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沟通协商情况暨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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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沟通协商情况暨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公告

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沟通协商情况暨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公告

证券简称:S*ST中天 证券代码:000540 公告编码:临2006-032世纪中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沟通协商情况暨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经过与流通股股东的充分沟通,在广泛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后,根据提出改革动议的非流通股股东的提议,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公司股票将于2006年11月23日复牌。

投资者请仔细阅读公司董事会2006年11月22日刊登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世纪中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及其摘要修订稿。

一.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情况自2006年11月11日S*ST中天公告《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等相关文件后,公司董事会协助非流通股股东通过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邮件征求意见等方式多渠道、多层次的与流通股股东进行了沟通。

在广泛听取广大流通股股东的意见和建议,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经提出改革动议的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同意,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部分内容作如下调整:原改革方案的追加对价安排为:金世旗控股对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的未来三年(即2007年、2008年和2009年)的经营业绩做出了补充承诺,当公司经营业绩未能达到承诺水平时,将做出追加对价的安排。

当满足追加对价的条件时,金世旗控股将向追加对价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所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东追加对价一次,追加对价数量为每10股流通股获追送3.0股对价股份。

(1)追加对价的条件第一种情况:若公司在2007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低于10,000万元,或2008年度或2009年度的净利润增长率低于15%;第二种情况:若公司在2007年度、2008年度或2009年度的财务报告被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以外的审计意见。

追加对价以上述情况中先发生的情况为准,并只实施一次。

ST合金: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0-03-06

ST合金: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0-03-06

证券代码:000633 证券简称: ST合金 编号:2010-004号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2010年2月26日以传真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关于召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10年3月4日以现场开会方式在大连召开。

会议召开符合《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规定。

本次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际参加会议9人,吴岩、李英杰、杜坚毅、叔庆璋、武春友、赵凤丽、陈克俊、郭介胜、吴国康均亲自参与表决,公司董事会秘书、监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形成以下决议:一、公司2009年度董事会报告;该议案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及摘要;该议案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关于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2009年实现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377万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本年度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29083万元,不具备利润分配条件。

2009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该议案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关于续聘2010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经研究,拟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0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建议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具体与其协商确定年度财务审计费用金额。

该议案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五、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审议通过了《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详见巨潮资讯网()。

该议案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六、关于预计201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本关联交易议案,已得到公司独立董事叔庆璋、武春友、赵凤丽的事前认可,同时对本项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

ST合金: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0-04-20

ST合金: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0-04-20

证券代码:000633 证券简称: ST合金 编号:2010-011号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2010年4月10日以电邮方式发出了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的通知,于2010年4月16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8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8人,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一、关于设立辽宁箐星合金材料有限公司的议案;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公司设立辽宁箐星合金材料有限公司,辽宁箐星合金材料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箐星实业有限公司以货币资金出资1000万元,持有其20%的股份;公司控股子公司沈阳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以自有的机器、设备出资,持有其80%的股份。

辽宁箐星合金材料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辽宁省抚顺市经济开发区(详见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设立子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2010-012号)。

议案表决情况: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经公司董事长吴岩先生提名,聘任于伟先生担任公司总裁。

议案表决情况: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0年4月16日附:简历于伟先生,1962年11月出生,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中共党员。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资金计划处处长、计划财务部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甘井子支行行长等职务。

于伟先生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没有持有本公司股份,也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中国证监会关于沈阳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批复-证监上字[1997]122号

中国证监会关于沈阳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批复-证监上字[1997]122号

中国证监会关于沈阳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批复
正文:
---------------------------------------------------------------------------------------------------------------------------------------------------- 中国证监会关于沈阳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批复
(证监上字[1997]22号1997年12月26日)
沈阳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配股申报材料收悉。

根据沈阳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沈阳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一九九七年配股方案上报复审的报告》(沈证监发[1997]45号)和《沈阳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一九九七年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全体股东配售1550.55万股普通股。

其中向国家股股东配售150万股,向法人股股东配售980.55万股,向社会公众股股东配售420万股。

国家股股东和法人股股东可将其部分配股权向社会公众股股东转让,转让应按照你公司申报材料中确定的方式办理。

二、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的方案进行配股,并在1997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最迟不得晚于1998年3月15日。

三、你公司向国家股股东和法人股股东配售的股票及国家股股东和法人股股东转让给社会公众股股东的配售股票,在国家有关规定公布之前,暂不上市流通。

——结束——。

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关于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关于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关于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法律意见书致: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操作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本)》(下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东化纤”或者“公司”)的委托,作为丹东化纤实施股权分置改革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与公司签订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协议书》的要求,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及证人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包括但不限于本次股权分置相关的文件、记录、资料,以及就有关事项向本次股权分置的相关各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必要的询问和调查。

丹东化纤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其中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文件原件上所有的签字与印章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和虚假或误导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依据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对于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专业机构、和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涉及的有关方面出具的意见、报告、批复、说明、承诺或其他文件。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未就有关其他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任何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丹东化纤实施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辽天会证审字[2004]98

辽天会证审字[2004]98

辽天会证审字[2004]98号 审 计 报 告 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计了后附的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金公司”)2003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和合并资产负债表、2003年度的利润表和合并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

这些会计报表的编制是合金公司管理当局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这些会计报表发表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以合理确信会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

审计工作包括在抽查的基础上检查支持会计报表金额和披露的证据,评价管理当局在编制会计报表时采用的会计政策和作出的重大会计估计,以及评价会计报表的整体反映。

我们相信,我们的审计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我们认为,上述会计报表符合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合金公司2003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合并财务状况、2003年度的经营成果和合并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和合并现金流量。

 辽宁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国注册会计师:宫国超 中国 ・ 沈阳 二○○四年四月十四日 中国注册会计师:赵凤丽 财务报表附注 一、公司的基本情况 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是1987年12月经沈阳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以沈体改发(1987)9号文批准,由原隶属于沈阳市冶金局的国有大型企业沈阳合金厂独家发起,采用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993年12月经国家体改委以体改生(1993)227号文批准公司进行规范化股份制企业试点。

1996年11月5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字(1996)316号文批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400万股,并于同年11月1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1999年12月公司经沈阳市工商局批准由原沈阳合金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2003年12月31日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85,106,373.00元,其中:国家股31,237,002.00元、募集法人股187,336,038.00元、流通股166,533,333.00元。

公司股权架构设计及实施方案

公司股权架构设计及实施方案目录一、内容描述 (2)1.1 背景与意义 (2)1.2 目标与范围 (3)1.3 文献综述 (4)二、公司股权架构设计基础 (5)2.1 公司股权基本概念 (6)2.2 股权结构类型 (8)2.3 股权架构设计原则 (9)2.4 股权架构设计步骤 (10)三、公司股权架构设计方案 (10)3.1 设计思路与框架 (11)3.2 股东权益分配 (13)3.3 股权激励机制 (14)3.4 股权转让与退出机制 (16)3.5 风险控制与合规性 (17)四、公司股权架构实施步骤 (18)4.1 实施前准备 (19)4.2 实施阶段划分 (20)五、公司股权架构实施效果评估 (22)5.1 评估指标体系构建 (23)5.2 评估方法与工具选择 (24)5.3 实施效果分析与反馈 (25)5.4 改进措施与优化建议 (26)六、结论与展望 (27)6.1 研究成果总结 (28)6.2 研究不足与局限 (29)6.3 未来发展趋势与展望 (30)一、内容描述本文档旨在为公司股权架构设计及实施方案提供全面而详尽的指导。

在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中,股权架构作为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组成部分,对于企业的稳定发展、资源优化配置以及长远规划具有决定性影响。

本文档将围绕公司股权架构设计的意义、目标、原则、方法、步骤及实施方案等方面进行深入剖析,帮助读者全面了解并掌握股权架构设计的精髓。

在设计层面,本文档强调以企业战略为导向,结合行业特点、市场环境以及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出既符合法律规范又能体现企业特色的股权架构。

注重细节设计,如股权比例设置、股权激励方式选择等,以确保股权架构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在实施方面,本文档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南和流程安排,包括股权分配、股权转让、股权调整以及后续管理等环节,旨在帮助企业顺利推进股权架构改革,实现股权价值的最大化。

还对公司股权架构的维护与风险防范提出了建议,以保障股权结构的稳定性与持续竞争力。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方案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方案股权分置改革是指将国有股和非国有股分开交易,这一改革对于完善我国资本市场,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有效推进股权分置改革,制定并实施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一、股权分置改革的背景和意义。

股权分置改革是我国资本市场改革的重要一环,其目的在于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和竞争力。

通过股权分置改革,可以有效防止控股股东利用其控股地位损害上市公司和非控股股东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提高市场透明度和公平性。

二、股权分置改革的基本原则。

1.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股权分置改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各类股东的合法权益,防止信息不对称,确保市场交易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2. 分步实施原则,股权分置改革应当分步骤、分阶段进行,循序渐进,稳妥推进,避免对市场造成过大冲击和不良影响。

3. 市场化原则,股权分置改革应当充分尊重市场规律,依法依规进行,避免政策干预和人为干预,保持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三、股权分置改革的具体实施方案。

1. 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股权分置改革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明确相关政策和程序,为股权分置改革提供法律保障。

2. 健全市场机制,建立健全市场监管机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监管,保障投资者知情权,防范操纵市场行为。

3. 强化公司治理,加强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建设,完善内部控制机制,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增强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4. 完善交易制度,健全股权交易制度,提高交易的透明度和效率,保障交易的公平公正。

5. 加强监管力度,加大对股权分置改革实施过程中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四、股权分置改革的推进措施。

1. 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对股权分置改革的宣传教育,提高各方对股权分置改革的认识和理解,增强市场主体的信心。

2. 健全制度机制,健全股权分置改革的相关制度机制,建立健全相关政策和规章制度,为股权分置改革提供有力保障。

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股东沟通协商情况暨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235 证券简称:民丰特纸编号:临 2006 — 010民丰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股东沟通协商情况暨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经过充分沟通,根据非流通股股东提议,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公司股票将于2006年4月3日复牌。

一、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情况民丰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受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的委托办理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事宜,于2006年3月22日刊登了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等相关文件后,公司董事会通过走访投资者、电话咨询、发放征求意见表等多种形式与流通股股东进行了沟通。

在广泛听取广大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后,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经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同意,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作出如下调整:原对价安排为:非流通股股东按各自持有公司非流通股比例向流通股股东支付总计2828.8万股股票,于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将获得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3.2股股份。

现将对价安排调整为:非流通股股东按各自持有公司非流通股比例向流通股股东支付总计3094万股股票,于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 股流通股将获得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3.5股股份。

二、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的有关规定,对公司调整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1、自公司2006年3月22日刊登《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全文及摘要等相关文件后,公司通过多种形式与流通股股东进行了沟通,在广泛听取广大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了调整,并由董事会做出公告。

本次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调整后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对价更加合理,体现了非流通股股东对流通股股东权益的尊重,更有利于保护公司流通股股东利益。

中国辽宁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法律

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辽宁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法律意见书京广盛证字(2008)第(016)号致:中国辽宁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下称《资本市场意见》)、《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下称《股改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下称《股改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国有股权通知》)以及《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下称《操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中国辽宁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辽国际”)的委托,作为中辽国际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专项法律顾问,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发表法律意见之前,本所律师声明如下:1、本所律师仅依据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的了解和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2、中辽国际已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真实有效,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其所提供的复印件(或副本)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

3、本所律师已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但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保荐意见某些内容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作出任何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4、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中辽国际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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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633 股票简称:S*ST合金 公告编号:2007-002
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沟通协商情况暨
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本公司于2007年3月16日公告了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经过与投资者的充分沟通,在总结投资者的建议和意见的基础上,根据非流通股股东的提议,对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

本公司股票将于2007年3月26日复牌。

一、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情况
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合金投资")董事会受非流通股股东的委托办理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事宜,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于2007年3月16日公告后,公司董事会协助非流通股股东通过拜访投资者、电话咨询、电子邮件、发放征求意见函以及收发传真等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了沟通。

在总结投资者的建议和意见的基础上,根据非流通股股东的提议,对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部分内容作如下调整:
原文为:
2、对价安排的形式、数量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以辽机集团向公司流通股股东每10股送0.5股、参与公司债务重组并免除其因此而产生的对公司31,000万元应收款项半年的利息948.6万元作为对价安排,同时以辽机集团以非现金资产代新疆德隆偿还其占用公司的资金余额3.19亿元为重要的组成部分。

调整后为:
2、对价安排的形式、数量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以辽机集团向公司流通股股东每10股送1股、参与公司债务重组并免除其因此而产生的对公司31,000万元应收款项半年的利息948.6万元
作为对价安排,同时以辽机集团以非现金资产代新疆德隆偿还其占用公司的资金余额3.19亿元为重要的组成部分。

合金投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其他内容不变。

二、补充保荐意见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聘请的保荐机构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补充保荐意见,其结论性意见为:
1、方案的调整是在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经过广泛沟通、协商,尤其是认真吸收了广大流通股股东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

2、在修改方案中,非流通股股东进一步做出了让步,体现了对流通股股东的尊重,有利于保护流通股股东利益。

3、本补充保荐意见书是本保荐机构基于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调整所发表的补充意见,不构成对前次保荐意见之结论的修改。

三、补充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其结论性意见为:
“本所经核查后认为:
1、合金投资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调整的程序和调整后的内容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2、 合金投资董事会将调整后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在规定时间内公告后可以提交合金投资相关股东会议表决;
3、合金投资调整后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经合金投资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后可以实施。

四、独立董事关于调整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独立意见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公司独立董事出具了《关于股权分置改革修订方案之独立意见函》,意见如下:
1、自公司2007年3月16日公告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后,公司董事会协助非流通股股东通过热线电话、走访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等多种渠道广泛地与公司流通股股东进行了积极的沟通和交流。

应广大投资者的要求,非流通股股东经过反复权衡后,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了调整,并由董事会做出公告。

2、调整后的方案充分体现了非流通股股东对流通股股东权益的尊重和保护。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调整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独立意见是公司独立董事基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调整所发表的意见,不构成对前次意见的修改。

综上所述,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内容的修订是在充分听取流通股股东建议与意见的基础上做出的,不涉及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基本原则和基本假设的变化,对价测算依据和过程也无实质性的变化,《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中涉及对价内容事项的地方作了相应调整。

上述方案调整内容以及补充意见,请投资者仔细阅读2007年3月24日刊登于巨潮网)上的《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全文(修改稿)》等相关文件内容。

修订后的《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尚需提交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的相关规定,本公司股票于2007年3月26日复牌。

附件:
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
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修订稿);
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补充保荐意见;
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关于关于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补充法律意见;
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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