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西方国家社会救助制度经验
第十章 西方国家社会救助制度经验

第十章西方国家社会救助制度经验第一节各国社会救助概况一、社会救助水平与各国救助标准尽管自19世纪末德国创建了社会保险,很快为欧美各国普遍采用,大多数西方国家纷纷建立起以社会保险制度为核心的社会保障制度,但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等不同层次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并没有能够取代社会救助。
在20世纪30年代遍及欧美各国的经济大萧条中,社会保险所起的作用还是不及社会救助来得重要。
如英国政府面对300万失业大军,在1930年和1934年连续颁布了两个失业救助法,扩大对失业者得救助范围。
在法国,主要也还是依靠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建立的范围广泛的社会救助网来渡过难关。
美国著名的罗斯福新政,主要的社会保障措施也是以工代赈,即组织大批失业工人修建公共工程,这是典型的社会救助手段。
社会救助以其保障的基础性和直面贫困与弱势群众等特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可或缺,即使是最富裕的国家和最发达的社会也是如此。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式的变化,对社会救助制度的研究与改革又逐渐成为各国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重要方向。
(一)社会救助水平问题在当今世界上,市场经济国家都有一个普遍的社会救助(或称公共援助)制度,以确保每一个社会成员在因为各种主观的或客观的原因生计断绝时,不至于陷入无助的境地。
这对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社会的意义尤甚,可以说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最基本的社会措施之一。
纵观一部社会救助发展史,还有一个问题值得我们注意,即社会救助的水平也应该与经济发展程度相适应,社会救助水平一般用替代率来衡量。
它可以定义为救助金平均水平与相同家庭结构人群的平均收入之比。
表10-1 OECD国家社会救助金替代率(1992年数据)(单位:%)从表10-1可以看到,24个国家和地区的社会救助金的平均替代率分别为39%和57%,对有子女的救助对象提供的救助金比无子女救助对象高出18个百分点。
社会救济助理论认为,个人的预期收入是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收入的,对于社会救助制度处于建立或改革之中的国家而言,其社会救助水平应设置为既能维持受救助者的基本生活又不致影响其工作积极性的合理层次上。
社会救助制度的中外比较研究

社会救助制度的中外比较研究一、本文概述《社会救助制度的中外比较研究》旨在深入探讨和分析不同国家和地区社会救助制度的共性与差异,以期为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提供借鉴和启示。
本文首先概述了社会救助制度的基本概念、历史演变和主要功能,强调了社会救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地位。
随后,文章通过对比分析中外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现状,揭示了我国社会救助制度在立法保障、财政投入、管理体系和服务质量等方面存在的不足和面临的挑战。
在此基础上,本文深入分析了中外社会救助制度的典型模式和实践案例,总结了不同国家在社会救助制度设计和实施过程中的成功经验和教训。
文章提出了完善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对策建议,包括加强立法保障、增加财政投入、优化管理体系、提升服务质量等方面,以期为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改革和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中国社会救助制度概述中国社会救助制度是在长期的社会发展和政策实践中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的。
它以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权益为目标,通过国家财政支持,结合社会各界的参与,为那些因各种原因陷入生活困境的公民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和服务。
中国的社会救助制度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体现了国家对民生问题的重视和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
中国社会救助制度主要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多个方面。
这些救助措施覆盖了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帮助他们渡过难关,重拾生活信心。
在最低生活保障方面,中国建立了以城乡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生活救助体系。
通过设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确保他们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
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方面,中国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提供特困供养服务,包括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住房保障、教育救助等方面的帮助。
2021发达国家社会救助的经验借鉴范文3

2021发达国家社会救助的经验借鉴范文 一、国外典型国家的社会救助制度 (一)美国的社会救助制度概述 在美国,如果一个家庭的年收入低于当年联邦政府规定的贫困标准线就有权获得由国家提供的社会救助,其贫困标准线则是依照家庭总收入和家庭规模两大主要因素制定的,并每年都由联邦政府重新测算和核定。
贫困标准的统一与灵活保障了多数低收入家庭被纳入到社会救助体系中,也使得美国社会救助工作开展得更为公平有效。
美国现行社会救助制度主要采取项目救助方式,即现金救助与非现金救助。
现金救助主要包含贫困家庭临时援助(TANF)和补充性保障收入(SSI)两个项目。
其中贫困家庭临时援助项目主要受益群体是单亲家庭或者父母双方中有一人长期失业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
补充性保障收入则是由政府向低收入或者无收入的65 岁以上老人和伤残者提供现金援助,来保证他们基本生活需求的一种收入援助计划。
非现金救助主要由医疗援助(MEDICAID)、食品券(Food Stamp)和住房补助(HouseRelief)等项目组成。
食品券是由政府向无收入或者低收入的老人、残障人士和失业者发放的一种只能在指定食品零售处使用购买食品的票券,其目的是为了使贫困者能获取基本食物维持生计。
医疗援助是保障贫困者能享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医疗支持项目,其受益群体分为绝对性救助群体即政府规定必须救助的绝对贫困人群,和选择性救助群体即各州政府可自主决策选择救助的贫困群体。
住房补贴则是政府为了解决贫困人群住房短缺和居住条件低下问题而设立的救助计划,其主要采取租金补贴的方式来使低收入者获得更好的住房条件。
(二)英国的社会救助制度概述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社会救助制度的国家之一,拥有完整的社会救助体系。
英国的社会救助是为生活水平低于社会最低标准的贫困家庭而设立的,主要受益群体是低收入者、贫困的老年人以及失业者等,并且申请人需要经过严格的家庭经济调查(Means-Test),证明其收入水平符合受助标准,才可最终获取救助权益。
国外的社会救助制度

就诊或住院。 韩国颁布法律对国家有功人
员发给津贴并进行生活救助。有 功人员指的是:爱国先烈、爱国志 士 , 战 死 、战 伤 、殉 职 、公 伤 的 军 警 , 殉 职 、公 伤 的 公 务 员 , 武 功 勋 章和报国勋章获得者等及其遗 属。对他们的待遇包括年金、生活 津 贴 、看 护 津 贴 、住 宅 资 金 、抚 恤 等 , 还 进 行 教 育 保 护 、就 业 保 护 、 医疗保护、养老保护以及提供贷 款、减免交通费等。
19 世纪末, 德国俾斯麦政府 创建了社会保险制度,这种以预防 为主对付社会经济风险的新的社 会保障手段很快在欧洲各工业国 流行开来。德国的社会救助主要是 对一般低收入家庭的救助和特殊 家庭的救助。除了食品费、生活费、 燃料费以及杂费等日常生活费外, 还包括代为缴纳医疗、养老保险 费、支付丧葬费等。对高龄、残疾、 妊娠、妇女生育等特殊需求者,其 救助标准比一般标准高 30%。
另外, 儿童补贴也是德国社 会救助的重要内容。只要有子女 的家庭都可以得到家庭津贴,子 女越多得到家庭津贴也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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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
国外的社会救助制度
□高先
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 补充, 当个人或家庭生计断绝急 需救助时,乃给予生活上的扶助, 是在整个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中, 最富弹性而不受拘束的一种计 划。社会救助制度在发达国家有 着悠久的历史, 无疑对我国有着 一定的借鉴作用。
英国: 救助立法时间悠久
英国政府对贫困群众非常重 视,早在 1834 年,英国就制定了 新《济贫法》,主要是确认社会救 济属于公民应该享受的权利,确 立社会救济是国家应尽的义务。
5.儿童营养补助。主要是为 哺乳期的母亲、婴儿、5 岁以下儿 童而设立的, 每年都有数千名妇 孺享受这种补助。
社会救助制度的国际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102区域治理THE WHOLE WORLD作者简介:蒋浩飞,生于1996年,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社会保障理论与制度。
社会救助制度的国际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 蒋浩飞摘要:社会救助制度是保障公民最低限度基本生活所需的最后一道防线,建立健全完善的社会救助制度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具有重要意义。
但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目前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先进诸国的制度实践正好为完善我国社会救助制度提供了可供借鉴的经验。
本文首先对我国社会救助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随后介绍了美英德日四国的社会救助制度,对其基本特点进行了总结,并在最后一部分提出了政策建议。
关键词:社会救助;国际经验;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法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595(2021)03-0102-0003中国社会救助制度的起源是1993年于中国部分地区引入的面向生活困难者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正式形成于1999年颁布实行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救助制度也进一步丰富,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发布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并于2014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正式实施后,我国建立起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发挥核心作用,医疗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发挥辅助作用,临时救助发挥补充作用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
虽然我国已建立起广覆盖的社会救助体系,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仍存在法制化水平欠佳、救助水平低、城乡分立、地区差异明显、管理责任划分不清等问题。
一、中国社会救助制度的显著问题(一)法制化水平亟待提高《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发布机关为国务院,效力级别属于行政法规,立法层次偏低。
这导致《办法》缺乏强制力和可操作性,对于一些现实中存在的问题也未能予以覆盖。
(二)社会救助制度不统一(1)城乡分立。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城乡分立由来已久,在制度创设之初便已显雏形。
西方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

年职业教育的。
(五)农业以市场为导向,面向国内、国际两个市场。
德、意是高度市场经济和专业化生产、社会化协作的国家。
在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方面,按照社会化生产规律的要求,将政府行为与市场行为、专业化生产与社会化协作紧密结合起来。
生产什么、生产多少,完全根据国内外市场需求安排。
这些国家没有自给自足这个概念,一切生产都以市场为导向。
如意大利全国有30万公顷的果树,总产700万吨左右,30%出口。
(六)进行土地整理,稳定农田面积。
近10年来,德国开展了大规模的土地整理,农用土地面积稳定在620多万公顷,1994年农产品出口36亿马克。
德国政府进行土地整理的主要内容是,将分散、零乱的土地合并,以适应现代化农业的要求;进行村镇改造,缩小与城市的差距,将工业与居民区分开,减少噪音和污染,形成良好的居住环境;规划调整今后的建设用地。
通过对两国农业现代化的考察,我们更加深刻地认识到,农业产业化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也是我省实现由农业大省向强省跨越的关键。
我们要学习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在发展农村市场经济中,因地制宜地调整农业结构,大力发展多种经营和以农副产品加工为主的乡镇企业,使粮食作物与经济作物,种植业与养殖业合理布局,协调发展,逐步实现生产的区域化、专业化;必须加强宏观调控,引导农业生产,及时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特别是信息服务和科技服务;要十分注意妥善安排农村剩余劳动力,以保证社会的稳定。
与此同时,要进一步强化农业的基础地位,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增强农民收入。
我省是一个农业大省,农业经济还占很大比重,百分之八十的人口在农村。
没有农民的小康,也就不会有全省的小康,更不会有全省的现代化。
所以任何时候都不应忽视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
当前要在稳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积极引导农民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以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同时又必须与我国的精耕细作传统相结合,发展两高一优农业,以提高土地生产率和农业经济效益。
西方发达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有那些值得我国借鉴的经验.doc

西方发达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有那些值得我国借鉴的经验?3、加快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制化进程[5]社会保障工作涉及到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由于其工作性质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决定了从事这项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较强的专业技能和较高的服务意识。
而当前全国社会保障经办机构业务人员队伍的素质状况不容乐观,总体文化知识水平偏低,依法行政和服务意识也亟待提高。
要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落实社会保障政策和措施,切实保护参保人员利益,关键在于建立一支思想觉悟高、专业能力强、服务态度好的高素质干部队伍。
鉴于社会保障工作的业务要求,可以通过国家统一考试的形式初步筛选工作人员,并设定相应的职称等级考试,确立员工的定期业务考核制度。
从长远考虑,应该在大专院校增设社会保障专业,为社会保障事业培养后续人才。
5、增强社会保障基金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经济进程的不断推进,离退休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分流闲散人员大量增加,在相当一个时期,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紧张局面是比较严重的。
当前社会保障资金的主要来源,一是各级政府的社会保障财政预算,二是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我们在继续稳定这两条主要的资金来源渠道的同时,必须开辟新的资金筹集渠道,如发行社会保障彩票、开征高消费税、发行社会保障债券、变现部分国有资产等方式来弥补社会保障资金的不足。
同时还要建立有效的基金保值增值机制,在确保当期支付和社会保障资金安全性的前提下,兼顾收益性与流动性,用适当的资金进行安全投资,并配合切实有效的监管制度,要对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收支和运行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管,使社会保障基金不但可以“养家糊口”,而且可以“发家致富”。
6、增加社会保障工作的透明度为了防止参保人员对社会保障政策的误解,应建立社会保障政策和措施的公示制度,并建立完善的业务咨询体系。
对于社会保障工作实施的状况,一些重要的政策、情况通报等,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计算机互联网等媒体,让参保人员充分行使社会保障知情权和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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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西方国家社会救助制度 摘要:还在为写论文而发愁吗?为你编辑了学习西方国家社会救助制度,希望能帮助您写论文,供您参考! 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障各项目中出现最早的一种制度,是社会福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功能是为满足贫困者及其家庭成员基本生活需要而提供社会认可的最低生活保障。
从1601年英国伊丽莎白颁布《济贫法》开始,经过几百年的发展,西方发达国家建立了体系完善、保障水平较高的社会救助制度。
但是高水平的社会救助体系也给社会带来了不利影响。
其中比较严重的是问题是所谓的福利陷阱,受益者对社会和政府的依赖越来越严重。
从90年代中后期开始,西方学者开始对社会救助进行反思,各国政府把社会救助制度改革作为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摆上议事日程。
一、无责任即无权利对受益者的工作要求 90年代以来西方发达国家社会救助体系改革的明显趋势是对获社会救助的人们增加工作要求。
在英美产生巨大影响的第三条道路扬弃传统左派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福利政策,主张实行不承担责任就没有权利的积极福利政策,主张福利既是每个人的权利,也要求每个人尽义务,以此鼓励形成自立而不是依赖性的福利政策氛围。
在美国,克林顿的福利政策折衷性质明显,它是不受约束的市场资本主义的右倾观念与社会平均主义的左倾观念相结合的产物。
其社会保障主要解决公平与效率的困境,在凯恩斯主义与新自由主义之间寻求平衡,其理念从最初的单纯性救济改为工作性福利(welfare-to- work)、由原先的普遍福利转为有限救助、由建设福利国家变为发展多元合作。
这种转向的标志便是在社会救助中增加对工作的要求。
例如,接受援助的单亲父母两年内需要每周工作至少20小时;2000年进一步增加到每周30小时,核心家庭每周至少要求工作35小时。
美国联邦政府还制定了社会救助受益家庭的就业目标。
1997年,社会福利受益家庭至少要求实现25%以上的就业,核心家庭则要达到75%;2002年社会救助受益家庭就业率增加到50%,核心家庭则要达到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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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西方国家社会救助制度经验第一节各国社会救助概况一、社会救助水平与各国救助标准尽管自19世纪末德国创建了社会保险,很快为欧美各国普遍采用,大多数西方国家纷纷建立起以社会保险制度为核心的社会保障制度,但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等不同层次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并没有能够取代社会救助。
在20世纪30年代遍及欧美各国的经济大萧条中,社会保险所起的作用还是不及社会救助来得重要。
如英国政府面对300万失业大军,在1930年和1934年连续颁布了两个失业救助法,扩大对失业者得救助范围。
在法国,主要也还是依靠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建立的范围广泛的社会救助网来渡过难关。
美国著名的罗斯福新政,主要的社会保障措施也是以工代赈,即组织大批失业工人修建公共工程,这是典型的社会救助手段。
社会救助以其保障的基础性和直面贫困与弱势群众等特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可或缺,即使是最富裕的国家和最发达的社会也是如此。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式的变化,对社会救助制度的研究与改革又逐渐成为各国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重要方向。
(一)社会救助水平问题在当今世界上,市场经济国家都有一个普遍的社会救助(或称公共援助)制度,以确保每一个社会成员在因为各种主观的或客观的原因生计断绝时,不至于陷入无助的境地。
这对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社会的意义尤甚,可以说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最基本的社会措施之一。
纵观一部社会救助发展史,还有一个问题值得我们注意,即社会救助的水平也应该与经济发展程度相适应,社会救助水平一般用替代率来衡量。
它可以定义为救助金平均水平与相同家庭结构人群的平均收入之比。
表10-1 OECD国家社会救助金替代率(1992年数据)(单位:%)从表10-1可以看到,24个国家和地区的社会救助金的平均替代率分别为39%和57%,对有子女的救助对象提供的救助金比无子女救助对象高出18个百分点。
社会救济助理论认为,个人的预期收入是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收入的,对于社会救助制度处于建立或改革之中的国家而言,其社会救助水平应设置为既能维持受救助者的基本生活又不致影响其工作积极性的合理层次上。
(二)各国社会救助的对象与标准社会救助标准的设置原则为“济贫不济懒”,即社会救助制度不能发展成“养懒汉”的机制。
大部分西方国家的社会救助标准相对而言是比较慷慨的,因此近年来的改革措施集中在如何降低救助标准。
各国社会救助制度最基本的特征是有明确的针对性,只对自我保障有困难而确需要救助的人给予救助。
为此,各国一般通过财力审查和就业审查来确定申请人领取救助金的资格。
财力审查,即根据国家规定,对申请人及相关家庭成员的收入即资产状况进行审查,不足特定标准时才予以救助。
在财力审查的范围方面,大多数国家只考虑申领人及其配偶的现有财力。
但有些国家,如奥地利、德国、瑞士、日本、,申领人的父母、祖父母、成年子女的财力状况也在考虑之列。
在法国,老年救助金(属专项救助)申领人的法定继承人的财力状况都列入审查范围。
比利时最近也准备审查申领人父母及成年子女的财力情况。
大多数国家在社会救助标准之外都规定一个免审额度,即允许申领人持有少量的资产或收入,视同无资产、无收入,因而不抵扣社会救助金。
但是,免审额度的具体数额各国之间差别很大。
例如在澳大利亚,老年救助金领取人在获得148澳元/周的救助金的同时,可以保留价值12.575万澳元的资产(不含自有房屋的价值)和50澳元/周的其他收入。
而在瑞典,申领人必须是几乎一无所有时才有资格领取救助。
总而言之,各国政府趋向要求家庭和社会互助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三)各国社会救助制度和就业政策构筑社会救助体系的主要目的之一是保证居民的基本生活水平免于陷入贫困,但社会救助的性质决定了救助制度本身始终是消极被动的,如果仅仅依靠救助来解决问题,只能是治标不治本,消除不了问题的根源。
特别是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各国的经济形势和社会发展状况发生率很大变化,在宏观经济形势趋向良好的同时,社会问题依然严峻,尤其是失业人口居高不下。
这种情况不仅严重威胁到社会保障体系的稳定,也给社会救助制度带来很大压力。
因此,很多国家将社会救助改革的重点放在提高救助对象(尤其是就业年龄人口中的受救助者)再就业的积极性上面。
由于社会保障制度本身的刚性,改革的阻力非常大,各国纷纷引入或强化就业审查制度,要求社会救助对象必须努力寻找就业机会,积极与政府管理的职业介绍机构联系,并接受适当的工作安排。
通过就业审查的人,将被降低社会救助金水平或剥夺领取资格。
近些年来,有部分国家提出整体经济和就业机会的持续稳定增长才是最有效的“救助”手段,而仅仅依靠社会保障制度本身不可能真正达到救助的目的。
因此,就业政策、社会救助体系的改革只有与宏观经济政策、劳动力市场改革和企业改革等多项政策配套,才有可能取得成效。
二、社会救助的类型与模式在一个国家经济起飞的初始阶段,社会救助所扮演的角色似乎比社会保险来得更重要。
无论是老的“欧美模式”,还是新崛起的“东亚模式”的发展历程都提供了这方面的依据。
“亚洲四小龙”中的中国香港、台湾地区和韩国在其经济起飞到建立较为成熟的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也是借重社会救助制度。
这些经验对于正处于转型与发展阶段中的我国,及我国社会救助制度完善更具有启示和借鉴意义。
虽然各国的社会救助制度在设计上千差万别,但从总体上看,不是现金救助就是实物救助,其中现金救助又分为一般性救助和专项救助。
(1)一般性现金救助,即像救助对象提供统一的现金补助。
例如英国的收入补助计划(Income Support)、比利时和法国的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
(2)专项现金救助,即根据救助对象各自不同的特点提供不同种类的现金补助。
如澳大利亚、新西兰的绝大部分社会救助项目,德国和荷兰的失业补助,意大利的最低养老金。
(3)实物救助,即由政府机构向救助对象提供食品、衣被等实物或专项服务。
在管理体制上,大部分西方国家较为常见的管理模式是由地方政府负责具体实施,并接受中央政府的指导和监督。
近些年来,在管理体制尤其是筹资体制上出现了以地方为主的倾向,如加拿大政府从1996开始大幅度削减中央对地方政府的补助,荷兰政府开始对中央政府的社会救助补助经费封顶。
但是,世界银行指出,对于地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国家,如按照该模式建立社会救助制度,一定要谨慎。
国际经验表明,往往是财力贫乏的地方更需要建立社会救助制度,如完全由地方财政承担资金,救助制度是否能发挥应有作用将受到很大怀疑。
考察社会救助制度的管理体制,特别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实权、财权的划分,可以大概看出社会救助在各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地位及其总体运作方式。
据此,我们可以将各国社会救助分为以下三个基本模式。
1.以英国为代表队额中央政府统管模式英国社会救济制度的资金主要由政府拨付,资金来源于国家财政收入中的一般税收。
政府预算对社会救济支出做出安排。
英国社会救济管理机构,只要设在社会保障部和就业部。
社会保障部的安置救济局负责救济金的发放管理,下设有收容所、救济食品发放中心等办事机构;津贴管理局负责就救济受益者生活状况调查等。
就业部负责失业人员调查,代管事业救济金的发放和失业救济金领取者的审查。
爱尔兰、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的社会救助实行的也是由中央政府确定社会救助标准并负责具体管理,并由中央财政拨款的管理模式。
社会救助管理是个错综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诸多领域,它既是个敏感的政治工作,又是福利行政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英国把济贫立法作为实施社会救助管理的最主要与最常用的手段,英国有关贫困救济立法的准确数量可能是个难以回答的历史之谜。
英国著名社会学家斯宾塞早在1850年便指出,为了产生最大幸福,减轻贫困看起来是很有必要的,英国人民抱着这一目的批准了100多项议会法令。
2.以北欧为代表的地方政府负责具体事务模式大多数北欧国家的社会救助工作主要由地方政府负责。
如荷兰的救助标准由中央政府确定,地方政府负责具体事务,中央财政的补助款项达到社会救助支出总额的80%左右。
瑞典和芬兰也都是由中央政府制定建议标准,地方政府可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对该标准进行调整,除极少数项目(如对新移民头三年的救助)外,其余均由地方政府出资。
挪威则由地方政府自行制定救助标准,自行管理,中央政府根据自己掌握的补助标准和各地实际救助的人数给予补助。
瑞士的社会救助实行的也是主要由地方政府负责具体事务模式,中央政府制定社会救助政策的大方向,实际救助标准由地方自行掌握,地方政府负责资金,但也有个别项目由中央政府制定标准。
此外,日本的社会救助也属于这一类型。
日本中央政府根据不同地区制定不同的救助标准,地方政府负责具体实施,中央财政承担75%左右的资金。
3.以美国为代表的中央、地方政府分别负责模式美国的社会保障机构是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创立而建立起来的。
由1935年的社会保障委员会到1939年得联邦社会保障部。
1953年成立卫生、教育与福利部,由其下属的社会保障总署行使社会保障管理职能。
社会保障总署下面设有公共救济局。
市、州的社会保障机构称社会福利部,纽约市的社会保障机构称社会服务局。
全国共有分布各地的办理社会保障具体事务的办公室1300个。
经费支持方面,以往是州政府每支出一美元,联邦政府支出的配合款大约为4美元,而且配合款会充分考虑各州的经济状况而定。
但在改革后的方案中,联邦政府则以包裹方式补助,州政府如果要多支出则需要自己想办法。
同时联邦政府的包裹经费有三项条件:一是社会救助的经费不能用来提供给领取五年福利的家庭,也就是说,社会救助经费最多只能提供每一个家庭五年的福利给付;二是州政府需要有自己的经费支出,即在接受联邦政府的拨款时,州政府本身也应有相应的预算;三是州政府有责任协助领取社会救助的人遵守参加工作的规定。
法国、卢森堡等国的社会救助体制也与此类似。
为减轻国家财政负担,强调社会救助实施的区域实际情况,中央、地方政府分别负责模式成为不少国家社会救助改革的一个趋势。
当然,以上三种模式仅仅是从管理体制上对社会救助的类型作出的划分。
事实上,如果从社会救助的目标、对象、待遇等更广泛的内容来看,世界各国的社会救助制度框架可谓是五花八门。
在我国向市场经济转轨并引起激烈的社会变迁的今天,我们的社会救助制度需要不断发展与完善,一些领域如农村贫困群体的救助体制甚至还没建立起来。
借鉴国际社会救助经验对我国社会救助事业的发展是很有必要的。
本章将从这一立场出发,重点介绍以上三种社会救助制度模式,它们各有特色。
由于英国是现代社会救助的发源地,多年的发展使其社会救助在内容完备、管理上规范都是各国社会救助发展的重要借鉴对象;经历了救助改革后的美国,它的一些做法将为我们提供丰富的启示;北欧五国一向以其“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保障与福利著称,在社会救助方面也有着丰富的制度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