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防治水规程标准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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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地测防治水制度新标准化范本

煤矿地测防治水制度新标准化范本

煤矿地测防治水制度新标准化范本一、引言本标准旨在规范煤矿地测防治水工作,确保煤矿地下水安全和煤矿生产的正常进行。

本标准适用于煤矿地下水测量、监测、分析与防治水措施的制定和执行。

二、术语和定义2.1 煤矿地下水:指煤矿井下或采煤工作面等地点存在的水体。

2.2 地测防治水:指对煤矿地下水进行测量、监测、分析,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地下水对矿井和工作面的影响。

2.3 超标:指地下水中特定污染物的浓度超过相关标准的情况。

2.4 防治水措施:指为防止地下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超标现象而采取的预防措施。

三、地下水测量与监测3.1 水位测量3.1.1 煤矿地下水水位应定期测量,频率不低于每日一次。

3.1.2 水位测量结果应及时记录,包括测量时间、水位高度等信息。

3.1.3 水位测量应使用精密水位计或其他准确可靠的测量仪器。

3.2 地下水流速测量3.2.1 煤矿地下水的流速应定期测量,频率不低于每周一次。

3.2.2 流速测量结果应及时记录,包括测量时间、流速大小等信息。

3.2.3 流速测量应采用流速计等专业设备,并由专业人员进行操作。

3.3 水质监测3.3.1 煤矿地下水的水质应定期监测,频率不低于每月一次。

3.3.2 水质监测结果应记录,并与相关标准进行对比分析。

3.3.3 水质监测应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水质监测方法和设备。

四、地下水分析与评估4.1 水文地质分析4.1.1 对煤矿地下水的水文地质进行综合分析,包括地下水产生机制、运动规律等。

4.1.2 水文地质分析结果应包括地下水水位、水流速度、地下水层厚度等信息。

4.2 水质分析与评估4.2.1 对煤矿地下水的水质进行分析与评估,包括水质指标、超标情况等。

4.2.2 水质分析与评估结果应与相关标准进行对比,评估地下水的安全性。

四、防治水措施的制定与执行5.1 预防性措施5.1.1 根据地下水水位和流速等数据,制定相应的防治水措施。

5.1.2 防治水措施的制定应考虑保障矿井和工作面的安全,并减少对地下水环境的影响。

井下防治水管理规定范文

井下防治水管理规定范文

井下防治水管理规定范文一、背景介绍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日益增多,井下防治水管理成为一项重要的工作。

为了保障地下工程的安全和顺利进行,制定相关管理规定势在必行。

二、井下防治水管理规定的目的1. 确保地下工程的施工和运营过程中的安全;2. 防止地下水源的污染和水质问题;3. 提高地下工程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井下防治水管理规定的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各种地下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地下管道、地下车库、地下商城等。

四、井下防治水管理的基本要求1. 施工过程中应采取防水措施,确保地下工程的安全;2. 地下工程运营过程中应定期进行巡检和维护,确保设施正常运行;3. 地下工程应具备合理的排水系统,以应对可能的水灾情况;4. 地下工程的排水口应设置遮挡网,防止杂物进入水沟;5. 地下工程应建立健全的水质监测体系,保障地下水源的质量;6. 地下工程运营单位应定期向相关部门报告地下水质情况。

五、井下防治水管理的具体措施1. 在施工前,需进行地下水位和地质勘测,确定施工方案;2. 施工过程中应采用适当的防水材料,确保地下工程的防水效果;3. 施工期间应建立安全监控系统,及时发现和处理水漏问题;4. 地下工程应设立专门的巡检部门,定期检查地下设施和排水系统;5. 地下工程运营单位应定期进行水质检测,确保地下水源的安全和洁净;6. 水质异常时,地下工程运营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处理,防止水源污染。

六、井下防治水管理的责任分工1. 地下工程设计单位负责制定地下工程的防水设计方案;2. 施工单位负责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保证施工过程中的水质安全;3. 运营单位负责地下工程的日常运营和水质监测工作;4. 相关监管部门负责对地下工程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并提出改进建议。

七、井下防治水管理的监督与处罚1. 检查人员可随机抽查地下工程的施工方案和运营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相关责任单位进行整改;2. 对违规行为,相关责任单位将被处以罚款、停工整改等措施,严重者可能被取消资质等。

煤矿防治水制度范本

煤矿防治水制度范本

煤矿防治水制度范本煤矿防治水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煤矿企事业单位的防治水工作。

第三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必须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必须落实煤矿安全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五条煤矿防治水工作的目标是实现矿井的无水井下、无因漏水井下。

第六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必须实行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七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必须开展相关培训,提高员工的防治水技能。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八条煤矿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部门,负责煤矿防治水工作。

第九条煤矿防治水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研究、制定煤矿防治水工作方案和措施;(二)组织实施防治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更新;(三)组织开展煤矿防治水技术培训,提高员工的防治水技能;(四)协调各相关部门,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的配合与合作;(五)负责煤矿防治水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评估。

第十条煤矿防治水部门的组织机构包括:(一)部门主管:负责全面领导和组织煤矿防治水工作;(二)技术人员:负责煤矿防治水的技术支持和指导;(三)巡查员:负责巡查煤矿的防治水设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四)救援队员:负责煤矿水灾事故的救援工作;(五)培训员:负责组织煤矿员工的防治水技术培训。

第十一条煤矿防治水部门应当与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紧密联系,加强信息交流和共享。

第三章设施建设第十二条煤矿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煤矿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建设相应的防治水设施。

第十三条煤矿防治水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和规定,并由专业承建单位负责施工。

第十四条煤矿防治水设施的建设包括:(一)各级井口堵水;(二)井下排水系统的建设;(三)井下泵站的建设;(四)井下水位监测和报警系统的建设;(五)井下排水设备的维护和更新。

第十五条煤矿防治水设施的维护和更新工作应当由专业维护人员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设施的性能和安全状态。

矿井防治水工作管理制度范本

矿井防治水工作管理制度范本

矿井防治水工作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矿井防治水工作是矿山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规范矿井防治水工作,提高矿井防治水的管理水平和效能,保障矿山安全生产,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责任与权限1. 矿井水文测量、预报与防治水的工作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他们有权制定防治水方案,并且负责管理水文测量与预报工作。

2. 矿井领导班子负有矿井防治水的全面负责,包括制定防治水目标、计划和方案,并监督实施。

3. 矿井所有相关部门负有按照防治水方案的要求,执行防治水工作,举一切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手段,保障矿山安全。

三、防治水目标矿井防治水的目标是确保矿山生产过程中无水灾事故发生,保持矿山地质环境的稳定。

四、防治水工作组织1. 矿井应设立专门的防治水工作小组,由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组成,负责矿井的防治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 防治水工作小组应每年制定防治水工作计划,并按照计划开展工作。

3. 防治水工作小组应定期组织水文测量和预报工作,及时了解矿井地下水的变化情况。

五、水文测量与预报1. 每个矿井应有完善的水文测量与预报系统,确保及时有效地了解地下水的动态情况。

2. 水文测量工作应定期进行,按照测量规程进行准确可靠的测量,并及时上报测量数据。

3. 预报工作应根据测量数据进行,根据地下水变化情况,及时发出预警信号,并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六、防治措施1. 矿井应建立完善的水防设施,包括水泵、水井、消防设施等,以及防水标志和安全通道。

2. 严格控制矿井巷道的开采范围,避免对地下水体造成影响。

3. 建立矿井内部的排水系统,保证矿井的排水功能正常有效。

4. 每个矿井应制定应急预案,包括水灾应急处理措施和疏散预案,确保及时响应和处置。

七、防治水考核与奖惩1. 矿井防治水工作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考核,包括水文测量的准确性、预报的及时性等,考核结果作为相关部门的绩效评定依据。

2. 对于防治水工作优秀的矿井,应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表彰,对于防治水工作差的矿井,应加强培训和指导,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井下防治水管理规定范文(3篇)

井下防治水管理规定范文(3篇)

井下防治水管理规定范文1.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必须留防水煤柱。

矿井以断层分界时,必须在断层两侧留有防水煤柱。

防水煤柱的尺寸,应根据相邻矿井的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围岩性质、开采方法以及岩层移动规律等因素,在矿井设计中规定。

严禁在各种防隔水煤柱中采掘。

2.井巷出水点的位置及其水量,有积水的井巷及采空区的积水范围、标高和积水量,必须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在水淹区域应标出探水线的位置。

采掘到探水线位置时,必须探水前进。

3.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应及时观测井下水文变化情况,并向矿调度室报告。

4.水淹区积水面以下的煤岩层中的采掘工作,应在排除积水以后进行;如果无法排除积水,必须编制设计,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方可进行。

5.在有水或未固结的灌浆区、有淤泥的废弃井巷、岩石洞穴附近采掘时,必须执行本规程第二百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

6.开采水淹区域下的废弃防水煤柱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7.井田内有与河流、湖泊、溶洞、含水层等有水力联系的导水断层、裂隙(带)、陷落柱时,必须查出其确切位置,并按规定留设防水煤(岩)柱。

巷道必须穿过上述构造时,必须探水前进。

如果前方有水,应超前预注浆封堵加固,必要时预先建筑防水闸门或采取其他防治水措施。

8.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现有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淋水加大、顶板来压、底板鼓起或产生裂隙出现渗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突水预兆时,必须停止作业,采取措施,立即报告矿调度室,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

9.矿井必须作好采区、工作面水文地质探查工作,选用物探、钻探、化探和水文地质实验等手段查明构造发育情况及其导水性,主要含水层厚度、岩性、水质、水压以及隔水层岩性和厚度等。

10.煤层顶板有含水层和水体存在时,应当观测“三带”发育高度。

当导水裂隙带范围内的含水层或老空积水影响安全开采时,必须超前探放水并建立疏排水系统。

矿井水害预防制度范本

矿井水害预防制度范本

矿井水害预防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井水害的预防工作,保障矿工的安全和矿山的稳定运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矿井,包括地下矿井和露天矿井。

第三条矿井水害预防工作应当坚持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和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矿井水害预防工作应当定期进行评估、检查和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五条各级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对矿井水害预防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六条矿井的所有人、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履行矿井水害预防的责任,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操作和管理。

第七条矿井水害预防工作应当与相关技术标准和安全规范相符合。

第八条矿井水害预防工作应当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提高预防和治理水平,不断提升矿井安全生产水平。

第九条矿井水害预防工作中,应当注重技术研究和创新,提高技术储备和应对能力。

第二章矿井水害预防管理第十条矿井水害预防工作应当有专门的管理机构或人员负责,明确责任和权限。

第十一条矿井水害预防管理机构或人员应当根据矿井水害的特点和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矿井水害预防管理机构或人员应当定期组织水害预防培训和演练,提高工作人员的应对能力和紧急处理能力。

第十三条矿井水害预防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共享和交流机制,及时掌握相关情况和发展动态。

第十四条矿井水害预防管理机构或人员应当做好文档记录和资料管理,确保信息的完整和准确。

第十五条矿井水害预防工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建立健全矿井水害防治档案。

第十六条矿井水害预防工作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协作和配合,共同推进工作。

第三章矿井水害风险评估和监测第十七条矿井水害风险评估工作应当根据矿井的特点和工作环境制定评估方案,全面评估水害风险。

第十八条矿井水害风险评估工作应当重点关注矿井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采矿方法和排水系统等因素。

第十九条矿井水害监测工作应当定期进行,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二十条矿井水害监测工作应当使用科学有效的监测设备和技术手段,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范本

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矿井是现代采矿工程中的重要设施,为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生产秩序,必须实施严格的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

本制度的制定是为了规范矿井防治水工作,确保矿井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提高矿井管理水平,制定了以下规定。

二、职责与权限1. 矿井防治水负责人负责统筹协调矿井的防治水工作,并具有决策权限。

2. 防治水班组负责矿井各个作业区域的防治水工作,负责日常巡视、排水工作等。

3. 矿井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矿井防治水工作的协调与监督,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

4. 其他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三、矿井防治水措施1. 矿井防治水工作必须以防风险为中心,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确保矿井的排水系统畅通可靠。

2. 矿井防治水设备必须定期检修,及时消除设备故障,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3. 矿井防治水班组要定期对矿井进行巡视,发现漏水、渗水等问题要及时报告,并制定相应的排水方案。

4. 矿井防治水班组要及时对井下各个作业区域的水位进行监测,确保不超过安全水位。

5. 矿井防治水班组要制定应急预案,以应对突发的水灾事件,确保矿工的安全撤离。

四、矿井防治水资金保障1. 矿井防治水工作的资金来源包括企业自筹和政府拨款两种方式。

2. 矿井防治水工作的资金使用必须符合相关规定,用于购买、维修和更新防治水设备,支付人员工资等。

3. 矿井防治水班组要定期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矿井防治水事故处理1. 若发生矿井防治水事故,矿井防治水负责人要及时组织矿井救援队伍进行救援,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2. 矿井防治水事故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事故原因和处理结果。

3. 对故意违反矿井防治水制度造成事故的责任人,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矿井防治水宣传教育1. 矿井防治水负责人要定期组织矿井防治水知识培训,提高矿工的防治水意识和技能。

2. 矿井防治水负责人要定期组织矿井防治水演习,增强矿工应对突发水灾的应急能力。

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范文

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范文一、总则为规范矿井防治水工作,保障矿井安全运营,依据《矿山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部矿井企业的防治水工作。

三、管理标准3.1 矿井防治水责任制度3.1.1 领导责任1.矿井企业应设立防治水专职机构,并聘任专业人员负责矿井防治水工作。

2.分管领导应对防治水工作负总责,并确保防治水工作得到充分支持和落实。

3.1.2 部门责任1.防治水专职机构应订立认真的防治水工作计划,并进行监督和评估。

2.生产部门应搭配防治水工作,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并适时报告防治水部门。

3.2 防治水措施3.2.1 安全防护措施1.矿井应依照规划和设计要求、使用符合标准的安全防护设备,确保井下人员安全。

2.矿井内的水平巷道、斜巷道和回风巷道应设立地下排水设施,确保巷道排水通畅。

3.2.2 防洪减灾措施1.矿井应订立应急预案,明确防洪措施和疏散路线,并定期进行演练。

2.安全出口应设在易发生水灾的地区,并保持畅通,确保人员顺当疏散。

3.3 防治水设备和设施维护3.3.1 定期检查维护1.防治水设备和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并记录相关数据。

2.发觉设备和设施存在问题时,应适时进行修复或更换。

3.3.2 设备运行监测1.防治水设备应安装运行监测装置,适时监测设备运行状态。

2.监测数据应适时上报,并进行分析,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四、考核标准4.1 安全生产考核4.1.1 安全防护措施考核1.对矿井安全防护措施的合理性、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2.安全防护设备的配置是否符合规定,并进行定期检查。

4.1.2 防洪减灾工作考核1.对矿井防洪减灾预案的订立和演练进行考核。

2.安全出口的设置和通畅情况进行考核。

4.2 设备维护考核4.2.1 设备检查和维护考核1.对矿井防治水设备的定期检查和维护情况进行考核。

2.设备运行数据是否适时记录并上报。

4.2.2 设备运行监测考核1.设备运行监测装置的安装和使用情况进行考核。

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防治水管理工作,确保矿井安全生产,保障职工身体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煤矿防治水工作,包括水源控制、排水系统建设、水质治理等方面。

第三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强化责任落实,科学规划,全面推进。

第四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与矿井设计、勘探、开采等环节相结合,实行全过程防治水管理。

第五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注重技术创新和科学研究成果的应用,提高防治水工作的水平和效益。

第六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加强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和信息管理,提高矿井安全防范和紧急救援能力。

第七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的防治水意识和技能,增强应对突发水患的能力。

第八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动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防治水工作的落实。

第二章水源控制第九条煤矿应建立水源控制制度,包括水资源状况的调查、监测和评估,合理利用水资源,防止水资源的浪费和污染。

第十条煤矿应制定水资源利用方案,提出合理的用水计划,确保矿井生产需要和生态环境保护的统一。

第十一条煤矿应建立水资源管理制度,制定规范和管理办法,加强用水审批和监督管理,防止非法乱采滥用水资源。

第十二条煤矿应加强对水源污染的防控,建立污染治理设施,实施污水处理,防止水源受到污染。

第十三条煤矿应加强自然地下水与工业废水的分离,避免废水对自然地下水的污染和侵蚀,保护地下水资源。

第三章排水系统建设第十四条煤矿排水系统应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包括井下排水系统和井上排水系统。

第十五条煤矿应按照矿井设计和地质条件,合理选取排水方式和排水设施,确保排水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安全可靠。

第十六条煤矿排水系统应加强水位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排水系统中的异常情况,确保矿井排水畅通。

第十七条煤矿应建立排水系统管理制度,规范操作程序,加强设备维护和保养,确保排水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四章水质治理第十八条煤矿应加强矿井水质监测,建立水质评估体系,及时掌握矿井水质状况,采取有效治理措施。

煤矿井下防治水规程范本

煤矿井下防治水规程范本第一章总则一、为了加强煤矿井下水害防治工作,确保矿井生产安全和矿工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程。

二、本规程适用于所有煤矿井下水害防治工作。

三、煤矿井下水害防治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科学管理”的原则。

四、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煤矿井下水害防治工作管理制度,并组织专业人员负责井下水害防治工作。

五、煤矿井下水害防治工作应与矿井设计、生产组织等环节相衔接,确保工作有序进行。

第二章煤矿井下水害防治预案一、煤矿企业应制定煤矿井下水害防治预案,包括水害事故应急处置、水害防治工作组织与协调等内容,并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二、煤矿井下水害防治预案应根据井下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三、煤矿井下水害防治预案应定期演练,确保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四、煤矿井下水害防治预案的调整、演练、实施应留有相应的记录和文档。

第三章井下水害监测与预警一、煤矿企业应建立完善井下水害监测系统,监测井下矿井水位、水压等指标。

二、煤矿井下水害监测应实现监测数据的实时传输和实时显示。

三、煤矿企业应制定井下水害预警预报制度,根据监测数据进行预警,并及时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四、煤矿井下水害预警预报结果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和人员通报。

第四章井下水害的综合治理一、煤矿企业应根据井下水害的具体情况,制定综合治理方案。

二、井下水害综合治理应采取分类管理、分区治理的原则,确定治理的优先次序。

三、井下水害综合治理应综合运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方法,有效控制和治理水害。

四、煤矿企业应定期检查井下水害综合治理效果,并及时修复和调整治理措施。

第五章井下水害防治设备与器材一、煤矿企业应根据井下水害的具体情况,配备相应的防治设备和器材。

二、防治设备和器材应保持良好状态,定期检查和维护。

三、煤矿企业应组织人员进行设备和器材的操作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四、防治设备和器材的使用应符合操作规程,确保安全有效。

第六章井下水害防治监督与检查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加强对煤矿井下水害防治工作的监督与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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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规程编号:LX-FS-A61359 煤矿井下防治水规程标准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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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防治水规程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操作规程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

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必须留防水煤柱。

矿井以断层分界时,必须在断层两侧留有防水煤柱。

防水煤柱的尺寸,应根据相邻矿井的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围岩性质、开采方法以及岩层移动规律等因素,在矿井设计中规定。

已留设的防水煤柱需变动时,必须重新编制设计,报省级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严禁在各种防隔水煤柱中采掘。

井巷出水点的位置及其水量,有积水的井巷及采空区的积水范围、标高和积水量,必须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在水淹区域应标出探水线的位置。

采掘到探水线位置时,必须探水前进。

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应及时观测井下水文变化情况,并向矿调度室报告。

水淹区积水面以下的煤岩层中的采掘工作,应在排除积水以后进行;如果无法排除积水,必须编制设计,按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

在有水或未固结的灌浆区、有淤泥的废弃井巷、岩石洞穴附近采掘时,必须执行本规程第二百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

开采水淹区域下的废弃防水煤柱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并按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井田内有与河流、湖泊、溶洞、含水层等有水力
联系的导水断层、裂隙(带)、陷落柱时,必须查出其确切位置,并按规定留设防水煤(岩)柱。

巷道必须穿过上述构造时,必须探水前进。

如果前方有水,应超前预注浆封堵加固,必要时预先建筑防水闸门或采取其他防治水措施。

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现有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淋水加大、顶板来压、底板鼓起或产生裂隙出现渗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突水预兆时,必须停止作业,采取措施,立即报告矿调度室,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

矿井必须作好采区、工作面水文地质探查工作,选用物探、钻探、化探和水文地质实验等手段查明构造发育情况及其导水性,主要含水层厚度、岩性、水质、水压以及隔水层岩性和厚度等。

煤层顶板有含水层和水体存在时,应当观测“三
带”发育高度。

当导水裂隙带范围内的含水层或老空积水影响安全开采时,必须超前探放水并建立疏排水系统。

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承受的水头值大于实际水头值时,可以“带水压开采”,但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按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时,开采前必须采取下列措施,并按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一)采取疏水降压的方法,把承压含水层的水头值降到隔水层能承受的安全水头值以下,并制订安全措施。

(二)承压含水层不具备疏水降压条件时,必须采取建筑防水闸门、注浆加固底板、留设防水煤柱、
增加抗灾强排能力等防水措施。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当开拓到设计水平,只有在建成防、排水系统后,方可开始向有突水危险地区开拓掘进。

煤系底部有强岩溶承压含水层时,主要运输巷和主要回风巷必须布置在不受水威胁的层位中,并以石门分区隔离开采。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必须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

在其他有突水危险的地区,只有在其附近设置防水闸门后,方可掘进。

防水闸门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水闸门必须采用定型设计。

(二)防水闸门的施工及其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闸门和闸门硐室不得漏水。

(三)防水闸门硐室前、后两端,应分别砌筑不
小于5m的混凝土护碹,碹后用混凝土填实,不得空帮、空顶。

防水闸门硐室和护碹必须采用高标号水泥进行注浆加固,注浆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四)防水闸门来水一侧15~25m处,应加设1道挡物篦子门。

防水闸门与篦子门之间,不得停放车辆或堆放杂物。

来水时先关篦子门,后关防水闸门。

如果采用双向防水闸门,应在两侧各设1道篦子门。

(五)通过防水闸门的轨道、电机车架空线、带式输送机等必须灵活易拆;通过防水闸门墙体的各种管路和安设在闸门外侧的闸阀的耐压能力,都必须与防水闸门所设计压力相一致;电缆、管道通过防水闸门墙体时,必须用堵头和阀门封堵严密,不得漏水。

(六)防水闸门必须安设观测水压的装置,并有放水管和放水闸阀。

(七)防水闸门竣工后,必须按设计要求进行验收;对新掘进巷道内建筑的防水闸门,必须进行注水耐压试验,水闸门内巷道的长度不得大于15m,试验的压力不得低于设计水压,其稳压时间应在24h 以上,试压时应有专门安全措施。

防水闸门必须灵活可靠,并保证每年进行2次关闭试验,其中1次应在雨季前进行,关闭闸门所用的工具和零配件必须专人保管,专门地点存放,不得挪用丢失。

井筒穿过含水层段的井壁结构应采用防水混凝土或设置隔水层。

井巷揭穿含水层、地质构造带前,必须编制探放水和注浆堵水设计。

井巷揭露的主要出水点或地段,必须进行水温、水量、水质等地下水动态和松散含水层涌水含砂量综
合观测和分析,防止滞后突水。

立井基岩段施工应遵循快速、打干井的原则,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单层涌水量小于10m3/h的含水层段,应强行穿过。

(二)单层涌水量大于10m3/h的含水层段,应预注浆堵水。

(三)单层涌水量大于10m3/h,且含水层层数多,层段又较集中的地段,应进行地面预注浆。

(四)单层涌水量大于10m3/h,但含水层层数少,或层段分散的地段,应进行工作面预注浆或短探、短注、短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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