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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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2023年)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2023年)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2023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5.25•【字号】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施行日期】2023.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女权益保护正文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已由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23年5月25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5月25日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1994年4月2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2007年9月27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3年5月25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治权利第三章人身和人格权益第四章文化教育权益第五章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第六章财产权益第七章婚姻家庭权益第八章救济措施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充分发挥妇女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的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

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必要措施,促进男女平等,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禁止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2023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确定

2023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确定

2023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确定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

2023年,我国将继续加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在此提出以下要点:1. 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化改革,建立公平的用人机制。

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改善人才流动环境,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加入劳动市场。

2. 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采取措施减少职业病发生率。

建立健全企业职业病治理机制,加大对职业病医疗救治和康复的投入,提高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水平。

3. 加强社会保障工作。

继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的基本权益。

提高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和水平,实现社会保障的全覆盖。

4. 加强农民工管理。

加强农民工技能培训和安全保障,促进农民工的平等就业和合理获得劳动报酬。

5. 防范和解决早期劳动纠纷。

加强劳动法律、法规等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劳动者的法律知识和法律素质。

加强对企业、员工和劳动者的法律监督和教育,预防和解决纠纷。

在未来的几年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将进一步加强。

我们将继续努力,推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实现社会公平和稳定。

6. 促进创新创业,培育新的人才和产业。

加强科技创新,推动新技术、新产业的发展,为人才的培养提供支持。

同时,支持创业创新,鼓励更多人投身创业,为经济发展增添新动力。

7. 加强人力资源管理,提高企业组织管理水平。

加强企业内部管理,通过完善管理制度、加强人才培养等措施,提高企业组织管理水平,优化企业人力资源结构,提高企业竞争力。

8. 推动公平就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加强就业创造,促进就业公平,防范和解决就业困难和失业问题,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9. 提高职工生活质量,增强职工的获得感。

加强职工福利保障,为职工提供更好的生活条件和福利待遇,提高职工满意度和获得感。

10. 推动共建共享,促进社会治理创新。

加强社会组织和社区自治,与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合作,注重民主参与和社会公众监督,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提供更好的资源和支持。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2023年)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202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5号《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已经2023年7月21日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强2023年8月16H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经办,优化社会保险服务,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维护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经办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社会保险经办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合法、便民、及时、公开、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经办工作。

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经办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统筹层次主管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经办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统筹层次主管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经办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社会保险经办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领导,加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为社会保险经办工作提供保障。

第二章社会保险登记和关系转移第六条用人单位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时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个人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以公民身份号码作为社会保障号码,取得社会保障卡和医保电子凭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七条社会保障卡是个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凭证,包括实体社会保障卡和电子社会保障卡。

医保电子凭证是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待遇的凭证。

关于公布现行有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的公告

关于公布现行有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告
人社部公告〔2023〕1号
关于发布现行有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的公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和国务院有关要求,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点窜局部法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我们对现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对规章名称不标准、引用法律法规名称不一致的规章进行了点窜。

其他内容需要点窜的规章,将在此后立法工作中统筹考虑。

现将已于2023年11月1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0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的《现行有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现行有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二日。

劳动保护条例有哪些(2023年最新劳动合同法解读)

劳动保护条例有哪些(2023年最新劳动合同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促进就业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五章工资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八章职业培训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第十章劳动争议第十一章监督检查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七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第九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中 华人民共和国社 会保障法全文

中 华人民共和国社 会保障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全文社会保障,是关乎国计民生的重要制度安排,它犹如一张坚实的安全网,为每一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面临生活风险和不确定性时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旨在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这部法律涵盖了多个方面,从社会保险到社会救助,从社会福利到优抚安置,构建了一个全面、系统的保障体系。

在社会保险方面,养老保险确保劳动者在退休后能够维持基本的生活水平。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医疗保险为公民在患病时减轻经济负担,提供必要的医疗保障。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工伤保险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失业保险为失业人员提供一定期限的生活保障,并促进其再就业。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人员符合法定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生育保险保障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合法权益,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23年修正)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23年修正)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30•【字号】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施行日期】2023.11.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17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废止、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健全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将残疾人专业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并在立项、规划、土地供应、建设经费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在每年本级留存的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残疾人事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保障工作,研究解决残疾人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民政、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和计生、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残疾人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残疾人组织,配备人员,做好残疾人服务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对于侵害残疾人权益的行为,残疾人联合会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全文)(此文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全文的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三章失业保险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五章医疗保险第六章生育保险第七章社会救助第八章社会福利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第十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提高全民社会保障水平,保障人民享有基本的社会保障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社会保障,是指根据国家的规定,为满足社会成员在社会保障制度规定的风险发生时所需要的基本生活和社会保障服务提供经济和其他支持。

第三条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以及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制度。

第四条工人、职员、农民、个体工商户、城市居民和其他社会成员在社会保障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享有社会保障权益。

第五条国家应当维护和发展公共社会保障事业,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参加社会保障事业。

第六条国家采取措施保障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促进社会保障事业向全覆盖、多层次、可持续方向发展。

第七条具有社会保障待遇资格的人员享有权利,但必须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八条国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推行全民参保。

第九条凡在国家规定的年龄、工龄和其他条件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第十条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照国家的统一标准和办法确定,并随经济和物价变动相应调整。

第十一条社会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第十二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保险基金的发展,推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

第三章失业保险第十三条国家建立失业保险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给予一定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帮助。

第十四条失业人员按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在失业服务机构登记,参加职业介绍和求职培训,按时申请并参加失业保险待遇审查。

第十五条失业保险金按照国家的统一标准和办法确定。

第十六条失业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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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全文)
目录
- 第一章总则
- 第二章社会保障基金
- 第三章基本养老保险
- 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
- 第五章失业保险
- 第六章工伤保险
- 第七章生育保险
- 第八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 第九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 第十章社会保险待遇
- 第十一章社会统筹与服务
-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本法为保障全体公民的社会保险权益,规定社会保险的制度和运行机制,促进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加强社会保障工作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的关系。

第二章社会保障基金
第一节建立和使用
第一条
为满足公民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的需要,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基金。

第二条
社会保障基金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
- 社保费的缴纳
- 国家财政补助
- 社会捐助及其他合法来源
第三条
社会保障基金用于支付社会保险待遇、保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运行费用、开展社会保险事业以及其他用途。

第二节收入与支出管理
第四条
社会保障基金的收入使用应当公开透明,经济合理,依法使用。

第五条
国家对社会保障基金的收入和支出进行动态管理和调节,确保
收支平衡。

第三章基本养老保险
第一节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第六条
建立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化、个人化、市场化
的养老保险制度。

第七条
养老保险制度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
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等。

第二节养老金待遇
第十条
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金待遇按照一定的比例和标准确定,并根据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工资水平、退休年龄等因素进行计算。

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
第一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第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个人缴费、政府补助的医疗保险制度。

第十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等不同人群。

第二节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用的报销和给付、门诊费用的报销和给付等。

第五章失业保险
第一节失业保险制度
第二十条
建立和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实行个人缴费、政府补助的失业保
险制度。

第二十一条
失业保险制度覆盖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等不同人群。

第二节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三条
失业保险参保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
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失业金、求职补贴、再就业培训费用等。

第六章工伤保险
第一节工伤保险制度
第二十五条
建立和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保护劳动者的工伤待遇权益。

第二十六条
工伤保险制度覆盖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包括失业人员再就
业等。

第二节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八条
工伤保险参保人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用的报销和给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

第七章生育保险
第一节生育保险制度
第三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生育保险制度,保障妇女的生育权益。

第三十二条
生育保险制度覆盖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包括失业人员再就业等。

第二节生育保险待遇
第三十四条
生育保险参保人员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三十五条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产前检查费用报销、分娩费用报
销等。

第八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一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十八条
建立和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个人缴费、企业缴费、政府补助的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十九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适用于企事业单位职工和其他以工资等
形式获取收入的人员。

第二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十二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十三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用的报销和给付、门诊费用
的报销和给付等。

第九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一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第四十五条
建立和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化、个人化、市场化的养老保险制度。

第四十六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适用于城乡居民和农民等。

第二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四十八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四十九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根据参保人员的缴费情况和居住地
区的规定进行给付。

第十章社会保险待遇
第五十一条
社会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支付,按照相关规定和
程序进行核定和发放。

第五十二条
社会保险待遇应当及时足额支付给参保人员。

第十一章社会统筹与服务
第一节社会统筹
第五十四条
国家实行社会保险的统一管理和统一标准的原则。

第五十五条
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统筹机制,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统筹和调剂。

第二节社会服务
第五十六条
加强社会保险服务能力建设,提高参保人员的满意度。

第五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参保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社会
保险知识的普及率。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社会保险管理职责,保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相关部门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附则
第六十条
本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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