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煤集团关于下发采煤工作面验收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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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煤集生字〔2014〕157号

晋煤集团关于下发采煤工作面验收办法的通知

集团公司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采煤工作面移交、验收的内容及程序,切实加强采煤工作面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采煤工作面在移交生产期间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14年5月5日

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文件

采煤工作面验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采煤工作面移交、验收内容及程序,切实加强采煤工作面的安全管理水平,防止和减少采煤工作面在移交期间各类事故的发生,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国家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山西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晋煤集团采区(面)设计和采掘作业规程编制审批管理办法》及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晋煤集团机械化采煤的所有矿井。

第三条采用机械化采煤方法的生产矿井,工作面验收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和营业执照;

二、有健全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机构及必备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经批准的工作面设计,与工作面有关的巷道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全部完工,并符合设计要求;

四、有经审批合格的作业规程,生产、机电、通风、运输、排水、供风、供水等生产系统及“六大系统”运转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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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采用放顶煤方法开采的矿井,应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8〕130号)、《山西省放顶煤开采工作面设计审批和验收工作方案》(晋煤安发〔2009〕118号)、《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晋煤安发〔2014〕286号)、《晋煤集团放顶煤工作面设计审批和验收管理办法》(晋煤集生〔2014〕137号)有关规定编制工作面设计和组织验收,工作面设计未报批及未予批准的一律不予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准生产。

第五条所有机械化开采的工作面必须按本办法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组织生产。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生产技术处是集团公司直管矿井采煤工作面验收工作的牵头单位,通风处、机电处、安监局、资源环境局、调度中心负责在本处业务范围内采煤工作面的验收工作。

第七条太原煤气化、资源整合主体生产技术管理部门是本单位采煤工作面验收工作的牵头单位,其它相关管理部门配合牵头单位,负责本公司所属矿井采煤工作面的验收工作。

第三章验收内容及标准

第八条经批准的采煤工作面设计是工作面验收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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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专业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对工作面进行现场验收。

第九条采煤工作面验收标准由技术资料验收标准、生产技术管理验收标准、通风管理验收标准、机电管理验收标准、地测防治水管理验收标准、安全管理验收标准六个标准组成,每个专业标准由若干分项标准组成。(见附表)

第十条采煤工作面验收分项标准按对安全生产保障可靠程度分为必备标准与基本标准,必备标准指工作面生产必须达到的最基础的安全生产保障标准;基本标准指工作面正常生产应达到安全生产保障标准。

第四章验收程序及要求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直管矿井采(盘)区的首采工作面、采用新工艺的首采工作面、放顶煤工作面、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所有工作面安装完毕初采前,首先由矿生产部门负责组织生产、通风、机电、安监、调度、地测防治水等有关部门和采煤队组管理人员共同组成验收组,对需要移交生产的工作面进行预验收,验收合格后,书面(须矿盖章)提请集团公司验收;集团公司生产技术处组织通风、机电、安监、调度、资源环境局等相关业务处室,开展工作面综合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核准采煤工作面正式组织生产。

第十二条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之外集团公司直管矿井的其余工作面,可由生产矿井自行组织验收,工作面正式生产前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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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将工作面准备情况及验收结果报生产技术处、通风处、资源环境局备案。各处室根据分管业务,可进行专项抽查。

第十三条太原煤气化、资源整合所属矿井应参照本办法第十一条、十二条规定,先由生产矿井自行组织工作面预验收,验收合格后报请太原煤气化、资源整合主体的生产管理部门,组织通风、机电、安监、调度、地测防治水等业务部门开展综合验收工作,工作面验收合格后,核准组织生产,验收资料由对口分管部门归档备查。

第十四条大矿所包矿井的采煤工作面验收程序按照本办法第十一、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采煤工作面应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标准进行验收,完全符合必备标准和基本标准要求的采煤工作面,准予生产;凡有不符合任一分项必备标准的,严禁生产,立即进行整改;必备标准均满足,但有不符合基本标准项的工作面,可以在限定时间内边整改问题边生产。

第十六条采煤工作面验收组成员应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标准进行验收,完全符合必备标准和基本标准要求的,由验收组成员在各标准评定表和验收书(见附表)上签字,并由验收组长现场签字后生效,准予生产;必备标准均满足,但有不符合基本标准项的,可由验收组成员及组长现场签字批准生产,限定整改时间,由矿井负责整改工作,并在问题整改后出具书面整改报告上报验收组织单位;凡有不符合任一分项必备标准的,严禁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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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问题整改后由验收组织单位或委托有关业务部门专项验收。

第十七条集团公司各单位要遵循“谁检查、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采煤工作面初采前的验收标准和验收程序。集团公司相关业务处室应对生产矿井自行组织验收的工作面、太原煤气化和资源整合主体负责验收的工作面现场和资料进行抽查,凡存在不符合工作面验收标准、验收程序开工生产的矿井,集团公司相关业务处室有权停止该工作面的生产活动,并由矿井负责整改达标,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要求,书面报请集团公司组织工作面综合验收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晋煤集团生产技术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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