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性贿赂”的法律责任
对“性贿赂”是否需要入罪的理性思考

指 一种 事物所 具 有 的特 质 . 是 指此 事物 与 他事 物 相 区别 的主要 标 志 。 天地 有 乾坤 , 人 间有 阴 阳 , 男 人、 女人 . 表 明 了人所 具有 的不 可 调 和 的性别 ( 变 性 人 属 于例 外 ) . 性 表 明 了人 所 具 有 的不 同 的 自 然 属性 。 大 自然 的法则 . 两性相悦 , 异性相吸 , 阴 阳和顺 , 男 女相 配 , 繁衍 子 孙 , 是 人类 社 会生 存 的 基础条件 。 每逢鸳鸯交颈 。 又看连理花开 , 无知花 鸟 动 情怀 . 岂可 人 无欢 爱 人 是 自然 性 和 社 会 性 高度 结合 的产 物 . 所 以 由性 引发 的性行 为 又是 人 的一 种天 然 的 自然行 为 人 类虽 然从 树 上爬 了下 来. 从伊甸 园里走 了出来 . 但 只要人类 的 自我生 产依 然无 法违 背 大 自然 的规则 . 只要人 类 的生 活 内容依然需要物质 、 精神两半开 的话 , 那么两性 的情 爱就 必 然 是 人类 物 质生 活 和精 神 生 活 的 重 要 内容 中国的孑 L 夫子早在两千五百多年前就 曾 说过 : “ 食色, 性也 。 ” ④ 这 就 意 味 着性 欲与 吃 饭 一 样都 是人 的本 能 需要 人 的性欲 是伴 随着人 类 一 起诞 生 的 . 人 类 的性爱 之 所 以高 级 . 就 在 于 它 的 全 部 目的不 只 是 繁 衍 后 代 . 而 是 充 满 着 精 神 的 愉悦 但 自从 人类 形 成 社 会 以后 . 性 行 为 并 不仅 仅像 吃 喝拉撒 等 纯粹 的 自然性 行 为一 样 简单 . 它 已经具 有 了复 杂 的社 会 属 性 有 人 终 身 不娶 , 也 有人终身不嫁 . 无论需不需要性行为 . 都可以说 是一 种社会 化 的行 为 表现 因此 性事 行 为是 人类 生 活和人 类 文化 中极 为重 要 的一种 社会 现象 从 最 基本 的社 会哲 学 意义 上分 析 . 任何 一种 事物 的性 或称 之 为性质 的属性 . 是 紧紧依 附于事 物本 身 . 正 像 事物 的形 影 关 系 . 性 质不 可 能脱 离 事物 现 象 而 独立 存 在 从 这 一 意 义 上说 . 人 的不 同性 别 也 是 紧 紧依 附于 男 人 或 女 人人 身 的一 种 特质 现 象 性是 自然 的 . 但 利 用 性进 行 的社 会 活 动却 已经 具有 社会 意义 性对 于人 类 来说 真 是一 种 奇 异 的现 象 . 作 为 其 自然 性 而 言 . 也 许 人 类 的
浅谈性贿赂的立法构想

来稿精选
责任编辑 : 黄学 昌
浅谈性贿赂 的立 法构 想
马 聪 马 军 文
根据 . 联 系 职务类 型 、 级别 , 为 请 托 人 谋 取 利 益 的 多 少. 造 成 社 会影 响 的 大小 等情 况 综 合判 断 。 司法 实 践 中 . 越 来 越 多 的 官 员 开 始 将 注 意 力 转 移
到 刑 法 的 调 整 范 围 中 目前 国内刑 法 理论 界 关 于 性 贿赂 犯 罪 的立 法 模 式
主要有三种设想 : 第一 将性贿赂 在刑法 中单独设立为
一
罪. 行 为 人 的行 为 只 要 构 成 了“ 性贿赂罪 ” 的构 成 要
件 即 可认 定 为犯 罪 第 二 。 用 司法 解 释 的方 式扩 大 贿赂 的范 围 将 贿 赂 罪 中 的“ 财物 ” 做扩 大 解释 . 使其 包 括性 贿赂。 第 三. 颁 布 刑法 修 正 案 . 将 受贿 罪 中的 “ 财物” 改 为 “ 利益” . 然后对“ 利益” 作 出立 法 解 释 . 包 括 财 产 性 利 益
人( 次) 到 5人 ( 次) 为情 节严 重 , 5人 ( 次) 以 上 为 情 节 特别严 重” 。第 二 , 职 务 廉 洁 性 的受 损 程 度 。为 请 托 人谋 取 的物质 利益 . 可 参 照 目前 受 贿 犯 罪 的 量 刑
和非财产性利益 . 并在非财产性利益中列举 出性贿赂
笔 者 支 持 第 三 种设 想 . 即 采 纳 理论 界 的 “ 利益说 ” 观点 . 将非 财产性利 益纳入贿 赂的范 围 . 并 采 用 列 举 式的方式将性贿赂归入不正当利益 中 采 用 此 种 立 法 模式 后第 3 8 5条 第 1 款 、第 3 8 8条 斡 旋 受 贿 罪 和 第 3 8 8 条 之一利用影响力受贿 罪都改为 “ 索 取 或 收 受 他 人财 物或其他利益 ” 第3 8 5条第 2款 改 为 “ 收 受 各
法学论文 浅议性贿赂犯罪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变得多样化和丰富化,与此同时,依托于社会发展而产生的犯罪形式也出现新型化。
近几年,社会上出现的一些轰动大众的高官落马的案件,更是给司法界提出了各种各样的难题。
其中,非物质形态犯罪下的权色交易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借助社会媒体的发展和传播,社会大众可能对权色交易有一定的认识和了解,可是对具体形式的“性贿赂”可能要了解的比较少。
“性贿赂”犯罪虽然早已出现,但在我国的刑法中并没有“性贿赂罪”这个罪名,也就是说“性贿赂”并没有被写入刑法。
这就使得司法对其犯罪的认定存在一些立法上的阻碍。
加深社会对“性贿赂”犯罪的认识和了解是本文对“性贿赂”犯罪讨论的理论目的,而对“性贿赂”入罪难问题的讨论是本文的核心内容,通过对其入罪难的讨论,对司法的指导意义是论文的实践意义。
关键词:性贿赂;权色交易;定罪量刑AbstractAs social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people's lives become diverse and enrichment, while relying on social development arising from the emergence of new forms of crime. In recent years, the emergence of some sensation in society public officials sacked cases, but also to the judiciary presents a variety of problems. Among them, the non-material form of crime under the right color trading has aroused widespread public concern and discussion.With the development and spread of social media, the public may have some power and sex trade knowledge and understanding, but on the specific form of "bribery" is less likely to understand. "Bribery" criminal although already appeared, but in our criminal law did not "bribery crime," the charges, that "bribery" has not been written to the Criminal Code. This makes the identification of their criminal justice legislation, there are some obstacles. Deepen society "bribery" crime awareness and understanding of this article on the "bribery" criminal theoretical discussion purposes, while the "bribery" incriminating difficult discussion is the core content of this article, through its incriminating difficult discussions on the judicial guiding significance is the paper's practical significance.Keywords: bribery; right color trading; conviction and sentencing目录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性贿赂概述 (1)一、性贿赂的定义 (1)二、性贿赂的由来和本质 (1)三、性贿赂的社会危害性 (2)第二章性贿赂犯罪理论 (3)一、性贿赂的犯罪构成 (3)二、性贿赂犯罪应注意的问题 (4)第三章性贿赂犯罪的现实状况 (5)一、性贿赂犯罪的现实状况 (5)二、我国刑法对贿赂的规定 (5)第四章性贿赂犯罪入罪可行性 (6)一、性贿赂入罪的讨论 (6)二、性贿赂入罪的司法建议 (9)三、结论 (10)第一章性贿赂概述一、性贿赂的定义众所周知,贿赂无论作为一个概念还是一种行为,都是某人用给予报酬的方式收买他人,以达到为己办事的目的。
浅析性贿赂行为的刑法规制

浅析性贿赂行为的刑法规制作者:高艳琴来源:《法制博览》2017年第11期摘要:性贿赂是一种利用女色贿赂国家工作人员,为自己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我国对于性贿赂的行为并没有进行刑法规制,但在近年的腐败案件中频频出现,对国家、社会秩序都产生了难以估量的影响。
关键词:性贿赂;必要性;腐败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7)32-0116-02作者简介:高艳琴(1975-),女,山西大同人,山西大同大学政法学院法学系,讲师,研究方向:法学。
腐败问题一直是世界各国重点打击和防范的行为,在中国,尤其是社会经济飞速发展、社会生活日益丰富的现今,腐败问题日益凸显,从近些年来许多高官落马的案件中,不难看出在这些官员背后“性贿赂”这一不可忽视的因素。
性贿赂现象的泛滥,不断引发着各种社会问题,因此“性贿赂”应该被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内,应当用刑罚予以惩罚,才能遏制其迅猛的发展势头,打击犯罪,构建和谐法治社会。
一、性贿赂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在近年来查处的官员贪污案件中多数都有为满足包养的情人的各方面金钱需求,进而维持其与自己性交易,实现其精神方面的满足,而想方设法贪污国家机关及国家项目的钱财或者绞尽脑汁为行贿人谋取更多不法利益的情形,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无法估计的损失。
现在越来越多因腐败而落马下台的官员被爆出“包养情人”的丑闻,由此可见性贿赂的普遍性和其严峻形势、性贿赂的隐蔽以及我国对性贿赂的没有明确的刑法规制,导致其日益猖獗,使其社会危害性不断扩大。
(一)导致众多官员腐败在全国查处的腐败案件中,性贿赂成为腐败的催化剂。
古话说的好,贪财好色,当以“色”作为媒介,那么“贪财”也将成为必然趋势,许多官员开始立场还是很坚定,但是败在女色的石榴裙下后,便一发不可收拾,不仅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而且也给国家带来了不可估计的损失。
(二)违背社会伦理道德性贿赂行为是不被人所齿的,是违背正常的社会伦理道德的。
“性贿赂”可否入罪

“性贿赂”可否入罪据《婚姻法》修改起草专家小组负责人巫昌祯教授统计,近年被查处的贪官污吏中,95%的人都有情妇;腐败的领导干部中,60%以上与包二奶有关。
大量事实证明,一些干部的堕落,往往是从个人道德沦丧开始的。
记得去年中央音乐学院七旬教授潜规则女生的消息,曾引起一阵轰动。
有媒体爆料,艺校女生考上大学后还要陪吃喝,潜规则黑洞愈演愈烈。
女生“献身”教授,是否构成“性贿赂”呢?当权者如果不接受金钱,只潜规则,是否能定罪量刑呢?尽管目前“性贿赂”仍是学术界一个辩题,现行法律上并没有很严格的界定。
但将性贿赂入罪,是近年来广受关注的热门话题,此类现象不仅侵害了社会道德,还严重腐蚀了社会肌体,有必要进行更严厉的惩罚。
浙江丽水市原城建发展公司副总温某,曾因犯受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这起贪腐案的特别之处在于,温某并没有接受现金,只是接受高档衣物、手机和嫖娼费。
这不仅是丽水市检察机关查办的第一起将行贿人支付的嫖娼费用计入受贿金额的受贿案,而且在浙江省检察机关办的案子中也是首例。
应该说,将嫖娼费计入受贿款,的确具有破冰意义。
首先有利于震慑腐败分子。
温某因为“生活不检点”被判刑,虽然是个案,但是对那些行走在法律高压线旁的官员来说,理应以温某的落马为反面教材,防微杜渐,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不良思想的侵蚀:其次,也对贪官定罪量刑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尽管受贿者接受的不是现金,但是嫖娼而不用自己“掏腰包”,同样具备构成受贿罪的基本要件,可见将嫖娼费计入受贿款并应用于司法实践,可谓是一种有益的探索和尝试。
“性贿赂”其特有的私密性无法通过抓现行查实证据,也较难甄别双方是否存有真情实感。
强调感情因素,这是有效衡量双方是否存有“性贿赂”关系的根本标尺,但并不是无视此类有“性贿赂”之实的腐败现象。
当年温某在行贿人物质与女色的诱惑下,突破了道德和法律底线。
检方以受贿罪对温某提起公诉,将温某收受的嫖娼费计入受贿额,并作为对温某定罪量刑的依据,可视为司法机关在推动“性贿赂”入罪上迈开了一步。
“性贿赂”应该明确入刑

“性贿赂”应该明确入刑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越来越多的社会问题浮出水面。
其中,“性贿赂”(也称“性交易”、“性服务”)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因为这种行为不仅仅涉及到道德、伦理和法律层面,更有可能造成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一、性贿赂的定义与表现形式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性贿赂的定义。
在《刑法》中,对于贿赂的法律规定是:“行贿罪,是指行贿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被行贿人财物、有价证券、其他物品或者其他利益,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让被行贿人或者与被行贿人有关联的人满意其不正当行为的行为。
”而性贿赂,则是指通过提供金钱、物品或者其他权益等手段,以达到性满足的目的。
而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不同的行为方式体现了不同的性贿赂形式。
1. 提供金钱或物品等切实利益,以换取性服务。
2. 在职务履行或者其他权力行使中,向对方提供性服务以获得特定事项的支持。
3. 通过金钱等方式奖励外籍男女为其提供性服务。
4. 利用互联网、社交平台等网络渠道,在不知情或不同意的前提下,进行色情服务和性行为交易。
二、性贿赂的危害与后果性贿赂是一种深刻的性别歧视现象,它不仅仅侵犯了女性的自由和尊严,而且也对整个社会造成了不可逆转的危害。
下面列举几种可能产生的危害和后果:1. 对女性人格尊严的侵犯。
在性贿赂中,女性有可能被变成无法自主、被动接受的对象,从而产生心理上的伤害。
2.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治安管理和安全保障制度。
通常情况下,性贿赂行为需要在私人场所进行,因此,其背后的各种问题可能包括亵渎公共场所、聚集扰序动乱等问题。
3. 对当事人和社会的风险和危害。
性贿赂行为可能会引发诸如犯罪、毒品滥用、人口贩卖、性病传染等问题,对于安全与卫生都会造成不良影响。
4. 对道德伦理和公序良俗的侵害。
如果无人干预,性贿赂行为将成为我们这个社会普遍性现象,对于我们的正常价值观念,以及人性认知和生活方式都会产生损害。
三、性贿赂刑事化需要的背景处理性贿赂问题,可以通过加强性教育和对社会知识的宣传来引导大众的观念,然而,这还不够。
浅谈性贿赂入罪

浅谈性贿赂入罪一、性贿赂入罪的必要性1、性贿赂入罪符合刑法规范中关于”贿赂”含义的扩张解释国内很多学者根据《刑法》第385条和第389条的规定,认为贿赂的内容为”财物”。
但笔者认为,贿赂的字面意义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可以根据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新情况,赋予文字新的含义。
这样才能更加有效地发挥法律的作用,维护社会的稳定,促进国家快速发展。
犯罪的本质特征是社会危害性,如果说一种行为对社会没有造成危害,那就没有必要用刑法予以制止和惩罚。
随着对贿赂犯罪打击力度的加大,行贿和受贿的技巧也在不断提高,行贿正从贿赂金钱、房子等直接的财物贿赂方式转向其他较隐蔽的贿赂方式,即从原有的权钱交易方式转向权钱交易和权色交易并用的方式。
所谓”性贿赂”,就是指利用女色(也有可能为男色)贿赂国家工作人员,以使其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司法实践表明,以权色交易的贿赂方式在实践中明显呈逐渐上升趋势,而以”性贿赂”形式所表现贿赂行为具有相当的隐蔽性,故其对公务人员廉洁性和社会公权的侵犯程度就呈现出更为严重态势。
近几年来,某些公职人员的实际收入已达到相当水准,在官欲、物欲等得到一定程度的满足之后,精神和情感的空虚使他们的情欲逐渐膨胀,对异性的占有欲超越了对金钱的占有欲。
从王保森案、湖南第一女贪蒋艳萍案到深圳市女公安局长安惠君案,使得众多司法实际工作者感叹性贿赂之多发常见,早已成为中国腐败的重症喉了。
可见,在一定程度上,性贿赂的社会危害性和持续性破坏了廉政建设,丑化了国家公职人员的良好形象,使大众对国家公职人员产生了不信任感,进而对政府的公正性产生怀疑,不但危及国家政权的稳定性,而且还极大地毒化社会风气,败坏社会道德。
从这一方面考虑,我们既然已经把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的给予、接受财物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就没有任何理由不把社会危害性更大的性贿赂行为规定为犯罪。
2、性贿赂入罪符合国际通行的立法惯例性贿赂入罪是符合国际通行的立法惯例的,贿赂犯罪一直是世界各国共同面临和亟待有效治理的问题。
性贿赂的罪与罚

性贿赂的罪与罚性贿赂在实践中又被称为“权色交易”,一方利用权力和权力带来的利益与另一方发生性关系实现权利与美色的交易。
在落马官员的通报中,我们经常能够发现“大搞权色交易,道德败坏”的表述,这些官员在位期间大都接受了“性贿赂”,这些性贿赂能否计算在官员的受贿数额中呢?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主动与官员发生性交易是否构成行贿罪呢?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首先看一下受贿罪与行贿罪的定义。
《刑法》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刑法》389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通过法条的规定我们可以清楚的发现,行贿罪和受贿罪指向的都是财产,通俗点说就是送钱和收钱达到了一定数额才构成犯罪。
假如一名女子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与某官员发生了性关系,按照刑法的规定官员不构成行贿罪,该女子也不构成受罪罪。
至于该官员是否受到纪律处分那是另外一个问题了。
如果一名围猎者请官员嫖娼,嫖资能否计算到官员的受贿数额中呢?当然是可以的,原广州一官员某接受公司老总安排嫖娼200次多次,每次嫖资3000元,故嫖资共计60万元,这60万元被法院认定在受贿数额中,也就是说如果性贿赂可以用金钱来衡量计算,就可以认定为犯罪。
原甘肃一官员姜某获得火箭式提拔据说是依靠一路“睡出来的”。
官方通报中也证实了说其大搞权色交易。
姜某为了获得提拔频频向个别领导进行性贿赂,构成行贿罪吗?这里的性贿赂不涉及金钱,姜某利用身体优势的贿赂行为没办法评价为具体的金钱款额,所以不能认定为姜某构成行贿罪。
上海80后女干部金某,甘于被围猎,搞权色交易的新闻近日刷屏网络,不过金某不是为了获得提拔进行性交易而是主动接受“男色”,其男朋友对其进行性贿赂而获取了大量利益。
就算性贿赂不涉嫌犯罪,但是一旦查实必须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依据《纪律处分条例》《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办法》第40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六)其他严重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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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性贿赂”的法律责任[摘要] 十八大以来,习近平主席领导下,我国加强反腐工作部署,和廉政党风建设,反腐工作形成一个新形势,性贿赂问题也频频被曝光在公众视野,本文重点分析了现代社会现状、国际性贿赂情况和该种贿赂的特点其危害性,并提出这一行为作对的必要性。
从我国古今关于性贿赂的法律责任的规定表述性贿赂应入刑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键词] 性贿赂入罪必要性法律责任一、背景(一)社会现象近年来,社会上频频被媒体爆出有关“性贿赂”的新闻。
用“美女”来诱惑目标几乎弹无虚发百发百中。
名为锢身锁利是焚身火,例如晋中市委原副书记张秀萍与两任纪委书记“多有交集”以色谋权。
2013年原重庆市北碚区区委书记雷政富网上流传不雅视频。
外交部原党委委员、部长助理兼礼宾司司长张昆生出入私人会所,收受礼品、礼金,搞权色交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
①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主犯赖昌星红楼事件,不仅进行权色交易,并以此威胁掌控官员。
(二)现有相关规定中国建设法治文明国家的基本任务之一反腐倡廉,从十八大之后,中国加强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
但我国目前的刑法仅仅是将各种物质利益、能够以金钱来衡量的财产、各种财物作为贿赂罪的内容范围,然而在实践中,贿赂的手段多种多样,在很多贪污腐败案例中,出现了新型的腐败模式——性贿赂,也就是权色交易。
中国目前的刑法并未把非物质性利益作为规范的内容,而是依靠党纪政纪来约束,而党纪政纪规定的处罚以及我国现行法律所规定不足以威慑多数有心之辈,导致部分违法分子趁虚而入,肆无忌惮的开展权色交易,导致性贿赂问题越来越严重。
所以说,面对更加复杂的犯罪模式,当前的法定贿赂罪名已经无法满足现实社会①参见薛之白:《中国外交部原部长助理张昆生被开除党籍》,载与联合早报网,/realtime/china/story20160513-616543,访问时间2017年2月18日。
的需要。
所以,要将性贿赂纳入法律规范中,拓展法定贿赂范围。
在处理各种性贿赂问题时,常常进行政纪党纪处分,但还是不能更好的控制这类问题的蔓延。
(三)国际背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于2003年12月14日正式生效。这是联合国历史上通过的第一个用于指导国际反腐败斗争的法律文件,对预防腐败、界定腐败犯罪、反腐败国际合作、非法资产追缴等问题进行了法律上的规范,对各国加强国内的反腐行动、提高反腐成效、促进反腐国际合作具有重要意义。①《公约》第二条第四款规定:“财产”系指各种资产,不论是物质的还是非物质的、动产还是不动产、有形的还是无形的,以及证明对这种资产的产权或者权益的法律文件或者文书。
《公约》第十五条规定:“各缔约国均应当采取必要的立法措施和其他措施,将下列故意实施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一直接或间接向公职人员许诺给予、提议给予或者实际给予该公职人员本人或者其他人员或实体不正当好处,以使该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作为或者不作为;二公职人员为其本人或者其他人员或实体直接或间接索取或者收受不正当好处,以作为其在执行公务时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条件。
”②由此可知,《公约》已将非物质性的利益纳入到贿赂犯罪中。
在日本刑法典中第197条和第198条分别规定了受贿罪与行贿罪,为顺应社会发展,并没有将贿赂的具体范围界定,为贿赂的标的范围解释留下余地。
“贿赂”广义上是指各种可以满足人的欲望与需求的利益,不仅是指有形的,无形利益也应该涵盖其中,如有价财物、宴请招待、俱乐部会员权及其他利益,其中异性之间的肉色交易也包括在内。
③例如1982年,日本一法官利用自己所掌握的减刑特权,向一女犯人索取性贿赂,承诺女犯人陪睡三天就为她减刑,事后,该法官被判“性贿赂犯罪”。
在新加坡刑法中,贿赂是指“酬金和有价物品”。
④但在另制定的专门针对贪污贿赂的法律《防止贪污法》中将金钱物质的报酬和非金钱物质的报酬均涵括在受贿对象的“报酬”范围之内。
《丹麦刑法典》第144条规定,贿赂收受的利益包括“礼物及其他好处”⑤,《芬兰刑法①《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百度百科,/link?url=z-OVvmjggnze3L7al0ivDaE2xTVjRVL8CzbNqQmj92VgG-qW0OpvO1a_4nXmysHZ-S_v3gQswdQT Yr264rJPz88bSCRaBxs4Qq49KBr7Qvp3Wsm1DZdRlpVrgltFC2RSEKs5Kwf-VNQDBtHmXC-YPHti--utBK8b2jKGIRD5A_RwQG2lF6OMeh2f JTmVcEHH②《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special/lygz/flfg/201310/t20131008_11282.html③参见[日]山口厚:《刑法各论》,王昭武译,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728页④《新加坡刑法》,刘涛、柯良栋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版⑤ [丹麦]梅兰妮·弗里斯·詹森等编:《丹麦刑事法典》,魏汉涛译,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45页典》中将贿赂收受的利益限定为“礼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德国采用需求说,①《德国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规定:“公务员或从事特别公务的人员,对于现在或将来的职务上的行为要求、期约或收受利益者,均为受贿罪。
”这里的利益既包括了物质性利益也包括了非物质性利益。
二、性贿赂定义(一)概念性贿赂现象不是现代社会才出现了,早在我国古代,就有进献美人的诸多实例,如有苏进献给纣王的妲己,褒洪德为救其父进献周幽王的褒姒,越王勾践和范蠡将西施进献吴王夫差救国等历史上有名的“美人计”。
我国唐元明清时代皆有关于性贿赂的律法条文。
性贿赂是指以性交作为媒介,将国家公权力作为谋取自己利益的手段的行为。
可以分为性受贿与性行贿两个方面,前者就是国家工作人员通过职务方面的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非法接受他人性服务或是索取性服务的行为,后者则是指行人为了取得非正当利益,利用本身的或他人的肉体给国家工作人员带来性服务的行为。
(二)特征贿赂的本质是以公权力换取利益,性贿赂之所以成为众多行贿人选择的方式与其自身的特点有密不可分的关系,性贿赂主要有以下特点:1、非财产性我国现行刑法关于贿赂标的规定主要是指可以用金钱估价的有形的物质上的利益。
但性不以物质为载体,不具有物质属性,而是人类的一种生理属性。
这是一种生理感官上的、精神上的满足。
这是性贿赂于其他财产性贿赂最大的区别。
2、隐蔽性性贿赂行为以提供性服务为手段,随着法制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他人隐私权也更为尊重,人类之间的性行为本身就具有私密性,更不为人所知,性贿赂行贿人在贿赂场所和时间上的安排也更为谨慎周密,使人们很难察觉,具有极强的隐蔽性。
3、持久性性容易让人沉溺其中,往往受贿人一旦被色诱,就会与行贿人保持长期的关系,还有类似厦门特大走私案中赖昌星“红楼”的情况,因“性贿赂”的不可逆性,行贿人以之前一次的性①关于贿赂标的范围的学说大致分为三种:一、有形利益说,该学说认为贿赂的标的就是有形的或物质上的利益;二、金钱估价说,该学说认为贿赂标的的范围仅限于能用金钱进行估价的有形的或物质上的利益;三、需求说,该学说认为贿赂的标的是能够满足人的需求的一切利益,既包括有形利益,也包括无形利益。
前文提到的日本也采用此学说。
贿赂行为来套牢受贿人,后者为了个人名誉、家庭和谐或事业等受到行贿人的不断胁迫,因此一错再错。
三、性贿赂入罪与非罪理论争议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物质生活得到了极大的保障,开始追求精神层面的满足,性贿赂案件也日益频发,越来越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由于性贿赂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对于其能否入罪,我国学界依就存在很大争议。
(一)入罪理由“任何人不得从自己的错误中获利”①支持性贿赂入罪学说的论者大多引用贝卡利亚的说法,“犯罪给社会带来的危害是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尺”②贝卡利亚认为对社会的危害是犯罪的判断标准,无论是性贿赂还是其他贿赂,都会使得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与不可收买性受到侵犯。
支持性贿赂入罪的学者主要还有以下理由:1、性贿赂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我们已经看到,什么是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尺,即犯罪对社会的危害。
”③贝卡利亚明确地把“社会危害”作为判断犯罪的标准。
依照这一观点,在进行立法过程中,行为人的行为是不是具有社会危害性作为入罪的第一标准。
性贿赂以一种权色交易的新型腐败形式,行为人通过性贿赂甚至可以达到普通的财物贿赂所达不到的目的,使某些国家工作人员为行贿人谋取私利而出卖国家公权力,诱发职务犯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符合贿赂形犯罪的构成要件。
并且,性贿赂行为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破坏国家信誉。
还极有可能造成国家经济损失,行贿人以色谋权、以色易利,势必会利用公务人员手中权力谋取不法利益,如借助于公职人员的职权,逃税、挪用公款、贪污腐败等,极大的损害了国家的经济利益。
特别是在经济领域,还可能影响市场秩序,影响市场正常运作,造成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
性贿赂一方面危害到了财产权与政治关系,另一方面,还会对社会思想道德与家庭伦理等产生极大负面影响,所以它的侵害范围十分广泛。
这是该种行为与一般贿赂行为最明显的不同,同时它的社会危害性远远超出了一般贿赂行为。
所以说,持续性是性贿赂的突出特点,在有的案例中,性贿赂行为双方的关系会维持几年甚至几十年,受贿者为了行贿人,以权谋私,给社会与国家带来极大的危害性。
①[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②[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③[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2、“性贿赂”与财产型贿赂应一罪皆罪正如前文所言,性贿赂行为侵犯的是国家公务人员的不可收买性和廉洁性,其本质与其他财产贿赂犯罪是一样的,并且“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我国刑法坚持“从旧兼从轻”原则,支持论者提出,财产型贿赂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目前已经纳入法律规范,假设性贿赂不入罪,则会带来法律的不公正,不符合法律的公平性。
3、道德与现行法律已不能对性贿赂进行规制近年,性贿赂现象频频被爆,呈现泛滥之势,引起了民众的关注。
有不少认为性贿赂入罪的人提出,现在之所以有这么多的性贿赂案件出现,非常关键的一种原因就是刑法立法方面的缺失,假设还是不将其纳入法律规范,总会出现更多的性贿赂行为。
但是,国内目前对该种行为的规制主要通过道德、党纪政纪进行调整,认为性贿赂是道德调整的范围,一直依照生活作风来处理,起不到应有的震慑作用。
因其付出的代价过低,使一些居心不良的人觉得有机可乘,部分国家工作人员铤而走险,在此行为上越发猖狂,性贿赂行为也越发蔓延。
正如酒驾入刑,在道德、党纪政纪、现行法律都无法对其进行抑制的情况下,这就要求刑法对其进行调整规制。
(二)非罪理由和以上理由相对,反对论者重点有司法实践的层面,分析不需要入罪的原因,我们可以将这些坚持这一观点的理由归纳如下:1、贿赂和情感难以明确划分“性贿赂”与“卖淫嫖娼”、“包二奶”、“强奸”之间很好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