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联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的索赔期限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的索赔期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议定书)根据联合国组织(联合国)于1980年4月11日签署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旨在保护买家的利益,确保买家得到正确的货物,维持公平的商业环境,改善国际贸易准则。
公约规定,卖方一旦发现有任何不符和要求的货物,买方必须在发货后的十五天内向卖方提出正式的索赔。
此外,如果发现任何货物运输中的损坏、丢失或被盗,买家必须在2个月内向卖方提出索赔。
要判断卖方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必须在发现货物不符或损坏的2个月内向卖方提出正式的索赔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据。
否则,买方将不得不承担责任,例如付款,据此,在给予索赔期间,买方必须做好完整的报告和证据,供卖方给以审查。
与索赔期限有关的另一方面是卖方在收到买方索赔之后必须做出回应,并在提出索赔的80天后做出反应。
此外,它还规定如果对于买家的索赔,卖方拒绝承担责任或拖延解决,则买方及其代表有权向有关司法机关提起诉讼申请,以便索赔得以实现。
至于买家的物品,如果出现損壞、丟失或被盜,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但在提出索赔申请之前,买方必需提供证据以证明所发生的情况。
索赔期限为收到有关货物之日起算,超出两个月将不受理任何索赔,如果买方延迟提出索赔而到达此期限,卖方将不负法律责任,买方只有自行承担损失。
总而言之,关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的索赔期限,卖方一旦发现货物有任何不符的情况,买方应在15天内向卖方提出索赔;如果发现货物运输中的损坏、丢失或被盗,买家应在2个月内向卖方提出索赔;如果卖方在收到买方索赔之后拒绝承担责任或拖延解决,则买方有权向有关司法机关提起诉讼。
具体索赔期限取决于货物是否有任何不符或货物是否受损,因此,买方应尽快正确地提出索赔,以便确保有权保护其索赔权利。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概述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概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即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简称CISG),于1980年制定并于1988年生效,是国际上广泛使用的关于跨国货物销售合同的法律文书。
本文将对该公约进行概述,包括公约的背景、目的、适用范围、主要规定等方面进行说明。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CISG的背景。
国际贸易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任何一方都可能成为潜在的国际买卖双方,而各个国家对于销售合同的法律规定各不相同,这给跨国交易带来了很大的不确定性和困扰。
为了消除这种不确定性,国际社会需要一个统一的跨国销售合同法律框架,从而为各方提供一个确定的法律基础。
因此,联合国在1980年制定了CISG。
CISG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并增进各国之间的互信和合作。
通过统一适用的国际销售合同规则,CISG提供了一个适用于各种类型的货物销售交易的公正、合理和可行的法律框架。
该公约的目标是通过消除交易中的障碍,提高国际贸易的效率和可预测性,以及减少国际贸易中的争议和纠纷。
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下CISG的适用范围。
CISG适用于涉及国际买卖双方的货物销售合同。
货物包括对移动的有体可交的物品,但不包括房屋和其他不动产。
CISG适用于不同国家之间的销售合同,但对于与国内销售有关的事宜,各国可以根据自己的国内法进行具体规定,如商品质量、交货期限、合同解除等方面。
CISG的主要规定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就是合同的成立,包括合同要约、接受和通知等规定。
其次,是合同的履行和交付的规定,包括合同履行义务、交货期限、交付风险转移等。
再次,是关于合同中的责任和违约责任的规定,包括合同责任、商品质量保证、合同解除、损害赔偿等。
最后,关于合同的解释和修改的规定,包括合同条款解释、修改和补充等。
在实际应用中,CISG的优势是显而易见的。
联合国销售合同公约CISG

联合国销售合同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简称CISG)是1980年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持制定的,旨在统一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法律规则。
公约于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是目前国际货物买卖领域中最重要的国际法律文件之一。
一、公约的背景与目的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贸易日益频繁,各国之间的法律制度差异给国际货物买卖带来了诸多不便。
为解决这一问题,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广泛听取各国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CISG,旨在通过统一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法律规则,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二、公约的主要内容1. 适用范围CISG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具体包括以下情况:(1)合同当事人所在国均为CISG缔约国;(2)合同当事人所在国不是CISG缔约国,但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2. 合同的订立CISG规定了合同成立的条件,包括要约、承诺、合同的成立等。
同时,公约还明确了合同订立过程中的一些基本原则,如诚实信用、公平交易等。
3. 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CISG明确了买卖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包括:(1)卖方的义务:交付货物、转移货物所有权、提供货物质量保证等;(2)买方的义务:支付价款、接收货物、风险转移等。
4. 违约责任CISG规定了违约责任,包括违约的种类、违约责任的承担等。
公约明确了违约责任的计算方式,并规定了赔偿损失的原则。
5. 争议解决CISG鼓励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同时规定了仲裁和诉讼等争议解决方式。
三、CISG的意义与影响1. 促进国际贸易发展CISG通过统一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法律规则,降低了国际贸易的法律风险,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
2. 提高交易效率CISG简化了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法律程序,提高了交易效率。
3. 增强法律可预见性CISG为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增强了法律的可预见性。
1980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980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80年4月11日订于维也纳)本公约各缔约国,铭记联合国大会第六届特别会议通过的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各项决议的广泛目标,考虑到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是促进各国间友好关系的一个重要因素,认为采用照顾到不同的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统一规则,将有助于减少国际贸易的法律障碍,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兹协议如下:第一部分适用范围和总则第一章适用范围第一条(1)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2)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事实,如果从合同或从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之间的任何交易或当事人透露的情报均看不出,应不予考虑。
(3)在确定本公约的适用时,当事人的国籍和当事人或合同的民事或商业性质,应不予考虑。
第二条本公约不适用于以下的销售:(a)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b)经由拍卖的销售;(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它令状的销售;(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f)电力的销售。
第三条(1)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销售合同,除非订购货物的当事人保证供应这种制造或生产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
(2)本公约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它服务的合同。
第四条本公约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和卖方和买方因此种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特别是,本公约除非另有明文规定,与以下事项无关:(a)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b)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五条本公约不适用于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
第六条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在第十二条的条件下,减损本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全文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全文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全文为了推动和规范国际货物贸易,维护交易各方的利益,联合国于1980年4月11日通过《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该公约被普遍认可为国际货物贸易法律领域的重要里程碑,为国际贸易提供了广泛应用的可行规则。
一、引言与目的《公约》的引言部分指出,通过就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提供明确的规定,旨在增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和相互合作。
公约的目的是促进合同订立的公平、诚实和诚信原则的遵守,并构建一个准确和可靠的国际货物贸易制度。
二、适用范围与排除根据《公约》的规定,该公约适用于合同双方居住在不同国家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
但是,该公约排除了某些特定贸易,例如拍卖、担保合同、造船合同等。
三、合同的订立《公约》规定了合同订立的主要要素。
其中包括书面形式、要约和接受方式、价款支付方式、合同条款、不可抗力等。
这些规定赋予了合同各方明确的权利和义务,从而确保交易的透明度和合法性。
四、合同履行与违约《公约》详细规定了合同履行和违约的相关规则。
合同履行的义务包括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交付货物、提供必要的文件和信息等。
而当一方未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将构成违约。
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支付赔偿金。
五、买方与卖方的权利与义务《公约》明确了买方和卖方在国际货物贸易中的权利和义务。
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履行合同,包括按时交货、提供合格的货物等。
卖方则有义务提供合乎合同要求的货物,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六、注意事项与附则《公约》还包括一些注意事项和附则,以进一步指导和规范国际货物贸易。
在通知发出方式、邮件传输的有效性等方面提供了明确的规定。
个人观点:作为一项重要的国际贸易法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为全球贸易提供了法律基础与指导,减少了交易各方之间的不确定性和争议。
它的实施促进了贸易自由化和全球化,为企业和消费者创造了更多的商机。
然而,尽管《公约》的确可以为国际贸易提供一致的规则,但在具体实施中仍然可能出现一些挑战。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简称为CISG(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是联合国设立的一个国际法基准。
它于1980年4月11日在维也纳通过,自1988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
该公约的目的是在国际货物销售中统一和协调国际交易,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和繁荣。
该公约适用于国际货物销售的契约,适用于买卖双方居于合同国的情况下。
许多国家都成为了该公约的缔约国,目前已有近90个国家加入。
CISG的核心原则是平等原则和将合同约定的货物销售规则转化为法律条文。
它主要包括了买卖双方的义务和权利,货物的交付和接受,价格、付款和违约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根据该公约,买卖双方应当履行他们在合同中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双方应当以善意和合理的方式完成交易,包括以合适的方法传递货物,支付合理的价格,履行相关手续等。
此外,该公约还规定了对质量缺陷的补救措施,包括退货、修理、降价和赔偿等。
合同的成立和变更,以及解释和补充合同条款的规定也在该公约中有所提及。
在合同成立阶段,买卖双方通过口头、书面或其他方式达成的一致意见即构成有效合同。
合同的变更和解释应当依据合同的原则和买卖双方的意愿进行。
双方还可以通过合理的方式补充合同条款。
CISG还涉及到关于货物的交付和接受的规定。
根据该公约,卖方应当交付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并将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
买方应当及时接受货物,并支付合理的价款。
如果卖方未能交付合格的货物,买方有权要求修复、退货或索赔。
对于违约行为,该公约也作了规定。
违反合同条款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支付损失赔偿、支付延迟付款的利息等。
然而,买卖双方也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争议,而不一定要采取法律诉讼。
总之,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国际货物销售领域的一个重要法律规范。
它规定了买卖双方的义务和权利,货物的交付和接受,价格、付款和违约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篇一:1980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80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20XX-5-29 11:45 :法律教育错】司考国际经济法:《1980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为了帮20XX年备考司法考试的考生顺利复习,法律教育的xx为大家奉上司法考试中的重点知识点和重点法条,希望可以对大家的复习20XX年国家司法考试提供一些帮助。
精彩链接:司考考点:国际支付相关知识司考国际经济法考点:倾销和损害司考国际私法考点:冲突规范的类型一、公约的适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1、“国际”买卖:(1)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缔约国,当事人如拥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则采取与合同及合同的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其营业地。
(2)扩大适用(间接适用)―――非缔约国当事人的合同,但合同的准据法是缔约国如果非缔约国当事人未作法律或公约的选择,公约还可在下面情况下适用。
公约第1条(1)款(B)项规定,对于当事人双方或一方营业所所在地国不是缔约国,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大中小】【我要纠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时,公约可以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适用公约,须具备3个条件:A、货物买卖合同具有国际性,即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分处在不同国家;B、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所在的国家不是公约缔约国;C、受理纠纷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国际私法规则认为该合同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公约》这一规定的目的旨在扩大公约的适用范围,但允许缔约国提出保留。
2、“货物”买卖:技术、服务、劳务贸易不适用;《公约》不适用于合同中的主要部分是为提供劳务和服务而成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公约第3条还排除了对提供货物与提供服务相结合的合同的适用。
依公约的规定,下列两种合同排除适用:(1)通过劳务合作方式进行的购买,如补偿贸易。
(2)通过货物买卖方式进行的劳务合作,如技贸结合。
《公约》的标准是看该合同中的绝大部分义务是销售货物还是提供劳务或服务。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80年).doc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80年)-颁布日期:1981-09-30执行日期:1988-01-01本公约各缔约国,铭记联合国大会第六届特别会议通过的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各项决议的广泛目标,考虑到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是促进各国间友好关系的一个重要因素,认为采用照顾到不同的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国际货物销售统一规则,将有助于减少国际贸易的法律障碍,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兹协议如下:第一部分适用范围和总则第一章适用范围第一条(1)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2)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事实,如果从合同或从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之间的任何交易或当事人透露的情报均看不出,应不予考虑。
(3)在确定本公约的适用时,当事人的国籍和当事人或合同的民事或商业性质,应不予考虑。
第二条本公约不适用于以下的销售:(a)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b)经由拍卖的销售;(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它令状的销售;(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f)电力的销售。
第三条(1)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销售合同,除非订购货物的当事人保证供应这种制造或生产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
(2)本公约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它服务的合同。
第四条本公约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和卖方和买方因此种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特别是,本公约除非另有明文规定,与以下事项无关:(a)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b)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五条本公约不适用于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摘要:1.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背景与重要性2.公约的核心内容与条款3.公约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与影响4.我国对公约的加入与保留5.公约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实际运用案例正文:1.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背景与重要性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简称CISG)于1980年6月10日在维也纳签订,是一个统一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规范。
在此之前,各国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法律存在很大的差异,这给国际贸易带来了诸多不便。
因此,为了消除这些法律障碍,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起草了这一公约。
2.公约的核心内容与条款CISG共分为四个部分,包括总则、合同的订立与生效、货物买卖合同的具体规定以及最后的条款。
其中,最重要的条款包括:- 第1条:适用范围- 第2条:合同的订立与生效- 第3条:货物买卖合同的定义- 第4条:货物的交付与验收- 第5条:货物风险的转移- 第6条:买方的义务- 第7条:卖方的义务3.公约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与影响CISG已经成为国际贸易中广泛应用的法律规范,对各国的货物买卖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公约的实施有助于简化国际贸易的法律程序,降低贸易成本,提高贸易效率。
同时,CISG也有助于促进国际贸易的公平与公正,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4.我国对公约的加入与保留我国于1986年加入CISG,并在加入时提出了一些保留。
这些保留主要包括:合同形式问题、关于风险转移的问题、关于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公约适用的问题以及公约的非强制性问题。
5.公约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实际运用案例以我国企业与外国企业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为例,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遵循CISG的规定,明确各自的义务与权利。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主要内容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主要内容在国际贸易中,货物销售合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国际货物销售活动,联合国制定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简称《公约》,也被称为《维也纳公约》。
该公约于1980年通过,并于1988年生效,旨在统一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中的法律规定,从而促进国际贸易的便利和发展。
该公约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的成立、合同履行、违约责任等方面。
下面,我们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来探讨该公约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的成立1.1 原则性条款《公约》规定了货物销售合同的成立原则,包括了书面形式、协商意愿、价格确定、发货证明和契约方式等内容。
这些原则性条款使得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签订更加严谨和规范,降低了双方交易中的风险。
1.2 合同条款该公约还规定了合同条款的重要内容,包括了交货时间、货物数量和质量、付款方式等。
这些条款的明确规定,为货物销售合同的履行提供了具体的依据,使得双方交易更加透明和可靠。
二、合同履行2.1 交货和验收《公约》对于货物的交货和验收进行了具体规定,包括了交货的时间和地点、以及买方对货物的验收标准等。
这些规定保障了卖方和买方在货物交付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有效防止了因交付不明确而产生的纠纷。
2.2 缺陷货物在货物存在缺陷的情况下,该公约规定了买方的权利和解决方式,包括了通知卖方、要求修理或替换、要求减少价格和索赔等。
这些规定为双方在货物质量方面的纠纷提供了解决的具体途径,维护了买方的合法权益。
三、违约责任3.1 责任的范围《公约》对于合同违约的责任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包括了严格责任、过失责任和责任的限制等内容。
这些规定为双方在合同违约方面的责任划分提供了具体依据,减少了因合同违约而产生的纠纷和损失。
3.2 赔偿方式在合同违约的情况下,该公约规定了赔偿的方式和范围,包括了损失的赔偿、利益的赔偿、预防损害等内容。
这些规定为双方在违约责任方面的赔偿提供了具体规定,维护了合同的公平和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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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联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公约》的主要内容?
答:《1980年联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公约》国际货物买卖方面最重要的国际公约。
1969年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成立了一个由15个国家参加的专门工作组来统一国际货物买卖法1978年完成起草工作,并决定把1964年的《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公约》合并,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该公约共分为四个部分,即:①公约的适用范围。
②关于合同的成立。
③货物买卖部分。
这是该公约的重点,规定了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各种违约的补救措施和救济方法。
④最后条款。
全文共101条。
该公约于1980年3月在维也纳召开的外交会议上通过,1988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到目前为止已有34个国家参加和核准该公约。
中国于1986年12月向联合国秘书长递交了关于该公约的核准书,成为该公约的缔约国。
但中国对该公约提出了两项重要的保留,即关于合同采用书面形式的保留和关于公约适用范围的保留。
据此,中国坚持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时,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和仅对双方营业所分别处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合同才适用此公约。
该公约规定的内容并非强制性条款,只要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排除公约的适用,则公约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无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