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第九章 进出口商品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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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进出口商品检验

第九章 进出口商品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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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的检验检疫机构
1、1998年成立的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CIQ): 主管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和商品检验(三检合 一),该局的职能已并入2001年成立的中国质量 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质检总局) 2、检验检疫部门的工作职责 法定检验 监督管理 公证鉴定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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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检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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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检验机构
(一)国际上的检验检疫机构
官方检验机构 例如: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FDA)、美国动植物检疫 署、美国粮谷检验署、日本通商省检验所等。 半官方检验机构 政府授权、某项商品检验或某一方面检验管理工作 的民间机构。例如:美国担保人实验室(UL)。 非官方检验机构 私人创办的、具有专业检验、鉴定技术能力的公证 行或检验公司,例如:英国劳埃氏公证行、瑞士日 内瓦通用鉴定公司(SGS)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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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5月2日,澳方公司再次提出索赔,并将澳 大利亚商检部门SGS出具的抽样与化验报告副本传真给 我方。SGS检验报告称根据抽样调查,货物颜色有点发 黄,有可见的杂质,TiO2的含量是92.95%。1990年6 月我方公司对澳方公司的索赔作了答复,指出货物完 全符合合同规定,我方有合同规定的商检机构出具的 商检证书。但澳方认为,我方货物未能达到合同规定 的标准,理由是:1.经用户和SGS的化验,证明货物 与合同规定“完全不符”。2.出口商出具的检验证书 不是合同规定的商检机构出具的,并且检验结果与实 际所交货物不符。后来,本案经我国驻悉尼领事馆商 务室及贸促会驻澳代表处从中协调,由我方公司向澳 方赔偿相当一部分损失后结案。
注:采取以上两种方法时,卖方须承担到货品质或数量 的责任,对卖方不利。
(三)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
注:该方法兼顾了买卖双方的利益,公平合理,是目前 我国进出口业务中最常用的一种方法。

2010第九章 进出口商品检验

2010第九章 进出口商品检验

第四节 检验证书 一、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的常见种类 1. 品质检验证书( 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Quality ) 2. 数量检验证书( 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Quantity ) 3. 重量检验证书( 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Weight ) 4. 价值检验证书( 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Value ) 5. 产地检验证书( 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Origin ) 6. 卫生检验证书( Sanitary Inspection Certificate ) 7. 兽医检验证书( Veterinary Inspection Certificate ) 8. 消毒检验证书( Disinfection Inspection Certificate ) 9. 熏蒸检验证书( Fumigation Inspection Certificate ) 10. 验残检验证书( Inspection Certificate on Damaged Cargo ) 11. 植物检疫证明( Plant Inspection Certificate ) 12. 船舱检验证书( Cabin Inspection Certificate ) 13. 屠宰证明( Butcher Inspection Certificate ) 14. 其它由贸易关系人提出的各类检验证明书。
•案例分析 4 1983年冬季,北京大华衬衫厂生产的一批衬衫, 经天律新港海运到日本东京,当客户开包起封时,竟 然发现衬衫里面蚂蚁成群,衬衫盒变成了“蚂蚁窝”。 客户因此大怒,便将成箱的衬衫空运到北京,并向大 华衬衫厂提出强烈抗议和要求赔偿100万元经济损失。 后经浙江农业大学从事蚂蚁研究50年的全国著名专家 唐觉教授提供的权威性鉴定报告,表明这种“伊氏臭 蚁”的蚂蚁,常年生长在北海道以外的日本各地,是 日本的特产,中国京、津、塘一带根本无此蚂蚁。正 当争议双方谈判进入“摊牌”阶段时,中方代表出示 了唐教授的报告,证明蚂蚁是衬衫运抵日本后爬进去 的,中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日方代表看着这份无可置 疑的专家鉴定后,向中方表示歉意。随后,中方代表 要求日方赔偿名誉损失。日方遂以每年增加订购200 件衬衫以示补偿,了结此案。

9第九章进出口商品检验

9第九章进出口商品检验
对于一些因使用前不便于拆开包装,或因不具 备检验条件而不能在目的港或目的地检验的货物, 通常在买方营业处所或最终用户所在地,由合同规 定的检验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检验。
采取上述两种方法,卖方实际上须承担到货品 质、重量等项检验内容的责任。这两种方法,对卖 方极为不利。
3、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
卖方在出口国装运货物时,以合同规定的装运港 或装运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卖方向银 行收取货款的凭证之一,货物运抵目的港或目的地 后,由双方约定的检验机构在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 对货物进行复验。复验后,如果货物与合同规定不 符,而且属于卖方责任所致,买方有权在合同规定 的期限内向卖方索赔。
采用上述两种方法时,即使买方在货物达到目 的港或目的地后,自行委托检验机构对货物进行复 验,也无权对商品的品质和重量等项检验内容向卖 方提出异义。
从根本上否定了买方的复验权,对买方极为不 利。
2、在进口国检验 分为目的港(地)检验和买方营业处所(最终用
户所在地)检验。
(1)目的港(地)检验 “到岸品质、到岸重量”。
• 相关法律规定
– 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5条及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 检验法实施条例》
– 英国《1893货物买卖法》第34条-买方在卖方 交货前应有合理的机会验货。
–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38条-买方 须在可行的最短时间内验货。
按我国商检法规定:
凡列入出入境检验机构“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 口商品目录”的进出口商品,必须由商检机构按照 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尚未制定国 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应当依法及时制定, 未指定之前,可参照国家商检部门制定的国外有关 标准进行检验。
除经国家商检部门审查批准免于检验者外,进 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出口商品未 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

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方法讲义PPT(15张)

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方法讲义PPT(15张)
国外的名称:公证行(Authentic Surveyor)、宣誓衡量人 (Sworn Measurer),也有的称之为实验室(Laborat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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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机构的分类
1. 官方检验机构 例如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FDA)、美国动植物检疫署、美国粮谷检验署、日本通 商省检验所等。
2. 有一定权威的、由政府授权、代表政府形式某项商品的检验或某一方面检验管理 工作的民间机构。例如,美国担保人实验室(Underwriter’s Laboratory)这一半官 方检验机构检验认证合格,并贴上该实验室的英文缩写标志“UL”,方可进入美

18、无论是对事还是对人,我们只需要做好自己的本分,不与过多人建立亲密的关系,也不要因为关系亲密便掏心掏肺,切莫交浅言深,应适可而止。

19、大家常说一句话,认真你就输了,可是不认真的话,这辈子你就废了,自己的人生都不认真面对的话,那谁要认真对待你。

20、没有收拾残局的能力,就别放纵善变的情绪。

4、世界上只有想不通的人,没有走不通的路。将帅的坚强意志,就像城市主要街道汇集点上的方尖碑一样,在军事艺术中占有十分突出的地位。

5、世上最美好的事是:我已经长大,父母还未老;我有能力报答,父母仍然健康。

6、没什么可怕的,大家都一样,在试探中不断前行。

7、时间就像一张网,你撒在哪里,你的收获就在哪里。纽扣第一颗就扣错了,可你扣到最后一颗才发现。有些事一开始就是错的,可只有到最后才不得不承认。

8、有些事,不可避免地发生,阴晴圆缺皆有规律,我们只能坦然地接受;有些事,只要你愿意努力,矢志不渝地付出,就能慢慢改变它的轨迹。

9、与其埋怨世界,不如改变自己。管好自己的心,做好自己的事,比什么都强。人生无完美,曲折亦风景。别把失去看得过重,放弃是另一种拥有;不要经常艳羡他人,人做到了,心悟到了,相信属于你的风景就在下一个拐弯处。

第九章 检验证书

第九章 检验证书

三、《出入境货物报检单》的填写
(10)数/重量(Quantity/Weight)。指以商品编码分 类中计量标准项下的实际检验检疫数量、重量。本栏 按实际申请检验检疫的数/重量填写,重量还须列明 毛/净/皮重。注意:本栏可以填报一个以上计量单位 ,如:第一计量单位:“个”;第二计量单位:“公 斤”等。 (11)货物总值(Amount)。指出境或入境货物的商业 总值及币种。本栏应按合同、发票或报关单上所列货 物总值一致。注意:本栏不需要填报价格术语如 “CIF”或“FOB”等。
三、《出入境货物报检单》的填写
(13)运输工具名称号码(Means of Conveyance)。 指载运出境货物运输工具的名称和运输工具编号。本 栏填制实际出境运输工具的名称及编号,如船舶名称 及航次等。注意:实际报检申请时,若未定运输工具 的名称及编号时,可以笼统填制运输方式总称。如填 报“船舶”或“飞机”等。 (14)合同号(Contract No)。合同号指对外贸易合 同、订单、形式发票等的号码。本栏填报的合同号应 与随附的合同号等号码一致。
三、品质检验证书的缮制
3.发货人(Consignor) 即填写实际货物的发货人名称,在信用 证业务中,就是收益人;在托收业务中,就 是合同的卖方。 4.收货人(Consignee) 该栏一般为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托收 项下的合同买方。若出口商系中间商,收货 人一栏可做成“To Whom It May Concern”或 “To Order”。
Administration of Quality Supervision,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AQSIQ),主管全国出入境商品检验检疫、动植物检疫和 国境卫生检疫工作。
二、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的主要程序

进出口商品的检验与检疫 第四、九章教材PPT

进出口商品的检验与检疫   第四、九章教材PPT
进出口商品的检验与检疫
(第三版)
第四章
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一般程序
摘要:本章主要讲述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出口商 品的检验、进口商品的检验、进出口商品的质量监督管 理和电子检验检疫的基本要求。重点讲述进出口商品申 报、检验方式、签证和放行以及电子检验检疫的概念, 具体描述了进出口商品质量许可、食品卫生注册登记和 强制性认证制度。 第一节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 第二节出口商品的检验 第三节进口商品的检验 第四节进出口商品的质量监督管理 第五节进出口商品的质量监督管理
第二节出口商品的检验
(二)出口检验 出口检验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对准备装运出口的商品按照国 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外贸合同或信用证等规 定进行的检验。检验检疫机构在接受了报检人的申请后, 按照约定的时间,到货物堆存地点进行抽样、检验。经检 验合格后,签发商检证单即可出口。 (三)生产地检验 生产地检验是检验检疫机构为了配合生产加工单位和出 口经营单位做好出口检验,派出检验人员到出口商品的生 产产地进行检验。按照商检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出口商品 应当在商品的生产地检验。商品按出口要求生产、加工、 包装完毕,经生产地检验合格后,刷好标记号码,具备了 装运条件,商品就可以装运出口。通常称为产地检验。
第一节
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
三、报检时限和地点 对入境货物,应在入境前或入境时向入境口岸、 指定的或到达站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 入境的运输工具及人员应在入境前或入境时申报。 出境货物实施产地检验,最迟于报关或装运前7 天向属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对于个别检验检疫 周期较长的货物,应留有相应的检验检疫时间。 出境的运输工具和人员应在出境前向口岸检验检 疫机构报检或申报。 需隔离检疫的出境动物在出境前60天预报,隔离 前7天报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2.10.23•【文号】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令第5号•【施行日期】1992.10.23•【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检验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1992年10月7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10月23日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令第5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检局)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第三条国家商检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进出口商品的口岸、集散地设立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商检机构),管理所负责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商检机构的职责是: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办理进出口商品鉴定,对进出口商品的质量和检验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商检局根据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进出口商品,制定、调整并公布《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以下简称《种类表》)。

第五条商检机构和国家商检局、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法定检验的范围包括:(一)对列入《种类表》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二)对出口食品的卫生检验;(三)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四)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船舱、集装箱等运载工具的适载检验;(五)对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六)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

第六条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出口药品的卫生质量检验、计量器具的量值检定、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检验、船舶(包括海上平台、主要船用设备及材料)和集装箱的规范检验、飞机(包括飞机发动机、机载设备)的适航检验以及核承压设备的安全检验等项目,由其他检验机构实施检验。

进出口商品检验篇阅读笔记

《进出口商品检验篇》阅读笔记目录一、进出口商品检验概述 (3)1. 进出口商品检验的定义 (4)2. 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目的和意义 (4)3. 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法律法规依据 (5)二、进出口商品检验的主要内容 (6)1. 商品质量检验 (7)a. 质量标准 (9)b. 检验方法 (10)c. 检验流程 (11)2. 商品数量检验 (12)a. 数量标准 (13)b. 检验方法 (15)c. 检验流程 (16)3. 商品包装检验 (17)a. 包装材料检验 (19)b. 包装性能检验 (20)c. 包装标识检验 (21)4. 商品标志检验 (22)a. 商标检验 (23)b. 品牌检验 (25)c. 其他标识检验 (26)三、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程序 (27)四、进出口商品检验的风险与应对 (28)1. 进出口商品检验风险分析 (29)2. 风险应对措施 (30)a. 提高检验人员素质 (32)b. 完善检验设备 (33)c. 加强国际合作 (34)五、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案例分析 (35)1. 案例一 (35)2. 案例二 (36)3. 案例三 (37)六、进出口商品检验的发展趋势 (38)1. 科技进步推动检验发展 (40)2. 国际合作加强检验标准统一 (41)3. 检验检测市场化与国际化 (42)七、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相关政策与建议 (43)1. 政策法规建议 (44)2. 政策执行建议 (45)3. 未来发展方向建议 (46)一、进出口商品检验概述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指由国家设立的检验机构或通过政府授权的第三方机构,对进出口贸易中的商品进行质量、规格、卫生、安全等方面的检验和鉴定,以确保商品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相关法规要求。

这一环节在国际贸易中占据重要地位,它不仅关乎贸易双方的利益,也涉及到国家的主权和安全。

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目的在于保障消费者的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防止假冒伪劣商品进入市场,同时也是执行国家对外贸易政策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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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品检验检疫机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设置在全国各口岸的出入境检验 检疫局
主要职责
进出口商品实施法定检验检疫
办理进出口商品鉴定业务
对进出口商品的质量和 检验工作进行监督
法定检验检疫
根据国家有关法令的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总局对大宗的、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进出口商品、容 易发生质量问题的商品,涉及安全卫生的商品以及国 家指定由检疫机构统一执行检验的商品等实施强制性 检验检疫,以维护国家的信誉和利益。
2 输入国家或地区规定必须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书 才准许入境的商品
3 有关国际条约规定必须检验检疫的商品 4 申请签发原产地证书或者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的商品
入境报检
进口商品在报检时,一般提供外贸合同、国外发票、提
单、装箱单、进口货物到货通知单灯有关单据
1. 品质检验应提供国外品质证书或质量保证书;凭样品成交的, 须加附成交样品;以等级或公量计价结算的,应同时申请重量 鉴定
检验检疫的经济效用
作为报关验放的有效证件 买卖双方结算货款的依据 计算运输、仓储等费用的依据 办理索赔的依据 计算关税的依据 作为证明情况、明确责任的证件 作为仲裁、诉讼举证的有效证件
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模式 我国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先报检,后报关”的检
验检疫货物通关制度,将原卫检局、动植物局、商检局 进行的检验“三检和一”全面推行“一次报检、一次取 样、一次检验检疫、一次卫生除害处理、一次收费、一 次发证放行”的工作规定和“一口对外”的国际通用的 检验检疫模式。
技术手段进行控制管理和监督。
对法定检验范围之外的进出口商品的抽查检验 对重点的进出口商品生产企业派驻质量监督员制度 对进出口商品质量的认证工作,准许认证合格的商品使用质量认证标志 指定、认可符合条件的国外检验机构承担额定的检验鉴定工作,并对其 检验鉴定工作进行监督抽查 对重点的进出口商品及其生产企业实行质量许可制度

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方法讲义PPT(15张)

国外的名称:公证行(Authentic Surveyor)、宣誓衡量人 (Sworn Measurer),也有的称之为实验室(Laborat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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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机构的分类
1. 官方检验机构 例如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FDA)、美国动植物检疫署、美国粮谷检验署、日本通 商省检验所等。
2. 有一定权威的、由政府授权、代表政府形式某项商品的检验或某一方面检验管理derwriter’s Laboratory)这一半官 方检验机构检验认证合格,并贴上该实验室的英文缩写标志“UL”,方可进入美
英国有关货物买卖的法律规定,买方在没有合理机会检验货物之前,不 能认为他明示地通知卖方他已接受货物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8条明确规定:“买方必须在按实 际情况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如果合同涉及到 货物运输,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进行。”同时按该公约第36 条规定,买方对货物风险转移到买方时所存在的任何与合同不符的情形, 均负有责任,即使这种不符在风险转移后方始明显也不例外。
又称“离岸品质、离岸重量,shipping quality and weight”,指货物在装运港/地交 货前,由买卖合同中规定的检验机构货物的品质、重量(数量)等项内容进行检验,并 以该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最后依据。卖方对交货后货物所发生的变化不承担责任。
即使买方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地后,自行委托检验机构对货物进行复验,也无权对 商品的品质和重量等项检验内容向卖方提出异议,除非买方能证明,他所收到的与合同 规定不符的货物是由于卖方的违约或货物的固有瑕疵造成的,由此从根本上否定了买方 的复验权,对买方极为不利。
装运港(地)检验重量、目的港(地)检验品质
离岸重量、到岸品质(Shipping Weight and Landed Qua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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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官方检验机构 国家或地方政府投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令对 出入境商品实施检验、鉴定和监督管理的机构。 例:我国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美国的 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 (2)半官方检验机构 一些有一定权威的、由国家政府授权、代表政府 行使某项商品检验或某一方面检验管理工作的民间 机构。 例:美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总则、进口商品的检验、出口商品的检验、监督管 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六章。
1、进口商品的检验 必须经由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其 代理人,应向报关地点的商检机构报验,海关凭商 检机构签发的货物通关证明验放。 若收货人发现进口商品质量不合格或残损短缺, 需要由商检机构出证索赔的,应及时向商检机构申 请检验出证。 若属重要的进口商品或大型成套设备,收货人应 依约在出口国装运前进行预检验、监造或检装,商 检机构根据需要也可以派检验人员参加。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商检单证、印章、标 志、封识、质量认证标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则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未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擅自从事进出口商品 检验鉴定业务的,由商检机构责令停止非法经营,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案例分析
某公司与国外某客户以CFR条件签订了一笔小五金工 具出口合同。合同中的检验条款规定:货到目的港 后30天内检验,检验机构为设在进口国的世界著名 的A检验机构。之后,出口商按期发货,进口商也按 买卖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半年后,出口商收到进口 商的索赔文件,文件上称上述小五金有80%已锈损, 索赔文件上还附有A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试分 析,进口商的索赔要求有无道理?出口商对此应如 何处理?
答:(1)进口商的索赔无道理。 (2)这个安全CFR条件下商品质检索赔问题,根据国际 惯例,按CFR条件成交,买卖双方的风险界点在装运港的船 舷,货物在越过装运港船舷以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 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索赔是有期限的,超过索赔 期限的索赔,对方有权拒绝;索赔是要有索赔依据的,索赔 的商检证书的开出地点机构应符合合同规定,否则有权拒绝。 (3)结合本案例: 1、进口公司按期议付了货款,表 示我公司产品在目的港后本身没有问题,也即说明产品的锈 损发生在内地,这风险已超过了装运港的船舷,应由买方承 提;2、进口出具的商检证书是某内地的,并未按合同规定 的在目的港检验,这不符合合同的规定;3、合同中明确规 定货到目的港后30天内检验,而进口公司却在半年后才发来 检验证书。凭以上三点:我国公司可拒绝进口客户的索赔要 求。
《标准法》和《标准化法实施条例》还规定,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 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标准。 ……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3、我国商检机构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 构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 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应当依 法及时制定,未制定之前,可以参照国家商检部门 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2)装运港(地)检验 又称“离岸品质、离岸重量”。 是指货物在装运港或装运地交货前,由买卖合同 中规定的检验机构对货物进行检验,并以该机构出 具的检验证书作为最后依据。卖方对交货后货物所 发生的变化不承担责任。 采用上述两种方法时,即使买方在货物达到目 的港或目的地后,自行委托检验机构对货物进行复 验,也无权对商品的品质和重量等项检验内容向卖 方提出异义。 从根本上否定了买方的复验权,对买方极为不 利。
交易双方应在合同中对商品检验有关的的问题 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能够,这就是合同中的检验条 款。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检验条款,其内容因商 品种类和特性的不同而有差异,但通常都包括检验 时间和地点、检验机构、检验证书、检验所依据的 标准以及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时买方索赔的时限等 项内容。
第二节 检验的时间和地点
在何时、何地行使对货物的检验权。 检验权是指买方或卖方有权对所交易的货物进行检 验,其检验结果即作为交付与接受货物的依据。 种类: 有关检验时间和地点的规定办法,可主要归纳为以 下几种: 在出口国检验; 在进口国检验; 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 装运港(地)检验重量、目的港(地)检验品质。
1、在出口国检验 包括产地(工厂)检验和装运港(地)检验两种。 (1)产地(工厂)检验 货物在产地出运或工厂出厂前,由产地或工厂的 检验部门或买方的验收人员进行检验和验收,并由 买卖合同中的检验机构出具检验证书,作为卖方所 交货物的品质、重量等项检验内容的最后依据。 卖方只承担货物离开产地或工厂前的责任。
2、我国对标准的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 化法实施条例》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1)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 组织草拟,统一审批、编号、发布。 (2)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 组织草拟,统一审批、编号、发布,并报国务院标准化 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 准即行废止。
3、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 卖方在出口国装运货物时,以合同规定的装运港 或装运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卖方向银 行收取货款的凭证之一,货物运抵目的港或目的地 后,由双方约定的检验机构在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 对货物进行复验。复验后,如果货物与合同规定不 符,而且属于卖方责任所致,买方有权在合同规定 的期限内向卖方索赔。 兼顾买卖双方的利益。它是国际货物买卖中最 常见的一种规定检验时间和地点的方法,也是我国 进出口业务中最常用的一种方法。
3、检验证书的作用 证明卖方所交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依据; 报关验放的有效证件; 买卖双方办理货款结算的依据; 明确责任归属、办理索赔和理赔的依据; 解决争议的依据; 计算关税的依据; 计算运输、仓储等费用的依据。
第五节 检验标准
同一种商品,对其实施检验所依据的标准和方法不 同,检验结果往往会大不一样。 1、分类 (1)买卖双方自行商定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标准; 买卖合同和信用证 (2)贸易有关国家所制定的强制执行的法规标准; 主要指商品生产国、出口国、进口国、消费国或过 境国所制定的法规标准。 (3)权威性标准 在国际上具有权威性的检验标准,包括国际专业化 组织标准、区域性标准化组织标准和某国权威性标准。
第九章 进出口商品检验
为了便于查明货损原因、明确责任归属,以利 货物的交接和交易的顺利进行,就需要有一个公正 的第三方,即商品检验机构,对货物进行检验。由 此可见,进出口商品检验是国际货物买卖中不可缺 少的一个重要环节,做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并在 国际货物买卖中约定好商品检验条款,有着非常重 要的意义。
第四节 检验证书
1、含义 检验机构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后签发的书面证明 文件。 2、种类 品质检验证书;数量检验证书;重量检验证书; 价值检验证书;(通常用于证明发货人发票所载的商 品价值的正确、属实) 产地检验证书;卫生检验证书;兽医检验证书; 消毒检验证书;验残检验证书; 还有植物检疫证明、积货鉴定证书、船舱检验证书、 货载衡量检验证书等。
(3)非官方检验机构 由私人创办的、具有专业检验、鉴定技术能力 的公证行或检验公司 例:英国劳埃氏公证行,瑞士日内瓦通用公证 行….
3、我国的商品检验机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进 出口商品的口岸、集散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其 分支机构,管理所负责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口 商品,根据国家规定实施抽查检验。 经国家质检总局和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获 得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检验机构,访客接 受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本章结构
1、检验时间; 2、检验地点; 3、检验机构; 4、检验证书; 5、检验标准; 6、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一节 商品检验的重要性
1、含义 商品检验commodity inspection-第三方商品检 验机构对进出口商品的品质、数量、重量、包装、 卫生、装运条件以及对涉及人类健康安全、动植物 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保护、欺诈行为防止、国家 安全维护等检验内容进行检验、鉴定和监督管理。
3、监督管理 商检部门对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以 外的进出口商品,按国家规定实施抽查检验; 对于列入目录的出口商品,则可进行出厂前的质 量监督管理和检验; 对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的进出口商品 检验鉴定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并对其检验的商品抽 查检验。
4、法律责任 凡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 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的,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 验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由商检 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进口或出口属于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 好的商品或者以不合格进出口商品冒充合格进出口 商品的,由商检机构机构责令停止进口或出口,没 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3)地方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 主管部门编制计划,组织草拟,统一审批、编号、 发布,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额国务院有 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或者行政标 准之后,该项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4)企业标准由企业组织制定,并报送当地政府标 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已有 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 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
2、出口商品的检验
必须经商捡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的发货人或其代理 人,应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向商检机构报验。 凡必须实施检验的出口商品,海关凭商检机构签发 的货物通关证明验放。 凡经商检机构检验合格发给检验证单的出口商品, 应在商检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报关出口,超过期限的,应 重新报验。 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 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包装容器的货 物,不准出口。 凡装运出口易腐变质食品的船舱和集装箱,必须在 装运前申请检验,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装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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