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集团制〔2015〕47号--关于印发《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的通知附件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规定(版)上课讲义

附件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规定(2015 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监督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规章制度,结合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以下简称分子公司),各直属企业,各基层企业(包括多种经营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用于规定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原则、关系、组织机构及职责和制度要求。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一)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二)凡事有章可循、凡事有据可查、凡事有人负责、凡事有人监督;(三)行为监察与技术监察相结合;(四)指导与服务、管理与协调、监督与考核、教育与奖惩相结合。
第二章监督管理关系第五条集团公司实行安全生产自上而下的安全生产监督体系,与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密切配合,共同保证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第六条安全监督工作实行上级公司对下级公司分级监督管理,即:集团公司对分子公司、直属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对所管理、所属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企业应定期向其报告安全生产和事故情况,并通过董事会明确各项安全监督管理职能。
第八条对委托代管的企业或单位,根据代管协议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
第九条相关方安全监督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系统内企业作为业主方时,以安全协议界定的范围,按照集团公司规定对承包方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二)系统内企业作为承包方时,除执行集团公司规定做好内部监督外,以安全协议界定的范围,同时接受业主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三)特许经营项目所在企业对特许经营项目运营企业,以资产归属划定安全管理界面,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安全生产一体化监督管理;(四)系统内企业到系统外经营特许经营项目时,除按集团公司规定做好内部监督管理外,同时接受项目所在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

附件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明确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共同做好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以下简称分子公司),各直属企业,各基层企业(包括多种经营企业)。
第三条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各级领导、各级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等及职能部门,在管理和作业过程中应履行的安全生产职责,以及对各岗位履职尽责要求与考核的集成。
第四条本办法规定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的原则、基本要求、责任界面划分、编制程序与内容、责任落实与追究。
第五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应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坚持分级管理、责任到人、职责分明、以责论处的原则。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各企业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主任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担任。
第七条“党政同责”指企业各级党、政组织共同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其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行政正职外出离开本地期间,企业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责任的第一委托人,行使行政正职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八条“一岗双责”指企业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职务对应的岗位,既要履行业务工作的职责,又要履行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
各级行政副职(安全总监)履行分管(协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对行政正职负责。
总工程师对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技术领导责任,对行政正职负责。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

附件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2015版.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充分调动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干部、员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并以及结合《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二级企业及负责人业绩考核办法》、《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受处理领导人员经济处罚暂行规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系统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以下简称分子公司),各直属企业,各、基层企业(包括多种经营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用于明确集团公司系统内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表彰与奖励、处理与处罚。
第四条本办法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失职追责、失职追责”、“奖惩分明、以责论处”的原则,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批评教育与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相结合。
第五条对安全生产业绩优异的单位企业、集体和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六条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单位和责任人,根据事故性质和责任划分,按照本办法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
按规定由当地政府部门负责组织调查的,若事故处理意见严于本办法,执行当地政府部门的处理意见。
第九条为贯彻执行本办法,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均应建立安全生产奖励基金以及相应的管理考核制度。
第二章表彰与奖励第十条集团公司每年对上一年度安全生产业绩突出的的、成绩优异的分子公司、企业、集体、班组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受表彰和奖励的具体条件由上一级公司确定,受表彰分子公司、企业、集体、班组和个人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
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危急事件管理工作规定

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危急事件管理工作规定一、总则为保障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生产,防范和应对危急事件,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所有部门、项目和单位,包括直属单位、子公司及参股企业。
二、危急事件定义危急事件指对公司人员、财产和环境安全产生严重威胁的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火灾、爆炸、泄露、溢出、高空坠物、严重事故等。
三、危急事件管理责任及职责3.1 公司领导公司领导层是危急事件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制定公司危急事件管理战略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相关工作。
他们应指定专人负责危急事件的预警、处置和应急演练工作,并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
3.2 安全生产部门安全生产部门是危急事件管理的具体执行部门,负责研究和制定安全生产危急事件管理的操作细则、应急预案和处置方案。
他们还负责组织相关培训和演练,确保员工具备应对危急事件的技能和知识。
3.3 各部门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是危急事件管理的责任主体,应负责本部门的危急事件预防、应对和处置工作。
他们要落实安全生产危急事件管理要求,建立健全本部门的应急组织,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地响应和处理危急事件。
3.4 全体员工全体员工是危急事件管理的参与者和执行者,应严格遵守公司的安全生产制度和规定,加强安全意识和技能培训,积极参与应急演练和危急事件处理工作。
四、危急事件管理流程4.1 预警与警报公司应建立健全危急事件预警系统,及时获取、收集和分析相关信息。
一旦发现危急事件可能发生或已发生,应及时启动警报,并向有关部门和人员发送预警通知。
4.2 应急响应一旦危急事件发生,各部门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按照预案进行组织和协调,采取必要的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将情况上报至公司领导和安全生产部门。
4.3 事态评估与决策安全生产部门负责对危急事件进行事态评估,分析事件性质、规模、影响范围等因素,并及时提出决策建议。
公司领导根据事态评估和决策建议做出决策,指导应急响应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4.4 处置与恢复各部门应按照应急预案和处置方案进行危急事件的具体处置工作,及时采取措施减轻损失、保护员工安全,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救援和恢复工作。
1、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范文

附件: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障员工在生产中的人身安全,保证生产安全可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制定,适用于规定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源公司”)系统各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
第三条新能源公司系统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保障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党政工团各级组织在各自主管的工作范围内,围绕统一的部署,齐抓共管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新能源公司系统各区域公司、检修公司及独立发电公司(以下统称“分子公司”)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行业及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新能源公司的标准、规定,制定本公司的规章制度,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专业化、标准化、信息化、智能化。
第五条新能源公司对各分子公司实施安全生产管理,接受集团公司的指导、检查、监督、考核。
第六条新能源公司系统各单位要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工作体制和机制,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开展日常演练,不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七条新能源公司系统各单位要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第八条新能源公司系统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其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九条新能源公司系统各分子公司要积极开展安全性评价和危险点分析工作,改善劳动作业环境,夯实安全基础,努力创建本质安全型企业。
第十条新能源公司系统各单位要遵循《电网调度管理条例》,遵守调度纪律,加强与电网企业安全生产信息的交流,共同做好电网安全工作。
大唐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大唐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一、总则为切实加强大唐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二、安全管理机构公司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全面组织、协调和监督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检查隐患,加强安全培训,及时发布安全警示并制定应急预案。
三、安全生产责任1. 公司领导层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确保安全生产工作得到足够的资源和支持。
2. 各部门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定,将安全生产纳入日常工作之中,加强对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3. 员工应当自觉遵守公司的安全操作规程,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报告,并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培训。
四、安全生产措施1. 建立并完善安全生产档案,包括事故应急预案、安全检查记录、隐患排查报告等。
2.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
3. 配备专门的安全设施,如灭火器、应急疏散通道、安全护栏等,并定期维护和更新。
五、安全生产培训1. 公司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操作规范、应急处理流程、事故案例分析等。
2. 新员工入职时应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并通过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3. 针对特种作业人员,应当进行专项培训,并颁发相应的操作证书。
六、安全生产监督1. 公司领导层应当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对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并听取安全管理部门提出的改进建议。
2. 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对各部门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整改安全隐患。
七、安全事故处理1. 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组织救援和处理,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2. 安全事故发生后,公司应当及时成立事故调查组,详细调查事故原因,制定预防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做出处理。
八、附则1. 本《安全生产工作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大唐集团制〔2015〕47号--关于印发《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的通知附件

附件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生产安全和员工生命安全,促进集团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以下简称分子公司),各直属企业,各基层企业(包括多种经营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作为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制度,用于规定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总目标、基本原则、管理规范和管理要求。
第四条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立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保障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党政工团各级组织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围绕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部署,依靠全体员工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以创建本质安全型企业为安全生产工作的总目标,贯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基本要求,实行安全生产工作分级管理原则。
第六条各企业必须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责制定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规划及规章制度,保证“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
以安全生产风险预防控制为重点,以“制度落实,责任落实”为手段,通过“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促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流程化和信息化,培育和建立具有大唐特色的安全生产体系。
第七条各企业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经营工作的同时,应把安全生产工作贯穿生产经营的全过程。
第八条各企业必须落实安全生产报告制度。
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安全生产

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1、《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中对于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如何进行制定?怎么规定,你就怎么制定。
第六章反事故措施计划与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第35条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及发电、供电企业每年应编制年度的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电力施工企业应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及项目安全施工措施。
第36条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及发电、供电企业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由分管生产的领导组织,生产技术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参加制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由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安监或劳动人事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参加制定。
第37条反事故措施计划应根据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技术措施、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提高设备可靠性的技术改进措施以及本企业事故防范对策进行编制。
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纳入检修、技改计划。
第38条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应根据国家、行业、国家电力公司颁发的标准,从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等方面进行编制;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应根据施工项目的具体情况,从作业方法、施工机具、工业卫生、作业环境等方面进行编制。
第39条安全性评价结果应作为制定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重要依据。
防汛、抗震、防台风等应急预案所需项目,可作为制定和修订反事故措施计划的依据。
第40条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及发电、供电企业主管部门应优先安排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资金。
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资金每年从更新改造费用或其他生产费用中提取。
电力施工企业及有关部门应根据国家、行业、国家电力公司的有关规定,优先安排安全措施计划所需费用。
第41条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第42条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及发电、供电企业主管领导和车间负责人应定期检查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情况,并保证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措计划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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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生产安全和员工生命安全,促进集团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以下简称分子公司),各直属企业,各基层企业(包括多种经营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作为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制度,用于规定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总目标、基本原则、管理规范和管理要求。
第四条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立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保障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党政工团各级组织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围绕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部署,依靠全体员工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以创建本质安全型企业为安全生产工作的总目标,贯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基本要求,实行安全生产工作分级管理原则。
第六条各企业必须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责制定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规划及规章制度,保证“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
以安全生产风险预防控制为重点,以“制度落实,责任落实”为手段,通过“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促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流程化和信息化,培育和建立具有大唐特色的安全生产体系。
第七条各企业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经营工作的同时,应把安全生产工作贯穿生产经营的全过程。
第八条各企业必须落实安全生产报告制度。
设有董事会、监事会的应定期向董事会、监事会和上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没有设董事会的应定期向上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消防设施、环保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条严格依照相关规定和办法,组织事故调查,追究事故责任。
第十一条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安全生产目标第十二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目标如下:(一)不发生较大及以上人身伤亡事故;(二)不发生较大及以上设备、设施事故;(三)不发生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四)不发生同等责任及以上的重大交通事故;(五)不发生较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件。
第十三条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安全生产目标如下:(一)不发生一般及以上人身伤亡事故;(二)不发生一般及以上设备、设施事故;(三)不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四)不发生同等责任及以上的重大交通事故;(五)不发生一般及以上环境污染事件。
第十四条基层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目标四级控制:(一)企业控制重伤和内部统计事故,不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二)部门(车间、区队)控制轻伤和障碍,不发生人身重伤和内部统计及以上设备(设施)事故;(三)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不发生人身轻伤和障碍;(四)个人控制失误和差错,不发生人身未遂和异常。
第十五条各企业应根据行业特点和安全生产实际确定具体的安全生产目标,但不能低于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十六条各企业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必须具备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各基层企业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责任,并按双方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各级责任主体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主任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担任,同时设立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安委会日常工作。
集团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部。
安委会办公室定期向本企业董事会办公室书面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每半年向上级公司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第十八条各企业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其管理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负全面责任,其基本职责是:(一)组织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有效实施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二)研究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年度计划并纳入任期目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三)建立健全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规章制度和安全作业规程;(四)建立覆盖每个部门、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名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健全安全生产考核体系,逐级分解下达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严肃考核追究制度;(五)保证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人员配备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安全监督能力建设,支持安全监督部门履行职责;在配备有关负责人时,把安全生产业绩作为调整、任免的主要条件之一,并把安全生产业绩作为其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依法做好各级、各类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七)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特别是反事故措施、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和职业病预防所需经费的提取和使用;保证安全奖励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八)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加强特种设备、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工作;(九)及时了解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定期听取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的汇报,主持安全分析会议,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倾向性问题;(十)组织制定本企业生产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十一)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在管理权限内组织事故调查,严格事故责任追究;(十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中所明确的职责。
第十九条各企业行政副职履行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对行政正职负责。
各企业行政领导班子应明确一名副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职工作变动时应及时调整或补充;总工程师对本企业生产技术负责,向行政正职负责。
第二十条各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实行下级对上级逐级负责制。
第二十一条集团公司实行上级公司对下级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在集团公司系统内部考核上,上级公司为下级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二条集团公司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通过董事会贯彻集团公司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要求。
第二十三条对接受委托管理的参股企业,或代管与集团公司无资产关系的企业必须签订代管协议,并在代管协议中明确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的内容、范围、方式以及双方承担的责任,根据代管协议行使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十四条集团公司根据国家、相关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本规定,制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四章安全监督第二十五条集团公司实行内部安全生产分级监督制度,即:集团公司对分子公司、直属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对所管理、所属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集团公司总部设安全总监。
集团公司系统主业从事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等的分子公司(直属企业) 、基层企业设安全总监。
第二十七条集团公司、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和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等企业,以及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各基层企业必须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三十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由行政正职主管。
第二十八条集团公司根据国家、相关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本规定,制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规定》。
第二十九条各企业安全监督机构根据《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规定》的要求,行使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职能。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业务上接受上级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领导。
专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应具备国家或行业规定的任职资格,人员资格接受上级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审查。
支持和鼓励企业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担任专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等企业的专职安全监督人员的配备,必须符合国家及相关行业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各基层企业的主要生产部门(车间、区队)设分管安全副职或专职安全监察工程师;其他部门(车间、区队)和班组设专职或兼职安全员。
基层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机构、部门(车间、区队)安全监察工程师(安全副职)、班组安全员组成三级安全监督网。
第五章规程制度第三十一条各企业对国家、行业和上级公司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反事故措施等,必须严格贯彻执行。
执行中可以结合实际制定细则或补充规定,但不得低于上级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各企业应建立健全保障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规程、制度,具体要求如下:(一)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规制度,制定本企业的实施细则,按规定审批后执行;(二)根据国家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度,制定本企业的实施细则,按规定审批后执行;(三)根据国家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规制度,制定本企业的实施细则,按规定审批后执行;(四)根据国家消防法等相关法规制度,制定本企业的实施细则,按规定审批后执行;(五)根据国家、行业和上级公司颁发的运行规程、制度、反事故技术措施和设备厂商的说明书,编制企业的现场运行规程、系统图册、管理制度,按规定审批后执行;(六)根据国家、行业和上级公司颁发的检修规程、制度,制定本企业的检修管理制度;根据典型技术规程和设备制造说明,编制主、辅设备的检修工艺规程和质量标准,按规定审批后执行;(七)根据国家、行业和上级公司颁发的有关施工管理规定,编制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安全措施、应急管理预案和施工方案,按规定审批后执行;(八)各企业根据行业规定和本企业的工艺流程的特点及管理要求,编制本企业的生产技术规程和管理制度,按规定审批后执行;(九)集团公司定期公布现行有效的安全生产规程、标准、制度清单;各企业每年公布一次本单位现行的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和制度清单,并按清单配齐各岗位有关的规程制度。
第三十三条各企业应及时修订、复查现场规程,具体要求如下:(一)当国家、行业和上级公司颁发新的规程和反事故技术措施、设备系统变动、本企业事故防范措施需要修改现场规程时,应及时对现场规程进行补充或对有关条文进行修订,书面通知有关人员;(二)至少每年应对现场规程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不需修订的,也应出具复查人、批准人签名的“可以继续执行”的书面文件,通知有关人员;(三)现场规程每3至5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审定,并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