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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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35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35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35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多年来,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在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促进全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专项资金管理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边界不清、结构固化、过多过散、交叉重叠、管理不严、效率不高等,影响了资金使用效益和政府职能发挥。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现代财政制度建设,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大力清理压减整合专项资金。

清理压减专项资金,是当前深化财政改革的重中之重。

各级要在“十三五”前大幅度压减或取消竞争性领域专项,其中对“小、散、乱”、效用不明显、用于一般竞争性领域的,要坚决取消;对政府有明确承诺或项目尚未建成、需继续投入的,要控制资金规模,设定过渡期限,到期全部取消。

今后凡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领域,一律不再安排专项资金。

现有属于下级政府事权,以及数额相对固定、补助政策和标准明确或带有财力补助性质的专项资金,应转为一般性转移支付。

要积极推进专项资金整合,加大部门内部和跨部门整合力度,扩大资金整合试点范围,进一步提高整合的层次和水平。

2015年预算,省级专项资金统一压减10%,收回资金主要用于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和公共服务支出,力争省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占转移支付总额的比重达到60%以上,促进全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0〕10号

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0〕10号

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正文:----------------------------------------------------------------------------------------------------------------------------------------------------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具体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减排补助资金,是指通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节能减排方面的补助资金。

节能减排补助资金按照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管理,实施期限至2022年。

第三条节能减排补助资金重点支持范围:(一)节能减排体制机制创新;(二)节能减排基础能力及公共平台建设;(三)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地区节能减排;(四)重点关键节能减排技术示范推广和改造升级;(五)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支持范围。

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的支出方向到期后,财政部联合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及相关产业发展形势需要等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继续实施。

第四条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分配结合节能减排工作目标、投资成本、节能减排效果以及能源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等因素,主要采用补助、以奖代补、贴息和据实结算等方式。

第五条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申请资金时要同步填报绩效目标,执行中开展绩效监控,年度终了进行绩效自评,定期开展外部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应用,推动绩效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财政部根据项目任务、特点等情况,将资金下达地方或纳入中央部门预算。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属地节能减排补助资金进行监管。

地方申请资金、中央财政下达预算时,应当同时抄送当地监管局。

第七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时,应按规定程序上报财政部和有关部门,经批准后执行。

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9.09.25•【字号】济财采[2009]5号•【施行日期】2009.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预算、决算正文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济财采[2009]5号)市直各部门:为加强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审核及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济南市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济南市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审核及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直部门拟在预算年度内,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当年市级政府采购范围内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直部门,是指纳入市级部门预算管理的主管部门及其所属预算单位。

第三条政府采购预算,是指部门预算中使用财政性资金或使用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及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和资金计划。

第四条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应当遵循的原则:(一)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和调整;(二)采购项目按采购目录细化;(三)采购资金专款专用;(四)发挥政府采购的调控引导作用;(五)集中采购、统一支付;(六)不办理无采购预算的政府采购。

第二章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第五条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统一批复。

第六条部门在编制部门预算的同时,要将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和资金预算列出,并细化到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货物、工程和服务类下项级品目,形成部门政府采购预算。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市级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办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市级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办

限批、约谈等综合措施,并按规定严肃追责问责。

加强宣传引导,鼓励市属企业和民营龙头企业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加大相关领域投入,主动节能减煤。

广泛宣传能源清洁高效利用的重要意义,培育绿色发展理念,营造节能降耗良好氛围。

(2019年7月17日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市级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和济南市市对下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字〔2019〕4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济南市市级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和《济南市市对下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7月23日济南市市级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全面开展市级预算绩效管理,落实预算绩效责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促进财政高质量运行,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参照省级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覆盖市级部门、单位管理的所有财政性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以及涉及一般公共预算等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基金、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务项目等各项政府投融市政府办公厅文件 济南市人民政府公报(2019年第14期)资活动。

第三条 构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预算绩效精准控制”机制。

将绩效理念和方法深度融入部门、单位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全过程,突出问题导向,再造管理流程,围绕提高预算执行效率设定绩效共性指标,实施预算精准编制、精准执行、精准清理“三个精准”,以及预算编制与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上年预算执行绩效情况“三个挂钩”等控制举措,建立闭环式控制系统,硬化预算约束,精准盘活沉淀资金,提高财政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四条 构建预算绩效“五方协同精准联控”机制。

充分发挥人大、纪检监察、审计机关的监督作用,组织部门绩效考核的激励作用,财政部门的预算管理职能,联网统筹市人大预算联网监督系统、市纪检监察系统监督体系、市委组织部绩效考核体系、市财政业务综合管理平台、市审计监督体系等绩效信息资源,实现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打造动态协同绩效管理“专网平台”,创建人大、纪检监察、组织、财政、审计协同联动的预算绩效精准控制模式,实现无缝隙、全覆盖的“阳光绩效监控”,确保政府预算绩效以及重大政策和项目实施成效。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发〔2018〕14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发〔2018〕14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发〔2018〕1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济南市节能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5月11日济南市节能奖励办法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调动全社会开展节能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完成节能目标任务,根据《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节能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23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对在节能管理和服务、节能科研和推广应用、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新能源开发利用以及推进绿色体系建设、加快新旧动能转换等方面取得显著节能成绩的单位及成果给予奖励,并公布名单。

第三条市节能奖励的推荐、评审工作坚持科学、客观、真实、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按照国家、省有关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要求,市级节能主管部门每年对辖区内重点用能(电)单位节能工作进行评价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选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市节能奖励设2个类别、4个子项。

(一)济南市节能突出贡献单位、济南市重大节能成果每年评选一次,每个奖项不超过3个名额,给予每个获奖单位、成果50万元奖励。

(二)济南市节能先进单位、济南市优秀节能成果,每年评选一次,每个奖项不超过20个名额,给予每个获奖单位、成果10万元奖励。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3]17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3]17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3〕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深入推进绿色建筑行动,转变城乡建设发展方式,实现节能减排目标,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绿色建筑行动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3〕1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绿色建筑的重要意义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居民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以绿色、循环、低碳理念指导城乡建设,加快发展绿色建筑,是落实“加快科学发展,建设美丽泉城”部署要求,推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对于转变城乡建设模式,破解能源资源瓶颈约束,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培育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绿色建筑的重要性、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抢抓机遇,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示范引路,尽快制定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的政策措施,有效推进绿色建筑发展。

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将生态文明融入城乡建设全过程,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建立政府引导、示范带动、市场运作、全民参与的工作机制,采取政策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推广模式,发展绿色建筑,提高建筑品质,改善人居环境,优化资源配置,降低能源消耗,促进城乡建设方式转变,加快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进程。

(二)主要目标。

1.新建建筑。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7)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7)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7)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9.25•【字号】济政办发〔2017〕43号•【施行日期】2017.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济政办发〔2017〕4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按照市委、市政府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部署要求,市编委对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三定”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

修订后的《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9月25日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济南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鲁厅字〔2014〕37号),设立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划转、取消、下放的职责。

1.将负责拟订全市招商引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管理办法,以及对全市招商引资工作进行调度和绩效考核的职责划入市投资促进局。

2.将南部山区保护与发展职责划入市南部山区管理委员会。

3.将承担全市省会城市群经济圈发展日常工作职责划入市委办公厅内设的市区域发展战略推进办公室(挂市合作交流办公室牌子)。

4.将全市区域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济协作交流、援疆援藏等对口支援工作的协调推进、组织实施、督导考核职责划入市委办公厅内设的市区域发展战略推进办公室(挂市合作交流办公室牌子)。

5.将协调指导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职责划入市卫生计生委。

6.取消安排全市服务业引导资金职责。

7.取消、下放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节能管理【发文字号】济政发[2007]32号【发布部门】济南市政府【发布日期】2007.09.14【实施日期】2007.09.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发〔2007〕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济南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深刻认识节能减排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节能减排工作,市第九次党代会和《济南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都对节能减排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经过前一时期的努力,全市节能减排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我市能源资源消耗量大,产业结构偏重,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突出,“十一五”节能减排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任务十分艰巨。

各级、各部门一定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要认识到以大量消耗资源和污染环境为代价的粗放型增长方式不改变,资源支撑不住,环境容纳不下,社会承受不起,经济发展难以为续。

只有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坚持节约生产、清洁生产、安全生产,才能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要加快工作指导的转变,增强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市关于节能减排的决策和部署上来。

要把节能减排任务完成情况作为检验科学发展观是否落实的重要标准,作为检验经济发展是否“好”的重要标准,正确处理经济增长速度与节能减排的关系,真正把节能减排作为硬任务,使经济增长建立在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础上。

二、切实贯彻落实好节能减排的各项措施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

各级、各部门要把节能减排作为当前宏观调控的重点,着力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发展方式,着力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着力推进改革开放和自主创新,坚持节约生产、清洁生产、安全生产,集中力量,克服困难,扎实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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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济财企[2010]3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能法》、《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切实搞好我市节能降耗、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调控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市政府《关于改进和加强市级产业发展财政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济政办发[2010]7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济南市节能专项资金是指由市政府批准设立、在市级财政预算中安排的用于支持我市企业和部门单位节能降耗的财政资金。

各县(市)区也要加大资金投入,与市级节能资金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努力形成上下联动的工作合力,促进我市节能工作的开展。

第三条节能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申报,依据“统筹安排,分类管理,择优扶持、专款专用”的原则安排使用。

第四条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委(节能办)共同负责节能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市经信委(节能办)重点负责明确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扶持重点和项目安排,市财政局重点负责项目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分配和拨付;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共同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和扶持方式
第五条节能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市重点用能企业节能技术开发、工程项目补助及淘汰高耗能落后设备,支持节能标准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节能奖励等节能公共工作。

(一)国家规定的十大节能重点工程项目。

主要包括:工业锅炉、窑炉节能降耗改造及余热余压利用项目;绿色照明及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推广项目;节约、替代石油及可再生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项目等;
(二)淘汰高耗能落后设备。

支持企业加快淘汰高耗能的落后设备,对按政府规定淘汰高耗能设备的企业,给予适当奖励。

(三)节能公共管理建设。

具体包括:节能标准体系建设;节能奖励;能源监测能力建设;节能宣传工作。

(四)节能服务业。

支持利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节能改造。

支持节能中介组织开展节能咨询、节能诊断、节能量的测定、能源审计和节能服务等。

(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支持的节能项目。

(六)安排2.5%的节能专项资金用于项目工作经费,包括参加国家组织的节能展洽、推广会议经费、节能工作考察经费、项目评审经费以及其它相关工作经费。

第六条节能专项资金作为政府性扶持资金,以现实节能量为主,兼顾社会节能量和节能服务业。

主要采取无偿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安排。

(一)财政补助。

对主要以自有资金投资的节能项目给予适当财政补助。


单个企业的年扶持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贷款贴息。

对投资大、建设周期长的市级重点节能项目,主要采用贷款贴息方式给予扶持。

对单个企业的年度贴息额度,原则上应控制在项目贷款实际支付利息的50%以内,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三)以奖代补。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对相关事项采取以奖代补形式给予奖励,奖励范围和标准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进行确定。

第三章项目申报与审批程序
第七条市经信委(节能办)会同市财政局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根据全市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重点工作安排,研究确定年度节能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和方向。

为增加中小企业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透明度,不断提高专项资金的到项目率,在上年度的11月份两部门联合发布《节能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每年分两批下达资金安排计划。

申报指南的内容包括:本次专项资金的扶持范围、扶持重点、申报时间、提报材料、受理部门(及处室)以及相关注意事项等。

对于需要县(市)区提供配套资金的项目,在申报指南中一并公布资金配套比例、配套资金拨付时间等。

申报指南要在市财政和市经信委网站公布,凡符合条件的单位均可申报。

第八条对年度财政预算拟安排的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第一批项目资金安排应不低于年度财政预算拟安排资金的50%,在上年度的12月中旬确定项目扶持名单和资金支持额度;第二批应在年度部门预算执行的上半年确定。

第九条市经信委(节能办)、市财政局是节能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

各单位应根据申报指南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受理部门(及处室)申报。

过期申报,不予受理。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相关部门、企业向所在县(市)区经信委(局)、财政部门申报,经县(市)区经信委(局)、财政部门初审认定后,联合上报市经信委(节能办)、市财政局。

凡需要县(市)区承诺地方资金配套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同时提供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承诺文件。

第十条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在济南市辖区范围内注册和纳税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在我市考核节能指标的分支机构)的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等。

(二)财务核算规范,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状况、信用和纳税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财务管理水平;相关企业要根据财政部门要求,按时报送企业财务税收信息快报。

(三)项目申报单位应遵守国家节能法律法规、政府政策和节能管理要求,认真执行相关节能标准,有健全的节能管理体系。

(四)申报指南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项目申报结束后,市经信委(节能办)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

对通过初审的,联合组织由技术、财务等相关专业人员构成的专家评审组,对申报项目进行专业评审,出具评审意见书。

第十二条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市经信委(节能办)、市财政局联合研究提出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名单、扶持方式、扶持额度,报市政府批准确认。

第十三条除中央、省、市有明确规定用于配套扶持的项目外,在一个年
度内,对同一企业的相同项目,其他产业引导资金(含中央及省级财政产业引导资金)已经扶持的,市节能专项资金不再扶持;对同一个项目,节能专项资金连续扶持不得超过2年;对本年度已有项目获得政府产业引导资金扶持的企业,原则上不再安排节能专项资金对该企业其他项目进行扶持,特殊情况可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及市相关要求办理。

第四章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十四条根据市政府批准确认情况,市财政局、市经信委(节能办)联合下达文件,公布项目资金安排计划,包括节能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名单、扶持方式、扶持额度等。

第十五条市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对市属及以上项目,直接将资金拨付到项目用款单位;对县(市)区申报项目,市财政局负责将资金指标下达到县(市)区财政局,各县(市)区财政局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项目用款单位,并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凡县(市)区承诺地方资金配套的,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经信部门负责监督、落实项目单位自筹资金。

第十七条建立政府扶持项目定期报告制度。

项目承办单位应在年度终了和项目完工后,及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市经信委(节能办)、市财政局。

第五章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十八条建立资金跟踪问效制度。

各用款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严格按照财务通则和会计准则认真进行会计核算,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九条市财政局、市经信委(节能办)要组织有关人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县(市)区财政部门是否按时拨款,是否已按承诺足额配套资金;申报材料是否真实,是否存在弄虚作假问题;是否按要求报送项目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

第二十条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骗取财政资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挥霍浪费财政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除收回专项资金外,3年内取消节能专项资金的申报资格。

对涉及人员要按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经信委(节能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济南市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济财企[2007]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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