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税政策的双重政策属性及其影响以北欧国家为例
211272627_欧盟碳关税简述及对中国的影响

欧盟碳关税的正式名称为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简称CBAM),主要是指欧盟对从发展中国家进口的排放密集型产品征收的一种进口关税。
欧盟碳关税是目前在碳关税领域最具影响力的计划之一,广受世界关注。
2021年7月,欧盟委员会提交碳关税立法提案,标志着CBAM立法程序正式启动。
根据欧盟委员会本次立法提案,CBAM初始覆盖行业为电力、钢铁、水泥、铝、化肥五个行业,过渡期为3年,拟定2026年实施。
而在2022年5月由欧洲议会的环境、公众健康和食品安全委员会(ENVI)公布的提案中,将有机化学品、塑料、氢和氨产品也纳入了征税的行业清单,并将CBAM正式实施时间提前至2025年。
2022年6月22日,欧洲议会通过了CBAM法案的修正案文本,主要变化是正式起征日期从2026年推迟到2027年,扩大了征收范围并纳入了间接排放,表明欧洲实施CBAM 的坚定态度和加强实施力度的决心。
CBAM出台的背景欧盟一直扮演着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先驱者角色。
在欧盟宣布实现碳中和目标之后,中国、日本等大型经济体也相继宣布了各自的碳中和时间表。
截至2020年年底,全球已有137个经济体公布了自己的碳中和时间表。
欧盟是全球最早建立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经济体,其中欧洲碳排放交易体系(EU-ETS)覆盖了工业、航空和电力等行业,这些行业每年的碳排放量占总排放量的40%。
欧盟为了避免碳泄露和碳转移,设计了两种保护措施:一是向工业部门分配免费的碳排放配额,二是向用电大户提供间接成本补贴。
但随着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进入第四阶段,碳排放配额总量大大减少,用于免费配额的数量也在收紧。
此外,严格的减排目标也推动了碳配额价格的快速上涨,引发了欧盟企业贸易竞争力下降的担忧。
为了解决企业贸易竞争力下降的问题,欧盟在《欧洲绿色协议》中提出了CBAM机制。
2020年3月,欧盟委员会提交了CBAM影响评估报告,10月完成了公众咨询程序。
欧洲国家环境税制度对中国碳税政策的借鉴与启示

欧洲国家环境税制度对中国碳税政策的借鉴与启示作者:张亮来源:《环境与发展》2017年第04期摘要: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
欧洲各发达国家比较早的意识到该问题,近二十年来进行了大量的环境税的实践。
本文分析了北欧、西欧和南欧具有代表性的五个发达国家的环境税状况和发展历程,总结了欧洲各国环境税制度的特点和经验。
根据这些经验,提出我国的碳税政策应当对消费端征收,要细化税种税率,建立权威性的环境监测系统,对于碳税收入专款专用,同时加大宣传力度,教育公众,让纳税人能够明白碳税的意义,从而支持碳税政策。
关键词:环境税;碳税政策;欧洲;中国;借鉴与启示中图分类号:X19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72X(2017)04-0025-03DOI:10.16647/15-1369/X.2017.04.012Abstract:With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economy, environmental problems have become increasingly prominent. The developed countries in Europe have been aware of this problem earlier, and have carried out a great deal of environmental taxes in the past twenty years.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environmental tax status and development process of the five developed countries in northern Europe, western Europe and southern Europe, and summarizes the characteristics and experiences of the environmental tax system in these countries. According to the European experience,China’s carbon tax policies should be imposed on the consumer side, and refine the taxes according to the authority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system. The carbon tax revenue should be earmarking, and step up publicity efforts to educate the public, taxpayers can understand the meaning of the carbon tax, carbon tax policy to support. For the carbon tax revenue special funds,while increasing publicity efforts to educate the public in order to make the taxpayers understand the significance of carbon tax support the policies.Key words: Environmental Tax; Carbon Tax Policies; Europe; China; Inspiration随着工业的发展人类经济活动日渐频繁,频繁的经济活动带来更舒适、更富足的物质生活,却也将过量制造的污染物排排放到自然环境中,导致生态环境破坏、全球气候剧烈变化等问题。
欧洲典型国家的碳税课征模式及对我国的启示

( 三) 非独立 设置碳税 的课征模式
与北 欧 国家 相 比 , 英 国 并 没有 独 立 设 置 碳 税 , 而是 在 原 有 税 制 的课 税 对象 范 围 外 引入 碳税 , 将 原有 能 源 类税 种 课税 对 象 以外 的和 原 有税 率 低 于 碳 税 税 率 标 准 的化 石 燃料 纳入 到 碳 税 课 征 范 围 内 , 其 发展 历 程 大 体 经历 了 由 “ 化石燃料税”到 “ 气候 变 化 税 ” 的 演 1 9 9 0 年 英 国 政府 引入 化 石 燃 料税 后 , 不 断调 高税 率 , 1 9 9 2 年 该
税 率 增 加 了一倍 , 两年 后 推 出能 源一 碳 税 混合 税 , 其 中能源 税 与碳 税 率 的提 高 带来 了不 良影 响。
的 比例 为2 : 3 , 碳 税税 率 为 5 】 9 欧 元 每 吨二 氧化 碳 ; 2 0 0 3 年达 到 了 l 8
欧 元每 吨 , 2 0 0 8 年达 到 2 0 欧元每吨。 这 减 少 了碳 税 开 征 的 阻力 。 与 此相 反 , 荷 兰在 碳 税 开 征 初 期 就 把税 率制 定 在 一 个 较 高 的水 平 , 这 也 使 得荷 兰在 推行 碳 税 时 遇到 很 大 的政 治 阻力 , 落后 于 芬 兰 。 同 时, 在提 高 税 率 的过 程 有 明细 的 累进 性 , 税 负 与排 放 量 联动 , 富人 的
税 负重 , 穷 人 的税 负 轻 , 深 得 民心 。在 这种 情 况 下 , 芬 兰 的经 济并 没 变 。 有 受 到 冲击 , 反 而 加速 了一 批 可 再 生 能 源 技术 的研 发 和 应 用 , 一 批 批 新 兴环 保 科 技 企 业 得 以 发展 壮 大 ; 从 就业 角度 看 , 碳 税 实 现 了人 税 率 达 到最 高 点 , 为 最 终用 户 电价 的 l 1 % ( 除去 增值 税 ) 。2 0 0 3 年, 该 税 税 率 被 设 为0 , 但 并 未被 废 止 。2 0 0 1 年4 月, 英 国政 府 引 入 “ 气 候 力 资源 重分 配 , 使劳 动力 从 原来 的高 碳 产业 向其 他 产业 转移 。
文秘知识-碳关税对我国外贸出口的双重影响与应对策略

碳关税对我国外贸出口的双重影响与应对策略“碳关税”也称“基于碳排放量的边界调节税”(Carbon-motivated Border Tax Adjustment),是主权国家对未采取相应温室气体减排措施的国家进口的能源密集型和碳密集型产品征收的二氧化碳排放税。
它最早由欧盟提出,其用意是试图针对来自未履行《京都议定书》国家的进口产品征收特殊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以消除欧盟碳排放交易机制运行后欧盟国家的碳密集型产品可能遭受的不公平竞争。
2019年6月26日,美国国会众议院通过《2019年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该法案规定,美国有权对不实施减排限额国家进口的产品征收碳关税。
美国抛出“碳关税”的单边措施方案,在国际上引起了轩然大波。
这意味着美国已有意抛开《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多边束缚,强行推行其气候变化解决方案。
国际上征收碳关税的可能性加大,美欧“碳关税”已箭在弦上。
有关“碳关税”提出的背景,国内学者沈可挺(2019)、张曙霄(2019)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归纳起来主要在于两方面:一方面是由于人类过度开发自然资源而破坏了地球的自然环境,导致全球气温逐年上升,已威胁到人类的生存,人类逐渐形成了保护环境的共识;另一方面是由于发展中国家经济的迅速崛起冲击了现有的世界经济格局,发达国家为遏制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而采取的一种新型贸易保护手段,即绿色贸易壁垒。
相应地,“碳关税”产生的影响具有两重性,即一方面会对环境起到改善作用,另一方面也可能成为贸易保护的工具。
因此,辩证地分析碳关税的双重影响,能帮助我们正确认识“碳关税”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
本文正是基于当前我国外贸出口所面临的困境而进行的研究,希望能抛砖引玉。
一、碳关税对我国外贸出口的双重影响(一)碳关税对我国外贸出口的消极影响欧美发达国家对来自发展中国家的进口商品征收碳关税,将会影响国际贸易商品结构,使低碳产品的比重上升,而高碳产品的比重下降。
这对我国以高碳产品为主的外贸出口极为不利。
北欧国家碳税政策的研究及启示_周剑

70环境保护碳税是针对化石燃料使用的税,旨在减少化石燃料消耗及CO2排放,避免由此引起危险的气候变化。
碳税最先在北欧国家实施,瑞典、挪威、芬兰、丹麦和荷兰是先行者,并于1992年由欧盟推广,目前已有阿尔巴尼亚、捷克、丹麦、爱沙尼亚、芬兰、德国、意大利、荷兰、挪威、瑞典、瑞士和英国等国家开征碳税或气候变化相关税。
1 税率碳税的税率设计主要考虑:一是低或高税率?高税率能有效控制CO2排放,但不能持久稳定地提供财政收入;低税率则反之。
二是对不同部门、产品和使用者,是实施单一税或差异税?从静态经济效率准则出发,单一税率较妥;若从动态经济效率来看,则倾向于根据使用者或部门的不同设置不同税率。
本文中,货币换算参见2007.11.05UTC的实时平均市场汇率,税率单位为货币单位/t CO2。
1.1 丹麦1992年,丹麦对家庭用能征CO2税,标准税率为13.4欧元。
1993年,工商业所用天然气也开征碳税,税率与家用能源相同。
1996年,丹麦推出新方案,1996~2000年期间的税率为:(1)重工艺,5~25丹麦克朗,另签订能效改善协议且成功实施的企业,有效税率为3丹麦克朗。
(2)轻工艺,50~90丹麦克朗,同样对签订协议的企业实施低税率,2000年税率为68丹麦克朗。
(3)室内供热,200~600丹麦克朗。
1999年,标准税率降为12.10欧元,能源税却等量增加。
1.2 芬兰1990年,芬兰推出碳税,税率仅为1.62美元。
93年,税率翻倍,柴油和汽油实行差异税率,同时用电也征碳税。
95年,推出碳/能源混合税(60/40)。
2003年,混合税中碳税为26.15美元。
1.3 荷兰荷兰基于能源和碳出台了两种税。
第一个税是“燃料环境税”,目的是增加税收,计税依据是上年度能耗及能源/碳含量(50/50)。
1998年,煤的环境税增加了计税选择项,即每t税率或合并税率。
2004年,只保留煤的环境税,其他能源产品的环境税转移到能源税和矿物油的消费税。
欧盟碳关税的长期影响及应对措施

PAGE 562023年5月,欧洲议会通过的碳关税机制已进入试运行阶段,两年多之后,中欧贸易将受到这一政策的实质性影响。
随着全球对气候变化的担忧日益加深,碳关税作为一种环保手段被提出并逐渐得到实施。
欧盟作为全球最大的碳排放体之一,在2021年开始推行碳关税政策,以鼓励企业减少碳排放。
然而,这一政策的实施对中欧贸易产生的长期影响及其对中国相关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竞争力带来的挑战尚未得到充分的研究和分析。
碳关税所带来的环境积极影响以及潜在的贸易不公导致世界各国对此态度不一,成为国际社会共同关注和热议的重要话题。
一方面,以欧盟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积极支持并推动碳关税的征收,另一方面,以中国和俄罗斯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持反对意见,美国则处于一种左右摇摆的状态。
碳关税问题的出现,对世界各国都产生了深远影响。
就我国而言,欧盟碳关税制度的出台将会直接影响到我国相关企业的经济效益与生存发展,同时还会对我国的进出口贸易及产品结构产生实质影响。
在当前严峻的国际国内形势下,认真分析碳关税的潜在影响并积极有效应对碳关税带来的挑战就显得尤为重要。
欧盟碳关税制度的来源及内涵气候变化与贸易的交互问题一直是国际社会所广泛关注的话题。
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自上世纪九十年代起,北欧国家如芬兰、挪威、丹麦等开始征收碳税。
其后,欧盟更是建立了专门的排放交易体系(EU Emissions Trading System )严格控件碳排放量。
但在经历了前几个阶段的监管期后,欧盟逐渐意识到如果仅在欧盟范围严格实施碳排放监管措施,将会增加欧洲企业碳排放成本,对碳密集型企业市场竞争力具有不利影响,促使企业从欧盟转移到其他气候管理法规相对宽松的地区,或通过进口替代本地生产,从而导致欧盟以外地区的碳排放量增加,即所谓的“碳泄漏”(carbon leakage )问题。
为了减少碳税对能源密集行业和出口企业市场竞争力的影响,欧洲国家也设置了碳税减免条款。
如欧盟分配给部分碳密集型产业的免费碳排放配额,以及对部分行业进行税收减免等。
国外碳税税制的实践与启示——以澳大利亚与芬兰为例

税收理论论文国外碳税税制的实践与启示——以澳大利亚与芬兰为例摘要:碳税作为一种能够有效控制碳排放量的重要经济手段,近年来先后在北欧、美国、澳大利亚甚至日本都开始得到了实践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本文主要通过选取两个比较有代表性的国家——芬兰与澳大利亚,重点分析了两国的碳税税制及特点,总结两国的碳税制度成功经验,从而探索中国的碳税之路。
关键词:芬兰;澳大利亚;碳税税制;碳税经验;启示。
一、国外碳税税制的法律规定及其实践。
对于碳税的定义,一般认为,碳税是指针对二氧化碳排放所征收的税。
对矿物燃料和相关产品,如煤炭,天然气,航空燃油和天然气等,根据它们的碳含量征收碳税,以减少化石燃料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
在碳税税制方面,以芬兰为代表的北欧国家属于先行者,而澳大利亚等国家则归属于后起之秀,因此芬兰与澳大利亚的碳税政策对于我国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芬兰的碳税税制。
作为欧洲率先实行碳税制度的国家,芬兰在碳税政策的制定与实施都取得了巨大的成功,这体现为没有在社会上遭到强烈的抵触。
这不仅取决于芬兰本身合理的税制,也与芬兰实施税制小心翼翼的风格有关。
1.碳税立法。
(1)主要措施——完备的碳税税制。
1990年,芬兰开始对所有的矿物材料进行征收碳税,统一的税率仅为1.62美元/吨碳。
到了1993年,税率变大,而且对于柴油与汽油实行差异税率,同时,也将征收范围扩展到了电力。
从1995年开始,芬兰实行了混合税,以后每年混合税种的碳税也在根据经济的发展需要不断的进行调整,比如2003年为26.15美元,而2008年则调整到了30美元。
(2)辅助措施——宽松的税收减免与返还措施。
由于征税使得工业企业成本提高,芬兰从两个方面同时入手,除了进一步完善碳税政策,还实施了较宽松的税收减免与返还措施:[2].一是工业生产中作为原材料的产品或航空海洋运输中所用燃料减免其他工业领域无减免;二是电力生产中大部分燃料免税;三是天然气碳税是递减式的税率。
欧盟碳税政策的经验与启示

欧盟碳税政策的经验与启示作者:闫云凤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12年第12期摘要:随着全球气候变化带来的恶劣影响进一步加剧,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已成为世界各国所关心的重要议题。
越来越多的国家采取了各种温室气体减排措施,征收碳税就是其中之一。
目前欧盟一些国家已实行碳税,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以芬兰、丹麦、瑞典和英国为例,对这四个国家的碳税情况进行比较分析,以期对中国有所启示。
关键词:气候变化;碳税;欧盟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12-0171-02随着全球气候变化带来的恶劣影响进一步加剧,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已成为一个热门议题,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采取了各种温室气体减排措施,征收碳税就是其中之一。
碳税是减少碳排放的一种重要经济手段,目前一些国家已实行碳税,从实施碳税成功减缓CO2排放的经验来看,征收碳税一方面可减少含碳量大的燃料的使用,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和使用;另一方面所得税收可用于减排技术研究和环境保护。
中国在当前的气候变化背景下,关于碳税开征的讨论同样十分热烈。
专家学者们纷纷提出要尽快引入或开征碳税的立法建议。
到目前为止,开征碳税的国家或地区虽然不多,但情况各异。
本文以芬兰、丹麦、瑞典和英国为例,对这四个国家的碳税征收情况进行比较,并对中国碳税的建立提出借鉴和启示。
一、欧盟各国碳税介绍由于欧盟各成员国之间除碳税之外,一般都有其他的能源税和其他的减排政策,且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减排目标不一样。
因此,目前欧盟内部并没有制定统一的碳税税率,各成员国之间存在一定差异。
具体情况如下:1.芬兰。
1990年,芬兰对每吨二氧化碳征碳税1.2欧元,并按照不同的税基对汽油、柴油、天然气和泥煤征收附加税。
征收的目的是降低能源消耗的增长,减少环境污染。
1995年初,芬兰对能源税结构进行调整,推出一种碳/能源混合税,对一次能源征收能源税,同时对化石燃料征收碳税,但对木柴、风能和非燃料不征能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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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税政策的双重政策属性及其影响以北欧国家为例摘要碳税既是一种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政策,也是一种财税政策,其设计需同时满足国家财政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两方面的政策要求。
因此在碳税政策设计过程中,需同时考虑并协调碳税政策对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作用,具体的协调方式将对碳税政策的框架设计和政策效果产生显著影响。
本文重点梳理了北欧各国碳税的演变历程,分析了北欧碳税政策的特点及其形成原因,并总结分析了在政策实践中碳税的不同表现形式。
北欧国家的碳税政策是世界上最早的碳税实践,在其政策实践过程中表现出了相似的阶段性特征,各国碳税政策设计的主要目的均由早期的国家财政需要逐步转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以及与其它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政策相衔接。
而在每一个阶段中,受相似的政治需求影响,北欧各国的碳税政策设计均表现出一些明显的共性特点,形成了特定的表现形式。
北欧国家碳税政策的演变说明,在碳税政策设计中往往难以充分兼顾财税目的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的,从而更多地受到某一类需求的影响,并在不同政策目标驱动下表现出不同的特点。
因此,在碳税政策设计时,应首先明确碳税政策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并统一政府各部门对碳税作用的认识,以保证碳税政策可以更有针对性,避免其它政治需求对碳税解决主要矛盾的政策效果产生干扰。
北欧国家碳税政策的演变对于我国以及考虑采用碳税政策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国家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关键词北欧;碳税;财税政策;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中图分类号F205;X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2104(2015)10-0023-07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5.10.004 碳税一般指对化石燃料依据其碳含量征收的消费税,是通过调控能源价格间接管控温室气体排放的一类重要政策工具。
事实上,所有针对能源产品征税的税种都具有调控能源价格从而影响能源消费并间接影响温室气体排放的作用。
可以认为所有的能源税都属于广义的碳税,但只有以化石燃料碳含量为计税依据的能源税才是严格意义上的碳税,两者的区别体现为税率水平的设定方式不同。
碳税既是一种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政策,也是一种财税政策,其政策设计因而受到财税政策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政策两方面需求的影响,体现出双重政策属性。
芬兰、丹麦、瑞典和挪威等北欧国家自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实施碳税,是世界上最早实施碳税的国家。
这些国家最初实施碳税政策的主要目的并不是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但随着对气候变化问题的重视,其碳税政策设计越来越多地体现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目的,其调整历程充分体现了双重政策属性对碳税政策的影响,是研究碳税政策的良好案例。
目前,国内对北欧国家实施的碳税政策进行了一定研究,但相关研究主要关注的是北欧国家碳税政策的具体设计或简单基于碳税政策的某一类政策属性[1-5],并未对北欧国家碳税政策的设计意图和政策调整的深层次原因予以充分关注,忽视了碳税双重政策属性对其设计的影响。
本文旨在通过梳理北欧国家碳税政策的设计演变,说明碳税政策设计如何受到财税政策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两方面需求的影响。
碳税政策设计往往只能更多地体现出某一类政策属性,难以实现对两类政策属性的兼容。
因此在设计碳税时,应首先明确碳税政策所针对的主要问题,保证碳税政策通过适当的形式解决主要矛盾,避免另一方面的需求对碳税政策解决主要矛盾政策效果的干扰。
1北欧国家碳税政策的总体情况北欧国家自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征收碳税,是世界上第一批征收碳税的国家,远早于其他国家的碳税实践。
北欧国家曾多次进行了碳税的税制改革,对碳税政策进行了大幅度的调整与完善,具体表现则为对碳税政策框架、管控范围、税率水平、相关减免规则与灵活机制的大幅修改。
政策调整的主要原因包括制度设计理念变化或制度不合理、整体税制改革需要和欧盟层面减排政策要求三类原因。
总体来看,北欧国家碳税政策的转型是一个长期且缓慢的过程。
但从时间维度看,北欧国家实施的碳税政策具有明显的阶段性特征。
北欧国家最初实施碳税的目的并不是为了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而是将实施碳税作为国家整体环境税改革中的重要环节,通过增设碳税,为降低居民的个人所得税和其它相关劳动税收提供政策操作空间,最终达到将税负由劳动力转向环境保护、税制绿化的目的[6]。
事实上,在随后十余年北欧国家的若干次财税政策改革中,实现税负转移始终是影响碳税政策设计最重要的因素。
在这个阶段中北欧国家的碳税政策始终未显著表现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政策的政策属性,其政策设计始终与北欧国家税制改革密切相关,更多地体现出了财税政策属性[7-8]。
北欧国家2005年同时实施碳排放权交易政策标志着北欧碳税转入第二阶段。
在这一年中,芬兰、丹麦和瑞典直接加入了欧盟排放权交易计划(EU Emission Trading Scheme,EU ETS),而挪威于2005年首先进行了本国的碳排放权交易实践,后于2008年才以EEAEFTA国家的身份加入了EU ETS[9]。
由于碳税和碳交易政策都是使排放者对其温室气体排放负担外部性成本的政策制度,因此碳排放权交易政策的实施对北欧国家碳税政策制度产生了一定的冲击,北欧国家主动或被迫对碳税政策进行了调整,并对碳税和能源税政策进行了界定,使得碳税与碳排放权交易政策得以共同服务于北欧国家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目的,产生了较好的协同作用。
事实上,加入EU ETS后,与EU ETS的衔接逐步成为了影响北欧国家碳税政策设计的最重要原因,这体现出了北欧国家对碳税政策定位的改变,更多考虑碳税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作用。
加入EU ETS后,碳税政策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政策效果将取决于两类政策的共同影响,因此北欧国家碳税税率水平设计受到了EU ETS设计的重要影响,表现为间接地与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需要挂钩。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碳税政策是北欧国家税制改革的直接产物,因此碳税政策始终是北欧国家弥补财政亏空的保障,碳税税收仍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一部分统一管理。
在EU ETS进入第二阶段后,瑞典政府通过对能源消费税和碳税税率的调整,于2008年、2011年和2013年分阶段免除了纳入EU ETS的工业生产设施的碳税纳税义务,具体情况如表1所示[20,22-23]。
此外,在2011年的政策调整中,瑞典政府还将能源税超额退税制度的门槛提高为销售额的1.2%[22],降低了对能源密集型企业的保护力度。
2014年瑞典碳税税率水平为SKR 1 076/CO2e,与2008年政策调整前税率水平大致相当[16]。
2.4挪威挪威自1991年开始实施碳税,其管控对象为液态燃油和离岸石油业所使用的原油和天然气,管控范围包括家庭、陆上交通和部分工业(纸浆和造纸、养鱼业等)等多个领域[24]。
自1999年起,挪威将国内航空和航运领域纳入碳税管控范围,但未对管控的化石能源品种进行调整。
直到2010年才将上述各领域中使用的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纳入碳税管控[25]。
挪威碳税的税率水平设计与其它北欧国家有所不同,表现为单位碳排放所对应的碳税税率水平依不同行业和能源品种不同。
1994年挪威碳税的平均税率水平约为NOK230/tCO2e,其浮动范围为NOK 110-350/tCO2e[24],该税率水平在2008年之前基本保持了稳定。
挪威碳税的减免机制仅适用于因政府扩大碳税管控范围和管控对象而新增纳税产品,而且减免力度随时间逐步降低[25]。
由于挪威国家电力生产的97%来自水力发电,而挪威工业企业的生产能源消费中电力消费超过半数,因而碳税对挪威工业领域管控的实际效果并不明显。
为此,挪威政府实施与部分重点工业行业签署行业自愿减排协议是政策,以代替碳税对相关工业领域的排放进行管控[26-27]。
挪威在2005年就建立了挪威碳市场(NO ETS)。
为了保证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政策体系的协调,挪威政府规定已经纳入碳税政策管控或签署自愿减排协议的企业不必加入NO ETS[28]。
2008年挪威加入EU ETS并终止NO ETS,由于符合纳入标准的排放设施应被强制纳入EU ETS,因此挪威政府对碳税与碳交易政策的协调方式进行了调整,调整后除离岸石油业外,其他所有被强制纳入EU ETS的设施不必再缴纳碳税[28]。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由于离岸石油业是挪威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也是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源,挪威政府认为单纯依靠EU ETS无法达到足够的管控效果,因此将其同时纳入了碳税和EU ETS进行管控,但挪威政府下调了离岸石油业适用的碳税税率水平以保证调整后的碳税税率与EU ETS下排放配额价格之和等于原碳税税率水平,即挪威对离岸石油业的管控强度在加入EU ETS前后保持了一致[27]。
由于碳税和碳交易政策纳入范围产生的变化,2009年挪威政府与工业行业协会重新签订了自愿减排协议,并对没有纳入EU ETS的工业企业采取了排放总量的限制措施。
但此类措施仅持续到2013年便被取消,这是因为EU ETS进入第三阶段后,碳交易政策的管控范围进一步扩大并纳入了挪威全部工业排放源[25]。
2014年挪威政府为应对EU ETS下排放配额价格下跌而将碳税的参考税率从约NOK 100/tCO2e大幅提高至NOK 330/tCO2e,调整后挪威各行业所适用的碳税税率在NOK25-419/tCO2e之间,其中NOK 25/tCO2e仅用于满足欧盟能源税指令的要求,而NOK 419/tCO2e仅适用于离岸石油业,以引导离岸石油业使用来自陆地的清洁能源[25]。
3北欧国家碳税政策的特点及其形成原因虽然北欧各国碳税的具体实现方式具有一定差异,但各国的碳税政策设计表现出了一些相似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3.1碳税政策设计与能源税政策联系紧密碳税是对二氧化碳(或温室气体)排放征税的政策机制,是一种内部化温室气体排放外部性的有效手段。
但事实上,出于实际可操作性和与财税体系相协调的考虑,碳税政策往往被设计为一类针对化石能源消费征税的消费税,只用于管控能源消费温室气体排放。
因此碳税政策在很多情况下就是一种能源税,其政策设计应满足国家能源财税政策体系的要求。
北欧国家的碳税政策就采取了这种设计方式,因此碳税的政策框架与征缴方式与能源消费税完全一致,即采取了主要在能源产品生命周期的上游征税、仅在下游体现特殊政治考虑的传统方式。
特别是,由于北欧国家最初实施碳税的主要政策目的并非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因此在这个阶段中碳税政策设计主要取决于能源财税政策体系的整体设计,表现为碳税与其它能源消费税政策同步调整,相互关联,而许多减免机制也是基于总体能源税负考虑而设计,并未体现出碳税的独特性。
这使得在部分北欧国家的政策设计中,碳税与其它能源消费税的区分并不明显,如丹麦曾在碳税税目下开征电力税,芬兰碳税曾长期作为能源消费税的条款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