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述刑事辩护与刑事代理的异同
【答案】大学《刑事诉讼法》练习题第五章 辩护与代理

第五章辩护与代理练习一、单选题1、关于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在侦查期间可以向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B.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C.收集到的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均应及时告知公安机关、检察院D.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曾经实施犯罪的,应及时告知司法机关2、在张某故意毁坏李某汽车案中,张某聘请赵律师为辩护人,李某聘请孙律师为诉讼代理人。
关于该案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卷二单选第22题)A.赵律师、孙律师均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方可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B.赵律师、孙律师均有权申请该案的审判人员和公诉人员回避C.赵律师可在审判中向张某发问,孙律师无权向张某发问D.赵律师应以张某的意见作为辩护意见,孙律师应以李某的意见为代理意见3、关于辩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被告人王某在犯罪时17周岁,在审判时已满18周岁,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B.被告人李某可能被判处死刑,在审判时法院为其指定辩护人。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李某当庭拒绝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法院另行为其指定辩护人。
在重新开庭审理后,李某再次拒绝法庭为其指定的辩护人,合议庭不予准许C.法院为外籍被告人汤姆(25周岁)指定了辩护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汤姆拒绝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提出自行委托辩护人,法庭准许后,汤姆自行委托了辩护人。
再次开庭审理后,汤姆再次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合议庭不予准许D.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的,法庭应当允许,宣布延期审理。
延期审理的期限为十日,准备辩护时间计入审限4、甲、乙涉嫌共同盗窃国家一级文物并致文物损毁,某中级法院受理案件后,甲委托其弟弟为辩护人,乙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法院应当为乙指定辩护B.法院可以为乙指定辩护C.法院应当指定乙的近亲属作为其辩护人D.法院可以指定乙的近亲属作为其辩护人5、聋哑被告人张某开庭审理前要求其懂哑语的妹妹担任他的辩护人和翻译。
辩护人与刑事诉讼中的诉讼代理人之间的区别

辩护⼈与刑事诉讼中的诉讼代理⼈之间的区别在刑事诉讼中有辩护⼈和代理⼈,辩护⼈是为刑事案件的被告进⾏辩护,刑事案件的辩护⼈⼀般由律师担任,⽽代理⼈可以是律师或者被告的亲属,那么辩护⼈与刑事诉讼中的诉讼代理⼈之间的区别?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辩护⼈与刑事诉讼中的诉讼代理⼈有什么区别辩护⼈是指接受被追诉⼀⽅委托或者受⼈民法院指定,帮助犯罪嫌疑⼈、被告⼈⾏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
辩护⼈既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被告⼈所在单位推荐的,还可以是犯罪嫌疑⼈、被告⼈的监护⼈、亲友。
但指定辩护的只能是律师。
辩护⼈具有独⽴的诉讼地位,他既不从属于犯罪嫌疑⼈、被告⼈,也不从属于⼈民检察院和⼈民法院。
诉讼代理⼈:是指以当事⼈⼀⽅的名义,在法律规定内或者当事⼈授予的权限范围内代理实施诉讼⾏为,接受诉讼⾏为的⼈。
两者主要有以下⼏点的区别:1.对象不同:前者针对公诉案件犯罪嫌疑⼈和被告⼈及⾃诉案件中的被告⽽设⽴的,后者针对⾃诉⼈、被害⼈、附民事诉讼的当事⼈⽽设⽴的2.辩护⼈与诉讼代理⼈进⼊刑事诉讼的⽅式不同,前者除了因为委托进⼊诉讼,还可以通过法院指定进⼊诉讼,代理⼈进⼊诉讼,是受被代理⼈委托进⼊诉讼的3.辩护与代理⼈的地位有较⼤差别,前者具有独⽴的地位,不受犯罪嫌疑⼈的意志左右,也不受法院、检察院及其他个⼈团体的⼲涉,后者必须在委托⼈依法授权的范围内活动,因为代理⼈的⾏为不仅同被代理⼈在⾏为上有共同的效⼒,产⽣的法律效果由委托⼈全部承担。
⼆、刑事诉讼中辩护⼈的诉讼权利1、独⽴辩护权依据事实和法律,不受公检法,其他团体和个⼈的⼲涉。
2、提出意见权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应当听取辩护⼈的意见。
最⾼⼈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第六讲 辩护与代理

第六讲辩护与代理一、辩护的概念辩护:指刑事被告方(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辩护人)从实体上反驳指控(包括检察机关以及自诉人),证明被追诉人无罪、罪轻以及从程序上(辩护包括实体和程序两个二、辩护的分类(一)根据内容不同,分为实体辩护、程序辩护和证据辩护(二)根据辩护人身份的不同:律师辩护与非律师辩护。
辩护人的范围:1.律师;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问题:这三种人之间有什么区别?1.非律师辩护人不得从事的事项:无权介入___________阶段;不能带为申请_______________;不能_________________.2.须经批准才能从事的事项:会见权、通信权、阅卷权.(三)根据辩护的主体不同,可以分为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1.自行辩护:概念;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反驳和辩解,为自己所作的辩护。
2.委托辩护:概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他人为自己进行的辩护.(1)何时可以委托律师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律师法第33条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6条和律师法第33条可以得出什么结论?(2)委托的人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_______________最多可以委托______________辩护人.同案各被告人不能委托同一名辩护人,在共同犯罪案件中,一名辩护人不得同时为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
刑事诉讼中律师辩护与代理的比较

刑事诉讼中律师辩护与代理的比较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是世界各国通行的诉讼原则,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都作了明确规定。
辩护制度是实现诉讼中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辩护针对侦控机关施用刑罚的主张进行反驳和抗辩,是现代刑事诉讼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三大职能之一,也是刑事被告人享有的最基本、最关键的诉讼权利。
刑事代理则指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名义参加诉讼,进行活动,又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一项法律制度。
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和代理虽有一些共同之处,但二者作为两项基本制度,有着很多区别。
先分别阐述辩护和代理的相关内容,而后再对二者做一比较研究。
一、刑事辩护制度(一)辩护制度的演进。
辩护制度起源于西方社会,有着久远的历史。
《十二铜表法》中明文规定了法庭上辩护人进行辩护的条文,古罗马成为当时世界上刑事辩护最发达的国家。
辩护存在的意义在于最大限度地维护被告人权益,因此这与中世纪欧洲所盛行的纠问式诉讼模式格格不入,所以在这一时期,辩护原则是徒有虚名,跌入低谷。
待到历史进入到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对抗式的诉讼模式逐渐取代了纠问式程序,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都在立法中重新肯定了辩护原则,首先规定被告人辩护权的是英国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而1808年拿破仑时期的刑事诉讼法典对辩护作了更详尽、周密的规定,使得刑事辩护系统化、规范化,不断发展并趋于完善。
再看我国辩护的历史演进。
在刑罚用于残酷镇压的封建时期,基本上完全否定了被告人辩护权利。
我国现代意义上的辩护制度是清朝末年从西方引进和移植的。
最早的立法规定是1906年清朝制定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而后国民党政府在1928年和1941年分别制定和颁行了《律师章程》和《律师法》,构建了一套辩护体系,虽然有半殖民地半封建色彩,但是还有较大的积极意义。
建国以后,新中国辩护制度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
比较刑事辩护与刑事代理

比较刑事辩护与刑事代理一、刑事辩护与刑事代理的概念:咱们今天聊聊一个大家可能都不太明白的话题,那就是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
听着好像很正式,很高大上,其实啊,说白了就是两种在法庭上帮人“打官司”的方式。
不过呢,别看它们名字差不多,做的事可大不相同。
刑事辩护,顾名思义,就是律师站在被告那边,替他辩解,替他争取最好的结果。
你要是犯了事,想让法院轻判,找个好律师来给你辩护,基本上这就是刑事辩护的工作重点。
律师的任务就是尽量帮助被告减轻刑罚,甚至让被告“洗清冤屈”,让案件的真相浮出水面。
不管你是被冤枉的,还是确实犯了错,律师都会尽全力给你争取最大的利益。
而刑事代理呢,它的侧重点就不太一样了。
代理,其实就是代表别人去做事。
刑事代理通常是指某些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由律师代为办理一些相关的法律事务。
代理人并不直接参与案件辩护的具体工作,而是帮你处理法律程序上的事务,比方说去跑法院、跟法官沟通,代替当事人签署一些文件,甚至有些情况下,律师还得代你上庭。
这种情况多见于被告不方便出庭,或者有些法律事务处理起来非常繁琐,这时候就需要一个代理人来“顶上”。
二、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的差异:讲了概念之后,咱们再说说它们之间的差异。
好多人一听这两种工作,觉得都差不多嘛,反正都是律师的事情。
其实啊,差别可大着呢!辩护跟代理就像是两种“打法”,一个攻,一个守,一个是把球打进对方球门,一个是把球门守住。
刑事辩护是一个“救命”的活儿。
辩护律师就是那种得靠技术过硬才能把人从“死亡线上”拉回来的角色。
说得直白一点,刑事辩护律师的工作是帮助当事人避开法律的“大棒”,争取一个相对宽松的判决,或者干脆让人无罪释放。
如果你是个被告,律师会根据你的案情,通过各种法律条文,力求在法庭上为你洗清“冤屈”,或者至少让你从轻发落。
而刑事代理,更多是替别人处理一些“后勤”工作,像个勤快的“跑腿儿”一样。
代理律师,做的事儿可没那么刺激。
它负责的是案件的具体执行和程序上的操作,比如走流程、递交材料、代为出庭等。
第四章 刑事辩护与代理

知识点:辩护人的诉讼权利与义务
辩护人的诉讼权利主要有: 一、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的权利。 二、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权和会见通信权。 三、调查取证权。 四、审查起诉阶段提出辩护意见权。 五、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 六、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 七、对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辩护人有权要求解除。 八、代理申诉权。 九、依法独立进行辩护权和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十、拒绝辩护权。
第四章 刑事辩护与代理
【学习目的和要求】掌握辩护、辩护权、辩护制度的概念, 学习目的和要求】 重点掌握辩护人的范围、诉讼地位、权利与义务。掌握刑 事诉讼代理的种类。了解刑事诉讼代理的权限。
主要内容
刑事辩护与代理是刑事诉讼法的重要制度。 刑事辩护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刑事诉讼制度民主性、 人道性的的标志,其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 具有重要意义。本章阐释了辩护权、辩护制度的概念和意 义,阐释了辩护人的范围、诉讼地位、权利与义务等。 刑事代理制度是保障诉讼参与人权益的一项制度,本 章阐释了包括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 代理,自诉案件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代理和附带民事 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代理。
辩护人的主要诉讼义务
一、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 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二、辩护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 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 行为。
辩护与代理

2.辩护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系,不同于诉讼 代理人和当事人的关系。
辩护人在接受委托以后,则取得了独立的诉讼地位, 在诉讼过程中,他是以自己的名义,根据对事实的掌握和 对法律的理解,独立进行辩护,而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意思表示的约束。
(五)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1.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1)职务保障权(《刑事诉讼法》第47条;《律师法》第36条, 第37条第1、2款) (2)会见、通信权(《刑事诉讼法》第37条;《律师法》第33条) (3)阅卷权(《刑事诉讼法》第38条、《律师法》第34条)
(2)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权的 充分实现,《刑事诉讼法》第33条还规定了三项 重要的程序保障:
(1)权利告知; (2)代为委托; (3)受托辩护人告知。
委托辩护的限制: 其一,只能在法律规定的可以充当辩护人
的人员范围内进行选择; 其二,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只能委托律
(二)辩护人的范围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对此作了明 确规定,下列人员可以担任辩护人:
(1)律师; (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 单位推荐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下列人员便不得担任辩护人: (1)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人,除了正在监狱等服
刑场所服刑的人之外,还包括宣告缓刑的、监外执 行的,以及正在执行附加刑的人;
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非法权益。
2.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唯一职能就是辩护,除此以 外没有别的职能。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绝对不能充当第 二控诉人,去检举、揭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实施的 犯罪行为,即使这种行为是没有被司法机关所掌握的。
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1.诉讼参与人:是指除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所有依法参加刑事诉讼活动、享有一定诉讼权利和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人。
2.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3.回避:是指法律所规定的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的侦察人员、检查人员、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不得参加该案处理工作的一项诉讼制度。
4.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针对控诉方的指控而进行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则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刑事处罚,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
5.刑事代理: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在授权的范围内进行活动,又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后果的一项法律制度。
6.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各种强制方法的总称。
7.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处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在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又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或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物质损害的赔偿而进行的一系列诉讼活动。
8.刑事诉讼中的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己发现的材料,依照管辖的范围进行审查后,根据事实和法律,以判明是否有犯罪事实存在,应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诉讼活动。
9.侦查:是指依法享有刑事侦查权的机关或部分,为查清案件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而实施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10.审判:原告、被告或者控辩双方在法庭上各自提出自己的主张和证据并进行辩论,法官站在第三者的地位上,基于国家权力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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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述刑事辩护与刑事代理异同
概述: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协助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代理人代理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参加诉讼,由此形成了辩护制度和代理制度。
辩护制度的存在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拥有辩护权为前提,基于保护刑事诉讼中受刑事追诉者的合法权益的需要,而代理制度则是基于保护刑事诉讼中除受刑事追诉者之外的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之需要。
可见此两种制度存在着重叠,又存在着相悖,不能泛泛地说两者的关系,因此,下文将对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进行简要的对比,从而分析其二者的异同。
关键词:刑事辩护,刑事代理,辩护人,权益保护,法律地位
一、刑事辩护制度
辩护制度起源于西方社会,有着久远的历史。
《十二铜表法》中明文规定了法庭上辩护人进行辩护的条文,辩护存在的意义在于最大限度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因此这与中世纪欧洲所盛行的纠问式诉讼模式格格不入,因此在这一时期,辩护只是徒有虚名,没有实质的。
直到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对抗式的诉讼模式逐渐取代了纠问式程序,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都在立法中重新肯定了辩护原则,首先规定被告人辩护权的是英国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而1808年拿破仑时期的刑事诉讼法典对辩护作了更详尽、周密的规定,使得
刑事辩护系统化、规范化,不断发展并趋于完善。
再看我国辩护制度的历史演进。
最早的立法规定是1906年清朝制定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而后国民党政府也构建了一套辩护体系,虽然有半殖民地半封建色彩,但是还有较大的积极意义。
由于历史时期的特殊原因,出现了长达20多年的空白时期。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向前推进,1979年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我国的辩护制度,1996年对原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其中对辩护制度作了重大改革,从而使被告人能更充分的行使其辩护权。
因此,对于今天我国的辩护制度,我们可以给出这样一个定义,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依法针对控方的指控,根据试试和法律,从实体上和程序上,提出有利被指控人的证据和意见,论证控方指控不能成立,维护被指控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免受不公正对待和处理的一系列诉讼行为的总和。
刑事辩护分为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因为本文旨在对辩护制度和代理制度进行简要分析,因此不再赘述。
但从辩护制度的定义中,我们不难看出,辩护的意义无非在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切实实现,它的存在不仅是保障刑事诉讼基本职能,更是能够促进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
二、刑事代理制度
我国继受的是大陆法系之法律体系,但在其发展过程中时时受到英美法系国家法律和理论的猛烈冲击,我国的法治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不论在社会实践上,还是理论研究方面,与我们所承担的繁重、
复杂的立法任务相比,都存在很大差距。
因此,在于我国,刑事代理的确是一个很让人摸不清头脑的问题。
在这里,我给出一个简明的定义,刑事代理是指,接受被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刑事诉讼,并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刑事代理是与辩护相对应的用以维护被害人、自诉人和附带民事当事人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具体分为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自诉案件的代理和附带民事案件的代理。
96年刑诉法的一个重要修改就是赋予了被害人以诉讼当事人地位,加强了对被害人权利的维护。
虽然在公诉案件中,检察机关、被害人同属控诉一方,检察机关在代表国家利益同时维护被害人利益,但由于刑事案件复杂性和两者强调保护的利益重点不同,因此实难做到两全,所以被害人有必要委托代理人进行刑事诉讼。
三、刑事辩护与刑事代理的异同
从上面的简述,我们不难看出,表面上,刑事辩护与刑事代理根本就是两个毫不相关的概念,但是我们细细品味,其中不乏有很多相同之处和不同之处需要考究,在此进行简要的分析归纳。
两者的相同之处。
它们都涉及与诉讼结果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者——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协助当事人进行诉讼问题。
法律赋予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一些相同的权力与义务。
如了解案件、调查、收集证据、在法庭上辩论、为委托人保密等。
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大多由律师担任,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担任代理人或辩护人,均是给公民提供法律帮助的重要方面,其目的都是为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
法律的正确实施。
可见,两者有很多的相通融合之处。
两者的不同点。
1、对象不同。
刑事辩护人是针对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而设立的,而刑事代理人是针对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而设立的。
2、产生根据不同。
刑事辩护人参加刑事诉讼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授权或法院的依法指定,而刑事代理人参加诉讼只能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授权。
3、诉讼地位不同。
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以自己名义进行辩护而不受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意见的约束,也不受法院和检察院的左右;但代理人不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是附属于被代理人的,必须在委托人的依法授权范围内活动,因为诉讼代理人的行为不仅与委托人的行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而且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要由被代理人全部承担,特别是涉及实体权益,需要形式或者放弃哪些权利,承担变更某些要求,是否接受和解,是否反诉或者上诉等等。
4、诉讼任务不同。
刑事辩护承担的是辩护职能,即反驳控方控诉,证明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应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而代理职责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5、适用范围不同。
两类对象的诉讼利害关系正好相反,刑事辩护适用于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刑事代理适用于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人和附带民事当事人。
6、权利内容不同。
刑事辩护人享有法律规定的会见权和通信权、
调查取证权等广泛权利,有的权利甚至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也不享有的,最为明显的,就是辩护律师独有的调查取证权;而刑事代理人享有的权利由被代理人授予,而且不能超过被代理人的权限范围。
7、权限范围不同。
辩护人享有的权利是法律赋予的,不存在被告人授权问题,其授权也仅仅是在于使辩护人参加诉讼;而代理人是否参加诉讼,在何权限范围内从事活动都须授权决定。
8、活动名义不同。
辩护人调查取证、提交辩护词等活动中使用的是自己的名义,而刑事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使用的是被代理人的名义。
9、介入方式不同。
刑事代理人介入诉讼是受被代理人委托,而辩护人除了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介入诉讼之外,还包括通过法院指定而介入诉讼。
综上,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出,作为刑事代理和刑事辩护两者的异同,对于我国的司法实践,在于刑事诉讼阶段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而笔者也只是对刑事诉讼当中的一个简单的问题进行了简要的分析,不难看出,代理与辩护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下,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参考资料:刑事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
刑事诉讼中律师辩护与代理的比较李英伟
论代理制度的发展与完善苟军年
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08法高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