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贿赂犯罪
“性贿赂”是不是犯罪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性贿赂”是不是犯罪人们说的行贿常常都是使用金钱,现在还有一种贿赂被称为“性贿赂”,通常表现为官员与一名或者多名女性保持不正当关系,那么“性贿赂”倒底是不是犯罪呢?下面,赢了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性贿赂入刑按照“贪官定律”——被查处的贪官污吏中95%都有“情妇”,腐败的领导干部中60%以上与“包二奶”有关。
近日,随着中央“老虎、苍蝇一起打”的决心与大幅动作,“性贿赂”再度成为热词也可算是题中之义。
近17年来,刑法经历9次修改却始终未将“性贿赂”入刑。
反对性贿赂入罪的人士认为:性贿赂入罪“内涵不确定,缺乏可操作性,定罪量刑都有困难”。
但支持入罪者则认为,性贿赂已经成为社会公害,以立法进行制裁的时机已经到来。
中国现行刑法对受贿罪的定义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对行贿罪的规定则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这两条都是针对财物性贿赂犯罪作出的规定。
这意味着,根据现行刑法,其他贿赂形式不能按照贿赂犯罪来定罪量刑。
然而,“性贿赂入罪”也并非国际主流观点,目前除了日本外,尚无发达国家将“性贿赂罪”明文列为法条。
事实上,在性贿赂是否入罪上,不仅仅是中国,国际上也存在许多争议和讨论。
国外“性贿赂”入罪情况真正在贿赂罪中包括性贿赂的先例是来自日本的一个法例。
性贿赂被《日本刑法》第197条纳入打击范围,该条规定“公务员或仲裁人关于职务上的事情,收受、要求或约定贿赂的是受贿罪”。
从日本的司法实践看,对于贿赂的定义十分宽泛,包括:“满足人们需求、欲望的一切利益”、“艺妓的表演艺术”、“男女间的交情”等。
与此相关的一个判例是,1915年日本一男性警官向女犯人索取性服务,该女犯人同意陪其睡觉作为报酬,以换取第二天该女犯被私自放走,事后该警官被判受贿罪;1982年,日本一男性法官让一女被告陪他睡了三天,事后该法官也被判处受贿罪;1998年1月,日本一官员接受该国某证券公司的性贿赂(妓女免费给他提供性服务),也被判受贿罪。
将性贿赂犯罪纳入刑法的理论探讨

掌管物资调拨 、 分配、 销售 、 采购的人, 利用其调拨权 、 分配权 、 销售采
购 权 , 足 行贿 人 的愿 望 , 接 受 他 人 性 服 务 满 而
2 利用 与职 务有关的便利条件。 . 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 即不是
直 接 利 用职 权 , 是 利 用 本 人 的 职权 或 地位 形 成 的便 利 条 件 , 本 人 而 而 从 中 向 请托 人 索 取 或 接 受 他 人 性 服 务行 为 。 践 中 , 用 第三 者 职 务 实 利 上 的 便 利 , 要 有 以 F三 种 情 况 : 是 亲 属 关 系 , 是 私 人 关 系 , 是 主 一 二 三 职 务 关 系 。 至 于前 两 种 情 况 , 用 的 主 要 是 血 缘 与 感情 的 关 系 , 利 与本
性服务的, 不应 以受贿论处 。在第三种情况下, 则与本 人职务有一定
关 联 。受 贿 人 利用 第 三 者 的 职 务 之 便 受 贿 , 须 具 备 以 下 两 个条 件 , 必 其 一 , 用 第 三 者 的职 务之 便 , 须 以 自 已的 职 务 为 基 础 或 者 利用 了 利 必
( ) 司法 实践来考察 二 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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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行为能否定罪, 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看其是否具有普遍的社
与本人职务活动有紧密联系的身份便利。 其二, 是受贿 人从中周旋使 他人获得利益。根据 司法实践, 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 利条件 。 一般发
( ) 贿 赂 的 主体 三 性
会危害性 。 除此 之 外 , 要 考 虑 到 这 种 将 要 设 置 的新 罪 名 在 立 法和 司 还 野 , 多 的 是 因 为技 术层 面 上 的 问题 , 者 认 为 可 以从 以下 的 思 路 来 更 笔
性贿赂是怎么回事

性贿赂是怎么回事很多⼈对于性贿赂的具体意思不是很了解,也不知道性贿赂的客体要件和客观⽅⾯是什么,因此店铺⼩编做了以下解答,希望可以到⼤家。
性贿赂是怎么回事性贿赂包含性受贿和性⾏贿两个对⾏性的罪名。
性受贿可以定义为“国家⼯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他⼈提供⾮正当性服务为他⼈谋取利益”,⽽性⾏贿则可以定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作⼈员以不正当性服务。
性贿赂—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其中,次要客体是国家⼯作⼈员职务⾏为的廉洁性;主要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
性贿赂—客观⽅⾯:本罪在客观⽅⾯表现为⾏为⼈具有利⽤职务上的便利,向他⼈索要性服务,或者接受他⼈性服务并为他⼈谋取利益的⾏为。
利⽤职务之便是受贿罪客观⽅⾯的⼀个重要构成要件,利⽤职务之便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1)利⽤职务上的便利。
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员依法作出⼀定⾏为的资格,是权⼒的特殊表现形式。
具体是指利⽤本⼈职务范围内的权⼒,也即利⽤本⼈在职务上直接处理某项事务的权利。
在司法实践中,⼤量受贿罪是利⽤职权的便利条件构成的。
例如,负责掌管物资调拨、分配、销售、采购的⼈,利⽤其调拨权、分配权、销售采购权,满⾜⾏贿⼈的愿望,⽽接受他⼈性服务。
(2)利⽤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
利⽤与职务有关的便利,即不是直接利⽤职权,⽽是利⽤本⼈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本⼈从中向请托⼈索取或接受他⼈性服务⾏为。
实践中,利⽤第三者职务上的便利,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是亲属关系,⼆是私⼈关系,三是职务关系。
⾄于前两种情况,利⽤的主要是⾎缘与感情的关系,与本⼈职务⽆关。
对于单纯利⽤亲友关系,为请托⼈办事,从中接受他⼈性服务的,不应以受贿论处。
在第三种情况下,则与本⼈职务有⼀定关联。
受贿⼈利⽤第三者的职务之便受贿,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其⼀,利⽤第三者的职务之便,必须以⾃已的职务为基础或者利⽤了与本⼈职务活动有紧密联系的⾝份便利。
性贿赂犯罪

新世纪的中国社会,有两种蔚为壮观的现象值得我们反思:一是一批批贪官的上马与下马,成为具有深厚民间基础的一支浩荡大军;二是一座座“二奶村”的形成与渐具规模,成为中国城市最亮丽的一道风景线。
偏偏大多贪官落马后又都发现包有“二奶”,让这两种现象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就更让众多对贪污腐败深恶痛绝的普通老百姓愤愤不平了。
于是,象这种“屁股坐着…现代‟,嘴里喝着…蓝带‟,大会上喊着…反腐败‟,怀里抱着…下一代‟”的民谣就满天飞,严重损害了党的形象。
由于目前我国司法机关对婚外性关系的处理,除强奸行为和卖淫嫖娼仍纳入刑事案追究的范围之外,凡男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一般都归入道德批评的层面进行处置,不再给予法律追究,彻底摈弃了过去把男女之间自愿发生的婚外性行为作“腐化罪”进行界定的处置办法,这对尊重人的自由意志、给社会营造宽松环境当然很有意义。
但是,这也带来了负面的影响,即在审理官员的腐败案中,每当碰到性关系问题时便都避开了,这实际上是在免除或减弱对腐败分子的性占有罪和他们的性伴侣的“腐败共罪”的清算。
例如:对性占有罪未予清算的例子是湖北张二江案,此人利用权力对女性进行疯狂占有,可算得上是数额“特别巨大”,据说达108名。
但这个腐败分子最后在量刑时,那108件性占有犯罪事实在量刑时竟未列入罪证考虑范围。
因性腐败而发生的“共罪”未予追究的例子也很多,成克杰案中的李平就是一例,在成克杰贪污巨额公款的罪行中,实际上李平亦是与成克杰一样的犯罪主体,但成克杰被判了死刑,而李平则获刑就轻多了。
同样的案例也体现在刘方仁案等处理上。
而在这些既有经济腐败又有性腐败问题的大量案件中,现时的大量司法实践却总是只惩处经济腐败,性腐败中的男女双方在这方面的“性罪”则被根本排除在外。
其实,在大量的有权势者腐败案中,性腐败与经济腐败是“有机地”粘合在一起的,其程度早已达到水乳交融,而不是油和水的关系。
在查处时,性腐败罪不应被剝离开;相反,在很多情况下腐败案中的性腐败罪往往能诱发或实际主导着经济腐败的罪行,它对社会的危害并不亚于经济腐败。
接受“性贿赂”是否构成犯罪

重庆警察接受“性贿赂”是否入罪引发刑法学家激辩受贿6.3万元无疑构成刑法规定的受贿罪了,而接受“性贿赂”——“享用”别人花钱雇用的“小姐”是否构成受贿罪?2月23日,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原重庆市公安局刑警总队民警魏某受贿案,其中,关于性贿赂是否构成犯罪引发了刑法学家的激辩。
案情回放:违法捞人钱色兼收魏某41岁,被捕前是重庆市公安局刑警总队民警。
在庭审中,公诉人指控,2006年至2007年期间,魏某抽调到市公安局“三基办”工作,认识了该局法制处的相关人员。
魏某就是利用了法制处相关人员的职权,违法为4个有前科的劳教人员办理了劳教所外执行,并从中收取6.3万元“好处费”。
而按照法律有关规定,有前科的劳教人员是不符合所外执行条件的。
违法帮助劳教人员所外执行,魏某不仅收受金钱贿赂,而且女色贿赂照样“笑纳”。
在法庭调查中,魏某是通过捞人中介陈某认识4个有前科的劳教人员。
陈某证言称,“魏哥”有次告诉他,以后要办劳教所外执行,直接找自己,并给他15%的回扣。
后来,他找“魏哥”办了几次,都是刚送劳教不久后就出来了。
陈某称,虽然“魏哥”说好给他15%的回扣,但第一次却没兑现,后来几次他都是直接从劳教人员家属送的钱中扣除回扣,再把剩下的钱交给“魏哥”。
除了直接给“魏哥”送钱外,陈某还自曝送过“性贿赂”。
他称,“小姐”是花钱到发廊找的,目的也是讨好“魏哥”。
支持方:性贿赂纳入刑法威慑官员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郝川告诉记者,目前,我国刑法没有将性贿赂纳入受贿罪的范畴。
现行刑法规范将贿赂的内容限定为财物,这里的财物是指具有价值的可以管理的有体物、无体物以及财产性利益。
至于非财产性利益,则不属于财物。
中纪委不久前通报,“权色交易”正日益成为侵犯国家工作人员公务活动廉洁性的新型违法行为。
“‘每一个倒下的贪官后面都有一个女人’,这句话虽然并不是百分之百正确,但性贿赂的发生频率之高和中国刑法惩治力度之弱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已是不争事实。
“性贿赂”应该明确入刑

“性贿赂”应该明确入刑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越来越多的社会问题浮出水面。
其中,“性贿赂”(也称“性交易”、“性服务”)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因为这种行为不仅仅涉及到道德、伦理和法律层面,更有可能造成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一、性贿赂的定义与表现形式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性贿赂的定义。
在《刑法》中,对于贿赂的法律规定是:“行贿罪,是指行贿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被行贿人财物、有价证券、其他物品或者其他利益,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让被行贿人或者与被行贿人有关联的人满意其不正当行为的行为。
”而性贿赂,则是指通过提供金钱、物品或者其他权益等手段,以达到性满足的目的。
而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不同的行为方式体现了不同的性贿赂形式。
1. 提供金钱或物品等切实利益,以换取性服务。
2. 在职务履行或者其他权力行使中,向对方提供性服务以获得特定事项的支持。
3. 通过金钱等方式奖励外籍男女为其提供性服务。
4. 利用互联网、社交平台等网络渠道,在不知情或不同意的前提下,进行色情服务和性行为交易。
二、性贿赂的危害与后果性贿赂是一种深刻的性别歧视现象,它不仅仅侵犯了女性的自由和尊严,而且也对整个社会造成了不可逆转的危害。
下面列举几种可能产生的危害和后果:1. 对女性人格尊严的侵犯。
在性贿赂中,女性有可能被变成无法自主、被动接受的对象,从而产生心理上的伤害。
2.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治安管理和安全保障制度。
通常情况下,性贿赂行为需要在私人场所进行,因此,其背后的各种问题可能包括亵渎公共场所、聚集扰序动乱等问题。
3. 对当事人和社会的风险和危害。
性贿赂行为可能会引发诸如犯罪、毒品滥用、人口贩卖、性病传染等问题,对于安全与卫生都会造成不良影响。
4. 对道德伦理和公序良俗的侵害。
如果无人干预,性贿赂行为将成为我们这个社会普遍性现象,对于我们的正常价值观念,以及人性认知和生活方式都会产生损害。
三、性贿赂刑事化需要的背景处理性贿赂问题,可以通过加强性教育和对社会知识的宣传来引导大众的观念,然而,这还不够。
新视野下的“性贿赂”犯罪

新视野下的“性贿赂”犯罪【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在取得巨大成绩的同时,我们也看到犯罪问题日益复杂化,性贿赂犯罪就是贿赂犯罪中的一种特殊形式。
近来,性贿赂犯罪现象越发严重,引发不少学者们的激烈讨论,然而对性贿赂引发的犯罪问题的追究,成为当下最紧要的问题。
因此我认为,性贿赂犯罪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性贿赂犯罪入刑问题迫在眉睫。
【关键词】性贿赂;犯罪;现状;问题;解决意见一、性贿赂的概念关于性贿赂,可以这样理解,是指请托人为了达到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自愿提供或雇佣他人提供给受贿人性服务的行为。
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他人性服务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向他人索要性服务。
”二、我国性贿赂的当前现状原重庆市北培区原区委书记雷某因不雅视频一事,近日成为网络舆论的热点。
整个事件中,性贿赂成为舆论热词。
相较于传统的送钱、送物,性贿赂应该如何认定?在惩治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中,又该如何看待性贿赂?在一研讨会上调查结果显示:查办的省部级干部大案中,几乎每人都有情妇。
今年“两会”期间的一组数据显示:被查处的贪官污吏中95%都有情妇,腐败的领导干部中60%以上与“包二奶”有关。
当然,性贿赂也有行贿、受贿之说。
有人戏称,历史上四大美女中,西施、貂蝉也有性贿赂嫌疑。
性贿赂已经成为社会公害,对性贿赂该如何处理,已经迫在眉睫。
我国刑法中并未明确规定性贿赂为犯罪行为,对单纯的性贿赂在实践中也没有单独处罚的先例,性贿赂大多是作为贿赂犯罪中量刑的依据,并非定案的依据。
但性贿赂在当今社会并未引发足够的重视,以致其社会危害性愈演愈烈。
三、性贿赂中存在的问题性贿赂已经成为贿赂犯罪中的一种特殊而又常见的方式,相对其他手段的贿赂犯罪,性贿赂犯罪的危害性更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一)性贿赂行为,就其影响力而言,一定程度上性贿赂的社会危害性和持续性甚至超过财物贿赂犯罪。
性贿赂一旦既遂,即具有多次为行贿者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危害社会的特征。
浅谈性贿赂入罪

浅谈性贿赂入罪一、性贿赂入罪的必要性1、性贿赂入罪符合刑法规范中关于”贿赂”含义的扩张解释国内很多学者根据《刑法》第385条和第389条的规定,认为贿赂的内容为”财物”。
但笔者认为,贿赂的字面意义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可以根据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新情况,赋予文字新的含义。
这样才能更加有效地发挥法律的作用,维护社会的稳定,促进国家快速发展。
犯罪的本质特征是社会危害性,如果说一种行为对社会没有造成危害,那就没有必要用刑法予以制止和惩罚。
随着对贿赂犯罪打击力度的加大,行贿和受贿的技巧也在不断提高,行贿正从贿赂金钱、房子等直接的财物贿赂方式转向其他较隐蔽的贿赂方式,即从原有的权钱交易方式转向权钱交易和权色交易并用的方式。
所谓”性贿赂”,就是指利用女色(也有可能为男色)贿赂国家工作人员,以使其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司法实践表明,以权色交易的贿赂方式在实践中明显呈逐渐上升趋势,而以”性贿赂”形式所表现贿赂行为具有相当的隐蔽性,故其对公务人员廉洁性和社会公权的侵犯程度就呈现出更为严重态势。
近几年来,某些公职人员的实际收入已达到相当水准,在官欲、物欲等得到一定程度的满足之后,精神和情感的空虚使他们的情欲逐渐膨胀,对异性的占有欲超越了对金钱的占有欲。
从王保森案、湖南第一女贪蒋艳萍案到深圳市女公安局长安惠君案,使得众多司法实际工作者感叹性贿赂之多发常见,早已成为中国腐败的重症喉了。
可见,在一定程度上,性贿赂的社会危害性和持续性破坏了廉政建设,丑化了国家公职人员的良好形象,使大众对国家公职人员产生了不信任感,进而对政府的公正性产生怀疑,不但危及国家政权的稳定性,而且还极大地毒化社会风气,败坏社会道德。
从这一方面考虑,我们既然已经把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的给予、接受财物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就没有任何理由不把社会危害性更大的性贿赂行为规定为犯罪。
2、性贿赂入罪符合国际通行的立法惯例性贿赂入罪是符合国际通行的立法惯例的,贿赂犯罪一直是世界各国共同面临和亟待有效治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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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性贿赂犯罪
摘要:我国的刑法虽然对于贿赂犯罪中的行贿罪和受贿罪做了明确的规定,司法解释也有详细的阐述,但对于新出现的贿赂形式——性贿赂却没有规定。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性贿赂作为一种新的贿赂形式出现却是数见不鲜。
2012年互联网流传有关重庆市北碚区委书记雷政富的不雅视频更是引起了对性贿赂的关注。
性贿赂从根本上来说应该属于权色交易,虽然在犯罪手段和形式上和刑法规定的贿赂类犯罪有些许类似,但是它们的后果却没有多大的差别。
性贿赂的出现不利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形象的树立,政府的权威也会受到挑战,还会影响到社会公平,影响国家的廉政建设和和谐社会的实现。
本文将从性贿赂的概念、本质、犯罪构成、相关法律等方面对这个问题进行说明。
关键词:性贿赂;定罪量刑;权色交易
一.性贿赂的相关概念
性贿赂这一新形式的贿赂犯罪和刑法规定的贿赂犯罪相同,可以分成两个相互对应的罪名,也就是性受贿和性行贿。
依据我国刑法条文关于受贿罪和行贿罪做了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第385条第一款和第389条的第一款对于行贿罪和受贿罪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到性受贿和性行贿的概念。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接受别人提供的性服务并且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是性受贿”,“以获得不正当的利益为目的,向国家工作人员提供不正当性服务
的行为是性行贿”。
我国现行刑法中关于贿赂性犯罪形式的规定仅仅在于物质,这使得性贿赂成为了法律的漏洞,让许多犯罪分子利用,所以有必要对其进行修补。
随着通讯传播技术和手段的进步,无数的高官的贪污腐败等违法行为被披露,在关注这些腐败高官的时候,我们发现其中绝大多数都包有二奶或者情妇,有的官员保养的情妇数量之多也让人瞠目结舌。
一些国家工作人员为了满足自己的生理需要和占有欲望,利用自身享有的权利和一些人发生性关系。
在另一方面,一些人为了获取一些非法的利益,向一些国家工作人员投其所好,用自己的身体或者雇佣其他人与其发生或者保持不正当的性关系。
随着越来越多的性贿赂想象的出现,法学者开始对这一行为进行研究。
二.性贿赂的犯罪构成
(一)性贿赂的客体要件
性贿赂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对于性贿赂的客体问题,我国刑法学界存在不同的主张,将观点归纳起来,有简单客体说、复杂客体说、基本客体说与选择客体说等三种观点。
但是笔者认为,性贿赂是腐败的一种表现形式,是犯罪分子进行犯罪的一种新的形式。
禁止受贿行为和行贿行为是进行我国提倡的廉政建设的基本内容,因为受贿行为严重影响国家机构工作的公正性,妨碍国家职能的正常履行,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和一般的贿赂犯罪一样,性贿赂的直接客体界定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
性,更有利于把握该罪的本质特征。
(二)性贿赂的客观要件
性贿赂在客观方面和一般的贿赂犯罪大致相同,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求性服务,或者接受他人性服务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就性受贿方面来说,它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行为人现有职务范围内的权利或者职务相关的便利条件。
对于职务上的便利是否限于现在,是否包括过去或者将来的职务上的便利的问题,理论界存在不同的看法。
但是根据2006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相关的批复,在实践生活中是承认事后行贿的。
第二: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性服务。
性受贿行为的表现形式包括两种:一是索取性贿赂,即行为人主动向他人要求提供性服务。
基本特征是索要行为的主动性和提供性服务的被动性。
二是收受性贿赂,即行为人对他人给付的性服务予以接受。
基本特征是给予行为的主动性和自愿性。
第三,为他人谋取利益。
收受性贿者构成犯罪,必须同时具备接受了他人的性服务并且为他人谋取了利益。
如果仅仅接受了提供的性服务,而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不构成犯罪。
在通常情况下,在理解“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时候,并不能仅仅将其解释为已经帮助性行贿人取得了预期的非法利益。
我们在理解的时候,可以进行以下几种分析:第一种,性受贿人虽然已经答
应性行贿人帮助其谋取非法利益的要求,但是性受贿人的帮助行为还没有真正实施;第二种情况是性受贿人已经答应性贿赂人的要求,帮助其谋取非法的利益,而且性受贿人也已经开始进行其帮助行为,可是还没有实现预期的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第三种情况是性受贿人做出了答应,开始实施了帮助行为,并且已经谋取到了一定的非法利益,但是并没有完全实现预期的非法利益;最后一种情况是性受贿人不仅做出了承诺,实施了帮助行为,并且完全达到了预期非法利益的实现。
(三)性贿赂主体要件
对于性贿赂的主体问题来说,需要分情况讨论。
对于性受贿,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仅仅是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
已经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原有的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在职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本人从中获得性利益的,不构成本罪。
对于性行贿来说,主体则是一般主体,凡是年满16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犯罪的主体。
(四)性贿赂主观要件
性贿赂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就行贿者方面来说,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所谓不正当利益,既包括非法利益,也包括违背政策、规章、制度而取得的利益。
行为人是否具备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是区分本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志。
为谋取正当的利益而给
予国家工作人员有关性方面的利益的,不能构成性贿赂。
主观方面如果是过失也不构成本罪。
三.性贿赂的法律依据
我国刑法关于性贿赂,目前处于空白状态,但是我们仍有相关的国际公约可以进行参考。
我国加入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15条规定:凡是直接或间接向公职人员不正当好处,以影响该公职人员作为或不作为的都规定为犯罪行为,而公职人员直接或间接索取或收受不正当好处的,以作为其执行货不执行公务的条件的,也被认为是犯罪。
这就将贿赂性犯罪的犯罪形式进行了相应的扩大,自然包括非物质的犯罪形式,这也使得性贿赂有了法律依据。
对于性贿赂的量刑问题,我们不能依据我国刑法中的以贿赂的数额来确定,而要考虑到性贿赂所进行的行为是为了谋取什么样的非法利益,给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造成什么影响,给他人、国家、社会造成了什么样的损失,将上述的情节进行综合的考虑,才可以进行处罚。
(作者单位:河南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1]《刑法学》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5年版
[2]《色情贿赂是否构成贿赂型犯罪》刘鹏
[3]《刑事案例诉辩审判》张耕主编中国检查出版社 2005年版
[4]《论性贿赂犯罪的惩治》孔幸安、黄少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