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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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范本(2篇)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范本(2篇)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范本一、总则(一)为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保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合理性,维护国家法治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系统性、连续性,根据《行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全体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的工作。

(三)备案审查机关应当根据法定职责及时、准确地履行备案审查职责,确保备案审查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二、备案审查的基本要求(一)备案审查应当合法、公正、客观、及时、高效。

(二)备案审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确保备案审查工作的科学性和严肃性。

(三)备案审查机关应当确保备案审查的结果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相一致,保持备案审查的连贯性和权威性。

(四)备案审查机关应当及时向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机关提出审查意见,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对备案结果予以公示。

三、备案审查的程序(一)备案审查程序包括受理、审查、意见反馈、备案决定及公示等环节。

(二)备案审查机关应当按照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对备案申请进行逐一审查,确保所有备案申请都能得到公正、客观的审查。

(三)备案审查机关应当对备案材料的法律依据、规范性文件名称、内容、形式、发布程序等进行全面审查,对存在瑕疵或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备案申请及时向制定机关发出审查意见。

(四)备案审查机关应当对备案申请的审查结果及时反馈给制定机关,并根据情况提出合理的修改意见。

(五)备案审查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对备案申请做出相应的备案决定,并及时进行公示,确保备案审查的结果公开透明。

四、备案审查的具体职责(一)备案审查机关应当制定备案审查工作细则,明确备案审查的职责分工和具体工作程序,保障备案审查工作的有序进行。

(二)备案审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查,并对备案材料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评估。

(三)备案审查机关应当及时向制定机关发出备案意见,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备案申请提出修改意见,并要求制定机关按照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模版(2篇)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模版(2篇)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模版第一条为加强对全镇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如下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镇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所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区域、本系统行政管理工作,内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____权利义务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通知”、“决定”、“命令”、“通告”等文件。

政府各部门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文件、意见以及对某一具体事项的行政处理决定,不在本制度规定范围。

第三条镇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于发布之日起____日内,将正式文件及起草说明和依据、备案报告一式____份,报镇人民政府备案,再由镇政府党政办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几个部门联合制定的地方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负责报送备案。

编辑的地方规范性文件汇编,应当视同规范性文件,辑印后一式五份报镇人民政府备案,再由镇党政办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四条镇党政办公室具体负责地方规范性文件备案的____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报送镇人民政府备案的地方规范性文件,由镇党政办公室负责就下列内容进行____:(一)是否符合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二)地方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是否矛盾;(三)地方规范性文件的制作是否符合程序和规范化要求;(四)是否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第六条镇党政办公室____报送的地方规范性文件时,认为需要征求镇政府有关单位意见的,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并在限期内回复。

第七条备案的地方规范性文件经____发现问题的,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相违背的,由镇人民政府通知予以撤销、变更或者责令改正。

(二)地方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有矛盾的,由镇党政办公室协调;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镇党政办公室提出意见,报镇人民政府决定。

(三)在制定程序和技术上存在问题的,由镇党政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并转告原报部门处理。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工作的通知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工作的通知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6.16•【字号】城府办发〔2015〕115号•【施行日期】2015.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工作的通知城府办发〔2015〕115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加强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备案工作机制和依法决策机制,根据《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现就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工作通知如下:一、强化认识,高度重视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工作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县委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县的重要任务,是确保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实施的必然要求,是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保证。

为适应新形势下建设法治政府的新要求,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切实增强法治意识,进一步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完善机制,强化管理,全面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和备案工作。

二、明确范围,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审尽审、应备尽备凡是以城口县人民政府、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乡镇(街道办事处)、县政府部门或有关单位名义制定发布,涉及不特定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调整,在一定时间内可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发布前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在发布后予以备案。

三、严格程序,促进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及备案工作规范化开展(一)以城口县人民政府、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及备案程序。

1. 起草单位根据调研、听取意见、听证会、意见处理与协调、征询社会公众意见程序,制定出送审稿并经起草单位行政办公会议审议。

2024年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二篇)

2024年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二篇)

2024年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为促进我县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维护政令畅通和法制统一,加强对我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____省政府法制办公室《____贯彻实施____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____》(青府法【____】____号文及《____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实施细则,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制度:一、本制度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各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所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区域、本部门行政管理工作,内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____的权利和义务,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于发布之日起____日内,将备案报告、正式文本、起草说明各____份以及电子文本____份,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多个部门联合起草或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负责报送备案)。

三、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政府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____工作。

四、报送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法制办负责就下列内容进行____:(一)是否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二)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相抵触;(三)是否违反《____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禁止性规定;(四)是否符合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五)是否与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六)其他需要____的内容。

五、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制定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有关负责人签署,签署后应送县政府法制办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

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六、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和备案____机关违反《____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制定规范性文件、不按照《____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报备规范性文件、拒不纠正或拖延纠正规范性文件存在的问题、不履行备案____监督职责等,按有关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工作要点简介40页PPT

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工作要点简介40页PPT

合法性问题
行政强制—缩减前提
实例:减少了“代履行”实施前必经 的环节。
合法性问题
行政收费—扩大条件 实例:将有条件收费变为无条件收费。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与审查
随意设定工作机构、社会团体等
随意调整部门职能——扩大、缩减、 转移
利用工作方案、内部通知等规定规范性的 内容
干涉企业的资金使用自主权 直接规定减免税、费 用“备案”变相设定行政审批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与审查
二、合法性问题 ●行政许可—变相设定 ●行政处罚—违法设定 ●行政强制—缩减前提 ●行政收费—扩大条件
合法性问题
行政许可—变相设定
实例:改变上位法的管理模式,变 “面”的事后管理模式为“点”的事 前管理模式。
合法性问题
行政处罚—违法设定
实例:对上位法没有设定的管理事项 设定行政处罚。
一定要确立规范性文件“能力有限”的观 念。
宜在细化上下功夫,成为各类技术标准、 操作程序、流程优化的载体。
谢谢!
谢谢!
36、自己的鞋子,自己知道紧在哪里。——西班牙
37、我们唯一不会改正的缺点是软弱。——拉罗什福科
xiexie! 38、我这个人走得很慢,但是我从不后退。——亚伯拉罕·林肯
39、勿问成功的秘诀为何,且尽全力做你应该做的事吧。——美华纳
规范性文件备案及审查
规范性文件备案及审查
一、形式审查
●报备材料是否齐全 ●报备材料格式是否符合标准
报备材料是否齐全
备案报告
文本
法律审核意见书 法律审核确认书
起草说明
●格式标准
规范性文件法律 审核意见书
起草说明
规范性文件备案及审查
二、实质审查
●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行政收费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备案审查的操作流程
申请备案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需向立法机 关或司法机关申请备案。
审查结果处理
审查结果包括通过审查、修改或撤 销等处理方式。
审查程序
立法机关或司法机关收到备案申请 后,需按照审查程序对行政规范性 文件进行审查。
公开与告知
审查结果需向社会公开,并告知制 定机关处理结果。
04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制度的问题与对策
总结词
制定标准化操作流程
VS
详细描述
为解决审查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应建立完 善的审查标准体系。通过制定详细的审查 标准和操作细则,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主 体,确保审查结果的客观公正。同时,针 对不同地区和部门的差异,可以制定相应 的实施细则和操作指南,提高制度的可操 作性和可执行性。
问题:审查效率低下
备案审查制度的意义
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止违法文件出台。
有利于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推进政府职 能转变。
有利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有利于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
有利于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质量 。
02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制度概述
备案审查制度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 法》
建立多重审查机制
除了常规的合法性审查外,建立多重审查机制,包括合理性 审查、公平性审查、社会影响评估等,全面提升审查质量。
增强审查独立性
提高审查机构的独立性,减少其他部门的干预,保证审查结 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提高审查能力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培养专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人才 ,提高审查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综合能力。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行政复议案卷评查办法》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行政复议案卷评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0.21•【字号】达市府办〔2020〕53号•【施行日期】2020.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复议正文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行政复议案卷评查办法》的通知达市府办〔2020〕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达州市行政复议案卷评查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达州市行政复议案卷评查内容和标准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0月21日达州市行政复议案卷评查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行为,不断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复议案卷,是指在行政复议活动中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所形成的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文书和证据经整理后保存以备查考的材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复议案卷的评查工作。

第四条市政府负责全市行政复议案卷评查工作。

市司法局具体组织开展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部门的行政复议案卷评查工作,必要时可扩大评查范围。

第五条行政复议案卷评查工作坚持公开、公正、统一标准的原则。

第六条被评查的行政复议案卷为当年或上一年度已办结并装订成档的纸质案卷。

第七条评查的主要内容:(一)案件受理是否合法;(二)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三)适用依据是否准确;(四)办案程序是否合法;(五)内容是否适当;(六)文书是否完整齐全,文书格式是否统一规范;(七)是否做到一案一卷,并归档。

第八条行政复议案卷评查工作每年不少于一次。

行政复议案卷评查工作可以单项组织,也可以与其他执法案卷评查结合进行。

评查机关可以直接评查,也可以组织有关行政复议机关相互评查或者自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公文错情通报制度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公文错情通报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2.04.16•【字号】达市府办〔2020〕10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公文错情通报制度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单位):为进一步提高公文质量,改进文风,提升公文办理效率,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市政府办公室将实行公文处理错情通报制度。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纳入通报的公文范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报告等公文及代拟的公文文稿。

二、错情认定依据通报以《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2012)《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收发文审核职责分工办法》等文件、标准以及公文处理相关工作要求为依据。

三、错情类型要素(一)行文未按规则。

行文理由不充分,行文主体不当,文种使用错误,非关联事项请示未“一文一事”,违反规定越级行文,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主送机关错误,违反规定同时主送多个机关,违反规定向领导同志个人直接报文等。

各地各部门请示事项报文,须视情况将报文意图、请示内容、部门协调情况等提前与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或分工副秘书长沟通,未提前沟通的请示事项报文,作退文处理。

(二)公文格式有误。

未按规定设置幅面尺寸、页边与版心尺寸、字体和字号、行数和字数、文字颜色,未遵循制版、印刷、装订要求,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版头中的分割线出现错误,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等出现错误,版记中的分隔线、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出现错误等。

(三)公文内容错谬。

内容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背党中央、国务院,上级党委、政府的精神和决策部署;违反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与国家法律法规或地方性规章相抵触,违反依法行政精神和市场经济原则,规范性文件未经前置审核;重要事件失实,表述不清,叙述不明,细节错漏;请示事项不明确,未提出倾向性意见;重大决策事项部门法制机构未出具合法性论证意见;重大决策需经而未经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众参与等;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不齐全,对重要的不一致意见未充分协商即上报,未达成一致意见的较多;标题与正文内容不一致,内容明显重复或不全;关键数据、时间、地名及姓名、职务等表述错误;结构层次序数使用不规范或出错,结构层次安排及语言表述出现明显逻辑错误;主旨句与段落内容不一致;同一文件前后表述矛盾或不一致;字词使用不当,病句或句子不通顺,错字、漏字、多字;引用公文名称错误或不规范;标点符号使用明显不当;数字表述不规范;未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未使用规范简称;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未在第一次出现时准确注明中文译名等。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达市府发〔2018〕16号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达市府发〔2018〕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单位):现将《达州市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达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8月8日达州市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建立健全决策科学、建设有序、管理规范、监管有效的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机制,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达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是指总投资50万元以上,全部或部分使用下列政府性资金,政府拥有该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新建、扩建、改建或购置的构建筑物。

(一)国家、省和市级财政预算资金;(二)纳入市级财政管理的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三)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四)国家对外借款或担保所筹资金;(五)转让、出售、拍卖市属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六)市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七)市政府授权部门向各类金融机构和其他经济组织的融资资金;(八)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自筹资金;(九)其他政府性投资资金。

以国家资源或资产对外合作项目以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坚持科学、民主、法治的决策规则,重大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达市府发〔2018〕2号)、《达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级政府性重大投资建设项目监督办法〉的通知》(达市人办发〔2015〕9号)。

《2024年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研究》范文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是行政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保障国家法律法规的统一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水平具有重大意义。

本文旨在通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研究,分析其内涵、特点、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以期为完善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提供参考。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内涵与特点(一)内涵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制定、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后,按照法定程序将文件报送给上级机关或专门机构进行备案,并由这些机关或机构对报送文件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和适当性审查的制度。

(二)特点1. 法定性:备案审查制度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各级行政机关必须依法执行。

2. 程序性:备案审查制度涉及多个环节和程序,包括报送、接收、审查、反馈等。

3. 全面性:审查内容包括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和适当性等方面。

4. 监督性:通过备案审查,上级机关或专门机构可以对下级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制度建设不完善当前,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在立法、实施等方面存在诸多不足,如法律法规不健全、执行力度不够等。

(二)审查标准不明确由于缺乏明确的审查标准,导致审查过程中存在主观性和随意性,影响了审查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三)监督机制不健全当前,监督机制主要依靠上级机关或专门机构的审查,缺乏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和监督,导致监督效果有限。

四、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措施(一)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备案审查的范围、程序和责任,确保各级行政机关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明确审查标准制定具体的审查标准,包括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和适当性等方面,减少主观性和随意性,提高审查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三)强化监督机制除了上级机关和专门机构的审查外,还应加强社会公众的参与和监督,建立举报、投诉等渠道,确保监督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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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2011-4-27 14:31 来源:法律教育网 【大 中 小】【我要纠错】
发文单位: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1-4-27
执行日期:2011-5-1
《达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已经2011年4月21日达州市人民政府第158
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达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公布,自2011
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达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保证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正确实
施,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根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规范性
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达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应当遵守本办
法。

前款所称的行政机关包括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称市县人民政府)、乡(镇)
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及市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派出机构、
对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权的挂牌机构。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实行分级管理、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
则。上级行政机关应当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含垂直管理部门)为备案审查机关(以
下简称备案审查机关)。

市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政府工作部门(含垂直管理部门)规
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本系统下一级工作部门及其
管理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垂直管理部门法制机构负责本系统下
一级工作部门及其管理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1份和正式文本、起草说明各一式5份,
并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同时应报送规范性文件的电子文本。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发布后,制定机关应当在文件发布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
送备案:
(一)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以市人民政府名
义按规定程序报送省人民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各代拟单位在文件发布之日起5日内,将正式文本、起草说明各一式5份及电子文本报
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并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

(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市人民政府和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三)市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业务主管部
门备案;派出机构、挂牌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四)市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管理的二级局(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报该工作部门(机构)备案;

(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六)垂直管理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七)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按照本条第(三)项
的规定报送备案。

第七条 向备案审查机关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直接报送备案审查机关的法制机构。
第八条 制定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将本机关上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备
案审查机关备查。

县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每半年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并将
汇总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九条 备案审查机关的法制机构应当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二)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是否与其他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相冲突;
(四)是否执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
(五)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
第十条 备案审查机关的法制机构在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时,需要制定机关提供
相关材料或者说明有关情况的,制定机关应当配合;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相关部门应
当在规定时间内予以答复。
第十一条 报送市县人民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符合备案要求的,由政府法制机构予以
备案登记。

报送市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含垂直管理部门)、派出机构、挂牌机构备案的规范性文
件符合备案要求的,由该部门(机构)予以备案登记。

第十二条 对备案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规范性文件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由受理备案的法制机构发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意见书》,通知制定机关停止执行并限期
纠正;逾期不纠正的,提请备案审查机关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二)规范性文件不按规定程序制定、发布的,应当通知制定机关在15日内自行纠正
或报备案审查机关同意后予以撤销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不同制定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由受理备案
的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协调;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受理备案的政府法制机构出具协调意
见书,相关部门应当执行;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受理备案的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处
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四条 制定机关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纠正或废止后,应将修改、纠正或废止的
情况书面报告备案审查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依据相互矛盾,本级人民政府又无权处理的,应当报上一级
政府法制机构按程序处理。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有违法内容或者规范性文件之间相
互冲突的,可以向制定机关、备案审查机关和政府法制机构反映;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审查,
并告知审查结果。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发现县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存在第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责令负责对其备案审查的法
制机构重新审查,必要时可以责令制定机关按照第五条之规定报送有关材料,直接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的
监督检查,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统计报告、备案审查情况检查通报、责任追究等管理和
监督工作制度,并将备案工作列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内容。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定机关应当及时清理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并视
实际情况作出修改、废止的决定:

(一)已被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修改、替代或者撤销了部分或者全部内容的;
(二)已不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或者与上级行政机关新的规定不一致的;
(三)已因任务完成等原因而自然失效的。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及时按照第五条之规定,将依照前款规定清理规范性文件的情
况报告备案审查机关。

第二十条 制定机关违反本规定,拒不执行审查处理意见的,由备案审查机关给予通报
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权机关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制定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备案审查机关的法制机构责令在15日内改
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备案审查机关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
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后果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的;
(二)不按规定报送上年度规范性文件目录的;
(三)不按规定进行规范性文件清理的;
(四)不按规定将规范性文件提供给公众免费查阅的;
(五)收到审查处理意见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行纠正并书面报告处理结果的。
第二十二条 备案审查机关的法制机构违反本规定,不履行备案审查职责的,由备案审
查机关或其上级机关的法制机构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权机关对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含垂直管理部门)、派出机构、挂牌机构制定的规
范性文件实行统备结合,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时,应一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法
制机构报送该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部门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意见、法律、法规及政策
依据。

法律、法规、规章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期满自行废止。
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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