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单位编外人员的管理根据我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
进一步强化机构编制管理的建议

进一步强化机构编制管理的建议作者:来源:《机构与行政》2013年第02期临朐县共设置党政群和政法机关61个,其中党委工作部门11个、政府工作部门24个、人大机关工作机构4个、政协机关工作机构3个、群团机关6个、法院机关1个、检察院机关1个、政府派出机构1个、镇街党政机关10个;共有事业单位479个,其中县属事业单位422个、镇街事业单位57个。
一、管理成效一是健全了相关规章制度。
相继出台了《关于在全县机关事业单位推行机构编制台账管理制度的通知》、《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机构编制事项审批办法(试行)》、《县直机关借调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形成了一套体系完备、操作性较强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
二是建立了部门配合联动机制。
县编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编制使用管理的意见》,在人员招考、调配等相关工作中,组织、编办、人社、财政等部门加强协调配合,较好地发挥了机构编制部门的前置审核作用;与县财政局联合出台了《机构编制与财政经费配套管理办法》,并建立了人员定期核对制度,确保了统发工资人员与编制相一致。
三是实现了精细化管理。
建立了机构编制管理数据库、台账和个人卡片“三位一体”的实名制管理机制,实现了机构编制的实时动态管理。
四是科学管理机构编制的水平进一步提高。
坚持“严控总量,盘活存量,有减有增,优化结构”原则,对机构编制进行动态调整,科学设置机构和核定编制,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较好的体制机制保障。
二、存在问题(一)部分单位机构编制法制观念不强。
一是部分单位对机构编制工作的认识不够,认为机构越全越好,规格越高越好,编制越多越好,片面强调部门自身利益,以工作任务重、人员少、困难多等种种理由,千方百计要求增设机构,提高机构规格,增加人员编制。
上级严控机构编制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矛盾较为突出,出现了机构编制“众人推门一家扛”的局面。
二是个别单位执行制度规定的自觉性不够强,存在乱挂牌子、对已设机构不实质性运作,以及违反程序提交县里会议研究等行为,违反了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机构编制管理带来了很大难度和工作被动。
编外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编外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编外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构编制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编外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等单位编外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编外人员是指不属于编制内的工作人员,但在单位工作或服务的人员。
第四条编外人员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编外人员的管理应与内设机构和编制内工作人员管理协调配合。
第二章编外人员的分类和管理第六条编外人员分为以下几类:1.委托代理人:代为行使部分工作职责的人员,与单位签订相应的委托代理合同。
2.劳务人员:通过劳务派遣机构与单位签订劳务合同的人员。
3.临时工人:暂时增加单位工作任务时招用的工人,与单位签订临时工合同。
4.顾问专家:在特定领域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通过协议与单位签订合同。
5.社会实践志愿者:自愿参与单位工作的志愿者,与单位签订志愿服务协议。
6.其他特定岗位人员:根据单位具体情况,可酌情确定其他编外人员岗位。
第七条各类编外人员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第八条单位对编外人员的录用、考核、晋升、奖惩、劳动保障等管理应按照事先约定的标准进行,并与编制内工作人员一视同仁。
第九条单位应为编外人员建立档案,记录其基本信息、工作经历、考核情况等。
第十条单位应加强对编外人员的就业安全管理,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章编外人员的权益保障第十一条单位应支付编外人员相应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单位应为编外人员购买相应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第十三条单位应加强对编外人员的培训和职业发展指导,提高其工作能力和发展空间。
第十四条单位应建立编外人员与单位之间的沟通机制,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和纠纷。
第四章编外人员的责任与义务第十五条编外人员应按照约定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和工作要求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编外人员应保守单位的机密信息,不得泄露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人管理规定的通知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人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4.21•【字号】七政办规〔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人管理规定的通知七政办规〔2021〕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七台河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人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4月21日目录第一章计划申报和审批第二章招聘办法和程序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四章人员待遇第五章监督和责任七台河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人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管理,严格控制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规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编外人员”,是指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以劳动合同形式聘用(不纳入编制管理)的人员。
第二条机关事业单位要遵循“减少存量、控制增量”的原则,在原有人员基础上,不再增加编外人员。
对编外人员按需使用、公开招聘、实名管理。
凡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实现的公共服务事项,不再聘用编外人员,政府购买服务的公共服务事项可通过劳务派遣解决。
第一章计划申报和审批第三条招聘计划申报。
用人单位根据主要职责任务、编制配备和人员不足的实际情况,制定编外用人计划和经费预算。
用人单位将编外用人计划和经费预算报市财政局同意后,将编外用人招聘计划、经费预算、《编外人员招聘计划审批表》《编外人员管理和考核办法》报市人社局审核。
第四条招聘计划审批。
经市人社局审核后,报市编外用人管理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定。
市编外用人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市长担任,市政府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组成。
编外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编外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编外聘用关系一经确立,受聘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统一由某人才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受聘人员参加所在事业单位的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由某人才服务中心归入本人档案,作为用人单位续聘、解聘、奖惩的重要依据。
以下是分享的,希望能帮助到大家!编外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竹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管理,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编外人员管理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15〕45号)和《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编外人员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广府办〔2015〕50号)以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使用范围(一)党政群机关、参公管理和行政类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使用编外人员,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要严格控制数量,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要严格管理。
(二)编外人员限于从事单位技术性、服务性、辅助性事务工作岗位,不得从事人事、财务、涉密、行政执法及行政管理等工作。
(三)使用编外人员以政府购买服务和社会化服务相结合为主,原则上纳入劳务派遣,规范使用,严格管理。
二、规范清理各乡镇、县级各部门要认真清理本单位本部门本系统使用编外人员的情况,于2017年8月31日前将《编外人员清理统计表》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委编办、县财政局,对不符合使用条件的编外人员要稳妥清退,确需使用编外人员的,要按照本通知及有关政策要求经县政府审批同意后登记备案。
三、计划审批因工作需要确需使用编外人员的,用人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用人单位的职责、编制、岗位、人员等情况,向县委编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书面提出编外人员用人计划申请、《编外人员使用方案》《编外人员管理办法》和《编外人员审批表》。
《编外人员使用方案》应包括用人事由、规模、期限、条件、程序、经费来源等内容;《编外人员管理办法》应包括“进、管、出”等具体措施。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全文)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全文)【一】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提高人才选拔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聘请的编外人员的管理工作,包括招聘、考核、聘用期满解聘等。
第三条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注重人才选拔的专业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编外聘用人员管理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流程,明确责任分工和权责。
第五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对编外聘用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第六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定期评估编外聘用人员的工作表现和岗位适应情况,及时调整工作内容和待遇。
第七条对于表现突出的编外聘用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应及时给予奖励和晋升机会,激发其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八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加强对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防止腐败和权力滥用。
第二章编外人员的招募与录用第九条机关事业单位应根据编外聘用人员的岗位需求,制定相应的招募计划和录用标准。
第十条机关事业单位可以通过招聘网站、报刊、招聘会等方式发布编外聘用人员职位信息。
第十一条机关事业单位应设立专门的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招聘和选拔工作,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二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对报考编外聘用人员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核、笔试、面试等环节的选拔。
第十三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在招聘流程中注重对编外聘用人员的专业技能、工作经验、综合素质等方面的评估。
第十四条经过公开选拔的编外聘用人员应与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明确聘期、工资福利、工作责任等内容。
第十五条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编外人员的期限一般为一年,视工作需要和个人表现情况可以续聘或解聘。
第三章编外人员的管理与考核第十六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建立完善的编外人员管理档案,记录编外人员的个人信息、工作表现和考核结果等。
第十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对编外人员进行定期考核,以评估其岗位适应情况和工作表现。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范文(精选)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范文(精选)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充分发挥其在乃至事业单位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的非编制人员。
第三条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的非编制人员,是指依照职位空缺需要或临时工作需要,通过劳务派遣、合同等形式与机关事业单位建立的雇佣关系的人员。
第四条机关事业单位应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非编制人员的聘用。
第五条机关事业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合理确定聘用的非编制人员的数量。
第六条机关事业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权限,制定并公布非编制人员聘用的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聘用条件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的非编制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与所担任岗位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技能和工作经验;(二)身体健康,无法合法履行聘用工作职责的疾病或身体缺陷;(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四)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五)具备通过面试或考核的能力。
第八条招聘人员应明确编外聘用的岗位基本要求,明确聘用人员的工作职责、工资待遇、福利待遇等,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聘用程序第九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将非编制人员的招聘需求向社会公开,并接受有关人员的报名。
第十条机关事业单位应成立聘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实施非编制人员的招聘工作。
第十一条机关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采取面试、考试等方式进行资格审查和能力评估。
第十二条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参照编制人员的相关流程进行。
第十三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及时公布招聘结果,对于未被聘用的人员,应当给予解释。
第十四条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后,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不得随意解除合同。
第四章工资待遇及福利第十五条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的非编制人员应当按照岗位要求和工作能力进行薪酬制度的设计,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发放。
第十六条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的非编制人员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其缴费比例和方式应与编制人员一致。
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若干规定

关于进⼀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若⼲规定⽬录第⼀章总则第⼆章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第三章机构管理第四章⼈员编制管理第五章制约机制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巩固机构改⾰和农村税费改⾰成果,进⼀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作,实现机构编制⼯作程序的法定化,依法管理,依法监督。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地⽅各级⼈民代表⼤会和各级⼈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作的通知》(厅字[2002]7号)精神,结合襄樊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适⽤于全市党的机关、国家机关、⼈民团体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所属事业机构和在机构改⾰中转体的⾏业协会。
第三条全市⾏政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员编制管理应当适应改⾰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遵循精简、统⼀、效能的原则。
第⼆章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第四条加强机构编制管理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完善政权建设的⼀项基础性⼯作。
机构编制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调整职能配置、理顺职责关系、合理设置机构、核定⼈员编制及确定领导职数,逐步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法制建设相适应的⾏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效的党政管理体制和⼯作机制,促进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
第五条机构编制管理范围是:全市⾏政机关(含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下同)、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政级别、⼈员编制、领导职数、经费保障形式的核定和确定;⾏政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的设置、调整和更名;事业单位的登记和年检等。
第六条机构编制⼯作⼀律由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统⼀管理、分级负责,严格执⾏“三个⼀”制度,即凡是机构编制事宜,必须由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个部门承办,主管机构编制⼯作的领导“⼀⽀笔”审批,机构编制委员会⼀家⾏⽂。
第七条机构编制审批权限(⼀)下列机构编制事宜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提请市委、市政府讨论同意后,报省编委或省委、省政府审批:1、全市党政机构改⾰⽅案;2、市级⾏政机关和副县级以上事业单位的机构设⽴、撤销、合并和更名;3、全市⾏政编制总额及各专项⾏政编制的核定;4、省编委要求上报审批的机构编制事宜。
淮安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办法(试行)

淮安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节约行政成本,切实保障用人单位和编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包括:市级党政群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机关、检察院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事业单位。
编外人员是指上述单位采用不列入行政、事业编制的方式使用的工作人员(包括抵编不进编人员)。
第三条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应与工作需要、编制管理相结合,坚持编内为主,编外为辅;从严控制,规范管理的原则。
现有编制内工作人员能够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的,一律不准使用编外人员;可以通过市场实行服务外包的,也不准使用编外人员。
第四条编外用工岗位一般限于后勤、辅助性岗位和极少数专业技术岗位,行政执法、涉密等岗位不得使用编外工作人员。
第五条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实行总量控制和审批制度。
编外用工总量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于每年年初审定。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确需使用编外人员的,需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编委办)申请编外用工控制标准(含岗位、人数),市编委办根据申请单位的职能、任务、核定编制和在职在岗职工等情况,在编外用工总量内予以审核批准,明确使用条件,并随职能、任务变化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用人单位新聘用编外人员,应在批准的编外用工控制标准内,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七条新聘用的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身体健康,年龄一般要求35周岁以下,具备岗位所需技能。
属专业技术岗位的,应具有国家承认的专科及以上学历。
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的岗位,需符合国家对职业资格的要求。
第八条新聘用的编外人员,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
一般工勤岗位可实行劳务派遣;专业技术岗位可由用工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委托政府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行人事代理。
第九条编外用工经费标准参照上一年度市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按照以岗定酬的原则,综合考虑学历、职称、工作年限等因素自行确定,并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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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的管理,根据我县《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的意见》(景委办〔2010〕21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景宁县机关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编外工作人员22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二、报考条件
报考人员除应具备报考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1.思想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作风正派;
2.具有国家承认的学历;
3.身体健康,能适应所报考岗位的工作需求;
4.景宁户籍;年龄要求35周岁以下(1980年08月26日以后出生)。
5.已在我县新世纪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劳务派遣的在职人员,不得报考本次同类性质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外工作人员岗位。
三、招聘办法
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公开报名、统一考试、严格考察、择优录用的方式进行。
具体程序如下:(一)报名。
1.报名时间及地点
时间:2016年08月26日(星期五)。
地点:景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楼会议室(县人才管理服务处)。
报名人员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书等相关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报名时还须提供近期免冠1寸彩色照片1张。
联系电话:县人才管理服务处:5092083。
2.资格审核及缴费确认
工作人员当场对填写了报名表的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审核内容包括身份、年龄、学历、专业、户籍、工作经历等。
报名人员经审核合格后再登记确认,考务费80元/人。
3.注意事项
(1)报考人员不能使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每位报考人员限报一个岗位。
(2)报考人员应对提交的本人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通过资格审查的,一经查实,取消考试资格或录用资格。
(3)招聘职位计划数与报名人数比例不足1:3的,将酌情核减或取消招聘计划。
(二)笔试内容:《公共基础知识》。
(三)考试方式:
(1)县民族青少年宫培训部(舞蹈工作人员)岗位(岗位代码12):考试分笔试(占总成绩50%)和技能测试(占总成绩50%),技能测试内容为舞蹈表演。
(2)梅岐乡人民政府讲解员岗位(岗位代码17):不进行笔试,直接进行技能测试,技能测试内容为现场模拟讲解。
(3)除上述岗位外,其他岗位统一实行笔试(占总成绩50%)和结构化面试(占总成绩50%)。
笔试结束后,从高分到低分按1:3比例确定结构化面试对象(招聘计划3人及以上按1:2比例)。
(4)考试时间和考试地点另行通知。
(四)体检、考察
体检、考察参照公务员体检、考察有关规定执行。
体检时间另行通知,体检以指定医院结论为准。
体检、考察有放弃或不合格的,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四、聘用
体检、考核后,根据体检、考察结果,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确定录用对象并进行公示。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编外录用人员与县新世纪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劳务派遣。
五、其它事项
考试违纪人员按照《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事考试考务工作规程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15号)有关规定处理。
本公告由县人才管理服务处负责解释。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才管理服务处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