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村庄规划成果标准
湖南省村庄规划编制工作指南(试行)

湖南省村庄规划编制工作指南(试行)湖南省自然资源厅二〇一九年四月目录1目的 (1)2适用范围 (1)3总体要求 (1)4工作流程 (2)5组织准备 (2)6技术准备 (4)7驻村调查 (4)8规划编制 (6)9成果审批备案 (6)10规划实施 (7)附1工作方案提纲参考 (8)附2调查问卷内容参考 (9)1 目的为规范“多规合一”的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程序,指导各地编制好用、管用、实用的村庄规划,制定本工作指南。
2 适用范围本工作指南适用于湖南省范围内村庄规划编制工作,是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的程序规范。
3 总体要求(1)坚持村民主体地位。
扎实做好入户调查、村民讨论、集体决策等基础工作,组织村民参与到规划编制的各个环节,确保村民知晓率达到100%,村民决策代表率达到75%以上,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切实维护村民的规划权益。
(2)坚持多规合一。
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通盘考虑土地利用、产业发展、公共和基础设施、居民点布局、人居环境整治、生态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
(3)坚持驻村编制规划。
村庄规划编制单位的技术人员、规划师要驻村开展规划编制工作,召开村支两委会、村民组长会、村民代表会、乡贤长老会,深入了解村庄实际情况和村民真实需求。
综合集中多数村民有关村庄空间布局的意见和建议,全程跟踪服务村庄规划。
(4)坚持开门编规划。
各地要建立政府、村集体、村民等各方共谋、共建、共管、共评、共享机制,充分听取基层干部和村民意见,加强与发改、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林业等相关部门的衔接。
4 工作流程在组织准备、资料准备和技术准备的基础上,以乡镇为单位召开村庄规划工作动员会,确定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组,与村支两委衔接到位、安排到位,开展驻村调查,编制规划草案。
调查工作既要有基础情况调查,又要有未来发展设想和空间布局的调查,调查工作要融入规划编制的全过程,确保规划成果的实用性。
规划成果方案在村委会、村民代表大会同意支持通过后,形成规划报批稿,组织成果审批备案,批准后的村庄规划要纳入村规民约,确保规划实施。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03•【字号】长政办发[2010]6号•【施行日期】2010.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长政办发〔2010〕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29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一)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性控制作用。
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都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
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及时调整和修改。
对正在报批或修编的相关规划,要根据节约集约用地原则,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进行审查或调整。
(二)严格控制城市用地规模。
要根据相关的城乡建设规划技术标准确定不同类型、规模的城镇及村庄人均用地、用地结构等城乡规划控制标准,合理确定各项建设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化率。
严禁规划建设脱离实际的宽马路、大广场和绿化带,新建城市道路的规划设计,要充分论证,分析流量,节约用地;道路绿化要坚持节约用地原则,合理安排绿化量。
要按照公交优先原则,大力发展综合交通、立体交通模式,提高道路交通用地强度,节约道路用地面积。
要把社区服务单元和城市行政管理单元合二为一,在满足服务半径的前提下,将社区文化、教育、体育、卫生、公园、市政、商业、社区管理等公用设施综合一体化。
对因城市建设确实需要对已出让用地的面积进行调整的,原则上不得补偿土地,应以经济方式予以补偿。
(三)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农用地转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总量。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城乡规划局规划公示公开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城乡规划局规划公示公开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公布日期】2015.11.16•【字号】长规发〔2015〕150号•【施行日期】2015.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城乡规划局规划公示公开规定》的通知长规发〔2015〕150号直属各单位,各分局,机关各处室:《长沙市城乡规划局规划公示公开规定》已经局领导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2015年11月16日长沙市城乡规划局规划公开公示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制定和修改的公开公示第三章城乡规划实施的公开公示第四章违法建设查处的公开第五章公开公示的实施与意见反馈第六章监督检查和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城乡规划公众参与,提高城乡规划公正性、公平性和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长沙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范围内的规划公开公示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乡规划公开指长沙市城乡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依法对城乡规划有关信息进行公开,便于公众知晓、接受公众监督的行政行为。
城乡规划公示指市规划局在履行城乡规划管理职能过程中,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征询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的行政行为。
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内容指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修改、实施规划许可、违法建设查处等行政行为中依法应公开公示的信息。
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分为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布两个阶段。
第四条城乡规划公开公示行为应当遵循依法、公开、便民的原则,坚持多渠道和多方式公开公示,提高公众参与度。
第五条城乡规划批前公示一般分为四种形式:现场公示、网络公示、媒体公示、重要公共场所公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选择公示方式。
关于《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的补充规定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的补充规定为了加强规划管理,统一规划许可审批标准,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对《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下称《技术规定》)未明确的内容以及概念易模糊、产生歧义的条文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第一条城市建设应按规划成片实施,一般应以街坊为单位,以规划道路为界限,规划蓝线原则上应划至用地周边规划道路中心线。
无单独建设条件和规划部门认为不适合单独建设的,必须按规划要求整合周边用地。
(新增-修改《国土与规划协同工作会议纪要》长规纪[2009]186号)第二条多个控规地块组合的项目,各地块规划指标经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在用地范围内部总量平衡。
(新增)第三条居住或商住用地的容积率一般不得小于1.0。
(新增-修改《规划审查规定(试行)》长规发[2008]93号第十九条)第四条工业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原则上不得低于1.0,绿地率不高于15%,生活设施、后勤保障、办公服务等配套设施用地面积一般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的7%。
(新增-摘录《政府办公厅关于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长政办发[2010]6号)第五条非居住建筑(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以及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中、小学教学楼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向时,其建筑间距按该非居住建筑在居住建筑南向同型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其间距最小值低层不小于6米,多层不小于9米,同时须满足消防和各专业规范要求(两栋建筑间距值内插建的情况除外)。
(新增-修改《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二))第六条高层建筑位于南侧,与相邻居住建筑为非平行布置时间距按下表:注:①表中“S”为南北向布置时的标准间距值;②表中“a”为相邻建筑的夹角。
③表中“间距”为建筑南北向重叠部分的平均间距。
④建筑间最近点距离在建筑间距Ⅰ、Ⅱ、Ⅲ类区分别为0.5S、0.6S、0.7S。
(新增-修改《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第十条(四))第七条高层建筑,临城市规划道路为建筑主朝向且建筑主体直接落地的(无裙房),退让规划道路可按《技术规定》要求减少2米。
长沙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标准PDF

长沙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标准CSGH/002—2005(送审稿)长沙市规划管理局2005年4月关于执行《长沙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标准》的通知目次1 总则 (1)2 阶段成果 (1)3 规划文本的内容与格式 (4)4 图纸的内容及深度 (21)5 分图图则的基本内容 (24)6 规划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26)7 现状调研报告及基础资料汇编的基本内容 (32)8 电子文档 (34)9 附则 (52)附录A 文件封面格式 (53)附录B 图则示范样本 (55)附录C 本规范用词说明 (57)附加说明 (58)1 总则1.0.1 为了统一长沙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成果的内容、深度及格式,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提高审批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和其它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特制定本标准。
1.0.2 凡在长沙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遵照本标准执行;在长沙市其他市辖范围内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宜参照本标准执行。
1.0.3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除遵守本标准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2 阶段成果2.1 一般规定2.1.1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由法定文件和技术文件两部分组成。
法定文件包括规划文本,技术文件包括附件(规划说明书、基础资料汇编、现状调研报告)和图纸(含分图图册)。
2.1.2 本标准将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过程划分为四个阶段,分别为现状调研阶段、方案阶段、初步成果阶段和正式成果阶段。
2.1.3 所有阶段的成果文件应采用A3幅面装订(图纸大于A3幅面则折叠为A3幅面装订)。
2.1.4 规划文本、图纸(含分图图则)应装订为一册,附件(规划说明书、现状调研报告、基础资料汇编)装订为一册。
2.1.5 成果文件的封面格式应符合以下规定(见附录A)。
2.1.5.1 封面应注明项目名称、规划设计单位名称和编制日期(正式成果编制日期以该项目通过审批的日期为准)。
长沙市人民政府闲置土地处置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正文:----------------------------------------------------------------------------------------------------------------------------------------------------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长沙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已经1999年7月20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杜远明一九九九年八月三日长沙市人民政府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处理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长沙市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认定、处置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或者虽已动工开发建设但投资额或者开发建设总面积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建设用地。
第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处置工作。
区国土分局按照职责分工承办辖区内闲置土地处置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闲置土地处置检查制度。
应当在地籍调查和土地变更登记的基础上,查清闲置土地位置、面积等情况,建立闲置土地宗地档案,绘制闲置土地分布现状图,监督跟踪其利用情况。
第二章闲置土地的认定第六条闲置土地以宗地为单位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闲置土地:(一)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四)城市规划区的建设用地,虽已完成房屋拆迁、“三通一平”、基础工程,但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2年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长沙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城市用地分类和建设用地标准

第3章城市用地分类和建设用地标准3.1 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3.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长沙市各阶段的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3.1.2 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3.1.3 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
共分10大类、48中类、84小类。
3.1.4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3.1.5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混和型代号,大类采用大写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各采用1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本分类代码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3.1.6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3.1.6的规定。
3.2 城市建设用地标准3.2.1 城市建设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用地,不包括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
3.2.2 在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和规划建设用地结构应结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且都市区各片区之间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项指标。
3.2.3 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用地汇总表宜采用表3.2.3的格式。
备注:年现状城镇人口万人年规划城镇人口万人3.2.4 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的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宜采用表3.2.4的格式备注:年现状城镇人口万人年规划城镇人口万人第4章居住用地规划标准4.1 布局准则4.1.1 居住用地应相对集中布局,避免零星小规模开发,形成一定规模的居住区、居住小区或居住组团。
4.1.2 适度降低城市中心片的居住用地比例和人口密度。
旧城区以改造棚户区为主,居住用地比例不再增加,人口应逐渐向外疏散,以此提高人均居住用地标准。
4.1.3 在保证安全、卫生、效率的前提下,尽量实现居住与就业就近平衡。
4.1.4 居住用地的建筑布置,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以及管理要求,避免烟、气(味)、尘和噪声等造成的污染和干扰;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本标准与准则第11章11.3的规定。
湘源控规7.0-8.0功能区别

湘源控规8.010版2020年6月更新通告2020年6月8日,湘源控规更新升级到8.010版,更新内容如下:1、增加长沙市村庄规划功能模块,使用村庄规划相应的地类代码、图层颜色、图示符号、GIS属性、统计表格等参数标准,生成村庄规划成果文件。
2、增加对AutoCAD 2020版本的支持(AutoCAD 2020只有64位版本,无32位版本)。
3、修改湘源软件支持windows扩展双屏幕。
4、修改图斑对象,修复了鼠标捕捉速度慢的问题。
5、修复控规地块控制指标绿地率设置数值较大时自动变为0的问题。
6、修改EXCEL、WORD文档的导入导出功能,无需安装office程序。
7、修改坐标转换功能,支持ArcGIS坐标系参数。
8、修改GDB、SHP文件导出,支持设置坐标系。
9、增加对GDB、SHP文件图形浏览功能,无需安装ArcGIS软件或运行库。
10、增加管线GIS导出。
11、增加PDF、JPG文件输出。
12、增加PDF文件浏览工具,帮助文件支持PDF浏览。
13、增加无纸校审功能。
14、修改了三维模型相关功能。
15、修复了其它BUG。
湘源控规8.000版2019年10月10日,湘源控规更新升级到8.000版,更新内容如下:一、增加对国土空间规划的支持1、支持国土空间规划用途分类;2、对图层、颜色、图示符号等进行了升级,与国土空间规划图纸进行了对接;3、增加了国土空间规划相关图纸的绘制,包括现状图、国土空间布局与管制规划图、道路交通图、基础设施图、市政管线图、生态修复保护图、土地整治图等图纸的绘制;4、增加了10个国土空间规划功能模块:绘制界线、绘制公路、绘制图斑、绘制基础设施、绘制地籍权属、属性编辑、图纸检查、表格统计、数据转换、双评价、坐标转换等功能模块;5、增加了对国土空间规划各种指标表格的统计,包括现状用地汇总表、规划用地汇总表、详细汇总表、指标目标表、指标落实表、规划结构表、面积统计表、指标一览表、属性一览表、基本农田情况表、生态保护情况表等;6、支持“三调”数据成果导入,并自动转换为国土空间规划图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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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一长沙市地方标准《长沙市村庄规划编制成果标准》CSGH/003-2006(征求意见稿)主编单位:长沙市规划管理局2006年3月7日目次1总则2阶段成果要求3规划说明书的主要内容4图纸要求5电子文档编制要求6附则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总则1.0.1 为了统一长沙市村庄规划编制成果的内容、深度及格式,规范长沙市村庄规划编制工作,提高审批效率,依据《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湖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和其它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特制定本标准。
1.0.2 凡在长沙市域范围内城镇规划区范围外编制村庄规划,必须遵照本标准。
1.0.3 编制村庄规划,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范及技术标准。
1 阶段成果要求1.1 一般规定1.1.1 村庄规划编制分为三个阶段:现状调研及方案阶段、初步成果阶段和正式成果阶段。
1.1.2 村庄规划的成果由规划说明书(含基础资料汇编)和图纸两部分组成。
所有阶段的成果文件均应采用A3幅面装订(图纸大于A3幅面则折叠为A3幅面装订)。
规划说明书(含基础资料汇编)及图纸应合订为一册。
1.1.3 成果文件的封面应注明项目名称、规划设计单位名称、单位负责人名单和编制日期(正式成果编制日期以该项目通过审批的日期为准)(参见附录A),并附设计单位的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
封二应注明编制人员名单。
1.1.4 各阶段应提交彩色挂图一套,A3规格的成果四套,供审查会和公示使用。
正式成果还需提交电子文档(文件格式为word和dwg)。
1.2 现状调研及方案阶段成果要求1.2.1 现状调研与方案阶段必须提交含基础资料汇编和现状分析的调研报告及规划方案说明书。
内容应包括:规划指导思想与原则、村庄发展目标、人口规模与用地规模论证及其他相关因素的分析、规划结构与用地布局、规划技术经济指标。
1.2.1.1 现状调研报告包含的基础资料有:1)上层次规划及相邻地区规划汇总;2)自然条件、社会经济资料。
包括地理位置、人口与面积、与周围村镇、城市的关系,地形地貌、风景旅游资源、历史文化遗产与民俗风情,村庄发展过程、现状经济结构与生产发展水平等。
3)土地利用现状及分析。
4)相关规划设计资料(设计要点)。
1.2.1.2 现状概况与分析:对现状地理位置、人口与面积、与周围市镇的关系,地形地貌、风景旅游资源、历史文化遗产与民俗风情,村庄发展过程、现状经济结构与生产发展水平等方面的分析,提出存在的问题及发展优势和发展方向。
1.2.2现状调研及方案阶段须提交的图纸有:1.2.2.1 区位分析图;1.2.2.2 土地利用现状图;1.2.2.3 土地利用规划图(不得少于两个方案)。
1.2.2.4 表达规划设计意图的相关分析图。
1.3 初步成果阶段1.3.1 初步成果阶段应提交规划说明书(含基础资料汇编、审查会议纪要等)。
1.3.2 初步成果阶段应提交通过上一阶段审查后修改的规划方案,图纸包括:1.3.2.1现状综合分析图(含区位分析图)。
1.3.2.2土地利用规划图。
1.3.2.3产业发展规划图。
1.3.2.4公用工程设施规划图。
1.3.2.5 典型村居布置模式图。
1.3.2.6 居民点详细规划总平面图。
1.4 正式成果阶段1.4.1 正式成果阶段应提交规划说明书(含基础资料汇编、审查会议纪要和村民会议纪要等)和图纸,图纸数量与内容深度与初步成果阶段相同。
2 规划说明书的主要内容2.1 前言2.1.1 规划编制背景。
2.1.2 规划编制的主要过程,包括委托、论证、修改和审批的全过程及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2.2 总则2.2.1 制定规划的依据、原则与目标。
2.2.2 确定规划的适用范围。
2.2.3 确定规划的执行主体和管理权限。
2.3 现状概况与规划分析2.3.1 现状概况与分析内容包括:地理位置、人口土地面积、区位关系、地形地貌、风景旅游资源、历史文化遗产与民俗风情,村庄发展过程、现状社会经济结构与生产发展状况、村民住宅建设情况等,提出存在的问题及发展优势。
2.3.2 村庄功能定位与规模预测论证村庄定位与发展方向,在对规划地区发展前景进行预测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论证发展目标,预测并论证村庄规划人口规模和用地规模。
2.4 土地利用规划2.4.1 确定村域产业发展目标和社会发展目标,确定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并结合村域产业布局对村域内各类土地进行合理规划。
2.4.2 划定村庄整治区、新建区;明确村庄整治建设范围与规模、合理确定居住建筑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生产仓储用地、道路交通用地、绿地、公用工程设施用地的布局与规模,确定村庄公共服务设施的类型、规模与布局。
2.4.3 附“村庄用地计算表(一)”(2.4.3-1)、“村庄用地计算表(二)”(2.4.3-2)。
表2.4.3-1 村庄用地计算表(一)2.5 道路交通规划2.5.1 对外交通明确铁路、公路、渡口与村庄道路关系与保护控制要求。
2.5.2 内部交通2.5.2.1 确定规划道路等级及主要功能。
2.5.2.2 确定道路、红线宽度、重要交叉口及道路断面形式、控制点标高等技术参数。
2.5.2.3 确定公共停车场(库)规模、布局。
2.5.2.4 附“规划道路控制一览表”。
2.6 公用工程设施规划2.6.1 确定各类配套公用工程设施的规模与布局。
确定其它对环境有特殊影响(或特殊要求)的设施所需卫生与安全防护距离和保护范围。
2.6.2 给水工程设施规划确定用水标准,预测总用水量;确定供水设施的用地规模和供水规模。
2.6.3 排水工程设施规划确定排水体制、防洪标准,确定管网(渠)走向、水面的保护范围及雨水泵站位,布置污水干管或截污干管、污水泵站。
2.6.4 电力工程设施规划确定用电标准,预测总用电负荷;选择供电方式,确定电力线缆敷设方式及35kv 以上电力架空线路的保护范围。
2.6.5 电信工程设施规划确定电信模块局、邮政所(邮政代办点)的布局及规模,提出电信规划目标。
2.6.6 环卫设施规划确定村庄生活垃圾处理方式,确定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点等设施的布局及位置。
2.6.7 村庄防灾设施规划确定规划区地质灾害的防治、防洪、防震等方面的标准并说明其依据和措施;选择防洪标准,确定防洪堤的走向、形式、长度及宽度等。
2.7 绿地与生态环境保护规划2.7.1 确定村庄绿化景观规划的设计原则以及村庄公共中心绿地的选址、范围和规模。
2.7.2 确定村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目标,分级划分环境保护区,提出村域空间管治范围与措施,附“村庄绿地规划一览表”,“村庄水体保护一览表”。
2.8 历史文化与景观风貌保护规划2.8.1对属于历史文化遗产或位于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内的村庄须划定历史文化保护区范围,提出保护、开发的规划措施。
已列入县级以上各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的按已批准的规划实施进行保护和开发利用。
2.9 近期建设规划2.9.1近期建设规划须列出村庄规划需要近期实施的建设工程项目,提出建设计划与步骤、措施。
2.10 村庄公共中心及居民点详细规划2.10.1场地现状条件分析。
2.10.2 村庄公共中心及居民点详细规划结构与布局、规模与类型。
2.10.3村庄公共中心及居民点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包括总户数、总人数;总建筑面积和住宅、公建等其它建筑面积;住宅用地容积率与建筑密度、绿地率等,人均各类用地指标,用地平衡表等。
2.10.4 典型村居布置模式:提出符合当地村民生产生活实际需要的典型村居单体布置模式。
2.10.5 附“详细规划总平面图图例表”(附录C)3 图纸内容3.1 一般规定3.1.1 村庄规划成果图纸部分应包括:3.1.1.1 现状综合分析图(含区位分析图),比例尺(1:2000~1:5000)。
3.1.1.2 土地利用规划图(比例尺须与现状综合分析图一致)3.1.1.3 产业发展规划图(1:2000~1:5000)3.1.1.4 公用工程设施规划图(1:2000~1:5000)。
3.1.1.5 典型村居布置模式图(1:100~1:200)3.1.1.6 居民点详细规划图(1:1000~1:2000)3.1.2 图纸所表达的内容必须与规划说明书的相关内容保持一致。
4 电子文档编制要求4.1 一般规定4.1.1 电子文档是指能被计算机系统识别、处理,按一定格式存储在磁带、磁盘或光盘等介质上,并可在网络上传送的数字代码序列。
4.1.2 本标准所规定的电子文档包括计算机图形电子文件与文字资料数据文件两部分。
图纸则为图形电子文件,规划文件为文字资料数据文件。
4.1.3 各阶段提交的电子文档必须与纸质成果内容完全一致。
4.2 电子文档格式及尺寸4.2.1 电子文档格式的选用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4.2.2 图形文件应尽量减小文档尺寸(地形可使用“外部参照块”在图形文件中被引用)。
4.3 电子文档命名4.3.1 电子文档目录名称及文件名称的选用应符合表4.3.1的规定。
4.4 AutoCAD图层4.4.1 AutoCAD图形文件中的图层名称、线型和颜色的选用应符合表4.4.1的规定。
4.4.2 不得在以下图形文件中添加表4.4.1中未规定的图层。
4.4.2.1 现状图。
4.4.2.2 土地利用规划图。
4.4.2.3 道路交通规划图。
4.4.2.4 公用工程设施规划图。
4.4.3 AutoCAD图形文件中的图层归类应准确、恰当。
4.5 用地图例4.5.1 用地图例应为彩色图例。
4.5.2 用地图例中的用地性质类别对应于《村庄用地代号及分类表》表(附录B)中的大类或中类。
4.5.3 彩色用地图例应选用AutoCAD实心填充(“HATCH”命令中选“SOLID”图案,图层名为“YD-”+用地性质代号, 图层颜色对应于表4.4.1中的颜色号)。
4.5.4 彩色用地图例在相应的实心填充上还须加绘圆圈,并在圆圈内加注用地类别代号(圆圈及代号的图层名为“YD-CODE”)。
4.6 图示符号4.6.1 表示用地中类设施时应使用相应图示符号标示(符号图层为“KZ-指标符号”)。
4.6.2 图示符号的选用与绘制应符合表4.6.2的规定。
4.6.3 图示符号的大小为纸上10毫米(圆直径),在AutoCAD中的实际大小为0.01米*图纸比例,例如:1:2000图中实际大小为20米,1:5000图中实际大小为50米。
4.6.4 图示符号在AutoCAD中应采用图块形式,图块名称对应为表4.6.2中的符号名称。
4.7 文字注记及图线宽度4.7.1 图中的文字注记应使用宋体、仿宋体、楷体、黑体或隶书体等。
4.7.2 文字高度的选用应符合表4.7.2的规定。
表4.7.2 文字高度(纸上尺寸)4.7.3 图线的宽度应符合表4.7.3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