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受贿罪的本质看性贿赂入刑_张洧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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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贿赂”行为入罪理论研究

“性贿赂”行为入罪理论研究

“性贿赂”行为入罪理论研究
张楚;蔡鹏程
【期刊名称】《海南开放大学学报》
【年(卷),期】2022(23)1
【摘要】“性贿赂”现象在我国愈发严重,由于刑法条文中关于贪污贿赂范围界定为“财物”,使“性贿赂”行为始终未列入刑法调整范围内,只能由道德、行政处分以及党规党纪来加以规制,但不能解决实际问题。

理论界部分学者常以当前党纪政规足以惩治这一行为、“性贿赂”有违罪刑法定原则、“性贿赂”定罪涉有歧视女性嫌疑、调查取证高、“性贿赂”社会危害性不高等理由反对。

这明显有违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因此只有将“性贿赂”行为单独入罪,才是最好的解决办法。

【总页数】8页(P39-46)
【作者】张楚;蔡鹏程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D924
【相关文献】
1.新问题还是老问题:性贿赂的入罪与出罪
2."性贿赂"行为入罪问题探析
3.“性贿赂”何时入罪——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启示谈我国性贿赂入罪的必要性
4.“性贿赂”何时入罪——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启示谈我国性贿赂入罪的必要性
5.浅谈“性贿赂”行为入罪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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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贿赂”是不是犯罪

“性贿赂”是不是犯罪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性贿赂”是不是犯罪人们说的行贿常常都是使用金钱,现在还有一种贿赂被称为“性贿赂”,通常表现为官员与一名或者多名女性保持不正当关系,那么“性贿赂”倒底是不是犯罪呢?下面,赢了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性贿赂入刑按照“贪官定律”——被查处的贪官污吏中95%都有“情妇”,腐败的领导干部中60%以上与“包二奶”有关。

近日,随着中央“老虎、苍蝇一起打”的决心与大幅动作,“性贿赂”再度成为热词也可算是题中之义。

近17年来,刑法经历9次修改却始终未将“性贿赂”入刑。

反对性贿赂入罪的人士认为:性贿赂入罪“内涵不确定,缺乏可操作性,定罪量刑都有困难”。

但支持入罪者则认为,性贿赂已经成为社会公害,以立法进行制裁的时机已经到来。

中国现行刑法对受贿罪的定义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对行贿罪的规定则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这两条都是针对财物性贿赂犯罪作出的规定。

这意味着,根据现行刑法,其他贿赂形式不能按照贿赂犯罪来定罪量刑。

然而,“性贿赂入罪”也并非国际主流观点,目前除了日本外,尚无发达国家将“性贿赂罪”明文列为法条。

事实上,在性贿赂是否入罪上,不仅仅是中国,国际上也存在许多争议和讨论。

国外“性贿赂”入罪情况真正在贿赂罪中包括性贿赂的先例是来自日本的一个法例。

性贿赂被《日本刑法》第197条纳入打击范围,该条规定“公务员或仲裁人关于职务上的事情,收受、要求或约定贿赂的是受贿罪”。

从日本的司法实践看,对于贿赂的定义十分宽泛,包括:“满足人们需求、欲望的一切利益”、“艺妓的表演艺术”、“男女间的交情”等。

与此相关的一个判例是,1915年日本一男性警官向女犯人索取性服务,该女犯人同意陪其睡觉作为报酬,以换取第二天该女犯被私自放走,事后该警官被判受贿罪;1982年,日本一男性法官让一女被告陪他睡了三天,事后该法官也被判处受贿罪;1998年1月,日本一官员接受该国某证券公司的性贿赂(妓女免费给他提供性服务),也被判受贿罪。

对“性贿赂”是否需要入罪的理性思考

对“性贿赂”是否需要入罪的理性思考

指 一种 事物所 具 有 的特 质 . 是 指此 事物 与 他事 物 相 区别 的主要 标 志 。 天地 有 乾坤 , 人 间有 阴 阳 , 男 人、 女人 . 表 明 了人所 具有 的不 可 调 和 的性别 ( 变 性 人 属 于例 外 ) . 性 表 明 了人 所 具 有 的不 同 的 自 然 属性 。 大 自然 的法则 . 两性相悦 , 异性相吸 , 阴 阳和顺 , 男 女相 配 , 繁衍 子 孙 , 是 人类 社 会生 存 的 基础条件 。 每逢鸳鸯交颈 。 又看连理花开 , 无知花 鸟 动 情怀 . 岂可 人 无欢 爱 人 是 自然 性 和 社 会 性 高度 结合 的产 物 . 所 以 由性 引发 的性行 为 又是 人 的一 种天 然 的 自然行 为 人 类虽 然从 树 上爬 了下 来. 从伊甸 园里走 了出来 . 但 只要人类 的 自我生 产依 然无 法违 背 大 自然 的规则 . 只要人 类 的生 活 内容依然需要物质 、 精神两半开 的话 , 那么两性 的情 爱就 必 然 是 人类 物 质生 活 和精 神 生 活 的 重 要 内容 中国的孑 L 夫子早在两千五百多年前就 曾 说过 : “ 食色, 性也 。 ” ④ 这 就 意 味 着性 欲与 吃 饭 一 样都 是人 的本 能 需要 人 的性欲 是伴 随着人 类 一 起诞 生 的 . 人 类 的性爱 之 所 以高 级 . 就 在 于 它 的 全 部 目的不 只 是 繁 衍 后 代 . 而 是 充 满 着 精 神 的 愉悦 但 自从 人类 形 成 社 会 以后 . 性 行 为 并 不仅 仅像 吃 喝拉撒 等 纯粹 的 自然性 行 为一 样 简单 . 它 已经具 有 了复 杂 的社 会 属 性 有 人 终 身 不娶 , 也 有人终身不嫁 . 无论需不需要性行为 . 都可以说 是一 种社会 化 的行 为 表现 因此 性事 行 为是 人类 生 活和人 类 文化 中极 为重 要 的一种 社会 现象 从 最 基本 的社 会哲 学 意义 上分 析 . 任何 一种 事物 的性 或称 之 为性质 的属性 . 是 紧紧依 附于事 物本 身 . 正 像 事物 的形 影 关 系 . 性 质不 可 能脱 离 事物 现 象 而 独立 存 在 从 这 一 意 义 上说 . 人 的不 同性 别 也 是 紧 紧依 附于 男 人 或 女 人人 身 的一 种 特质 现 象 性是 自然 的 . 但 利 用 性进 行 的社 会 活 动却 已经 具有 社会 意义 性对 于人 类 来说 真 是一 种 奇 异 的现 象 . 作 为 其 自然 性 而 言 . 也 许 人 类 的

受贿罪相关问题探析——以受贿罪的交易性本质为视角

受贿罪相关问题探析——以受贿罪的交易性本质为视角

受贿罪相关问题探析——以受贿罪的交易性本质为视角陈伟;汪洁
【期刊名称】《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6(000)006
【摘要】受贿罪的本质在于行贿方与受贿方之间的交易性.从交易性的本质出发,只要具有一般性和经常性权钱交易条件的主体都可以构成受贿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受贿人本人拥有的对行贿人利益予以制约并可以交易的一种社会关系;"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客观要件,是交易性内容的应有之义,在构成要件中应该删去:贿赂的内容,包括非财产性利益在内的所有不正当利益.
【总页数】4页(P119-122)
【作者】陈伟;汪洁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31;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
庆,40003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62
【相关文献】
1.犯罪本质视角下贪污罪和受贿罪犯罪客体要件的新解读 [J], 牛忠志;曾肖斐
2.论单位受贿罪的认定及相关问题 [J], 杨书翔
3.受贿罪构成要件相关问题探析 [J], 易芙伊
4.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关于“转职”“离职”相关问题探析 [J], 杨冬

5.受贿罪主体及相关问题的认定 [J], 赵英杰;孙玉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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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贿赂的刑法规制——以女性贿赂为角度

性贿赂的刑法规制——以女性贿赂为角度

Criminal Law Regulation on "Sex Bribery"——A View from Female Sex Bribery 作者: 张普定
作者机构: 太原师范学院政法系山西太原030012
出版物刊名: 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页码: 49-53页
主题词: 性贿赂;贿赂女性;行贿罪;受贿罪
摘要:"性贿赂"作为贿赂犯罪的一种新形式,近年来有愈演愈烈之势.但目前刑法对性贿赂尚无明文规定,使性贿赂成为法律的死角,无法予以惩治和打击.性贿赂危害极大,必须在法律中尽快加以规定.在性贿赂的犯罪过程中,女性多为犯罪载体,原因在于社会风气的熏染、女性面临的社会困境、腐朽观念的影响以及充当性贿赂工具女性自身的原因.由于性贿赂隐蔽性的特点,对性贿赂定罪、量刑和取证很困难,但这些性贿赂无法入罪的理由缺乏法理基础.性贿赂符合犯罪的基本特征和犯罪构成,我国古代就已将性贿赂纳入法律调整范围,国外和港台地区关于性贿赂的成熟的立法经验也可供我国内地借鉴,将性贿赂纳入刑法调整的时机已经成熟.性贿赂入罪可采取刑法修正案或司法解释的形式,分别以受贿罪和行贿罪定罪量刑.作为有别于普通的贿赂犯罪,性贿赂的受贿罪和行贿罪的各种情形法律可予以较详尽的规定.对于涉案妇女,则分别以刑法中的行贿罪定罪处罚或以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制裁.。

我国“性贿赂”入罪问题

我国“性贿赂”入罪问题

我国“性贿赂”入罪问题作者:张琳琳来源:《中外企业家·下半月》 2014年第8期张琳琳(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沈阳 110034)摘要:我国的现行刑法将“贿赂”犯罪限制在“财物”的范围之内,此种限制使那些利用美色进行贿赂犯罪的犯罪分子有机可乘,从而使其得以逃脱刑法的制裁,继而逍遥法外。

因此,将“性贿赂”纳入刑法的调控范围已刻不容缓。

本文结合我国的社会现状,对“性贿赂”入罪问题进行深入的法律研究,为打击“性贿赂”犯罪提供法律保障,从而净化官员廉洁从政环境,达到树立良好社会风气的效果。

关键词:性贿赂;入罪;学理基础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志码:A随着反腐斗争建设和党风廉政的进一步深入,行贿受贿的形式也更加隐蔽与多样化。

由原来的单纯物质性财产利益,演变成了披着人情外衣的性贿赂和情色贿赂。

其中,性贿赂因其侦查难、取证难等特征,已日益成为主流的贿赂方式,其危害性甚至已超过了财物性贿赂。

在如今的司法实践中,贪腐官员涉及性贿赂问题并不鲜见。

中国社会调查所(SSIC)曾特别委托北京东方枫叶咨询有限公司就“性贿赂”对全国公众进行了专项调查,调查显示:69.9% 的被访者提到这种现象是“严重”的,其中17.3%的被访者认为“非常严重”。

84.7% 的公众认为应该增加“性贿赂罪”。

与其他形式的腐败案件相对比,性贿赂不仅导致公权力的滥用,还将严重动摇政府的公信力;同时,还会激起社会公众的强烈愤慨。

因而将“性贿赂”纳入刑事立法,已是民心所向,符合公众对刑法的社会期许,捍卫了政府的公信力。

一、“性贿赂”问题提出及我国现状2000 年,在江苏常州召开的“2000 年江苏省刑法学研讨会”上,一位与会者向研讨会递交了一篇名为《应设立“性贿赂罪”》的论文,起初并没有人注意到这份论文的内容,因为论文的作者金卫东当时还只是一名刑法学硕士研究生。

但当这篇论文公诸于世后,马上引发了一场大型讨论:性贿赂到底是不是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刑法17年8修未将性贿赂入刑

刑法17年8修未将性贿赂入刑

刑法17年8修未将性贿赂入刑观点06-23 09:24“性贿赂”该不该入刑?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案,因检方未对其“性贿赂”情节提出指控,再度引发舆论对这个问题的关注。

事实上,自1996年修订《刑法》起,“性贿赂”该不该入刑的争议,至少持续了17年。

17年来,虽然官员权色交易案件屡发、高发,社会各界不断呼吁立法制裁“性贿赂”,但历经8次修订的《刑法》,一直未写入“性贿赂”。

立法机关出于哪些方面考虑,未对“性贿赂”动用刑法“利器”?对此,新京报专访知名刑法学者周光权教授。

指控“性贿赂”存在法律障碍表面来看,刘志军案等一系列官员权色交易案件,有一部分贿赂的内容是“性服务”。

其中有三起是行贿人出钱雇请他人为被告人提供“性服务”。

其实质是受贿人收受了行贿人的钱财,应该以受贿罪追究。

新京报: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案,虽然“性贿赂”情节很清晰,刘志军本人承认,他与丁羽心之间存在“性贿赂”、权色交易事实,但无论是案卷还是庭审,检方对此都没有提出指控。

究其原因,是不是因为“性贿赂”还是现行《刑法》的空白点?周光权:现行《刑法》没有明确规定接受“性贿赂”构成受贿罪,因此,指控类似行为存在法律障碍。

当然,从应然的角度讲,我个人认为,应该对权色交易在刑法立法上有所体现,才符合逻辑。

因为权色交易的背后,就是权力出让、权力滥用,社会危害性极大。

所以哪些原因、哪些条件导致了权力出让,这不重要,重要的是,权色交易引发权力出让后,带来了哪些后果。

只要后果对公众、对社会造成了损害,就应该严惩。

新京报:但是遵循“法无明文不为罪”原则,如果追究刘志军的“性贿赂”情节,是不是找不到可以适用的条款和罪名?周光权:我国《刑法》规定了受贿、行贿、介绍贿赂三种形式,并且将贿赂的内容限定为财物。

但这并不意味着把财物之外的所有利益,都排除在贿赂内容之外。

受贿罪主要的不是经济犯罪,而是职务犯罪,其本质就是“出卖公权,获得私利”。

表面来看,刘志军案等一系列官员权色交易案件,有一部分贿赂的内容是“性服务”,但实际上,从现在媒体的公开报道看,其中有三起是行贿人出钱雇请他人为被告人提供“性服务”,其实质是受贿人收受了行贿人的钱财,因此,这种情形已经不属于通常所说的“性贿赂”,而是受贿人收受了财产性利益,应该以受贿罪追究。

性贿赂犯罪应写入刑法

性贿赂犯罪应写入刑法

性贿赂犯罪应写入刑法
尚德正
【期刊名称】《常州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06(024)006
【摘要】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道德观念的转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官员的贪污腐败出现了许多新的特点.性贿赂由于其巨大的社会危害性而成为反腐肃贪的热门话题.文章回顾了性贿赂的历史,论述了性贿赂的现状及其写入刑法的理由,旨在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我国的顺利实施,保证我国法制建设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贡献绵薄之力.
【总页数】4页(P87-90)
【作者】尚德正
【作者单位】贵州大学法学院,贵州,贵阳,55000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636
【相关文献】
1.将"性贿赂"罪写入刑法? [J],
2."性贿赂"的刑法规制——以女性贿赂为角度 [J], 张普定
3.性贿赂犯罪化问题的刑法学思考 [J], 周博文;杜山泽
4.法治普遍性下我国刑法解释的应然分析——以侵财犯罪中概括型数额的司法解释为例证 [J], 李江;
5.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应然路径 [J], 陈岳飞; 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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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理论在解释受贿罪的本质时显得过于单薄。

此后形成“廉洁性”说,该说认为,国家工作人员只有保持廉洁的本性才能使公务行为严明公正,但清正廉洁本身包含了除“纯洁”、“不可收买”之外更多的期许,也客观地给国家工作人员加设了过多的义务,以至于现在只要是公务人员买车了,住上好房了,便会有很多人站出来叫嚷要查他们。

按他们对于“廉洁”的理解,莫不是要每个国家工作人员都得破衣蔽体,整天挤公交车才能符合“廉洁”的标准?
笔者倾向于不可收买性说。

不可收买性说可以恰当地规制受贿行为,不至于如“廉洁性说”扩大受贿罪打击的范围,也不至于如“纯洁性说”认为只有当公务人员实施违法或者不公正的职务行为,进而因此收受、索取贿赂时,才构成犯罪,以至于缩小受贿罪控制的范围。

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已经取得相应的报酬,便不能从公民那里获得关于职务行为的不正当酬劳。

如果国家工作人员额外收受公民的酬劳,那么公务行为的公正执行便会受到损害,权力滥用便极有可能发生。

因此,防止权力滥用,最有效的方法就是防止权力与其他利益的相互交换。

此外,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客观促成了公民对于职务行为不可收买性的信赖,正是基于此种信赖,进一步促成了国家机关正常开展活动的可能性。

如果公民认为职务行为能够收买,那么必将导致贪污成风、贿赂盛行。

因此,公民对于职务行为不可收买的信赖便成为有必要进行保护的法益,成为刑法对受贿犯罪进行处罚的理论依据。

二、关于性贿赂
从查出的贪污贿赂案件看,国家工作人员包养情妇、生活作风糜烂、腐化堕落所占的比重很大。

相关数据显示,男性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腐败案件中,90%以上与女色有关。

2000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赵登举在新闻发布会上指出,性贿赂在行贿犯罪中相当普遍。

2001年以来,有关性贿赂入刑的人大提案不绝如缕,理论界对于性贿赂的讨论如火如荼,但立法并未作出明确的表态。

2007年,两高出台《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性贿赂依然没有被纳入新型受贿罪之中。

性贿赂迟迟未被纳入法律规定,源于理论界与司法实务对性贿赂以及是否支持其入刑存有争议。

(一)性贿赂能否入刑的理论分歧
性贿赂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通常指针对国家
工作人员进行的权色交易。

权色交易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掌握的公权力和公权力带来的利益为对价换取与请托人或请托人雇佣的美色发生性关系以满足其生理欲望或感情需求的行为;请托人为从国家工作人员处获取利益,或自身与国家工作人员发生不正当性关系,或出资为国家工作人员提供性服务。

1.主张性贿赂应当入刑的理由
第一,性贿赂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符合贿赂犯罪的本质。

与财物型贿赂犯罪相比,性贿赂具有持续危害社会的特点。

该行为一旦得逞,请托人就有可能多次要求国家工作人员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甚至在背后操控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其危害是持续的、长期的,这是一般财物型贿赂所不具备的。

在一定情况下,财物型贿赂无法实现的利益或目的,性贿赂可以实现。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无论收受或索取的是财务还是其他不正当利益,实际上都违背了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这一刑法所要保护的法益,应成为刑法调整的对象。

第二,性贿赂超越了道德调整的范围,男女之间非因爱而进行的权色交易,如果被用来收买国家工作人员行使公共权力的职务行为,则不再仅仅关系性交易当事人的道德及生活作风,而是构成了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的侵犯,其行为不仅具有伦理上的可责难性,而且具有刑法上的可罚性。

第三,将性贿赂作犯罪化处理并不违背刑法的谦抑性理念。

谦抑性原则要求对社会行为的规制,保持谦抑的态度,只要通过适用其他法律规范能够抑制违法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就不要将其规定为犯罪。

性贿赂的社会危害性彰显,而通过民事的、行政的法律手段不能发挥遏制的作用,在刑法没有对其规制的当下,许多性贿赂的犯罪不能得到很好的查处,不能有效地抑制这种违法行为的发生。

因此,有必要将其纳入刑法调整的范围。

第四,将性贿赂作犯罪化处理是履行国际公约的需要。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活动公约》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我国已生效,两个公约中关于贿赂的概念被界定为“不应有的好处”“不正当好处”,这与我国刑法将贿赂仅局限于财物的法律规定存在差距。

根据国际法中公约必守的原则,将性贿赂纳入刑法调整的范围,是履守条约的需要。

第五,将性贿赂入刑有可借鉴的立法。

我国古代的唐律、元律和大清律本着从严治吏的精神,都将性贿赂作为犯罪从严惩处。

当今世界一些发达国家
张洧铭:从受贿罪的本质看性贿赂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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