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效能监察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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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效能监察办法

大唐集团制[2008]44号 2008年9月1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效能监察工作,促进监察对象正确履行职责,完善企业管理,提高企业效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央企业效能监察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和系统各企业。

第三条效能监察是针对影响企业效能的有关业务事项或活动过程,监督检查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管理制度,以及履行工作职责行为的正确性,发现管理缺陷,纠正行为偏差,促进企业规范管理和自我完善,提高企业效能的综合性监控工作。

第四条效能监察按照集团公司三级责任主体的职责分工,实行“分级监察、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效能监察应坚持企业党政主要负责人统一领导、监察部门组织协调、有关业务部门配合实施,发挥监察部门的专门监督作用和有关业务部门的职能监督作用,形成监督合力,促进企

业内部“大监督”格局建设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效能监察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监察工作与企业中心工作相结合;

(二)坚持建章立制与完善企业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相结合;

(三)坚持过程监督与重点监控相结合;

(四)坚持监察部门与有关业务部门的监督职能相结合;

(五)坚持预防与教育、监督检查与改进管理、奖励与惩处相结合。

第二章职责及权限

第七条集团公司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集团公司系统效能监察管理制度体系;

(二)部署、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集团公司系统效能监察工作;

(三)组织推广和交流效能监察工作经验;

(四)接受上级监察机关的检查和指导。

第八条分、子公司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分、子公司系统效能监察管理制度体系;

(二)制订本企业效能监察年度工作计划;

(三)布置、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所管理和所属企业效能监察工作;

(四)组织推广和交流所管理和所属企业效能监察工作经验;

(五)完成上级监察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基层企业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企业效能监察管理制度体系;

(二)制订本企业效能监察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

(三)对上级监察部门提出的整改建议制订整改措施并及时落实;

(四)完成上级监察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主要负责人负责本企业效能监察工作,主要职责是:(一)明确效能监察的分管领导,建立本企业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

(二)批准效能监察立项、工作报告、考核奖惩等;

(三)定期听取本企业效能监察工作情况汇报;

(四)健全企业监察机构,配备专职监察人员,为本企业开展效能监察提供组织保证。

第十一条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检查和考核效能监察工作;

(二)审议效能监察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报告;

(三)批准监察建议书,协调效能监察工作关系,处理与效能监察工作有关的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监察部门负责效能监察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实施效能监察工作,包括选题立项、制订方案、

组织实施、总结、评审和成果上报等;

(二)对效能监察发现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

(三)组织开展调查研究、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等;

(四)负责将效能监察的有关信息录入网上办公系统;

(五)对监察建议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六)完成上级监察部门和本企业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有关业务部门负责效能监察的配合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效能监察的选题立项、方案制订;

(二)配合效能监察的组织实施;

(三)落实监察建议;

(四)与监察部门共同完成效能监察总结和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监察部门开展效能监察工作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监察对象提供与效能监察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二)查阅、复制、摘抄与效能监察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核实效能监察项目的有关情况;

(三)经本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责令监察对象停止损害公司资产、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建议暂停涉嫌严重违法违纪人员的职务;

(五)参加与效能监察工作有关的会议。

第三章主要内容

第十五条对企业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检查企业管理者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的情况;勤政高效履行职责情况;民主科学决策情况。

第十六条对生产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检查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各级工作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及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制度执行及考核情况。

第十七条对经营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检查企业改制、资产重组、投融资、工程立项等活动是否符合国家政策、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企业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落实情况;经济责任制指标完成及考核情况。

第十八条对干部人事、劳动合同、薪酬保险进行效能监察,主要检查企业选拨任用干部执行相关规定情况;劳动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薪酬分配和劳动保险执行相关规定情况。

第十九条对燃料和物资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检查企业燃料和物资管理制度是否健全,采购、验收等环节是否建立内部监督机制,燃料、物资的管理执行有关规定和制度情况,相关部门管理人员履职情况。

第二十条对财务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检查企业执

行国家财政法规、财经纪律和集团公司及本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情况;建立企业内控监督机制情况;履行财务管理监督职责情况。

第二十一条对基建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检查企业在基建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和主辅设备采购等执行国家招标投标法和集团公司招标、监督管理制度情况;对工程安全、质量、工期、造价实施有效管理和监督情况。

第二十二条对行政后勤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检查企业在交通工具、办公用品、生活福利等管理方面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和制度情况;相关部门管理人员履职情况。

第二十三条对多种经营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检查企业多种经营管理执行国家政策、规定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情况;对多经企业财务管理监督情况。

第四章方法和程序

第二十四条效能监察的主要方法包括专项监督检查和专项效能监察两种。

(一)专项监督检查,对监察对象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管理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专项效能监察,对监察对象履行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察,促进监察对象改善管理,提高企业效能。

第二十五条专项监督检查程序包括制订方案、组织实施、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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