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社区工作人员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等有关事宜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社区工作人员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等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09•【字号】大政办发[2013]65号•【施行日期】201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社区工作人员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大政办发[2013]65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市社区工作人员的保障水平,充分调动广大社区工作者的积极性,加强社区干部队伍建设,推动全市社区建设工作深入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城市社区工作人员生活补贴、社会保险、采暖费补贴和住房公积金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城市社区工作人员的范围和对象本通知所称城市社区工作人员,是指我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社区党组织成员、居民委员会成员(含社区民政联络员)和社区专职工作者。
在社区工作的已纳入同级政府事业编制管理的人员和兼职人员,不适用本通知。
二、生活补贴的构成和标准城市社区工作人员生活补贴由基本补贴、职务补贴、职业水平补贴、奖励补贴四部分构成。
(一)基本补贴:根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基本补贴指导标准,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和长海县城市社区工作人员每人每月不低于1800元,其他地区每人每月不低于2100元。
(二)职务补贴:职务补贴执行全市统一指导标准,社区党组织书记、居民委员会主任每人每月200元,副书记、副主任每人每月100元。
(三)职业水平补贴:凡通过国家组织的培训考试,获得高级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的社区工作者,每人每月分别给予200元、150元和100元的职业水平补贴。
(四)奖励补贴:奖励补贴以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参加学习培训情况、廉洁自律情况和居民群众满意度为依据,并与个人年度综合考评等级挂钩,由各区市县(含先导区,下同)和街道(乡镇)根据自身财力等实际情况确定并发放。
大连取暖费补贴标准

大连取暖费补贴标准气温已经降了,供暖的话题也热了。
而大连市采暖补贴标准也受到了很多人的关注,单位有没有发放取暖费”也成了大家见面谈论的话题。
下面是XX整理的大连市采暖补贴标准,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为贯彻落实《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深化城市供热体制改革的通知》(大政发(2006)85号)精神,进一步保障城市困难居民家庭冬季采暖,市政府对现行的《大连市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办法》(大政发(2005)76号文件印发)进行了适当调整。
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补贴范围(一)市内四区具有常住户口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二)市内四区具有常住户口的其他困难居民家庭。
包括:大龄夫妻(男50周岁、女40周岁以上,下同)双失业家庭,大龄丧偶、未婚独身在企业就业后失业的人员,丧偶且抚养未成年子女或子女虽成年但仍在全日制学校(本科以下)读书的失业人员家庭。
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具备上述条件的困难居民家庭,可申请采暖费补贴。
二、补贴标准困难居民家庭采暖费,以家庭为单位予以补贴。
(一)市内四区具有常住户口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采暖费补贴标准:居住暖气房的,按60平方米住房标准予以补贴,住房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按实际住房面积予以补贴;居住无暖气房的,给予600元采暖补贴。
(二)市内四区具有常住户口的其他困难居民家庭采暖费补贴标准:居住暖气房的,按42平方米住房标准予以补贴,住房面积不足42平方米的,按实际住房面积予以补贴;居住无暖气房的,给予400元采暖补贴。
三、认定程序(一)居住暖气房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采暖费补贴认定程序:1.申请人持相关证件到街道办事处低保科,申请并领取经街道办事处审核签章的《大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采暖费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申请人持《申请表》到居住地供热单位登记并签章,供热单位对已登记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采暖费暂不收缴。
3.申请人将供热单位签章的《申请表》及相关证件送交街道办事处。
大连市物价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财政局等关于调整供热收费标准强化供热收费措施的通知

大连市物价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财政局等关于调整供热收费标准强化供热收费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公布日期】1995.09.12•【字号】大价发[1995]68号•【施行日期】1995.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税局、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分行关于调整供热收费标准强化供热收费措施的通知(大价发[1995]68号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二日)各供热、用热单位:近年来,由于受国家电、运价格调整、煤炭市场价格放开等因素影响,供热成本增加较快,同时收费率逐年大幅度下降,致使供热行业出现了亏损。
为促进供热行业发展,保证供热质量,维护社会安定,兼顾供用热双方利益,决定调整供热收费标准,强化供热收费措施,具体通知如下:一、居民住宅供热收费标准(含锅炉及热电联产供热下同)由现行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5元调整为17元。
二、非居民住宅供热收费标准由现行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5元调整为19元。
三、对中、小学校舍及教师住宅(不含职业技术学校及私立学校)给予适当照顾,由现行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元调整为15元,其差额部分由供热单位自行消化。
四、上述收费标准,以室内设计层高三米三为限,每超过三十公分加价百分之十,不足三十公分按三十公分计算,超高的加价不得高于百分之三十(中、小学除外)。
五、调整后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收费标准中,含保险费0.10元;锅炉供热含1.60元的锅炉及其管网设施的大修和更新改造资金;热电联产供热含二次管网资金1元,三次管网资金1.40元,供热调节资金1元。
供热调节资金由各热电联产单位上交市供热办,供热办按季上交市财政,年终结算,由市供热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物价局统筹安排,用于专项补助。
六、集中供热工程补助资金,根据大政办发[1992]63号文件的精神,并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决定对城市有供热设施的民用住宅、公共建筑均在现行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年供暖收费价格的基础上加收1元(市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及中、小学校除外)。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市供暖费标准的通知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大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市供暖费标准的通知近年来,由于用水、用电价格和人工费的上涨,特别是燃煤价格的大幅上涨,使供暖企业出现全行业亏损,不仅影响了企业发展,也严重影响了供暖质量。
为保证供暖行业健康发展,保证供暖质量,兼顾供、用热双方利益,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做好全省冬季供暖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5]81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我市城市供暖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居民住宅收费标准由现行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8元调整为23元。
非居民住宅收费标准由现行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元调整为25元。
以室内净高40米为限,每超过03米加价10,不足03米不加价,超高的加价累计不得高于30(学校、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除外)。
中小学(不含职业技术学校及私立学校)、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按居民住宅收费标准执行。
二、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收费标准中含保险费020元,由供暖单位负责投保。
供暖企业不得将该项资金挪用。
三、居民住宅与非居民住宅供暖的界定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房屋使用性质为准。
供暖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四、供暖期每年自11月15日起至翌年的3月31日。
供暖企业应当保证供暖质量,全天连续供暖,保证室温不低于18℃对室温不达标的用户实行退费。
五、供暖费缴费期限自每年5月15日起至11月15日。
对逾期缴费的按日加收欠费额3‰的滞纳金。
供暖企业可自定优惠措施和办法,鼓励用户提前缴费。
六、根据《辽宁省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方案》(辽建发[2005]42号)文件精神,从今年开始实行供暖收费体制改革,供暖费由过去单位为职工交纳改为由单位向职工发放采暖费补贴,由职工个人向供暖企业交纳。
七、供暖费标准调整后,对低保户等生活困难家庭的采暖费由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八、本通知各项规定适用于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园区(市区范围内)。
辽宁省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方案

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方案》的通知辽建发[2005]42号各市建委、房产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纪委)、经委、财政局、人事局、物价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按照《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52号)的规定,我们起草了《辽宁省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方案》,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实施。
辽宁省建设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辽宁省经济委员会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人事厅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民政厅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辽宁省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方案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离退休职工(以下简称职工)的住房采暖费实行“暗补变明补”,以补贴的形式随职工工资直接发给职工个人,现就有关事宜规定如下:一、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的目的和原则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的目的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实行谁用热谁交费,单位将采暖费以补贴的形式随职工工资发放给职工个人,由用热个人直接向供热企业缴纳采暖费,明确供用热双方权利与责任,实行供需见面,提高采暖收费率和供热质量,保证冬季供热的正常运行和社会稳定,促进城市供热事业的健康发展。
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的原则:一是供热收费制度改革必须与当地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按个人住房面积标准承担的采暖费与个人享受的采暖补贴相适应;三是城市供热由单位全部负担为由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四是职工采暖费标准实行属地化管理,中央和省属单位按单位所在地采暖费标准执行;五是现住房面积超过规定住房标准部分的采暖费全部由个人负担。
二、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的范围(对象)享受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的范围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三资企业、民营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他经济形式的组织或企业),在职职工及离退休职工(职工工资中已经含采暖费的除外)。
大连市物价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财政局等关于大连市供暖收费

大连市物价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财政局等关于大连市
供暖收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大价发[1999]115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劳动局大连市民政局【发布日期】1999.09.28
【实施日期】1999.09.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劳动局、大连市民政局
关于大连市供暖收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大价发[1999]115号)
各供热、用热单位:
为适应形势变化,进一步加强供热管理,强化供热收费,经研究决定,对大价发[1995]68号文件中有关《大连市供热收费结算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凡被民政局确定并持有“大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大连市城市困难职工帮困卡”,且家中无职工的特困户,其供热费享受减免65%的优惠(其中极端困难户供热单位可酌情再予照顾),其余部分由用户自行负担。
二、未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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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大政发[2005]76号
![大连市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大政发[2005]76号](https://img.taocdn.com/s3/m/7dbf3ca9680203d8ce2f247d.png)
大連市職工采暖費補貼辦法大政發[2005]76號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大連市職工采暖費補貼辦法》和《大連市困難居民采暖費補貼辦法》の通知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直屬機構,各有關單位:現將《大連市職工采暖費補貼辦法》和《大連市困難居民采暖費補貼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五年九月三十日大連市職工采暖費補貼辦法根據《遼寧省城市供熱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52號)の規定和《關於印發<遼寧省機關、企事業單位職工采暖費隨職工工資發放方案>の通知》(遼建發〔2005〕42號)精神,我市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在職職工、離退休人員(以下簡稱職工)の住房采暖費將實行“暗補變明補”,單獨列項以補貼の形式隨職工工資按月發放給職工個人。
具體補貼辦法如下一、采暖費補貼の目の和原則補貼の目の:按市場經濟要求,實行誰用熱誰交費,單位將采暖費以補貼の形式隨職工工資發放給個人,由個人直接向供熱企業繳納采暖費,明確供用熱雙方權利與義務。
補貼の原則:一是供熱收費制度改革要充分考慮居民の經濟承受能力;二是按個人住房面積標准承擔の采暖費計發采暖補貼の標准;三是采暖費由單位全部承擔改為由單位和個人合理負擔;四是現住房面積超過補貼標准部分の采暖費全部由個人承擔。
二、采暖費補貼對象補貼對象包括:市內四區(含大連高新園區市內部分)機關、社會團體、事業、企業(含三資企業、民營企業等其他經濟形式の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の在職及離退休人員。
三、采暖費補貼標准按照《遼寧省住房分配貨幣化實施意見》(省房委字〔2000〕9號)文件規定の各職級、各類人員住房面積標准計發職工采暖費補貼。
補貼標准:根據職工の職務(職稱)確定采暖費補貼額。
計算公式:〔住房面積標准(平方米)×采暖費標准(元/平方米)×70%〕÷12=月補貼額(元)黨政機關公務人員、社會團體、事業單位人員住房面積標准:局級140平方米,處級105平方米,科級和科級以下85平方米。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职工冬季取暖补贴费标准的通知-大劳险字[1996]263号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职工冬季取暖补贴费标准的通知-大劳险字[1996]263号](https://img.taocdn.com/s3/m/8c8590304a73f242336c1eb91a37f111f0850d40.png)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职工冬季取暖补贴费标准的通知
正文:
----------------------------------------------------------------------------------------------------------------------------------------------------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职工冬季取暖补贴费标准的通知
(大劳险字[1996]263号)
近年来由于煤炭价格的放开,我市城镇民用燃料价格也随之不断增长,根据这种实际情况,对居住房屋无暖气设施的职工(含离休、退休和退职人员,下同),1996年度冬季取暖补贴费按如下标准发给:
一、大连地区,每住房只有一名职工享受冬季取暖补贴费的,由所在单位发给300元,每住户有两名职工享受冬季取暖补贴费的,每位职工发给150元;每住户有三名及三名以上职工享受冬季取暖补贴费的,每位职工发给100元。
二、住单位独身宿舍,家住享受冬季取暖补贴地区,并无他人领取冬季取暖补贴的职工,发给职工照顾补贴150元。
三、其费用在原开支渠道列支。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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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工作单位是?
你的工作岗位是?
你什么时候来到公司的?什么时间离开的?
你不是管理企业的财务任务、社保管理人员,为何你会知道原告没有缴纳社保?(传来证据不可信)
原告负责的工作是什么?
你从哪里判断出原告与被告是劳动合同关系,而不是被告将工作外包给原告?(承包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工作形式一致的,所以判断错误)
原告的工作是一个人单独可以完成的吗?还是几个人合作才可以完成?那几个人和原告什么关系?和被告公司什么关系?(承包用工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