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资本输出国海外投资法律管理体系研究
国家开放大学22春“法学”《国际经济法》作业考核题库高频考点版(参考答案)试题号1

国家开放大学22春“法学”《国际经济法》作业考核题库高频考点版(参考答案)一.综合考核(共50题)1.我国针对个人和企业的所得税分别制定的法律()。
A.《个人所得税法》B.《企业所得税法》C.《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D.《民法总则》参考答案:AB2.简述许可协议的特点。
参考答案:许可协议的五个特点:其一、国际许可协议的主体是许可方和被许可方。
许可方和被许可方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实体,但法人是许可协议的最常见的主体。
其二、国际许可协议的客体是技术使用权。
国际技术许可协议的客体就是指许可协议的标的或许可的对象。
国际许可协议的客体是技术的使用权,而不技术所有权。
其三、国际许可协议的客体做跨越国境的移动。
国际许可协议的客体是技术使用权。
签订国际许可协议后,许可方需将其技术使用权跨越国境地转让给被许可方,即技术使用权从一个国家转移到另一个国家。
例如甲拥有专利权,其是A国公民;乙购买专利权,其在B国。
其四、国际许可协议的内容复杂。
很多国际许可协议属于混合性协议,或以一种标的为主兼有其他标的转让,或和机器设备的买卖、工程承包、合资经营、补偿贸易、合作生产、咨询服务等方式结合在一起转让。
此外,国际许可协议往往还有大量的附件。
其五、国际许可协议属于有偿合同。
政府与政府之间,或者企业与企业之间出于某种特定目的,将其技术使用权无偿让渡给被许可方所签订的许可协议,不属于国际许可协议。
3.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判断货物买卖合同的国际性的标准是()。
A.当事人具有不同国家的国籍B.当事人的营业地在不同国家C.合同项下的货物跨越国境D.合同订立时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的营业地在不同国家参考答案:B实践中常用的国际经济争议解决方式有:协商、调解、国际经济仲裁和国际经济(民事)诉讼。
()A.对B.错参考答案:A5.简述国际贷款协议的主要条款。
参考答案:通常包括以下一些基本条款:(1)定义条教。
该条款应对货款协议中所使用的主要概念、术语和缩写做出明确的定义。
国际投资法律制度

(二)国际直接投资企业形成
1、设置新企业
设置新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直接向东道国投资 开办新企业,是一种经典旳直接投资行为。
2、并购现存企业
1)新设合并 2)吸收合并 3)收购
3、直接投资无股化模式:又称不出资旳对 外直接投资,即跨国企业经过资金、技术、 管理及销售旳等方面旳相互联络以到达控 制东道国企业,实现直接投资旳功能。
面旳要求,并合用WTO旳基本规则 2) TRIMS旳意义 2、《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
五、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旳处理
(一)国际投资争议概述 1、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旳投资争议旳特点
1)争议主体旳特殊性 2)争议涉及旳问题特殊性 3)争议引起旳后果特殊性
2、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旳投资争议旳处理措 施
5)其他法律规范
对国际投资法体系概括:
国内法规范 资本输入国法制
资本输出国法制
国际投资法
国际公约
国外法规范 联大会议规范文件
国际惯例
二、国际直接投资企业旳法律形式
(一)国际直接投资旳企业法律形式 1、合资经营企业
1)合资经营企业概念和特征 2)合资经营企业旳法律性质:存在不同旳观点,有合
3、国际投资法旳渊源
1)国内法:资本输入国旳外国投资法 资本输出国旳海外投资法
2)国际法:双边公约和多边公约 3)其他渊源:联大旳规范性文件和国际惯例
4、国际投资法旳体系
1)东道国有关外国投资旳法律规范
2)投资国有关海外投资旳法律规范
3)东道国和投资国签订旳双边投资协定
4)国际投资多边公约
2、行使管辖权旳必要条件
1)主体资格条件 2)主观条件-当事人同意 3)客观条件:仅限于因为投资而产生旳法律争议
我国海外投资保护法律制度及其完善思考

险。 投 资转移 风 险也称 金融 汇兑 风险 , 是 指东 道 国政 府 阻碍 、限制 投资 者把 当地货 币兑 换 为投 资货 币 或汇 出
的经 营 管理 有较 大 的控 制权 。 [ ] ( ) 直接 投资 为本 文 的
主要 研 究对 象
投资 所在 国 .或 者使投 资者 以高 于市 场 汇率 的价 格 将 当地 货币兑 换 为投资 货币或 汇 出投 资所在 国的风 险 。
善 海 外投 资保 护 的相 关 法律 制 度 势在 必行
关
键
词 :海 外投 资 ;双 边 投 资保 护 ;多边 投 资 保 护 文 献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1 0 0 7 - 8 2 0 7( 2 0 1 4 )0 3 — 0 1 1 2 — 0 4
‘
中 圈 分 类 号 :D 关含 义
由于东 道 国发 生 战争 、 内乱 、 暴动 、 恐 怖 行 为 以及 其 他 类 似 战争 的事 件造成 投资项 目遭受 破坏 、 损失 、 被 夺取
或 留置 的风 险 :或是 因某 种政 治 目的而采 取 的破 坏 活
动 造 成 的损 失 。 [ 3 ]违 约风 险是 指 东道 国政 府无 合 法 理 由不 履行或 违反 约定履 行 与外 国投资 者 签订 合 同 的风
系 日益 紧 密 。 目前 我 国 尚 未建 立 完善 的 海 外 投 资 保 护 法 律 体 系 .这 在 客 观 上 对 我 国不 断扩 大 的 海 外 投 资 活动 形 成 了 阻 碍 ,影 响 了我 国 海外 投 资 者 的 投 资 热 情 。为 了进 一 步 发 展 壮 大 我 国海 外 投 资 ,更 好 地 保 护 我 国 海 外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完
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立法体系

意义不在 于事后 的补 救而 是 在事 前 的预警 和 防范 , 尽可 能 外直接投 资的法 律保 护 问题 则 没 有 涉 及。( 国 际法 方 二)
使风险事故不发生 。
面 : 国 自 18 我 9 2年起 已先后签 订 了 6 O多个双边 投资协议 ,
9 8年 4月 签 署 了《 边 投 资 担 保 机 构 公 约 》 多 。但 我 国 第 四 , 保 中 的 代 位 求 偿 权 。 针 对 海 外 私 人 投 资 的 特 并 于 1 8 承 殊 性 , 府 之 间 在 签 订 双 边 投 资 保 证 协 定 时 均 对 代 位 求 偿 更多地承受 了作 为 资本输 入 国 的义务 , 着 眼点 主要在 于 政 其
动 力 。 而 海 外投 资保 险 法 律 制 度 是 国 际投 资 法 中 的 一 个 重要 问题 , 是 判 断 一 国 涉 外 投 资 法律 制 度 是 否 完 善 的 一 个 重 要 也
因素 。随 着我 国的海外直接投 资的增长 , 国海 外投 资保 险制度 立 法势在 必行 。借 鉴 美、 我 日等 国外发达 国家有关 立法 范 例 , 时 结 合 我 国海 外 投 资 的具 体 实践 , 保 险 制 度 的立 法原 则 、 法体 系等 方 面 对 我 国 海 外 投 资 保 险 制 度 的 立 法 模 式 提 同 从 立
外 直接投资达 30亿美 元 , 5 对外 工程 承包 和 劳务 合作 营业 以 事 后 弥 补 政 治 风 险 损 失 为 目 的 的 保 险 制 度 。 自从 1 4 98
日 法 德 挪 额 分 别 超 过 1 0 美 元 和 3 0亿 美 元 , 务 遍 布 近 2 0个 年 美 国 建 立 海 外 投 资 保 险 制 度 以 来 , 本 、 国 、 国 、 0 0亿 0 业 0 国家 和 地 区 。2 年 来 的 发 展 实 践 已经 证 明 , 国 具 备 强 威 、 麦 、 大 利 亚 、 兰 、 拿 大 、 士 、 O多 中 丹 澳 荷 加 瑞 比利 时 、 国 等 国 英 家 也 先 后 实 行 了 海 外 投 资 保 险 制 度 。不 仅 发 达 国 家 如 此 , 大 的参 与 世 界 经 济 发 展 的 潜 力 和 能 力 。但 在 对 外 开 放 的 实 践 中, 由于 我 国一 直 以 引进 外 资 为 主 , 因此 我 国 投 资 法 中 涉 发 展 中 国家 与 地 区也 于 七 、 十 年 代 开 始 为 本 国 本 地 区 的 八 外 的部 分 以 调 整 外 商 来 华 投 资 为 主 , 资 立 法 严 重 失 衡 , 外 我 海外投 资者提供 政治保险 。 国海 外 投 资保 险 法 律 制 度 几 乎 是 一 片 空 白 , 就 无 法 为 我 2 海外投 资保 险 制度在 我国 的现 状及立 法原则 这 国的海外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提 供相 应 的法律 保 障。 因此 , 我 国海外直接 投资始于 8 O年 代末期 , 此后 逐渐发展 壮 我 国海 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亟待建立并完善 。 大, 已具有一定 的规模 和影 响 , 总体 而 言, 但 只能说 尚处 于
当前我国境外投资立法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为 了规 范我 国的境外投 资活动 .埘其进行科 学管理 .我国已经颁 布了 一 系列法规 这 些珐规对 于我国境 外投资 的管理发挥 了重要作 用 .但随着 我国加 入w TO和经 济全球 化的
鼓励 与 支持 措 施不 够 。事 后监 督也 有 待于 加强。
、
我国境 外投资立法存在的 主要 问题
不 高 。一 方 面 ,造 成 了法 律规 范 上 的 不 统 一 、不协 调 ,另 一方 面 ,直 接造 成 了境外 投 资者 之 间 的不平 等 ,影 响 了法 律 的统 一实 施 ,不 利于 国家 对 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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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伴随 着我 国实施 “走出去 ”战略 力厦加 是和加八w 0后的前进步伐 我 国埘境 外投 赍越来迪 多。境卟投资 立法是 r 我 国涉卟立 法的组成部 分.对我 国境外投 资起着保护 鼓励与管理 的作用; 怛 目前我 国的境 外投 资 存在 着缺乏统一立 法, 造明度 不够 缺 少对 民营与私 营企业的 立法以及鼓励 与 置持措施 不健全等 同题 为此 笔者试 图峙建立 和健奎我 国境 外投 资的各项制度 ,完善我 国的 对外投 资立法 作初步的探讨, 以期促进我国境外捱 资活动的健 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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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各 不 相 同 的状况 ,且 法 律 的透 明度
一
活 动 ,尽快 制 定 有关 民营 、私营 企 业 境外 投资 的法 规已成 为当务之 急。 3 、对 海外 投 资 的管 理重 在 审批 。
国际经济法:国际海外私人直接投资的保护

国际经济法:国际海外私人直接投资的保护【摘要】为了实现生产和经营的全球化战略,我国海外投资的步伐必将进一步加大,伴随着这一进程的加快,对海外直接投资进行法律保护的问题日益明显;确立海外投资的保护制度,应本着以全面、有效,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为指导原则,通过制定专门的海外投资保险法规,完善合格投资的规定,完善合格投保人的规定,完善合格东道国的规定,完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等等一系列全方面的措施来实现对海外投资的有效保护。
【关键词】海外投资;保护制度;投资保险制度伴随着外国资本大量进入我国,我国国内企业开展海外投资也已经有二十多年的历史。
到境外投资办企业,是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利用国内国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一种方式。
为了实现生产和经营的全球化战略,我国海外投资的步伐必将进一步加大,伴随着这一进程的加快,对海外直接投资进行法律保护的问题日益明显;确立海外投资的保护制度,应本着以全面、有效,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为指导原则,通过制定专门的海外投资保险法规,完善合格投资的规定,完善合格投保人的规定,完善合格东道国的规定,完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等等一系列全方面的措施来实现对海外投资的有效保护。
一、确立海外直接投资法律保护制度的指导原则(一)全面、有效原则。
所谓“全面”是就保护措施的种类而言,并不只单单为直接的经济援助,而且包括提供各方面的服务,甚至是有助于争端解决方面的帮助;所谓“有效”是就实际效果而言,既可以针对海外直接投资领域,也可以针对国别甚至个案,原则就是采取的保护措施要适其所需,确实能发挥实效。
(二)维护国家的经济安原则。
海外投资是国家经济发展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对资本输出国既具有积极作用又具有消极作用。
就消极作用的方面来看,例如资金的过流出很可能导致国内资金紧张,外汇短缺的不好的后果,海外产品的返销将冲击本国的生产和销售,盲目的技术出口降低国内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国内企业面临更大的商业压力和风险等等。
浅谈国际投资法的法律制度

浅谈国际投资法的法律制度目录一、国际投资法律制度的概论和特征 (1)二、国际投资法的作用 (2)三、我国的外资企业法律制度 (3)四、海外投资及中国对海外投资的管理 (6)内容摘要:国际投资始于资本主义发展时期,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及科学技术的发展,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尤其是国际直接投资更是发展成为国际投资的主要方式。
1979年在中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利用外资、特别是利用外国直接投资发展我国经济已成为我国经济生活中的重要内容,外商投资企业是对我国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
但由于经验严重不足,我国有关外资的立法和实践也存在着许多有待完善和解决的问题。
国际投资法以国际直接投资为调整对象,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严谨而又颇具特设的体系,对于保护、鼓励和管制国际直接投资具有重要作用。
对于中国的经济发展,国际投资对于中国的作用在经济问题上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国际投资法作为调整投资关系的法律手段,国际投资法对于保护、鼓励和管制国际投资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外资企业对中国带来的经济推进是在改革开放以来,是受人瞩目的。
中国在经济大潮的推动下,国际投资法为中国的外企业的管理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中国在借助国际投资法的制约下对外资的引进,有着长足的进步,当然外资企业也带动了中国的经济。
依据国际投资法,中国对外资的管理也在不断的改进着。
关键词:国际投资经济外资企业国际投资是国际间资金流动的一种重要形式,是投资者为获得一定经济效益而将其资本投向国外的一种经济活动。
对特定国家来说,国际投资包括本国的对外投资和本国接受的外国投资。
外国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在资本输入国进行的投资,而境外投资或海外投资则是指资本输出国的投资者在国外进行的投资。
因此,国际投资主要是相对于国内投资而言的。
国际投资是指资本的跨国流动,它是国际资金流动的一种基本形式,也是国际经济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于这种形势的出现,必然会有法律的制约,国际投资法的出现在若干年来,已经体现重要的效果,不同的观点同样也涉及到国际投资法的主体、对象、调整范围及其渊源。
《国际经济法》课程教学大纲

《国际经济法》课程教学大纲一、课程基本信息课程代码:课程名称:国际经济法英文名称: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课程类别:专业课学 时:64学 分:4适用对象: 法学专业本科生考核方式:考试先修课程:法理学、民法、商法、经济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二、课程简介1.中文简介国际经济法学是法学专业主干课之一,是面向法学专业全日制本科生和专科生开设的专业课,是一门新兴的综合性边缘性学科。
主要内容包括:国际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和主体;国际货物贸易法、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国际技术贸易、服务贸易法、政府管理贸易的法律与制度;国际投资法的基本理论、国际投资的法律形式、资本输入国外国投资法、资本输出国海外投资法制、促进与保护投资的国际法制;国际商业银行贷款、国际项目融资与国际债券、国际股票、国际支付与结算、国际金融监管等法律制度;税收管辖权与所得税法律制度、国际重复征税、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国际逃税与避税;国际经济争议解决的法律制度。
2.英文简介economic law, as a newly-developed, comprehensive a nd borderline Internationalcourse, which consists of international laws and internal laws governing economic relaentitiesand individuals,is one of the keyorganizations,internationalbetween states,four-year undergraduatecourses o f the legal s cience a nd is designed f or the full-timestudents and two-year junior college students.The contents are a s follows: basic theoreticalof internationalproblems and subjectseconomic law, law of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transportation and insurance concertrade o f technology, basic t heoretical sale o f goods, law of internationalinternationalproblems of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aw , legal forms of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a foreign investment of capital-import countries, laws on oversea investment of capital-promotion and protection of foreign investment; l oans ofcountries, international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bank and law, international project finance and the legal sys bonds, issue o f internationalstock and stock trade s ystem, i nternational internationalfinancial supervision and foreignpayment and credit c ard system and internationalexchange control; tax jurisdiction and income tax law system, international double tax and international tax convention, methods for elimination of international double tax and international tax avoidance and evasion; types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disputes methods for their settlement.三、课程性质与教学目的(一)课程性质广东财经大学法学本科及专科专业必修课,是法学专业主干课程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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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服务,只限于政治风险。(郑衍杓,1993)
海外投资保险任务是事前预防(包运成,2008)
其他特征:国际性、对等性、保险期限普遍较长、 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对象为东道国政府
第二节
政府机构作为保险人
海外投资保险制是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 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 险,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 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则 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制度。
美国、日本、德国(张志元,1997)
其他发达国家(刘颖、邓瑞平,2003)
中国
由政府机构或公营公司承保的,不是以营利为目 的,而是以保护投资为目的。(曾华群,1995、 包运成,2008)
典型代表:日本-通商产业省的出口保险部 姚梅镇(1987)
政府公司作为保险人
典型代表:美国-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 官方网址:/ Raymond F. Mikesell(1963)
政府与国营公司共同实施保险业务
典型代表:德国、法国 Fatouros.A.A(1963)、曾华群(1999)
混合(德国)
类似于双边
类似于双边(又因为其以单边为辅, 故更易克服双边的缺点)
日本单边保证模式 (史晓丽,2013) 美国双边保证模式 (肖海棠,2002) 德国混合保证模式 (梁开银,2006)
慕亚平.国际投资的法律制度[M],广东:广 东人民出版社,1999
张志元.美国、德国、日本的海外投资保险 制度[J].经济管理,1997(12)
杨德新.跨国经营与跨国公司[M].中国统计 出版社,2000 : 263
张志元.比较与借鉴: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研究 [J].世界经济与政治,1998(6)
邵津:《国际法(第二版)》,北京:高等教 育出版社,2005年
T.Meron: Investment Insurance in International Law[M].Oceana Publications , 1976
必须是人权纪录良好、尊重国际公认的工人权 利、普遍认为对美国友好的
德国、日本
对外资实行充分的法律保护
第五节
美国: 只按投资金额的 90%承担责任 日本:一般为投资额的90% 德国:最高保险金额比例为 85%—90% 韩国:最高承保额达投资总额的95%(谈萧,
2006)
保险人在向投保人支付了保险赔偿金后, 代位取得投保人有关投资的一切权利向东 道国索赔。并认定了其在保险法上的重要 作用,被保险人受领保险金后,其对第三 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即转移于保险人,以 免被保险人不当得利禁止原则。(John F. Dobbyn,2003)
MIGA
要求具有经济上的合理性,并对东道国的经济社会发 展有所贡献
要求申请投保的投资事先应取得东道国批准
要求投资必须是“新投资”,即在申请投保后才 开始实施的投资
都要求投资项目必须符合环保标准,并遵守劳工 政策
MIGA:外资能得到“公正与公平待遇和法 律保护”的发展中国家
美国:
必须与美国签订双边投资协定
美国:征收险、外汇险、战乱险
德国:3+停止(延期)支付、货币贬值 日本:3+对于有关资源开发的投资如由于
不可归责于投资者的事由、破产、延迟履 行等信用风险
张志元(1998)、曾华群(1999)
陈璟菁(2000):3+政府违约风险、恐怖 主义风险、延迟或停止支付风险,以及因 政治风险而产生的间接政治风险
栾平平.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构建[J]. 政法论丛,2012(2)
Franklin R.Root:U.S.Business Abroad and Political Risks[J].The International Executive, Volume 10, Issue 3, pages 11–12, Summer 1968
栾平平(2012):3+政府违约险、营业中 断险、恐怖主义危险
第四节
本国国民 本国公司、合伙或其他社团 外国公司、合伙、社团
“国籍标准” “资本控制标准”
美国(T.Meron,1976):
其资产51%为美国人所有的美国公司 其资产至少95%为美国人所有的外国公司
德国(曾华群,1999):
采用德国模式(陈永平、2001)
“商业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辛柏春、 2003)
借鉴德国和法国,成立“海外直接投资管 理局”(栾平平、2012)
1985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汉城 公约》
成立了“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 (/)
重要信息请仔细浏览官网
郑衍杓.中外投资法比较[M].同济大学出版 社, 1993
Raymond F. Mikesell, U. S. Private and Government Investment Abroad, The Journal of Finance, Vol. 18, No. 1 (Mar., 1963), pp. 9496
MIGA的比较优势(徐崇利,2002)
第三节
Root(1968):本国或国外能够引起一个国际 商业运作的利润潜力和/或资产损失的任何 类型的政治事件的可能出现(比如战争、 革命、政变、没收、征税、贬值、交易控 制和进口限制等)
杨德新(2000):四要素说(经营环境的 不连续性的可能性、政治力量作用、不确 定性、政治力量作用)
必须是德国公民 依德国法律设立、在德国有住所的公司或社团
日本(曾华群,1999)
为日本公民或日本法人
作为东道国以外的成员国国民的自然人
在东道国以外的成员国注册并设有主要营 业场所的法人
其多数资本为东道国以外的成员国或其国 民所有的法人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发达国家
要求承保的投资必须符合本国的经济政策
刘颖、邓瑞平.国际经济法[M].北京:中信 出版社,2003
姚梅镇.海外投资法律实务[M].北京:法律出 版社,1993
包运成.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与国际经济法基 本原则[J].当代经济,2008(9)
吕鸣.建立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代位权立法模 式的思考[J].国际商务研究,2011(2)
孙蕾.美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实施与发展 [J].国际经济法学刊,2010(4)
A. A. Fatouros ,Government Guarantees to Foreign Investors [J].Columbia Law Review, Vol. 63, No. 3 (Mar., 1963), pp. 577-584
陈永平、梁桂青.论加入WTO与我国海外投 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J].中南民族学院学 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1(1)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概念 海外投资保险机构 海外投资保险的保险范围 海外投资保险的保险人 海外投资保险的赔偿与救济
座谈观摩: China's Foreign Reserves and Overseas Investment
座谈模拟: 上海自贸区时代:外商投资的新机遇与新挑 战
第一节
顾海波.中国海外投资保险立法初探[J].国际 经贸探索,2008(12)
徐崇利.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比较优势及新 世纪的发展战略[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 2003(3)
张志元.美国、德国、日本的海外投资保险 制度[J].经济管理,1997(12)
辛柏春.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建立[J]. 学术交流,2003(7)
John F.Dobbyn. Insurance law in a Nutshell[M].West Publishing Co,2003
郭晓莉:《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现状 与立法完善》,山东:中国海洋大学, 2009年
模式 优缺点
双边(美国)
单边(日本)
优点
缺点
1. 代位求偿权易实现 2. 易于解决代位求偿中的出诉权
问题
1. 适用范围有限 2. 具有大国强权色彩
1. 适用范围更广 2. 无需签订投资保护协定,节省
政府资源
1. 增加了保险机构的经营风险 2. 承保机构行使代位权受到一系列
限制(外交保护权的行使会受到 国籍连续原则、真实连续原则、 用尽当地救 济规则的限制,代位求偿权受到卡 尔沃条款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