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规定
5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新)(1)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然出产工作规定〔2021版〕一、填空:1、制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然出产工作规定是为贯彻“安然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障员工在电力出产中的人身安然。
包管安然可靠发电,维护电网不变。
2、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然出产工作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然出产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的办理体制制定。
3、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然出产工作规定用于规定集团公司系统安然出产工作的底子要求和办理关系。
4、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要贯彻“管出产必需管安然〞的原那么,做到方案、安插、查抄、总结、查核出产工作的同时,方案、安插、查抄、总结、查核安然工作。
5、发电企业实行安然出产目标四级控制:企业控制重伤和变乱,不发生人身死亡、重大设备和电网变乱;车间控制轻伤和障碍,不发生人身重伤和变乱;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不发生人身轻伤和障碍;个人控制掉误和过掉,不发生人身未遂和异常。
6、集团公司系统各级行政正职是其办理范围的安然第一责任人,对其办理范围的安然出产工作和安然出产目标的实现负全面责任。
7、集团公司系统各级行政正职是其办理范围的安然第一责任人,对其办理范围的安然出产工作和安然出产目标的实现负全面责任。
8、各企业行政副职是分督工作范围内的安然第一责任人,对分督工作范围内的安然出产工作负带领责任,对行政正职负责。
9、总工程师对本企业出产、底子建设、多种财产与多种经营等领域的安然技术办理工作负带领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
10、集团公司系统成立有系统、分层次的安然出产包管体系和安然出产监督体系,保障安然出产目标的实现。
11、集团公司系统各单元应依据国家、相关行业及集团公司有关法律、法规、尺度、规定,制定本企业的规章制度,实施安然质量尺度化,鞭策安然出产工作制度化、尺度化、尺度化。
12、集团公司系统成立有系统、分层次的安然出产包管体系和安然出产监督体系,保障安然出产目标的实现。
13、集团公司系统党政工团各级组织在各自主管的工作范围内,围绕统一的摆设,依靠群众共同做好安然出产工作。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规定(版)上课讲义

附件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规定(2015 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监督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规章制度,结合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以下简称分子公司),各直属企业,各基层企业(包括多种经营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用于规定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原则、关系、组织机构及职责和制度要求。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一)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二)凡事有章可循、凡事有据可查、凡事有人负责、凡事有人监督;(三)行为监察与技术监察相结合;(四)指导与服务、管理与协调、监督与考核、教育与奖惩相结合。
第二章监督管理关系第五条集团公司实行安全生产自上而下的安全生产监督体系,与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密切配合,共同保证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第六条安全监督工作实行上级公司对下级公司分级监督管理,即:集团公司对分子公司、直属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对所管理、所属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企业应定期向其报告安全生产和事故情况,并通过董事会明确各项安全监督管理职能。
第八条对委托代管的企业或单位,根据代管协议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
第九条相关方安全监督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系统内企业作为业主方时,以安全协议界定的范围,按照集团公司规定对承包方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二)系统内企业作为承包方时,除执行集团公司规定做好内部监督外,以安全协议界定的范围,同时接受业主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三)特许经营项目所在企业对特许经营项目运营企业,以资产归属划定安全管理界面,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安全生产一体化监督管理;(四)系统内企业到系统外经营特许经营项目时,除按集团公司规定做好内部监督管理外,同时接受项目所在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2015版)》(征求意见稿)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2015年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障员工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与健康,保障生产经营建设,保障企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系统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和各基层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结合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管理体制制定,用于规定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总目标、基本要求、管理原则和管理关系。
第四条以创建本质安全型企业为安全生产工作的总目标,贯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基本要求,坚持安全生产工作的分级管理原则。
第五条建立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党政工团各司其职、以责论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体系;建立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保障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党政工团各级组织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围绕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部署,依靠全体员工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各级责任主体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行业及集团公司的标准、规定及规章,制定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规划及规章制度。
以安全生产“制度落实,责任落实”(以下简称“两落实”)为重心,开展“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工作,培育和建立具有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特色的安全文化体系,通过“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促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流程化、信息化进程,降低安全风险,努力建设本质安全型企业。
第七条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指导协调和监督考核,依法依规地履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以下简称监管)职责。
负责安全生产监管的有关部门应依法依规地对所属企业实施安全生产综合监管。
第八条应突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保证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
各级责任主体都应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经营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规定

附件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规定(2015 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监督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规章制度,结合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以下简称分子公司),各直属企业,各基层企业(包括多种经营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用于规定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原则、关系、组织机构及职责和制度要求。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一)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二)凡事有章可循、凡事有据可查、凡事有人负责、凡事有人监督;(三)行为监察与技术监察相结合;(四)指导与服务、管理与协调、监督与考核、教育与奖惩相结合。
第二章监督管理关系第五条集团公司实行安全生产自上而下的安全生产监督体系,与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密切配合,共同保证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第六条安全监督工作实行上级公司对下级公司分级监督管理,即:集团公司对分子公司、直属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对所管理、所属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企业应定期向其报告安全生产和事故情况,并通过董事会明确各项安全监督管理职能。
第八条对委托代管的企业或单位,根据代管协议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
第九条相关方安全监督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系统内企业作为业主方时,以安全协议界定的范围,按照集团公司规定对承包方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二)系统内企业作为承包方时,除执行集团公司规定做好内部监督外,以安全协议界定的范围,同时接受业主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三)特许经营项目所在企业对特许经营项目运营企业,以资产归属划定安全管理界面,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安全生产一体化监督管理;(四)系统内企业到系统外经营特许经营项目时,除按集团公司规定做好内部监督管理外,同时接受项目所在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新)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2008版)一、填空:1、制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是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障员工在电力生产中的人身安全。
保证安全可靠发电,维护电网稳定。
2、《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的管理体制制定。
3、《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用于规定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
4、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要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5、发电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目标四级控制:企业控制重伤和事故,不发生人身死亡、重大设备和电网事故;车间控制轻伤和障碍,不发生人身重伤和事故;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不发生人身轻伤和障碍;个人控制失误和差错,不发生人身未遂和异常。
6、集团公司系统各级行政正职是其管理范围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其管理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负全面责任。
7、集团公司系统各级行政正职是其管理范围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其管理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负全面责任。
8、各企业行政副职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对行政正职负责。
9、总工程师对本企业生产、基本建设、多种产业与多种经营等领域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
10、集团公司系统建立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保障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11、集团公司系统各单位应依据国家、相关行业及集团公司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制定本企业的规章制度,实施安全质量标准化,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12、集团公司系统建立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保障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13、集团公司系统党政工团各级组织在各自主管的工作范围内,围绕统一的部署,依靠群众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大唐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大唐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一、总则为切实加强大唐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二、安全管理机构公司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全面组织、协调和监督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检查隐患,加强安全培训,及时发布安全警示并制定应急预案。
三、安全生产责任1. 公司领导层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确保安全生产工作得到足够的资源和支持。
2. 各部门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定,将安全生产纳入日常工作之中,加强对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3. 员工应当自觉遵守公司的安全操作规程,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报告,并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培训。
四、安全生产措施1. 建立并完善安全生产档案,包括事故应急预案、安全检查记录、隐患排查报告等。
2.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
3. 配备专门的安全设施,如灭火器、应急疏散通道、安全护栏等,并定期维护和更新。
五、安全生产培训1. 公司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操作规范、应急处理流程、事故案例分析等。
2. 新员工入职时应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并通过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3. 针对特种作业人员,应当进行专项培训,并颁发相应的操作证书。
六、安全生产监督1. 公司领导层应当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对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并听取安全管理部门提出的改进建议。
2. 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对各部门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整改安全隐患。
七、安全事故处理1. 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组织救援和处理,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2. 安全事故发生后,公司应当及时成立事故调查组,详细调查事故原因,制定预防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做出处理。
八、附则1. 本《安全生产工作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大唐集团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安全生产

绝大多数临时工文化水平较低、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而且在施工过程中,普遍存在重生产、 轻安全,重劳力、百轻技术的思想。这就需要各个用工单位把临时工的安全思想教育、技术 培训等置于度应有的高度,为他们及时补充"养料",以满足我们的工作需要。 【博安网-安全生产云培训】提醒你:特别是对生产一线的临时工,更需加强应有的培训, 以尽快提高其素质,促使他们与固定工队伍步调一专致。例如,可让临时工走进我们的" 家门",参加车间、班组属安全日活动、班前会、技术讲座等,也可运用以往临时工所 发生的不安全现象摆事实讲道理,分析危害,使其警省。
通过信息化把安全生产标准化进行固化,其实就是安全管理方法的固化,管理的固化好处有 两点,一是避免员工的思想不同,造成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理解的产生偏差,从而避免人为隐 患的产生;二是避免因岗位的变动或人员的流动造成管理水平的波动。 安全生产工作规定标准化评定方法为采取“三点一线”即以现场查证;文本资料核对和实物评 价考评方法;基础管理抽查考核人数不少于现场(或在册)人员的 10%;机电设备设施根据 拥有量按比例抽样。
2、安全生产工作规定最早是何时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百生产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八次会议于 2002 年 6 月 29 日通过公布,自 2002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工作规定》是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家安全生产法》,在 2003 年 11 月 1 日出版。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家安全生产法》,理顺网厂分开后国家电网 公度司系统的安全管理关系,国家电网公司在原国家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的基础 上,制订了《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为专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 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2014 年属 8 月 31 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 2014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5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新1

5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1)新(作规定版)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2008 一、填空:是为贯彻“安全第一、1、制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障员工在电力生产中的人身安全。
保证安全可靠发电,维护电网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依据、2《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结合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的管理体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全生产法》制制定。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用于规定集团公司系统3 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
、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要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计4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发电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目标四级控制:企业控制重伤和事故,不5发生人身死亡、重大设备和电网事故;车间控制轻伤和障碍,不发生个人身重伤和事故;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不发生人身轻伤和障碍;人控制失误和差错,不发生人身未遂和异常。
、集团公司系统各级行政正职是其管理范围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6 其管理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负全面责任。
、集团公司系统各级行政正职是其管理范围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7 其管理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负全面责任。
、各企业行政副职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8 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对行政正职负责。
、总工程师对本企业生产、基本建设、多种产业与多种经营等领域9 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
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集团公司系统建立有系统、10、产监督体系,保障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11、集团公司系统各单位应依据国家、相关行业及集团公司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制定本企业的规章制度,实施安全质量标准化,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12、集团公司系统建立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保障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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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规定(2015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监督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规章制度,结合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以下简称分子公司),各直属企业,各基层企业(包括多种经营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用于规定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原则、关系、组织机构及职责和制度要求。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一)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二)凡事有章可循、凡事有据可查、凡事有人负责、凡事有人监督;(三)行为监察与技术监察相结合;(四)指导与服务、管理与协调、监督与考核、教育与奖惩相结合。
第二章监督管理关系第五条集团公司实行安全生产自上而下的安全生产监督体系,与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密切配合,共同保证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第六条安全监督工作实行上级公司对下级公司分级监督管理,即:集团公司对分子公司、直属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对所管理、所属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企业应定期向其报告安全生产和事故情况,并通过董事会明确各项安全监督管理职能。
第八条对委托代管的企业或单位,根据代管协议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
第九条相关方安全监督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系统内企业作为业主方时,以安全协议界定的范围,按照集团公司规定对承包方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二)系统内企业作为承包方时,除执行集团公司规定做好内部监督外,以安全协议界定的范围,同时接受业主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三)特许经营项目所在企业对特许经营项目运营企业,以资产归属划定安全管理界面,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安全生产一体化监督管理;(四)系统内企业到系统外经营特许经营项目时,除按集团公司规定做好内部监督管理外,同时接受项目所在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十条基层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监机构”)、部门(车间、区队)安全监察工程师、班组安全员组成企业三级安全监督网。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十一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是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各级安监机构是本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的归口管理部门,代表本企业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和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等企业,以及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各企业必须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三十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
集团公司总部设安全总监。
集团公司系统主业从事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等的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基层企业设安全总监。
第十三条有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等企业的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内设的安全监督机构的专职安全监察工程师不得少于3人,其中应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余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安全监督机构,配备的专职安全监察工程师不得少于2人。
第十四条基层企业的安监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从事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专职安全监察工程师数量应按本企业从业人员(包括长期外委)千分之五配置,但不少于5人,其中应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二)安全监察工程师应按照人身监察、运行监察、设备监察、职业健康监察、综合管理等岗位设置专职安全监察工程师,分工明确,涵盖各主要专业,并有明确的岗位职责;(三)具备完成安全生产监督任务、满足事故调查工作所需要的录音、照相、摄像、监管记录仪、通讯、交通工具等装备;(四)专职或兼职安全监察工程师(安全员)应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需要。
第十五条企业主要生产部门(车间、区队、长期外委项目部),应设专职安全监察工程师。
第十六条班组应设安全员。
人员在三十人以上的班组,应配备专职安全员。
第十七条长期外委项目部和特许经营项目部人数在一百人以上的应设置安监机构、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安全监察工程师;三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监察工程师;三十人以下,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监察工程师。
所有安全监督人员在业主单位统一领导下,对生产现场实施一体化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各企业的安全监督机构必须由本企业安全第一责任人主管。
第十九条各级安监机构和安全监督人员业务上接受上级安监机构的领导。
第二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包括对生产过程中人身安全的监督管理、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和作业环境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集团公司安监机构的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的有关要求,负责制定集团公司关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考核执行和落实情况;(二)制定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监督集团公司系统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确定分子公司、直属企业的安全考核指标,并提出考核意见;(三)制定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规划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监督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分解目标和组织实施;(四)监督分子公司、直属企业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五)监督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及各项反事故技术措施项目计划的落实情况,监督“两票三制”等现场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六)监督分子公司、直属企业隐患排查工作的组织和开展,监督分子公司、直属企业重大危险源管理措施落实情况,对重大问题和安全隐患,及时下达《安全生产监管意见书》或《安全生产限期整改通知书》;(七)组织对分子公司、直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安全生产法规考试;组织对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安全监察工程师的培训、考核工作;监督集团公司系统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先培训后上岗;监督集团公司系统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的落实情况;(八)负责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召开系统内安全监督专业例会;监督集团公司系统开展各项安全例行工作,如春、秋检及安全生产月活动等;定期和不定期对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和分析,对薄弱环节和带倾向性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九)监督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安全风险提示”、安全生产标准化等工作落实情况;(十)监督集团公司系统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安全设施、消防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的“三同时”备案工作;(十一)制定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综合预案和应急预案范本,监督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应急预案的编制及演练情况;(十二)组织由集团公司负责的事故调查,监督“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完成事故统计、分析工作并提出考核意见;(十三)对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做出贡献的提出给予表扬、奖励的建议或意见;对负有事故责任的提出批评、处罚的建议或意见。
第二十二条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安监机构的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以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规定,制定本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二)监督所管理和所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参与制定对所管理和所属企业的安全生产业绩考核办法,确定安全考核指标,并提出考核意见;(三)制定本公司安全生产规划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监督所管理和所属企业目标的分解和实施;(四)监督所管理和所属企业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五)监督所管理和所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系统有效运转,推动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六)组织所管理和所属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的安全生产法规的考试;组织所管理和所属企业安全监察工程师的培训、考核、取证工作;监督所管理和所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先培训后上岗;监督所管理和所属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及计划落实;(七)部署所管理和所属企业的春、秋季等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组织进行抽查与核查。
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对检查中发现重大问题和安全隐患,及时下达《安全生产监管意见书》或《安全生产限期整改通知书》;(八)督促所管理和所属企业将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危险源管理等存在问题和风险项目纳入年度“两措计划”,并监督落实;(九)负责本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召开公司安全监督专业例会;开展各项安全例行工作,如春、秋检及安全生产月活动等;编发《安全简报》,定期和不定期对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和分析,对薄弱环节和带倾向性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十)监督所管理和所属企业“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开展,及时进行“安全风险提示”,降低安全风险;(十一)监督所管理和所属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安全设施、消防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的“三同时”落实工作;(十二)参与制定本公司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综合预案,监督所管理和所属企业应急预案的制定及演练情况;(十三)组织由本公司负责的事故调查,监督“四不放过”原则的落实执行;完成事故统计、分析及上报工作,并提出考核意见;(十四)对所管理和所属企业安全生产做出贡献的提出给予表扬、奖励的建议或意见;对负有事故责任的提出批评、处罚的建议或意见。
第二十三条基层企业安监机构的主要职责:(一)监督本企业各部门(车间、区队)对上级公司的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完成上级公司下达的各项任务;(二)组织或参与本企业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并监督落实,充分发挥三级安全监督网络的作用,监督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三)参与制定本企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监督各部门目标分解和保证目标措施的制定,监督安全生产四级控制目标完成情况;(四)监督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五)监督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系统有效运转,推动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六)组织或参与本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监督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的落实;组织或配合开展安全培训与考试;(七)组织编制本企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监督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监督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及各项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的执行;监督劳保用品、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和使用;(八)积极推进“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和“三讲一落实”等制度办法的应用,每年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估工作,对企业和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评估,提高安全工作的预见性;(九)监督本企业定期组织开展危险源的评估管理;监督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大坝注册等管理工作;(十)监督外包工程人员的资质审查、准入、现场监督管理责任的落实;(十一)监督管理本企业反违章工作,组织开展“违章模拟事故分析”活动;(十二)监督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涉及防火、交通的安全管理状况;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安全隐患,及时下达《安全生产监管意见书》或《安全生产限期整改通知书》,并向本企业安全第一责任人汇报;(十三)负责本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召开安全监督网例会;开展各项安全例行工作,如春、秋检及安全生产月活动等;编发《安全简报》;定期和不定期对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和分析,对薄弱环节和带倾向性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十四)参与本企业工程和技改项目的设计审查、项目招标、施工队伍资质审查和竣工验收以及有关科研成果鉴定等工作;监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三同时”的组织落实;(十五)组织或参与制定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监督预案的编制、修订、评审、备案、发布、培训、演练等工作;(十六)组织或参加本企业事故调查,监督“四不放过”原则的落实执行;完成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并提出考核意见;(十七)掌握使用企业专项安全奖励基金,对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提出给予表扬、奖励的建议意见;对负有事故责任的提出批评、处罚的建议或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