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案例
合同法教学案例

《合同法学》教学研讨案例集《合同法学》课题组编2005年3月9日前言本课程教学研讨案例集是课程组全体成员在近几年的教学实践中共同总结出来的,充分反映了《合同法学》的课堂教学内容,符合教学大纲的规范要求。
《合同法学》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学科,在理论授课的过程中加入案例教学,一方面能够使学生及时地吸收课堂教学内容;另一方面有助于提高学生的实际应用能力。
让学生多阅读案例、分析案例对于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会起到积极的作用。
教学研讨案例集的编写是一个不断完善与发展的过程,本课程组全体成员要以申请本课程的院级精品课程立项为契机,在今后的课程建设中要不断的完善与丰富本教学研讨案例集。
由于课程组成员能力与知识的有限性,本教学研讨案例集在编写中会存在一些缺陷与不足,请各位专家予以批评、指正,我们在今后的授课过程中一定会吸收意见与建议,不断提高编写水平。
目录1、第一部分合同与合同法概述4页2、第二部分合同的成立8页3、第三部分合同的内容和形式16页4、第四部分合同的效力22页5、第五部分合同的履行30页6、第六部分合同的保全37页7、第七部分合同的变更和转让40页8、第八部分合同的解除45页9、第九部分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51页10、第十部分违约责任57页第一部分合同与合同法概述案例1:案情:南京台商何先生问:最近,我厂向生产学生书包向甲纺织厂发去传真,要求该厂能够在一月内为我厂发一批布料。
该传真载明了所要布料的品种、型号、价格、数量,以及交货时间、地点和交货方式等内容。
传真发出后十天,乙纺织厂为我厂送来样品,该厂同类产品的价格比甲厂要低25%。
于是我厂与乙厂签订了合同书,购买乙厂的布料。
正在这时,我厂收到甲厂同意供货的传真。
为避免重复购货,我厂赶紧给甲厂发去传真,声明我厂已经购货,不再向甲厂购货。
但五天后,甲厂将货送至我厂。
请问:如果按照新的《合同法》,我厂是否可以未与甲厂签定合同为由拒收货物?争议问题: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成立?(合同的成立要件)分析与解决:根据新《合同法》的规定,你厂与甲厂之间的合同关系是成立的。
《合同法学》章后案例及答案3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二、案例分析[案例一]某甲年已六十,膝下无子女,有路边平房2间。
某乙为本村青年,常帮助甲打理日常生活。
为从长计议,现甲、乙经村委会主持达成书面协议如下:(1)乙对甲负责生前扶养、医疗及死后埋葬;(2)甲百年之后,路边平房2间归乙所有。
现甲将平房借给邻居丙使用,乙因与丙不和,不同意丙使用,甲坚持借给丙,乙为此不再扶养甲达1个月。
甲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履行协议。
问:法院在审理本案中可否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依据是什么?答题要点:本合同为遗赠扶养协议,虽然规定在继承法中,应首先适用继承法的规定,但其实质主要为财产关系的合同,因此笔者认为,在继承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合同法完全有补充适用的余地,不受合同法第2条第2款关于身份合同不适用合同法的限制。
[案例二]私企老总甲因其妻无法怀孕,与乙自愿达成借腹生子(租借)协议如下:甲支付乙定金2万元;乙在租期两年内一直居住在甲的高级别墅里,并自愿与甲进行性生活,直到为甲生下孩子才能离开高级别墅;两年后,如果乙为甲生男孩可获得报酬20万元,生女孩可获得报酬10万元;乙生完孩子,拿到钱后,双方以及乙与孩子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
问: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答题要点:该协议无效,因为其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
[案例三] 2004年6月,甲经朋友乙介绍,与丙达成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约定:丙将其面积为60平方米的临街房屋一间租给甲开办游戏厅,月租金为2000元;开办游戏厅的一切责任由甲承担,与丙无关;甲应先支付两个月的租金,以后按月付租。
合同签订后,李某按约支付了7月、8月的租金,但以后并未按月支付租金。
同年12月,李某开办的游戏厅因涉嫌赌博活动而被公安机关查封。
后丙多次催要9月至12月的租金,甲皆置之不理,2005年3月,丙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中查明,丙在签订合同前,曾向介绍人乙询问过甲的情况,丙亦亲自问过甲租房的目的。
甲告诉他:麻将大家都玩厌了,游戏机还较新奇,这个游戏厅就是给大家一个寻刺激的地方。
合同法案例解析 第一章 合同法概述

第一章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8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2条]。
(二)特点1、合同是一种协议。
协议就是指经过谈判、协商后所取得的一致的意见,是意思表示的一致。
也就是人们就做某件事情经过讨价还价后达成的相同的没有分歧的想法。
协议的核心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合意。
单方意思表示不可能构成合意,不可成立合同。
2、合同效果在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①道德义务或者行政法效果不属于权利义务关系。
《合同法》第2条第1款将合同界定为与民事权利义务相关的协议,发生在法律层面之外的协议,不能产生法律后果,但可能成为所谓情谊行为。
例如,朋友之间相互请客吃饭,显然不存在使对方产生给付请求权的意思,被请之人至多享有消极利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如请求补偿车费、请求支付购买礼物所支出的费用。
②事实关系不属于权利义务关系,引起事实关系变动的事实与合同无关。
例如,占有属于事实而非权利,交付虽然可能涉及当事人关于占有变动的意思一致,但因该意思指向事实关系变动而非权利义务关系变动,因此不属于合同,不适用《合同法》关于合同的相关规定。
③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通则》第2条)。
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包括财产权关系和人身权关系。
关于财产权和人身权变动的意思表示一致,构成合同。
应予注意者,《合同法》并未否定关于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的合同属性,只是这些合同在法律适用上优先适用其他特别法律的规定,在其他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可以参照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第2条第2款)。
3、合同效果在于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设立,强调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从无到有,例如甲出卖某物于乙而形成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
合同法案例分析

第一章合同法概述案例一:这个承包合同能这样修改吗?案情介绍:在*乡村,村长将一荒芜的果园承包给村民黄*,双方签订了果园承包合同。
合同规定:由黄*承包果园,每年上交村里承包费5000元,承包期10年。
黄*承包果园后,动员全家起早贪黑,在果园里辛勤劳作,精心栽培,很快果园就起死回生,果树上挂满了果实。
村长一见果园经营得如此好,今年的收成一定很好,就眼红了,决定重新订立果园承包合同。
村长未与黄*协商,单方面将承包合同中的承包费提高至每年上交10000元,并将承包期缩短至2年。
还通知黄*,如果不按此合同履行,将解除合同,收回果园。
村长将新订立的果园承包合同交与黄*签字,黄*拒绝。
村长就派人将黄*强制押到村委会,强迫黄*在新合同上签字。
后来,黄*拒绝履行合同,村长派人将果园的果子全部摘走,黄*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
试分析:1.村长单方面重新订立果园承包合同,有法律依据吗?2.村长的行为法律效力如何?为什么?3.请适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分析村长的行为是否,若是,违反了哪条原则?☆案情分析1、村长单方面重新订立果园承包合同没有法律依据。
2、村长强行订立新的果园承包合同的行为没有法律效力。
依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从合同的订立到合同的生效都要具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基本条件,村长的做法不仅违背了合同订立的基本要求,而且还因以胁迫手段订立合同,导致该新果园承包合同变为可撤销合同。
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54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3.村长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第3条平等原则和第4条自愿原则的规定。
平等原则是我国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这一原则意味着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相对方。
合同法案例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例一]甲、乙为朋友,甲借乙人民币1万元,约定年息500元。
问:甲乙的借款合同是:A.有偿合同B.无偿合同C.单务合同D.双务合同[例二]甲、乙双方达成协议,约定甲将房屋无偿提供给乙居住,乙则无偿教甲的女儿学钢琴。
对于该协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属于无名合同B.属于实践合同C.应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D.可以参照适用合同法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例三]下列关于保险合同性质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A.射幸合同B.格式合同C.双务合同D.诺成合同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二节.合同订立的程序[案例一]2月21日甲厂向乙厂发一报价单,称:甲产愿向乙提供10万吨石灰石,每吨价格20元,价格中含运费,在合同成立后两个月内运送。
3月1日乙向甲发一购买石灰石的订单:乙要求甲从3月11日始提供石灰石,每天提供1000吨。
按该规定,10万吨应在6月运完。
但因各种原因,直到10月才全部交完货。
为此,乙以甲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甲赔偿乙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案例二]甲建筑公司向A、B、C三钢材公司发通知:“我公司需某某型号的钢材1000吨。
如贵公司有货,请速与我公司联系,我公司希望购买此类钢材。
”甲公司于同一天收到三家钢材公司的复函,都说自己公司备有甲公司需要的钢材,并将价格一并通知了甲公司。
甲公司收到三公司复函后,认为C 公司价格合理,且老厂质量信得过,故当天下午即去函称将向其购买1000吨钢材,请其速备货。
C公司随即复函甲公司,说其有现货并于第三天将钢材运往甲公司。
A公司在发出复函的第二天,先行载运200吨钢材送往甲公司。
在甲公司收到C公司复函的第二天,A公司的车队运送钢材到甲公司,并要求甲公司收货并付款。
甲公司当即函电C公司,请其仅运800吨钢材。
C公司复电说全部1000吨钢材已发运。
甲公司收到C公司复电后,就对A公司说为照顾其损失只收下其100吨其余不收。
A公司对此不服,认为甲公司还应收取另外的100吨钢材。
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 3 区分意义 双务合同的最大特点在于双方的债务之间存在牵连性或依存 性。此种牵连性在单务合同中是不存在的。 具有对价意义的义务之间可以发生以下三种牵连关系: • (1)成立上的牵连关系 一方的债务在合同成立时已经发生履行不能的(所谓原始不 能),该方的债务被免除,对方的债务的命运与此相同即也被 免除, • (2)履行上的牵连关系 如果一方依约履行了自己的债务而对方却没有依约履行,一 方应当从对方获得的对价就无法获得或无法充分获得,故为防 止履行风险,当对方不履行义务或不按约履行时,一方即有权 拒绝履行其义务,这被称为履行抗辩。
对价可以是现时的或将来的。 所谓现时的对价(present consideration)是指当在 合同成立前通过行为(或履行)而提供的对价 ,故又称 为已经执行的对价(executed consideration),它一定 是某种行为或容忍(an act or a forbearance)。 与此相对,所谓将来的对价(future consideration) 是指向对方允诺在合同成立后的某个将来时间履行约定的 债务,此种对价因此被称为尚待履行的对价(executory consideration),它一定是一种回报性的允诺(a return promise)。 在实践中,绝大多数合同都是有偿的。买卖、租赁、承 揽等属于典型的有偿合同。
• 1表示的用语(完全)不一致的情形 双方的意思表示不一致,属于没有合意。 【范例】X想把自己拥有的草津乡村俱乐部的高尔夫会 员权甲卖掉,于是在互联网的在线商店(on-line shop) 发布了要以500万日元出售甲的信息。Y作出愿意以400万 日元购买甲的意思表示。 • 2表示的用语一致、意思表示的内容一致的情形(错误) 【范例】 Y把X的表示错看成大津乡村俱乐部,作出愿 意以500万日元购买的意思表示。 • 3表示的用语一致、意思表示的内容不一致? 【范例】X想的是滋贺县的草津乡村俱乐部,而Y却以为 是群马县的草津乡村俱乐部,并作出愿意以500万日元购 买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案例分析(通用版)

合同法案例分析①该案如何处理?②设该乡镇企业与公司A有隶属关系,则该案如何处理?案例二1988年3月30日,某县先锋大队与该村“豆腐大王”蒋刚签订承包合同,将只承包给本队社员的队属春光豆制品厂交由蒋刚承包。
合同规定:承包期限为1年,自1988年4月1日至1989年3月31日;蒋刚要向先锋大队交纳承包利润18000元,春光豆制品厂经营了一个半月时间,便交给他的一个外地亲戚以他的名义在此经营管理;而蒋刚本人又在他处受聘。
先锋大队发现此情况后,便向蒋刚提出解除合同。
蒋刚表示反对,仍要求继续进行承包。
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成,先锋大队遂诉至法院,要解除与蒋刚所签订的承包合同,并要求蒋刚交纳其承包期间承包利润。
问:此案如何处理?案例三1994年7月,技术人员梁某与某民用化工厂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梁某把自己所有的专利技术“两用鞋刷”(专利号88201848)转让给民用化工厂在一定范围内实施。
合同规定:梁某负责提供该项专利技术的图纸资料并进行技术指导;民用化工厂负责投资、生产设备、材料及产品销售;化工厂向梁某支付技术转让费1500元,此外付技术指导费每月50元,至化工厂掌握该项技术为止;合同还约定技术保密期限等条款。
合同成立后,双方开始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梁某携有关技术图纸和技术资料到化工厂进行现场辅助和技术指导,化工厂安排了生产设备、原材料,并向梁某支付了技术转让费1500元。
化工厂在联系销售过程中,遇一急需活干的加工厂,便与这个厂签订了一项转让专利技术的合同,约定对方支付技术转让费6000元,另外按产品销售额提成2。
此后,化工厂因自己尚未掌握该专利技术而未能向加工厂按约及时转让,加工厂要求对方负违约责任,双方争执不休,被梁某知道,遂以化工厂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转让专利技术的事实,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依法判决;化工厂支付违约金1万元;专利技术失密损失费2万元;指导被告方工作期间的指导费100元。
问:此案如何处理?案例四1992年2月1日,某市物资局供销公司与某县王路居预制厂签订购销钢材合同。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2、我国《合同法》调整的合同的范围主要是但不限于债权合同,物权合同等其 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有关财产的合同都应受《合同法》调整。
《物权法》第172条:设立担保合同,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 保合同。
赠与、借用等。 注:(1)对价不一定要等价。
(2)有偿、无偿与双务、单务两种区分的关系: 双务合同都是有偿合同; 单务合同并非都是无偿合同。 如: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利息的。借款交付时借款合同成立,此时 出借人不负有义务,借款人要负偿还义务(单务),并要支付利息(有偿)。 2、区分意义 (1)确定某些合同性质,如买卖与赠与; (2)义务的内容不同,有偿合同比无偿合同当事人义务较重; (3)主体要求不同,有些无偿合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订立,如接受赠 与。 (三)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1、区分标准 法律是否设有规范并赋予一个特定名称。 有名合同(典型合同):法律设有规范并赋予特定名称的合同。如:买卖、赠 与等。 无名合同(非典型合同):法律尚无特别规定并赋予特定名称的合同。 注:此处法律不仅包括合同法分则,还包括其他法律中规定的合同类型,如 保险合同。 2、区分意义 主要在于法律适用规则不同: 有名合同:直接适用法律规定; 无名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并可以参照合同法分则最相类似的规定(类推
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迄今为止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 ----【英】梅因:《古代法》(1861) 一、合同的概念
(一)合同的语义 大陆法系:合同是指合意,即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 英美法系:合同是一个或一组允诺 (promise)对于该允诺的违反,将由 法律予以救济;履行该允诺,被法律以某种方式确认为一种义务。 简言之,即合同是可以被强制执行的允诺。 我国:注意合同与契约、协议的关系。 契约:《礼记》:契:券要也。 《说文解字》:契,约也。契就是指书契,约是约定,契约就是以书契等形式 达成的协议。 合同:新中国成立后,契约用合同代替。现在,契约与合同在同一意义上使 用。 协议:一般与合同为同义语,生活中无名合同称为协议比较普遍。 有学者主张应区分契约和合同 契约:指双方当事人目的对立,意思表示方向相反的双方法律行为。其实质 是“错综的合致”。 合同:当事人目的相同,意思表示方向也一致的共同法律行为。其实质是“平 行的合致”。如:设立公司(制定章程)、董事会决议、合伙人的开除 我国《合同法》合同的含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例题】1(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下列哪种情形中,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法律关系?( C )A.甲拾得乙遗失的一块手表。
B.甲邀请乙看球赛,乙因为有事没有前去赴约。
C.甲因为放暑假,将一台电脑放到乙家。
D.甲鱼塘的鱼跳进乙鱼塘。
【例题】2(合同以追求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甲、乙在火车上相识,甲怕自己到站时未醒,请求乙在A站唤醒自己下车,乙同意。
火车到达A站时,甲沉睡,乙也未醒,甲未能下车,为此支出了额外的费用。
甲要求乙赔偿损失,如何处理?答:由甲自己承担损失。
乙虽同意,但没有受法律拘束的意思,乙的同意并不是合同法意义上的承诺,因此甲乙之间不成立合同。
甲乙之间没有缔约的意思,是一种道德上的关系。
【例题】3(合同的分类)下列哪些合同既属于双务合同,又属于有偿合同?( ACD )A.买卖合同;B.借贷合同;C.租赁合同;D.付有保管费的保管合同。
【例题】4(合同的分类)下列合同中,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的有哪些?( ABC )A.保管合同;B.委托合同;C.借款合同;D.互易合同。
【例题】5下列哪些合同既属于双务合同,又属于有偿合同?( ACD )A.买卖合同;B.借贷合同;C.租赁合同;D.付有保管费的保管合同。
【例题】6(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注意义务)贾某因装修房屋,把一批古书交朋友王某代为保管,王某将古书置于床下。
一日,王某楼上住户家水管被冻裂,水流至王某家,致贾某的古书严重受损。
对此,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D )A.王某具有过失,应负全部赔偿责任B.王某具有过失,应给予适当赔偿C.此事对王某而言属不可抗力,王某不应赔偿D.王某系无偿保管且无重大过失,不应赔偿解析:合同法第374条规定,因保管不善导致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但无偿保管人负重大过失责任,有偿保管人负一般过失责任。
【例题】7(合同的相对性)甲公司要运送一批货物给收货人乙公司,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丙电话联系并委托某汽车运输公司运输。
汽车运输公司安排本公司司机刘某驾驶。
在运输过程中,因刘某的过失发生交通事故,致货物受损。
乙公司因未能及时收到货物而发生损失。
问:乙公司应向谁要求承担损失?( A )A.甲公司;B.丙;C.刘某;D.汽车运输公司。
解析:(1)甲公司与乙公司有合同关系,汽车运输公司受托运输,运输未完成的后果应当由甲公司对乙公司承担,而不应由汽车运输公司向乙公司承担,这是由合同的相对性决定的。
因此,可以排除D项。
(2)丙是职务行为,丙个人并不向乙公司承担责任。
因此,可以排除B 项。
(3)司机刘某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过失,其并不直接向乙公司承担责任。
因此,排除C项。
【例题】8(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某县政府为鼓励县属酒厂多创利税,县长与酒厂厂长签订合同约定:酒厂如果完成年度税收一百万元的指标,第二年厂长和全厂职工都可以加两级工资。
该合同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D )A.双方民事法律行为;B.无效民事行为;C.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D.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案例】1(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张某是某村村民,到南方打工十余年挣得数百万资产。
回乡后看到本村发展不大,就找到村委会负责人,表示自己愿意拿出15万元,由村委会负责兴办一个养殖场。
双方为此签订了书面的捐款协议,张某要求村委会即日开始着手准备,并答应3个月内将资金划拨过来。
不料,张某回到南方后,一直未划拨资金。
村委会遂按照书面的捐款协议要求张某注资,张某答复道,自己当初答应捐款是一时冲动,自己有权决定是否捐资。
而村委会认为,既然张某已经与村委会签定了合同,就应按照合同办。
【案例】2(利他合同)原告张某为庆祝李某的生日,向被告刘某定做一件玉器,在订货单上,被告应原告要求特别注明:于10月5日前将该玉器交付给李某。
在订货当时,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定金1000元。
在玉器制作完成后,被告委托赵某将玉器送交给李某,赵某在乘车途中不慎将玉器碰坏,李某拒绝收货,并要求赵某重做。
原告得知该情况后,与被告协商赔偿和双倍返还定金事宜,因不能达成协议,原告遂向法院起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于诉讼主体存在着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原告应为张某和李某,被告应为刘某和赵某。
第二种观点认为原告应为张某,被告为刘某,李某为第三人。
第三种观点认为原告为张某,被告为刘某和赵某。
分析:本案是一起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纠纷。
在此合同中,第三人也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但一般情况下,第三人提出请求的前提应当是债权人未向债务人提出请求。
值得探讨的是,债权人与第三人提出的请求内容不相同时,如果要求债务人都满足,实际上便会承担双重责任,对债务人也是不公平的。
那么当债权人与第三人的请求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应当优先满足谁的请求?这需要根据两种请求的内容与合同的目的的关系来考虑。
既然合同目的是为了使第三人利益得到实现,如果第三人提出重做的要求,与合同目的是一致的。
对于原告提出的请求双倍返还定金和赔偿的请求,由于是向原告承担的责任,第三人并没有因这种责任的承担获得利益,因此还不能充分体现该合同订立的目的。
赵某和原告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相对原告而言是一种内部合同关系。
赵某只是刘某的债务履行辅助人,因其过错造成的损害应由刘某承担。
赵某与原告不存在合同关系,原告无权向赵某提出请求。
【案例】3(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某县政府为确保水资源防治污染费的征收,以文件形式规定该费由县水利局委托自来水公司向应交纳对象收取,然后转交给水利局。
但自来水公司收取数额达100余万元的水资源防治污染费后,自己留用不交给水利局。
水利局以委托合同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自来水公司交还这笔款项。
分析:一种意见认为,该合同是政府的行政行为,不能以民事纠纷为由起诉;一种意见认为,尽管该合同的签订具有政府促成的因素,但水利局与自来水公司之间的委托合同,确立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应当受理。
征收水资源防治污染费是一种行政征收行为,依法由水利局行使。
按行政法规定,除非得到法律的明确许可,行政机关不得将自身职权委托他人行使。
本案中,如果有关法律允许水利局委托他人代收,水利局依法委托自来水公司代为征收,是一种正常的行政委托行为,可视为行政合同。
如果没有法律授权而随意委托,即为违法行政、滥用职权,应予撤销此违法行政合同。
总之,本案不能作为民事合同审理。
【案例】4(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案情:原告:李某,男,23岁,学生;被告:某大学2003年1月,原告参加了被告组织的艺术特长生考试,取得了被告签发的《文艺特长生等级认定证书》,被认定为一级。
2003年3月,双方签订认定书,达成了一份招收艺术特长生的合同。
被告在同年3月28日收取了原告交纳的“2003年艺术特长生押金”5000元。
双方约定,原告“达到当地普通本科分数线时,即符合条件,被告应当录取原告”。
2003年7月原告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达到本省普通高校第三批录取分数线。
而被告单方拒绝履行双方达成的招生合同。
法院审理后认为,高等院校因招生与公民所发生的纠纷,不是我国民法所调整的范围,而应由高等院校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解决此类纠纷,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故裁定不予受理此案。
分析:近年来,因高等院校录取引发的纠纷逐渐增多,在诉至法院的纠纷中,有的是以高等院校违反录取合同为由,要求其承担继续履行责任,录取考生;有的是以高等院校侵权为由,要求其承担未予录取考生造成的损失。
在要求追究高等院校违约责任的纠纷中,原告起诉的法律依据多是《合同法》或《民法通则》。
一般地,法院均已此类案件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而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均裁定驳回起诉。
那么,法院对此类案件不予受理的依据是什么,这涉及到对《合同法》适用范围的理解与把握。
从形式上看,本案原告通过被告的考试,双方签订了一份附条件的录取合同,被告收取了押金,符合合同是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的特征,似乎应当受合同法的调整。
但该合同所调整的法律关系并不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普通高校招生是履行法定职责,这一职责的履行是为了保证符合国家招生标准的考生能够进入高等学校接受教育,并不是为了在双方之间设立民事法律关系。
录取者与被录取者也不是居于平等的民事主体地位,在是否录取这一问题上,高等院校有权按照有关规定选择符合条件的考生,考生则只有接受挑选的义务,即使考生认为高等院校的录取不合理,其也只能申请高校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解决。
因此,原被告之间的纠纷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不属于《合同法》适用范围。
【案例】5(合同法的适用范围)1999年,经某市工商局同意,200户个体户到该局投资兴建的轻工业批发市场设摊经营,工商局为其颁发了临时营业执照和摊位证,并分别收取了三年管理费和摊位费。
工商局收取的摊位费主要用于市场建设及偿还兴建该批发市场时的贷款。
2000年元月,工商局根据有关部门疏通轻工业批发市场消防通道的要求,将该200户个体户的摊位移至该批发市场后面的露天地,9月又移至不属于工商局所有的“星星市场”。
这两次摊位移动均未征求200户个体户的意见,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200户个体户诉至法院请求工商局返还摊位费,赔偿营业损失。
工商局认为其与200户个体户之间是行政管理关系,收取的摊位费属于行政收费,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分析:工商局对于批发市场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又是该市场的投资开办主体。
作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商局对该批发市场进行的市场监督等行政执法行为不受合同法调整;作为该批发市场的投资开办主体,工商局则成为民事主体,它与其他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收取摊位费的行为是民事行为。
【案例】6(对合同自由的限制——强制缔约制度)甲在某镇开设惟一的电影院,记者某乙报道该电影院卫生设备不佳。
某日该电影院放映“赤壁”,甚为轰动,乙前往购票,甲加以拒绝。
乙主张甲有缔约义务,有无理由。
设乙所批评的,是该镇惟一允许设立的甲煤气公司时,甲得否拒绝乙声请装设煤气?分析:依据合同自由理论,当事人是否愿意订立合同或与谁订立合同,均有其自由。
因此,在例一中,甲所经营的虽系该镇惟一的电影院,亦得拒绝乙购买入场,纵使乙的批评符合事实,甲仍得不必说明理由拒绝承诺。
就一般原则而言,此种缔约自由或相对人选择自由,确属合理而必要。
但不加任何限制,难免构成自由的滥用,因而产生强制缔约制度。
【案例】7(诚信原则) 2008年 6月18日, 成都市金牛区法院对一起备受社会关注的“凶宅”买卖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认定销售房屋期间未告知房屋曾发生凶杀案构成欺诈,判决撤销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李某将房屋退还给刘某某,刘某某与田某某退还购房款。
判决后,当事人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
经该院审理查明,2007年9月19日,原被告通过中介公司介绍,签订《房屋买卖(置换)合同》,约定被告将其位于成都市内一套住房以318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