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环境损害救济制度及其启示_晋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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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的环境保护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德国的环境保护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德国的环境保护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提起德国,人们往往会想到其先进的工业技术和严谨的做事风格。

然而,德国在环境保护方面所取得的成就同样令人瞩目。

从曾经的环境污染到如今的生态宜居,德国走过了一条艰辛但卓有成效的环保之路,其经验对于我国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德国在过去也曾面临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

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速,大量的工厂排放出废气、废水和废渣,城市空气质量恶化,河流受到污染,生态系统遭到破坏。

但德国政府和民众逐渐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并采取了一系列强有力的措施来改善环境状况。

在法律制度方面,德国建立了完善的环保法律法规体系。

从联邦到各州,都有详细的环保法律和条例,对各类污染物的排放标准、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这些法律具有很强的约束力和可操作性,为环境保护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同时,德国还设立了专门的环保执法机构,确保法律法规的有效执行。

对于违反环保法规的行为,处罚力度相当大,这使得企业和个人都不敢轻易违法。

在经济手段的运用上,德国采取了多种激励措施来推动环境保护。

例如,通过税收政策对污染企业征收高额的环境税,促使企业减少污染排放。

同时,对于积极采用环保技术和设备的企业,给予税收减免和补贴,鼓励企业进行绿色生产。

此外,德国还建立了完善的绿色金融体系,为环保项目提供资金支持,促进了环保产业的发展。

德国非常重视环保教育和公众参与。

从幼儿园到大学,都开设了环保课程,培养学生的环保意识。

同时,通过各种媒体和宣传渠道,向公众普及环保知识,提高公众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度。

在德国,公众参与环保的积极性很高,各种环保组织和志愿者活动十分活跃。

民众不仅自觉遵守环保法规,还积极监督企业和政府的环保行为,形成了全社会共同参与环保的良好氛围。

在技术创新方面,德国投入了大量的资源进行环保技术的研发。

在清洁能源、废水处理、垃圾处理等领域取得了一系列重要的技术突破。

例如,德国在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方面处于世界领先地位,为减少对传统化石能源的依赖做出了重要贡献。

德国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的基本经验及借鉴价值

德国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的基本经验及借鉴价值

德国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的基本经验及借鉴价值德国一直以来都是全球环境保护的先锋,其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的基本经验十分值得借鉴。

首先,德国治理环境问题的方式倾向于以预防为主,采取全面、系统的管理手段。

其次,德国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极为注重科学技术的应用和先进技术的应用,采取了许多绿色节能低碳的先进技术,并且具有聚集创新技术的优势。

最后,德国秉持着“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大力提高环境税收和环保处罚力度,强化环境保护和治理的法制化进程。

德国在治理环境问题的方式上,坚持以预防为主的原则。

其采用全面、系统的管理手段,通过环境影响评估、排放数量和强度的限制、清洁生产技术、资源循环利用、可持续发展等手段,实现环境的保护和治理。

德国具有健全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确保了政策的可执行性和措施的有效性。

例如,其颁布了《德国废弃物管理法》、《噪声与震动保护法》、《空气、水和垃圾处理法》等一系列相关环保法规,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了德国环保领域。

德国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注重科学技术的应用和先进技术的应用,并选用了绿色节能低碳的先进技术。

德国在环境保护技术方面非常发达,例如垃圾处理技术、能源节约技术、环保材料技术等等,在奥古斯堡污水处理项目中,通过光催化技术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净化效果。

另外,德国在绿色经济方面的发展,也成为了全球绿色发展的典范。

德国环保企业创新能力十分强大,市场逐渐逐渐放大,也逐渐成为国家的新兴支柱产业之一。

德国实行“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并提高环境税收和环保处罚力度,强化了环境保护和治理的法制化进程。

德国环保政策以市场为导向,通过诸如排放许可证、废弃物收运费、环境污染税等方式促使企业提高环保水平。

同时,德国还建立了企业承担环境责任的法律制度,对环境损害者进行罚款或赔偿,起到了一定的遏制和震慑作用。

通过这种方式,德国有效保护了环境资源并加强了企业环保责任感。

德国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的基本经验及借鉴价值

德国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的基本经验及借鉴价值

德国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的基本经验及借鉴价值德国作为欧洲强国之一,一直以来在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方面具有值得借鉴的经验和做法。

本文将从政府引导、产业转型、法律法规、公众参与和科技创新等方面进行探讨,总结德国在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方面的基本经验,并探讨这些经验对其他国家的借鉴意义。

一、政府引导德国政府高度重视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工作,建立了完善的政策体系和管理制度。

政府通过制定严格的环保标准和法规,推动各行业向绿色和可持续发展转型。

同时,政府还加大对环保项目的投入和支持,鼓励企业和个人参与到环保工作中来。

政府引导作用的有效发挥,为德国生态环境的改善和保护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产业转型德国是一个重工业国家,传统产业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较大。

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德国大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通过推动高科技产业和清洁能源产业的发展,降低了对环境的破坏。

同时,德国也注重循环经济和资源回收利用,大力发展绿色制造和绿色消费,有效减少了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三、法律法规德国建立了严格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了环保标准和责任。

侵害环境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惩处和制裁,确保了环境治理与保护工作的有效进行。

德国还实行了“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强化了企业和公民的环境责任意识。

法律法规的健全和执行,是德国环境治理与保护工作取得成功的重要保障。

四、公众参与德国注重公众参与机制的建立和完善,鼓励居民、NGO和企业等各方参与到环保事务中来。

政府通过举办公众听证会、开展环境教育等活动,加强与公众的沟通和合作。

公众的监督和参与,使环保工作更加透明和民主,也提高了环保措施的执行效果。

五、科技创新德国在环保科技领域投入巨大,不断推动科技创新与环境保护的结合。

通过加大科研投入,推动环境监测技术和污染治理技术的不断改进和提升。

同时,德国也积极推广绿色科技和清洁生产技术,助力企业实现低碳排放和资源高效利用。

科技创新的不断推进,为德国环境治理与保护工作注入了新的活力和动力。

德国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的基本经验及借鉴价值

德国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的基本经验及借鉴价值

德国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的基本经验及借鉴价值1. 引言1.1 德国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的背景德国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的背景可以追溯到德国环境保护运动的发起。

20世纪初,德国开始出现环境污染严重的问题,特别是工业革命带来的大规模污染和破坏。

面对环境恶化的现状,德国的环境保护运动兴起,民众和政府开始意识到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性。

通过制定一系列环境法律和政策,德国逐渐建立起完善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各种生态环保措施也得到了有效实施。

如今,德国以其严格的环境标准和创新的环保技术而闻名于世,成为全球环境保护的典范之一。

德国的成功经验不仅为本国生态环境治理提供了有力支持,也为全球其他国家在环境保护领域提供了宝贵的借鉴和启示。

1.2 必须重视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的重要性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是全球共同面临的重大挑战,而德国作为欧洲强国之一,其在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方面的经验和做法备受关注。

必须重视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的重要性,是因为生态环境的破坏不仅对人类健康和社会稳定造成威胁,也对整个地球生态系统带来严重影响。

随着人类活动的不断扩张和工业化的迅速发展,资源消耗和污染排放也在迅速增加,导致地球生态系统的失衡和生物多样性的减少。

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的重要性还在于其对可持续发展的关键作用。

只有保护好生态环境,才能保障未来世代的生存和发展。

德国正是通过不懈努力和探索实践,建立了完善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保护了国内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为未来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必须重视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的重要性,才能真正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目标。

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治理事关全球生态安全和人类福祉,是每个国家和每个人都应该认真对待和积极参与的重要议题。

1.3 本文的研究意义本文的研究意义在于探讨德国在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方面的基本经验,并从中总结出对其他国家的借鉴价值。

德国作为环保领域的先驱国家,其在生态环境治理方面的法律体系、政策措施、实践经验、科技创新以及经济支持都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

德国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的基本经验及借鉴价值

德国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的基本经验及借鉴价值

德国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的基本经验及借鉴价值1. 引言1.1 德国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的重要性德国作为欧洲强国,一直以来都非常重视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工作。

这一点在德国政府的政策和法律体系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德国的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工作对于保障公民的健康和生活质量、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德国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的重要性体现在其对人类健康的保护方面。

生态环境的恶化会直接影响人体的健康,导致各种疾病的发生。

保护环境就是在保护人类自身。

德国政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致力于减少污染,改善空气质量,保护水资源,以确保公民的健康与安全。

德国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的重要性还表现在其对生态系统的保护方面。

生态系统的平衡是维系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而生态环境的破坏则会导致生态系统的崩溃,进而影响人类的生存环境和资源供应。

德国通过严格的环保政策和措施,致力于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生态系统的健康。

德国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的重要性在于它关乎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关乎社会的稳定与繁荣,是维护人类和地球家园共同利益的重要一环。

德国在这方面的成功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以实现全球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1.2 德国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的背景德国是一个高度工业化的国家,工业发展、城市化进程和人口增长给生态环境带来了巨大的压力。

20世纪初,德国工业化加剧,环境恶化的问题日益严重,人们开始意识到保护环境的重要性。

二战后,德国经历了经济的崛起和环境污染的严重问题,1980年代以后,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德国政府开始采取积极的环境政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成为国家发展的重要任务。

德国的环境保护政策得到了广泛支持,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民众积极参与其中。

德国于1970年建立了联邦环境署,制定了《环境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建立了环境标准和限制措施,并逐步完善了环境监测和评估体系。

德国还参与了多项国际环境合作,积极倡导全球环境保护和气候变化应对。

德国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的基本经验及借鉴价值

德国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的基本经验及借鉴价值

德国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的基本经验及借鉴价值德国是欧洲环境治理和保护领域的典范之一,其所积累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本文对德国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的基本经验进行了概述,并探讨其在我国的借鉴价值。

一、政府领导和社会参与并重德国政府高度重视环境治理和保护,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环境监管和保护力度。

同时,德国也注重社会参与,积极鼓励市民和企业参与环保事业。

例如,德国的环保组织得到政府的认可和支持,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德国政府通过建立多种参与机制,如公众参与评估制度、企业自愿承诺和环境伙伴关系等,鼓励公众和企业共同参与环境治理和保护。

在我国,政府领导的作用明显,但社会参与的意识和机制还需加强。

政府可以通过制定优惠政策、激励机制等,鼓励市民和企业参与环保事业,促进全社会的环保意识的提高和行动的落实。

二、循环经济模式的发展德国率先提出了循环经济的概念并得到广泛应用。

即通过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再利用,实现生产和消费的循环。

德国通过建设废弃物回收利用系统、绿色物流运输网络等,推进循环经济的发展。

德国的循环经济还注重开发高附加值的再生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在我国,循环经济也已成为国家战略,但发展还存在难度。

目前,我国的循环经济还存在技术不足、高成本等问题。

应加强产业创新和技术研发,强化政策引导和扶持,加大循环经济的投入和支持。

三、环境教育的普及和推广德国十分注重环境教育,通过多种形式推广环保知识和环保行为,促进全社会的环境意识的提高。

德国政府在学校、社区、企业等多个层面开展环境教育活动,增强公众对环境问题的认识,提高环保的重要性。

我国的环境教育也逐渐得到重视,但还存在课程设置不充分、重视程度不高等问题。

应注重环境教育的普及和推广,加强课程设置的有效性,提高环境知识的普及率和认知度。

四、绿色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德国在绿色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

德国的环保技术和技术创新处于领先地位,通过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实现了低碳化能源利用,使用了更多的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同时提高了能源的利用率。

德国环境保护对中国的影响及启示德文版

德国环境保护对中国的影响及启示德文版

德国环境保护对中国的影响及启示德文版德国环境保护对中国的影响及启示近年来,全球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各国纷纷加强环境保护工作。

作为环保事业的先行者之一,德国的环境保护经验和实践对中国具有重要的影响和启示。

本文将就德国环境保护对中国的影响以及所带来的启示进行探讨。

一、德国环境保护经验对中国的影响1. 污染治理技术的引进德国在污染治理技术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尤其在废气、废水和固体废弃物的处理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果。

德国的环境保护技术先进且成熟,可以为中国在大气污染、水污染等方面提供宝贵的技术支持和经验借鉴,帮助中国改善环境质量。

2. 环保法律法规的借鉴德国在环保法律法规方面建立了一套完善的体系,包括《德国环境保护法》、《废弃物管理法》等,这些法律法规对于环境保护具有强制力。

中国可以学习德国的做法,在制定环保法律法规时借鉴德国的经验,加强环境监管和治理能力。

3. 环境意识的提升德国人民对环境的重视程度较高,环保意识普遍较强,这种环境意识的提升与德国政府长期以来对环保工作的宣传和教育密不可分。

中国可以借鉴德国的经验,加强环保宣传教育,提升广大民众环境保护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环保的良好氛围。

二、德国环境保护经验对中国的启示1. 优先发展绿色产业德国在环保领域积极推动绿色经济发展,致力于发展清洁能源、节能环保产业等。

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应当优先发展绿色产业,减少对传统能源的依赖,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

2. 强化环境监管德国建立了一套强大的环境监管机构和体系,加强了对企业和个人的环境监管力度。

中国应当加强环境监管,完善相关法规,增加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形成严密的环保监管网。

3. 支持环保科研与创新德国致力于环保科研与技术创新,大力投入环保领域的研发与技术应用。

中国应当加大对环保科研与创新的支持力度,鼓励科研机构和企业加强合作,加强技术创新,提高环境保护技术水平。

4. 强调国际合作与交流德国高度重视与其他国家的环保合作与交流,积极参与国际环保事务。

德国的环境保护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德国的环境保护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德国的环境保护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德国的环境保护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引言环境保护是全球关注的焦点话题之一,各国都在努力采取措施来减少环境污染,促进可持续发展。

德国作为世界上环境保护工作较为成功的国家之一,其在环境保护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本文将介绍德国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做法和成果,并探讨这些对我国的启示。

德国环境保护的成果1. 重视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德国一直致力于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和利用。

截至2020年,可再生能源占德国能源消费的比例达到了约45%,其中太阳能和风能的利用尤为突出。

德国通过在政府政策上给予可再生能源项目优惠政策的支持,鼓励和推动了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为国家的环境保护贡献了巨大的力量。

2. 推动绿色交通德国是全球汽车制造业的领军者之一,但同时也非常重视绿色交通的发展。

德国政府鼓励使用电动汽车,并且在城市建设中提供充电设施。

此外,德国还实行了严格的排放标准,对柴油车进行限制,以减少尾气排放对环境的污染。

这些措施使得德国的交通趋向更加环保和可持续。

3. 垃圾分类与资源回收德国在垃圾分类和资源回收方面做得非常出色。

德国人非常注重垃圾分类,将可回收垃圾与非可回收垃圾分开处理。

德国政府也提供了完善的垃圾回收系统,包括回收箱的设置、分类垃圾的回收站和定期的回收服务等。

这种垃圾分类和资源回收的做法有效地减少了垃圾的产生量,并将资源重新利用,降低了对自然资源的依赖。

德国经验对我国的启示1. 政府政策的支持至关重要德国的环境保护成果离不开政府政策的支持。

政府需要制定相关政策,向环境保护项目提供经济和政策上的支持,鼓励和推动相关行业的发展。

我国也应该加大对环境保护的政策支持力度,为环境保护工作提供坚实的基础和条件。

2. 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可再生能源是解决能源和环境问题的重要途径。

德国通过政府政策的引导和支持,有效地推动了可再生能源的发展。

我国也应该加强对可再生能源的研发和利用,减少对传统能源的依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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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收稿日期:作者简介:文章编号:1005-0523(2014)05第31卷第5期2014年10月Vol.31No.5Oct.,2014华东交通大学学报Journal of East China Jiaotong University 德国环境损害救济制度及其启示晋海,王颖芳(河海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98)摘要:德国将不同类型的环境损害行为与不同的救济方式相对应,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实行不同的归责原则,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救济制度。

而我国目前对环境损害行为并无分类,适用《侵权责任法》和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和举证责任倒置等制度,这种笼统的法律适用对部分行为人并不公平。

通过借鉴德国的制度并结合我国法律实践,可将环境损害行为类型化为生活性环境污染损害、生产经营性环境污染损害和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害,不同类型的环境损害行为在法律适用、归责原则,举证责任方面有所区别。

关键词:环境损害;侵害排除;损害赔偿;类型化;归责原则中图分类号:D912.6文献标志码:A环境损害是指因人们的日常生活活动、产业活动或其他人为原因,造成了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进而间接造成特定民事主体民事权益损害的行为①。

造成环境损害的行为既包括人们日常生活活动,也包括企业及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但我国目前对环境损害的行为类型并无区分,而是笼统地定性为特殊侵权行为,由《侵权责任法》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调整,这一救济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上有其缺陷。

在法律适用上,对于相邻关系中人们因日常生活中的排污、排放热气、烟尘等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若依据《物权法》第90条的规定按相邻关系纠纷处理,尽管物权请求权作为绝对权通常不以过错为要件,但第该条明显进行了限制,将其视为过错客观化在解释学上并无问题[1];而若根据《侵权责任法》中的有关规定,则这类行为属于特殊侵权行为,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举证责任倒置等制度,对行为人过于严苛,且相同的行为可能会因为适用法律的不同而出现不同的处理结果。

在归责原则上,我国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一元归责体系,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理论基础在于加害人为企业,能通过价格和保险机制转嫁损失,或者加害人能从其行为中获得利益,或者加害人的行为具有危险性,但当加害主体为自然人或者其他非营利性组织,或者加害行为不以营利为目的,或者造成环境损害的行为不具有危险性等情况下,要求行为人承担无过错的赔偿责任就缺乏理论支撑。

在救济方式上,我国主要有排除侵害和赔偿损失两种形式,而对于排除侵害,仅指完全停止相应行为,并未考虑到可以要求行为人采取适当防止措施,或者通过相互协商对受害人进行一定的金钱补偿,尤其对于具有公益性质的行为,若要求其完全排除侵害,则有可能造成对公共利益的较大损失。

为解决我国环境损害救济制度的上述缺陷,下文将对德国的相关制度进行梳理,拟借鉴其中可取之处,结合我国实践,探析完善我国环境损害救济制度的合理思路。

1德国环境损害救济制度探析德国通过《民法典》、《联邦公害防治法》和《环境责任法》等其他环境保护法律将环境损害的救济方式进行了分割[2],分为以物权法为基础的侵害排除与以侵权法为基础的损害赔偿,并通过法律将环境损害行为进行了分类,不同类型的行为适用不同的救济方式。

2013-12-10晋海(1968—),男,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0122-06晋海,等:德国环境损害救济制度及其启示123第5期1.1环境损害的侵害排除侵害排除这一救济方式主要适用于相邻关系间的不可量物侵害。

关于不可量物,《公害防治法》的定义为“对人体、动物、植物或其他物质,足以产生影响的大气污染、噪声、振动、光、热、放射线以及其他类似的环境破坏现象”。

德国的侵害排除有不同方式,包括完全排除侵害、采取防止措施和代替排除侵害的衡量补偿。

法律依据为《德国民法典》906条②和《联邦公害防治法》14条③。

1)完全排除侵害。

根据上述法条的规定,受害人得在以下两种情况下要求排除侵害:①不为当地所通行的使用方法所引起的重大妨害;②对重大且为当地所通行的侵害,使用者在经济能力上可采取防止措施而未采取。

关于妨害是否“重大”的判断,依据《民法典》906条第1款的规定,法律或者法令确定的极限数值或者标准数值、根据《联邦污染防治法》第48条颁布的、包含有技术标准的一般行政规定中的数值都具有参照意义;理论界倾向于通过“价值权衡”方法来进行理性的判断,由此可以看出,这种判断标准已经客观化[3]。

在第一种情形下,土地使用人未按照土地的惯行利用方法使用土地,就负有防止发生不可预料的损害的义务,对于第二种情形,土地使用人怠于采取防止措施,未尽合理注意义务,依客观过错理论,均可认为加害人具有过错。

因此,要求加害人排除侵害,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2)采取防止措施。

《公害防治法》第14条规定,若许可被颁发,则不能基于私法上的权利请求停止设施的运营,只能请求采取保护性预防措施或者损害赔偿。

该条是公法性质的规定,是对社会经济发展与个人利益的平衡,适用对象为经许可的营业活动所造成的不可量物侵害。

依据该条,邻人对已经经过政府许可的营业活动所造成的不可量物侵害均需容忍,不能通过民事途径请求禁止,而只能要求采取防止措施,此时,因受害人承担了公法所施加的较高的忍受义务,且其禁止权受到限制,因此,不要求其证明加害人存在过错。

3)衡量补偿。

根据《民法典》第906条第2句的规定,对按当地通行的使用方法使用他人的土地引起重大损害,而且无法期待使用者采取防止措施时,受害人享有代替“排除侵害”的“衡量补偿请求权”。

这一规定的法理在于,受害人本有妨害排除的权利,但法律为了平衡邻人之权利义务,对这种权利予以限制,但出于对受害人公平的考虑,允许其提出金钱上的补偿请求,且在这种情形下,加害人一般无过错可言。

另依据《公害防治法》第14条,对于经政府许可的营业活动造成的侵害,当加害人无法采取防止措施时,权利人依《民法典》第1004条所享有的权利被禁止,但可以获得损害赔偿请求权作为代替。

这一责任在性质上仍属于一种衡量补偿责任,有学者将这种责任界定为“补偿容忍义务的责任”,认为如果一个人必须容忍一个应当归责于赔偿义务人的干涉,而该干涉依一般规则是可以被阻止的,那么该人获得以对此进行补偿为内容的赔偿请求权[4]。

梅迪库斯将这一责任归类为危险责任,不以加害人的过错为要件。

《民法典》第906条和《公害防治法》第14条均对不可量物损害进行了规定,但《民法典》是私法,适用于人们的日常生活活动和无需经政府许可的营业活动所造成的环境损害;《公害防治法》是公法性质的规定,适用于经过政府许可的营业活动所造成的环境损害。

即当被侵害之所有权人本身享有的排除侵害请求权,由于国家所颁发的许可而不能行使时,则可成立《公害防治法》第14条上的请求权;在所有权人的侵害排除请求权不成立,而侵害又超出可期待的程度时,成立《民法典》第906条第2款第2句上的补偿请求权[3]。

1.2环境损害的损害赔偿对于一般环境侵权行为,即人们日常生活活动和无需经许可的营业活动所造成的对他人人身、财产等权利的损害,这类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范围和程度一般比较小,且加害主体与受害主体具有平等性与互换性,故而根据《民法典》第823条④规定,适用过错责任。

德国还通过特别法律,规定加害人对特殊环境侵权行为承担危险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水利法》第22条第一款规定的是行为责任,第二款规定了设备责任,行为人或者设备营运人就损害向受害人承担无过失的赔偿责任;《原子能法》第25条规定了源于德国的原子能设施所引发的的人身或非人身伤害的危险责任;《环境责任法》在民法的一般侵权行为基础上规定了设备责任,并将其定位为危险责,即对特定2014年华东交通大学学报124设备所造成的环境侵权,加害人承担无过错责任【5】。

但为了平衡加害主体与受害主体的利益,考虑双方在地位上的差别,在条文中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进行了限制。

首先,从附录一中所列的设备来看,这些设备多有热容量、体积、产量、有害物质使用量等的规定,即只有当设备的相应参数达到规定值时,因其造成的环境侵权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当其未达到规定值时,多数为小规模生产或自然人的生产活动,其危险性一般较小,或者双方主体地位相对平等,所以仍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另外还规定了免责事由、受害人过错可以相应减责,并规定了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

2德国环境损害救济制度评析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德国环境损害救济制度已经形成了一个比较完备的体系,将不同的损害行为类型与救济方式、法律依据和归责原则进行了有机的、系统的结合,具有鲜明的特色。

第一,从行为类型来看,德国将环境损害行为分为日常生活活动、无需经许可的营业活动、需经许可的营业活动以及环境特别法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

这种对环境损害行为进行分类的做法有利于在环境损害发生后准确地对损害行为进行定性,从而明确法律依据和救济途径。

但这是基于德国特殊的法律和历史传统所做的分类,具体的分类标准是与其法律体系相适应的,而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国情和法律实践,因此,这种分类标准并不是完全适用于各个国家的。

第二,在法律适用上,德国环境损害的救济不仅只依据侵权法律,在环境损害行为造成了相邻关系间的不可量物侵害时,则基于《民法典》中有关物权的规定对受害人进行救济。

同时,因为造成环境损害的行为性质上的特殊性,不仅有《民法典》的私法规制,同时也有《联邦公害防治法》、《环境责任法》等公法规定对相应损害进行救济。

德国对相邻关系间的不可量物侵害有相对完善的救济制度,但对相邻关系间的其他环境损害并未有明确规定,具体是适用物权法的规定还是适用侵权法的规定并无定性。

第三,在归责原则上,德国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相结合的二元归责体系,对不同的行为类型所造成的损害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

这一做法考虑了在不同的环境损害纠纷中双方当事人地位的差异性,能最大限度的实现对双方权益的公平保护。

第四,在救济方式上,德国环境损害的救济方式分为侵害排除和损害赔偿,侵害排除这一救济方式主要针对相邻关系间的不可量物侵害,损害赔偿主要是对环境损害行为造成侵权时所采取的救济方式。

另外,德国的侵害排除并不仅指完全停止侵害行为,而是根据侵害行为的性质、排除侵害的可能性和在对不同利益进行衡平的基础上,将侵害排除分为完全排除侵害、采取防止措施和衡量补偿这三种具体的方式。

这种区分,从私法角度上,考虑了相邻关系主体间的容忍义务,能够促进邻里间的和谐相处;从公法角度上看,因为一些营业活动本身具有一定的价值性和合理性,能够促进经济的发展,通过对私人权益和公共利益进行衡平,从而采取有效的救济方式,能够最大限度地实现不同利益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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