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启动寿险销售误导综合治理工作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保险机构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保险机构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9.24•【文号】银保监办发〔2019〕194号•【施行日期】2019.09.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保险机构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94号各银保监局,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为提升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水平,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切实维护银行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决定组织银行业保险业开展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各银行保险机构和各银保监局要准确把握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关于加强行为监管的重要讲话精神,充分认识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是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集中体现,整治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乱象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环节。
要以深化整治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为重要抓手,正视问题,坚持问题导向,真刀真枪解决问题,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提供重要保障。
二、明确整治重点本次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的重点是:以规范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目标,以《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为依据,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绳,排查本机构、本单位、本地区存在的突出问题。
整治工作中,要密切结合自身实际,对照附件1所列表现形式,有什么排查什么,查实什么整治什么,有什么问题解决什么问题。
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逐项列出问题清单并对照整改。
三、强化整治问责本次整治工作以银行保险机构自查为主,监管部门适时开展督导和抽查。
银行保险机构对机构自查和监管抽查发现的问题要逐一建档立案,严格自查自纠,一次性问责到位。
新疆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方案

新疆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加大对销售误导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促进人身保险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结合新疆保监局《新疆保险业“保险优质服务年”活动方案》,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紧紧围绕保监会“抓服务、严监管、防风险、促发展”的基本思路和“稳中求进、进中求好”的工作基调,以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治理销售误导为切入点,推动人身保险业转变发展方式,提升行业整体服务水平,改善行业发展环境。
按照“突出重点、长短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的原则,统筹兼顾、多方联动,完善制度建设,强化制度落实,加大销售误导的查处力度,全面深入推进销售误导治理工作。
二、工作目标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是一项长期、复杂的工作,需要集合全行业力量,有计划、有重点、分步骤推进。
总体思路是:以“保险优质服务年”活动为抓手,以诚信文化建设、公司经营管理、行业销售管理、加强和改善监管、保险消费者教育和建立社会监督机制为工作重点,采取一系列工作措施,力争1年内制度建设初步完备,销售误导现象明显减少;用2-3年时间使公司合规体系逐步建立、经营理念逐步转变、内控建设明显加强,综合治理工作取得初步成效;在3-5年内建立起相对完备的销售误导惩防体系,使诚信经营成为公司和销售人员的自觉行动,保险消费者利益得到切实保护,行业社会形象得到彻底改善。
三、工作措施(一)严监管、重问责,切实履行保监局的区域监管责任1.加强制度建设。
探索建立新型产品“新单回访基础用语”制度和人身险理赔服务回访制度、人身险新型产品风险提示发布制度、保险消费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制度和特定人群投保提示制度;研究制定规范寿险个险营销员、银保专管员、银行柜员等保险销售人员销售行为的具体措施,确立行业标准,从源头治理销售误导行为。
2.加大现场检查力度。
一是按照保监会统一部署,结合信访投诉、公司自查自纠等情况,选取违规问题较多、整改工作不到位的公司,针对银保渠道、个人营销渠道和电话销售渠道等开展重点治理。
销售误导综合治理

近年来的行政处罚情况(续)
2010年度,共对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实施了878家 次行政处罚:责令撤换高管100人次,对机构罚款 5840.07万元,对个人罚款1184.80万元,吊销许可证55 项,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57项,警告120家机构和717人 ;
2011年前三季度,共对642家次机构和699人次个人实施 了1925项次行政处罚。其中,禁入保险业1人次,撤销任 职资格或从业资格45人次,对机构罚款6036万元、对个 人罚款968.9万元,吊销业务许可证40家次,责令停止接 受新业务30家次,警告97家次机构和644人。
部分地区的统计:销售误导投诉占寿险公司总 投诉的70%;银保渠道投诉占销售误导投诉的 70%
31
一些典型表现 翻新误导话术,应对治理要求。随着市场的不断
发展变化,近来新的销售误导方式层出不穷。 银保渠道,避谈保险谈理财、宣传高收益、隐瞒
费用扣除、偷换概念是典型的误导手段。 2009年,各公司主推长期产品和期缴产品后, 误
应在保单生效时、扣款成功时采取有效方式提示客户。
应对投保人进行电话回访,并录音核查,电话回访人员和销售人员应岗位分 离。
各公司应当选择专用号码作为电话营销号码。、禁止保险营销员个人及其聘 用人员随机拨打电话约访陌生客户,或者假借公司电话营销中心名义电话约 访客户。
除团体保险外,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一年期以上新型产品 的回访制度。回访制度应当包括回访的时间、方式、内 容、成功率以及问题件的处理等内容。
消费者的维权意识逐步提高,媒体监督力度进一 步加强,凸显了一些过去没有被重视的问题。
16
一、为什么要综合治理销售误导 二、销售误导的监管要求 三、销售误导的典型案例 四、综合治理销售误导的主要措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召开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会议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召开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会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2.13•【文号】保监厅函[2012]44号•【施行日期】2012.02.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机关工作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召开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会议的通知(保监厅函〔2012〕44号)各保监局、各人身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为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治理销售误导工作,保监会决定于近期召开“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会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会议时间2012年2月16日10:00-11:00(请参会人员于9:45前到达指定会场并办理签到手续)。
二、会议内容统一全行业对治理销售误导的认识,明确治理销售误导的中长期工作目标,部署2012年治理销售误导的具体工作。
三、会议形式、地点会议采取视频形式召开,主会场设在保监会机关302会议室,分会场设在各保监局会议室。
四、参会人员主会场:(一)保监会会领导;(二)保监会机关相关部门负责人;(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会长;(四)总部在京的人身保险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副总经理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
分会场:(一)各保监局、保监分局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局长、相关处室负责人及人身保险监管处全体干部;(二)总部在当地的人身保险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副总经理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三)人身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副总经理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四)地方保险行业协会负责人。
五、其他要求(一)请各人身保险公司于2月14日前将总公司参会人员名单(格式见附件1)发送至联系人邮箱,京外人身保险公司同时将参会人员名单发送至所在地保监局。
(二)主会场公司参会人员持会议通知或传真件从保监会机关大楼西门进入会场,并自行用A4纸打印“2.16”车证,车辆停于保监会大楼西侧。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开展全省人身险市场销售误导综合治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开展全省人身险市场销售误导综合治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公布日期】2008.08.27•【字号】浙保监发[2008]87号•【施行日期】2008.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开展全省人身险市场销售误导综合治理的通知(浙保监发[2008]87号)各人身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为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严厉打击销售误导行为,整顿规范人身险市场秩序,切实保护广大保险消费者利益,我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人身险市场销售误导综合治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治理目标通过开展综合治理,一方面加大外部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各种销售误导行为,提高公司销售误导违法违规行为的成本;另一方面从公司的内部管理中寻找产生销售误导行为的重大缺陷和薄弱环节,进一步推动公司加强内部管理,防范和杜绝销售误导行为。
二、组织领导浙江保监局成立人身险市场销售误导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吴勉坚局长任组长,段宗华副局长任副组长,下设办公室,人身保险监管处处长牟忠枢兼任办公室主任,省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单谷良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其他各协会秘书长为办公室成员,具体协调各地市综合治理工作。
三、治理对象和重点(一)治理对象浙江省内所有人身险公司及分支机构。
(二)治理重点本次综合治理的重点是银行邮政代理渠道和个人营销渠道的销售误导行为。
其主要环节是:1.产品宣传环节。
主要包括:⑴对于2002年5月1日后备案的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是否在营业场所(包括兼业代理网点营业场所)提供产品说明书,供消费者查阅。
⑵所有产品宣传资料(包括宣传单、招贴画、建议书以及通过网络、电视或手机短信等媒介发送的产品宣传信息等,下同)是否只能由总公司或总公司授权的分公司设计样式和内容并印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险业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险业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5.11•【文号】保监厅发[2009]39号•【施行日期】2009.05.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险业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保监厅发〔2009〕39号)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综治委的正确领导下,保险业认真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中央综治办关于保险业参与平安建设的指导意见》,加强与综治成员部门协调配合,建立互动机制和合作平台,将保险创新与服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有机结合,协助解决社会治安领域的突出问题,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带来的新挑战,进一步推动保险业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当前形势下保险业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社会治安状况总体良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成效显著。
保险作为一种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社会互助机制和社会管理机制,在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和全球性经济衰退影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严峻形势和挑战,维护社会稳定任务更加艰巨。
这对保险业进一步发挥保险功能作用,全方位、深层次参与社会治安治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全行业要增强危机意识、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紧密围绕中央“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战略部署,牢固树立“发展是硬道理,稳定是硬任务”的观念,在坚持“防风险,调结构,稳增长”工作方针,全力推动行业平稳较快发展的同时,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全力维护社会大局的稳定。
二、继续深入推进保险业参与平安建设开展平安建设是新形势下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举措。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人身保险业销售误导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人身保险业销售误导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3.01•【文号】保监寿险[2012]215号•【施行日期】2012.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人身保险业销售误导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保监寿险〔2012〕215号)各人身保险公司:为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和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会议精神,做好人身保险销售误导治理工作,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人身保险公司开展销售误导自查自纠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查重点本次销售误导自查自纠工作的业务自查范围是2011年1月至2012年2月承保的业务,可视情况向前追溯和向后延伸。
各人身保险公司要重点针对个人营销渠道、银行邮政代理渠道和电话营销渠道的销售管理和销售行为是否依法合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合理有效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主要包括:(一)销售资格管理情况保险公司销售人员、与保险公司存在委托代理关系的保险营销员和保险中介代理机构、保险中介代理机构的销售人员是否具有符合监管规定的销售资格,保险公司对销售资格的管控制度是否健全合理有效。
(二)销售培训管理情况是否建立了完善的销售培训管理制度,是否按照监管规定对销售人员进行了培训,是否存在不符合监管规定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材料,是否重视依法合规和职业诚信教育。
(三)宣传资料管理情况产品说明书及宣传材料的内容和印制是否符合监管规定,是否存在擅自设计、修改和印刷宣传资料的问题,是否对基层分支机构和保险中介代理机构使用的宣传材料实施了有效管控。
(四)销售行为管理情况1.销售过程中是否按照监管规定对客户进行了投保提示和风险测评,投保单是否附有保险条款,是否存在与银行存款、国债、基金等进行片面比较和承诺、夸大收益的行为,是否存在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销售新型产品的,是否要求投保人亲笔抄录风险提示语句并签名。
近期监管动态

项俊波第二把火严打寿险误导情节严重吊销许可证继下决心整治车险理赔难后,保监会新任主席项俊波的“第二把火”烧向了寿险领域,而广受诟病的销售误导问题被选为治理重点。
“人身保险销售误导,严重损害保险业的声誉和形象”。
中国保监会昨天召开寿险销售误导综合治理工作会议,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在会场向媒体透露,“某寿险公司老总曾亲自对我说,他的岳母就曾在银行办理存款时被误导,造成存单变保单,巧合的是,其所购买的保险正是该老总所在保险公司的产品。
”夸大收益、隐藏风险、存单变保单等一系列销售误导行为早已成为寿险行业最大的顽疾之一,长期以来屡屡被媒体曝光,但收效甚微。
项俊波于日前表示,销售误导危害巨大,直接侵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甚至可能引发公众对整个行业的不信任,综合治理刻不容缓。
除了通过开会向保险公司耳提面命,晓之以利害外,保监会昨天还公布了《关于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有关工作的通知》,在政策上同步跟进。
《通知》规定,对于今后查实的销售误导行为,不仅各保险公司要严肃追究有关管理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违规单位上级机构相关高管的责任,甚至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吊销许可证。
“最终形成让销售误导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保监会亦明确表示要在3到5年,形成治理销售误导的公开评价体系,建立治理销售误导的长效机制。
保监会“严监管”潮起重拳整治寿险业销售误导保监会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高潮迭起。
继部署综合治理车险理赔难工作后,2月16日,保监会又召开会议部署综合治理寿险销售误导工作。
∙主力资金流入个股(02/20)机构资金流向已发现巨变∙免费的Level-2高速行情收费软件强大功能限时免费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坦言,销售误导已成为我国寿险业最突出的问题,严重影响保险业的形象。
实际上,由于近年来寿险业分红、投连、万能等新型理财类产品的占比过高,这带来了寿险业跨越式发展的同时,也在全行业引发了销售误导行为的泛滥。
“寿险业结构调整与行业转型已迫在眉睫。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保监会启动寿险销售误导综合治理工作2012-02-16 【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为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提出的重点解决人身保险销售误导问题的工作部署,加大对销售误导的综合治理力度,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中国保监会2月16日召开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会议, 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出席会议并讲话指出,全行业要充分认识治理销售误导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突出重点、长短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的总体原则,抓机制,抓执行,抓重点,发挥好舆论监督作用,坚定不移地推进销售误导综合治理工作。
陈文辉指出,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全行业的共同努力下,改革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
但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一些违法违规问题,特别是人身保险销售误导,成为寿险市场最为突出的问题,严重损害了保险业的声誉和形象,动摇了行业持续快速发展的根基。
保监会党委高度重视销售误导问题的治理工作,要求调动监管部门、保险机构、行业组织、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等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形成综合治理的局面,让销售误导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
陈文辉强调,全行业要高度重视销售误导问题,正确认识治理销售误导的重要意义。
第一,销售误导问题是寿险市场当前最为突出的问题,不仅直接侵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可能引发公众对整个行业的不信任,危及行业长远发展。
治理销售误导是全社会的共同心声。
第二,治理销售误导是防范风险的客观要求。
第三,治理销售误导有利于推动寿险业转变发展方式。
寿险业快速发展过程中暴露出的许多问题与当前行业仍然较为粗放的发展方式有关。
治理销售误导是转变发展方式的必然选择。
第四,寿险业有巨大的发展空间和增长潜力。
要发展好、保护好、挖掘好潜在的和现实的保险资源,必须加大力度治理好影响寿险业长期、持续发展的销售误导等行业性问题,为下一步快速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治理销售误导是寿险业长远发展的现实需要。
陈文辉通报了销售误导治理的工作思路。
保监会将按照“突出重点、长短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的总体原则,从四个方面开展对销售误导的综合治理工作。
一是抓机制。
出台销售误导行为处罚规范、保险公司销售误导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等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治理销售误导的制度体系;同时积极推进产品转型,加快风险保障类产品预定利率市场化进程。
二是抓执行。
采取保险公司自查和监管部门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销售误导的专项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强化保险公司治理销售误导的主体责任和保监局治理销售误导的区域监管责任,建立健全治理销售误导的内控制度和公开评价体系。
三是抓重点。
重点治理对象是违法违规问题较多、自查整改不力的公司;重点治理渠道是销售误导问题反映较为突出的银行保险渠道、个人营销渠道和电话销售渠道;重点治理问题是故意混淆保险与存款的概念、夸大合同收益、篡改客户信息及隐瞒合同重要内容等反映强烈、集中的违规问题。
四是发挥好舆论监督作用。
适时向社会公众公布销售误导综合治理进展情况及对违法违规问题的处理情况;组织媒体深入公司、代理网点、投保人进行明查暗访,强化舆论监督作用。
陈文辉要求,各人身保险公司要就可能产生销售误导问题的各个业务环节,对售前、售中、售后的各项管控措施是否执行到位等进行认真的自查和整改。
各保监局要在公司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结合日常监管掌握的情况,选取市场影响较大、违规问题较多和整改不力的公司作为检查重点,开展现场检查。
要加大对违规问题的处罚力度,对于查实的误导问题,要以处罚责任人、追究上级领导责任、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吊销许可证为主要手段,严肃处理违法违规保险机构,特别要追究各级机构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的责任,同时要依法严肃处理银行邮政等保险中介机构。
对于基层机构出现严重销售误导行为,影响恶劣的公司,还要通过行政、法律等多种手段追究上级公司和总公司有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陈文辉强调,保监会将坚定不移地推进销售误导治理工作,力争通过一段时间对销售误导问题的综合治理,使保险公司销售误导行为明显减少,使诚信经营和诚信服务成为寿险公司及广大销售人员的自觉行动,营造良好的保险生态环境。
会议以视频形式召开,保监会机关相关部门负责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会长,总部在京的人身保险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副总经理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了主会场会议;各保监局、保监分局主要负责人、分管局长及相关处室负责人,总部在当地的人身保险公司和人身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副总经理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地方保险行业协会负责人参加了分会场会议。
关于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有关工作的通知2012-02-16 【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保监发〔2012〕14号各保监局、各人身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提出的重点解决人身保险销售误导问题的工作部署,按照“突出重点、长短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的原则,保监会拟加大销售误导的查处力度,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人身保险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现就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销售误导问题,扎实开展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销售误导是人身保险业长期存在的一个问题。
2001年以来,为治理销售误导,保监会出台了一系列监管政策,采取了包括现场检查等手段在内的监管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但是由于公司重视不够、制度执行不到位、责任划分不明确等原因,销售误导问题没有得到有效根治,在某些领域甚至愈演愈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影响了行业声誉和社会形象。
销售误导不仅直接侵害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其发展到一定程度,还可能引发公众对整个行业的不信任,危及行业长远发展。
因此,全行业要深刻认识开展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切实提高责任意识和使命意识,认真抓好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增强经营管理水平,改进服务质量,提高行业诚信意识,改善行业声誉和社会形象。
二、各人身保险公司要强化管理,承担起治理销售误导的主体治理责任(一)认真执行相关监管规定,切实做好风险提示工作1.各人身保险公司要认真执行各项监管规定,确保销售管理严格,销售行为规范。
一是不得夸大保险产品收益。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保单利益演示,不得将保险产品与银行存款、国债、基金等进行片面比较和承诺、夸大收益。
二是不得混淆保险产品概念。
要将保险产品与银行存款等其他金融产品严格区分开来,不得将保险产品混同为银行存款或银行理财产品进行销售,杜绝“存单变保单”的行为。
三是不得隐瞒合同重要内容。
要向客户说明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新型产品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投连、万能险费用扣除情况,以及退保可能产生的损失,不得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
四是不得篡改客户信息资料。
要确保公司业务系统记录的客户信息资料真实完整有效,切实发挥客户回访对销售误导的防治作用,不得恶意篡改、故意漏填投保人的回访电话和回访地址。
五是不得提供虚假产品信息。
要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的准确完整,不得以停止使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进行宣传和销售误导,不得向保险消费者提供片面、虚假的产品信息。
2.各人身保险公司要做好风险提示工作,确保保险合同和投保提示书由投保人亲笔签名确认,新型产品的风险提示语句由投保人亲笔抄录,在本公司的网站、营业网点、所属代理网点公示、张贴《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基准内容》。
3.各人身保险公司要结合自身情况,建立投保人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和保险需求分析制度,确保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有实际保险需求的人群。
(二)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确保整改工作落到实处1.各人身保险公司要严格按照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抓紧制定自查自纠工作实施方案,从销售资质、销售培训、宣传资料、销售行为、客户回访、销售品质和客户投诉等七个方面入手,对销售环节是否管理到位,销售行为是否依法合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合理有效,客户回访信息资料是否真实等问题全面开展自查工作。
2.各人身保险公司对于自查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问题和内控缺陷,要立即进行整改,要从建立长效机制入手,切实健全完善内控制度体系,确保整改工作落到实处。
(三)完善内控制度建设,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1.各人身保险公司要在全面梳理业务流程和相关内部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查漏补缺,将治理销售误导的有关监管制度和要求嵌入到公司内控制度中,在公司内部建立起一套治理销售误导的运行机制,从源头上有效防治销售误导行为的发生。
2.各人身保险公司要加强内部组织体系建设,在系统内部建立责权划分明晰的管理模式,对涉及销售管理各个环节的管理职责和权限予以明确细分,以严格的考核体制为约束,确保防治销售误导的各项政策措施层层贯彻落实到位。
3.各人身保险公司要对从事具体经营活动的管理人员和一线员工进行商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教育,切实做到诚实守信、规范经营,不对保险消费者进行误导。
(四)加大审计稽核力度,提高总公司的管控能力1.各人身保险公司要重视内部审计稽核队伍的建设,加强对各级分支机构的审计频度和力度,确保公司各项制度从上到下都能得到有效落实。
2.各人身保险公司要加大对分支机构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的督办督察力度,总公司要向下级机构定期派出督导检查组,通过明察暗访,主动查处各种销售误导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从而督促分支机构切实做好综合治理销售误导的有关工作。
3.各人身保险公司要建立公开、完善的销售误导举报和投诉处理机制,及时掌握分支机构的销售误导情况,及时查处到位。
(五)强化责任追究机制,加大高管人员的管控责任1.各人身保险公司要在建立健全内控制度的同时,参照监管机构制定的销售误导责任追究指导意见,抓紧建立销售误导责任追究机制,明确从总公司到各级分支机构相关管理人员对销售误导行为的管控责任和相应的责任追究标准。
2.对于查实的销售误导行为,各人身保险公司要严肃追究有关管理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不仅要追究本级机构的负责人,还要严肃追究上级机构相关高管人员的责任。
三、各保监局要加强监管,切实履行好治理销售误导的区域监管责任(一)各保监局要在保监会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下,结合当地实际,创造性地开展治理销售误导工作,加大对辖内人身保险公司销售误导自查自纠工作的跟踪和督导,确保自查自纠工作切实取得成效。
(二)各保监局要在公司自查自纠的基础上,根据信访投诉和日常监管掌握的情况,选取违规问题较多、整改工作不到位的公司,灵活采取多种检查方法和手段,对银行保险渠道、个人营销渠道和电话销售渠道等开展重点治理,重点检查故意混淆保险与存款的概念、夸大合同收益、篡改客户信息及隐瞒合同重要内容等问题。
(三)各保监局要依法加大对销售误导行为的处罚力度。
对查实的销售误导行为,监管机构要以处罚责任人、追究上级领导责任、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吊销许可证为主要手段,严肃处理违法违规保险机构,特别要追究各级机构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的责任,同时要依法严肃处理银行邮政等保险中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