业跟踪:二十大期间资本市场更多利好举措落地值得期待

DONGXINGSE CURITIE行业研究证券:本周市场受9月金融数据和CPI 、PPI 等经济数据超预期利好提振,交易情绪呈现复苏态势,日均成交额回升700亿至0.7万亿;两融余额(10.13)续降至1.54万亿,但已较周中的近期低点回升。
周末证监会和沪深交易所推出一系列利好资本市场的政策,包括:1.证监会原则同意开展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向投资者实物分配股票首单试点,后续还将根据试点情况逐步扩大试点范围——该业务创新模式既有利于PE/VC 优化募投管退流程,也有望进一步完善拟上市企业股权市场化定价方式,亦间接改善资本市场流动性;2.证监会修改《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沪深交易所也针对规则调整做了相应安排,规则修订主要包括优化上市公司回购条件、放宽回购限制、完善回购/增持窗口期、合理界定股份发行行为等,《规则》的调整有利于降低上市公司回购门槛,缩短多次回购周期,优化回购流程,鼓励上市公司在低迷市场环境中通过更为积极的行动提振投资者信心,进而利好资本市场;3.上交所科创板股票做市业务的准备已就绪,目前已有14家券商获得做市资格,后续还将逐步扩容——和主板相比,当前科创板交易活跃度和市场生态均有继续改善的空间,科创板做市制度有助于提升优质高新成长企业上市融资的积极性,亦有望提升参与跟投券商的投资收益、对冲市场风险,此外,上交所还修订发布科创板询价转让实施细则,有望进一步降低科创板股权转让交易成本,提升市场流动性,有利于一、二级市场高效联动。
保险:年初以来保险负债端仍在承受居民消费能力下降、疫情和代理人减员等因素带来的影响,但从各家险企中报中也能看到渠道改革呈现的积极变化,特别是代理人产能和活动率的提升,同时银保渠道的持续发力亦助力头部险企稳住核心客户群体。
伴随疫情逐步缓解和各险企2023年开门红筹备工作的陆续展开,险企渠道改革成效有望陆续兑现,给予市场对险企经营层面更大的信心。
整体上看,四季度负债端表现值得期待,边际改善趋势有望更加显著。
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与恒丰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

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与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青年路支行返还扣划结算资金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纠纷•【案号】(2007)民二终字第147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07.12.28裁判规则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是指证券经纪业务客户为保证证券交易足额交收,而在证券公司或者存管银行存入的资金以及出售或者持有证券所得到的利得。
存管银行对资金帐户负有安全保障义务,需按证券公司的指令划款,不得挪作他用。
由于此资金不是证券公司的财产,而是属于所有证券客户共有,如果存管银行私自扣划资金则是违反了《证券法》关于“严禁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规定,侵犯了其他证券客户的利益。
存管银行对证券公司享有债权的,其有权要求对方偿还,但不得擅自实施扣划行为。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证券公司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应统一管理,其下属证券营业部只能留有应留的部分。
这说明证券公司对资金拥有管理权,同时负有保证资金完整的责任。
任何针对该资金的侵害行为,证券公司都有权并且有责任主张救济。
证券公司被责令关闭的,应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成立的行政清算组相应取得原证券公司对保证客户交易资金完整的权利和责任,证券公司清算组是适格原告,对存管银行私自扣划的行为享有诉讼主体资格。
正文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与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青年路支行返还扣划结算资金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民二终字第1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248号。
法定代表人:姜喜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傅维壮,山东西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美玲,山东西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泉城路180号齐鲁国际大厦五楼。
2024年客户证券保证金代理清算协议7篇

2024年客户证券保证金代理清算协议7篇篇1甲方:[甲方公司名称](证券公司)乙方:[乙方公司名称](客户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就甲方代理乙方进行证券保证金清算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证券保证金清算业务中的权利与义务,确保双方交易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本协议适用于乙方在甲方处开展的证券交易及相关保证金清算业务。
二、证券账户管理乙方在甲方开设证券账户,并委托甲方进行账户管理。
乙方应妥善保管账户密码等安全信息,确保账户安全。
甲方应确保乙方账户的安全、稳定及保密性。
三、保证金管理乙方在甲方处进行证券交易时,需按照规定缴纳证券保证金。
甲方负责代理乙方进行保证金清算,确保清算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乙方应确保其保证金账户的充足性,避免因保证金不足导致的交易风险。
四、交易清算乙方委托甲方代理进行证券交易清算,甲方应按照相关规定和交易规则进行清算操作,确保清算结果的准确性。
如出现清算异常情况,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共同协商解决。
五、费用结算乙方应按照约定支付甲方提供的服务费用。
费用标准按照甲方的收费标准执行,如有调整,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
乙方应按时足额支付费用,避免因费用问题影响清算进度。
六、风险控制甲乙双方应共同控制交易风险,乙方应充分了解证券交易风险,谨慎操作。
甲方应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风险提示,帮助乙方降低交易风险。
如出现异常情况,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共同应对。
七、协议变更与终止本协议的变更、续签及终止事宜,应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
协议期满后,如双方继续合作,应重新签订协议。
协议终止时,甲方应在合理期限内完成清算交接工作。
八、违约责任如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九、争议解决如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的公告

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09.28•【文号】北证公告〔2023〕76号•【施行日期】2023.09.2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告北证公告〔2023〕76号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的公告为进一步完善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募集资金监管要求,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北交所制定了《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
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北京证券交易所2023年9月28日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证券(包括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或者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上市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指引的规定。
第三条上市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5.24•【文号】上证发〔2024〕73号•【施行日期】2024.05.2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的通知上证发〔2024〕73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规范股东减持行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要求,并结合实践运行情况,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和配售方式减持股份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以下简称《指引》,详见附件)。
《指引》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2年10月14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和配售方式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22〕139号根据2023年8月25日上证发〔2023〕138号《关于修改、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通知》修正)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2.《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起草说明上海证券交易所2024年5月24日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科创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方式(以下简称询价转让)、配售方式减持股份的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和公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IPO审核问答汇编
IPO审核问答汇编目录一、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 (1)问题1、持续经营时限计算 (1)问题2、工会、职工持股会及历史上自然人股东人数较多的核查要求 (1)问题3、锁定期安排 (2)问题4、申报前后引入新股东的相关要求 (2)问题5、对赌协议 (3)问题6、“三类股东”的核查及披露要求 (4)问题7、出资瑕疵 (4)问题8、发行人资产来自于上市公司 (5)问题9、股权质押、冻结或发生诉讼 (6)问题10、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7)问题11、重大违法行为的认定 (8)问题12、境外控制架构 (9)问题13、诉讼或仲裁 (9)问题14、资产完整性 (10)问题15、同业竞争 (11)问题16、关联交易 (12)问题17、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变化 (13)问题18、土地使用权 (13)问题19、环保问题的披露及核查要求 (14)问题20、发行人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15)问题21、社保、公积金缴纳 (16)问题22、公众公司、H股公司或境外分拆、退市公司申请IPO的核查要求 (16)问题23、军工等涉秘业务企业信息披露豁免 (16)问题24、员工持股计划 (18)问题25、期权激励计划 (19)问题26、股份支付 (21)问题27、工程施工(合同资产)余额 (23)问题28、应收款项减值测试 (24)问题29、固定资产等非流动资产减值 (25)问题30、税收优惠 (26)问题31、无形资产认定与客户关系 (27)问题32、委托加工业务 (28)问题33、影视行业收入及成本 (30)问题34、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 (31)问题35、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32)问题36、业务重组与主营业务重大变化 (34)问题37、经营业绩下滑 (35)问题38、客户集中 (37)问题39、投资收益占比 (38)问题40、持续经营能力 (39)问题41、财务内控 (40)问题42、现金交易 (43)问题43、第三方回款 (44)问题44、审计调整与差错更正 (46)问题45、引用第三方数据 (47)问题46、经销商模式 (47)问题47、劳务外包 (48)问题48、审阅报告 (49)问题49、过会后业绩下滑 (50)问题50、过会后招股说明书修订更新 (51)问题51、分红及转增股本 (52)问题52、整体变更时存在未弥补亏损 (53)问题53、信息系统核查 (54)问题54、资金流水核查 (56)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2019.3.3) (58)问题1、上市标准 (58)问题2、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 (59)问题3、重大违法行为 (61)问题4、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61)问题5、境外控制架构(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股权清晰) (62)问题6、最近2年内董事、高管及核心技术人员的重大不利变化 (62)问题7、研发投入 (63)问题8、上市指标中市值要求 (64)问题9、科创板的定位 (64)问题10、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 (65)问题11、员工持股计划 (67)问题12、期权激励计划 (68)问题13、整体变更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 (69)问题14、研发支出资本化 (70)问题15、政府补助 (71)问题16、信息披露豁免 (72)三、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2019.3.24) (74)问题1、工会、职工持股会及历史上自然人股东人数较多 (74)问题2、申报前后新增股东 (75)问题3、出资或改制瑕疵 (76)问题4、发行人资产来自于上市公司 (77)问题5、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77)问题6、没有或难以认定实际控制人情形下的股份锁定 (79)问题7、发行人租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房产或商标、专利、主要技术来自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授权使用 (80)问题8、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共同投资 (80)问题9、“三类股东” (81)问题10、对赌协议 (82)问题1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82)问题12、客户集中 (84)问题13、持续经营能力 (85)问题14、财务内控不规范 (86)问题15、第三方回款 (88)问题16、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与会计差错更正 (90)四、科创板常见问题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 (91)一、科创板审核问答落实情况 (91)1-1、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披露要求: (91)1-2、重大违法行为【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92)1-3、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92)境外控制架构(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股权清晰)【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93)最近2年内董事、高管及核心技术人员的重大不利变化【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94)1-6、研发投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94)1-7、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保荐机构】 (95)1-8、员工持股计划【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95)1-9、期权激励计划【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96)1-10、整体变更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96)1-11、研发支出资本化【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97)1-12、政府补助【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98)1-13、信息披露豁免【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 (98)1-14、工会、职工持股会及历史上自然人股东人数较多【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98)1-15、申报前后新增股东【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99)1-16、出资或改制瑕疵【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00)1-17、发行人资产来自于上市公司【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01)1-18、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01)1-19、没有或难以认定实际控制人情形下的股份锁定【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02)1-20、发行人租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房产或商标、专利、主要技术来自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授权使用【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03)1-21、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共同投资【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04)1-22、“三类股东”【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04)1-23、对赌协议【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05)1-24、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05)1-25、客户集中【保荐机构】 (106)1-26、持续经营能力【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07)1-27、财务内控不规范【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 (107)1-28、第三方回款【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08)1-29、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与会计差错更正【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09)二、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以及常见审核问题落实情况 (109)2-2、无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10)2-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权存在质押、冻结或发生诉讼仲裁等不确定性事项【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10)2-4、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应缴未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10)2-5、客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11)2-6、供应商【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11)2-7、引用第三方数据【保荐机构】 (112)2-8、劳务外包【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 (112)2-9、发行人使用或租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划拨地、农用地、耕地、基本农田及其上建造的房产【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13)2-10、环保问题【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14)2-11、合作研发【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14)2-12、重要专利系继受取得或与他人共有【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15)2-13、经营资质及产品质量瑕疵【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15)2-14、安全事故【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16)2-15、生产模式主要采用外协加工【保荐机构】 (116)2-16、同行业可比公司的选取【保荐机构】 (117)2-17、技术先进性的客观依据【保荐机构】 (117)2-19、注销或转让重要关联方(含子公司)【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18)2-20、收入确认政策【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19)2-21、报告期收入波动较大【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19)2-22、境外销售收入金额较大或占比较高【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0)2-23、经销收入金额较大或占比较高【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0)2-24、毛利率波动较大或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较大差异【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1)2-25、期间费用报告期内波动较大或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较大差异【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2)2-26、股份支付【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2)2-27、应收账款及应收票据【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3)2-28、存货【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4)2-29、在建工程余额或发生额较大【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4)2-30、固定资产闲置或失去使用价值【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4)2-31、商誉余额较大【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5)2-32、税收优惠到期或即将到期【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 (125)2-33、无形资产认定与客户关系【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6)2-34、建筑施工类企业存在大量已竣工并实际交付的工程项目余额【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6)2-35、委托加工业务【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7)2-36、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7)2-37、现金交易【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8)2-38、信息系统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9)2-39、资金流水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31)2-40、重大诉讼或仲裁【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32)2-41、发行人为新三板挂牌/摘牌公司、H 股或境外上市公司,或者涉及境外分拆、退市【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33)2-42、发行人存在曾经申报IPO但未成功上市的情形【保荐机构】 (134)2-43、重大事项提示【保荐机构】 (134)2-44、红筹企业【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35)2-45、境内上市公司分拆【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 (137)2-46、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39)2-47、科创板定位中的例外条款–其他领域【保荐机构】 (140)2-48、科创板定位中的例外条款–科技创新能力突出【保荐机构】 (140)五、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 2020.6.12 (141)问题1、持续经营时限计算 (141)问题2、出资瑕疵 (142)问题3、资产完整性 (142)问题4、持续经营能力 (143)问题5、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144)问题6、发行人资产来自于上市公司 (144)问题7、客户集中 (145)问题8、最近2年内董事、高管管理人员的重大不利变化 (146)问题9、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147)问题 10、境外控制架构问题(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股权清晰) (149)问题11、工会、职工持股会及历史上自然人股东人数较多的核查要求 (149)问题12、申报前后引入新股东的相关要求 (150)问题13、对赌协议 (151)问题14、“三类股东” (152)问题15、信息披露豁免 (153)问题16、上市标准 (154)问题17、尚未在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适用上市标准中“营业收入快速增长” 如何把握? (154)问题18、没有或难以认定实际控制人情形下的股份锁定 (155)问题19、整体变更时存在未弥补亏损 (155)问题20、发行人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156)问题21、信息披露豁免 (156)问题22、员工持股计划 (158)问题23、期权激励计划 (159)问题24、审阅报告 (161)问题25、财务内控不规范 (161)问题26、第三方回款 (163)问题27、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165)问题28、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与会计差错更正 (167)问题29、经销商模式 (168)问题30、劳务外包 (169)问题31、研发支出资本化 (170)问题32、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 (171)一、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问题1、持续经营时限计算描述:公司拟申请首发上市,应当如何计算持续经营起算时间等时限?答: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0号——权益分派》的公告
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0号——权益分派》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12.21•【文号】北证公告〔2023〕110号•【施行日期】2023.12.2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告北证公告〔2023〕110号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0号——权益分派》的公告为进一步健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常态化现金分红机制,规范上市公司送转股行为,本所制定了《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0号——权益分派》。
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北京证券交易所2023年12月22日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0号——权益分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权益分派相关信息披露及业务办理行为,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所上市公司实施权益分派适用本指引。
上市公司权益分派包括利润分配以及公积金转增股本,其中利润分配包括派发现金股利、股票股利。
第三条上市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偿债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以及投资者回报等因素,科学、审慎决策,合理确定利润分配政策。
第四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弥补亏损(如有),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确定股本基数、分配比例、分配总额及其来源。
上市公司已发行优先股且在存续期内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在完全向优先股股东支付约定的股息之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
第五条上市公司在筹划或者讨论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过程中,应当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及时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个人信息,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防止方案泄露。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简明信息披露》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简明信息披露》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9.11•【文号】上证函〔2024〕2391号•【施行日期】2024.09.1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简明信息披露》的通知上证函〔2024〕2391号各市场参与人:为提高信息披露针对性及有效性,提升优质市场主体债券融资效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简明信息披露》,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述指南全文可至本所官方网站()“规则”下的“本所业务指南与流程”栏目查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简明信息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2024年9月11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简明信息披露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信息披露针对性及有效性,提升优质市场主体债券融资效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按照分类监管理念,对下列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简化申报、发行及存续期的材料编制和信息披露安排,提高服务效率: (一)公司债券发行人(以下简称优质发行人),包括知名成熟发行人、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公司债券及绿色公司债券发行人、优质上市公司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发行人。
(二)资产支持证券项目发起人(以下简称优质发起人),指经本所确认适用优化审核安排规定的资产支持证券项目发起人,发起人包括特定原始权益人、增信机构、依托其资产收入作为基础资产现金流来源并获得融资的主体等。
前款第一项所称优质上市公司,是指最近两年信息披露工作评价结果均为A的上市公司。
301010晶雪节能: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晶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晶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之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江苏晶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6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之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晶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502号)文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700.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7.83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1,141.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5,419.25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5,721.75万元。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6月11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衡验字(2021)00063号”《验资报告》。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所在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根据公司《江苏晶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拟调整投入募集资金的情况,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截至2021年6月18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人民币5,753.41万元,以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为人民币494.16万元,合计使用自筹资金人民币6,247.57万元,具体情况如下:1、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关于江苏晶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的专项说明鉴证报告》(天衡专字(2021)014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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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归还银行贷款和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专项意见
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本保荐机构”)作为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达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25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 号:超募资金使用及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等有关规定,经审慎核查,就通达股份本次使用超募资金归还银行贷款和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发表如下专项意见:
一、通达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220 号)核准,由主承销商民生证券采用 网下询价配售与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000 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28.80元,募集资金总额57,6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53,389.312万元。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万元) 拟用募集资金投入额
(万元)
1 500kV及以上超高压输
电线技术改造项目
25,600 25,600 合 计 25,600 25,600
因此,实际募集资金净额53,389.312万元扣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书》中披露的募投项目资金25,600 万元,通达股份本次超募资金金额为
27,789.312万元。
二、超募资金使用计划
本着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为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 费用,满足公司业务增长对流动资金的需求,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在保证募集资金项目建设资金需求的前提下,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25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 号:超募资金使用及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等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生产经营需求及财务情况,通达股份拟使用超募资金人民币27,789.312万元用于归还银行贷款和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其中,16,500万元用于归还银行贷款,
11,289.312万元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一)偿还银行贷款
本次公司拟使用超额募集资金提前归还银行贷款 16,500万元。
归还银行贷款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借款银行 借款金额 借款时间 到期时间
中国农业银行偃师市支行 2,000 2010.07.02 2011.07.01
中国农业银行偃师市支行 2,000 2010.08.30 2011.08.29 中国银行偃师市支行 1,000 2010.09.07 2011.09.06
招商银行洛阳分行营业部 2,000 2010.11.08 2011.11.08
民生银行洛阳分行营业部 5,000 2011.02.14 2012.02.14
偃师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2,500 2011.02.16 2012.02.16
中国农业银行偃师市支行 2,000 2011.02.21 2012.02.21 合 计 16,500 - -
公司用超募资金中的 16,500万元提前偿还银行贷款,可节省财务费用约768.80万元,可为股东创造更大价值。
(二)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为了满足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加快市场拓展,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 公司拟使用超募资金11,289.312万元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补充的流动资金主要用于采购付款、市场推广等经营性支出。
上述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已经通达股份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 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同意上述事项。
三、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民生证券及保荐代表人余华为、杨卫东经核查后认为:通达股份本次使用超募资金归还银行贷款和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也发表了专项意见;公司最近十二个月未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公司已承诺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 号:超募资金使用及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相关规定。
保荐机构民生证券及保荐代表人余华为、杨卫东核查后认为:通达股份本次使用超募资金归还银行贷款和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适应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并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本次使用超额募集资金归还银行贷款和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行为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保荐机构同意公司实施该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归还银行贷款和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专项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
余华为 杨卫东
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