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新技术新产品(服务)认定管理办法
北京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办法修订

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办法(修订)【文 号】 : 京科高发[2009]186号【颁布部门】 :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业促进局、中关村管理委员会【颁布时间】 : 2009年2月11日【实施时间】 : 2009年3月13日【法规类别】 : 规定各有关单位:根据市政府《关于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开展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试点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08]46号)的规定,为更好地组织开展我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业促进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对2006年制定的《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业促进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2009年2月11日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办法(修订)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5]44号)及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京发[2006]5号)、北京市政府《关于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开展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试点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08]46号),组织开展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工作,发挥政府采购对自主创新的促进作用,提升以企业为主体的自主创新能力,带动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重点支持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先进制造、能源环保、农业技术、高技术服务业等符合北京市优先发展领域的产品(服务)。
一、自主创新产品的认定标准(一)产品的生产单位为依法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大学、科研单位。
(二)产品符合《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和要求,适合公共财政支出方向及政府采购需求。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东城区关于促进中关村东城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东城区关于促进中关村东城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0.10•【字号】东政发〔2023〕6号•【施行日期】2023.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东城区关于促进中关村东城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东政发〔2023〕6号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北京市东城区关于促进中关村东城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已经区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2023年10月10日《北京市东城区关于促进中关村东城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为加快中关村东城园产业升级,激发园区创新活力,进一步构建以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为主导、以文化科技为特色的产业格局,持续打造创新型总部经济,积极培育高新技术企业,高标准建设首都功能核心区特色科技园区,促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总则第一条本措施适用于东城园管委会管理服务的符合东城园产业定位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特色产业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机构,服务于中关村东城园企业的投融资机构,以及经东城园管委会认定的具有重大影响力或突出贡献企业,可享受园区政策。
二、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第二条鼓励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对首次认定或从区外迁入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对有效期满后再次申请并发证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企业年总收入较上年同比增长10%以上的,给予5万元奖励。
第三条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
研发经费年支出1000万元(含)以上且增长率超过20%(含)的企业,给予新增研发经费30%的资金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金额不超过25万元。
第四条支持小微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与优惠政策

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与优惠政策一、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注册在中关村科技园区以及中关村管委会和有关区县政府共建的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内(现在中关村是一区十六园的概念,在北京市16个区县内均有中关村高新技术园区的规划地块,有些在建成区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申请获得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纳入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统计范围:(一)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一般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详见附件1)。
(二)2008年4月1日前注册并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
(三)2008年4月1日后注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详见附件2),并达到下列标准的企业:1.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2.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企业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3.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新办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的投入占总投入60%以上。
(四)高技术服务业企业、现代服务业企业和文化创意企业。
二、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的申办流程(一)申请领取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企业对照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可填写《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申请表》(详见附件4),向各分园区管理机构申请成为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由各分园管委会进行,认定后报中关村管委会备案,各分园管委会联系方式详见附件5)。
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的金融支持若干措施

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的金融支持若干措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字号】中科园发[2011]37号•【施行日期】201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的金融支持若干措施(中科园发〔2011〕37号)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开展政府采购新技术新产品试点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08〕46号)、《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行动计划(2010-2012年)》(京办发〔2010〕15号)精神,建立支持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的金融综合服务机制,推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的新技术新产品应用于首购、订购、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和示范项目、推广应用(以下简称推广应用),促进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的有机结合,特制定以下措施。
第二条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的具体认定工作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开展政府采购新技术新产品试点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08〕46号)执行。
享受本规定支持的企业应是符合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认定范围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承接推广应用项目,凭项目招标文件向中关村合作的担保机构提出投标保函申请;企业中标后,凭中标通知书向担保公司提出履约保函申请;由担保公司及银行在5个工作日内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出具投标保函或履约保函。
第四条企业承接推广应用项目,在银行开立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中关村管委会给予企业保函手续费、评审费、担保费等综合成本20%的补贴。
第五条担保机构根据企业签订的项目合同,加快担保审批流程,执行优惠担保费率;银行实行见保即贷;中关村管委会按照银行基准利率给予贷款企业40%的利息补贴支持;按照实际发放贷款的规模给予担保机构0.25%的担保风险补贴,对其补贴额度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年度总额控制。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进一步推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建设和发展,优化企业营商环境,提高企业登记管理效率,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
三、企业登记类型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登记管理分为以下几个类型:1. 注册登记:适用于拟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注册设立的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等形式。
2. 变更登记:适用于已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注册的企业,变更注册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股权结构变更等。
3. 注销登记:适用于拟注销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注册的企业。
四、企业登记程序1. 登记申请:企业应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登记管理部门提交登记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企业基本信息、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2. 审核备案:企业登记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材料真实有效后,进行备案,发放企业登记证书。
3. 登记公示:企业登记信息将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4. 发放证照:企业登记证书、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将在申请通过后发放给企业。
五、登记管理要求1. 信息共享:企业登记管理部门应与其他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企业登记信息的互通互联。
2. 一次办好:企业登记管理部门应提供便捷、高效的登记服务,尽量减少企业来回办事的次数和时间。
3. 优先服务: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鼓励各类创新企业注册和发展,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创新型企业,给予优先登记服务。
4. 创新机构联动:企业登记管理部门应与中关村各类创新机构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为企业提供综合性服务。
六、监督与执法1. 监督机制: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登记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定期组织对企业登记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2. 执法措施:对于故意提供虚假材料、违反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的企业,将依法采取相应的执法措施,包括责令改正、罚款等。
北京市企业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认认定申报指南

北京市企业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认定一、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全面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意见》(京政发[2013]28号)、《北京市鼓励企业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实施办法》(京科发[2014]312号)审批收费依据:不收费审批总时限:30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机构:市科委科研机构管理与科技金融处负责人:陈云波联系人:陈静办理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电话:55577747二、审批程序:(一)受理申请单位登陆首都之窗——政务服务——部门服务——市科委——认定科技创新主体资质资格查找“北京市企业科技研究开发机构信息管理系统”注册登记,按照要求填报信息,并通过网络上传。
同时将符合要求的纸质申报材料报送受理机构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正式受理。
工作标准:认定北京市企业科技研究开发机构提交的材料清单审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
时限:即时受理机构:市科委北京技术交易促进中心单位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甲49号联系电话:62619925-811/856联系人:徐亮李云霞(二)书面审查(初审)依据认定条件,市科委对纸质申报材料进行书面审查。
工作标准:依据《北京市鼓励企业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实施办法》(京科发[2014]312号)第二章北京市企业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的认定条件:申请认定北京市企业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的,应当是在本市或者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法人企业或者企业分支机构。
1.法人企业认定条件:(1)有明确的研究开发方向,符合国家及本市的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
(2)企业信用情况良好,两年内未发生产品质量事故或者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违法违规行为。
(3)工商登记注册时间在1年以上;有固定场所、科研仪器设备以及其他开展技术研发所需的科研条件,其中,科研用房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原值200万元以上。
(4)总人数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人员人数不低于50%;专职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人数不低于60%。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一、立法背景和必要性中关村科技园区是国务院批准的、我国第一家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为促进和保障中关村科技园区的建设和发展,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于2000年12月审议通过了《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以下简称"《园区条例》")。
《园区条例》通过改革工商登记管理制度,促进技术与资本对接,完善人才培养流动机制,规范政府行为,保护创业者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极大地解放了中关村的创新活力与生产力,自主创新成果不断涌现,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又好又快,实现了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三年大变样,五年上台阶"的目标。
近年来,国内外环境发生了显着变化。
国际新兴高科技业态不断涌现,全球产业转移不断加快,创新资源全球化流动、全球创新中心多极化发展的趋势凸显,各国政府都加大了对创新和高科技产业化的促进和扶持。
党中央、国务院相继作出了落实科学发展观、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建设创新型国家等一系列重大决策。
中关村的发展也进入了新的阶段。
2009年1月13日,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
批复明确了中关村作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新的战略定位,其未来发展的战略目标是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还提出了支持中关村示范区建设的8条政策措施,包括:开展股权激励试点、科技金融创新试点、科技重大专项列支间接费用试点、支持新型产业组织参与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制订税收政策、编制发展规划、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试点和建设世界一流水平新型研究机构。
为落实国务院批复,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意见》。
目前,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北京市的共同领导和推动下,建设中关村示范区的各项工作正在稳步推进。
通过总结《园区条例》的实施情况、广泛征求意见和深入调研,结合中关村未来发展的新目标和新定位,有必要制定新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取代《园区条例》,推动解决园区发展中存在的以下几个方面的主要问题:一是创新主体方面,企业和社会组织登记设立制度需要进一步改革和简化,产业联盟、产学研协同创新等创新主体的新发展和新特点在《园区条例》中没有体现。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新技术新产品(服务)应用推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新技术新产品(服务)应用推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帮助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开拓能力,促进中关村新技术新产品(服务)的应用推广,根据北京市财政局与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联合印发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京财文〔2011〕2858号),以及中关村管委会印发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市级统筹部分)使用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1〕26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关村新技术新产品(服务)应用推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应用推广专项资金)从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第三条应用推广专项资金主要支持:经中关村创新平台认定,获得中关村新技术新产品(服务)证书的企业;经中关村创新平台认定为中关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的企业;未经中关村创新平台认定,但其自主研发的新技术新产品(服务)应用在国家、省级重大示范项目中的企业。
第二章支持方向和措施第四条为推动中关村示范区装备制造业发展,对已认定的中关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实行保险费资助。
(一)保险的险种包括: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质量保证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责任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运输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安装工程及第三者责任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机器损坏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关键技术知识产权抵押贷款保证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专利执行保险共7种保险的险种及其附加险。
上述险种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进行投保,同一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可全部投保上述7种险种,非中关村管委会认可的上述保险险种,不享受保险费资助。
(二)中关村管委会对已投保的企业按所投报的保险险种给予不同比例的保险费资助。
其中,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质量保证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责任保险的保险费资助比例为本险种保险费的90%;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机器损坏保险的保险费资助比例为本险种保险费的70%;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运输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安装工程及第三者责任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关键技术知识产权抵押贷款保证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专利执行保险的保险费资助比例为本险种保险费的60%,对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的资助金额合计不超过100万元.(三)企业投保险种属于非一次性投保而需要按年续保的险种,即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质量保证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责任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机器损坏保险和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专利执行保险,次年办理续保时,中关村管委会将按照上年度保险费资助比例进行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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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新技术新产品
(服务)认定管理办法
创新平台发〔2012〕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精神,组织开展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新技术新产品(服务)认定管理工作,加快对新技术新产品(服务)的应用推广,提升以企业为主体的创新能力,带动高技术产业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产品是指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具有较高科技含量和市场前景、产权明晰、质量可靠的有形产品。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服务是指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
由具有一定资质的单位依靠自有高新技术与专业知识,为应用方提供的具有较高科技含量和市场前景、稳定可靠的专业化服务形式。
第四条本办法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节能环保、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新能源、航空航天、高端装备制造等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要求的产品(服务)。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五条申报单位应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注册登记并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六条产品拥有明晰的知识产权。
产品应获得国家批准并在有效期内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商标等知识产权。
第七条产品技术成熟、质量可靠、有一定的市场需求度。
(一)产品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检测。
(二)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同时须具备相关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
(三)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同时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四)产品已投入批量生产,上年度销售收入达到200万元以上。
第八条产品应具有较高的创新性和技术先进性。
应掌握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有根本性改进,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在国内外率先提出技术标准。
第九条申报的服务应具有明确的技术方案及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服务周期、服务目标,并具有技术创新、模式创新及明显经济效益的特点。
第十条申报的服务上一年度通过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性收入应达到200万元以上。
第十一条提供服务的单位应获得相关行业资质认证;对于特殊行业的服务应符合国家的相关行业管理规定,并提
供相应的行业许可证明。
第三章组织与实施
第十二条在中关村创新平台领导下,市科委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中关村管委会组成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新技术新产品(服务)认定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实施认定工作,委托中关村协会联席会开展相关辅助工作。
认定工作小组在对申报产品(服务)初审的基础上组织专家评审。
经专家评审通过的产品(服务)将以认定工作小组的名义统一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对公示期结束后没有异议的产品(服务)将核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新技术新产品(服务)证书》。
第十三条被认定的新技术新产品(服务)有效期一年。
第十四条产品(服务)如因申报资料与实际不符而获得认定的,经认定小组核实后撤销其新技术新产品(服务)资格,且该企业三年之内不得参与申报。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