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残疾人及特殊教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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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社会福利对孤儿老人等弱势群体的关怀与救助

宋代社会福利对孤儿老人等弱势群体的关怀与救助

宋代社会福利对孤儿老人等弱势群体的关怀与救助<!--- 标题:宋代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关怀与救助 --->宋代是中国历史上重要的朝代之一,其社会福利体系在对弱势群体的关怀与救助方面做出了一定的努力。

无论是对孤儿、老人还是其他弱势群体,宋代都建立了一套相对完善的救助机制。

通过多种方式实施关怀与救助政策,宋代社会为弱势群体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本文将探讨宋代社会福利对孤儿、老人等弱势群体的具体关怀与救助措施。

一、孤儿救助政策在宋代社会,孤儿是最需要关怀与救助的弱势群体之一。

为了保护这些无家可归的孩子,宋代制定了一系列针对孤儿的救助政策。

其中最为重要的是设立孤儿院,提供食宿和教育。

孤儿院由寺庙、道观或慈善组织承办,对孤儿进行教育和培养,同时也提供他们生活所需。

此外,政府还设立了孤儿保护机构,以确保孤儿得到必要的照顾和关怀。

这些政策为孤儿提供了实实在在的福利保障。

二、老人救助政策同样值得一提的是宋代对老人的关怀与救助。

尊敬老人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价值观之一,宋代社会亦积极践行这一价值。

为了关怀和照顾老年人,宋代成立了许多养老院。

这些养老院提供了住所、食物和基本医疗设施,确保了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同时,宋代政府也制定了法律法规,保护老年人的权益,以减轻他们的负担。

这些政策和措施有力地体现了宋代社会对老人的关心与救助。

三、其他弱势群体救助政策除了孤儿和老人,宋代还对其他弱势群体实施了关怀和救助政策。

其中包括残疾人、瘫痪者和贫困家庭等。

对于残疾人和瘫痪者,宋代社会兴建了一些康复机构,提供医疗、护理和康复训练等服务。

对于贫困家庭,政府设立了救济机构,提供临时救助和劳动就业机会,帮助他们渡过难关。

这些措施无疑给予了这些弱势群体以重要的帮助和支持。

总结而言,宋代社会在福利方面对弱势群体的关怀与救助是存在的。

通过设立孤儿院、养老院以及其他救助机构,宋代为孤儿、老人和其他弱势群体提供了必要的生活和医疗保障。

这些措施离不开社会的共同努力和普遍关心,体现了宋代社会尊重人伦关系的特点。

聋哑人政策历史

聋哑人政策历史

聋哑人政策历史
聋哑人政策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代。

在中国古代,聋哑人被视为“残障人士”,受到社会的歧视和排斥。

但是,在某些时期,聋哑人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关注和保护。

在唐朝,有一位名叫王之涣的诗人,他是一位聋哑人。

他的诗歌被认为是中国文学史上的珍品之一,他的诗歌中表达了他对聋哑人生活的深刻理解和同情。

在宋朝,也有一些关于聋哑人的记载,其中最著名的是《梦溪笔谈》中的一段描述。

随着时间的推移,聋哑人的处境逐渐得到改善。

在20世纪初,中国开始实行特殊教育制度,为聋哑人提供了接受教育的机会。

1950年代,中国政府开始制定一系列有关聋哑人的政策和法律,包括《残疾人保障法》、《聋哑人教育条例》等。

在改革开放以后,中国政府进一步加强了对聋哑人的关注和支持。

1990年代,中国成立了全国聋哑人协会,旨在促进聋哑人的权益保护和社会融入。

2008年,中国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其中明确规定了聋哑人的权益保障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内容。

总的来说,中国政府对聋哑人的政策和法律不断完善,从最初的忽视
和排斥到现在的关注和支持,体现了社会对残障人士的尊重和关怀。

我国特殊教育发展的历史及走向

我国特殊教育发展的历史及走向

我国特殊教育发展的历史及走向谈这个话题之前首先要界定特殊教育对象,长期以来,我国政府界定的特殊教育对象主要指的是医疗部门界定的在视觉、听觉、智力发展方面存在缺陷的儿童,近年来,又将有神经系统发育障碍的儿童(孤独症儿童)扩展为特殊教育对象。

其实,根据国际上对特殊儿童的范围界定,特殊教育对象还包括有情绪行为障碍儿童、学习障碍儿童和智力超常儿童以及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等。

这里所讲的特殊教育对象,主要是指视觉、听觉、智力发展方面存在缺陷的儿童。

在我国,特殊教育的发展有一个演进的历史过程。

一、特殊教育的准备阶段:标志为古代特殊教育思想及机构的萌芽我国古代就有开明的残疾人政策,夏商周时期有减免残疾人税收的规定,从秦汉到明清,开明统治者都设臵了专门机构去关注残疾人的生存状况,如对残疾人赐谷等等。

中国的特殊教育学校有悠久的历史和文化渊源。

据陆得样和福森信昭(日本)1996年考证,我国在周代出现了公有性质的残疾人教育,源起于夏商周时期的盲人乐师得到专门的职业技能教育,并训练聋哑、盲及肢体残疾者为有用之人。

我国自古代就不泛有对残疾人一视同仁的例子,周代就有盲人担任乐师和相应官职,孙膑和司马迁受刑后成了肢体残疾者,后来仍被重用,都是明证。

二、特殊教育的早期阶段:标志是近代特殊教育学校的产生漫长的封建社会,使特殊教育发展异常缓慢甚至停滞。

我国近代真正意义上的特殊教育始于清末明初,这种特殊教育最早由国外的教会带入,然后国内一些开明人士介入,并开办了一些专门从事特殊儿童教育的会馆。

也就是说中国近代特殊教育的兴起与西方传教士的传教有一定的关系。

据《教育年鉴》记载,1874年,英国英格兰长老会传教士威廉‧穆(William Moore)在北京东城甘雨胡同创建了中国近代第一间盲校-「瞽叟通文馆」。

(“瞽”是瞎子的意思,“叟”是老头的意思,“瞽叟通文馆”就是流落街头的瞎子、老头子学文化的地方,这是教会办的慈善机构。

现在成了北京市盲人学校。

中国特殊教育的产生

中国特殊教育的产生

中国特殊教育的产生(一)中国古代的残疾观回顾整个中国古代史,残疾人同样遭遇着被歧视的历程。

不过与西方文明产生之初对残疾人实施遗弃甚至野蛮杀戮的态度行为相比,中国古代的残疾观显得更为理性些,对残疾现象的认识也有自身的特点。

1.闪耀着人文光辉的“仁爱”思想“仁爱”是我国优秀传统文化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至今闪耀着深刻的人文光辉。

“仁爱”思想以尊老、慈幼、扶弱作为社会道德伦理的核心价值观。

从仁爱思想出发,一些思想家们把保障残疾人在内的弱势群体的基本生存境遇作为社会理想的一项追求。

如《礼记·礼运》中就鲜明地提出了“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的主张。

《国语·晋语七》就有悼公“荐积德,待鳏寡,振废淹,养老幼,恤孤疾”的记载。

可见,在中国古代的思想家眼里,已把残疾人看作社会弱势群体中需要积极救助的一部分,并试图把这种行善助弱的义举上升为一种理想的社会行为和制度。

也就是说,我国古代朴素的“仁爱”思想已渗透了社会正义的理想。

2.形成了朴素的残疾现象认识观在遥远的中国古代,我们的祖先在生活实践中已对残疾形成的障碍现象有所了解。

这些认识零星地散见于一些典籍文献,虽然并不系统,也无一专论,但归纳起来已在障碍的产生、障碍类别以及障碍影响的层次方面有了较为朴素的经验性认识。

在残疾产生的原因方面,如《吕氏春秋·尽数》记有“轻水所多秃与瘿人”,意思是讲缺碘的水喝得多会秃顶和成为不会说话的人。

在关于残疾的类别方面,许多典籍借助汉字的表意性有着详细的区别,如盲、聋、哑、瘸、痴等,其中对某类残疾形象还有着更为详细的划分,如“聋”与“聩”、“瞽”与“瞢”等含义的不同。

在关于残疾造成的障碍方面,《宋书·南君王义宣传》提及“生而舌短,涩于言论”,意思是指一些聋哑人由于舌头结构存在问题,造成说话迟钝。

3.实施过怀柔的“宽”“养”政策在我国古代浩瀚的文献中有许多关于残疾人的宽待政策的记载。

这种宽待政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宽疾”政策,即根据残疾人的具体情况,从赋税徭役上实施减免,所谓“废疾非人不养者,一人不从役”,即对有伤残、疾病而不能自养的家庭,可以免除一人的劳役。

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发展历史

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发展历史

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发展历史
随着社会经济和科技的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也逐渐成为了人们关注的话题。

在这个领域的历史发展中,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无正式机构的手工技能传授期
在古代,由于缺乏残疾人专门的职业教育机构,残疾人只能或多或少地通过自学或向他人请教来获得某些手工技能,如刺绣、织布、制鞋、制瓷等。

这些手工技能的学习,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残疾人的生计压力,提高了他们的生活质量。

第二阶段:教育机构不成体系,获得权利的残疾人职业教育发展期
20世纪初期,随着残疾人权利意识的崛起,一些公益机构为残疾人提供了部分职业培训课程,包括针织、缝纫、木工等。

这些教育机构并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只是零散地提供一些课程,且资金、教材、师资等方面的保障较为有限。

残疾人职业教育需要长期投入,并需要政府等各方面提供更多的支持与保障。

第三阶段:建立完善的残疾人职业教育体系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开始,残疾人职业教育迎来了一个新发展的阶段。

随着国家政策的支持,一些国家和地区相继建立了残疾人职业教育机构和残疾人就业培训基地,职业教育的科目和数量得到了明显的扩充。

同时,在师资培训、教材编写等方面也开始了有力的推进。

第四阶段:残疾人职业教育数字化时代
近年来,随着技术的进步和数字化的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的方式和手段也逐渐发生了变化。

通过网络学习平台等新技术手段,使残疾人可以更加方便地获取知识和技能,更加自主地开展学习和自我提高。

总之,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发展史是一个不断完善和提高的过程。

今天的残疾人职业教育,不仅需要政府或社会机构的支持,也需要人们的关注和关爱,用实际行动支持和关心每一位残疾人。

特殊教育部分名人与中国特殊教育大事记

特殊教育部分名人与中国特殊教育大事记

聋教育的萌芽与产生1550年意大利内科医生卡尔丹诺对聋哑病因做了研究,世界聋人教育奠基人;16世纪末,西班牙传教士庞塞尝试用普通教学法对聋童进行教育;1620年西班牙人波内特使用言语手指形式进行教育,著《论声音的实质和教聋人说话的艺术》,有人称其为另一个真正意义的聋人教育专家;阿曼(瑞、荷)(1669-1724年):聋童口语教学的奠基人,对德国聋童教育影响甚大,在荷兰从事过聋童教育,强调利用口语教聋童说话的原则,著有《说话的聋哑人》、《聋人的朋友》、《普通手语》等书;约翰·瓦利斯(1616-1703)17世纪英国聋教育的先驱之一,对聋教育进行过理论和实践的探索;英国皇家协会会员、音乐家、牧师威廉·霍尔德(1616-1698)也是英国聋童教育的先驱之一,曾用手指字母教聋童说话。

1770年法国人莱佩在巴黎创办世界上第一所聋校,标志着特殊教育的产生,莱佩被称为手语教学体系鼻祖。

1778年德国人海尼克在莱比锡聋校创立了纯口语教学体系,他被称为口语教学体系创始人;1864年美国加劳德特在华盛顿建立了世界上第一所聋人高等教育机构,也是当今世界上唯一一所聋人高等学府;1888年美国建立了聋童幼儿园;现代意义的特殊教育最早以聋教育为代表产生。

弱智教育的萌芽与产生法国精神病医生皮内尔第一个区别精神病和智力落后;法国人伊塔德受洛克、卢梭先进思想影响,对野男孩维克多进行教育开创了训练弱智人之先河;在特殊教育史上,伊塔德是有目的、系统地教育综合残疾与智力低下儿童的第一人。

他提出了阶段性的教育目标,根据独创性的教育方法,进行了有计划的尝试。

这一尝试可以说是智力障碍儿童教育的雏形。

在实验中,伊塔德始终坚信,即使是智力严重低下的人,通过适当的训练也能使其身心机能的水平有所提高。

这种乐观主义信念对后人是极大的鼓舞。

面对野孩的桀骜不驯和野蛮状态,他以惊人的恒心、毅力、耐心及忘我的工作,努力闯出了一条新路。

伊塔德的这种特殊教育精神成为特殊教育的宝贵遗产,他也当之无愧地获得了“特殊教育之父”的伟大荣誉。

特殊教育理论试卷五(附答案)

特殊教育理论试卷五(附答案)

特殊教育理论试卷五〔后附答案〕姓名学号〔登录号〕考试时间:120分钟一、名词解释〔每题4分,共计24分〕1.波特奇方案2.器质性聋3.早期干预4.视觉障碍5.适应行为6.个别化教育方案二、判断题〔请在题目后的括号内划“√〞或者“×〞,每题2分,共10分〕1. 西班牙修道士庞塞〔Perde Pounce de leòn,1520-1584〕最早对耳聋人士进行教育。

〔〕2. 世界上第一所智障学校是在英国建立的。

〔〕3. 尽管听障儿童更倾向于把情绪的发生归因于个体的需要和欲望,但他们也能根据情境的不同对不同的情绪反响进行不同的解释。

〔〕4.我国对智力障碍病因的诊断分类为感染和病毒、外伤或物理损害、新陈代谢、营养不良、脑器质疾病、母亲产前的问题、染色体异常、妊娠失常、环境。

〔〕5.婴儿出生后,如患脑炎等神经系统疾病、高烧、抽搐、全身麻醉、药物影响、缺氧昏迷、脑外伤、免疫反响性疾病、癫痫、中毒、严重营养不良等都可能导致智力障碍。

〔〕三、简答题〔每小題6分,共计36分〕1.简述聋校课程与教学的特点。

2.听觉障碍儿童筛查与诊断。

3.简述中国古代的残疾人教育。

4.简述世界卫生组织提出的智力障碍的三级预防模式。

5.简述视觉障碍形成的原因。

6.简述超常儿童的认知特征。

四、论述题〔每题15分,共计30分〕1.论述中世纪残疾人的处境,及其对残疾人教育所产生的影响。

2.请就听障儿童的视觉注意开展特点是“缺陷〞还是“补偿〞两种假说进行论述。

特殊教育理论试卷五姓名学号〔登录号〕考试时间:120分钟参考答案一、名词解释〔每题4分,共计24分〕1.波特奇方案波特奇早期教育方法[Portage Guide to Early Education(PGEE)]又称波特奇方案。

1969年,由美国残障教育局主持开发的一套适用于0~6岁的儿童早期教育教材,1972年问世。

1976年经修订公开发行后向世界40多个国家推广。

中国古代老幼废疾法律制度研究

中国古代老幼废疾法律制度研究

中国古代老幼废疾法律制度研究中国古代社会普遍重视尊老爱幼,特别是对老年人和残疾人有一定的法律制度保护。

本文将围绕中国古代老幼废疾法律制度展开研究,重点涉及相关法律规定、实施情况以及评价。

首先,中国古代存在一系列关于老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

其中最重要的是《周礼》中关于“舆老”制度的规定,即国家为年迈者提供免费食品、药物和医疗服务。

另外,宋代的《刑家法度》中也有明确规定,禁止欺负老年人并规定应该对他们进行照料和敬重。

此外,历代政府往往也颁布一系列政策和法律来关心老年人的福利,比如清代的“劝耕令”、明代的“老幼利社”等。

其次,中国古代对于幼儿保护也有一定的法律制度。

明代王守仁在《格致余论》中明确提出保护幼儿的观点,认为应该依法保护幼儿的人身权益。

此外,明代儿童法研究颇为丰富,明代法律家赵翼的《农政全书》中,有关于保障幼童权益的专门规定,包括刑法上的保护、儿童工作时间和感化院的设立等。

再次,古代对于残疾人的法律制度也有所规定。

尤其是明、清时期,残疾人的法律权益保护得到了加强。

明代的刑法中就有规定:“新罪人,其为残疾者或老弱疾病,或有程式不能杀者,或有立还之功者,量轻其罪。

”可以说明代法律对于残疾人有所保护,并在刑罚上给予减轻的特别待遇。

此外,明代还设立了亲善院和恒安院等收养和照料残疾人的机构。

然而,尽管有一定的法律制度保护,中国古代社会对老幼废疾人群体的真正照料程度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方面,古代法律制度对老幼废疾人的保护并不完善,往往停留在规定层面,实际执行中存在被忽视的情况。

另一方面,在社会道德观念的支配下,老年人、幼儿和残疾人往往面临着歧视、忽视和边缘化的问题。

所以,对于老幼废疾法律制度的研究也需要关注其实际执行情况。

综上所述,中国古代存在一定的法律制度来保护老幼废疾人群体,涉及到老年人、幼儿和残疾人的权益保护。

然而,这些法律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不断改进。

另外,研究中国古代的老幼废疾法律制度,对于理解和分析古代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状况,以及为当今社会提供参考和借鉴也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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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残疾人及特殊教育政策
发布: 2011-3-22 14:48 | 作者: 凤凰网编辑:牧歌| 来源: 凤凰网| 查看: 115次
本文摘自《南通特殊教育中心网站》,作者:李舒,原题:《中国古代特殊教育》,系课程讲义。

(一)古代残疾人的分类
据陆德阳和日本稻森信昭先生的考证,在先秦两汉南北朝的诗集中就出现了“姬人荐初酝,幼子问残疾”这样的诗句。

古代用来表示残疾的词很多,如“废、疾、伤、损”等,尽管内涵与外延略有不同,但残疾人都是指那些肢体、感官残缺不全或伴有机体功能障碍的特殊人群。

中国古代对残疾人有比较明晰的分类并与现在大致相同。

1、盲、失明--视力残疾
先秦古籍中多用“瞽”、“矇”、“瞍”、“盲”、“眇”等单字词来表示视力残疾。

照郑玄的区分于解释“无目眹谓之瞽,有目眹而无见谓之矇,有目无眸谓之瞍”。

盲多指双目失明;眇多指单目失明。

由瞽字派生出来的词较多,如瞽人、瞽工、瞽师、瞽夫等表示各类不同身份的盲人。

2、聋、聩--听力残疾
中国古代人很早就明确指出:“聋聩不可使听”“耳不辨五声之和曰聋。

生而聋曰聩”(《国语·晋书四》)可见,当时对先天性耳聋和后天性耳聋的区别已有初步的认识。

3、喑、哑--语言残疾
语言残疾是指不能正常地使用发音器官进行口头语言交流的生理缺陷。

先秦时多用喑来表示,后来用哑来表示。

如《韩非子·六反》曰:“人皆寐,则盲不知;皆嘿,则喑不知。


4、瘸、跛、孓孑、挛嬖--肢体残疾
肢体残疾包括上肢残疾和下肢残疾。

《说文》的解释是“孓,无右臂也;孑,无左臂也”,是指上肢残疾。

腿脚残疾,走路不平衡谓之瘸和跛,是指下肢残疾。

挛嬖则指上下肢的混合残疾。

如宋朝陆游《剑南诗稿·养生》
中就提到“挛嬖岂不苦,害犹在四支(肢)”。

5、驼、偻、佝偻、侏儒、偏死--躯体残疾
驼背,是指一种人的脊椎向后隆起,不能挺直的躯体残疾。

先秦时代,古汉语中常用偻或佝偻来表示驼背。

侏儒,是指身体异常矮小的人。

偏死,多指因中风引起的麻痹和瘫痪。

6、痴、呆、愚、疙--智力残疾
古汉语常用痴、呆、愚等单字词或痴呆、愚蠢等双字词来表示在感知、记忆、语言、思维等智力残疾。

如《说文》指出:“痴者,迟钝之意,故与慧相反。

”“愚蠢,生而痴呆懵懂,不辨南北东西。

”疙,则是指当今的轻度弱
智,故有“小痴谓疙”之说。

7、癫、疯、癫狂、狂疾--精神残疾
古人常用癫、疯、癫狂、狂疾这些词语来表示精神失常之类的精神残疾。

《太平御览》中提到“阳气独上,则为癫病”。

这些词语的用法和现代已没有太大的出入。

由此可见,古代中国人对各种残疾人给予一定的关注,进行了仔细的观察。

古人用来描绘残疾人的用词丰富,能对不同类型的残疾人进行清晰的分类。

这些为后来对各类残疾人的安抚、治疗和教育奠定了基础。

(二)中国古代对待残疾人的政策
在古代的欧洲,人们把各类残疾人看成是“魔鬼缠身”、“上帝的惩罚”,残疾人可被人任意再次伤害,其处境十分悲惨,生存权利得不到保障。

相比而言,古代中国对残疾人的态度还是比较文明的,他们之中的一部分人
有时多少能得到一些救济、帮助和同情。

从记载夏、商、周时期社会生活的史料中,可看出当时已提出了减免残疾人税收的具体政策,如“以保息六养万民,一曰慈幼,二曰养老,三曰振穷,四曰恤贫,五曰宽疾,六曰安福”。

(《周礼·地官·大司徒》)这里提出的六养,除“宽疾”与残疾人有最直接的关系之外,其他的如“养老”、“振穷”、“恤贫”都与残疾人的生活有一定的间接的关系。

上述政策并不只是想法而已,当时还能指派小司徒、乡师等地方官“九比之数,以辨其贵贱老幼废疾”,具体执行鉴别残疾人,减免残疾人税收和安排残疾人生活的相关事宜。

沿袭夏、商、周时代的思想,春秋战国时期有的诸侯小国在进行改革时也开创了问疾、养疾之举,所谓“养疾”,就是将残疾人“收而养之,官之衣食”。

秦汉、三国、南北时期,某些开明的皇帝还派大臣优恤残疾人,对“六疾不能自存者,人赐谷五斗”并“设立别坊,遣医救护”(《北史·魏本纪·高祖孝文皇帝》)
为了使优恤残疾人的举措能够实施,从隋唐开始,就不同规模地设立了“悲田制”(隋朝),“福田制”(唐朝),以便从这些田产中得到比较固定经济支持,此外,还设置“普救病坊”(隋朝),“惠民药局”(元朝)和“养
济院”(清朝)这类具体给残疾人提供救济的机构。

(三)奴隶社会的残疾人教育
在古代中国,残疾人不仅能得到同情和施舍,有时也能接受一定的教育。

据记载,周代的瞽矇教育已具备相当的规模,一支300人的盲人乐队分成上瞽(40人)、中瞽(100人)、下瞽(160人)。

由2名大夫和4名上士分别担任大师和小师。

这些大师和小师本身也是从优秀的盲人乐师中提拔出来的,既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又有作为盲人的亲身经历。

由于学生多,教师少,据推测已采用了课堂教学与个别教育相结合的形式。

周代除了瞽矇教育之外,还有对哑人(聋聩、喑哑)、肢残人(跛、断)等其他类型(侏儒)的残疾人的教育。

例如:“古者以废弃之人,主卜巫祝之事”。

(《荀子·王制》)当时的巫祝是为许多重大的决策服务的,上到国家出兵打仗,下到平民百姓的婚丧大师都离不开巫祝主卜。

因此,这些残疾人也就必须接受专门的教育。

在周代,残疾人的教育已不是一种盲目的实践,而是开始形成了最初的理论。

例如,人们已经认识到“生儿学,非学不入”,残疾人只有
通过一定教育和训练才能获得一技之长和谋生的手段,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此时,人们已朦胧地意识到残疾人的
教育比正常人都教育更为重要。

(四)封建社会的残疾人教育
从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称帝到1911年清朝的灭亡,中国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

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有的帝王为了得到民心,巩固自身的统治,也采取了一些抚恤与救济措施,但是,在“万般皆下品,惟有读书高”
的封建社会,能系统地接受教育的残疾人多生于官宦富豪之家,而一般平民百姓是望尘莫及的。

清朝政府在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颁布的《钦定小学章程》中明确规定:凡(1)资兴太低,难期进益者;(2)困于疾病者都应退出学堂。

在第二年发布的《奏定初等小学章程》中仍然规定:“学龄儿童,如有疯癫痼疾,或五官不具不能就学者,本乡村绅董可奏明地方官,经其察实,准免其就学。

”由此可见,封建社会是把残疾儿童
的教育排除在外的。

据记载,清朝还有公开“以貌取人”的授官制度,“举人三科会试不中进士,可于榜后应答挑,授以官职。

不考文字,专取状貌”。

这对读书的残疾人来讲,就更为不利了。

但是,在漫长的封建社会,以顽强的意志刻苦学习并学有所成的残疾人却层出不穷。

自古到今,有许多残疾人身残志不残,使得人生的价值大放光彩。

例如,左丘明失明,却写出两本历史著作《左氏春秋》与《国语》;孙膑刳刖去双腿却能以奇谋打败敌人并写下著名的军事著作《孙膑兵法》;司马迁受宫刑,但忍辱负重以残疾之躯,完成了中国第一部纪传体通史--被鲁迅先生称之为“史家之绝唱,无韵之《离骚》”的《史记》。

此外,发明纸张的蔡伦和率队远航的郑和也都是遭受宫刑之苦的宦官。

他们的毅力和才能为世世代代的残疾人书里光辉的榜
样。

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中国的特殊教育,尤其是残疾人教育虽然起源很早,在周代就以其辉煌的成就走在世界特殊教育发展的前列。

但是,特殊教育业和其他学科一样,进入封建社会之后,却没能得到应有的发展。

无论是学科的独立性、科学性,还是特殊教育的立法与发展都渐渐地和同时代的西方世界拉开了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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