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办法
2023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制度正规范本(通用版)

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制度1. 引言高速公路服务区作为供车主休息、用餐和加油等服务的重要场所,其管理制度的规范性和统一性对于提升服务质量和保障公共安全至关重要。
本文档旨在制定高速公路服务区的管理制度,以确保服务区的正常运营和服务质量的提升。
2. 服务区的管理机构和责任2.1 服务区管理机构高速公路服务区的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服务区管理部门,负责对服务区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2.2 管理责任服务区管理机构应当明确各部门的责任,确保服务区的基本功能的正常运作。
具体责任如下:•运营部门负责服务区的基础设施设备的维护和运营工作;•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服务区的安全工作,包括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等;•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服务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包括垃圾处理、水源保护等;•客户服务部门负责服务区的客户服务工作,包括接待车主、提供相关信息等。
3. 服务区的基础设施设备3.1 加油站服务区应当设有加油站,以提供车辆加油服务。
加油站应配备专业的加油设备,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加油安全。
3.2 餐饮服务设施服务区应提供餐饮服务设施,以满足车主的饮食需求。
餐饮服务设施应符合卫生标准,并提供多样化的餐饮选择。
3.3 卫生间设施服务区应提供卫生间设施,以满足车主的生理需求。
卫生间设施应保持干净整洁,并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
3.4 停车场服务区应设有停车场,以供车主停车休息。
停车场应合理规划停车位,并配备必要的标志和设施,确保停车秩序和交通安全。
4. 服务质量管理4.1 客户服务服务区应提供优质的客户服务,包括礼貌热情的接待车主、解答相关问题等。
服务区管理机构应设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和解决客户的投诉。
4.2 环境保护服务区应保持周围环境的干净整洁,定期清理垃圾,并建立垃圾分类处理和回收机制。
同时,服务区应采取措施保护水源和自然环境。
4.3 安全管理服务区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包括消防安全管理和交通安全管理。
应定期开展安全演练和培训,提高员工应急处理能力。
高速服务区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高速公路服务区安全,维护旅客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服务区正常运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高速公路服务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管理制度1. 安全生产责任制(1)服务区经理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服务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各岗位人员要明确安全生产职责,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2. 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1)服务区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2)各岗位人员要加强对各自责任区域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3. 安全教育与培训(1)服务区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新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岗前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4. 防火安全管理制度(1)服务区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岗位人员消防安全职责。
(2)服务区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并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其完好有效。
(3)服务区定期开展消防演练,提高员工火灾应急处置能力。
5. 防盗安全管理制度(1)服务区加强治安巡逻,确保服务区治安秩序良好。
(2)服务区加强内部保卫力量,确保旅客财产安全。
6.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1)服务区餐饮服务单位要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确保食品卫生。
(2)服务区定期对餐饮服务单位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7. 应急预案与处置(1)服务区制定各类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流程。
(2)服务区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急处置能力。
8.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1)服务区加强交通安全管理,确保旅客安全出行。
(2)服务区对服务区周边道路进行定期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三、奖励与处罚1.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个人和集体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等处理。
四、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服务区经理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服务区经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完善。
浙江省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浙江省高速公路服务区的管理,提高服务水平,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高效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服务区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服务至上、环保节能、高效便捷的原则。
第二章服务区规划与建设第四条高速公路服务区的规划应符合高速公路总体规划,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五条服务区建设应满足功能齐全、设施完善、环境美观的要求,确保满足旅客的基本需求。
第三章服务区运营管理第六条高速公路服务区应提供停车、加油、餐饮、休息、信息服务等基本服务功能。
第七条服务区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维护服务区秩序。
第八条服务区应实行24小时开放,确保全天候服务。
第四章安全与应急管理第九条服务区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应急演练。
第十条服务区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应急救援设备,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
第五章环境卫生与维护第十一条服务区应保持环境整洁,定期进行卫生清理和设施维护。
第十二条服务区经营者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环境污染,推广使用环保材料和节能技术。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三条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定期对服务区的运营管理、服务质量、安全卫生等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服务区经营者,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质的暂行办法草案,实际制定时应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详细规划和调整。
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制度

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制度一、背景和意义高速公路服务区是高速公路沿线的重要设施,为广大驾驶员和乘客提供休息、就餐、加油等服务。
为了确保服务区的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制定和执行科学的服务区管理制度显得非常重要。
服务区管理制度的实施能够规范服务区的运营行为,提升服务质量,满足广大用户的需求,确保公路交通安全和畅通。
二、管理目标和原则1.管理目标服务区管理制度的目标是建立稳定的服务机制,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并确保服务区的安全和卫生环境,为驾驶员和乘客提供舒适、便捷的服务体验。
2.管理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服务区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对用户进行任何形式的歧视和特殊待遇。
(2)便捷高效原则:服务区内的设施和服务应满足用户需求,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3)安全环保原则:服务区管理应注重安全和环境保护,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用户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
三、管理内容1.服务设施建设(1)服务区内应建设标准化的厕所、洗手间,保证清洁卫生。
(2)提供餐饮服务,餐厅内应有各类菜品,符合用户需求,保持食品卫生安全。
(3)提供加油服务,并提供清洗、打气、换胎等相关服务。
(4)建设商店、休息区等设施,并提供方便快捷的支付方式。
(5)建设充电桩,满足电动车用户的需求。
2.服务区管理(1)制定服务区管理的工作流程和标准操作规程,明确各工作人员的职责和任务,并加强岗位培训。
(2)建立服务区管理网络平台,方便用户查询相关信息,并提供在线投诉和建议的渠道。
(3)加强安全监管,设置监控设备,确保服务区内的安全与秩序。
(4)进行定期巡查和检查,对服务区内的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及时修复和更新。
(5)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用户的安全意识和文明素养。
3.服务质量评估(1)建立服务质量评估体系,定期进行用户满意度调查,以评估服务区的服务质量,并及时改进。
(2)对服务区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督机构应公正、客观地评价服务区的运营状况。
安徽省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徽省高速公路服务区的管理,本办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高速公路服务区是指划定在高速公路沿线、供旅客停车休息、饮食、购物等各类服务的专用区域。
第三条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当依法提供安全、便利、优质的服务,满足旅客的休息、饮食、购物等需求。
第四条高速公路服务区的建设、管理和运营应当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服务区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行管理职责、服务质量差、环境脏乱等情况进行处理。
第二章高速公路服务区的设立和标准第六条高速公路服务区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和安徽省相关规定,并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第七条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当按照功能分为固定服务区和临时服务区。
第八条固定服务区应当设有停车场、餐厅、酒店、加油站、卫生间、便利店等基本设施。
第九条临时服务区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立,设施可以相对简单,但应当满足旅客的基本需求。
第三章高速公路服务区的管理责任第十条高速公路服务区的管理责任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第十一条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服务区的管理细则,明确服务区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要求。
第十二条高速公路服务区的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服务区管理机构的要求,严格履行经营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高速公路服务区的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定价政策,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
第十四条高速公路服务区的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监控机制,定期公开服务质量评价结果。
第四章高速公路服务区的服务质量第十五条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当提供24小时不间断的基础服务,确保旅客的基本需求得到满足。
第十六条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当保障供应的食品饮料符合卫生安全标准,提供健康、营养的饮食选择。
第十七条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当提供洁净、舒适的卫生间,保证卫生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当提供安全、便捷的停车场,确保旅客车辆的安全和有序停放。
第十九条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当提供方便快捷的购物服务,为旅客提供各类商品和服务。
服务区规章制度及日常管理办法

服务区规章制度及日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服务区的建设和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旅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服务区,是指在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公路沿线设立的,为旅客提供餐饮、休息、加油、购物等服务的场所。
第三条服务区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合理布局、节能环保、经济实用的原则。
第四条服务区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信服务,保障旅客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服务区建设第五条服务区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公路发展规划、交通流量、地理位置等因素,合理确定服务区的规模和服务项目。
第六条服务区建设应当遵循节能环保、绿色建筑的要求,合理利用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
第七条服务区建设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消防、卫生等设施,确保旅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八条服务区建设完成后,应当依法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服务区管理第九条服务区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服务区的管理,确保服务区的正常运营。
第十条服务区经营者应当定期对服务区的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一条服务区经营者应当保障服务区的环境卫生,定期进行清扫、消毒,确保旅客的卫生需求。
第十二条服务区经营者应当提供合格的餐饮服务,保障食品安全,不得经营过期、变质的食品。
第十三条服务区经营者应当提供舒适的休息环境,保证旅客的休息质量。
第十四条服务区经营者应当提供便捷的加油服务,确保加油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服务区经营者应当提供公平、合理的商品价格,不得擅自提高商品价格。
第十六条服务区经营者应当依法缴纳各项税费,遵守国家有关收费规定。
第四章旅客权益保障第十七条服务区经营者应当尊重旅客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旅客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第十八条服务区经营者应当提供必要的旅客帮助,如遇旅客困难,应当及时提供协助。
第十九条服务区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旅客的投诉,保障旅客的合法权益。
甘肃省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办法

甘肃省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的高等级公路服务区、停车区的管理.第三条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高管局)具体负责服务区的国有资产管理运营和行业监督管理。
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各高速公路管理处具体负责。
第四条省高管局应将高速公路服务区国有资产等附属资产,采用委托经营管理的方式交具备经营资格的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单位营运和管理。
高速公路建成的资产以及服务区在运营过程中形成的国有资产,统一由省高管局运营管理,由省高管局编制国有资产明细表,并建立实物台账,以加强国有资产监管。
第二章功能设置第五条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具备符合标准的停车场、公厕等公共服务设施和餐饮、购物、加油、汽车维修等服务功能,车流量较大且具备条件服务区适当增加住宿服务功能.第六条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单位应在高速公路服务区的匝道入口设置功能区域标志牌,服务区内各交通节点应设置统一化、标准化、规范化的引导标线和标志牌.第七条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单位应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场设置明显的停车导向标志并由专人进行车辆引导,车辆按序停放,保证停放车辆进出顺畅.第八条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单位应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内严格按有关规定设置消防设施、配备消防设备。
第三章国有资产管理第九条省高管局应与高速服务区经营单位签订国有资产受托管理和经营协议,高速服务区经营单位对其受托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性负全部责任。
第十条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单位在与经营者签订国有资产租赁经营合同时,应根据租赁的国有资产价值按一定比例向经营者收取保证金。
第十一条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者因合同终止退出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时,由省高管局会同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单位对经营者租赁的国有资产进行核查,经核查国有资产完整无损的退还保证金;国有资产有损坏或损失的,由经营者负责恢复、赔偿后退还保证金.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坏或损失,经营者拒不或无法恢复、赔偿的,保证金用于冲抵国有资产修复费用,不足部分的由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单位全部承担。
202x年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办法细则-word版

202x年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办法细则-word版安徽省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安徽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境内高速公路上设置的服务区(含停车区)。
高速公路服务区是高速公路的重要组成部分,服务区征地范围内的所有服务性设施,均纳入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范围。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本省高速公路服务区(以下称服务区)的行业主管部门,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服务区的监督管理工作,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具体负责所属服务区的建设、养护和经营管理工作。
第四条服务区应依法经营、规范管理、优质服务,坚持以人为本和社会效益优先的原则,合理获取经济利益。
第五条服务区应与高速公路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开通,做到布点合理、设施完好、功能适用、管理有序、价格合理、环境优雅、安全有序。
第六条服务区应逐步开展IS09001质量体系、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体系、ISO14001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202x年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办法细则-word版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七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有以下职责:(一)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负责制订全省服务区规划,组织服务区设计评审;(二)指导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开展服务质量监督考核工作。
第八条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有以下职责:(一)负责服务区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二)组织开展服务区学习交流、人员培训等工作;(三)定期检查考核服务区管理工作;(四)完成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九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服务区日常经营管理;(二)负责服务区的绩效考核、人员培训等工作;(三)负责服务区秩序、保洁、环保、公共照明及绿化管理等;(四)负责制定服务区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第十条服务区经营(含承租)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充分利用服务区设施设备,依法经营,文明服务;(二)按照法规和合同约定对经营场所进行完善和维护,按要求合理配置设备和服务人员;(三)负责经营项目的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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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湖北省高速公路服务区的经营和管理,更好的服务于社会,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最大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政策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境内所有高速公路服务区内加油站、餐饮、住宿、超市、汽车修理、商业门点等各项经营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全省高速公路服务区由湖北省交通厅高速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高管局)实行统一行业监管,高速公路服务区的经营管理工作,由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第四条高速公路服务区必须依法经营、规范管理、优质服务,坚持以人为本、以车为本的原则和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兼顾的原则,为司乘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条高速公路服务区必须做到功能适用、设施齐全、买卖公平、服务周到、安全卫生、秩序良好、环境优美、富有地方特色。
第六条高速公路服务区的各种设施,应按有关要求进行维护,使其经常保持完好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逐步开展ISO9001质量体系、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体
系和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第二章服务区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省高管局综合计划处负责服务区行业的业务归口监管,各路段管理单位下设服务区管理机构或部门。
第八条省高管局履行的职责: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负责全省高速公路服务区行业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协调各管理单位,统筹服务区资源;组织开展考核评定;组织或参与服务区经营管理的对外招投标,审核制定服务区建设发展规划。
第九条各路段管理单位和服务区管理机构、部门职责: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各服务区经营管理,确保服务区诚信经营、环境面貌保持良好;负责服务区保安、保洁、环保排污及绿化管理(经营合同中有其他协议要求的除外)。
第十条服务区经营或承租单位职责:充分利用服务区的资产,发挥其地理、品牌优势,树立高速公路的形象,依法经营,服务社会;负责按法规和合同约定对服务区内的经营场地进行装修、完善以及设备、人员的合理配置。
负责各经营项目的日常管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严格按合同要求交纳各种税费和承租费;严格按照《劳动法》和餐饮
从业人员规定的要求,负责服务区各经营项目所需员工的录用与管理;负责经营项目区域内的环境卫生保洁,确保24小时整洁卫生。
第三章服务区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服务区经营管理可采用自主经营、合作经营、租赁经营、特许经营等方式。
第十二条各路段经营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各服务区应制订各项岗位职责和操作规程,制订各类公共安全和卫生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快速、有效的应急机制。
第十三条服务区应坚持市场化经营,采用灵活的市场运作机制。
服务区的服务项目对外招标承包经营时,必须保证服务质量。
服务区的卫生、保安等工作,应由服务区管理机构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服务区的各项经营活动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制度,证照齐全,依法经营。
第十五条服务区的用工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服务区的各类工作人员均应经专业培训,并统一着装,持证或挂牌上岗,在岗期间应定期接受培训、教育。
第十六条各项经营性服务必须执行国家和省相关行业制订的各项规定,并自觉接受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必须做到明码标价、备有发票、公开透明、公正诚信,文明经营、礼貌待客、周到服务。
第十七条餐饮工作人员必须经健康检查合格。
食品应确
保安全、卫生,生熟分别存放,不使用过期、腐烂变质材料,无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餐厅、厨房要保持干净、清洁、卫生,做到定期消毒。
第十八条服务区商场商品陈列整齐,货物供应充足,不得销售假冒、伪劣、过期商品。
商场环境应保持整洁。
第十九条加油站计量器具要按规定定期检查,确保油质、油量。
严格执行防火安全规定和加油操作规程,杜绝违章作业,并制订、落实详细的灭火预案与措施。
经常检查并保持加油、灭火等设施与功能完好。
第二十条汽车维修部门应具备相应资质,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应采用统一的形象标识系统,包括招牌、门面颜色、上墙内容等。
维修人员必须具备熟练的专业技术技能,按有关维修技术标准、工艺规范和设备操作规程进行维修作业。
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严格按标准收费。
汽车配件、维修工具应摆放整齐。
第二十一条对外提供客房业务的服务区,应落实专职客房服务人员,服务、设施及卫生等应达到旅馆业行业标准。
杜绝赌博、卖淫嫖娼、吸毒等违法事件。
第四章服务区秩序、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服务区应保持良好的环境和服务秩序,保证各项服务工作昼夜不间断有序开展。
第二十三条服务区的工作人员有权制止发生在服务区内的各种不文明行为以及损害服务设施、影响服务区管理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服务区的秩序可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招聘专职保安人员依法、文明管理。
保安人员必须做到爱岗敬业、热情服务。
第二十四条服务区内道路应保持完好、安全、畅通。
服务区的进出道路应保证二个(含)以上车道。
区内道路设施管养标准参照高速公路路面养护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服务区内各种标志、标线、标牌应清晰、有效、齐全、醒目,确保有序引导车流、客流。
停车场内车辆停放应整齐、有序,保证畅通。
运送危险品的车辆,应按指定地点停放,并接受全程管理。
第二十六条服务区应严格按有关规定设置消防设施、配备消防设备。
消防设施及设备必须指定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数量及完好情况,确保正常使用,并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第二十七条服务区除配备保安人员外,还应设置治安、卫生、路政等值勤点,落实相应的执法人员,确保及时有效地制止、处理服务区内的社会治安问题以及各类影响服务区秩序、环境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服务区的管理人员、司乘人员应做到行为文明,自觉遵守服务区各项规章制度。
禁止各类危及安全服务的行为(如乱停车、加油区内抽烟和使用手机等)。
第二十九条服务区内应做到昼夜不间断供电、供水,及时修复受损设施,并配备必要的应急药品。
第五章服务区的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条服务区应经常保持良好的卫生环境,确保服务区内干净、整洁。
第三十一条服务区的管理人员、司乘人员应自觉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不得发生不文明的卫生行为(如随地大、小便、随地吐痰、乱丢杂物等)。
第三十二条服务区厕所应保持卫生、清洁、设施完好。
厕所要经常冲洗,保证不间断供水,达到无味、无蝇、无杂物。
地面要经常保持清洁、干燥,厕所内要免费提供足量的卫生用纸。
第三十三条服务区广场及各经营场所应保持整洁,做到地面无积水、无污染,无烟蒂、果壳等杂物。
第三十四条服务区范围内的绿化应美观,并落实专人管养,按规定定期修剪、除草、防治病虫害等,及时更换枯死的绿化作物,及时清理绿化区内的各类污染物。
第三十五条服务区内的排污、排水设施应保持完好,做到排污达标、排水畅通,垃圾房、垃圾桶、化粪池等卫生设施应经常清洗、消毒,做防虫处理,生活垃圾应及时、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六章服务区监督考核管理
第三十六条各服务区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和意见投诉箱。
对群众的意见应及时处理、及时反馈。
第三十七条各路段经营管理单位应每季度定期对服务区工作进行内部检查,建立相应的责任考核制度,并将考核结果和检查情况上报省高管局。
第三十八条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开展星级服务区创建活动。
省高管局每年对服务区星级创建进行检查考核,奖优罚劣,
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按《湖北省高速公路服务区星级考核评定暂行办法》,省高管局对评定为三星级及以上的服务区实行挂牌;三星级以下不予挂牌,并督促相应路段管理单位限时整改;对在检查中发现的社会影响恶劣、不守法经营的服务区经营或承租单位,各路段管理单位必须按合同约定,无条件终止其经营合同;对连续两年评定为三星级以下服务区,省高管局将督促相应的路段经营管理单位对其停业整改(承租单位不得因此减免应交纳的租赁经营费),直至达到三星级标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