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同一性
刑民交叉实体问题的解决路径——“法律效果论”之展开

内容提要:刑民交叉实体问题的最终落脚点是,刑民规范的适用是否相互影响以及在何种范围内相互影响。
或者因为民事违法概念的体系定位与适用缺陷,或者因为会导致法秩序统一性原则的形骸化,处理刑民交叉实体问题的“违法论”路径欠缺合理性。
刑民交叉的连接点不是违法性,真正的连接点是法律效果;以评价对象为主线,刑民交叉实体问题的解决路径应从“违法论”转向“法律效果论”。
只有当刑法和民法评价的法律事实具有同一性时,二者的法律效果才可能无法兼容。
此时,若刑民规范目的整体一致,对法律主体的惩戒或保护方向相同,则只需对刑民法律效果进行综合考量;若刑民规范目的明显对立,对法律主体的惩戒或保护方向相反,则需要在案件事实层面进行拆分,为刑民规范适用划定不同的案件类型,从刑民交叉回归刑民分立。
关键词:刑民交叉;违法论;法律效果论;法秩序统一性目录一、问题的提出二、“违法论”之批判三、“法律效果论”之构建四、“法律效果论”之适用结语一、问题的提出现实生活中,绝大部分刑事案件会同时涉及民事救济,刑事制裁与民事赔偿作为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双重手段,相辅相成、并行不悖。
在同一案件中,同时涉及刑法与民法的规范适用(广义的刑民交叉),是司法实践的常态。
不过,在某些场合,两种规范的交错会导致实体法上的适用难题(狭义的刑民交叉),具体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刑法规范对民法适用的影响,即刑法上成立犯罪是否影响民事行为的效力;二是民法规范对刑法适用的影响,即民法确立的权利归属是否影响刑法的犯罪认定。
狭义的刑民交叉是本文的研究对象。
第一种类型主要体现为,行为人为实现犯罪目的以欺诈手段签订民事合同。
若成立犯罪,是否影响合同效力?如果影响,合同无效;如果不影响,合同效力根据民法规定独立判断,合同可能有效。
两种观点在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中均有体现。
不过,随着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规定”)的出台,主张成立犯罪不影响合同效力的裁判和观点日益增多。
论刑事诉讼中的控审分离原则

论刑事诉讼中的控审分离原则控审分离作为当今世界刑事司法实践中的重要准则,在历史上一直是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核心,并且代表着刑事诉讼的发展趋势。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贯彻控审分离原则有助于规范司法机关的职能与分工,使检察院和法院更好地行使检察权和审判权,彻底将法官变为中立的裁判者,以期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將通过对控审分离原则的内涵、结构和价值进行详细分析,同时简要介绍西方发达国家针对控审分离原则的刑事立法,进而对我国的刑事诉讼立法和实践中未充分贯彻控审分离原则的漏洞和问题进行解读,最后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和意见,以期推动我国刑事诉讼立法的完善。
一、权力制衡是控审分离原则产生的理论基础笔者认为,控审分离原则来源于西方的权力制衡理论,它是权力制衡理论在刑事诉讼领域的具体体现。
权力制衡理论最初由古希腊先贤亚里士多德提出,他经过对古希腊所有城邦多年的游历和对比总结后发现:一个城邦之所以能成为一个独立的政治实体,是因为它具有三项基本的功能,即执行功能、商议功能和裁判功能。
这样的朴素政治学学说为之后洛克、孟德斯鸠提出三权分立的政治设想提供了理论基础。
权力制衡理论一经提出就引起了当时西方各国的大地震。
各国政治体制在几十年间纷纷做出改变,纵然各国国情不同,但总的来说,司法权从行政权中分离出来是当时的一个普遍趋势。
德、法率先根据权力制衡理论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控审分离制度。
权力制衡理论提出了国家权力的分配与相互约束,在刑事司法领域则体现在控审分离原则中,它为司法权独立于行政权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持,在理论和实践上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权力制衡理论的核心是分权,在政治学中体现在立法、司法、执法三权分立,延伸到刑事诉讼领域就是指起诉权和裁判权相分离、相制约。
我国实行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分立的刑事司法体制,检察机关专司审查追诉,法院只能对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裁判。
这样一来,起诉书就成为检察院起诉和法院裁判的唯一依据,法院必须针对起诉书载明的犯罪事实、理由和罪名进行裁判,否则就与权力制衡和控审分离原则相背离。
同一性法律适用条件(2篇)

第1篇一、引言同一性法律适用条件是指在法律实践中,对同一法律问题或案件,适用同一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的基本要求。
同一性法律适用是确保法律公正、统一和权威性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从同一性法律适用的概念、原则、条件和具体实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同一性法律适用的概念同一性法律适用是指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对于同一法律问题或案件,适用同一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确保法律适用的公正、统一和权威性。
同一性法律适用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三、同一性法律适用的原则1.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同一性法律适用过程中,所有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地位,任何人在适用法律时不得受到歧视。
2. 法律适用一致性原则:对于同一法律问题或案件,适用同一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一致性。
3. 法律适用公开、公正原则:法律适用过程应当公开、公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4. 法律适用及时、高效原则:法律适用应当及时、高效,避免因法律适用不当导致社会矛盾激化。
四、同一性法律适用的条件1. 法律体系的完善:同一性法律适用的实现,需要有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作为基础。
这包括立法、执法、司法等各个环节的法律法规相互衔接、相互协调。
2. 法律解释的一致性:法律解释的一致性是同一性法律适用的关键。
对于同一法律问题或案件,各级司法机关应当遵循相同的法律解释原则,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性。
3. 司法权的统一行使:同一性法律适用的实现,需要各级司法机关在行使司法权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司法权的统一行使。
4. 严格遵循法律程序:法律程序是法律适用的基本要求。
在同一性法律适用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循法律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 法律监督的有效实施:法律监督是确保同一性法律适用的有力保障。
各级监督机关应当加强对法律适用过程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不当行为。
刑事诉讼法并案方面的规定是什么

It is not difficult to make a decision, but the hard part is to put it into action and stick to it to the end.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刑事诉讼法并案方面的规定是什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具体犯罪行为发生的刑事案件,或因同样的具体犯罪行为发生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
从很多特定的刑事案件的侦查结果来看,刑警在当初并案侦查,或者法院在并案审理,通过并案,确实能够提升我国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节省司法资源。
最重要的是对某些案件,并案处理本身就是一种最好的做法。
可能有很多普通公民,不是特别了解,刑事诉讼法并案方面的规定是什么?一、刑事诉讼法并案方面的规定是什么?并案可以发生的情况较多,如并案侦查、并案审查起诉、并案审判一般的并案条件(1)案件性质相同或相似。
案件性质相同是指先后发生的系列案件符合同种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分子在产生犯罪意念并实施了犯罪后,成果的刺激会强化其犯罪意念,形成犯罪心理定势和习惯,所以罪犯所做的系列性案件性质大都相同。
但并非所有罪犯再犯时都仍是同种罪,触犯不同刑名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所以看到两个性质相同的案件,不能断然地认定其主体同一。
(2)犯罪时空相同或相似。
任何一种犯罪都是在一定的时空中完成的。
同一罪犯所作的系列案件通常具有相同或近似的时空条件,主要因为成功的刺激会促使其怀着侥幸的心理在相似的时间和地点去继续作案,一些大案要案更是如此。
(3)侵害的目标相同或相似。
由于犯罪动机、目的和犯罪经验的因素,犯罪分子对侵害目标的选择也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规律性。
有的犯罪分子在其最初的犯罪生涯中选准对象后不轻易改变目标,所以在接连发生侵害对象相同的系列案件时,要考虑是否符合并案的条件。
应注意的是,受主客观条件的影响犯罪分子会临时改变侵害目标,所以侵害目标的相同或相似是据以并案的重要条件,而不是决定性条件。
论刑事诉讼客体同一性

论刑事诉讼客体同一性作者:杨琪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4年第04期摘要:同一性是从刑事诉讼的纵向、动的、比较的角度观察起诉事实与审判认定事实、前诉与后诉案件的一致性。
同一性将会产生两大效果,即确定审判范围与禁止重复追诉。
大陆法系认定同一性标准有许多学说,标准不同导致同一性范围大小有差异,从而对诉讼活动产生影响。
关键词:同一性;被告人同一;犯罪事实同一在诉讼法律关系中,刑事诉讼客体是诉讼主体实施诉讼行为所针对的对象。
同一性是刑事诉讼客体中的重要理论,也影响着刑事诉讼程序和诉讼结构。
一、同一性辨析对于何为同一性,有的学者认为“案件之同一性,系为纵断的、动的观察其起诉事实是否前后同一,重在诉讼关系已否发生,即为判断案件已否起诉,起诉事实与判决事实是否同一,可否变更法条之标准,乃案件比较之问题,属于程序面”;[1]有的则认为“同一性是指在不同诉讼中,被告同一和犯罪事实同一。
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对于同一案件,应当确保其不受重复起诉和二重判决。
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应对案件是否具有同一性进行审查”;[2]有的学者指出“同一性是指案件在诉讼中自始至终保持前后同一,在同一诉讼中,案件单一就等于案件同一,在不同诉讼中,不存在案件单一性问题,只要保证被告同一和犯罪事实同一”;[3]还有的学者认为“同一性强调案件在诉讼中应自始自终保持前后同一。
同一性涉及起诉与审判之间的关系”。
[4]可见,揭示同一性主要是从刑事诉讼动态发展角度阐述的“前后同一说”以及从同一性构成要件角度阐述的“构成说”。
笔者认为,诉讼客体虽然集中表现在法庭审判阶段,但作为诉讼客体的重要理论,同一性仍应当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动态地来理解,这一点“前后同一说”有其合理性;但是学者对“前后同一说”的表达易让人将目光狭隘地局限于“一个诉讼”中,显然同一性也会涉及到两个甚至更多“前诉”与“后诉”中的判断问题,从而产生例如一事不再理(禁止双重危险)的法律效果,且“同一性所处理者,乃时间先后之案件比较问题,亦即,…此一时‟所处理的案件与…彼一时‟所处理的案件,是否具有同一性关系”[5];而“构成说”虽直观揭示同一性的两项构成要素,但仅从同一性的构成角度仍无法完整理解同一性,以“同一”解释“同一”有循环定义之嫌,造成困惑。
审判模式

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一、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一)弹劾式诉讼(accusatorial procedure)→奴隶制1 .含义:个人享有控告犯罪的绝对权利,国家审判机关不主动追究犯罪,而以居中仲裁者的身份处理刑事案件的诉讼方式。
2 .特点1)实行私人告诉制,国家没有专门的犯罪追诉机关(“无告诉即无法官”);2)原、被告诉讼地位形式上平等(权利义务同等);3)裁判机关处于消极的仲裁地位;4)司法、行政合一;5)实行神示证据制度。
3.利弊1)利:a.控、审分离;b.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处理;2)弊:a.不利于及时有效惩罚犯罪(针对国家而言);b.不利于查明案情,正确裁判(针对法官而言)。
(二)纠问式诉讼(inquisitorial procedure)→封建制1.含义:案件的审理不公开进行,不允许当事人在法庭上辩论,判决主要以审讯被告人的书面记录或者被告人的供词为根据的诉讼方式,也称为书面审理或间接审理主义。
2 .特点1)司法机关主动追究犯罪;2)实行有罪推定,被告人是追诉客体;3)奉行口供中心主义,刑讯逼供合法化;4)法庭审理不公开进行,也不允许辩论;5)实行法定(形式)证据制度。
3 .利弊1)国家追究犯罪的能力得到提升;2)民主性不复存在。
(三)近代以来西方刑事诉讼制度的共同特征1)诉讼结构上实行诉、审分离,贯彻“不告不理”原则;2)实行无罪推定原则3)确认被告人的主体地位及辩护权;4)贯彻审判独立、审判公开及直接、言词原则等;5)实行证据裁判原则和“自由心证”制度。
(四)大陆法系国家刑事诉讼法基本特点:1)警察、检察官和其他有侦查权的官员依职权主动追究犯罪,侦查、预审不公开进行;2)追诉模式上采公诉为主,自诉为辅;3)实行案卷移送制度;4)法官在庭审程序中起主导和指挥的作用;5)庭审程序一般分为法庭调查和辩论两个阶段;6)实行内心确信的证明标准(inner conviction / inner belief);7)确立了上诉和法律救济程序(三审终审制)。
刑事侦查学
刑事侦查学刑侦一、同一认定概念:指具有专门知识、经验的人,通过案件中多次出现的物品、物质进行比较、分析,判断其是否来源于同一个客体的认识活动。
刑事侦查中的同一认定就是在侦查破案的过程中,具有侦察中需要的专门知识的人和了解侦查客体特征的人,通过比较侦查客体先后出现的特征是否同一作出的判断。
(一)同一认定原理概念:指某物质分解货分离的部分、形成的痕迹和遗留的映像,在一定时间内,在本质特征上与某物质保持一致的理论。
(1)同一认定的主体必须是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熟悉客体某些特征的人。
(2)同一认定的客体只能是与案件有关的人或物品或场所(3)同一认定的目的是确定某一客体是否同一或是否原属同一整体物,也就是解决某一客体与案件的特殊联系。
(4)同一认定的方法必须是以对客体特征的比较为基础,比较客体特征是认定同一与否的唯一途径。
(5)同一认定属于判断型认识活动。
(二)同一认定的科学基础1认定客体的相对稳定性2认定客体的特定性(三)同一认定的种类外部形象特征同一认定、运动规律特征同一认定、物质成分特征同一认定、空间位置特征同一认定、气味特征同一认定。
二、逻辑理论(一)逻辑推理理论1直接推理2间接推理(演绎归纳)(二)逻辑证明理论(三)侦查思维的逻辑规律1同一律2矛盾律3排中律4充足理由律(四)侦查假设是指在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根据现场勘查获得的各种信息和分析犯罪行为掌握的各类资源,运用侦查经验和逻辑推理知识,站在嫌疑人作案的角度分析案情,将还原作案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因素作为查证的对象,即对犯罪嫌疑人没有确切依据但有可能存在的行为动作提出假说、建立假说、进行模糊求证或试验证明,从而打破僵局,发现新的案件线索,为案件侦破指明方向的一种侦查方法。
侦查假设具有客观性、推测性、逻辑性、动态性的特点。
第二章刑事侦查概述一、刑事侦查的概念及特点(一)法定概念及特点概念:刑诉法106条第1款规定:“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强制性措施。
什么叫同案同判原则
什么叫同案同判原则引言在刑法领域,同案同判原则是一种常见的法律原则。
它意味着在类似情况下,法院应该对犯罪行为进行一致的定性和量刑判断。
这一原则旨在维护公平正义,确保类似行为受到相似的法律制裁。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同案同判原则的起源、目的和实施方法。
起源同案同判原则源自法律的平等和公平原则。
在判决案件时,法律应该平等对待所有人,不论其社会地位、人种、性别或其他个人特征。
同案同判原则被视为保护法律公正和公平的重要手段,避免了法律对不同人实施不同标准的批判。
目的同案同判原则的目的是确保相似犯罪行为受到相似的法律制裁。
这一原则的核心理念是,在类似的情况下,法院应该采用一致的定性和量刑标准,而不受被告人的个人特征或其他主观因素的影响。
通过实施同案同判原则,法律可以达到以下目标:1.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同样的行为应该受到同样的法律制裁,无论犯罪者的身份如何。
这可以帮助消除充满偏见和歧视的判决现象,确保法律的公正执行。
2.提高司法效率:同案同判原则减少了法院对每个案件单独进行综合评估和判定的需求。
这样一来,法院可以更有效地处理大量刑事案件,提高司法效率。
3.提高法律透明度:同案同判原则确保了法律判决的一致性。
这为公众提供了更清晰、可预见的法律制裁标准,并增加了对法律透明度的信心。
实施方法同案同判原则的实施方法有多种途径,以下是常见的两种方法:1.规范性判例:判例法是一种基于先前案件的法律决策,可作为类似案件的参考。
通过规范性判例的方式,法院可以确保在类似案件中应用相同的法律标准和解释,实现同案同判的原则。
法官可以参考之前的判例来确定类似案件的定性和量刑,以确保一致性。
2.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法律法规可以明确规定在类似情况下应该适用的定性和量刑标准。
通过明确规定同案同判原则,可以强制执行一致的法律判断,避免司法裁量权导致的不一致判决。
进一步探讨虽然同案同判原则具有许多优点,但也存在一些争议和挑战。
一些人认为同案同判可能剥夺法官的裁量权,限制了法官根据具体案情作出公正判断的能力。
民刑交叉案件的处理办法
民刑交叉案件的处理办法民刑交叉案件的处理办法在民刑交叉案件中,一方当事人经常以涉及刑事案件为由,申请法院对民事案件驳回起诉或中止审理;这时,法院的处理结果对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至关重要;那么,法院将以何种标准判断民事案件是否应继续审理,中止审理还是驳回起诉呢民刑交叉案件该如何处理1.不存在民事纠纷,仅存在刑事案件的,应驳回起诉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因此,当案件事实在根本上属于刑事案件时,在立案阶段应不予立案;如立案后发现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如在非法集资案件中,如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则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将不复存在,质言之,对两者权利的保护及责任的承担都将通过刑事程序予以解决,无需另行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进行救济;此时,如借款人提起民间借贷民事诉讼的,法院应驳回其起诉;正因如此,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2.同一事实同时引起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或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涉及事实仅具有关联性时,应民刑并行;当某一事实同时引起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因两项法律规定保护的法益不同,两项责任不能互相替代;此时,民事案件应尊重已经启动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如未启动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的,民事案件应与刑事案件分别审理;如在交通肇事案件中,在刑事程序对肇事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受害人可以依据同一事实,通过民事程序向其主张损害赔偿责任;当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涉及的事实仅具有关联性时,民事案件的审理不应受到刑事案件的影响;如在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银行经办人员因受贿罪被刑事追诉,此时,只要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实际履行,贷款人就应按时偿还贷款,不应受刑事案件的影响;3.民事案件以刑事判决审理结果为依据的,应裁定中止审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应裁定中止审理;因此,当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涉及的案件事实具有同一性或关联性,且民事案件的审理必须以刑事程序中查明的案件事实等为依据时,应裁定中止审理;如在某些民事案件中,法院对于双方当事人过错责任的划分,应以刑事程序确认的双方的犯罪事实为依据,这时,应适用中止审理的相关规定;相关阅读: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的区别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相比有本质的不同:1、性质不同;民事案件主要是关于民事权利、义务性质的纠纷,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性质;而刑事案件则是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属于阶级矛盾性质;2、适用的实体法不同;民事案件所适用的实体法是民法通则、婚姻法、海商法等;而刑事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是刑法;3、适用的程序法不同;审理民事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而审理刑事案件则适用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人民法院审理、判决民事案件在实体上主要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婚姻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公司法、保险法、海商法、证券法、票据法、商标法、专利法、房地产管理法等民事、商事法律规范;程序方面适用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证据规定;。
论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重要性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所谓主客观相统一,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主客观两方面的条件。
即符合犯罪主体条件的人,在其故意或者过失危害社会的心理支配下,客观上实施了一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构成了严重威胁或已经造成现实的侵害。
如果缺少其中主观或客观任何一个方面的条件,犯罪就不能成立,不能令该人承担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相统一,缺一不少。
缺少其一犯罪就不能成立。
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便于法官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犯何种罪。
犯罪主体在意识意志的控制之下实施一定危害社会行为,侵害了犯罪客体,造成了危害结果。
若行为人实施行为时无刑事责任能力,则法官就不能认定他有罪。
刑事责任能力定义在上文以提到,此处不在赘述。
我国对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主要是从年龄大小和精神状态发面来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行为人在意识意志控制之下实施的危害行为,即要阐述的是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之时是否有罪过(故意和过失)。
根据其罪过来看犯罪嫌疑人是过失犯还是故意犯。
犯罪客体决定着犯罪性质即犯了什么罪。
犯罪客体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
这三个概念的定义范围越来越精确。
从犯不犯罪(一般客体)到犯何类罪(同类客体)到最终的犯什么罪(直接客体)。
由此,法官可以逐渐的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和犯何种罪。
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使法官量刑更加的科学。
从犯罪的主观方面,法官可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故意犯还是过失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而且应注意的是犯同一罪,过失犯比故意犯的量刑要轻。
犯罪客观方面包括必要要件和选择要件。
必要要件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选择要件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等。
当危害行为造成相同的危害社会结果。
由于具体的危害行为的不同,方法不同,不同的时间和地点可能导致量刑可能不同,如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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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同一性是指从动态的、发展的角度考察刑事诉讼是否为一个不可分割的
整体,特别是在不同的诉讼系属关系中,判断案件是否已经起诉、是否已经判决确定。
审查刑事案件是否同一的标准是,看诉讼后期的发展与起诉时的被告人与公诉事实是否一致,以决定起诉的效力及审判的范围。
●“同一”案件以被告人同一和公诉犯罪事实同一二者兼备为必要条件。
●无论是提起公诉,还是提起自诉,都必须明确指明被告人。
被告人是否同一,原则
上应当以起诉书的记载为准,但在使用化名或者自报的姓名起诉时,以检察官或自诉人实际所指控的人为被告人。
如果在审理中查明了被告人的真实姓名,只要检察官或自诉人确实对他提起了诉讼,只需订正起诉书的记载即可,并不影响被告人的同一性。
如果庭审中没有判明真实姓名,而仍以化名或者自报的姓名判决的,判决的效力及于检察官或者自诉人实际指控的被告人,如果化名或自报的姓名系冒用他人姓名的,被冒名的人不受判决的约束。
●被告人的同一性与被告人是否单一无关,即使是数名被告人同犯一罪或数罪的情况
下,就其整体考察,也有一个前后是否同一的问题。
●公诉事实同一也是认定刑事案件“同一”的必要条件。
在不同诉讼系属关系中,如果
公诉事实不同,就不是同一案件。
按照现代诉讼控、审分离的基本原则,法院的审判应当以公诉事实确定其审判范围,判决事实必须与公诉事实保持同一性。
公诉事实的同一性与单一性无关,一个案件有一个案件的同一性问题,数个案件有数个案件的同一性问题。
●如何认定公诉事实的同一性,诉讼理论上有基本事实同一说、罪质同一说、构成要
件共同说、诉因共同说、指导形象类似说、社会嫌疑同一说等。
●公诉事实是以客观存在的社会事实为基础而成立的事实,但它不同于社会事实,而
是经过检察官从法律角度提炼出来的、成为起诉对象的事实,即检察官从社会事实中划定的符合一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因此,公诉事实是以客观社会事实为基础而从法律上圈定的事实。
●如果以基本事实关系是否同一为准认定公诉事实的同一性,法院可以自由调查和认
定犯罪事实,这对于保护被告人的辩护权显然是不利的,即使在职权主义诉讼中,法院审理的范围也不得违反不告不理的原则,而只能在起诉范围内自由调查审理,并且可以变更起诉书引用的处罚条款或罪名。
因此,现代职权主义诉讼中专门采用基本事实同一说的逐渐减少,对于公诉事实同一性的认定一般倾向于从起诉的目的和被控行为的内容是否相同加以审查,即以起诉方请求确认的犯罪行为事实及其所反映的社会关系为准。
在同一诉讼系属关系中,判决的事实虽然与起诉的事实所依据的社会事实相同,但判决所确认的事实没有反映起诉目的的,都不是同一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