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高速公路安全制度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高速公路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高速公路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高速公路的养护、施工作业、交通事故处理、应急处置等各项工作。
第三条高速公路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科学管理、依法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第四条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的安全职责。
第五条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的监督管理,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第六条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七条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事故处理和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确保事故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第三章养护、施工作业安全第八条养护、施工作业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资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作业。
第九条养护、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制定安全施工方案,明确安全措施,并报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养护、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确保作业人员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十一条养护、施工作业单位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二条养护、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机械、设备的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运行。
第四章交通事故处理第十三条交通事故发生后,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开展事故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交通事故处理人员应当迅速到达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保护现场证据。
第十五条交通事故处理人员应当及时查明事故原因,依法处理事故责任人。
第五章应急处置第十六条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制定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发生突发事件时,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迅速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高速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保障高速公路交通安全,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高速公路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
三、管理职责1.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制定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2)负责高速公路交通标志、标线、护栏等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维护和管理;(3)负责高速公路交通监控、检测、应急处置等工作;(4)负责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5)负责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2.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具体职责如下:(1)依法查处高速公路交通违法行为;(2)负责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现场勘查、调查处理;(3)负责高速公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4)协助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开展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3.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四、管理措施1. 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1)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定期检查、维护交通安全设施,确保其完好、有效;(2)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移动、损毁、覆盖交通安全设施;(3)禁止在高速公路上设置障碍物,影响交通安全。
2. 高速公路交通秩序管理(1)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交通秩序的监管,确保车辆通行安全;(2)禁止车辆在高速公路上逆行、超车、超速、占用应急车道等违法行为;(3)禁止行人、非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
3. 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管理(1)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及时组织救援;(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交通事故,查明事故原因,追究相关责任;(3)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展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4. 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1)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广大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2)利用高速公路沿线广告、广播、电视等媒体,宣传交通安全知识。
高速公路路政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高速公路路政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本制度的具体实施。
2. 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负责本制度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1)建立健全路政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2)开展路政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员的交通安全意识;(3)定期开展路政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4)对违反路政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路政安全管理制度1. 交通安全管理(1)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加强交通秩序管理,确保高速公路安全畅通;(2)加强高速公路交通监控,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3)加强交通事故处理,确保事故现场快速、有效、有序处置。
2. 设施设备管理(1)加强高速公路路政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2)定期对高速公路路政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发现损坏及时修复或更换;(3)加强对高速公路桥梁、隧道、涵洞等特殊结构的监控,确保其安全。
3. 应急处置(1)建立健全高速公路路政应急处置预案,确保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序地处置;(2)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提高应急处置能力;(3)加强与公安、消防、医疗等部门的协作,形成应急处置合力。
4. 人员管理(1)加强路政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2)严格执行路政人员工作纪律,确保人员安全;(3)加强路政人员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四、监督检查1. 高速公路路政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定期对路政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2. 路政管理机构定期开展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3. 公众和媒体对高速公路路政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举报。
五、奖惩1. 对在高速公路路政安全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2. 对违反路政安全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2024年高速公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六篇)

2024年高速公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承朝高速公路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和减少施工安全事故,切实保障施工人员及公众的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致力于将承朝高速公路打造成为优质、廉洁、安全的工程典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技术规程》等法律法规,以及本省相关政策规定与省交通厅的具体要求,结合承朝高速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坚定不移地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生产与安全并重的管理原则,即管生产必须管安全,且明确各级主管人员的安全责任。
参与承朝高速公路建设的各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应积极运用安全系统工程技术,科学处理安全与生产、质量、效益之间的关系,确保在规划、部署、检查、总结及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亦同步进行安全工作的规划、部署、检查、总结及评比。
当安全与生产发生冲突时,安全应无条件地置于首位,确保在绝对安全的前提下推进施工进程。
第三条坚决执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增强全体参建人员的法制观念,确保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第四条赋予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的权利,以维护安全生产秩序的严肃性。
第五条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适用范围明确界定为承朝高速公路工程所有在建项目。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第七条建管处设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并下设安全生产办公室,该办公室依托建管处办公室开展工作。
第八条各监理单位需成立安全生产监督领导小组,负责对各自管辖合同段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与安全技术指导。
领导小组组长由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担任,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并指定一名专业工程师兼任(或专职)安全监理,负责日常安全技术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各项目经理部需相应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并下设安质科(或部)。
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制度(2023最新版)

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制度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速公路服务区的管理,提升服务质量,维护公路行车秩序,保障旅客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高速公路服务区(以下简称服务区)是指供旅客休息、用餐、停车、加油等服务的设施,包括主服务区和支服务区。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高速公路服务区的管理和运营。
第二章服务区的分类与等级第四条服务区根据规模、功能和服务标准划分为一、二、三级服务区。
第五条一级服务区为较大规模的服务区,服务设施完备,包括餐饮、商店、停车场、卫生间等。
第六条二级服务区为中等规模的服务区,服务设施较齐全,包括餐饮、商店、停车场等。
第七条三级服务区为较小规模的服务区,主要提供基本的停车和卫生间等服务。
第三章服务区的管理责任第八条服务区的管理责任由交通管理部门和服务区管理机构共同承担。
第九条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服务区管理工作,包括协调各相关部门合理使用服务区资源,确保服务区正常运营和服务质量。
第十条服务区管理机构负责服务区的日常管理和运营工作,包括设施设备维护、人员管理、服务协调等。
第四章服务区的服务内容第十一条服务区应提供以下服务内容:(一)餐饮服务:汽车驾驶员、旅客可在服务区内享用餐食,服务区应提供多种餐饮选择。
(二)商店服务:服务区内设有便利店、超市等商店,提供物品购买服务。
(三)停车服务:服务区内设有停车场,提供安全、有序的停车服务。
(四)卫生间服务:服务区内设有卫生间,保持干净整洁,提供洗手液、手纸等卫生用品。
(五)加油服务:服务区内设有加油站,为汽车提供加油服务。
第五章服务区的经营管理第十二条服务区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选址、设计、建设和验收手续。
第十三条服务区应制定服务设施使用和管理规定,明确服务设施的使用管理要求。
第十四条服务区应设立维护保养机构,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维修保养,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六章服务区的安全管理第十五条服务区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盗等各项安全措施。
高速公路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高速公路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安全管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高速公路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高速公路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高速公路的安全管理机构第四条高速公路的安全管理机构应当设立相应的部门,负责高速公路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高速公路的安全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具有高等学历及相关专业知识,责任明确,岗位有序。
第六条高速公路的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管理工作程序、责任分工、日常监督等内容。
第七条高速公路的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工作档案,记录相关工作过程和结果,提供依据。
第八条高速公路的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召开安全管理会议,汇报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安全问题。
第三章高速公路的安全管理责任第九条高速公路的管理者应当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和检查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十条高速公路的管理者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能力。
第十一条高速公路的管理者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高速公路的管理者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宣传,促使驾驶员和行人遵守道路交通法规。
第十三条高速公路的管理者应当建立高速公路的安全评估机制,定期对道路的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及时采取安全措施。
第四章高速公路的安全管理措施第十四条高速公路的管理者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的工作目标、任务、措施和责任。
第十五条高速公路的管理者应当设立安全管理部门,专门负责高速公路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高速公路的管理者应当建立安全管理档案,记录安全管理的各项工作事项和措施。
第十七条高速公路的管理者应当开展安全检查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能力。
第十八条高速公路的管理者应当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知识,提高驾驶员和行人的安全意识。
高速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制度

高速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制度高速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制度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日常养护目标及内容1.路况巡查和检测2.路基第一章总则高速公路是我国交通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障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和舒适,必须加强日常养护工作。
本制度旨在规范高速公路日常养护管理,确保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和舒适。
第二章日常养护目标及内容一)路况巡查和检测日常路况巡查和检测是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的重要措施。
巡查和检测内容包括路面平整度、路面破损、路面标线、路灯照明等方面。
对于发现的问题,必须及时处理。
二)路基路基是高速公路的基础,对路基的日常养护至关重要。
日常养护内容包括路基排水、路基稳定性、路基绿化等方面。
对于路基问题,必须及时采取措施,保障高速公路的正常运营。
第三章职责划分在高速公路日常养护中,路面维护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
路面的损坏会影响行车安全和舒适性,因此需要对路面进行及时有效的维修和保养。
路面维护的职责划分如下:1.负责路面维护的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和工作内容。
2.负责路面维护的单位应当制定维护方案和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维护工作。
3.负责路面维护的单位应当对路面进行巡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4.负责路面维护的单位应当对路面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维护计划。
第四章计划管理制度高速公路日常养护的计划管理制度是保证养护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
计划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1.制定养护计划。
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详细的养护计划,明确各项工作的时间节点和责任人。
2.落实养护计划。
对制定的养护计划进行落实,确保各项工作按计划进行。
3.监督养护工作。
对养护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4.评估养护效果。
对养护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工作。
第五章人员管理制度高速公路日常养护的人员管理制度是保证养护工作高效有序进行的重要保障。
人员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1.人员配备。
根据养护工作的需要,合理配置人员,确保养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高速公路安全管理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高速公路行车安全,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维护高速公路正常运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高速公路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安全至上”的原则,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加强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
2. 责任分明,落实到位。
明确各级各部门的安全职责,层层分解,确保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3. 科学管理,持续改进。
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持续改进安全管理工作。
4. 依法治路,综合治理。
加强法制建设,严格执法,综合运用法律、行政、技术、教育等多种手段,确保高速公路安全畅通。
三、安全职责1.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1)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职责,确保安全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2)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
(3)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4)加强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确保设施完好、有效。
2. 高速公路施工单位(1)严格按照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确保施工安全。
(2)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施工人员安全职责。
(3)加强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区域安全。
(4)施工期间,加强交通安全管理,确保车辆、行人安全通行。
3. 高速公路养护单位(1)建立健全养护管理制度,明确养护人员安全职责。
(2)定期对高速公路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3)加强交通安全设施维护,确保设施完好、有效。
(4)养护作业时,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确保车辆、行人安全通行。
4. 高速公路交警部门(1)加强高速公路交通管理,确保交通安全畅通。
(2)依法查处交通违法行为,维护交通秩序。
(3)及时处理交通事故,减少事故损失。
(4)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驾驶人、行人安全意识。
四、安全措施1. 加强安全教育培训。
定期组织员工参加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
2.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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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高速公路管理条例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草案)第壹章总则第壹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高速公路的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畅通和高效营运,维护高速公路运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养护、运营、使用、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高速公路管理应当遵循的原则】高速公路管理应当遵循安全高效、便民利民、集中统壹的原则。
第四条【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全省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联网收费管理工作和履行对高速公路运营服务活动的行业监督管理职责。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行使高速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工作,其交通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全省高速公路的交通秩序管理、交通事故处理、交通安全宣传和治安、刑事案件的先期处置等工作。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高速公路管理有关工作。
第五条【高速公路运营者的权益和义务】高速公路运营者依法取得的高速公路收费权、广告运营权和服务设施运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高速公路运营者应当依法从事高速公路养护、收费和其他运营服务等活动。
第六条【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省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高速公路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七条【对高速公路保护的总体要求】高速公路作为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受国家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和高速公路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爱护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和高速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高速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养护管理第八条【对高速公路养护的总体要求】高速公路运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作业指导书,做好高速公路养护、绿化和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工作,保证高速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高速公路运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高速公路年度养护计划,报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高速公路养护实施监督检查,督促高速公路运营者依法履行高速公路养护义务。
第九条【对高速公路运营者和管理机构进行养护巡查的要求】高速公路运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日常巡查,且制作日常巡查记录。
高速公路运营者于日常巡查中发现高速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或者有影响交通安全的障碍物的,应当立即设置警示标志,且及时进行修复或者排除险情。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于日常巡查中应当做好巡查记录,于日常巡查中发现高速公路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设置警示标志,且督促高速公路运营者及时修复或者排除险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高速公路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疏导交通,且通知高速公路运营者或者高速公路管理机构。
第十条【对高速公路及其桥梁、隧道进行检测、评定和收集报送有关数据的要求】高速公路运营者应当定期对高速公路及其桥梁、隧道进行检测和评定,保证其技术情况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对经检测发现不符合车辆安全通行要求的,应当进行维修或者改造,及时向社会公告,且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高速公路管理机构。
高速公路运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集高速公路及其桥梁、隧道数据,建立数据库,且将数据资料报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
因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提供关联数据资料的,高速公路运营者应当及时提供。
第十壹条【对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作业的要求】高速公路运营者应当按照高速公路年度养护计划组织实施中修、大修和改建工程项目,且于工程项目施工前15日将高速公路保畅方案报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因进行养护作业,需要对高速公路双向全幅封闭、单向全幅封闭借用对向车道分流车辆或者占用单向壹个车道作业的路段于2公里之上且作业期限超过30日的,高速公路运营者或者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制定养护施工组织方案和高速公路保畅方案,报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且于养护作业开始之日前5日将施工路段、施工时间、车辆分流路线等信息通过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告,但紧急情况下除外。
第十二条【对养护作业安全、作业车辆通行、工期及监督检查的要求】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作业指导书实施作业,养护作业人员作业时,应当穿着统壹的安全标志服,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和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应当安装示警灯,喷涂明显标志图案,进行作业时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于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高速公路标志、标线的限制,过往车辆对高速公路养护人员、养护作业施工车辆和机械应当注意避让。
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工期施工,不得无故拖延工期,不得影响车辆通行安全。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高速公路养护作业路段加强监督检查,维护高速公路正常的养护施工和交通安全秩序。
第三章运营服务第十三条【高速公路联网收费及其有关管理规范制定的要求】收费高速公路实行全省联网收费;联网收费路段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实行统壹结算和管理;高速公路运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统壹解缴所运营路段的车辆通行费。
收费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方案、收费流程、车辆通行费统壹结算和管理等规范,由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制定且监督实施。
新建收费高速公路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同步建设通信、监控、联网收费等设施,且经检测合格后方可且入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系统。
第十四条【通行费收取方式和计重收费计量器具的维护要求】高速公路运营者能够按照车型、计重等收费方式收取车辆通行费。
货运车辆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计重收费的规定交纳车辆通行费。
高速公路计重收费使用的计量器具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且定期进行维护,保证其计量符合规定要求。
高速公路运营者应当于收费站公布监督举报电话。
第十五条【车辆通行费交纳、减免、出具票据、审批的有关规定】通行收费高速公路的车辆应当依法交纳车辆通行费,法律、法规规定免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以及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除外。
高速公路运营者应当向交纳车辆通行费的车辆出具合法有效的收费票据。
收费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收费期限的审批和车辆通行费的使用管理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通行凭证使用要求、特殊情况通行费交纳规定】行驶收费高速公路的车辆应当于收费站入口领取或者出示通行凭证,于收费站出口交回或者出示通行凭证。
对损坏、调换、不能出示通行凭证或者违规折返进出收费站的车辆以及从不停车收费车道驶入的无电子标签的车辆,经高速公路运营者协助调查仍难以确定通行里程的,应当按照从出口处收费站到联网收费高速公路区域内最远端收费站的通行里程交纳车辆通行费。
损坏、遗失通行凭证的,应当按照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通行凭证工本费标准予以赔偿。
第十七条【对高速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有关信息公示要求】高速公路运营者应当于收费站显著位置设置公告牌,公示收费站名称、审批机关、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起止年限、车辆运输鲜活农产品免交车辆通行费的有关规定和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将公示内容通过本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
高速公路运营者应当于收费站口、服务区、重要路段等区域逐步建立和完善电子信息平台,及时发布交通情况、施工作业、收费标准等有关服务信息。
高速公路运营者应当及时向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提供路网运行、收费、养护和管理等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八条【对收费道口保持通畅的要求】高速公路运营者应当根据车流量开通足够数量的收费道口,避免车辆拥挤、堵塞;发生车道拥堵时,应当开通全部收费道口,且采取调整进出收费道口、启用便携式收费机等措施进行疏导。
新建高速公路的收费道口数量应当满足车辆安全、快速通行的需要;已建高速公路收费道口数量不能满足车辆安全、快速通行的,高速公路运营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增设收费道口,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予以支持配合。
高速公路运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统壹规划和要求,加快高速公路联网电子不停车收费等智能收费系统的推广应用,不断提高高速公路通行效率。
第十九条【特殊情况下高速公路免费放行车辆规定】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高速公路运营者应当于收费站设置旅游车辆专用通道;当收费站收费道口全部开通且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对车辆进行疏导后,收费道口待交费车辆排队长度均超过八百米的,应当对客车免费放行。
高速公路运营者应当于距离收费道口八百米处设置免费放行标志。
第二十条【高速公路运营者及其收费人员收费行为规范】高速公路运营者及其收费人员于收费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收费;(二)于车辆通行费以外代收任何其他费用;(三)收费不出具合法有效足额票据;(四)违规操作收费系统或者擅自减免车辆通行费;(五)刁难、勒索驾乘人员;(六)擅离职守,影响车辆正常通行;(七)其他违反收费规范的行为。
有前款所列第壹、第二和第三项行为之壹的,车辆驾驶人有权拒绝缴纳车辆通行费。
第二十壹条【车辆驾驶人进出收费高速公路的行为规范】车辆驾驶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驾驶车辆出入收费高速公路,不得有下列行为:(壹)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二)强行驾车冲闯高速公路收费站;(三)故意堵塞高速公路收费道口;(四)调换或者使用伪造的高速公路通行凭证;(五)侮辱、威胁、殴打高速公路收费人员;(六)以跳磅、垫磅、绕磅等方式妨碍计重收费设备正常计重或者无正当理由要求复秤;(七)其他妨碍高速公路正常交费通行的行为。
收费人员需要识别车辆收费类别时,车辆驾驶人应当出示相应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材料,拒不出示证件或者证明材料的,高速公路运营者能够拒绝车辆通行。
第二十二条【高速公路运营者的收费权益保护和收费稽查的组织】高速公路运营者发现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有权采取必要措施拒绝或者限制其通行,要求其补交应当交纳的车辆通行费,且及时方案高速公路管理机构,配合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对其进行查处。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制定高速公路联网收费区域内车辆通行费收取和交纳的稽查制度且组织实施稽查工作,及时查处各种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高速公路运营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