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理解的物权法学习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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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学习心得

物权法学习心得

物权法学习心得《物权法》是指规范和保护物权关系的法律法规。

物权是人与物之间的法律关系,包括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我在学习《物权法》过程中,深刻体会到了物权法的重要性和实际应用。

以下是我的学习心得总结,主要包括《物权法》的基本概念、物权的来源与取得、物权的内容与保护等几个方面。

首先,物权法的基本概念是我在学习过程中首先了解到的。

物权法是以保护物权关系为基本目标的法律法规。

它规定了人与物之间的权利关系,明确了权利人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物权法的内容包括物权的产生、变动和灭失等方面的规定。

物权法的目的是保护个人和社会的财产权益,促进物权的自由流通和合理利用。

其次,物权的来源与取得是学习《物权法》必须理清的概念。

物权的来源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合法占有,即通过合法方式占有物品而取得物权;二是法律规定的方式,如继承、赠与、买卖等方式。

物权的取得方式有多种,包括转让、继承、抵押、质押、租赁等。

在学习过程中,我了解到了每种取得方式的特点和适用范围,对于不同的情况需要选择不同的取得方式。

再次,物权的内容与保护是我在学习过程中深入了解的部分。

物权的内容包括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在学习过程中,我了解到了物权的具体内容和范围,如权利人对物的使用范围和限制、对物的收益和处分等方面的权利。

同时,物权的保护是物权法重要的方面,包括法律救济、保全措施和返还权等措施。

物权的保护是为了维护权利人对物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维护了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最后,学习《物权法》的过程也让我明确了物权法的实际应用。

物权法是一门具有广泛适用性的法律法规,几乎与我们的生活和工作密切相关。

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需要依法行使和维护自己的物权。

同时,在实践中也要注重合法合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学习《物权法》让我认识到了我们的物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有了更加清晰和全面的认识。

总之,《物权法》是一门重要的法律法规,对于我们每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

优秀范文:学习物权法心得体会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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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范文:学习物权法心得体会 (3)优秀范文:学习物权法心得体会 (3)精选2篇(一)学习物权法这门课程的这段时间,我收获了很多。

首先,物权法是我作为一个法学专业学生必须掌握的一门基础法律课程。

物权法是指对于特定的物体享有权利的法律规定,它是民法的一个重要分支。

通过学习物权法,我了解了物权的概念、种类以及其产生和转让的方式,对于我理解和掌握民法的整体结构和内容有着重要的意义。

其次,学习物权法让我意识到了物权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方面的重要性。

物权法的核心理念是保护个人和企业的财产权益,保证其对于特定物体的使用、收益和处分的自由。

物权法的存在和实施,不仅能够保障人们的基本生活需要,还能够推动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通过学习物权法,我深刻认识到了自己作为一个法学专业的学生,应该承担起守护物权法制度健康发展的责任。

另外,学习物权法让我认识到了法律的适应性和变革性。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新的技术和生产力的出现,必然会对现有的法律制度提出新的挑战和要求。

在物权法的学习过程中,我了解到了物权法在适应社会变革和满足人们需求方面的努力和保持法律的变革性。

这让我明白到了法律不仅仅是一种约束和规范,还应该能够适应时代的变化,推动社会的进步。

最后,在学习物权法的过程中,我也意识到了学习法律的重要性和挑战性。

学习法律需要扎实的基础知识、严密的逻辑思维和深入的法律理解能力。

同时,法律又是一门不断发展和变化的学科,需要不断跟上最新的法律动态和研究成果,才能够成为一名优秀的法律人才。

通过学习物权法,我意识到了自己还有很多需要学习和提高的地方,为了成为一名优秀的法律人才,我将不断努力学习和提升自己。

总的来说,学习物权法是一次有收获的学习经历。

通过学习物权法,我不仅深化了对物权法的认识和理解,还懂得了法律对于社会的意义和作用。

同时,学习物权法也让我意识到了学习法律的重要性和挑战性。

我相信,通过不断的学习和努力,我一定能够在法学领域取得更大的成就。

物权法期末个人总结简短

物权法期末个人总结简短

物权法期末个人总结简短物权法是我国民法典的组成部分,对于规定和保护个人和组织的物权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在学习物权法的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物权法在保护个人和社会利益方面的作用,也了解到了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定。

在此,我将对我的学习总结如下。

首先,物权法明确了物权的性质和主体。

物权是指个人或组织对特定物上拥有的权利。

物权的主体分为自然人和法人,他们的物权享有和限制不同。

物权法对物权设定了一系列的限制,例如禁止设立不动产物权的担保物权和限制个人对土地使用权的设定等。

这些限制是为了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合理限制物权的滥用。

其次,物权法规定了物权的内容和变动。

物权的内容包括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这些权利的行使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和限制。

如在物权法中对物权的行使进行了规范,限制个人和组织以物权行使权利的方式扰乱社会秩序和损害公共利益。

物权的变动包括转让和设定物权等,这些变动应当依法进行,并符合法律的规定。

物权法对于物权的变动设定了一系列的要件和程序,以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再次,物权法规定了物权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物权的保护是保障物权人权益的重要手段,物权法设定了多种保护措施。

例如对于物权的侵权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对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具有重要作用。

同时,物权法鼓励物权的合理利用,通过规定对不动产的限制和合理利用,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经济发展。

最后,物权法的实施还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例如在城市化进程中,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涉及到很多涉及复杂的权益关系,需要在法律的框架下加强保护和规范。

此外,物权法的司法解释和适用也需要进一步完善,以保证法律的适用效果。

总而言之,物权法在保护个人和组织的物权关系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它规定了物权的性质、主体、内容和变动,保护和合理利用了物权,同时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我在学习物权法的过程中,不仅了解了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定,同时也意识到物权法在实践中的重要性。

通过学习物权法,我将深入研究和理解物权法的相关知识,并在实践中加以应用,以更好地保护个人和社会的权益。

关于物权法学习的心得体会5篇范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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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物权法学习心得体会 5 篇心得体会是指一种读书、实践后所写的感受性文字。

一般分为学习体会,工作体会,教学体会,读后感,观后感。

以下是我整理的关于物权法学习心得体会5 篇,欢迎阅读参考 !关于物权法学习心得体会(1)今年 5 月 15 日至 23 日,本人与全国 400 多名民行检察干警一同参加了高检院在重庆市组织的《物权法》培训班的学习。

培训班上杨立新、崔建远、谢鸿飞、姚红、孙鹏、杨明刚等六位专家教授就《物权法》的立法背景和各篇章进行了讲解。

通过学习,我对《物权法》有了一定的了解,明白了在现实生活中,小到成熟后落到邻居家的果实,大到一座矿山,都有物权的归属问题,这些权利的归属和保护,客观上需要一部专门法律来规范、调整和保障。

据此,历时13 年之起草与修定,经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应运而生。

现就所学的《物权法》,谈谈所学所得。

首先是通过学习,掌握了一些最基本的概念。

使我知道了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

它是我国的基本法之一,在民法体系中起着支架性作用。

物权法主要从民事角度明确物的归属,明确物的权利人对物的利用享有哪些权利,明确对物权如何保护。

物权法上所讲的物,主要是指不动产和动产。

物权是一种财产权,是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一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这些基本的概念是以前闻所未闻,而今后会经常用到的,非常重要。

其次是对物权法的内容有了大致的了解。

《物权法》内容博大,共分五编十九章及附则,涵盖的内容有:物权法的调整范围; 物权法的原则 ; 所有权 ; 用益物权 ; 担保物权 ; 占有 ; 登记制度 ; 物权的保护。

纵观整部《物权法》,本人理解,其主要回答了三个问题:一是,物是谁的。

二是,物的所有者对这个物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其他相关人负什么样的义务。

三是,怎样保护物权,侵害物权的人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而其主要起到的作用:一是定分止争,通过确认物的归属,加强对物权的保护,达到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目的。

物权法心得体会

物权法心得体会

物权法心得体会《物权法》是我国民法典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对于保护和规范物品的所有权关系,维护社会秩序和个人利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在学习和研究《物权法》的过程中,我不断思考和总结,深刻认识到物权法的重要性,并且从中有了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物权法重在保护个人财产权益。

《物权法》确定了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充分保障个人财产安全。

在现代社会,个人财产对于个人的幸福和尊严起着重要作用。

物权法明确规定了个人财产的权益和保护措施,为个人应对财产纠纷提供了明确和有效的法律依据。

学习《物权法》让我更加深刻地认识到,保护个人财产权益是法律的基本职责,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

其次,物权法注重平衡利益关系。

在物权法中,既要保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要兼顾债务人和第三人的利益。

这一平衡的原则体现在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等过程中。

物权法中的诸多制度和规定都是为了平衡各方的利益关系,既保护了个人的财产权益,又兼顾了社会公共利益,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和公平。

通过学习《物权法》,我深刻认识到平衡利益关系的重要性,这对于建立和谐的社会关系,推动社会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同时,物权法注重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

在物权法中,特别是对于无偿占有和优先受偿等问题的处理上,注重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弱势群体可能面临财产权益的侵害,因此对其进行特殊的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学习《物权法》让我认识到法律应该为弱势群体提供更多的保护,防止其财产权益受到侵害,为其提供更多的法律维权途径。

此外,物权法强调合法行为的保护。

《物权法》中对于合法的物权行为给予充分的保护。

合法的物权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是经过双方自愿协商达成的,具有合法性和合规性。

学习《物权法》使我更加明确地认识到,合法的物权行为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也要求各方在行使自己的权益时要遵守法律的规定,不得侵害他人的权益。

只有尊重法律,合法行事,才能在物权交易中获得真正的权益保护。

最后,物权法关乎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学习民法典物权法心得体会

学习民法典物权法心得体会

学习民法典物权法心得体会作为我们国家刚刚颁布的一部重要民法典法规,物权法赋予了我们所有人在物品使用、管理和处置等方面的权益,同时也规范了我们与他人之间的财产交易行为。

自民法典施行之后,我认真学习和探究物权法的具体内容,并从中领悟到了许多实践经验和思维启示。

一、对物权法的学习与理解在我学习物权法的过程中,我首先关注了其中与我们日常生活相关的条款,例如所有权、用益物权等。

在实践中,如果我们拥有某个物品的所有权,我们可以自由支配这个物品并享受其带来的收益;而如果我们只拥有某个物品的使用权,则需要遵循所有件主的意愿使用物品。

此外,我也留意到物权法与其他法律之间的联系。

例如,在不动产交易中,我们需要遵循建筑法律要求,同时与环保法、土地管理法等密切相关。

二、对物权法的实践体验在真正的实践中,物权法给我的感受非常深刻。

在我购买一个商品时,我需要了解商品的产权是否清晰,这可以通过查看合法购买凭证或收据来确认。

如果我购买的商品来自于第三方供应商,我需要了解供应商是否真实合法,并保证商品来源合法。

同时,在租赁物品过程中,我也需要严格遵守所有权人的要求。

例如,在我租赁一处商铺后,我需要遵循商铺管理规定并支付租金。

当我租赁物品的合同期满后,任何物品需要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归还。

三、对物权法的反思和启示在学习和实践过程中,我不仅获得了物权法的具体知识,还深入思考了其中所蕴含的哲理和思想。

物权法要求我们以尊重他人的财产权为前提,注重公平、诚信的交易原则,在行使权利的同时不损害他人的利益。

这正是我们现代社会实现全面发展的重要基石。

作为一个社会成员,我们需要牢记这些基本法律原则,并将其贯彻到日常生活中。

在学习物权法的过程中,我还注意到法律的不断改良与进步。

物权法的出台,有望在我国财产管理和秩序维护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因此,我也深感自己作为一个普通公民的责任,需要不断更新法律理念和法律实践技能,为社会的法制建设作出贡献。

由此可见,物权法的颁布和实施,虽然没有直接影响我们的政治和国家形制,但却极大地影响着我们个人和整个社会的财产权益、发展进程和文明程度。

物权法学习心得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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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学习心得范文在学习物权法的过程中,我深感物权法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通过学习,我对物权法的相关知识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同时也对物权法的适用范围、适用原则以及相关案例有了一定的认识。

下面将从以上几个方面总结物权法学习的心得体会。

首先,物权法适用范围广泛。

物权法是指以物为对象的权利法律关系的总称,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

学习物权法,首先要了解的就是物权法的适用范围。

物权法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以物为对象的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关系,以及相关权利的行使和保护。

不仅适用于个人或组织之间的物权关系,也包括了国家和个人或组织之间的物权关系。

物权法的适用范围广泛,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物权法有一定的适用原则。

学习物权法不仅要掌握物权法的具体内容,还要了解物权法的适用原则。

物权法的适用原则主要包括权利保护原则、合法信赖原则、公示原则、优先权原则等。

权利保护原则是物权法的核心原则,主要是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正义。

合法信赖原则是指在交易过程中,当事人对他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和法律声明所产生的信赖关系应予以法律保护。

公示原则是指应当以公示方式表明权利人的权益,便于社会公众了解和认识。

优先权原则是指在法律上对某个债权享有比其他债权更高的优先受偿权。

了解并遵守物权法的适用原则,对于正确处理物权关系,保护自身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再次,在学习物权法的过程中,重要的是学会将理论知识应用到实践中,通过学习案例了解物权法的具体适用情况。

物权法条文中没有包含所有的情况和细节,往往需要通过具体案例来深入了解和掌握。

通过学习案例,不仅可以更好地理解物权法的具体规定,还能够学会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例如,在学习不动产登记法的过程中,通过学习相关案例,了解到不动产登记的程序和要求,并掌握了解决登记纠纷的方法和途径。

通过学习案例,我深感物权法学习的重要性,并体会到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必要性。

优秀范文:物权法学习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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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范文:物权法学习心得体会物权法是一门涉及到人与物之间关系的法律学科,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个人及财产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在学习物权法的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以下几点。

首先,物权法的学习需要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在课堂上,老师讲解了很多关于物权法的理论知识,阐述了法律中的各种概念和原则。

但这些只是学习的第一步,真正理解和掌握物权法,还需要通过实际案例来加深对法律条文的理解。

在实践中,我参与了一些物权案件的调研和研究,通过与律师、法官的交流,对物权法的运用和实际操作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其次,物权法的学习需要注重协同合作。

物权法作为一门综合性学科,涉及到很多领域和专业知识,因此,学习物权法需要与其他学科进行合作和协同。

在学习过程中,我和同学们常常组队合作,共同研究和探讨物权法的一些疑难问题,各自发挥专长和优势,相互补充和协作,取得了更好的学习效果。

再次,物权法的学习需要注重实践和创新。

物权法是一个不断发展和演变的学科,需要有创新的思维和实践能力。

在学习过程中,我不仅要研究现行物权法的条文和案例,还需要关注最新的法律文献和国内外的研究成果,及时了解和掌握物权法的最新发展和动态。

同时,我还通过参与模拟法庭、法学竞赛等活动来培养实践和创新能力,将理论知识应用到实际中去。

最后,物权法的学习需要注重责任和使命感。

作为法律专业的学生,我们肩负着维护公正与正义的使命。

学习物权法不仅仅是为了取得好成绩,更是为了将来能够为社会、为公众提供合法、公正的法律服务。

在学习过程中,我始终怀着一种对法律的敬畏和责任感,严谨对待每一门课程和案例,力求做到学以致用。

综上所述,学习物权法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任务,但只有通过深入学习和实践,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和能力,才能真正理解和掌握物权法,并为社会做出更多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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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理解的物权法学习心得我所理解的物权法学习心得能与各位交流研究和学习物权法的心得,我感到很荣幸。

我今天的发言分两个部分:一是物权法立法进程的简单回顾;二是有关物权法的体系。

②一、物权法立法进程的简单回顾物权法已颁布,并自XX年10月1日起施行。

那么,在物权法颁布之前,我国现行法上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在内的物权体系是否已初步形成?一般认为,民法有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之分,前者专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后者则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不仅包括民法典(在我国是民事单行法律),还包括其他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物权法属民事法律规范,这点应没有异议。

民法通则设“财产所有权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一节,规定了实际上属于物权的一些权利类型及其取得与保护。

但该法回避了“物权”的概念,另仿照前苏联的法律体系将抵押、留置设在债权一节中,作为担保方式而加以规定(同样是抵押与质押不分)。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房地产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房地产抵押等作了规定。

土地管理法对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尤其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了规定。

担保法对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作了系统的规定,另最高法院的担保法司法解释对此作了完善,初步建立了担保物权体系。

另外,森林法、草原法、水法、渔业法、海商法、矿产资源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文件中,也有许多具有用益物权性质的权利规定。

可以说,我国现行法上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在内的物权体系已初步形成,只是欠缺形式意义的物权法而已。

1998年3月,民法起草工作小组成立,该小组的成员有六位教授、一位退休法官、两位退休人大法工委干部。

1999年10月,由梁慧星教授负责的课题组完成了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的拟定;XX年底,由王利明教授负责的课题组也完成了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的拟定。

在两个物权法草案学者建议稿的基础上,全国人大法工委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征求意见稿),并印发广泛征求意见。

后由于立法计划的变动,物权法以单行法的形式制定、出台的方案被修改,该物权法征求意见稿经修订后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审议稿),于XX年12月23日提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因“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有关方面认为,民法涉及面广、内容复杂,一并研究修改历时较长,以分编审议为宜,当前应抓紧制定物权法”,故十届全国人大恢复了以单行法的形式先行制定物权法的立法计划。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物权法(草案)进行七次审议后,物权法于XX年3月16日由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

在物权法(草案)三审和四审之间,巩献田教授于XX年8月12日通过网络渠道发表了题为“一部违背宪法和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物权法(草案)——为宪法第12条和86年民法通则第73条的废除写的公开信”一文。

“违宪说”最主要的四大理由是:第一、物权法(草案)对宪法和民法通则核心条款的废除是违宪的;第二、“平等保护”原则与“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冲突违宪;第三、物权法(草案)背离宪法和1986年民法通则的社会主义原则违宪;第四、物权法(草案)未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违宪。

但巩献田教授并未发表一篇学术论文进行学术性的论证,只是以“三问物权法的某些起草者”和“关于物权法四答友人”的方式通过网络渠道发表观点。

后部分宪法学者也加入到“违宪说”的阵营。

现物权法已通过,是否违宪?相信各位可作出判断。

其实,关于公有财产的平等保护问题,民法学者内部一直存在”一元论”与“三分法”的争论。

前者认为物权法不应该规定所有制,后者则坚持确认国家、集体和个人三种不同的所有制。

如果各位看过两个学者建议稿及相关的论文就清楚“一元论”与“三分法”并非水火不容,所有权的类型化与平等保护之间是可以做到兼收并蓄、相得益彰的,理由是:采用所有权类型化与平等保护原则相结合的立法方案,不是基于意识形态方面的考虑,更不是出于迁就现实,偏向于对公有财产特殊保护的需要,而是基于对我国基本国情的认识和宪法及其他法律现有规定方面的考虑,同时,也是基于对所有权一编整体结构设计方面的技术斟酌。

已颁布的物权法就是采用这种立法方案,在总则编第一章“基本原则”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又在所有权编第五章规定了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二、有关物权法的体系大陆法系民法尤其是德国民法的编纂体例及法律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引入,对我国的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我们可以把德国民法的思维方式称之为“法律的形式理性思维方式”。

这种思维方式后来被称为概念法学的原因在于:抽象归纳而形成概念;概念与概念相互联结形成规范;把规范与规范按照一定的逻辑结构,协调平衡地、一层一层地按照不同的对接将其搭建起来构成一个体系。

当这个体系达到完整的程度时,就出现了一部法典。

为何在介绍物权法体系前谈概念法学的基本要点,主要在于我研究和学习物权法时的一些体验和感觉。

无论承认或不承认,无论自觉或不自觉,一个无庸置疑的事实是,我们研究和学习物权法所使用的基本方法仍然是概念法学的方法。

当然,我们应清楚概念法学的弊端在于其所主张的逻辑崇拜和逻辑万能。

我们要超越概念法学,但超越的前提在于对它的掌握和理解。

下面谈4个问题。

1、物权法上的概念问题。

我国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继受以德国民法为代表的大陆法系,这点应该没有异议。

因德国民法在整个法律表达的过程中充满了抽象思维,而这种抽象思维,它和我们所面对的生活现象是有一定距离的,故物权法上的概念比较难懂。

根据物权的标的物为自有还是他有,物权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

自物权是权利人对自己所有的物所享有的物权,自物权即所有权。

他物权是指在他人所有之物上所设定或成立的物权,他物权均派生于所有权,是依据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使所有权中部分支配权能与所有权分离而产生的。

所有权以外的其他物权均属于他物权。

而他物权,依其对标的物所支配的内容不同,再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系以支配标的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地上权(物权法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属之。

地役权,是指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为了满足自己土地的某种便利的需要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邻地利用权的定义与其相同,比较通俗,但未被采纳)。

用益物权的实现常以对标的物的实体加以支配为基础,故又有实体物权之称。

担保物权,系以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保障债权的实现为目的的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均属此类。

担保物权着重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并通过对标的物的变价而实现,故又称之为价值物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系由日本学说与立法创设,它是指由区分所有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共用部分持分权及因共同关系所产生的成员权所构成的特别所有权。

物权法上也有比较通俗的概念,如相邻关系,它是指相邻各方在对各自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间依法应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下面说一下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是什么?就是说,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等,它的权利种类、权利内容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的。

可不可以自己来发明一种物权?不可以。

可不可以把这个物权的内容改变?不可以。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的,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和改变物权的内容,这就叫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公示原则,是指以公开的、外在的、易于查知的适当形式展示物权存在和变动的情况。

我们通常讲的公示,系针对物权变动而言的,但物权存续也是需要公示的。

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不动产)与交付(动产)。

2、体系问题。

物权的类型体系,是指在法律上、学理上对物权的基本种类所作的区分以及由各类物权的次级类型所构成的一个完整的系统。

那么,物权法所认可的物权是按什么标准进行分类编排而形成系统呢?是根据物权的标的物为自有还是他有,将物权分为自物权(所有权)和他物权,再将他物权按其对标的物所支配的内容不同,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这样的分类编排,使物权的逻辑线索变得十分清晰。

那么,物权法的结构、内容设计又是怎样的?有总则,有分则。

总则的内容主要是对物权制度所涉及的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抽象概括和一般规定,但总则离不开分则的支撑,一般规定不能游离于具体规则而单独存在。

分则的内容主要是对各种物权形态及其细类所作的具体规定,其在内容与规则的设计、制度的安排上自然也不能脱离物权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理念的统领与制约。

物权的概念与性质的界定、“物”的范围的限定、物权法定主义、物权公示原则、物权的效力等基本问题的规定,均对判定某种权利是否属于物权及属于何种物权有着决定性的影响。

3、体系化解说问题。

根据物权变动中当事人意思的作用,将物权变动区分为“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和“非依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两大类型。

先说“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类型。

以不动产交易、抵押权设定为研判对象,涉及到的法条有物权法第6条、第9条、第15条、第20条等。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物权法第6条前段有明文规定。

那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呢?买卖双方签订的不动产转让合同、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无效?当然不是,因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这就是物权变动与原因行为的区分原则。

在这样的情形下,买方或抵押权人可以追究卖方或抵押人的违约责任。

再说“非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类型,相对应的法条为物权法第28条至第31条。

以继承或受遗赠为研判对象。

其物权的取得“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那处分物权呢?如果标的物为不动产,则“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该办理登记手续如前所述,换句话说,在未办理登记手续前,虽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独自所有或共有),但不能处分不动产。

如果标的物为动产且为其他继承人占有,能否依物权法第26条关于指示交付(又称返还请求权让与,是指在动产由第三人占有的情况下,卖方将其对该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给买方,以代替交付)的规定转让该动产?当然不能,因物还没有特定。

该动产在怎样的情况下才能确定为特定物?当然是在遗产(动产)共有人达成分割遗产合意的情况下才能确定为特定物。

反过来,如果该动产由出卖人(遗产共有人之一)占有并交付,则适用无权处分善意取得规则。

无权处分善意取得规则的适用。

物权法第97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全体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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