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秩序规制法律制度
市场规制法

二、市场形态目标(续)
(二)市场行为标准:⑷厂商间不互相勾结;⑸厂商不 使用排外、掠夺或高压的手段;⑹促销时不搞欺诈; ⑺不存在“有害的”价格歧视;⑻对他人是否会追随 自己的价格变动没有完备的信息。 (三)市场绩效标准:⑼利润水平刚好足以酬报创新、 效率和投资;⑽质量和产量随消费者需求而变化;⑾ 厂商尽可能引进技术上更优的新产品和新生产流程; ⑿没有过度的销售开支;⒀任一厂商的生产过程都是 有效率的;⒁满足消费者需求最好的卖者得到最多的 回报;⒂价格变化不加剧周期性不稳定。
一、竞争立法的规制对象(续)
其中前两类,具有一定相同性,都反映经营者是 不要竞争或避免、减少竞争;后一类则表明经营者是 不择手段的过度竞争。但这三者也有联系,它们都对 正常竞争秩序的维持和竞争机制作用的发挥造成破坏, 广义上统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在实践中,它 们的界限也不是绝对的,尤其是限制竞争同垄断和不 正当竞争之间,各国在立法技术处理上,对限制竞争, 有的归于垄断,有的归于不正当竞争。但从一般性讲, 限制竞争与垄断交叉更多一些。
一、竞争理论(续)
后来,新自由主义学派提出“完全竞争”理论。 完全竞争又称纯粹竞争,在此状态下,产品价格达到 平均成本的最低水平,实现最优化的市场供应和资源 配置(即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完全竞争的市场要 满足以下条件才行:①有大量的买者或卖者(以致任 一买者或卖者都不能以自己的行为而影响价格);② 产品具有同质性;③可自由进入市场,资源流动无成 本;④完备的信息,主体对市场情况有充分的了解; ⑤产品具有可分性。但上述条件在现实中并不存在, 因此,完全竞争虽为最优模式,但这只是学者的理论 假想。
经济合作组织(OECD)《竞争法的基本框架》
竞争,谓二以上事业在市场上以 较有利之价格、数量、品质、服 推荐表述:竞争——一种过程;在这 务或其他条件,争取交易机会之 一过程中,独立地行动于市场中的经 行为 济主体相互地限制着对方控制该市场 中通行交易条件的能力
《经济法概论》第3章 市场准入与市场秩序法律制度概述

3、市场准入制度体系的基本形式 (1)一般市场准入制度 –市场经营主体进入市场,从事市场经营 活动必须遵守的一般条件和程序规则。 (2)特殊市场准入制度 –市场经营主体进入特殊市场,从事市场 经营活动必须遵守的条件和程序规则。 (3)涉外市场准入制度 –外国资本进入国内市场而规定的各种条 件和程序规则和对本国资本进入国际市 场规定的各种条件和程序规则。
2、市场准入制度的立法模式 (1)自由放任模式 国家对主体进入市场采取不干预政策,任 何人以任何方式进入市场从事生产经营活 动,都不被法律禁止。 (2)特许主义模式 由专门法律或命令的方式准入主体进入市 场。主要用于通过设立企业进行市场。
(3)准则主义模式 由法律规定企业设立的必要条件,只要按照 法定条件设立企业,不必经过行政批准,企 业即可登记成立。 (4)核准主义模式 企业经国家行政机关批准才能设立。 (5)混合模式 根据市场主体的性质或市场主体拟从事的市 场经营活动的类型,分别采取核准主义和准 则主义。
第二节 市场秩序规制法律制度
一、市场秩序规制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1、市场秩序规制法的含义 指调整国家在控制、协调和维护市场交易及 市场竞争秩序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系列社会 关系的法律规范。 2、市场秩序规制法的调整对象 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即 市场主体之间形成的市场交易关系和市场生 产关系。
(2)营业登记的一般条件 –营业范围必须属于法律规定的范围 –应当有自己的名称和营业场所 –有明确的负责场所 –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或其他条件 5、登记机关 工商登记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6、登记程序 申请与受理 审查 核准 发照
三、特殊市场准入的审批许可制度 1、审批许可制度的概念 指国家有关部门对社会成员直接设立企业 和其他类型的经济组织进行特定的生产经 营活动进行审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下,准许其进入某种市场,从事生产经营 活动的一种市场准入制度。
8市场规制法

假冒仿冒行为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假冒仿冒行为是以竞争为目的的。假冒行为针对的对象是特 定的市场经营者以及这些经营者的产品或服务,行为人在主观上 希望客户或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解,以此获得竞争优势 。 (2)假冒仿冒行为表现为对他人的标志或表示的利用。假冒仿冒 者针对的主要是他人的商品或服务标志,如商标、商品名称、包 装、装潢以及企业名称、产地名称、质量标志等。 (3)假冒仿冒行为的本质是欺骗性的。假冒仿冒者搭名牌产品的 便车,不正当地掠夺他人的商品信誉和商业信誉,欺骗与之交易 的消费者和经营者。通过欺骗手段,行为人不正当地占有了他人 潜在的或现实的市场份额。
2013-7-30 石家庄铁道大学
倾销之例外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的规定,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1、销售鲜活商品的;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的; 3、季节性降价的;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的。
2013-7-30 石家庄铁道大学
假冒仿冒行为的种类
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
2、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 行为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 认为是他人商品的行为。 4、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产地,对商品质 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行为
2013-7-30 石家庄铁道大学
市场竞争行为规制法
1、对垄断的规制 2、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 3、对倾销和补贴行为的规制
2013-7-30
石家庄铁道大学
市场秩序规制法基本原则
保障适度自由原则 实质公平原则
经济法学:市场秩序规制法律制度、反垄断法习题与答案

一、单选题1、市场规制是指国家对()进行适度干预而形成的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A.市场规模B.市场规律C.市场主体D.市场秩序正确答案:D解析:市场规制是指国家对市场秩序进行适度干预而形成的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不属于市场规制法与行政法的区别的是()。
A.法律属性不同B.调整对象不同C.调整范围不同D.政策目的不同正确答案:B解析:市场规制法和民商法的共同点在于都是规范市场行为的法律3、以下不属于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的是()。
A.企业合并垄断B.国家垄断C.滥用市场优势地位D.行政性垄断正确答案:B解析: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包含限制竞争/行政性垄断/滥用市场优势地位/企业合并垄断二、多选题1、市场规制法的特征()。
A.调整对象的宏观性B.调整方式的间接性C.调整方式的直接性D.调整手段的规制性正确答案:C、D解析:A、调整对象的微观性B、调整方式的直接性2、以下()属于市场客体。
A.劳务B.信息C.知识产权D.资本正确答案:A、B、C、D3、市场规制法和行政法的不同()。
A.政策目的不同B.规范重点不同C.调整范围的不同D.法律属性不同正确答案:A、B、C、D解析:A、市场秩序,交易效率,社会公益;行政效率,行政秩序,国家利益B、行政相对人和市场行为;行政主体,行政行为C、行政法只调整行政法律关系D、市场规制法是以公法为主的公/私法混合,行政法是公法。
4、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之间的关系()。
A.市场规制法可诉性较强,宏观调控法可诉性较差B.市场规制法主要在微观领域发挥作用,宏观调控法重点在宏观领域发挥作用C.市场规制法重点约束市场主体,宏观调控法重点约束政府D.市场规制法重点是授权性规范,宏观调控法重点是禁止性规范正确答案:A、B、C解析:市场规制法重点是禁止性规范,宏观调控法重点是授权性规范5、市场规制法的特征A.调整手段的规制性B.调整对象的微观性C.调整方法直接性D.调整方法间接性正确答案:A、B、C6、依据垄断者占有市场的情况,垄断可以分为()。
市场规制法律制度

2、商业贿赂行为。经营者采用财产或者其他手段贿 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
例如: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 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 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3、虚假广告行为。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 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 有效期限、产地等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广 告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 发布虚假广告,也构成虚假广告的行为。
2、反垄断:主要反的是滥用市场地位,排除、 限制竞争的行为。
(二)反垄断法
1、反垄断法,是调整国家规制垄断过程中所 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反垄断法适用的范围。
(1)、一般适用于国内,基于效果原则反垄 断法可以适用于国外。 效果原则:只要发 生在国外的行为对国内市场产生了影响, 就可以对该行为适用反垄断法。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
1、县级以上监督检查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 可以进行监督检查。
2、监督检查部门的职权。P163
3、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应出示证件。 被检查者配合。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救济
1、经营者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给被害的经 营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被侵害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 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 并应承担被害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 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 理费用。
联合抵制交易; 国务院反垄断法执行机 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3、纵向垄断协议: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 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的最低价格;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其他垄断协议。
4、垄断协议的豁免。不是所有的垄断协议都 受到《反垄断法》的禁止。如果垄断协议 的达成具有合理性且能产生利大于弊的效 果,则可以为《反垄断法》所豁免。
市场规制法的基本理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0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政府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交
易秩序而制定的一部法律。
0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主要内容
包括消费者权利、经营者义务、消费者维权途径等内容,旨在保护消费
者的合法权益。
0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实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通过行政执法、司法审判等手段来实施,对于侵害消
竞争能够促进企业创新
竞争能够激发企业的创新动力,推动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
垄断理论
01
02
03
垄断的形成原因
垄断可能由于市场结构、 技术条件、规模经济等因 素形成。
垄断的负面效应
垄断可能限制市场竞争、 损害消费者福利、阻碍技 术创新等。
反垄断的必要性
为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和 消费者权益,需要对垄断 行为进行规制。
反垄断法是政府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防止和 制止垄断行为,保护消费者和中小企业的合法权 益而制定的一部法律。
反垄断法的主要内容
包括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禁 止经营者集中等内容,旨在防止市场垄断行为的 出现。
反垄断法的实施
反垄断法通过行政执法、司法审判等手段来实施 ,对于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
市场规制法的监督机制与效果评估
监督机制
市场规制法的监督机制主要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内部监督是指监管机构内部对自身执法行为的监督,外部 监督则包括人大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等。这些监督机制可以确保市场规制法的有效实施,防止滥用权力和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
效果评估
市场规制法的实施效果需要通过定期评估来检验。评估指标可以包括执法效率、市场秩序、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 面。通过对实施效果的评估,可以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为进一步完善市场规制法提供参考。同时,评估结果也 可以作为对监管机构工作绩效的考核依据,促进监管机构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二篇市场规制法律制度

三、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及适用范围
(一)立法宗旨D1 (一)立法宗旨D1
域内效力
(二)适用范围D2 (二)适用范围D2
域外效力
四、对合法垄断的法律规制
第7、9、10条 10条 (一)合法垄断的行业或企业 (二)合法垄断的特点 (三)对合法垄断的反垄断法规制 五、反垄断法与发展规模经济的关系D5 五、反垄断法与发展规模经济的关系D5 六、相关市场的界定D12 六、相关市场的界定D12
垄断的特点:
1、主体主要是企业,但不限于企业。 2、主观上一般具有一定限制竞争的意图。 3、反垄断法所反的垄断在一定交易领域内 实质上限制或损害了竞争。即垄断有合法 与非法之分。 4、判断垄断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是该行 为对于竞争是否正当、对市场经济是否合 理。
总结
反垄断法上的垄断行为,不仅行为主体客 观上实施了某种垄断行为,而且主观上一 般具有谋求或维持垄断的过错,并且对竞 争和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造成了一定的损 害,因此应被反垄断法认定为不法并追究 行为人的相应责任。
3、依据组织形式不同,将垄断分为:卡特尔 、依据组织形式不同,将垄断分为: (cartel)、辛迪加(syndicat)、托拉斯(trust) (cartel)、辛迪加(syndicat)、托拉斯(trust) 和康采恩(konzern); 和康采恩(konzern); 4、依据法律对垄断的态度:合法垄断与非 法垄断。 5、《反垄断法》第3条分类:垄断协议、 反垄断法》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 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D8 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D8 垄断的特点:并不是所有的垄断都是加以 禁止的,必须具备:危害性和违法性。
差别越大,竞争力就越大。产品差别越大, 竞争力越大,垄断的可能性越大. 竞争力越大,垄断的可能性越大.当竞争力 发展到一定程度,必然产生垄断。一定意 义上说,垄断是竞争的产物。或说垄断来 源于竞争。 (2)垄断会限制竞争。垄断形成后,就会 形成市场障碍,带来价格歧视、共谋、欺 诈等破坏竞争要求的公平、机会平等,称 为市场竞争的限制力量。
反垄断法原理课件PPT课件

最后,垄断厂商不存在竞争的压力,技术创新的 压力不足无形中增加了社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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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反垄断法的基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制度
垄断具有以下特征 1、垄断是一种排斥和限制竞争活动的经济力量
排斥:将其他的竞争者驱逐出去 限制:对竞争的强度范围进行限制 如市场划分、价格 联盟。 2、垄断代表的是一种根据某种共同利益而联合起来的力 量,是一种有组织的联合力量。 合谋协议、安排、协同行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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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点:有可能损害规模经济和规模效益或使经济 组织的发展受限制,进而对经济生活和经济发展 带来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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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主义: 是指针对竞争者的行为而不是根据企 业的规模的大小建立一些促进竞争的规则,只要 企业的市场行为对其他的企业市场行为的自由竞 争或其他利益产生有害的影响,无论这种影响是 现实的还是潜在的,政府都将出面干预该种行为。
第二节、反垄断法上的垄断
是指生产经营者单独 或者与他人结合、合 谋或者以其他形式, 排斥、支配或者限制 其他生产经营者,在 一定的生产经营领域 限制或者排除竞争的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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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原则
(一)、结构主义和行为主义 结构主义: 是指为了防止企业滥用其在市场中的优势地 位进行垄断,通过控制市场结构的集中度而达到对垄断的 规范。 市场结构:是指对市场内竞争程度及价格形成等产生战略 性影响的市场组织的特征。包括市场集中度、产品的差别 化、进入壁垒。 市场集中度:绝对集中度:用在规模上处于前几位的企业 的生产、销售、资产或职工的累计数量占整个市场的相对 应的总量的比重表示。相对集中度:产业内部企业的规模 分布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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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垄断的概念2.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3.限制竞争合同的法律规制4.我们我国《反垄断法》第15条(7种豁免情形,法条为主)5.反垄断法律责任中的民事责任6.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概念(会下定义)7.相关市场的概念8.经营者的三种情形9.表现形式(了解在反垄断中它的表现形式!)10.外资并购的我国平安审查11.行政性垄断的法律规制(结合法条了解反垄断中其表现形式)12.反垄断法的主要原则之行为主义的准则(反垄断法的实施要结13,域外适用(联系学问产权)了解14.经营者和解制度(宽恕制度??特别制度要结合法条)15.不正值竞争行为(会下定义)16.仿冒行为的法律规制(要理解! ~案例??!)17.虚假宣扬行为的法律规制(理解)18.商业隐秘的概念19.商业隐秘的分类20.商业隐秘侵权诉讼的相关规定中侵权责任担当方式21.不正值有奖销售(理解)22.消费者的概念(会下定义)23.消费者的权利24.经营者的义务25.争议解决的途径26.民事责任中惩处性赔偿责任(看法条49条)老师话多的地方要看!27.产品质量法中产品缺陷vs.产品瑕疵(前者有详细法条)28.产品质量法(会下定义)29.产品质量责任制度(产品质量责任vs∙产品责任)30.《食品平安法》第4条规定的分工31.产品质量责任的类型32.产品责任诉讼中被告的问题33.被告的抗辩理由34.诉讼时效1.垄断的概念(1)经济学上:少数企业凭借雄厚的经济实力对生产和市场进行掌握,并在肯定的市场领域内从实质上限制竞争的一种市场状态。
有结构主义到行为主义进展过程。
结:市场结构打算市场行为,市场行为又打算市场绩效;行: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和市场绩效三者的关系是互动的,而不是单向打算 的关系。
(2)法学上:各国法律中规定的,垄断主体对市场运行过程中进行排他性掌 握或对市场竞争进行实质性限制,阻碍公正竞争秩序的行为或状态。
特征是违 法性和危害性。
2 .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1)垄断合同;(限制竞争合同)(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经营者集中(4)行政性垄断;55条:经营者依照有关学问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学问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学问产权,排解、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
(6)境内境外同时适用;第2条(7)农业生产者和农村经济组织不适用。
56条: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不适用本法。
(适用除外)3 .限制竞争合同的法律规制13条:本法所称垄断合同,是指排解、限制竞争的合同、打算或者其他协同 行为。
表现形式:(1)限制价格竞争合同:又称固定价格,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联手统一确 定、维持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行为。
串通招标即为此种形式。
(2)限制市场供应合同:又称限制生产行为,是指企一业之间联合限制商品的市 场供应数量和质量,使得市场供应始终低于市场需求,维持商品价格。
市场划分合同:包括划分交易地区和划分交易对象。
联合抵制合同:是指企业共同阻碍进入市场或者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
限制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 限制转售价格:是指企业向批发商、零售商供应商品时,要求他们必需依 据自己所定的价格来销售商品。
主要是限制下游企业的竞争。
其中(1) — (5)为横向限制竞争合同;(6)为纵向限制竞争合同《反垄断法》第13条(1)禁止竞争关系经营者达成下列合同(6横向限制竞争合同):①固定、维持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 ②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的;(5) 学问产权垄断; (适用除外)(3) (4) (5)(6)③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选购市场的;④ 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施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的;⑤联合抵制交易的;⑥ 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合同。
《反垄断法》第14条(2)禁止经营者有以下两类联合行为(3纵向限制竞争合同):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②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③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合同。
4.我们我国《反垄断法》第15条(7种豁免情形,法条为主)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合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13条、第14条的规定;①为改进技术、讨论开发新产品的;②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③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加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反垄断法》第15条④为实现节省能源、爱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⑤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峻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⑥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值利益的;⑦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5.反垄断法律责任中的民事责任50条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担当民事责任。
(结合2022. 6的司法解释)6.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概念(会下定义)1.概念:是指企业获得肯定的市场支配地位以后滥用这种地位,对市场的其他主体进行不公正的交易或者排解竞争对手的行为。
2.结构主义和行为主义的区分(1)结:市场结构打算市场行为,市场行为打算市场绩效,故拥有市场支配地位属于“本身违法”;(2)行:市场结构与市场行为和市场绩效之间并不具有必定的联系,故拥有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并不违法。
何为市场支配地位?法条中有规定7.相关市场的概念第12条本法所称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肯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8 .经营者的三种情形第20条1.经鲁者合并;(狭义)2.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掌握权(广义)3.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掌握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打算性影响。
(广义)9.表现形式(了解在反垄断中它的表现形式!)1.直接合并:即狭义合并,即公司法意义上的合并。
(1)从法学角度上看,分为汲取合并与新设合并。
(2)从对市场影响的角度看,分为:A横向合并:是指相同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的合并,规模扩大,直接影响市场结构。
B纵向合并:是指处于不同生产或销售环节的企业之间的合并,实质是市场交易关系变成管理关系,可能导致对上游或下游市场竞争的限制。
C混合合并:分属于不同产业领域的企业的合并。
2. 间接合并(1)股份掌握合并:是指一个企业通过购买、持有竞争企业的股票或资产,从而导致限制竞争或垄断掌握的行为。
(2)经营掌握合并:受让或承租资产、托付经营、共同经营(3)人事掌握合并:一个企业的人事受其他企业的掌握,从而纳入其他企业的运行轨道。
包括董事互任、干部兼任。
10.外资并购的我国平安审查31条(适用范围看清晰)(1)我国平安审查与反垄断审查并列;(2)我国平安审查不同于以往的经济平安审查;(3)我国平安审查由相关机构进行;(4)我国平安审查具有必要性,由于外资并购体现出“斩首式”及恶意收购。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平安审查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22) 6 号11 .行政性垄断的法律规制(结合法条了解反垄断中其表现形式)■ 一、行政性垄断的表现形式(1)行政强制经营32条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供应的商品。
(2)地区封锁33条以下列方式阻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①对外地商品设定卑视性收费项目、实行卑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卑视性价格;地区封锁(续)②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实行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卑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③实行特地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④设置关卡或者实行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反不正值竞争法也有)⑤阻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
(3)行政限制招投标34条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卑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与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
(4)行政卑视35条滥用行政权力,实行与本地经营者不公平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行政强制行为36条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6)抽象行政垄断行为37条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解、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12.反垄断法的主要原则之行为主义的准则(反垄断法的实施要结合法条)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解、限制竞争。
(看下教材中的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性原则)13.域外适用(联系学问产权)了解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解、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14.经营者和解制度(宽恕制度??特别制度要结合法条)45条(1)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涉嫌垄断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实行详细措施消退该行为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打算中止调查。
中止调查的打算应载明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的详细内容。
(2)反垄断执法机构打算中止调查的,应对经营者履行承诺的状况进行监督。
经营者履行承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打算终止调查。
经营者和解制度(续)(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恢复调查:①经营者未履行承诺的;②作出中止调查打算所依据的事实发生重大变化的;③中止调查的打算是基于经营者供应的不完整或者不真实的信息作出的。
15.不正值竞争行为(会下定义)概念:经营者为了争夺市场竞争优势,违反公认的商业习俗和道德,采纳欺诈、混淆等经营手段排挤或破坏竞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并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的竞争行为。
16.仿冒行为的法律规制(要理解!~案例??!)■ 一、混淆(仿冒)行为的概念(需要把握实例,案例?)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争夺竞争优势,在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上不正值使用他人的标志,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服务相混淆,牟取不正值利益。
■二、表现形式:(-)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1)未经注册人许可,在其他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2)销售明知是侵害注册商标商品;(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1、知名商品(1)概念在中国境内具有肯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
(2)知名商品认定的因素①销售时间;②销售区域;③销售额;④销售对象;⑤进行任何宣扬的持续时间;⑥持续程度和地域范Mil o(3)知名商品认定的举证责任原告应对其商品的市场知名度负举证责任。
(4)适用除外不同地域范围内,在后使用者善意使用不够成不正值竞争;但若进入相同范围足以造成混淆,在先使用者有权恳求附加足以区分来源的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