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反倾销规则与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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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与案例

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与案例

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与案例WTO(世界贸易组织)补贴与反补贴规则是为了调整影响国际贸易的补贴行为,确保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公平性和公正性。

补贴规则旨在防止不合理的补贴导致贸易的扭曲和不利影响,并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

反补贴规则是一种应对其他成员国的补贴行为的机制,以防止由补贴导致的不公平竞争。

补贴是指政府向特定行业或企业提供的一种经济上有价值的财务支持,以促进该行业或企业的发展。

补贴可以采取直接支付、减免税收、贷款保证等形式,目的是为了提高该行业或企业的竞争力。

然而,过度的补贴可能导致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平衡。

因此,WTO制定了一系列补贴规则来限制补贴的使用,并确保市场公平。

根据WTO的规定,补贴可以分为三类:1.非禁止补贴:这类补贴可以被接受,但在其使用上有一定限制。

例如,临时性补贴应该在相应期限内终止,以避免长期的贸易扭曲。

2.补偿性补贴:这类补贴是为了补偿由于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失,确保受影响的产业能够继续生产和发展。

3.禁止补贴:这类补贴直接或间接地导致国际贸易失衡,破坏市场平衡,因此被禁止使用。

这包括出口补贴、进口替代补贴以及基于产品价格或输出数量的补贴等。

WTO也制定了一系列反补贴规则,旨在应对其他成员国的补贴行为。

反补贴举报案件通常通过“反补贴协议”的争端解决程序进行处理。

在这个程序中,受到补贴影响的成员国可以提起投诉,并经过一系列的争端解决程序来解决争议。

一个经典的补贴案例是欧盟与美国之间的飞机补贴争端。

在这个案例中,欧盟和美国相互指责对彼此的航空工业提供了非法补贴。

欧盟指责美国为波音公司提供了非法的出口补贴,而美国则指责欧盟为空中巴士提供了非法补贴。

这个争端持续了数十年,并导致了一系列的诉讼和对抗措施。

另一个例子是中国钢铁行业的补贴问题。

在过去几十年中,中国政府对钢铁行业提供了大量的补贴支持,导致中国钢铁产品的产量和出口量大幅增加。

这引发了国际贸易摩擦,世界许多国家纷纷采取了反倾销措施来应对中国的补贴行为。

世贸规则十大贸易案例

世贸规则十大贸易案例

世贸规则十大贸易案例提起中国入世,我们的第一反应往往是“进口车什么时候降价?进口商品会不会更便宜?”这没有错。

但我们常常忽略一个事实:全球化中的中国不应只扮演消费者的角色,还应是有竞争力的生产者。

因此,对中国企业来说,重要的是正视现实,最大限度地利用规则为自己争取利益。

入世时刻,解读曾经发生过的贸易纠纷,或许会对我们有所帮助。

柯达攻击富士 ■案由 故事发生在一个极端的背景条件下———乌拉圭回合。

日本对彩色和黑白胶卷的进口关税承诺降到了零,即外国产品,如美国柯达进入日本市场已经不存在任何障碍。

富士和柯达是世界上胶卷业的两个霸主,在日本市场上,柯达每时每刻都在寻找机会击败对手。

在市场准入问题上,柯达很难挑剔日本。

那么如何利用WTO规则寻找打败对手的突破点呢?柯达使用了GATT第23条1款。

美国说日本并没有违背WTO的某一特别的义务条款,日本实现了其在历次回合中关于关税减让的承诺。

但是,日本政府关于胶卷销售的措施,却使美国因日本在肯尼迪回合、东京回合和乌拉圭回合中所作的关税减让而应带来的好处正在丧失或减损,这一点违背了GATT第23条1款。

具体地说,美国指责的日本限制流通 ■裁决 美国在该案中败诉。

WTO专家组认为,要确定某一情况在谈判时是否可以预见,最简单的办法就是看这一情况是在谈判前出现的还是在谈判后出现的。

日本用充分的材料证明了在谈判过程中,专卖销售体制已经存在。

■点评 这一案例说明,即使在零关税下,企业依然需要像柯达那样运用规则争取市场,也能够像富士那样运用规则抵制冲击。

美日汽车贸易战 ■案由 1995年5月16日,美国政府单方面宣布,根据美国1974年贸易法301节、304节(即单边报复制度的“301条款”),将对来自日本的豪华轿车征收100%的关税。

日本车占有美国市场1/4的份额,而美国车仅占有日本市场1.5%的份额。

在双方的汽车零部件贸易中,美国则有128亿美元的逆差。

1993年7月,日本虽然同意谈判解决汽车市场的开放问题,但实际上却拒绝与美国进入谈判程序。

国际贸易纠纷成功案例总结

国际贸易纠纷成功案例总结

国际贸易纠纷成功案例总结引言: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为各国经济带来了巨大的机遇,然而,贸易纠纷也成为了制约贸易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解决贸易纠纷不仅对个体企业的利益至关重要,对于保护全球贸易秩序和稳定也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几个国际贸易纠纷成功案例,并总结其中的成功经验。

一、美国对中国钢铁产业的反倾销与反补贴案案情简介:2016年,美国钢铁企业向美国政府提起申诉,指控中国钢铁企业通过倾销和补贴行为逐渐侵蚀了美国市场份额,威胁到了美国的钢铁产业。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开展相关调查,最终决定对中国的钢铁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并判定中国政府补贴行为存在。

成功经验总结:1. 数据支持:美国钢铁企业提供大量的数据证据,明确展示了中国钢铁行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使得美国政府能够更好地了解情况。

2. 合作协商:美国政府与中国政府进行多轮谈判,通过协商解决分歧,避免了贸易关系紧张升级。

3. 多边机制的利用:美国通过国际贸易委员会等多边机制,依据相关规则对中国钢铁产品进行调查,确保了调查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二、欧盟对美国转基因农产品的禁运案案情简介:欧盟长期对美国生产的转基因农产品实施禁运,认为这些农产品可能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潜在风险。

美国政府对此提出质疑,并通过世界贸易组织(WTO)对欧盟采取非关税壁垒措施的行为提起诉讼。

成功经验总结:1. 风险评估:欧盟通过对美国转基因农产品进行风险评估,得出禁运的结论。

这种科学评估的方法为欧盟在国际贸易纠纷中占据有利地位提供了基础。

2. WTO争端解决机制:美国适时启动了WTO争端解决机制,通过法律渠道对欧盟的行为进行合理合法的指责,最终迫使欧盟调整立场。

3. 技术交流与合作:在纠纷解决过程中,欧盟与美国政府加强了技术交流与合作,消除了彼此的疑虑,为解决纠纷创造了条件。

三、中国对美国光伏行业的反补贴措施案案情简介:中国在光伏行业的快速发展引起了美国企业的担忧,美国政府以中国政府对光伏行业实施补贴措施为由,向WTO提起诉讼。

wto反倾销案例

wto反倾销案例

wto反倾销案例WTO反倾销案例。

WTO反倾销是指一国政府或企业对进口商品实施的一种贸易保护措施。

在国际贸易中,反倾销措施被视为一种重要的贸易争端解决手段,也是WTO成员国在维护自身利益和市场秩序方面的重要工具之一。

下面将以一些具体的案例来说明WTO反倾销的实际运作和影响。

1999年,美国对进口的钢铁产品实施了一系列的反倾销措施,这一举措引发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在这一案例中,美国政府认为来自巴西、日本、韩国和俄罗斯等国家的钢铁产品在美国市场上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导致了美国国内钢铁产业的严重损失。

因此,美国政府向WTO提起了反倾销诉讼,要求对上述国家的钢铁产品征收高额的反倾销税。

经过WTO的调解和裁决,最终确定了各国钢铁产品的反倾销税率,并对相关国家提出了具体的贸易限制要求。

另一个著名的案例是中国对进口的聚酯原料进行反倾销调查。

中国政府认为来自美国和韩国等国家的聚酯原料在中国市场上存在倾销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内产业的利益。

中国政府随后向WTO提起了反倾销诉讼,并对相关进口产品征收了高额的反倾销税。

这一举措引发了国际社会的广泛争议,也引起了美国和韩国等国家的强烈不满。

经过WTO的调解和裁决,最终确定了中国对相关进口产品的反倾销税率,并对相关国家提出了具体的贸易限制要求。

以上两个案例充分展示了WTO反倾销的实际运作和影响。

通过WTO的调解和裁决,各国在贸易争端中能够得到公平的对待,也能够有效维护自身的贸易利益。

然而,WTO反倾销机制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比如一些国家滥用反倾销措施,以保护国内产业为名,对进口产品实施不合理的贸易限制,这不仅损害了国际贸易的公平性,也给全球经济带来了不稳定因素。

因此,各国应当在利用反倾销措施时,遵循WTO的规则和程序,维护公平的贸易秩序,共同促进全球贸易的健康发展。

总的来说,WTO反倾销是国际贸易中一个重要的争端解决机制,它能够有效维护各国的贸易利益,也能够促进全球贸易的公平和有序发展。

对WTO反倾销协议中倾销认定的解析

对WTO反倾销协议中倾销认定的解析

对WTO反倾销协议中倾销认定的解析WTO反倾销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制定的一项针对国际市场上倾销的协议。

在协议中,WTO规定了如何认定倾销以及如何实施反倾销措施。

关于对WTO反倾销协议中倾销认定的解析,我们可以从下面三个案例来进行分析。

第一个案例是美国钢铁反倾销案。

此案起于2001年,美国向WTO提出了控诉,指控多个国家在向美国出口钢铁时存在着倾销行为。

WTO在调查过程中,认定多个国家确实存在着倾销行为,并允许美国对这些国家的钢铁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

这个案例表明,在WTO反倾销协议中,认定倾销行为的依据主要是比较售价和成本价之间的差距,以及这种差距是否导致了市场扭曲。

第二个案例是中国光伏产业反倾销案。

此案起于2012年,美国和欧盟向WTO提出了控诉,指控中国光伏产业存在着倾销行为。

WTO在调查过程中,认定中国确实存在着倾销行为,并允许美国和欧盟对中国的光伏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

这个案例表明,在WTO反倾销协议中,认定倾销行为的依据并不仅仅是比较售价和成本价之间的差距,还包括了是否存在国家补贴以及国家附加价值税等因素。

第三个案例是韩国超市食品反倾销案。

此案起于2018年,韩国向WTO提出了控诉,指控美国进口韩国超市的食品存在着倾销行为。

WTO在调查过程中,最终认定美国并不存在倾销行为。

这个案例表明,在WTO反倾销协议中,认定倾销行为不是单纯的比较售价和成本价之间的差距,而是需要考虑各种因素的综合作用,包括市场条件、成本结构、销售渠道等方面。

综上所述,WTO反倾销协议中的倾销认定是一个相对复杂的过程,需要考虑多个因素的综合作用。

不同的案例也表明了这一点。

未来,随着国际市场的变化和贸易关系的调整,WTO反倾销协议的实践也将面临更多新的挑战。

因此,需要各国共同努力,加强监管与合作,遵守WTO反倾销协议,并在协商中平衡各方利益,维护公平竞争和自由贸易。

只有通过合作与协调,才能在全球贸易上实现共同的繁荣与可持续发展。

中国企业反对贸易保护主义案例

中国企业反对贸易保护主义案例

中国企业反对贸易保护主义案例10月中旬,欧洲法院终审裁定:欧委会2007年4月对中国熨衣板反倾销案终裁中,拒绝给予广东佛山xx日用品有限公司市场经济待遇并征收18.1%反倾销税的做法违法,该企业将免征反倾销税。

这是加入WTO以来,中国企业第一次在欧盟法院打赢反倾销官司。

市场经济待遇问题是制约我国企业应诉欧盟反倾销调查能否取得较好结果的重要因素。

这家普通民营企业应诉成功告诉我们:在遭遇贸易保护主义等不公正待遇时,涉案企业应当积极应对,利用有关国家和地区司法制度,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有人拿会计制度卡中国企业”这场官司最初起源于2006年2月,在一些当地同业企业的怂恿下,欧盟决定对中国出口至欧洲的熨衣板进行反倾销调查。

xx公司位列其中。

据了解,我国虽然加入了WTO,但欧盟一直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因此在开展反倾销调查中,采取的是逐个公司审查的办法,来确定哪一个中国企业可以获得市场经济地位。

代理该案的律师傅x 辉告诉记者,欧盟在审查一个企业是否具有市场经济地位时,通常要求同时满足5条标准——决策没有明显受国家干预,有一套按国际通用准则建立的会计账簿,生产成本、财务状况未受非市场经济体系的显著影响,企业不受政府干预成立或关闭,货币汇率变化由市场决定。

而xx公司就卡在了会计制度上。

当年8月11日,欧盟通知xx 公司,因为其账目和审计报告不符合国际会计标准(IAS),拒绝赋予其市场经济待遇。

而企业是否具有市场经济待遇,直接决定了其产品是否要被征收反倾销税。

xx公司的熨衣板因此被征收18.1%反倾销税。

“事实上,拿会计制度来卡中国企业是非常不合理的。

”傅x辉介绍,WTO明确规定,每个企业都应使用所在国内通行的会计规则。

按照中国法律,中国企业也必须使用国家财政部颁发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准则,而不是所谓的“国际会计标准”。

把这一条纳入审查标准,是欧盟滥用规则之名,行贸易保护主义之实。

“如果你真的就是想找碴,几乎可以从任何一个公司的账目中找到类似的问题。

WTO争端解决案例分析

WTO争端解决案例分析

欧共体要求设 立专家组,欧 共体指控美国 1976年版权法 110(5)违反了 TRIPs第13条。
.
争端解决机 专家组组成,
构设立了专 成员包括
家组,澳大 Carmen Luz Gua
利亚、巴西、 rda,
加拿大、日 Ian F.Sheppar
本和瑞士保 d和
留第三方的 Arumugamangal
2.设立专家小组:美国与日本于2000年1月13日进行了磋商,但没有成效。2000年2月
11日,日本根据GATTl994第23条、DSU第4条、第6条以及《反倾销协议》第17条的规定,
提请DSB成立专家小组。3月20日,DSB同意成立专家小组,调查美日热轧钢反倾销争端
案。5月24日,WTO总干事根据日本的请求公布了专家组组成人员名单,三人专家小组
措施以防止因 美国采取钢铁 世界贸易组 保护主义政策 织裁定,美 而导致的国际 国2002 年对 钢铁产品对欧 进口钢铁征 盟市场的冲击, 收30%的关税 决定自3 月29 违反了国际 日开始,对来 贸易规则。
本、韩国、俄罗斯、 自各国的15
乌克兰、巴西等受 种钢铁产品征
到限制和损害的国 收14.9%到26%
成,美国如果对专家组成员提出疑义,又可耗去30 天。
3.提出裁决报告:专家小组提出为裁期决3报年告的的保期障限措一施般是6个月,可延长,但不超
过9个月。
已近结束或过半!
其间美国可以寻求与当事方“庭外解决”为由要求专家小组终止工作,该终止最
长可达12 个月。
4.上诉:作出裁决后,当事方有60 天的时间考虑提出上诉,上诉机构最长又需3
个月作出终裁。
本案无上诉过程。
5.专家报告的执行:解决争端机构通过专家小组或上诉机构的报告后,当事各方

WTO第三版案例分析

WTO第三版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WTO规则第一篇(1—4章)1.阿根廷和欧共体的农产品出口贸易纠纷西班牙和葡萄牙加入欧共体后,由于欧共体的共同农业政策,出口农产品到这两个国家比以前困难。

1987年初,美国和欧共体通过协商达成协议,作为补救措施,欧共体向美国提供年进口230万玉米和高粱的配额,限期为4年。

阿根廷为主要农产品出口国,其出口的主要农产品也是玉米和高粱,它要求在欧共体得到与美国同样的待遇。

1987年阿根廷向GATT申诉,认为欧共体违反了GATT第24条款的规定,即加入关税同盟时寻求提高约束性关税的GATT成员在修改关税减让表时,应与其他成员进行关于补偿性调整的谈判。

最后,欧共体和阿根廷达成协议,欧共体向阿根廷提供了和美国相同的配额,同时还增加了一些肉类配额。

1990年,美欧协议延长,欧阿协议也相应延长。

2.巴西、智利等9国的烟草制品立法问题纠纷1993年,美国签署了一项法令,要求国内的卷烟制造商在生产中至少使用75%的本国原料,违反规定的将被罚款;法令还规定了对进口征收国内税、检查费。

1993年前,巴西,智利,哥伦比亚,加拿大,萨尔瓦多,危地马拉,泰国,津巴布韦向美国出口的烟草达到91000吨,总价值为3.53亿美元。

新法令的实施将大大影响这些国家对美国的烟草出口。

1993年12月17日,巴西,智利等8国提出申诉,认为美国关于关于烟草制品的立法违反了GATT第3条第5款向GATT第3条第5款。

即“缔约方不得建立或维持某种对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须符合特定数量或比例的国内数量限制条例,直接或间接要求条例规定的某一产品的特定数量或比例必须由国内来源供应缔约方,也不应采用其他与本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有抵触的办法来实施国内数量限制条例。

”1994年1月25日,专家组成立。

1994年9月,专家组提交调查报告,认为美国政府的法令实际上是内部数量限制措施,不符合GATT第3条。

1994年10月4日,通过专家组报告,巴西,智利等9国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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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的时间
问卷调查的答复时间
终止倾销调查的条件
无充分证据证明三要素、倾销 幅度或倾销产品的进口数量可 忽略不计
听政会:提供各当事方见面、陈述 和辩论的机会。
现场调查:受到调查表的答复后才 能进行;应得到有关公司和政府的 同意
(四) 反倾销裁定
初步裁定与最终裁定
(五)行政复审司法审查
年度/情势变更/新出口商/日落复 审
1983年6月2日,国际贸易委员会决 定,证明氯化苦的进口严重损害美国 工业。
6月3日,美国商务部向中国化工进出口公 司发出调查问卷,9月15日和10月7日美 方接到问卷答复。
9月19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出口价格低于 正常价值的初步决定。
10月7日,美国商务部发布最后反倾销决 定的延期通知。
1)为何欧美国家至今仍不承认中国 的市场经济地位?
2)市场经济地位与中国出口企业被 控倾销有何关联?
3)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对我国有何意 义?该争取还是不作为?
(二)损害的确定
1.国内产业:
生产与倾销产品相同产品的国内生 产者的总称或其产品的总量构成国 内相同产品总产量的主要部分。但 是,那些与被诉产品的进口商或出 口商有关系的生产商被排增减 项目外,还要从起始价格中减去销 售行为在进口国发生的各种费用, 包括:进一步制造或装配费用、销 售成本和佣金、广告支出、利息支 出、保险费和合理利润等等。
因此,对被调查的出口商品而言, 争取正常价格的计算方法就非常关 键了--当出口价格以正常价格为 标准确定时,其计算出的倾销幅度 就会比以结构价格为准算出的倾销 幅度小。
思考与讨论: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 分析
--美国至今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 位”,根据中美入世谈判协定,美国在中 国入世15年内仍然可以使用现行的反倾销 规则;
--欧盟:“非市场经济地位”国家根本没 有资格将自己的国内销售价格作为正常出 口价格,而是直接采用第三国价格替代。 1998年,欧盟将中国从“非市场经济国家” 名单中撤销,但仍将中国视为“特殊市场 经济国家”。
3、短期性倾销:短期内为占据海外 市场连续以低价出口,而后再提高 价格以获取垄断利润。
WTO规定:只要倾销对进口国产 业造成损害,就可以采取反倾销措 施,而不论其原因和目的。
(三)倾销的经济影响
1.对进口国的损害:直接和间接损 害
2.对出口国的损害:资源的错误的 分配、国内消费者的利益受损和挤 占其它企业的海外市场
一、倾销与反倾销的相关概念
(一)倾销的定义:
1、一要件说:价格歧视 2、二要件说:低于国内消费的正常
价值出口对进口国产业造成实质性 损害
3、三要件说:更趋完善、准确
(二)倾销的分类
1.持久性倾销:长期低价对外出口 (企业的经营战略/政府补贴扶持)
2.偶发性倾销:偶然性的为处理积 压产品而低价出口(存在争议)
3.损害的累积评估
在确定产业损害,反倾销当局在一 定条件下可以对来自不同国家或地 区的倾销产品对国内产业的损害影 响进行综合评估。(三个条件)
(三)倾销与损害的因果关系
进口方必须排查其它可使国内产业 受损的“已知因素”
1.未以倾销价格进口的产品价格和 数量;
2.进口方需求的减少和消费模式的 变化;
3.倾销的确定:应在公平的基础上 (同一贸易环节、相同时间)选择 合适的比较方式。
关于正常价值确定的补充说明:
市场经济国家:强调可比价格
1)出口产品在国内的正常价格
A.国内销量须有代表性(出口企业 为国内主要的供应商)
B.国内销售价格应是正常贸易过程 中形成的价格(市场定价)
C.内/外销的产品应是相同产品
3.外国与国内生产商之间的竞争以 及限制竞争的行为;
4.技术的发展;
5.进口方国内产业的出口实绩与生 产率;
四、反倾销调查程序 申请 立案 调查 裁决 行政复审 (一)申请 申请人的资格
必须能够代表国内相关产业 申请书的内容
提供倾销存在并造成相关产业损害 的充分证据。
(二)立案 公告
(三)调查
六、中国在倾销与反倾销方面问题 的特点与发展趋势
小组作业(做成PPT格式演示) 基本内容应回答: 1.中国产品被控倾销有何特点? 被控倾销的主要是那些商品? 指控我倾销的是什么国家?
2.对我出口产品遭遇如此多的反倾 销你有何评价?
产品竞争力分析
企业营销观念分析 是否存在歧视因素
2)第三国价格:同类产品在正常贸 易过程中向第三国出口的具有代表 性的可比价格。
3)结构价格:产品在原产地的生产 成本基础上加上合理的销售费、管 理费和其他费用及利润所形成的价 格。
正常价格与结构价格(推定价格) 不同,前者会比后者高出20%- 30%,甚至更多。
正常价格:以被调查商品首次出售 给非关联人的价格作为起始价格 Starting price再加上出口包装费 和出口国给予生产商的原材料进口 退税,再减去出口运费与出口税费。
当事人通过独立的司法对终裁及行 政复审进行监督--保障被征收反 倾销税的当事人利益
所谓日落复审,就是在征收产品反倾 销税5年期满进行的行政复审,又称期 满复审。日落复审将决定反倾销是继
续生效、提高税率还是终止。因此, 积极参与反倾销日落复审,被看成是
企业和产品重新回到国外市场,打破 反倾销裁定的转折关键。
欧盟对符合“市场经济”条件的标 准
A.企业各项决策根据市场供求关系 作出,并能合理反映市场价值;
B.企业拥有一套符合国际会计标准 的会计记录;
C.成本与资本状况:不受非市场经 济因素干扰或优惠;
D.企业受破产法与财产法约束;
E.外汇兑换按市场汇率进行;
非市场经济国家
其产品的国内价格不能作为正常价 值,而是根据替代国的标准推定:
5.1994年反倾销协定:真正国际性 的反倾销守则。
三、反倾销协定的主要内容
(一)倾销的确定:出口价格低 于 正常价值
1.正常价值的确定:正常交易过程 中的价格。分市场经济国家和非市 场经济国家。
2.出口价格的确定:出口商将产品 出售给进口商的价格;进口产品首 次转售给独立购买者的价格基础上 确定;合理基础上推定。
规避是国际经济贸易竞争日益加剧和生产商追逐 最大商业利益前提下的产物,是指一国商品在被 另一国征收反倾销税的情况下,生产商或出口商 通过各种形式、手段来减少或避免被征收反倾销 税的方法或行为。
规避是出口商面临世贸组织自由贸易制度中的反 倾销制裁而采取的应对措施,是反倾销措施的必 然产物,其行为或方法一般表现为通过改变商品 的生产地、组装地或产品形态、产品价值等。反 规避措施正是针对此种规避反倾销行为而采取的 一种反倾销措施,是反倾销措施的延伸和扩展。
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节能灯生 产国。在全球20亿美元的产值中,中 国占80%。在2001年7月19日欧盟 的反倾销终裁决定中,大部分中国节 能灯企业被征收为期5年的66%的反 倾销税。
今年9月8日,欧盟委员会正式发出公 告,对原产于中国的紧凑型节能荧光 灯进行反倾销期中复审立案调查。 (也被称为“日落复审”)。
1)替代国必须是市场经济国家; 2)替代国经济发展水平与出口国应
尽可能相似;
3)替代国应是被调查商品的重要生 产国;
说明:
市场经济国家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 区别主要在于--
在国内正常价值的确定上,市场经 济国家的国内价格可以作为出口价 格的判断标准,而非市场经济国家 的国内价格由于没有可比性,进口 国不愿将其作为判断出口价格的标 准。
二、国际反倾销法的产生与发展
1.自1904年加拿大反倾销法,到二 战前,美国和欧洲大多数国家都制 订了反倾销法。
2.GATT1947第6条:第一个国际性的 反倾销协定,但过于原则性。
3.1967年肯尼迪回合:对倾销的概 念重新定义;明确倾销实质损害的 标准。
4.1979年东京回合:制订了价格承 诺条款;要求对发展中国家进行特 殊考虑。
12月3日至19日,美国商务部对中方提交 的答复进行了审核。
12月14日,美国商务部举行听政会,认为 中国不是市场经济国家,随后选择了印度 为替代国。
通过以上的程序,美国商务部最终认
定从中国进口的氯化苦以低于正常价值 在美国销售,并征收了58%的反倾销 税。这项反倾销措施通过几次到期复审, 被延长至2009年。
1995年至1998年,中国苹果汁从3000公 吨激增至4万公吨,增幅达1200%。而出 口价格却从1995年的每加仑7.65美元跌 到1998年的3.57美元,降幅超过50%。
1998年10月,美国苹果汁协会酝酿 对从中国进口的浓缩苹果汁提起反倾 销调查。1999年6月,美国对中国出 口的苹果汁进行第一轮反倾销调查。 美国苹果汁生产企业向美国商务部递 交申请,要求对中国输美浓缩苹果汁 征收91.84%反倾销税。同年6月27 日,美国商务部决定对中国浓缩苹果 汁案正式立案调查。我国部分企业积 极参与了应诉。
3.对第三国的损害:影响其出口
(四)反倾销
进口国通过调查和征税等形式限制 倾销产品的进口,以救济国内受到 损害的产业。(从正常的保障手段 蜕变为贸易保护措施)
反倾销与反规避措施
规避和反规避,从广义上来说,包括对反倾销、 反补贴、保障措施、特保和反垄断等的规避行为 和反规避措施;从狭义上来说,只包含对反倾销 的规避行为和反规避措施。
了解:美国的反倾销调查程序:
美国商务部负责进口产品的倾销及其幅 度,国际贸易委员会负责产业损害调查, 海关署则主要负责反倾销案件的执行,而 当事方可以对反倾销案件中相关的行政裁 决向美国贸易委员会提出审查申请。
案例一:美国对中国氯化苦反倾销
1983年4月,美国商务部接到氯化苦 行业提交申诉,申诉人LCP、Niklor 两家化学公司。商务部审查了该申诉 后,认为理由充足,并通知国际贸易 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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