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项目征地拆迁政策法规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三亚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的措施》的通知-三府〔2021〕266号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三亚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的措施》的通知正文:----------------------------------------------------------------------------------------------------------------------------------------------------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三亚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的措施》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加快推进三亚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的措施》已经七届市政府第1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2021年9月8日(联系人:王娟,联系电话:88228054)加快推进三亚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的措施为进一步简化、优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查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快推进我市投资项目实施,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实施区域评估(一)推进区域评估评价。
已完成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片区,采取区域评估代替单个项目评估,项目业主单位不再单独开展工程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水土保持评估、水资源论证、地震安全性评价、气候可行性论证、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水环境评价。
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评估论证审查结论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网站和审查审批单位网站公开,实现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共享共用评估结果。
已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区域评估的,采取降等审批,但特殊工程、能源、制造等项目除外。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务局、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三亚气象局;完成时间:2021年12月)二、推行“以函代证”(二)提速规划许可审批。
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新建项目的建筑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经规划部门审核同意后,可采取“以函代证”的方式核发规划许可,或分阶段核发地下、主体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1.26•【字号】常政办发〔2023〕16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和中央、省驻常有关单位:《常德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1月2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计划第三章项目前期第四章项目建设第五章项目验收、移交及结算第六章成本控制第七章附则常德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控制项目成本,规范建设程序,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和立项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2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主要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包括使用市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及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或资产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具体包括:(一)党政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和直属机构、各类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社会福利、公检法司、规划区内水利泵站建设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单项工程建安费超过100万元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维修工程等);(二)市属国有投融资公司投资建设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2.21•【字号】洪府发〔2022〕7号•【施行日期】2022.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南昌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2月21日南昌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第三章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第四章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第五章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第六章结(决)算管理及绩效管理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根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政府投资项目要坚持“四优先、四严控”的原则,即“百姓反映强烈的民生工程优先、城市发展瓶颈制约的短板工程优先、有关政策规划明确的重大工程优先、争取上级资金支持的紧迫工程优先”以及“形象工程严控、楼堂馆所严控、重复建设严控、非公益项目严控”,合理把握政府投资方向。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海府[2017]99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海府[2017]99号](https://img.taocdn.com/s3/m/4d8b62f75ff7ba0d4a7302768e9951e79b896961.png)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已经2017年8月9日十六届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2017年9月7日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市本级财政预算内各类建设资金(含基本建设资金和其他专项资金)、政府性基金、政府性融资资金、政府性债务资金、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资金、转让和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以及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进行投资的建设项目。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业务技术用房等涉及楼堂馆所项目,应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三条政府投资主要投向以下领域及项目:(一)市政基础设施、农、林、牧、渔、水务、交通、能源、气象、海洋等城乡基础设施项目(二)教育、卫生、科技、文化、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公共服务及社会管理等公益性建设项目(三)产业发展基础设施、科技进步、高新技术、旅游业、现代物流业等我市重点扶持的重大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项目。
第四条政府投资的方式包括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
项目建设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项目建设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项目建设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一、背景概述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许多大型项目建设工程需要进行征地拆迁,以满足城市化进程和经济发展的需求。
征地拆迁工作是一项复杂、敏感、关系到社会稳定的任务,必须科学制定实施方案,保障拆迁对象的利益,确保项目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
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法律依据和政策要求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提出了明确的要求;2. 国家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相应的政策文件,规范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三、项目建设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的原则和目标1. 公平合理原则: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应确保合理的经济补偿和合理的安置条件,各拆迁户的利益应得到公平对待;2. 科学规划原则: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过程应进行科学规划和精确测量,确保合理的用地利益安排与分配;3. 依法依规原则: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必须依法进行,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执行。
四、项目建设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的具体步骤和措施1. 征地拆迁规划设计阶段:(1)组织开展土地调查和评估工作,确定项目需征地范围;(2)制定征地拆迁规划设计方案,明确征地拆迁区域划分和拆迁时间表;(3)组织召开拆迁对象代表座谈会,充分听取意见和需求,做好沟通和协商工作;(4)制定征地拆迁补偿政策,确保补偿标准合理公正。
2. 征地拆迁操作阶段:(1)组织开展征地拆迁公告和宣传工作,向群众宣传政策和补偿标准,维护社会稳定;(2)组织征地拆迁工作组,进行测量、征收、拆迁工作,保障拆迁户的合法权益;(3)严格按照征地拆迁补偿政策进行补偿,确保拆迁户得到应有的经济利益;(4)组织对拆迁户进行必要的安置工作,提供安置房、搬迁费用等必要的支持。
3. 征地拆迁搬迁后续工作阶段:(1)建立健全征地拆迁信息管理系统,记录征地拆迁的全部过程和结果;(2)组织开展征地拆迁效果评估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解决;(3)制定征地拆迁补偿后续维护政策,保障拆迁户在搬迁后的权益和利益;(4)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对接和沟通,确保各项补偿和安置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6.14•【字号】长政发〔2017〕9号•【施行日期】2017.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7〕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2017年6月14日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长沙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资金(或资产资源)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二)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三)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以及财政性资金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四)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五)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或资产。
第三条凡涉及政府投资新建、扩建、改建、维修改造的建设类项目,适用本办法。
凡使用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资金(或资产资源)投资建设的项目,实行审批制,其建设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政府投资公司自筹资金建设的经营性项目,按项目性质采取核准制或备案制。
国家和省对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及中央和省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政府投资主要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原则上不支持经营性项目。
投资项目征地拆迁风险管控

根据项目进展和反馈情况,及时调整征地拆迁政 策,确保政策的科学性和适应性。
完善法律法规与合同管理
遵守法律法规
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拆迁补偿标准等规定,确保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合法合规。
制定合同模板
制定征地拆迁合同模板,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确保合同内容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加强合同执行监督
加强对征地拆迁合同的执行监督,确保合同条款得到有效执行,同时对违约行为及时进行处理。
提高公众参与与沟通水平
加强公众宣传
01
通过媒体、公告、座谈会等多种方式,加强征地拆迁政策的宣
传和解读,提高公众对政策的认知和理解。
建立沟通机制
02
建立征地拆迁过程中的沟通机制,包括投诉举报渠道、听证会
深入调查
在项目初期对征地拆迁范围进行深入调查,了解实际情况,发现 潜在风险。
制定预案
根据调查结果,制定征地拆迁预案,包括补偿方案、安置方案等。
风险评估
对征地拆迁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评估,确定重点防范对象。
风险控制的手段与方法
签订协议
与相关方签订协议,明确权利和义务,降低风 险。
资金保障
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补偿和安置,确保资金及 时到位。
风险评估的结果与应用
制定风险应对策略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风险应对策略,如规 避、减轻、转移或接受等。
监控与预警
对已识别的风险进行持续监控,及时发出预警信号, 以便采取应对措施。
调整投资决策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调整投资决策,以降低投资风险 。
03
投资项目征地拆迁风险 的防范与控制
风险防范的策略与措施
加强风险意识培训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我市征地拆迁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厦府[2010]57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我市征地拆迁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厦府[2010]57号](https://img.taocdn.com/s3/m/2443dc4e3d1ec5da50e2524de518964bcf84d233.png)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我市征地拆迁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我市征地拆迁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厦府[2010]57号)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关于调整我市征地拆迁有关政策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二○一○年二月十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征地拆迁有关政策的意见为更好地适应我市当前经济形势的发展需要,确保各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推进,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精神,现对我市征地拆迁有关政策作如下调整:一、将厦府[2006]147号文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合并修改为:在征收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时,允许被拆迁户自由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被拆迁户选择产权调换的,仍按原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被拆迁户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房屋补偿单价为本拆迁项目的安置房市场评估均价,评估时点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布之日。
对选择货币补偿且在拆迁通告规定期限内签定协议并按期搬迁的,按不高于两年过渡安置补助费及区位房屋补偿价的百分之十作为搬迁奖励,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区人民政府制定。
二、调整厦府[2003]221号文中的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补贴金额计算办法,将被拆迁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公式中的补贴金额计算公式的系数由45%调整为80%,计算公式不变。
三、同安区、翔安区在不改变现有征地补偿标准的前提下,对征收农用地的,每亩增加补偿1万元。
区政府要认真做好政策落实工作,引导农民利用增加补偿部分参加社保,提高保障水平。
四、颁布实施《厦门市房屋拆迁补偿重置价格表》(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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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政府投资项目征地拆迁政策法规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完善,城市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征地拆迁成为城市建设中重要的一环。
征地拆迁工作因其本身行业的特殊性,涉及面广、环节多而复杂、政策性强,并且与城市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紧密相关。
广州市大规模的城市拆迁是以1997年内环路拆迁为标志开始的,并探索性地实行了市政工程的项目业主负责制,逐步形成一系列征地拆迁管理及补偿方面的政策文件,并且率先在全国实现了城市拆迁的信息化管理。
但随着我市市政征地拆迁规模和范围的进一步扩大,我市的征地拆迁工作开始突现出许多问题,一些是由于以前的工程手续不完备、过程不规范等遗留的问题,如内环路工程遗留至今的结案结算问题;一些是由于市政工程征地拆迁管理体制产生的问题,比如不同项目不同业主造成的“多头管理”、“标准不一”等问题;但大部分是由于政策法规、补偿标准、配套措施等的缺位或滞后而带来的问题,比如拆迁评估机制、拆迁争议解决机制,以及失地人员的社会保障等这些问题。
因而,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的征地拆迁政策法规,理顺征地拆迁管理体制,切实保障被征地拆迁人员的合法权益,快速有序地推进市政建设项目,在市政府的指示和市建委的领导下,由市建委工程督办处、市国土房管局用地处、市拆迁办、市道扩办等单位和部门组成征地拆迁政策调研课题组,对我市征地拆迁政策法规的现状、存在问题以及其他城市的先进经验和做法进行调研,拟对我市征地拆迁政策法规的统一完善提供参考。
此次调研,课题组采取了座谈、实地考察等方式,尽量搜集一手资料。
课题组先后到海珠区、芳村区、开发区的国土房管部门、区建设局、土地开发中心以及拆迁实施单位等进行了座谈,了解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召集我市几大房地产开发商,各自谈了征地拆迁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实际如何操作以及对当前政策法规的意见和建议;并与部分被征地拆迁人的代表进行了面谈,了解被征地拆迁方的意见。
随后,课题组又赴厦门、南京、上海、杭州等经济较发达、城市建设规模较大、征地拆迁制度较完善的城市进行了专题调研。
第二部分广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征地拆迁中存在的问题一、广州市征地拆迁立法现状广州市征地拆迁立法是随着国家政治、经济体制的改革而发展变化的,并不断地调整和发展以适应不同时期客观现实的需要。
目前,已初步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构成的法律体系,即包括土地征用政策法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征地拆迁行业管理等方面的规定,这些政策法规成为指导我市征地拆迁工作的依据,在我市城市建设中功不可没。
但毕竟广州市大规模的城市拆迁是从1997年才开始,因此,政策法规研究也相对落后。
在集体土地征地拆迁管理、操作性强的征地拆迁工作实施细则、详细具体的补偿标准,以及相应的配套规范不尽完善,随着我市市政征地拆迁规模和范围的进一步扩大,政策法规的不完善就造成了征地拆迁工作不规范,城建工作难以推进,社会矛盾激化等一系列问题,从而成为制约城市发展的瓶颈。
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已经成了规范征地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城市发展不可逾越的问题。
二、前期审批手续不完善导致遗留问题多目前我市市政征地项目的审批手续多不完善,有的红线尚未划出就开始实施征地,而污水项目则根本没有红线,实施拆迁多是依靠施工图。
因而导致大部分被征地单位不予配合,很多情况下只能采取借地的方式。
采取借地方式,只要就借地范围、借地时间、借地单价协商一致就可以施工。
但采取借地方式却留下了极大的隐患,因为市政工程多为永久性设施,施工完成后很难按原状退地给对方,比如污水项目中,施工多为在被借地范围的地下敷设排污管道,在地上进行绿化。
虽然表面上看地上没有什么设施,但实际上敷设了管道的地上范围也是不能使用的。
即使被借地方接受了退地,实际上其再使用这块土地的权利已经无法得到保障。
而有些项目则是在借地范围内的地上设置了永久性设施,如地铁二号线项目赤岗站地铁公司借用某工程队的土地,约定借用期限为三个月,用后退回。
但地铁施工完毕后该工程队拒绝接收土地,理由是该土地上设置了地铁出入口、沙井等设施,导致其不能正常使用。
并以此为由提出诉讼,要求地铁公司继续按原标准支付借地补偿费,直至将地上所有设施拆除后按原状交地。
这就造成矛盾,因为对于工程队而言,地铁公司未经其允许在其土地上设置了永久性设施,导致其不能正常使用,实质上是一种侵权行为;而对于地铁公司而言,地铁出入口、沙井等设施是经规划部门验收合格的永久性设施,不可能拆除,而如果该工程队一直不肯接地,则地铁公司可能要无限期地支付借地费,这将是巨额的。
因此,如何平衡双方的利益就成为一个难题。
三、征地补偿标准不科学导致同地不同价按《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最高不得超过15倍。
“两费”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以具体地块的平均亩产值倍数来计算补偿费用,不仅使补偿费用偏低,而且相邻地块的征地补偿往往因用途不同而相差很大,据市、区统计局提供的三年平均亩产值低的是1000多元/亩,高的达14万元/亩。
因稻田、水果、花卉等的产值非常不同,补偿的金额就不相同,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下称《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果园地土地补偿倍数为5-7倍,安置补助倍数为3-5倍。
一般情况下,果园亩产值为3000-5000元,据此标准,即使按上限,每亩果园地补偿价为4-6万元。
如海珠区果树地均为优质土地,一些果农仅以此为生计,4-6万元的补偿价偏低。
按此标准进行补偿,会导致低产值的农作物没人愿意生产。
而且,以什么样的基数补偿、以多少倍数补偿,相关部门掌握着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补偿的随意性也较大,引发了大量争议和纠纷。
如地铁三号线工程番禺段的征地补偿问题。
厦滘村认为目前番禺区的征地补偿是按整个番禺区平均产值计算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要求按现有种植苗木的产值补偿。
榄塘村以金山主变电站征用的7.6亩地是其发展用地为由,要求按高价60万元/亩征用。
钟村镇要求地铁控制的土地按周围700亩总面积的15%补偿,一次性划给镇政府,才能办理征用土地事宜。
这不仅使农民的利益得不到保障,而且也增加了征地补偿的难度。
四、房屋拆迁最低补偿标准不符合实情难以落实《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规定,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达不到最低补偿标准的,按最低补偿标准支付。
广州市房管局于2004年9月1日公布穗国房字〔2004〕577号文据此做出了规定,规定东山区、越秀区、荔湾区、海珠区、天河区范围内的被拆迁住宅房屋的最低补偿标准为3000元/平方米,白云区、黄埔区、芳村区范围内的被拆迁住宅房屋的最低补偿标准为2000元/平方米。
但最低补偿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
主要有:(1)采取各区“一刀切”的方式不符合实情。
对于海珠区、天河区偏远地区地块而言,3000元/平方米的最低补偿标准过高;对于芳村区中心区地块而言,2000元/平方米的最低补偿标准过低。
(2)没有考虑房屋结构情况。
如海珠区某地段拆迁房屋评估价为:砖木结构2100元/平方米,混合结构2600元/平方米,框架结构2900元/平方米,而该地段又不属于增加20%补偿价的范围,因此,将上述三类不同结构的房屋最低补偿标准统一规定为3000元/平方米,显然不合理。
(3)仅适用于广州市市辖区范围内实施的房屋拆迁,而且仅指国有土地住宅房屋,而农民宅基地房屋则不适用于该标准。
五、征地拆迁争议解决机制不完善导致项目难以推进1、裁决程序存在的问题在通过协商无法与拆迁户达成一致意见时,法律赋予拆迁人具有申请裁决和提起诉讼的权利。
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下称《拆迁条例》)规定了行政裁决和行政强制执行制度,但由于该条例对行政裁决条件、程序、时限等未作出具体规定,在实施中出现了滥用行政裁决和强制拆迁的行政行为,因拆迁行政裁决和行政强制执行不规范引发的上访已成为群体性拆迁上访的主要原因。
建设部于2003年12月30日发布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下称《裁决规程》),并于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裁决规程》明确了行政裁决及强制拆迁的程序。
该规程第七条规定,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
具体标准、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
但我省并未据此制定具体的标准和程序,只是广州市人民政府于2004年5月22日发布了《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规则》,其中第七条规定,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裁决机关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
可见,对于何为“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仍然没有明确的界定。
导致目前拆迁人在协商不成时无法进行裁决。
2、强拆程序存在的问题。
《拆迁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裁决规程》对强制执行的条件、程序、时限等又作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却往往造成执行难的问题。
在实务中,即使拆迁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已经裁决机关裁决,并用在拆迁人已支付了补偿款的情况下,执行机关却往往不予执行,原因就在于执行机关主观的认定被拆迁人是弱者,从社会稳定角度出发,对已经发生效力的裁决书、判决书都不予执行。
使严格的裁决、强拆等规定成为一纸空文。
使拆迁人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拆迁补偿的目的无法实现,而被拆迁人在得知无法强制执行后,会在生效裁决已确定的补偿标准上,又提出进一步加价的要求。
从而使得拆迁补偿久拖不决,增加了拆迁成本,阻碍了拆迁进度。
3、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尚无争议解决机制。
对于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目前已基本有法可依,包括从审批、补偿、评估、裁决以及诉讼都有相应的规定。
但对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则还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一般认为,需在集体土地上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当先行征用土地,将集体土地国有化,然后再进行房屋拆迁。
关于集体土地的征用与补偿,《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已经作了明确规定。
但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是,在将集体土地征用为国有土地的同时,就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即使就土地征用问题与村集体达成一致协议,并做了补偿,但集体土地上的宅基地房屋也不能必然就转为国有土地上的产权房屋,这不仅需要国土房管部门进行变更登记,且还涉及到村民“农转非”问题,而不是简单的把宅基地证变更为国有土地房产证就可以解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