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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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清理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的意见》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清理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的意见》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清理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1.22•【字号】•【施行日期】2002.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法商法总类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清理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的意见》的通知(市政办[2002]7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现将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清理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清理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的意见根据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清理和规范农村宅基地,提出如下意见:一、目的及意义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是事关农村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当前农村工作的热点和难点之一。

由于过去基础工作比较薄弱,因宅基地权属不清以及历史遗留问题引起的纠纷时有发生,上访案件居高不下,约占土地方面信访量的70%左右。

因此,对农村宅基地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管理不仅十分必要,而且有利于合理利用土地和保护耕地,推动农村小康建设,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各县(市)区一定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高度重视和认真抓好农村宅基地清理和规范化管理工作。

二、清理范围和时间要求(一)清理范围凡各县(市)区所辖区域内的农村宅基地,都列入清理和规范化管理的范围。

(二)时间要求清理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从2002年12月5日开始,到2003年12月31日结束。

具体时间安排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三、方法步骤清理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工作分五个阶段:(一)宣传发动阶段(12月5日—15日)农村宅基地清理和规范化管理工作涉及千家万户,必须首先把宣传工作做到位,做到家。

各县(市)区要通过电台、电视台、有线广播等各种宣传媒体,或通过培训方式,组织召开好县(市)、乡镇、村三级干部会议,使各级干部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增强政治责任感,组织人员进村入户,大张旗鼓地宣传此项工作的目的、意义和方法步骤,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使这项工作家喻户晓,真正赢得广大群众的理解和配合。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河北省人力资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表彰全省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河北省人力资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表彰全省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河北省人力资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表彰全省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9.20•【字号】冀国土资发[2010]40号•【施行日期】2010.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河北省人力资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表彰全省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冀国土资发〔2010〕40号)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国土资源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事业单位: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全省国土资源系统及广大干部职工,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坚持依法行政、管控结合,锐意进取、扎实工作,深入开展“双保”、地质找矿改革发展大讨论和“创先争优”活动,积极推进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新机制,为保障发展、保护资源作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个人。

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激励全省国土资源系统及广大干部职工奋发向上、开拓进取,进一步推进全省国土资源事业全面发展,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授予晋州市国土资源局等20个单位“全省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先进集体”称号;授予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范振鹏等40名同志“全省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

设区市及以下单位人员享受市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省直单位人员给予记二等功奖励。

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争取更大的成绩。

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是近年来我省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涌现出的优秀代表。

全省国土资源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要向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学习,学习他们讲政治、识大体、顾大局的高度责任感,学习他们雷厉风行、务实高效、科学严谨的工作作风,学习他们心系国土、忘我工作、服务社会的思想境界,学习他们立足本职、改革创新、争创一流的拼搏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扎实工作,积极进取,为开创全省国土资源工作新局面,促进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

郭其其、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判决书

郭其其、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判决书

郭其其、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2【案件字号】(2020)冀01行终19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任高彬徐进富李文华【审理法官】任高彬徐进富李文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郭其其;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王盛【当事人】郭其其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王盛【当事人-个人】郭其其王盛【当事人-公司】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代理律师/律所】李月锋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陈少雄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闫强河北冀梦律师事务所;王亚弟河北九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月锋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陈少雄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闫强河北冀梦律师事务所王亚弟河北九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月锋陈少雄闫强王亚弟【代理律所】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河北冀梦律师事务所河北九之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郭其其;王盛【被告】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行政撤销合法违法第三人证据确凿行政复议复议前置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本案中,原审第三人王盛提起复议申请撤销的是平山县人民政府于2005年12月16日为郭其其颁发的平集用(2005)第01××80号集体土地使用证,而通过对原审第三人王盛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事实及理由部分的审查,可以认定其应当在2009年就已知道该集体土地使用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全市城镇个人住房用地登记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全市城镇个人住房用地登记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全市城镇个人住房用地登记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29•【字号】石政办函[2012]28号•【施行日期】2012.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全市城镇个人住房用地登记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函〔2012〕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城镇住宅用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31号)精神,扎实推进全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依法保护住房用地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依法、公开、公正有序的土地市场,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现将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发放个人住宅用地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关于全市城镇个人住房用地登记工作的实施意见一、本意见所称城镇个人住房用地,是指经政府批准以出让方式或划拨方式获取土地使用权后兴建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已购公有住房、个人集资住房、拆迁安置房等用地(简称城镇个人住房用地)。

二、本意见适用于本市辖区内城镇个人住房用地登记。

三、城镇个人住房用地,须到当地县级以上土地登记机构申请城镇个人住房用地登记。

市区范围内的城镇个人住房用地登记,由土地所在地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办结。

未经登记的城镇个人住房用地土地使用权,不发生效力。

对上市交易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不经登记,不得进入房地产市场流转。

四、城镇个人转让住宅时,其独自使用和分摊的土地使用权随同转让。

转受让双方应共同到土地所在地的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五、土地登记申请(一)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房的个人住房用地发证,由开发单位负责申请办理;已购公有住房和个人集资住房的个人住房用地发证,由原产权单位负责申请办理;原产权单位发生变更的,由现产权单位负责申请办理;变更后没有产权单位的,由房屋所有权人自行组织申请办理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统一办理。

石家庄原国土局长被判死缓案件涉三级局长

石家庄原国土局长被判死缓案件涉三级局长

石家庄原国土局长被判死缓案件涉三级局长2010年11月30日19:04中国新闻网中新社石家庄11月30日电(记者陈国林)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30日在接受中新社记者查询时证实,原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市地产集团董事长顾旗章贪污、受贿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该案涉及省、市、县三级国土局长,一审判决后同案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

11月29日,河北省高院委托邢台市中院对被告人顾旗章等贪污、受贿案进行宣判送达,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涉案赃款、赃物及其孳息、收益继续予以追缴的刑事判决。

经查,2005年至2007年,顾旗章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付素林和高邑县土地储备中心主任赵献珍,在高邑县瓮窑旧址建设土地复垦项目中弄虚作假,骗取建设用地置换指标,将出售指标款转入伪造手续设立的高邑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帐户供三人非法占有,共计侵吞公款6156.085977万元,其中顾旗章实际占有1380万元。

此外,2005年至2009年期间,顾旗章还利用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助理巡视员等职务便利,接受请托,为他人或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人民币213万元和美元5000元。

邢台市中院还对同案被告人付素林以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赵献珍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300万元;对被告人史东升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00万。

对于河北省高院因何依法裁定核准邢台市中院有关判决,有关负责人答复说,该案被告人一审判决后均未提出上诉,因而依法做出相关裁定并执行。

根据惯例,不会再出现其他庭审。

涉案总额逾6000余万人民币的“顾旗章窝案”判决经当地媒体披露后引发广泛关注。

记者经向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有关部门核实,被告人之一史东升曾担任该厅副厅长,案发前已退休。

加上被媒体公开的原高邑县国土资源局局长、石家庄市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付素林等人,此案牵连省、市、县三级国土局长,引人发思。

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雷良臣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裁定书

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雷良臣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裁定书

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雷良臣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登记【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1【案件字号】(2020)冀01行终16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任高彬徐进富李文华【审理法官】任高彬徐进富李文华【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雷良臣;康建立;王占文;崔怀法;刁钰洲;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当事人】雷良臣康建立王占文崔怀法刁钰洲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雷良臣康建立王占文崔怀法刁钰洲【当事人-公司】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于斌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李海芳河北冀梦律师事务所;蔺艳军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于斌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李海芳河北冀梦律师事务所蔺艳军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于斌李海芳蔺艳军【代理律所】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河北冀梦律师事务所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被告】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与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条件之一。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第三人证明【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冀【2016】石家庄市不动产权第××号不动产权证书上登记的土地,2003年登记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名下;该不动产权证书上登记的房屋,2015年登记在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名下。

2015年12月,石家庄市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

经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申请,石家庄市原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5月为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办理了冀【2016】石家庄市不动产权第××号不动产权证书。

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石家庄市财政局关于出租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征收土地年租金的办法

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石家庄市财政局关于出租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征收土地年租金的办法

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石家庄市财政局关于出租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征收土地年租金的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石家庄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2.12.20•【字号】石国土资[2012]218号•【施行日期】2012.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石家庄市财政局关于出租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征收土地年租金的办法(石国土资〔2012〕218号)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将划拨土地纳入市场管理,防止土地收益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河北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省政府[2002]4号令)等规定,结合我市土地市场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以营利为目的,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含以承包、联营方式经营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以土地租金收益缴纳年租金。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了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二)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直接出租的;(三)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在国有划拨土地建成的房屋以承包(联营)方式经营的;(四)划拨国有土地不按原批准的用途使用而用于经营的;(五)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其他方式经营的。

第三条年租金的征收标准如下:(一)国有土地直接出租的按实际出租面积和使用性质及基准地价计算。

(二)土地随平房出租的,按其出租建筑的实际用地面积和使用性质及基准地价计算。

(三)土地随同楼房出租的,按其建筑面积和使用性质、楼层及基准地价分别计算,累加收取,具体计算方法如下:1、商业、旅游、娱乐用地。

出租一层的,按其出租建筑面积和最高租赁年限四十年计算年租金;出租二层及其以上各层的,按一层年租金标准的30%计算。

2、居住用地。

除最高层外,统一按出租建筑面积和最高租赁年限七十年计算租金。

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

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

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一、先进集体北京市房山区大安山乡人民政府密云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天津市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地质矿产环境管理处蓟县人民政府河北省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承德市国土资源局邢台市国土资源局邯郸市国土资源局山西省太原市国土资源局太原市公安局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政府晋城市国土资源局晋中市人民政府灵石县国土资源局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霍林郭勒市人民政府辽宁省辽宁省国土资源厅辽宁省煤炭工业管理局鞍山市人民政府本溪市人民政府营口市人民政府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吉林省吉林省国土资源厅矿产开发管理处吉林省监察厅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吉林市人民政府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黑龙江省黑龙江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牡丹江市国土资源局双鸭山市国土资源局鹤岗市国土资源局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国土资源局双鸭山市煤炭工业管理局上海市上海市南汇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地矿科江苏省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徐州市国土资源局镇江市国土资源局浙江省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杭州市人民政府绍兴市人民政府衢州市人民政府长兴县人民政府安徽省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巢湖市人民政府池州市人民政府宣城市国土资源局淮南市国土资源局芜湖市国土资源局福建省泉州市国土资源局三明市国土资源局南平市国土资源局龙岩市国土资源局江西省江西省国土资源厅赣州市人民政府景德镇市国土资源局宜春市国土资源局新余市国土资源局德兴市矿产黄金管理局山东省山东省国土资源厅潍坊市人民政府日照市人民政府莱芜市人民政府临沂市人民政府章丘市人民政府招远市人民政府河南省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郑州市国土资源局洛阳市国土资源局三门峡市国土资源局禹州市国土资源局灵宝市地质矿产局湖北省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黄石市国土资源局宜昌市国土资源局襄樊市国土资源局荆门市人民政府应城市国土资源局湖南省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矿产开发管理处湖南省煤炭工业局株洲市国土资源局郴州市国土资源局永州市国土资源局娄底市国土资源局广东省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韶关市国土资源局河源市国土资源局梅州市人民政府惠州市国土资源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贵港市国土资源局河池市国土资源局南丹县人民政府贺州市国土资源局海南省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地质勘查与矿产开发管理处海南省监察厅万宁市人民政府文昌市国土环境资源局重庆市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矿产资源开发处重庆市监察局南川区人民政府城口县人民政府荣昌县国土资源局四川省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监察厅攀枝花市国土资源局雅安市人民政府凉山彝族自治州国土资源局马边县国土资源局贵州省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六盘水市人民政府毕节地区国土资源局遵义县人民政府盘县国土资源局云南省云南省政府办公厅秘书五处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国土资源局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国土资源局普洱市国土资源局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国土资源局西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阿里地区国土资源局那曲地区国土资源局山南地区国土资源局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咸阳市国土资源局商洛市国土资源局凤县人民政府府谷县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黄陵县国土资源局甘肃省陇南市人民政府酒泉市人民政府白银市国土资源局合作市国土资源局青海省青海省国土资源厅矿产开发管理处青海煤矿安全监察局监察处青海省盐湖管理局海北藏族自治州国土资源局都兰县国土资源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宁夏回族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执法监察室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石嘴山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塔城地区国土资源局阿勒泰地区国土资源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国土资源局鄯善县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国土资源部矿产开发管理司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运行调节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公安部公安部治安管理局财政部财政部经济建设司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原环境监察二处商务部商务部对外贸易司工商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注册局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监督管理一司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监察司二、先进个人北京市陈一昕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开发处处长崔京龙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房山分局副局长唐军生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怀柔分局党组副书记周卫东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副调研员杨庆三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监察室三室主任陈波门头沟区委政法委副书记天津市张云霞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地勘处处长安桐林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地矿处副调研员王幼军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地热处副处长赵凯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大港区国土资源分局资源科副主任科员仇普山蓟县地矿局局长魏树俊蓟县地矿局办公室副主任兼整顿办主任河北省周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矿管处调研员郭志强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局副局长李林仓平山县地质矿产管理办公室主任张新芳灵寿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李英杰承德市国土资源局矿管科副科长于会田兴隆县国土资源局局长黄辉张家口市国土资源局矿管科主任科员曹宝柱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支队副支队长鲍增奇唐山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刘维奇唐山市国土资源局矿管处处长陈武其保定市国土资源局矿产开发管理处主任科员赵成信曲阳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张新国邢台市国土资源局矿管科科长马永明邢台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科主任科员张振生邯郸市国土资源局党委书记、局长刘向东武安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山西省贾文儒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二处处长沙凤英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副巡视员武耀文山西省国土资源执法局副局长兼山西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副总队长(正处级)李春元山西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主任科员乔清海太原市国土资源局矿管处处长杨庆才大同市国土资源局调研员孙玉鹏平定县国土资源局局长黄选庭长治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支队长王发生晋城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张学奇晋城市国土资源局监察科科长张忠怀仁县国土资源局局长王彪晋中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吴玉明灵石县国土资源局局长赵子文忻州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张文贵忻州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队长张咸泽孝义市国土资源局局长王晓峰临汾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支队长赵青斌垣曲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内蒙古自治区赵保胜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副厅长王杰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储量处处长杨志强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矿产开发管理处调研员王旺旺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局长王耀学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厅副厅级检查员张华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郝斯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治安总队副总队长史青晓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曹安雅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王重明包头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侯彦涛兴安盟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科科长张福良喀喇沁旗国土资源局矿管科科长竺金峰锡林郭勒盟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科副科长李宝兴和县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陈俊岩鄂尔多斯市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科科长巴崖尔巴彦淖尔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局长周天鹏乌海市国土资源局矿产开发科科长关永义阿拉善盟国土资源局副局长辽宁省张志敏辽宁省国土资源厅矿管处处长詹华安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副调研员于陆仁辽宁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局调研员马志抒辽宁省国土资源厅信息中心高级工程师朱乾辽宁省公安厅单位内部管理总队副总队长孙泉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矿管处副处长董青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副主任科员王占分鞍山市国土资源局矿管处处长魏智勇抚顺市国土资源局矿管科主任科员吕彦明本溪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黄少军丹东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王斌锦州市国土资源局矿管处处长徐德旭营口市国土资源局鲅鱼圈分局副局长王军阜新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巴在仁辽阳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刘印铁岭市国土资源局矿管科科长蒋俊朝阳市国土资源局矿管科科长张凤民葫芦岛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吉林省慕海平吉林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吕海臣吉林省国土资源厅矿产开发管理处处长王凤生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地质勘查处处长刘大庆吉林省国土资源厅矿产开发管理处调研员李承志吉林省公安厅经济文化保卫总队副调研员朱涛吉林省监察厅执法监察室主任周德全吉林省监察厅执法监察室调研员许赫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惠宇雷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总工程师毕洪亮吉林市国土资源局矿管处处长李松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国土资源局副局长纪锡新白山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黑龙江省孙纲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厅长姜秀金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刘升林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副巡视员全柏峰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矿产开发管理处调研员牛伟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矿产开发管理处调研员王占德黑龙江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二处处长王权黑龙江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局长唐春发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王联文齐齐哈尔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姜春信牡丹江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王琦旬佳木斯市国土资源局矿管科科长王凤文鸡西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宿永斌双鸭山市国土资源局矿管科科长殷广武伊春市国土资源局副调研员刘大民七台河市国土资源局矿管科科员刘军鹤岗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刘明玉黑河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汤洪安绥化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王炳金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国土资源局副局长上海市夏叔远浦东新区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办公室科长陈贵生金山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矿管科科长邱瑞春崇明县房屋土地管理局权籍(地矿)科科长江苏省沈仲一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调研员宋旭东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煤炭处处长卞盛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六合分局副局长丁君强宜兴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曹鸣镝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财贸处处长倪嘉曾金坛市国土资源局矿管科科长周春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郉卫兵南通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处处长毛太銮连云港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丁厚金淮安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处处长柏海红淮安市国土资源局规划科技处处长陈德坤盐城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处处长石铭扬州市国土资源局地矿处科员袁华荣镇江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李兴国泰州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张俊业宿迁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浙江省潘圣明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吕晓澜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矿产开发管理处副处长杜良浩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任科员方飞泉杭州市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处处长俞建强宁波市国土资源局镇海分局局长助理周林生温州市国土资源局矿产开发管理处副主任科员龚西征湖州市国土资源局纪委书记祝四英嘉兴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处处长丁小雅绍兴市国土资源局地矿处处长周国新金华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刘龙常山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汤传龙舟山市国土资源局矿管处工程师王小海温岭市国土资源局矿管办主任邹增象丽水市国土资源局矿管处副处长安徽省孔繁茂安徽省国土资源厅矿管处处长周强安徽省矿产资源整规领导小组办公室干部范勇安徽省财政厅经建处主任科员谢正富安徽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副调研员何家齐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管一处副处长周堃安徽省电力公司营销部业务主管夏玲合肥市国土资源局副调研员南长洲淮北市国土资源局矿管科科长张治淮宿州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李涛涡阳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李素萍阜阳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鲁本继蚌埠市国土资源局主任科员王本伟六安市国土资源局矿管科科长王捍群滁州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周平马鞍山市国土资源局监察支队干部许永忠黄山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环境监测中心副主任赵明铜陵市国土资源局局长郝正强安庆市国土资源局矿管科科长闻之松巢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科长福建省李祖阳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矿管处主任科员叶康忠福州市国土资源局地矿处主任科员肖忠文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地矿处主任科员张智强长泰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戴全福泉州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盛光辉永春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林仁淮莆田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吴传彦尤溪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孙琢约建阳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刘福昌龙岩市国土资源局矿管科主任科员汪强汀永定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郑铭宁德市国土资源局地矿科主任科员江西省刘积福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党组书记、厅长李洪昌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巡视员侯克常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储量处处长邵国庆江西省国土资源厅矿管处主任科员郭勋林江西省公安厅治安总队一处处长卫东江西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行管处处长徐新丰赣州市矿管局副局长吴福才抚州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廖俊新余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肖英青吉安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李思权萍乡市国土资源局开发科科长匡杰九江市国土资源局开发科科长裔刚德兴市矿产黄金管理局局长徐志华乐平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李长荣玉山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邹水根贵溪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杨浩丰城市地矿局开发股股长邓玉兰南昌县国土资源局开发科科长山东省李克强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矿产开发管理处处长张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整规办主任科员徐孟军济南市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处处长唐文亮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地质矿产管理处副主任科员宋长清淄博市国土资源局调研员、副局长李凤涛枣庄市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咨询中心副主任王峰东营市国土资源局地矿科科长黄建华烟台市国土资源局开发科科长马金城潍坊市国土资源局矿管科科长徐培根潍坊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环境与勘查储量科干部赵新兵济宁市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矿产开发处主任张家起泰安市国土资源局矿产开发管理科科长林华信威海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马臻德日照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调研员亓鲁莱芜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李景波临沂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孟庆峰德州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孙奎新滨州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科科长李乐平聊城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管理科科员徐淑和菏泽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河南省张和儒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郭宏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区经济发展与合作处副调研员卢志军河南省监察厅执法监察室副主任于莉河南省环境保护厅自然生态保护处副处长胡方敏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处长薛良伟河南省国土资源科学研究院副总工程师王新杰郑州市国土资源局矿业监察处处长赵建国洛阳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党组书记段松泉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刘绘恩安阳市国土资源局开发科科长郭相普鹤壁市国土资源局开发科科长李红民焦作市国土资源局开发科科员赵建民许昌市国土资源局监察科科长王保湘南阳市国土资源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刘世洲信阳市国土资源局开发科科长张群立驻马店市国土资源局开发科科长薛永东济源市国土资源局开发科科长张冠山三门峡市国土资源局副调研员湖北省郑志远湖北省政府办公厅秘书四处副处长余军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法规处、整规办处长熊立军湖北省国土资源厅矿管处、整规办主任科员陈建武湖北省发改委地区处副处长王学功湖北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调研员盛云初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监察处处长谢远荣武汉市江夏区国土资源管理局副调研员程洁黄石市国土资源局矿管科副科长彭方刚大冶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胡家法宜昌市市委常委、副市长郑兴华宜昌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国土资源局局长陈翔宜昌市国土资源局矿管科干部庄晓荣远安县国土执法大队大队长吴平清孝感市国土资源局矿管科科长洪细福鄂州市国土资源局矿管科科长喻长友黄冈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党组书记陈连旺武穴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刘力松滋市国土资源局总工、工会主席熊飞赤壁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王平钟祥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姚胜恩施市国土资源局矿管科副科长王玉伟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湖南省孙敏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党组成员、执法总队总队长邓玲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执法总队副总队长周涛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矿管处副处长余少华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执法总队处长程爱宝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科长彭志明长沙市国土资源局执法支队政委周法清衡阳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顾峰株洲市国土资源局局长谭正荣湘潭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周瑾新邵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杨克岳阳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杨文平常德市国土资源局执法支队支队长陈竞张家界市永定区区委副书记、区长刘庆云益阳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吴祥祥郴州市国土资源局局长黄海凇永州市国土资源局局长许德强怀化市国土资源局副科长曾志祥娄底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古水扬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广东省邹勇兵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综合二处主任科员陈厚松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管理处处长邓丽雯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总队(处)副总队长、副处长张文银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管理处副主任科员王敬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域经济处副主任科员杨淑鹏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工业处副主任科员刘伟君广东省公安厅治安局管理与行动处副处长吕振国广东省监察厅执法监察室正处级纪检监察员黄小群广东省财政厅工贸发展处调研员邓茂枝广东省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分局副局长刘玲平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一处副处长邝法浓佛山市国土资源局三水分局测绘地矿管理股股长王育先梅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吴文龙肇庆市国土资源局地质勘查与环境科科长雷广志清远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管理科副科长陈岳平揭阳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广西壮族自治区陆景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矿管处处长任叙新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肖源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谭国政桂林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朱江梧州市国土资源局矿管科副科长陈永就北海市国土资源局铁山港分局副局长李韦鸿防城港市国土资源局矿管科科长刘承良钦州市国土资源局钦北分局副局长李达忠贵港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黄五林玉林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陆艳邦平果县国土资源局局长陆晓斌河池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南丹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兼)潘凤琼来宾市国土资源局副调研员谢小明贺州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李英礼崇左市国土资源局矿管科科长海南省严之尧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厅长丁式江万宁市人民政府市长(原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副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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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东路南、蓝天商厦以东
16902
商服
6.0
四十年
河北正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1650
2011.1.14
住宅
3.5
七十年
[2010]047号
裕翔街以东、省军供储备库以北
20894.7
城镇住宅
≤3.0
七十年
河北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6700
2011.1.14
[2010]048号
东至石闫路,西至友谊大街,南至金水湾住宅,北至石闫路
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结果公告
石国土资[2011]14号
石家庄市[2010]044、047、048、049、051号地块于2011年1月14日公开出让,现将公开出让结果公告如下:
编号
土地位置
土地面积(平方米)
土地用途
容积率
出让年限
受让人
成交价格(万元)
成交时间
[2010]044号
城镇住宅
详见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地块规划条件的意见
七十年
河北天海房地产开发家庄市国土资源局
二○一一年一月十五日
8500.0
商务金融
≤3.0
四十年
河北中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4500
2011.1.14
[2010]049号
体育大街以西,育才街以东,谈南路以南
60134.5
住宅、商服
2.8
住宅七十年、商服四十年
石家庄大远东房地产有限公司
51350
2011.1.14
[2010]051号
谈固大街以西、东岗路以北
47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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