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网约车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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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加强对网约车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协作机制,解决网约车管理重大问题。

市、区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管理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五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五)在本市有相应的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且服务机构在本市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重庆网约车新规

重庆网约车新规

重庆网约车新规20XX重庆网约车新规如下重庆市发布《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网约车车辆须拥有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且机动车行驶证登记的车辆所有人地址所属区域与拟从事经营服务的区域一致。

网约车驾驶员须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细则具体内容如下:关于征求《重庆市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等三个文件意见的通告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XX〕58号),交通运输部等七个部门联合发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XX年第60号),进一步深化重庆市出租汽车行业的改革,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发展,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的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结合本市实际,我市起草了《重庆市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重庆市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三个文件。

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征求意见的时间。

三个文件征求意见时间为期15天,自20XX年10月9日起至20XX年10月23日18时止。

二、意见反馈途径。

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反馈意见建议。

(一)电子邮件:将意见建议发送电子邮箱,邮箱*************。

(二)来信来函:将意见建议邮寄至重庆市渝北区龙溪新南路183号;收件人: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出租处;邮政编号:401147。

并请在信封标注“改革意见建议”字样。

(三)传真电话:将书面意见发送传真************。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提出宝贵的意见、建议。

特此通告。

20XX年10月9日重庆市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XX〕58号),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实现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网约车新规解读20XX-20XX年网约车新管理政策北京11月1日电备受关注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今日起实施,《办法》对网约车司机、车辆和网约车平台等多方面做了规定,未来乘客乘坐网约车或会更安全。

网约车管理规章制度

网约车管理规章制度

网约车管理规章制度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和人们出行需求的不断变化,网约车作为一种新型的交通出行方式,在为人们带来便捷的同时,也面临着一系列的管理问题。

为了保障乘客的安全和权益,规范网约车市场秩序,促进网约车行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网约车管理规章制度。

一、网约车平台管理1、网约车平台应取得相关经营许可证,并在经营许可范围内开展业务。

2、建立健全的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制度,对入网车辆和驾驶员进行严格审核和背景调查,确保车辆符合安全技术标准,驾驶员具备合法从业资格。

3、为乘客提供便捷的投诉渠道,及时处理乘客的投诉和建议,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乘客。

4、加强对网约车运营数据的管理和保护,确保数据的安全、准确和完整。

5、定期对网约车平台的系统进行安全检测和维护,保障平台的稳定运行。

二、网约车车辆管理1、车辆应取得当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营运许可证,并按照规定进行定期审验。

2、车辆的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等设备。

3、保持车辆外观整洁,车内设施齐全、完好,为乘客提供舒适的乘车环境。

4、按照规定购买车辆保险,包括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

三、网约车驾驶员管理1、驾驶员应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 3 年以上驾驶经历。

2、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 3 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 12 分记录。

3、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4、遵守交通法规,文明驾驶,礼貌服务,不得拒载、甩客、故意绕道行驶。

5、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和培训,提高服务水平和安全意识。

四、网约车服务规范1、网约车平台应向乘客提供明确的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不得随意加价。

2、驾驶员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到达乘客指定地点,提前与乘客确认行程信息。

3、行车过程中,驾驶员应遵守交通规则,确保乘客的安全。

4、尊重乘客的意愿和隐私,不得泄露乘客的个人信息。

重庆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重庆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重庆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3.02•【字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59号•【施行日期】2023.04.2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重庆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2023年3月3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59号公布自2023年4月20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规范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服务行为,维护巡游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秩序,保障乘客、驾驶员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巡游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巡游出租汽车客运实行特许经营。

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应当遵循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安全营运、规范服务、便利乘客的原则,营造文明、和谐的司乘关系和行业氛围。

引导巡游出租汽车客运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信息化经营。

第四条市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并统筹中心城区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巡游出租汽车客运有关管理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的具体执法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公安、财政、人力社保、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投放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应当综合考虑市场实际供需状况、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效率、城市规模等因素,科学确定巡游出租汽车运力规模,保持巡游出租汽车客运供需基本平衡。

在本营运区域内巡游出租汽车年平均有效里程利用率达到60%或者基于市场需要,可以动态调控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数量。

网约车培训课件

网约车培训课件

二、车辆申办材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 申请,达申请标准经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 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明 确经营区域。
二、申办要求
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
材料,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
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 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 制度文本;
三、原则要求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 适度发展出租汽车 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 有序发展网约车
三、管理体制
市、区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管理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的具体实 施工作。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相关规定
一、许可管理
二、申办要求
不予许可规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 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书》。
三、终止经营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
向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
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பைடு நூலகம்会公告。终 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交回原许可机关。
二、申办要求
受理机关与时间: 在本市多个行政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道 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在主城区外单一行政区域内从 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经营区域所在区县(自治县)道 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滴滴出行管理规定(3篇)

滴滴出行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滴滴出行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的运营管理,保障乘客、驾驶员和平台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约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滴滴出行平台上提供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乘客以及平台运营方。

第三条平台运营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为用户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的出行服务。

第四条驾驶员、乘客应当遵守本规定,共同维护良好的出行环境。

第二章平台运营管理第五条平台运营方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确保平台合法合规运营。

第六条平台运营方应当建立健全用户信息管理制度,确保用户信息安全。

第七条平台运营方应当对驾驶员进行实名认证,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明、驾驶证、行驶证等,确保驾驶员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八条平台运营方应当对车辆进行审查,确保车辆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第九条平台运营方应当建立完善的驾驶员培训制度,提高驾驶员的服务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十条平台运营方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对驾驶员服务质量进行实时监控和评价。

第十一条平台运营方应当设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乘客和驾驶员的投诉,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平台运营方应当依法缴纳相关税费,确保合规经营。

第三章驾驶员管理第十三条驾驶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有效的驾驶证、行驶证;(二)年龄在21至60周岁之间;(三)具有良好的驾驶技能和安全驾驶记录;(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平台规定;(五)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服务意识。

第十四条驾驶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时参加平台组织的培训和考核;(二)按照乘客需求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的出行服务;(三)不得擅自更改车辆信息、驾驶证信息等;(四)不得利用平台进行非法营运;(五)不得在服务过程中接受任何形式的贿赂;(六)不得在服务过程中发生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平台运营方有权终止其服务:(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二)服务质量评价低于平台规定标准;(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四)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五)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网约车司机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网约车司机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网约车司机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一、服务质量标准1.司机应遵守交通规则,安全驾驶,保障乘客的人身安全和车辆安全。

2.司机应保持良好的职业形象和服务态度,礼貌待客,耐心解答乘客问题。

3.司机应及时应答乘客的呼叫,尽量缩短乘客等待时间。

4.司机应保持车辆的清洁卫生,车内不得有异味,座椅和车窗应保持清洁,车内垃圾应及时清理。

5.司机应熟练掌握导航技术,确保在最短的时间内到达乘客约定的地点。

6.司机应提供合理的行车路线,避免绕路和堵车,确保乘客的出行效率。

7.司机应尽量满足乘客的要求,提供充分的服务。

如乘客要求打开空调、调整音量等,司机应尽量满足。

8.司机应主动与乘客沟通,关注乘客的需求和意见,并正确处理乘客提出的意见和投诉。

二、服务管理制度1.网约车平台应制定司机服务管理制度,明确上述服务质量标准,并告知司机。

2.平台应通过培训、考核等方式,确保司机熟悉服务标准和管理制度。

3.平台应建立投诉和意见反馈机制,及时处理乘客的投诉和意见,并对处理结果进行反馈。

4.平台应对司机服务质量进行定期评估,对服务优秀的司机进行表彰激励,对服务不标准的司机进行处罚和培训。

5.平台应分享司机服务质量的统计数据给司机,帮助司机改进服务质量。

三、司机奖励制度1.平台应根据司机的服务质量统计数据制定奖励制度,对表现优秀的司机给予奖励,例如额外的津贴、加班费或优先接单等福利。

2.奖励制度应公平公正,基于客观的数据统计,避免主观偏见。

四、司机处罚制度1.平台应设立处罚制度,对于服务不达标的司机给予相应的处罚措施,例如罚款、扣除奖励金、限制接单等。

2.处罚应依据司机的违规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

3.平台应公开处罚制度和处理结果,增加司机和乘客对平台管理的透明度,提高服务质量。

五、司机培训机制1.平台应提供相关的司机培训课程,包括交通法规、服务规范、导航技术等方面的培训。

2.培训课程应包括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确保司机能够熟练掌握所学内容。

3.平台应定期进行培训考核,对未通过考核的司机进行再培训,直到达到要求为止。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21年)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21年)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1.25•【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5届〕第159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159号)《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已于2021年11月25日经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1月25日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0年12月1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1月21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消或调整部分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审批等项目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6年7月28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3年9月25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2016年9月29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1年11月25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班车、包车和旅游客运第二节出租汽车客运第三节货运经营第三章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一节道路运输站(场)第二节机动车维修第三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第四节汽车租赁经营第四章道路运输共同规定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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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重庆网约车管理细则网约车是现代出行的一种方式,但由于行业年轻,还有很多问题需要探讨和落实。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2016重庆网约车管理,请阅读,上站,发现学习。

2016重庆网约车管理细则重庆9日发布《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征求稿)》,下面,就和小编一起来看一看2016重庆网约车管理细则,希望对大家有帮助!重庆发布网约车管理细则,允许外地人本地车。

重庆9日发布《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主城区网约车辆必须为“本地户籍”,主城区以外的各区县(自治县)可以另行制定标准,而网约车驾驶员可为外地人。

该征求意见稿,网约车驾驶员应当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驾驶员需有3年以上驾龄,且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5周岁。

此外,还要求无暴力犯罪记录,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必须有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为7座以下乘用车。

车辆排量在1.6T(大于1550毫升)或2.0L(大于1950毫升)以上,车辆轴距不少于2650mm,新能源车辆、混合动力车辆发动机功率不低于90KW。

车辆必须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主城区以外的各区县(自治县)可以另行制定本地标准。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

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附: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原则要求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第四条管理体制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出租汽车管理协作机制,防范化解各类矛盾,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市、区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管理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网络车平台公司第五条许可管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活动。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五)在本市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服务机构在本市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申办材料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四)在本市办理注册登记的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前款规定的申请材料中,第五项、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的材料,应当由企业出具企业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的结果。

在本市多个行政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在主城区外单一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七条许可时间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网约车经营申请中其他有关线下服务能力材料进行审核,并结合企业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

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证件发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在本市多个行政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区域为本市,经营期限为四年。

在主城区外单一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区域为所在行政区,经营期限为四年百科第九条不予许可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条其他条件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市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

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运营机构所在地的市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终止经营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说明有关情况,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

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三章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第十二条车辆许可网约车车辆应当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方可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活动。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四)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且机动车行驶证登记的车辆所有人地址所属区域与拟从事经营服务的区域一致。

(五)车辆具体标准应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第十三条车辆具体标准在主城区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具体标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车辆以中级车为主,价格应高于同期购置的巡游车价格;(二)车辆行驶证初次注册登记之日至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之日间隔时间不超过2年;(三)车辆排量在1.6T(大于1550毫升)或2.0L(大于1950毫升)以上;新能源车辆、混合动力车辆发动机功率不低于90KW;(四)车辆轴距不少于2650mm;(五)新能源车辆续航里程不少于250公里;主城区以外的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标准执行,也可以另行制定本地标准。

因市场变化,在主城区内和主城区以外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其具体标准分别经市和当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调整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十四条车辆申办资料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应当向车籍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二)《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三)机动车缴纳购置税的《税收完税证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四)安装符合条件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证明;(五)车辆彩色照片或照片电子文档;(六)车辆所有人为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应提交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七)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供车辆所有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取得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复印件;(八)车辆所有人委托网约车平台公司代为提交申请的,除以上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双方签订的有效委托协议。

第十五条车辆审核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照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在主城区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服务区域登记为主城区;在主城区外区县(自治县)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服务区域登记为所在行政区域。

个人申请办理网约车车辆营运手续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具体从事网约车服务。

第十六条网约车营运要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设置与巡游出租汽车相同或相似的车辆外观颜色和车辆标识;(二)不得安装顶灯、空载灯、计价器等巡游出租汽车专用服务设施设备;(三)网约车车辆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与政府监管平台实现直接对接。

第十七条报废规定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车辆初次注册登记之日起计算),退出网约车经营百科。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网约车报废标准报废。

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该类型营运载客汽车报废标准和网约车报废标准中先行达到的标准报废。

第十八条驾驶员条件网约车驾驶员应当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方可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活动。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三)无暴力犯罪记录;(四)身体健康;(五)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5周岁;(六)申领之日,无被吊销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未满5年的;(七)无被禁止终身驾驶营运车辆的。

第十九条从业资格证发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照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有效期为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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