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市场主体申报并公示年度报告指南
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doc

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企业年报公示通知[1] 256号+根据《企业信息公开暂行规定: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开暂行办法》,20XX年12月31日前在县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营业执照未被注销或吊销的各类企业,应在2016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提交2015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1:年报范围2015年12月31日前登记注册的:未被撤销或注销的各类企业(包括内资和外资公司、非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所有分支机构)应在年度报告中予以公告。
2:年报时间企业年度报告的起止时间为1月1日至6月30日。
逾期未提交年度报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将其列入异常经营名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3:年度报告内容年度报告内容包括联络信息:企业基本信息、投资者和投资信息、网上商店网站信息、外商投资信息、资产状况信息、非公有制企业党建信息等。
由于企业主体不同,年度报告的内容略有不同。
4: CA数字证书使用企业登录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年度报告公示。
如果他们选择通过ca数字证书进行认证宣传,并且已经办理了ca证书并打开了年度业务报告,他们可以使用原始证书登录。
企业可以在数字证书认证中心购买数字证书。
地址:葫芦岛市海滨南路软件产业创业基地一楼数字证书接待处(原郑岛酒店一楼)联系电话:3210555: 3115222或者到绥中纸坊打字社(省数字中心委托的机构)办理数字证书,或者办理年度指导报告。
(地址:绥中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楼下,联系电话:2331535):办理数字证书业务所需信息: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公章(个体工商户可以不加盖公章)5:年度报告宣传过程和注意事项(1)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开系统(辽宁)(申请网站:http://gsxt:)(2)年度报告操作前,请点击年度报告页面右上角的使用帮助,并认真阅读《企业宣传信息填写和记录操作手册》(三)联络员信息要真实准确,信息发生变化时,企业应及时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每操作一步后,点击保存,进入下一步填写填写表格时,你应该首先检查下面的提示。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的指导意见》政策的问答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的指导意见》政策的问答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2024.01.31•【分类】问答正文《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的指导意见》政策问答2024年1月30日,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国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14个部门,共同印发《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这是促进个体工商户持续健康发展的又一重大举措。
一、为什么要出台《指导意见》?个体工商户是重要的经营主体,是民营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稳增长、促就业、惠民生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截至2023年底,全国登记在册个体工商户1.24亿户,占经营主体总量的67.4%,支撑了近3亿人就业。
但是,当前个体工商户仍然存在发展信心不足、总体质量不高等突出问题,需要针对其发展水平和发展特点采取差异化措施,提高政策的精准性和各类帮扶资源的有效性,改“大水漫灌”为“精准滴灌”。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明确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根据个体工商户的行业类型、经营规模、经营特点等,对个体工商户实施分型分类培育和精准帮扶”。
市场监管总局会同相关部门贯彻落实《条例》要求,在广泛深入调研、先行试点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指导意见》,指导推动各地扎实开展此项工作。
二、什么是个体工商户分型?个体工商户分型是指市场监管部门将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按照存续时间、经营状况、纳税情况、雇员人数等指标划分为“生存型”“发展型”“成长型”三种类型,并会同相关部门对不同类型个体工商户实施针对性帮扶举措。
分型标准由各省(区、市)自行确定。
企业信息公示及年报相关规定问答

企业信息公示及年度报告宣传册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O一四年十月一日企业信息公示及年报相关规定问答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自2014年10月1日施行,企业信息公示及年度报告制度同步开始实施,为帮助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更好地履行信息公示及年度报告义务,我局编印了宣传小册子,以供参考。
详细内容请登录东莞红盾信息网(网址:/)。
一、哪些市场主体需要报送年度报告?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非法人中外合伙企业,上述企业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不纳入本次年检改年度报告制度范围,仍按照《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提交年度报告,其年度报告的提交时间、方式、内容、操作方法不变。
二、市场主体什么时候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1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市场主体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2、因《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实施时间的原因,企业、个体工商户2013年度的年度报告从2014年10月1日起开始报送,至2015年6月30日截止。
2014年的年度报告从2015年1月1日起开始报送,至2015年6月30日截止。
由于2013年度和2014年度的年度报告时间上有重合,市场主体应当先报送公示2013年度报告后,再报送公示2014年度报告。
3、农民专业合作社于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报送2014年度的年度报告,2013年度的年度报告不需要报送。
三、市场主体报送并公示的年度报告有哪些内容?(一)企业年度报告包括以下内容:1.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2.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3.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4.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6.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7.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全省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公示申报工作进度的函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全省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公示申报工作进度
的函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工商函[2016]25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6.03.10
【实施日期】2016.03.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全省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公示申报工作进度的函
(闽工商函〔2016〕25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的重视关心下,我省2014年度市场主体年报公示工作取得良好成效。
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家工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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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12.17•【文号】工商市字〔2014〕223号•【施行日期】2014.1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工商总局关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若干意见工商市字〔2014〕2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精神,进一步推进“守合同重信用”(以下简称“守重”)企业公示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要求(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和信用约束等手段,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社会信用环境,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守合同、重信用”的要求,在总结近年来工商总局和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守重”企业公示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完善各项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统一公示标准、明确努力方向,通过对市场主体合同信用行为的正向激励,探索信用监管,落实宽进严管,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二)基本原则“守重”企业公示活动遵循下列原则:1.自愿申报。
是否参加“守重”企业公示活动,由企业自主决定、自愿报名参加,企业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公示机关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2.公正公开。
对企业的评价由“守重”企业信用标准体系软件依据企业填报信息测评形成,公示机关不搞评比达标。
公示活动的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各企业之间规则平等、权利平等、机会平等。
3.动态监管。
对公示企业的合同信用监管通过抽查等多种方式实施,以属地管理为原则,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印发网络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印发网络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08.08•【字号】•【施行日期】2012.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印发网络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区)工商局,省工商局各处室、直属单位:现将《网络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2年8月8日网络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指导意见(试行)为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根据工商总局新“三定”方案及《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结合工作实际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高科技监管平台为手段,以培育高素质监管队伍为基础,以形成高效率监管模式为保证,坚持“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的工作理念和“以网管网”的工作思路,促进我省网络商品交易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网络市场秩序,构建和谐繁荣的网络经济市场环境。
二、监管措施根据总局《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管对象主要是经营者住所地在辖区内的网络经营主体,具体包括:辖区内的网络商品经营者,即通过网络销售商品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辖区内的网络服务经营者,即通过网络提供有关经营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以及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网站经营者。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的内容主要是网络经营主体准入监管、网络经营主体信用监管、网络经营行为监管、网络消费维权等。
(一)网络经营主体准入监管1.网络经营主体注册登记。
网络经营主体,具备个体工商户、企业登记注册条件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07.19•【文号】国市监信〔2019〕142号•【施行日期】2019.07.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通知国市监信〔2019〕1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是国家级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公示平台,是企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和即时信息的法定平台,是各级政府部门实施信用监管的重要工作平台。
为充分发挥公示系统支撑商事制度改革和“放管服”改革措施落地、推动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服务营商环境优化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性作用,更好释放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信用红利,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现就进一步优化公示系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优化公示系统内容(一)依法公示涉企信息。
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国办函〔2016〕74号)要求,发挥市场监管部门牵头作用,按照“谁产生、谁公示、谁负责”原则,依照政府部门涉企信息资源目录、数据标准,加快实现各级各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
做好各类业务系统与公示系统的互联互通和数据对接,在注册登记备案、资质审核管理、日常监管执法、提供公共服务等工作中,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以注册登记准入审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重点领域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管理、侵权假冒治理、公平竞争执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标准计量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为重点,将企业登记注册备案、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知识产权出质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商标注册、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及各类黑名单、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全部记于企业名下并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形成全面覆盖市场监管各业务条线的涉企信息公示“全国一张网”。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工作的意见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4.03•【字号】闽工商市[2014]161号•【施行日期】2014.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工作的意见(闽工商市〔2014〕161号)各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工商市字〔2013〕210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加强全省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全省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商品交易市场连接生产、流通、销售和消费,是社会主义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积极发挥工商部门传统监管优势,进一步加强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维护市场良好秩序,在市场监管执法工作中具有基础性和支撑性作用,有利于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推动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着决定性作用;有利于促进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实现“百姓富、生态美”有机统一。
全省各级工商局要认真学习传达和贯彻落实工商总局《意见》精神,准确把握商品交易市场的概念、内涵和加强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的总体要求、工作目标,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树立法治监管、系统监管、科学监管、综合监管理念,充分运用工商行政管理整体职能,以深化改革为动力,创新监管模式,完善监管机制,进一步加强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着力营造统一开放、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和安全放心、和谐温馨的消费环境,推动全省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工作上新水平。
二、进一步推动商品交易市场业主和经营者责任落实到位要以市场业主和场内经营者为主体,以落实各方责任为关键,把监管执法和行政指导紧密结合起来,推动市场业主和经营者责任全面落实到位,牢固构筑维护商品交易市场秩序的第一道防线,推动市场监管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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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市场主体申报并公示年度报告指南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69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70号)的规定,我省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年度报告主要做法:
一、年度报告范围。
在福建省内注册登记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申报年度报告。
截至2014年2月28日,各类市场主体未按照原有规定办理年检验照手续,但工商部门未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决定的,应当依法报送年度报告。
二、企业年度报告。
企业包括在福建省内注册登记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1.年度报告时间:企业应当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前向工商行报送2013年度报告并公示,2014年度报告按照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企业应当报送2013年度报告并公示后,再报送2014年度报告并公示。
2014年10月1日前已经通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报送并公示了2013年度报告的,不再重新申报和公示。
2.年度报告方法和步骤:通过以下二个步骤申报和公示年度报告。
(1)信息公示平台身份认证。
企业可以采用以下两种方式之一进行身份认证:一是信息公示联络员身份认证。
企业到其注册登记所在的工商部门办理市场主体信息公示联络员备案,完成联络员身份认证。
联络员备案后第二天可登录信息公示平台进行年度报告。
联络员备案的表格、须知可登录福建工商红盾网-办事指南中下载(/bsdt/ztfw/)。
二是CA证书身份认证。
持有有效CA证书的企业,可以利用CA证书进行身份认证,登录信息公示平台进行年度报告。
(2)申报年度报告并公示。
企业登录福建工商红盾网(),点击“福建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图标,进入“市场主体年度报告申报”模块,有CA证书的,选择“CA证书登录”;联络员备案的,选择“企业用户登录”。
登录后按网页提示操作,如实填报年报相关信息,完成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工作。
3.年度报告内容:企业年度报告的内容分为应当公示的内容和可自主选择公示的内容。
应当公示内容包括:(1)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2)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3)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4)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6)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可自主选择公示内容包括:(7)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上述(1)(2)(6)项内容为企业报送年度报告时的即时信息,其他内容为截止到企业所报告年度12月31日的信息。
私营企业还需另外申报就业再就业、非公党建信息(不公示)。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
1.年度报告时间:农民专业合作社从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报送并公示2014年度报告。
(不报送和公示2013年度报告)。
当年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下一年度起报送年度报告。
2.年度报告方法和步骤:同企业年度报告的方法和步骤。
3.年度报告内容: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的内容分为应当公示的内容和可自主选择公示的内容。
应当公示内容包括:(1)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2)生产经营信息;(3)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4)联系方式信息;
可自主选择公示内容包括:(5)资产状况信息。
上述(3)(4)项内容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报送年度报告时的即时信息,其他内容为所报告年度12月31日的信息。
四、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
1.年度报告时间:个体工商户应当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申报2013年度报告,2014年度报告按照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
个体工商户应当申报2013年度报告后再申报2014年度报告。
2.年度报告方法和步骤: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通过信息公示平台申报年度报告并公示,操作步骤与企业相同;也可以向其登记所在地工商部门(或委托的工商所)书面申报年度报告,并由工商部门(或委托的工商所)自收到书面年度报告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公示平台公示“已报送年度报告”,不公示年报具体内容。
3.年度报告内容: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内容包括:(1)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2)生产经营信息;(3)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4)联系方式等信息;(5)非公党建信息(不公示)。
网络申报的,可自主选择公示的信息包括:(6)资产状况信息。
上述(3)(4)项信息内容为个体工商户报送年度报告时的即时信息,其他内容为截止到所报告年度12月31日的信息。
个体工商户决定公示年报信息的,应当自行通过信息公示平台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
通过书面形式直接向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工商部门申报年度报告的,不公示年度报告具体内容。
五、年度报告内容的修改
市场主体发现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有误的,应当在该年度报告报送截止日期(6月30日)之前及时更正。
更正前后的内容同时公示。
个体工商户以书面形式向工商部门申报年度报告的,其年度报告内容不再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