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
四川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8.08.20
•【字号】川价发[2008]161号
•【施行日期】2008.08.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四川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08年8月20日川价发〔2008〕161号)
省电力公司、华电四川公司、国电四川公司、巴蜀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电〔2008〕259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电网统一调度的燃煤电厂、燃气电厂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5分,各电厂提高后的上网电价见附表。
火电厂上网电价提高后,四川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新投产燃煤电厂标杆上网电价,安装脱硫设施的(含循环流化床机组)每千瓦时0.3837元;未安装脱硫设施的每千瓦时0.3687元。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2.四川电网统调燃煤电厂、燃气电厂上网电价表
四川省统调燃煤电厂、燃气电厂上网电价表。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6.14•【字号】川发改价格[2013]673号•【施行日期】2013.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3〕673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省水电经营集团公司: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转发你们。
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措施,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规范各类销售电价适用范围从2013年8月抄见电量起,全省(含国家电网供区和地方电网供区)各类用电均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附件“销售电价分类适用范围”的规定执行。
二、逐步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我省将根据国家提出的目标和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销售电价结构调整,在5年左右调整到位。
除非居民照明、非工业及普通工业、商业三类用电已归并为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外,其余过渡措施,将考虑用户及电网企业承受能力,结合国家安排的销售电价调整时机,制定具体方案,分步实施。
三、有关要求(一)省电力公司及各地方供电公司要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立即规范各类销售电价适用范围;要根据国家提出的销售电价结构调整目标和过渡措施,测算分析对各类用户的影响,为逐步推进销售电价结构调整做好准备。
(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督促当地供电企业严格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调查研究销售电价结构调整对各类用户的影响,及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三)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加强对各类销售电价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规范各类销售电价适用范围的落实情况,依法严肃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略)2013年6月14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我省外送电价格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我省外送电价格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4.13•【字号】川发改价格[2012]328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我省外送电价格管理的通知(2012年4月13日川发改价格〔2012〕328号)省电力公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74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四川外送电价格等问题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11〕1638号)精神,为了促进跨省、跨区域电能交易,优化资源配置,现就加强外送电价格管理等问题通知如下:一、从2012年1月1日起,省电力公司购发电企业电量(含外送电量)一律执行国家批复的上网电价。
二、省电力公司进行跨省电能交易时,要根据受电省电网平均购电价变动情况,按照有利于发挥四川水电资源和价格优势的原则,与受电省协商外送电价;对大宗电能交易与受电省协商确定外送电价之前,应书面征求我委意见。
三、规范外送电价差收入的管理。
由于我省上网电价实行了丰枯峰谷政策,为发挥四川水电资源优势,根据我省外送电实际情况,每年丰水期结束后,由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对省电力公司外送电价差收入进行核查,按照外送电出口电价减去水电企业丰水期上网电价再减去国家规定的电网公司输电价格计算价差收入,并根据各年度电力行业实际情况合理安排价差收入的使用。
四、加强外送电价格管理。
省电力公司要在发生大宗电能交易的月份,及时汇总跨省电能交易情况,于每月15日前将上一月度交易情况和价格报我委,并保留跨省电能交易的所有数据资料,接受我委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江边等水电站上网电价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0]1223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江边等水电站上网电价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0]1223号](https://img.taocdn.com/s3/m/ddedf7f4112de2bd960590c69ec3d5bbfd0adaa0.png)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江边等水电站上网电价的通知
正文:
----------------------------------------------------------------------------------------------------------------------------------------------------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江边等水电站上网电价的通知
(2010年12月3日川发改价格〔2010〕1223号)
省电力公司:
中电四川(江边)发电公司新建江边水电站(装机容量3×11万千瓦),武都电站有限公司新建武都水电站(装机容量3×5万千瓦),江油市科光水电公司新建科光三级电站(装机容量2×1.1万千瓦),江油市龙凤水电公司新建龙凤水电站(装机容量3×1.8万千瓦),凉山州新建越西县响水河一级电站(装机容量1万千瓦)和瓦岩一级电站(装机容量0.5万千瓦)、瓦岩二级电站(装机容量0.32万千瓦)。
以上电站已并入四川电网运行。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25号)精神,核定以上电站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288元,从投入商业运行之日起执行。
凉山州宁南县电力公司原来与西昌电力公司并网,从2010年3月起已正式并入四川电网运行。
凉山州德昌县银鹿香多电站(装机容量1890千瓦)经西昌电业局同意已于2006年4月并入四川电网运行。
根据现行电价政策,核定以上两电站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288元,从2010年12月抄见电量起执行。
——结束——。
四川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的通知-川价发[2006]145号
![四川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的通知-川价发[2006]145号](https://img.taocdn.com/s3/m/1663be3a580102020740be1e650e52ea5518cee8.png)
四川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的通知(2006年6月29日川价发〔2006〕145号)省电力公司,各市、州物价局: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233号)转发你们。
同时,结合我省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为解决煤价上涨以及铁路运价调整对电价的影响,四川电网统一调度的火电厂(含统调小火电厂)上网电价(含税,下同)每千瓦时分别提高1.484分。
同时,适当提高部分低电价、亏损电厂的上网电价。
四川电网统一调度的各类电厂调整后的上网电价见附件一。
冶勒电站2006年上网电量低于设计利用小时产生的价差金额,由省电力公司在年终结算时付清。
二、我省2006年底前投运烟气脱硫设施且尚未在上网电价中考虑脱硫成本的统调火电厂有:国电华蓥山电厂、华电内江发电总厂白马电厂、宜宾发电总厂豆坝电厂、黄桷庄电厂。
华蓥山电厂4号机组(10万千瓦)脱硫设施已投入运行,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5分。
其余火电机组烟气脱硫设施投入运行并提交省环保局验收合格文件后,由我局通知省电力公司执行脱硫电价。
三、新投产电厂标杆上网电价。
四川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新投产火电厂标杆上网电价,未安装脱硫设备的每千瓦时0.3328元;安装脱硫设备的(含循环流化床机组)每千瓦时0.3478元。
水电厂标杆上网电价仍为每千瓦时0.288元。
新投产电厂进入商业运营后,上网电价一律按上述价格执行,并按川价发〔2005〕91号文件规定,报我局审批和备案。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完善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完善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8.08•【字号】川发改价格〔2016〕383号•【施行日期】2016.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完善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6〕383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各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局,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四川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完善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6〕1583号)转发你们,结合四川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措施,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完善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有利于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减少停产、半停产企业电费支出,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将贯彻发改办价格〔2016〕1583号文件,作为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提质增效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抓手,会同有关部门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对查实的典型案例公开曝光,确保相关电价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二、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四川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帮助用电企业广泛知晓完善后的基本电价执行方式,主动为用电企业申请办理调整计费方式、减容、暂停手续提供便利。
三、各地要继续对高耗能行业、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实施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和阶梯电价政策,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淘汰落后产能。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年8月8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通知国家提高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销售电价不做调整
验 ,以 及 职 工 节 能 行 动 和 效 果 。 尽 管 千 家 企 业 节 能 工 作 取 得 了 明显 成 效 ,但 还 存 在 以 下 问题 :一
是 个 别 企 业节 能 管 理 机 构 不 健 全 ,
三,考核结果
通 过 对 千 家 企 业 节 能 目标 完 成
步 加 强管 理 , 潜 降耗 , 挖 保证 正 常
意 识 。近 9 %的 千 家 企业 积 极 组 织 0 开 展 “ 能 宣 传 周 ” “ 能 减 排 全 节 、 节 民 行 动 ” 活动 , 过 简 报 、 板 报 、 等 通 黑
到 能 源 二级 计 量 要 求 ;四 是 个 别 企 业 存 在 使 用 国 家 明令 淘 汰 的 耗 能 工 艺和设备情况 。
企 业 ,考 核 结 果 交 各 级 国有 资 产监 管 机 构 ,作 为 企 业 负 责 人 业 绩 考核 的 重 要 依 据 ,实 行 责 制 。对 评 价
悬 挂节 能 宣 传 图 片 ( 语 ) 标 、节 能 知
考 核 结 果 为 超 额 完 成 和 完 成 等 级 的
识竞赛等 形式 , 多角度、 多层次地 宣
国家 发 展 改 革 委 要 求 ,各 级 价
业 上 刚电价调 整幅 度每千 瓦时 在 1
分 钱 至 2. 5分 钱 之 间 。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强 调 , 各 电 网
力 发 电企 业 上 网 电 价 平 均 每 千瓦 时
提 高 2分 钱 , 电 网 经 营 企 业 对 电 力
格 主 管 部 门 要 加 强 电 煤 价 格 临 时 干
预 措 施 的 监 督 检 查 ,督 促 煤 炭 生 产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电价政策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电价政策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8.11•【字号】川发改价格〔2017〕423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电价政策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近日,我委先后印发《关于四川电网2017—2019年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378号)、《关于降低四川电网目录销售电价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379号)以及《关于藏区留存电量和电能替代输配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380号),涉及系列电价政策调整。
为进一步做好电价政策衔接,结合各方反映情况,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四川电网电价管理权限四川电网是指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母公司(直供区)、“子公司改分公司”、全资公司、控股公司、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及2016年及以后并入四川电网的新“改制”供电公司。
按照中央定价目录,四川电网各类电价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发展改革委管理。
川发改价格〔2017〕379号文件第四条“做好四川电网供区目录销售电价水平衔接”有关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不得自行出台和调整四川电网各类电价政策;此前各地已出台但尚未执行到位的电价政策不再追溯执行。
二、关于直接交易存量电量输配电价川发改价格〔2017〕378号文件明确“2017年之前参与直接交易的存量110千伏、220千伏电压等级大工业用电输配电价,2017—2019年暂按原标准执行”,是指四川电网直供区110千伏、220千伏大工业用户直接交易存量电量输配电价继续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全水电参与的在国家核定标准基础上降低2.01分/千瓦时,水火电按7:3参与的在国家核定标准基础上降低1.56分/千瓦时。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的通知》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的通知》的通知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3008号)转发你们,并结合四川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措施,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按风能资源状况和工程建设条件,四川为陆上风电第Ⅳ类资源区,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维持现行每千瓦时0.61元。
二、我省风电上网电价在四川电网统调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以内的部分,由四川电网负担;高出部分,通过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分摊解决。
风电上网电价中由四川电网负担的部分随四川电网统调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调整而相应调整。
三、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要按照国家规定与风力发电企业结算电价,准确计量和审核风力发电项目的发电量与上网电量,并按有关规定申请电价补贴。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风电上网电价政策执行的监管。
对新投风力发电项目按现行规定报我委核定上网电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5年1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30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合理引导风电投资,促进风电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提高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贴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决定适当调整新投陆上风电上网标杆电价。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陆上风电继续实行分资源区标杆上网电价政策。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110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1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各区域电监局、省电监办,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三峡集团公司:为补偿火力发电企业因电煤价格上涨增加的部分成本,缓解电力企业经营困难,保障正常合理的电力供应,经商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决定适当调整电价水平。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当提高火电企业上网电价(一)重点提高山西等15个省(市)统调火电企业上网电价。
综合考虑煤炭价格上涨对火电成本的影响及发电设备利用情况等因素,对山西等15个省(市)统调火电企业上网电价适当提高。
具体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山西3.09分钱、青海3分钱、甘肃2.68分钱、江西2.62分钱、海南2.53分钱、陕西2.52分钱、山东2.45分钱、湖南2.39分钱、重庆2.28分钱,安徽、河南、湖北各2分钱,四川1.5分钱、河北1.49分钱,贵州1.24分钱(其中0.46分钱用于提高脱硫加价标准)。
上述省市燃煤发电企业标杆上网电价同步调整。
甘肃、陕西、安徽三省高于标杆电价的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具体调整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二)对上述15个省(市)以外的其余省(区、市)统调火电企业上网电价小幅提高,燃煤发电企业标杆上网电价同步调整。
其中,广西、云南省(区)燃煤发电企业脱硫加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提高0.5分钱和0.3分钱;北京、上海、江苏、浙江4个省(市)燃气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分别提高1分钱、3.6分钱、3.6分钱和3.6分钱;青海、广东、福建省燃气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暂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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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川价发[2008]161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8.08.20
【实施日期】2008.08.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的通知
(2008年8月20日川价发〔2008〕161号)
省电力公司、华电四川公司、国电四川公司、巴蜀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电〔2008〕259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电网统一调度的燃煤电厂、燃气电厂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5分,各电厂提高后的上网电价见附表。
火电厂上网电价提高后,四川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新投产燃煤电厂标杆上网电价,安装脱硫设施的(含循环流化床机组)每千瓦时0.3837元;未安装脱硫设施的每千瓦时0.3687元。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2.四川电网统调燃煤电厂、燃气电厂上网电价表
四川省统调燃煤电厂、燃气电厂上网电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