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参保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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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参保告知书

1、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纳入参保范围。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标准妥善处理。

2、企业对有从事职业病史的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必须提交参保前一年内的《职工健康监护档案登记表》后方可参保。企业隐瞒职工职业病史、弄虚作假或因用人单位未按《职业病防治法》要求对职工进行定期体检等原因造成职业病的人员按健康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在三年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该职业病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3、网上申报增、减员截止每月倒数第二个工作日下午下班时间,最后一个工作日可持材料至窗口经办。用人单位报送人员情况表和人员增减明细表的次日为参保生效日期。

4、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职工劳动关系期满或终止后,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5、转诊转院治疗前填报《工伤职工转诊转院治疗申请表》原件一式2份报社保经办机构审批;工伤复发需治疗的,填报《工伤职工工伤复发治疗申请表》原件一式3份,报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核确认、社保经办机构审批;申报辅助器具配置,需填报《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原件一式3份,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社保经办机构审批后,在协议机构配置;工伤康复治疗,填报《工伤职工康复治疗申请表》,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社保经办机构审批后,在协议机构进行康复治疗。

参保单位经办人:参保单位(章)

参保单位负责人(章):日期:年月日

本文档一式两份,参保单位、社保经办机构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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