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合同法绪论
合同法绪论-张课件 (一)

合同法绪论-张课件 (一)合同法作为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合同法的认知与理解已成为法学学生的重要任务之一。
本文将对于张课件中的合同法绪论进行单项分点分析,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掌握合同法的基本理论和要素。
一、合同概念合同是指合法协议的陈述,其具有约束力。
从这一定义来看,合同既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也是具有实质约束力的文件或名义。
值得一提的是,合同并非单纯的口头、书面协议,更包括按照习惯行为或者事实行为确定的协议。
二、合同的功能和意义合同不是让交易各方仅仅完成交付货物或服务的协议,更重要的是作为对各方权益的划分和约定,合同的存在使得各方在交易中的权益得以有据可依。
由此推及,合同有助于稳定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各方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的作用与意义,成为市场经济体系中必不可少且不可或缺的法律制度。
三、合同的构成要素从合同的法律本质来看,合同的构成要素有四个,即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形式、合同的效力。
在具体的合同案例中,合同的各项要素应当互相补充、相互依存,以合法、公正、保护各方利益为出发点和核心目的。
四、合同的形成与法律效力合同的形成,一方面需要各方自愿的意愿表达,另一方面需要合法的、真实的和全面的合同内容。
对于今天的合同来说,合同的形成方式多样,从传统的口头协议到如今的电子合同,从盲目地信任到政府监督都可以成为合同形成的要素之一。
合同的法律效力则是评价一份合同是否有效和强制的重要标准之一,同时也是合同正当性和合理性的保障、合同内容实施的必要支撑系统。
综上所述,合同法是一个较为宽泛的复杂领域,需要不断学习和钻研。
本文通过对于张课件合同法绪论的单项分点分析,期望可以为读者更好地去理解和掌握合同法的基本概念、构成要素、形成与效力等方面的知识。
同时也提醒大家,合同法的理解、解释与适用,也是一种对合法、公正、公平和保护各方利益的成果。
《合同法》一、绪论

第一章 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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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概念的具体含义
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 组织所实施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 关系为目的和宗旨 3、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或意思表 示一致的协议
第一章 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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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合同法之情形
1、政府依法维护经济秩序的管理活动,属于行政管理关 系,不是民事关系,适用有关政府管理的法律,不适用合 同法。 2、法人、其他组织内部管理关系,适用有关公司、企业 的法律,也不适用合同法。 3、《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 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因为身份关系 并不属于交易关系,当然不应受合同法调整。 4、劳动关系,适用劳动合同法。一般的劳务合同,适用 合同法。
第一章 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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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鼓励交易原则 合同法本旨在规范交易过程并维护交易 秩序。而鼓励交易可促进市场发展、提高 效率、维护当事人的合同自由。 具体表现: 1、缩小了无效合同的范围 2、严格区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3、合同订立制度体现鼓励交易 4、严格限制违约解除合同的条件
第一章 绪论 18
四、我国合同法的体系
《合同法》
第一章 绪论
第一章 绪论
1
参考著作
[1]王利明、房绍坤、王轶 著,《合同法》,中国人民大 学出版社,2011 [2] 李永军 著,《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10 [3] 韩世远 著,《合同法总论》,2011 [4] 余延满 著,《合同法原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 [5] 梁慧星 著,《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11 [6] 张广兴 著,《债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 [7] 郭明瑞 著,《担保法》,法律出版社,2010
合同法第一章

• 2000年5月,三原告来到被告成都某快餐店 就餐。被告店门口的灯箱广告中宣称:每 位18元,国家公务员每位16元;1.3米以下 儿童9元;当天生日者,凭身份证免费就餐 一次。原告每人交纳了18元进店就餐后, 认为被告“每位18元,国家公务员每位16 元”的规定是对原告的歧视。为此,2000 年6月上旬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返还 多收的人民币6元,撤除广告中对消费者歧 视对待的内容,并向三原告赔礼道歉。
益,征用相对人的财产并给予补偿的行政合同。 这类合同目前广泛运用于城市建设、交通铁路、 水利设施等基础建设领域。 )
• 狭义合同是指民事私法领域的合同,如物 权、债权、身份权和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合 同关系; • 最狭义的合同指关于当事人债权债务的协 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所规范的合同, 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 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可知它不包含身份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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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与社会发展 意思自治 诚实信用 平等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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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与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合同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 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要实现 的重要任务。 形式公平 实质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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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与经济效益 合同是有效地利用资源,实现资源优化 配置的手段,所以,合同及其法律具有 追求、促进经济效益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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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与道德伦理 交易活动以等价为原则,正是等价交易 构成了伦理的基础,并通过对无偿利用 和剥夺的一般性禁止,强调遵循交易规 则、诚实信用等道义规范,形成市场秩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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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合同法的作用 一、合同法与市场运行 市场经济是动态经济,始终处于运行状 态。市场运行以市场主体的交易活动为 基本内容,无数的交易活动构成完整的 市场。 合同法保障交易活动的顺利开展 合同法是市场经济的核心交易规则,基 本法律,自然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 基本法律
第三编第一章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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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小王对小刘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后来小刘 果然考上了研究生,向小王求婚,但小王拒绝了。小刘可以 追究小王的违约责任吗?
不可以。因为这是涉及人身的合同,合同法 不予调整,婚姻有婚姻法调整。婚姻法对于 婚姻的基本原则就是婚姻自由。
二、合同的分类 (一)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三)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 (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六)主合同与从合同
选择题
甲与乙订立买卖合同,合同到期,甲按约定交付了货物, 但乙以资金紧张为由迟迟不支付货款。之后,甲了解到,乙借 给丙的一款项已到期,但乙一直未向丙催讨欠款,于是,甲向 人民法院请求以甲的名义向丙催讨欠款。甲请求人民院以自己 的名义向丙催讨欠款的权利在法律称为( )。
A.代位权 C.撤销权
B.不安抗辩权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权让与行 为就生效。
二、无效合同 (一)无效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二)无效合同的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
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选择题
选择题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可撤销合同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的有 效期限是( )。 A.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 B.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年内 C.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 D.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2年内
C
选择题
对于可撤销的合同,( )有权予以变更或撤销。
A.人民法院
B.人民检察院
A.6月12日
B.6月13日
B
C.6月14日
合同法绪论及第一章

合同法的总则与分则
总则:合同的一般规定 总则的意义:指导、统一、简约、补遗作用
个还款协议,王玉梅母子俩还给他打了一张收款收条,并请居委会主任作见
证,签还款协议。王玉梅到银行查询,银行说钱在2004年1月2号已经被一
个叫赵建平的人取走了。赵建平首先凭着李香兰的身份证将存单挂失,七天
之后,拿着李香兰签过字按过手印的委托合同取走了钱,而且,委托合同还
经过了公证,公证书上明确写着:兹证明委托人李香兰与受托人赵建平于
江苏省海安县某建设公司会计申某今年遇到
了一件怪事,其将工资付给一带着印章和户口薄
的职工家属后,职工本人事后竞声称没有收到工 资,还为此与公司打了一场官司。10月15日, 海安县法院审结一起因此发生的劳动合同纠纷案,
一审判令被告某建设公司给付原告王某工资 7304.74元。申某系某公司下属一工程处的会 计。2003年1月30日上午,其在上班时,突然 来了一名妇女。该妇女声称是工程处职工王某的
2、你认为法院会如何判决?
妻子,现在代夫来领取工资,并拿出了刻有王某
名字的印章及王某的户口薄。申某翻开工资表,
进行核对后了解到,王某确系本工程处的钢筋工, 2002年度工作了312.5个工日,应获取工资报 酬7304.74元;2003年春节期间,王某被单位 安排在苏州工地上站岗,未能回家领取2002年 度的工资。妻子帮丈夫领工资本是
边人很多,场面有些杂乱,薛安东就没把存单拿出来,他原打算另外找时间
来还给老人,但第二天,老人就去世了,并没有留下书面遗嘱。现在,
合同法复习资料

合同法复习资料第⼀章绪论第⼀节合同法的概念⼀、我国对合同概念的定义我国——最狭义合同说。
我国合同⽴法对合同概念的定义1、《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5条:合同是当事⼈之间设⽴、变更、终⽌民事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2、《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然⼈、法⼈、其他组织之间设⽴、变更、终⽌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份关系的协议,适⽤其他法律的规定。
⼆、合同的特征1、合同是⼀种民事法律⾏为(性质)2、合同是两⽅以上当事⼈的意思表⽰⼀致的民事法律⾏为;3、合同是以设⽴、变更、终⽌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的的民事法律⾏为;4、合同是当事⼈各⽅在平等⾃愿基础上产⽣的法律⾏为。
合同主体包括:平等的⾃然⼈、法⼈、其他组织。
三、合同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交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节合同法的历史发展⼀、古代合同法《汉谟拉⽐法典》是最早的成⽂法。
合同主体受到严格地限制;注重合同形式⼆、近代合同法近代合同法是指资本主义⾃由竞争时期的合同法,以法国民法典中的合同制度为典型代表,以合同⾃由、抽象的平等的⼈格、个⼈责任诸原则为明显标志。
1、契约⾃由(订⽴合同、选择合同对⽅、决定合同内容、选择订约⽅式)2、契约神圣(合同优于法律,约定必须遵守)三、现代合同法1、具体⼈格的登场;2、新的交易形式逐渐普及,新的合同理念陆续诞⽣3、合同⾃由受到限制,出现了强制缔约;4、社会责任抬头;5、⼀般条款作⽤的增强6、统⼀化趋势7、劳动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增特殊性,形成⾃⼰相对独⽴于完善的体系,最终从民法中分离出去。
四、我国合同⽴法发展过程1、初创阶段(1950--1956):⼴泛运⽤合同形式固定各种经济关系。
2、曲折的发展阶段(1957--1966)3、再次被废弃阶段(1966年5⽉--1976年10⽉)4、逐步建⽴和完善(1976年⾄今);1999年3⽉5⽇颁布和施⾏了《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
合同法总论

合同法总论第一章合同法概述第一节合同法的概念与特征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具有以下特征:1. 合同法是私法的组成部分,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
2. 合同法以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自由。
3. 合同法具有规范性和指导性,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提供法律依据。
第二节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合同法调整的范围包括:1. 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转让、终止等。
2. 合同的效力,包括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等。
3. 合同的担保,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
4. 合同的解释、争议解决等。
第三节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1. 意思自治原则,即当事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订立合同。
2. 公平原则,即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当公平合理。
3. 诚实信用原则,即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
4. 合法原则,即合同的内容和目的必须合法。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一节合同的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要约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 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
3. 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节合同的承诺承诺是对要约的接受。
承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承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 承诺的内容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3. 承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作出。
第三节合同的成立合同自承诺生效时成立。
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一节有效合同有效合同是指符合法律规定,能够产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第二节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是指因违反法律规定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第三节可撤销合同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的合同。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一节履行的原则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二节履行的方式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履行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付货物、支付价款等。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第一节合同的变更合同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变更合同内容。
第一章 合同法概述

合同法的原则,是适用合同法的特定 领域乃至全部领域的准则。
合同自由 合同正义 鼓励交易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主体平等原则(3=) 合同自由原则(4=)(私法自治) 权利义务公平原则(5=)(合同正义) 诚实信用原则(6=)(民法帝王条款)) 合法原则(7=)
合同自由原则(契约自由)
四、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按照当事人双方有无对价给付为标准划分 (1)有偿合同:双方互为给付而取得对 价的合同; (2)无偿合同:一方只为给付而无对价 的合同。 (3)合同是交易的法律形式,而交易以 等价有偿为原则,故现代法上以有偿合 同为常态,以无偿合同为异态。 无偿合同:借用、赠与等
五、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第一章
第一节
绪论
合同法的概念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合同法的历史发展
合同法的作用 合同法的原则 合同法的体系
第一节 合同法的概念
一般规定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概念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 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 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商事合同为主)
合同、契约、协议的同义性
《合同法》相关条文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 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 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二)特点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双方或多方法律 行为) 合同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并且按意思表示 的内容赋予法律效力。(即当事人的意思就是 行为的后果,也是法律保护的内容)
第二章
合同的分类
一、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 典型合同,即有名合同,合同法明确规定, 赋予名称的合同类型。 非典型合同,现有法律没有规定,也无名称。 分类的意义:非典型合同在不违反公序良俗 和强行法的前提下,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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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合同法绪论
第一节合同法的概念
一、合同
劳动合同行政合同民事合同(包括:物权合同,债权合同,身份合同)
《合同法》所规范的为债权合同,即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与契约
在民法学说史上,曾有合同与契约的区别。
前者为当事人的目的相同,意思表示的方向也一致的共同行为。
如合伙合同。
后者乃当事人的目的对立,意思表示的方向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
如买卖契约。
我国现行法已不再作如此区分,把二者均称为合同。
三、合同的法律性质(特征)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并且按意思表示的内容赋予法律效果,故为民事法律行为,而非事实行为。
2.合同是双方或者多方的合意行为。
合同既为协议,必然要求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达成合意。
这是合同区别于单方法律行为的重要标志。
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
也就是说,合同以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动为目的。
4.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
合同自由是其灵魂。
当然,在现代法上,为实践合同正义,合同自由常受到限制,如强制缔约、格式合同、劳动合同的社会化等等。
总之,民事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愿意接受法律上的强制约束力的协议,不同于没有法律拘束力的道德、宗教关系。
它是平等主体之间意思自治的体现。
作为法律事实,合同既不同于事实行为,也不同于单方法律行为(如遗嘱),还不同于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四、合同与“好意施惠关系”
1.何为“好意施惠关系”?
所谓“好意施惠关系”,一般是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有恩惠的关系。
“好意施惠关系”在日常生活中常有发生。
如搭乘便车;代为投递信件;邀请参加郊游或宴会;火车过站叫醒;答应陪同散步等等。
在两大法系,好意施惠关系以施惠人为受惠人提供某种便利服务为常态。
2. “好意施惠关系”与合同存在类似之处:合同以合意为本质特征;“好意施惠关系”双方当事人也存在一个“合意”,一方“要约”,另一方“承诺”,往往具备合同的外形,德国学者Haupt甚至认为,好意施惠关系可构成事实上的契约关系。
3.但通说认为,好意施惠关系并非合同关系,此类行为皆为无偿,且一般都是基于社会共同生活互相扶持协助所为的约定,乃是一种情谊行为,或社交行为,而非合同义务,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与诉求力,否则,有违人民的法律感情。
例如:甲男追求女同事乙多时,乙均不予理睬。
某日,甲当众邀请乙参加晚宴,乙为顾全甲脸面,表示同意。
事后,乙反悔,不拟赴会。
此类情形,乙虽同意甲的“要约”,但世界各国均认为:甲不能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乙届时必须赴宴,或者声请强制执行。
纵使甲已支出买花、出租车资等费用,亦不能请求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
在英美法,得以约定欠缺约因为理由否认其拘束力;其它国家,多以缺乏受法律拘束的意思为原因。
4.一般认为,合同与好意施惠关系存在以下主要区别:
(1)合同主体须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并需要履行理性人的注意义务;好意施惠人可以不具备行为能力。
(2)合同尽管为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产物,但其法律效果为法律明文规定,而且缔约双方必须有创设法律关系或产生法律效果的意向;而好意施惠关系超出了对于一般人的要求,好意施惠人一般具有良好品行,其施惠行为目的不在于产生法律上的效果,而只是一种道德上的好意使然,因此,好意施惠行为不产生强制
执行力,受惠人也不能要求施惠人实际履行,以免害及施惠人的行为自由,影响整个社会法律秩序和道德秩序的形成。
(3)合同以有偿、双务为常态;而好意施惠关系是无偿关系,所谓“施恩不图报”。
5.实务中,无偿合同、无对价的单务合同与好意施惠关系容易混淆。
区别合同关系与好意施惠关系的方法为:(1)在有偿的情况下,当事人的约定一般可构成合同。
(2)在无偿的情况下,区分的关键在于判断一项无偿承诺是否应该具有法律的强制执行力。
需要解释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并结合交易惯例与诚实信用原则及当事人的利益从受惠人的观点加以认定。
具体地说,诸如赠与、无偿保管、借用、无息借款等,虽然是无偿的,但是涉及到所有权或使用权转让或财产交付,应认定为无偿合同关系,以有利于提高当事人的注意标准以及对对方当事人的约束。
实务中,无偿委托合同与好意施惠关系最不易区分。
委托合同一般基于特殊人身信赖,且只有经过委托人的委托才可发生;而好意施惠关系不以人身信赖为必要,且往往也不需要经过“委托”,单方施惠亦可构成好意施惠关系。
多表现为施惠人为受惠人提供某种便利服务。
6. “好意施惠关系”性质上为道德关系,施惠方的承诺仅为道德义务,不具有法律拘束力,对其承诺的不实现或不完全实现不负违约责任。
但施惠方不承担合同义务,并不意味着一旦在“好意施惠关系”中发生了损害,施惠方毫无干系。
因为,施惠方一旦开始进行施惠行为,他就必然负有对他人的人身和财产注意和保护义务,这是与主行为附随而来的义务,并不因施惠行为的“好意”、“无偿”的性质而得免除或减轻。
对该注意义务的违反导致他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失,施惠方就可能成为侵权人,“好意施惠关系”就可能演变为“普通侵权行为”。
“普通侵权行为”适用过错归责原则。
考虑到“好意施惠”的动机,在大陆法系,对施惠人行为是否具备违法性的要求十分严格。
一般区分受惠人所受的损害是财产利益损害还是人身利益损害而区别对待。
如果是财产利益损害,只有当施惠人的行为被法院认定为违反善良风俗,并且主观上具备故意,才构成侵权;如果是人身利益损害,可以类推适用无偿委托关系中受托人应尽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样的注意的标准,换言之,施惠人也需对一般过失行为负责。
案例1:某甲去外地郊游,迷路于乡间小道,一筹莫展时,迎面开来一辆轿车(车窗上贴着“新车新手,感谢关照”),某甲拦下轿车,问司机乙能否将其带往某县城,乙说“我是新手,你不怕出事就上来。
”甲二话没说便上了车。
距目的地3公里处,乙因错打方向盘,撞到路边树上,导致甲右臂折断,花去医药费1万元其他损失1万元。
现甲向法院诉称:我请求乙拉我,乙同意我乘车,我们两人存在合同关系,乙开车有过错,应赔偿我2万元损失。
乙辩称,我和甲根本没有合同关系,我是出于好心才捎带他的,我的车窗上明明贴着“新车新手”,而且又提醒了他,他愿意搭乘是自冒风险,理应风险自负。
我不能学了雷锋又赔钱。
请问该案如何处理?
案例2:《今日说法》播出的真实案例《楼上楼下》
错误!超链接引用无效。
思考:“好意施惠”与我们平常讲的“施舍”是否一回事?
否。
“好意施惠”多表现为一种无偿提供便利的服务,当事人间无意设立权利义务关系,是一种高尚的道德行为;“施舍”一般属于赠与合同,常常涉及财物的交付或权利移转。
参考案例:
1、女士搭便车出车祸瘫痪老同学司机赔偿119万http.doc
2、出好意同乘一车出事故司机有责.doc
3、好意同乘的责任承担.doc
4、因“好意同乘”引发的侵权责任分析.doc
5、论风险自负对好意同乘中利益失衡的救济.doc
6、论风险自负对好意同乘中利益失衡的救济.doc
五、合同法
1.概念有关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交易关系的法律。
2.本质合同法全面规制市场交易活动,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
(1)从经济与法的角度来看,合同关系是可期待的信用,合同法保护这种信用。
(2)从当事人的目的及利益观察,合同及其法律是债权人实现其利益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