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案例分析—欧盟对中国鞋业反倾销案-邓成艳教学提纲
欧盟对华皮鞋反倾销案例相关法律问题评析

欧盟对华皮鞋反倾销案例相关法律问题评析中国驻世界贸易组织代表团4月20日正式要求世贸组织设立专家组,调查并裁决欧盟对华皮鞋采取的反倾销措施是否违反国际贸易规则。
在当天召开的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会议上,中国代表团指出,欧盟对华皮鞋反倾销措施无论是程序上还是实体上都违反世贸组织相关协定。
笔者认为,欧盟对华皮鞋反倾销措施的本质是贸易保护主义,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损害了国际自由贸易秩序,既对中国相关产业造成危害,同时也对欧盟成员国广大消费者利益造成一定福利损失。
一、欧盟对华皮鞋反倾销案例的基本情况从2006年10月份开始,欧盟就开始对中国皮鞋商品征收16.5%的反倾销税;中国输往欧洲的皮鞋产量已经降低20%,造成中国约两万名工人失去工作。
2008年10月,在该反倾销措施即将期满之际,欧盟不顾广大消费者利益和中方严正反对,又发起期终复审。
欧洲联盟2009年12月22日宣布,决定延长对中国和越南所产鞋类征收惩罚性关税的期限15个月。
中国政府于2010年2月4日把欧盟对华皮鞋反倾销案诉诸世贸组织,双方随后就此案展开为期60天的双边磋商。
鉴于双方3月31日举行的最近一轮磋商无法找到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中方4月20日正式要求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设立专家组,以确保中方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在当天会议上,欧盟对中方要求表示“遗憾”,并按照相关程序阻止专家组设立。
只要中国在下月召开的争端解决机构会议上再次提出设立专家组的要求,专家组将自动成立。
二、欧盟对华皮鞋反倾销措施的程序及实体不当性分析(一)本质是国际贸易保护主义。
欧盟不公正地延长对华皮鞋反倾销措施,实质上是后金融危机时代其对中国持续频繁实施贸易保护主义政策的惯性使然。
欧盟对其制鞋业已经进行了长达14年的贸易保护,目前欧盟制鞋业并不存在受损情形,延长反倾销措施不会使欧盟制鞋业受益,只会损害中国相关产业的权益及欧盟消费者的利益。
2009年11月19日,在欧委会反倾销咨询委员会上,欧盟多数成员国的代表从客观事实出发,反对继续延长反倾销措施。
我国企业如何应对欧盟的反倾销 基于欧盟对我国制鞋业实施反倾销的分析

三、应对措施
2、拓宽销售渠道。除了传统的出口市场,我国制鞋业可以积极开拓国内市场, 增加内需,降低对国外市场的依赖程度。此外,还可以开发其他国际市场,如东 南亚、南美等新兴市场,降低对欧盟市场的出口风险。
三、应对措施
3、加强国际合作。我国制鞋业可以加强与国际同行的合作,建立合作伙伴关 系,共同应对国际贸易壁垒和反倾销措施。通过交流和合作,与国际同行共同探 讨解决贸易争端的有效途径。
二、欧盟对华反倾销的原因
3、技术壁垒:欧盟在某些领域设置了技术壁垒,使得中国产品难以进入欧盟 市场。当中国产品在欧盟市场上占据一定份额时,欧盟往往采取反倾销措施来限 制中国产品的进口。
三、欧盟对华反倾销的影响
三、欧盟对华反倾销的影响
1、贸易摩擦:反倾销会导致中欧之间的贸易摩擦加剧,影响双方的经济利益。 2、增加企业成本:反倾销措施会导致中国企业的出口成本增加,降低企业的 竞争力。同时,由于市场的不确定性,企业可能会面临更多的风险。
二、欧盟对华反倾销的原因
二、欧盟对华反倾销的原因
1、贸易保护主义: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贸易保护主义成为一种普遍 的策略。欧盟一些国家为了保护本国产业,往往采取反倾销措施来限制进口。
二、欧盟对华反倾销的原因
2、价格竞争:中国制造业凭借低成本优势,在欧盟市场上具有较大的竞争力。 这使得一些欧盟企业面临生存压力,进而促使欧盟采取反倾销措施来维护其市场 地位。
四、应对策略
2、提高产品质量和附加值:中国企业应注重提高产品质量和附加值,推动产 业升级和创新发展。通过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和竞争力,降低对价格优势的依赖, 减少欧盟反倾销的针对对象。
四、应对策略
3、多元化出口市场:中国企业应积极开拓多元化的出口市场,降低对欧盟市 场的依赖程度。通过拓展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市场份额,增加企业的抗风险能力。
中国鞋业欧盟市场遭遇反倾销概述及应对策略浅析

中国鞋业欧盟市场遭遇反倾销概述及应对策略浅析摘要]制鞋行业是典型的劳动密集型行业。
从全球化的视野来看,这个行业的产能总是向着劳动力成本低廉的国家和地区迁移。
欧盟市场内制鞋业由于劳动力成本高、技术投资不足已不再具有比较优势,制鞋产业不断向盟外转移;而中国鞋业凭借低廉的生产成本优势,不断进入欧盟市场。
[关键词]制鞋欧盟市场策略一、中国鞋业欧盟遭遇反倾销历史与现状概述从历史上来看,世界制鞋业的重心从意大利、西班牙转移到日本、台湾、韩国,再转移到中国大陆。
目前,中国鞋业经过近二十年的迅速发展,已经逐步走向成熟,鞋产量占全球总产量的60%以上,是“世界产量第一,出口量第一”的制鞋生产大国,但与此同时,中国鞋业的迅速崛起对欧盟等国家的制鞋业冲击很大,尤其是意大利、法国及西班牙等传统制鞋强国,行业生产日渐萎缩和就业不断减少。
欧盟各国为保护本国的制鞋产业,不停挥着“反倾销大棒”阻碍我国鞋业进军欧盟的脚步:早在1995年欧洲制鞋联合会提起对中国制造的皮面及塑料面鞋进行反倾销调查。
该案在1998年2月28日仲裁,反倾销税率有效期为5年。
由于期满后欧洲相关企业没有要求延长倾销税率,因此对中国鞋的倾销税在2003年起取消,中国鞋产品与欧盟贸易正常化。
但这种平静的局面仅仅维持了不到两年,随着2004年,我国出口欧盟鞋类的大量增加(出口共计8亿多双,总额22亿美元),欧盟的贸易保护主义又逐渐开始萌发。
根据中欧入世协议, 2005年1月起欧盟将取消对中国鞋类长期实行的配额制度并降低进口关税,配额及关税已不能再对中国鞋业的大量出口起到阻挡的作用,中国鞋业的出口潜力在这一年得到充分释放,国内向欧洲出口鞋的企业大量增加,中国鞋与欧洲鞋的矛盾在盟市场再度激化。
出于对中国鞋蜂拥而入对本国行业的巨大冲击的担忧,2005年2月1日欧盟提出“预先进口许可监控”,对我国鞋类产品出口造成重大影响,特别是出口数量、通关手续、货物滞留等方面均对中国鞋企出口欧盟产生巨大阻力,而该措施实际上是进一步对中国鞋类产品实施更严格的限制所进行的前期准备。
欧盟对华鞋类产品反倾销的调查报告

建立国际营销网络,拓展国际市场
总结词
扩大市场份额、降低反倾销风险、提高品牌知名度
详细描述
中国鞋类企业应积极开展国际化战略,建立完善的国际营销网络,包括在欧盟市场设立分支机构、参 加国际展会、加强与国际合作伙伴的交流合作等。通过多元化的营销手段,扩大产品在欧盟市场的份 额,降低反倾销风险,提高品牌知名度和国际竞争力。
当前反倾销措施的实施情况
1
欧盟对华鞋类产品的反倾销税已经实施了多年 ,目前仍在有效期内。
2
反倾销税的征收范围涵盖了多种鞋类产品,包 括皮鞋、布鞋、拖鞋等。
3
反倾销税的税率根据不同产品和不同国家有所 差异,一般在15%到30%之间。
反倾销对中欧鞋类贸易的影响
01
欧盟的反倾销措施导致中国鞋类产品对欧盟的出口大幅下降。
详细描述
该企业为了应对欧盟的反倾销措施,采取了一系列积 极的应对措施
05
中国鞋类企业应对欧盟反倾销的策略和 建议
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优化出口结构
总结词
提高竞争力、降低风险、增强抗反倾销能力
详细描述
企业应加大技术研发力度,提升产品技术含量和品质,改变传统低成本竞争优势 ,以高品质、高附加值的产品开拓欧盟市场。同时,优化出口结构,分散市场, 降低对欧盟市场的依赖度,避免单一市场反倾销风险。
反倾销程序问题的分析和评价
反倾销程序的概述
反倾销程序是指一国在发现进口产品存在 倾销行为时,采取的调查、裁定和执行等 措施的程序。欧盟反倾销程序主要依据是 欧盟理事会的相关法规和条例。
反倾销程序的实践问题
在欧盟对华鞋类产品反倾销调查中,存在 一些程序问题。一方面是信息披露不充分 ,使得中国企业无法充分了解反倾销调查 的详细情况;另一方面是听证会制度不完 善,使得相关利害关系方无法充分表达意 见和参与调查过程。这些程序问题在一定 程度上影响了反倾销调查的公正性和透明 度。
wto案例分析—欧盟对中国鞋业反倾销案-邓成艳

欧盟对中国鞋业反倾销案例分析11国贸3班邓成艳201101040125 European Union —Anti-Dumping Measures on Certain Footwear from China中国被欧美提起“双反”贸易救济调查早已司空见惯,但中国诉欧盟某些鞋类制品案则是中方运用WTO规则试图解决贸易争端的为数不多的案例之一。
围绕“市场经济国家待遇”、“个案待遇”、“税率从低原则”,专家组相关意见及其推理过程为今后我国企业更从容应对反倾销贸易争端积累了实践经验。
从该案来龙去脉入手,介绍了涉案主要实体性/程序性问题,然后进一步评析了“市场经济国家待遇”相关问题在欧盟反倾销规则语境下的情况。
案件事实经过中欧鞋类制品案(WT/DS405/R, European Union —Anti-Dumping Measures on Certain Footwear from China)是欧盟成立十年来经手的最大一起反倾销案——涉案企业数量超过200家;起因在于欧盟对进口鞋取消配额保护后,一些成员国的制鞋业无法应对来自低成本国家的竞争。
在中国鞋到来之前,欧盟每年生产的皮鞋中,意大利约占40%。
根据中国加入WTO的协定,2005年起,欧盟结束了长达十年的对中国鞋配额保护,中国鞋出口猛增。
当地媒体称,一双中国鞋的批发价才三、四欧元,而意大利鞋的生产成本至少是这个价钱的5倍到6倍。
在此背景下,以中国为首的鞋类产品对欧盟有些成员国相关产业及劳动力就业市场造成了巨大冲击,如同此前的打火机案、紧固件等贸易产品,遭到欧盟当局的反倾销救济也不意外。
但此次中国政府再一次启动WTO贸易救济程序规则,维护本国鞋类产业利益。
围绕本案前后过程,可以分为以下四阶段:第一阶段,2006年10月7日征收正式反倾销税之前阶段。
第二阶段,2006年10月6日至2008年10月5日的征收正式反倾销税。
第三阶段,从2008年10月起到2011年3月为期终复审及延长征收反倾销税阶段。
欧盟对华皮鞋反倾销案的回顾:影响与反思——基于全球供应链视角

欧盟对华皮鞋反倾销案的回顾:影响与反思——基于全球供
应链视角
罗琪
【期刊名称】《对外经贸实务》
【年(卷),期】2012(000)003
【摘要】一、案情回顾欧盟于2005年7月对原产于中国和越南皮鞋发起反倾销调查,中国皮鞋的涉案金额为7.3亿美元,数千家制鞋企业和400多万中国制鞋工人的生存遭遇威胁,涉案金额之大,打击面之广使此案备受关注.经过多方努力和欧盟内部利益集团的博弈,2006年10月欧盟委员会裁定对中国皮鞋征收16.5%的反倾销税,但将一般为五年期的反倾销税定为两年.至2008年10月,欧盟发起期终复
审,2009年12月决定将反倾销税再延长15个月.
【总页数】4页(P71-74)
【作者】罗琪
【作者单位】广东技术师范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欧盟对华反倾销与中国的策略选择——基于欧盟对华彩电反倾销案例的分析 [J], 文爱东;韩园园
2.从欧盟征收对华皮鞋反倾销税看中国面临的反倾销形势 [J], 徐公领
3.我国应对欧盟反倾销对策研究\r——以欧盟对华无缝钢管反倾销案为视角 [J], 刘垠
4.我国应对欧盟反倾销对策研究——以欧盟对华无缝钢管反倾销案为视角 [J], 刘垠;
5.欧盟鞋业联合会发表声明放弃对华皮鞋反倾销案复审申诉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欧盟对华鞋类产品反倾销事件背景

中国鞋类产品遭受欧盟反倾销的情况
欧盟是世界上第一个对中国产品 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同时也是 对中国实施反倾销措施最多的地 区之一。
我们先看一下近几年欧盟对华鞋 类反倾销的重大事件:
2005 年1月开始,欧盟取消对华鞋类产品的配额限制。2005 年6月和7 月,欧盟对我国生产的两个税号的劳保鞋和皮鞋进行反倾销调查,其中 仅中国皮鞋遭受的反倾销案涉案金额就达达7.3 亿美元,是迄今为止对 华反倾销案值之最。
欧盟对华鞋类产品反倾销
背景情况
对外贸易在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中所起到的推 动作用越来越突出,特别是加入WTO以来,我 国对外贸易迅猛发展。但是伴随而来的是各国 对华各类产品反倾销的增加。欧盟是中国重要 的贸易伙伴,但由于政治、经济以及企业自身 的原因,欧盟对中国鞋类产品反倾销调查的次 数增多,涉案金额巨大。
2008年中国鞋出口各国或地区比例(%)
30 26.1 25
20
15.4
15
12.9
10
6.3
5
3.3
2.6
2.5
0 美国
欧盟
香港
日本 巴拿马 俄罗斯 阿联酋
图1 2008年中国鞋出口到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比例(数据来源:中国海关总署)
在制鞋业方面, 欧盟已成为我国鞋类出口的第二大市 场。如图1所示,我国出口欧盟的鞋类产品占到我国 鞋类出口总量的15.4,仅次于美国,而且具有稳步 攀升的势头。另一方面,我们也可以发现,我国鞋 类产品的出口市场非常集中,主要是欧美日等发达 市场,这是我国鞋类产品出口的一大特点。
年份
2007 2008 2009 2010
表1 2007年-2010年中国鞋类产品出口欧盟数据
数量(亿双) 金额(亿美元) 均 价(美元)
欧盟对华奥康皮鞋反倾销案分析

欧盟对华奥康皮鞋反倾销案分析摘要:2015年11月15日欧洲法院下达判决书,最终裁定欧盟普通法院在审理奥康抗辩欧盟反倾销的案例上,判决中国奥康鞋业胜诉。
这标志着中国奥康皮鞋公司不仅在行政上,而且在法律上取得了抗辩欧盟皮鞋反倾销的双重胜利。
奥康抗辩欧盟反倾销在欧洲法院获得胜诉有望彻底解决这场官司相关的法律问题,为中国鞋企未来面对反倾销等国际贸易争端问题找到相关法律依据,对中国鞋企国际化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关键词:欧盟奥康反倾销反倾销是一种被各国普遍认可的限制进口和保护本国产业的贸易措施。
随着出口贸易额的快速增长,中国已经是全世界遭受反倾销最多的国家。
我国家电、鞋业、光伏等多个行业在扩展海外市场的过程中,遭遇了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等不公正的对待。
2012年11月15日,欧盟高等法院裁定中国奥康鞋业公司抗辩欧盟反倾销的案件胜诉,致使浙江奥康公司历经六年时间最终赢得了胜利,给中国出口企业应对反倾销树立了榜样。
本文详细阐述了奥康鞋业公司胜诉欧盟反倾销案例的始末,分析了奥康公司胜诉的主要原因,提出了出口企业应对反倾销的建议。
一、奥康鞋业公司胜诉案始末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皮鞋开始大量出口到欧盟各国,由于质优价廉,每年的销售额都较大幅度增加。
1995年至2005年,欧盟对中国出口皮鞋实施长达十年的配额限制。
2006年10月,欧盟决定对中国皮鞋征收为期两年的16.5%的反倾销税。
面对欧盟反倾销的制裁,在国家商务部、中国皮革协会的指导和支持下,奥康公司于当年10月23日正式聘请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从司法程序上对这一明显不公平的贸易决策向欧盟初级法院提起诉讼。
随后,温州泰马、广东金履、新生港元、万邦4家鞋企也跟随奥康联合上诉,理由是欧委会对中国企业出口欧盟鞋类产品的成本分析不准确,成为中国入世5年过渡期结束后的“第一辩”。
然而,欧盟的反倾销制裁并没有因为中国鞋企的奋起应诉而结束。
原本征收两年的反倾销税到2008年10月就应终止,尽管大多数成员国反对,但是欧盟委员会仍然决定对中国皮鞋反倾销案展开“日落复审”。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欧盟对中国鞋业反倾销案例分析11国贸3班邓成艳201101040125 European Union —Anti-Dumping Measures on Certain Footwear from China中国被欧美提起“双反”贸易救济调查早已司空见惯,但中国诉欧盟某些鞋类制品案则是中方运用WTO规则试图解决贸易争端的为数不多的案例之一。
围绕“市场经济国家待遇”、“个案待遇”、“税率从低原则”,专家组相关意见及其推理过程为今后我国企业更从容应对反倾销贸易争端积累了实践经验。
从该案来龙去脉入手,介绍了涉案主要实体性/程序性问题,然后进一步评析了“市场经济国家待遇”相关问题在欧盟反倾销规则语境下的情况。
案件事实经过中欧鞋类制品案(WT/DS405/R, European Union —Anti-Dumping Measures on Certain Footwear from China)是欧盟成立十年来经手的最大一起反倾销案——涉案企业数量超过200家;起因在于欧盟对进口鞋取消配额保护后,一些成员国的制鞋业无法应对来自低成本国家的竞争。
在中国鞋到来之前,欧盟每年生产的皮鞋中,意大利约占40%。
根据中国加入WTO的协定,2005年起,欧盟结束了长达十年的对中国鞋配额保护,中国鞋出口猛增。
当地媒体称,一双中国鞋的批发价才三、四欧元,而意大利鞋的生产成本至少是这个价钱的5倍到6倍。
在此背景下,以中国为首的鞋类产品对欧盟有些成员国相关产业及劳动力就业市场造成了巨大冲击,如同此前的打火机案、紧固件等贸易产品,遭到欧盟当局的反倾销救济也不意外。
但此次中国政府再一次启动WTO贸易救济程序规则,维护本国鞋类产业利益。
围绕本案前后过程,可以分为以下四阶段:第一阶段,2006年10月7日征收正式反倾销税之前阶段。
第二阶段,2006年10月6日至2008年10月5日的征收正式反倾销税。
第三阶段,从2008年10月起到2011年3月为期终复审及延长征收反倾销税阶段。
第四阶段,从2010年2月4日起向欧盟提起磋商程序、2010年5月18日组成专家组到2012年2月22日正式通过了专家组报告,中国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本案争端。
最终2012年5月23日,根据《谅解协定》第21条第3款b项,中方同意欧盟自2012年2月22日起享有6个月零19天实施DSB建议的时间。
此案中我国的态度(一)政府立场——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崇泉2006年2月23日,欧盟宣布拟从4月7日起对中国皮鞋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就此,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崇泉发表谈话,对欧盟的做法表示不满。
崇泉表示,众所周知,制鞋业是劳动密集型产业,中国的劳动成本低,具有该行业的比较优势。
中国皮鞋对欧出口并不存在倾销行为,欧方的指控是缺乏依据的。
中国鞋类产品对欧盟出口长期受到欧盟不公正的配额限制,欧盟迫于其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时作出的承诺,在2005年1月1日取消了配额管理。
但此后仅1年多的时间,欧盟又急于对中国皮鞋采取反倾销措施,带有明显的保护主义色彩,完全不符合当前世贸组织多哈回合贸易自由化的大趋势,也不符合欧盟整体利益。
甚至欧盟内部的一些主要成员国也公开表示反对欧盟的这一做法。
崇泉认为,欧方在此案调查中还存在许多问题,特别是在市场经济待遇裁决问题上缺乏客观公正性。
皮鞋行业是中国市场化程度最高的行业之一,98%的企业是民营和外资企业,而欧方却无视这一事实,否决了所有中国应诉企业的市场经济待遇,并拟征收反倾销税,具有明显的歧视性,违反了公平贸易的原则。
崇泉表示,中方要求欧方公平对待中国的应诉企业,重新对本案进行全面、合理的分析与评估,以作出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裁决,确保中欧鞋类贸易正常、有序的发展。
(三)制鞋企业2005年6月30日和7月7日,欧盟连续对中国输欧劳保鞋和部分皮鞋启动反倾销调查程序,两起案件涉案金额高达8.49亿美元,创下欧盟对华反倾销涉案金额之最,涉及中国1200余家制鞋企业和400多万工人。
面对欧盟反倾销调查,约有150家的中国皮鞋生产企业和约30家的劳保鞋生产企业准备应诉。
2006年2月8日,广东省8家制鞋企业在广州发起成立“欧盟对华鞋类产品反倾销应对联盟”,并发布初步立场文件。
在初步立场文件中,该联盟表示,坚决反对欧盟此前全面否决中国13家抽样调查皮面鞋出口企业市场经济待遇申请的初步裁定。
同时,对皮面鞋案中申请方作为欧盟产业代表的资质提出质疑。
该联盟认为,欧盟部分企业面临的困难不能归咎于中国出口的产品,二者无因果关系。
如果欧盟对中国鞋类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将损害中欧鞋类产品的正常贸易,并增加欧洲进口商的成本和降低消费者的购买力。
案件分析:欧盟对华反倾销的本质实际是贸易保护主义,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损害了国家自由贸易持续,既是对中国相关行业的危害,同时也是对欧盟成员国广大消费者的利益造成一定损失。
一,不正当性分析(1)本质是贸易保护主义。
欧盟不公正地延长反倾销措施,实质是金融危机时代对中国持续频繁实施贸易保护之一的惯性使然。
欧盟对其鞋业的保护进行了14年,目前不存在受损情形,延长反倾销措施,不会使其鞋业受益,只会损害中国以及欧盟消费者利益。
2009年11月29日,欧盟反倾销咨询委员会上,多数成员国从实际出去,反对延长措施,但欧盟仍然屈从贸易保护主义压力,显示其在贸易保护主义愈行愈远。
违反WTO相关规则,集训害了中国合法利益,又惩罚了其成员国消费者,损害同中国友好政治经贸关系健康发展。
(2)违反WTO相关程序原则。
欧盟成员国违反贸易公平原则,忽视中方提供的证据,程序明显不足。
案件审查中,中方没有足够权力辩护,贸易保护主义是其重要原因之一,另一方面欧盟市场经济地方标准认定和适用程序也十分混乱也是其关键原因。
此外,事实上,复审调查中,出口商,进口商,出口国提出问题进行阐述,反驳,发表意见权利受到不当限制,中方企业,欧盟企业,及消费者利益并未得到关注。
(3)违反WTO相关实体规则,根据WTO《反倾销协议》,倾销最起码条件是量大,对国内有严重损害,倾销钰损害的因果关系。
目前,欧盟相关企业指标良好,对外出口强劲,在供应链中,面对的是中高端市场,其产品与中国并不直接竞争,对华反倾销没有实体上的依据。
二、相关分析(一)欧盟的内因反倾销是一场利益争夺战,是缓解内部压力或者转移内部矛盾的工具。
欧盟此次对华鞋类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反映出其内部的利益冲突问题。
在鞋类产业问题上,欧盟内部出现了不同的声音:西班牙、意大利、法国和葡萄牙持“贸易保护主义”态度,瑞典、丹麦等国则代表着“贸易自由主义”的呼声。
利益点的不同造成了欧盟内部成员态度的不一致。
德国等北欧国家在纺织品和鞋类产品方面的结构调整较早,比较成功地转入到价值链的上游,因而对中国产品占领中低端市场并不惊慌;但法国、意大利和西班牙等一些南欧国家却行动迟缓,因而直接感受到了中国低价产品的冲击。
所以,这些国家强烈要求欧盟采取反倾销措施。
对比2005年的纺织品贸易争端,可以看出欧盟此次鞋类反倾销采取了种种“不按规矩出牌”的做法。
统一税率和不给予中国企业市场经济地位等“不讲规矩”做法意图在于平衡内部矛盾。
根本原因在于欧盟内部不同国家经济机构的差异,这使欧盟在出台反倾销政策时必须更注重“平衡”不同国家、不同利益集团的关系。
“鞋案”成为欧盟制造商和零售商“角力”的另一个战场。
一方面,法国、意大利和西班牙等一些南欧国家要求欧盟采取措施限制中国鞋类产品的进口,保护落后的制鞋业。
另一方面,欧盟大型零售商50%以上的鞋类产品从中国和越南采购,而采购期又长达6~8个月。
如果限制亚洲国家生产的鞋类产品,进口商和零售商难以及时调整采购方向;如果反倾销税将每双鞋的生产成本提高4~6欧元,欧盟市场上鞋的零售价格就会上涨15~20欧元,容易“激怒”消费者。
“4%~19%”的渐进方式就是为了照顾欧洲零售商的利益,使其获得足够的缓冲时间调整商品结构和削减成本,甚至来得及去寻找中国以外的生产商或贴牌工厂。
同时,为了照顾另外一些欧洲知名品牌拥有者的利益,运动鞋基本上被排除在反倾销名单之外。
曼德尔森此前明确表示,对于渴望获得亚洲廉价商品的零售商、以及声称85万个本地就业机会受到威胁的欧洲制鞋商,已经最大限度地兼顾了二者的利益。
(二)中国企业自身原因中欧鞋类贸易摩擦加剧,也有国内制鞋产业自身的原因。
制鞋产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许多国外制鞋企业利用中国的劳动力优势将鞋类产品的生产环节外包给中国企业,自身则控制研发和销售渠道。
中国制鞋企业只是简单的“加工车间”,赚取微不足道的加工费,大部分利润被外国厂商赚取。
但对于中南欧鞋企而言,业绩下降的主要原因不是来自欧盟内部的产业结构调整和生产外包,而是源于进口的增多。
这种“贴牌生产”方式使中国鞋类产品很容易成为欧盟制鞋产业结构调整的“替罪羊”。
此外,国内制鞋企业的鞋类产品档次不高,出口单价偏低,部分企业为争抢国外市场份额不惜互相杀价,将价格压得很低,在国外市场大打“价格战”。
2005年,我国出口欧盟的鞋单价仅为2.71美元/双,与欧洲国家鞋价相差数倍,很容易授人以柄,成为“低价倾销”的借口。
(三)统一税率问题1996年,欧盟出台相关法规,决定对中国企业恢复分别裁决,只要企业证明是“独立运营的”,欧盟可以为其确定单独税率。
在“鞋案”中,涉案产品多达33个税则号,在档次、价格等方面存在重大差异。
欧盟不进行市场细分即对中国皮鞋全行业实施统一税率,不符合事实,也不符合相关的法律。
这更体现出欧盟对鞋类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是一种贸易保护行为,而不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的合法的贸易救济措施。
(四)市场经济地位问题1997年,欧盟开始对中国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进行审查。
涉案企业可以在调查问卷中提出市场经济地位申请,欧盟对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后给予符合市场经济地位的税率。
按欧盟反倾销的有关标准,企业要取得“市场经济地位”须具备5项条件:决策没有明显受国家干预;有一套按国际通用准则建立的会计账簿;生产成本、财务状况未受非市场经济体系的显著影响;企业不受政府干预成立或关闭;货币汇率变化由市场决定。
但在此案中,13家中国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申请被驳回,这些企业均为民营或外资企业,完全符合欧方关于市场经济待遇的5条标准;本案中的130多家企业参加应诉,其中90%为未抽样企业,他们被剥夺了市场经济待遇并未得到任何解释。
维尼格访华期间表示,浙江99.9%的制鞋企业为民营或私营企业,这符合市场经济地位的前提条件,但“事情并非如此简单”。
尽管相关企业已达到市场经济地位的标准,但却无法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导致国内企业在整个反倾销程序中遭受不公正的待遇。
根据反倾销税计算的替代国方法,国内制鞋企业欧盟的销售很容易构成“倾销”、被征收惩罚性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