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水基〔2007〕20号 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及投资概算调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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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及投资概算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水基〔2007〕20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及投资概算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水基〔2007〕20号

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及投资概算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水基〔2007〕20号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局、发展改革委(计委、计经委),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及投资管理,确保工程设计质量和施工质量,管好用好水利建设资金,合理控制工程投资,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特制定《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及投资概算调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我市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凡存在设计变更及投资概算调整的项目,必须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凡未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完善设计变更或工程投资概算调整审批手续的,不得办理施工合同完工结算手续,不得进行竣工决算和竣工验收。

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批准后的初步设计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擅自更改设计内容导致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行为,必须严格督促有关单位和项目业主进行整改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由此造成的投资突破,不予进行投资概算调整。

二○○七年七月三十一日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及投资概算调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发展的决定》(渝委发〔2006〕50号)精神,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设计质量和施工质量,管好用好水利建设资金,合理控制工程投资,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确保“十一五” 水利建设目标的顺利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利产业政策》、国务院《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和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和《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02〕6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水利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内由国家和市级审批或核准的各类水利工程。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法人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及投资概算调整管理办法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法人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及投资概算调整管理办法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法人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及投资概算调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工程投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2]93号)以及市、区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内容进行的修改活动。

第二章设计变更划分第三条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重大设计变更主要是指:在水文、地质、工程任务、规模、工程布置及建筑物设计、施工组织、征地移民等方面与批准的初步设计相比有重大变化,或工程主要单项投资超过批复单项投资的10%,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效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

第四条以下设计内容发生变化而引起的工程设计变更为重大设计变更:(一)水文方面的重大设计变更主要指:水文、泥沙基本资料及其设计成果发生重大变化。

(二)地质方面重大设计变更主要指:修改水库诱发地震的判别结论;修改库区渗漏及库岸稳定的判别结论;修改地基地震液化判别的分析结论;修改地基承载力或地基岩石土体的抗滑、渗透稳定性的评价结论;重新划分岩土分层、修改地基断层的位置、规模、性状或组合情况、地基承压水或渗透性勘探结论;修改天然建筑材料分布及储量和质量结论。

(三)工程任务方面重大设计变更主要指:工程项目的防洪、灌溉、发电、供水、旅游、养殖、生态保护等功能主次调整。

(四)规模方面重大设计变更主要指:水库主要特征水位发生变更;电站装机总规模发生变更;水厂总规模调整;总灌溉面积增减超过1万亩;改变河道及堤防工程的规模、防洪标准、治理范围。

(五)工程布置及建筑物设计方面重大设计变更内容主要是指:水库大坝坝型的变化、大坝填筑材料的改变或坝轴线位置的重大调整;堤防工程河道治导线向河心方向移动和堤体结构型式及填筑材料发生重大调整;改变工程等别、建筑物级别、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及相应地震基本烈度;将建筑物的加固改为拆除重建(或拆除重建改为加固);改变永久工程设计标准、校核标准、荷载标准、质量控制标准;改变建筑物工程总体布置,改变大坝、船闸、溢洪道、取放水设施、输水渠(管)道及其建筑物、电站、水厂及其供水管道工程、污水处理厂及其进出水管道工程、码头等建筑物位置;改变工程设计断面尺寸;改变建筑物地基(含堤基、堤身、隧洞衬砌)防渗或加固处理工程设计方案;改变主体建筑物的结构型式、挡水或过水部位断面尺寸、主要控制高程、消能防冲设计方案;改变挡水建筑物与岸坡或其它建筑物的连接方式、改变挡水建筑物上下游连接段河道防护设计方案;改变电气主接线方案、供(输)电方案或线路设计方案;改变病险建筑物加固内容或关键部位(对工程安全、效益有显著影响部位)的加固措施;因施工工艺或建筑材料调整引起的混凝土(砂浆)配合比调整等。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重点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管理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重点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管理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重点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管理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水利局•【公布日期】2007.09.28•【字号】渝水基[2007]32号•【施行日期】2007.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重点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管理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水基〔2007〕32号)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农机)局,市水投集团,各重点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有关单位: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水利发展的决定》精神,加快推进我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进一步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明确项目法人职责,规范项目法人行为,强化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进度、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重庆市重点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管理行为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重庆市重点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管理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推进我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进一步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明确项目法人职责,规范项目法人行为,强化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进度、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水利工程,是指纳入我市水利基本建设管理的各类水利水电、防洪、排涝、灌溉、供排水等工程(包括其配套及附属工程)。

本办法所称重点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是指在我市重点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等阶段,对建设管理负总责的法人单位。

第三条在我市境内从事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自项目法人组建到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的各项建设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其他工程项目法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市水利局负责全市重点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管理行为的监督管理,实施对项目法人的审批、培训、监督检查、考核评比、奖惩等。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水利局•【公布日期】2003.05.22•【字号】渝水基[2003]14号•【施行日期】2003.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的通知(渝水基[2003]14号)各区县(自治县、市)水利(农机)局,有关招标代理公司: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特点,制定《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二日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证施工质量,提高水利工程项目投资效益,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特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符合下列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必须进行招标:(一)范围: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及其配套工程的施工(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整治、加固等);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项目的施工;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的施工。

《重庆市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制规定》版以及配套定额勘误-V1

《重庆市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制规定》版以及配套定额勘误-V1

《重庆市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制规定》版以
及配套定额勘误-V1
最近,重庆市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制规定的新版已经出台。

同时,配
套的定额勘误也随之发布。

这些变化对于从事水利工程设计的专业人
士来说都有很大的影响。

本文将重点介绍这些变化的内容。

一、规定的变化
1. 增加了项目概算编制的要求和内容。

新版规定了项目概算的要求和
内容,明确了工程概算的重要性。

2. 提高了项目概算的精度。

新规定对于项目概算进行了优化,提高了
工程概算的精度和准确性。

3. 强化了项目成本控制。

新版规定对于项目管理进行了强化,要求在
项目概算编制中注重成本控制,以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的控制。

4. 加强了监测和检验。

新版规定加强了工程监测和检验工作,保证工
程质量的稳步提高。

二、配套定额勘误的变化
1. 修改了定额的计算方法。

配套定额勘误修改了一些定额的计算方法,使得定额更加准确和精细。

2. 新增了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

配套定额勘误新增了一些关于环境保
护的规定,要求在工程设计和建设中注重保护环境和生态。

3. 调整了定额的结构和分类。

配套定额勘误重新调整了定额的结构和分类,使其更加合理和易于使用。

4. 提高了定额的统一性和协调性。

配套定额勘误加强了定额的统一性和协调性,确保了定额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总之,这些变化对于水利工程设计行业来说都十分重要。

我们需要认真学习和理解新版规定和配套定额勘误的变化,加强工程成本控制和环境保护工作,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率。

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在建水利工程主要建筑安装材料价格及人工费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在建水利工程主要建筑安装材料价格及人工费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在建水利工程主要建筑安装材料价格及人工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4.23•【字号】渝水基[2008]14号•【施行日期】2008.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在建水利工程主要建筑安装材料价格及人工费的通知(渝水基﹝2008﹞14号)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农机)局、发展改革委,市水投集团:近年来,我市新开工了一大批重点水利工程。

由于水利工程具有建设周期长、技术含量高、施工难度大等特点,加之近段时间部分建筑安装材料价格和人工费涨幅较大,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投资,确保全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的正常推进,经研究,现将调整在建重点水利工程主要建筑安装材料价格和人工费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的在建重点水利工程,可对2007年9月1日以后完成工程量的主要建筑安装材料价格和人工费进行调整。

2007年9月1日前已完成工程量的建筑安装材料价格原则上不予调整,考虑我市水利工程实际,仅火工材料、止水铜材调整基准时间为2005年10月1日以后,即2005年10月1日以后完成工程量的火工材料、止水铜材价格,施工企业与项目法人已达成一致意见的,可酌情调整。

二、本次调整的主要建筑安装材料为:钢材、水泥、火工材料、油料以及合同明确约定的外购砂石材料和其他材料。

三、需调整的材料价格可按照分时段工程量,参照《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信息价并结合市场价协商进行。

人工费调整应控制在2005年《重庆市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范围内,具体标准由市水利工程定额管理站通过测算后另行公布。

四、本次调整的主要建筑安装材料价格和人工费,一律以项目《施工合同》签定时的市场价为基价进行调整;施工企业在工程投标中的投标报价与当时市场价的差价属施工企业的投标风险,不得纳入本次调价范围。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水基〔2007〕31号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水基〔2007〕31号

渝水基〔2007〕31号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局,市水投集团,各有关监理单位、项目法人:为规范我市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和投资控制管理,加快工程建设进度,充分发挥监理作用,特制定《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四日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8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9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以及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各类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拆除等项目)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下同)委托,按照监理合同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中的质量、进度、资金、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进行的管理活动,包括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建设监理。

总投资200万元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建设监理:(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安全的;(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三)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四)使用国内救灾或捐赠资金的。

铁路、公路、水工程、机场港口码头、城镇建设、矿山、电力、石油天然气、建材等开发建设项目的配套水土保持设施,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开展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水运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年修订)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水运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年修订)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水运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4.19•【字号】渝交委港[2012]6号•【施行日期】2012.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水运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港〔2012〕6号)各相关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市港航局、委质监站、造价站、航发司、重庆港务物流集团,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水运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结合我市实际,我委组织对《关于加强水运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通知》(渝交委港〔2008〕17号)进行了修订,并经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实施,请遵照执行。

对发布前已受理申请和已审批尚未执行结束的设计变更仍按原办法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重庆市水运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水运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范设计变更行为,合理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港口建设管理规定》、《航道建设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通运输部或重庆市交通委员会(简称“市交委”)批准初步设计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的新建、改建、扩建水运工程的设计变更,应执行本办法。

其他新建、改建、扩建水运工程的设计变更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水运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加强对水运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对水运工程设计变更实施的管理,建立设计变更台帐,并实行设计变更报表制度。

第四条设计变更应以优化、完善原设计为前提,以提高设计质量、安全、节省建设资金、节约资源、有利于施工、环保、营运为目标,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水运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水运工程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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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水基〔2007〕20号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及投资概算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局、发展改革委(计委、计经委),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及投资管理,确保工程设计质量和施工质量,管好用好水利建设资金,合理控制工程投资,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特制定《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及投资概算调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我市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凡存在设计变更及投资概算调整的项目,必须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凡未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完善设计变更或工程投资概算调整审批手续的,不得办理施工合同完工结算手续,不得进行竣工决算和竣工验收。

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批准后的初步设计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擅自更改设计内容导致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行为,必须严格督促有关单位和项目业主进行整改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由此造成的投资突破,不予进行投资概算调整。

二○○七年七月三十一日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及投资概算调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发展的决定》(渝委发〔2006〕50号)精神,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设计质量和施工质量,管好用好水利建设资金,合理控制工程投资,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确保“十一五”水利建设目标的顺利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利产业政策》、国务院《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和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和《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02〕6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水利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内由国家和市级审批或核准的各类水利工程。

由区县审批或核准的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利用外资项目,还应执行有关外资项目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对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内容进行增、减、修改等.根据设计变更所涉及工程规模、标准等具体情况,将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概算调整是指:因国家政策调整、物价变化和设计变更等客观原因并符合合同管理相关规定,工程概算投资在初设审批投资概算基础上进行的调整.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批准后的初步设计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擅自更改设计内容导致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行为,必须严格督促有关单位和项目法人进行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六条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全面检查竣工项目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

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不得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

对重大设计变更未按规定程序审批而擅自处理的建设项目不予验收。

第七条发生设计变更的项目,原承包人资质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不再进行招标,否则,必须另行招标。

第八条勘察、设计单位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市水利局负责水利设计市场监管,建立健全设计质量考核、奖惩机制.对因勘察、设计深度不够等原因造成的重大设计变更,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追究设计单位责任。

项目业主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设计服务合同时应明确重大设计变更奖惩条款.第二章重大设计变更第九条重大设计变更主要是指:在水文、地质、工程任务、规模、工程布置及建筑物设计、施工组织、征地移民等方面与批准的初步设计相比有重大变化.第十条水文方面的重大设计变更主要指:水文、泥沙基本资料及其设计成果发生重大变化。

第十一条地质方面重大设计变更主要指:修改水库诱发地震的判别结论;修改库区渗漏及库岸稳定的判别结论;修改地基地震液化判别的分析结论;修改地基承载力或地基岩石土体的抗滑、渗透稳定性的评价结论;重新划分岩土分层、修改地基断层的位置、规模、性状或组合情况、地基承压水或渗透性勘探结论;修改天然建筑材料分布及储量和质量结论。

第十二条工程任务方面重大设计变更主要指:工程项目的防洪、灌溉、发电、供水、旅游、养殖、生态保护等功能主次调整.第十三条规模方面重大设计变更主要指:水库主要特征水位发生变更;电站装机总规模发生变更;水厂总规模调整;总灌溉面积增减超过1万亩;改变河道及堤防工程的规模、防洪标准、治理范围。

第十四条工程布置及建筑物设计方面重大设计变更内容主要是指:水库大坝坝型的变化、大坝填筑材料的改变或坝轴线位置的重大调整;堤防工程河道治导线向河心方向移动和堤体结构型式及填筑材料发生重大调整;改变工程等别、建筑物级别、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及相应地震基本烈度;将建筑物的加固改为拆除重建(或拆除重建改为加固);改变永久工程设计标准、校核标准、荷载标准、质量控制标准;改变建筑物工程总体布置,改变大坝、船闸、溢洪道、取放水设施、输水渠(管)道及其建筑物、电站、水厂及其供水管道工程、污水处理厂及其进出水管道工程、码头等建筑物位置;改变工程设计断面尺寸;改变建筑物地基(含堤基、堤身、隧洞衬砌)防渗或加固处理工程设计方案;改变主体建筑物的结构型式、挡水或过水部位断面尺寸、主要控制高程、消能防冲设计方案;改变挡水建筑物与岸坡或其它建筑物的连接方式、改变挡水建筑物上下游连接段河道防护设计方案;改变电气主接线方案、供(输)电方案或线路设计方案;改变病险建筑物加固内容或关键部位(对工程安全、效益有显著影响部位)的加固措施;因施工工艺或建筑材料调整引起的混凝土(砂浆)配合比调整等。

第十五条施工组织方面重大设计变更内容是指:调整主体工程控制性工期,提前或延迟2个汛期,或工程施工总进度延长2年以上的.第十六条征地移民方面重大设计变更内容是指:征地移民政策调整;移民安置方案调整;水库淹没或征地范围内实物指标突破初设审批的.第十七条安全及水(环)保重大设计变更内容是指:观测设计方案、水土保持设计方案发生重大变化。

第三章一般设计变更第十八条一般设计变更是指在不影响工程质量、安全、效益、资金不突破初步设计审批的单项投资概算前提下,在工程分期规模、机电设备配置、施工组织、安全设施、征地移民分期、施工技术措施等方面的变更。

第十九条规模方面的一般设计变更主要指:在电站装机总规模不变的情况下,电站机组台数或单机装机容量调整;在水厂总规模不变的情况下,水厂分期实施规模调整。

第二十条机电设备及金属结构方面的一般设计变更内容是指:改变主要设备型式、容量、数量、主要参数、控制尺寸;金属结构的规格调整;采用国产设备替换进口设备,或采用进口设备替换国产设备的调整。

第二十一条施工组织方面的一般设计变更内容是指:改变导流工程及施工围堰洪水标准;调整主体工程控制性工期提前或延迟一个汛期。

第二十二条工程管理方面的一般设计变更内容是指:改变管理单位交通工具数量、用途;改变管理单位办公用房、防汛仓库、生产及生活用房数量、标准、用途、位置。

第二十三条安全及水(环)保的一般设计变更内容是指:消防设计方案、安全措施及环境保护设计方案发生变化。

第二十四条征地移民方面的一般设计变更内容是指:在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方案不变的前提下,对征地移民实施方案的分期进行调整。

第二十五条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或因施工造成不良地质现象影响场地稳定性进行的补勘和修改设计等。

第二十六条改变建筑物坝(闸)顶布置方案、土石坝背水坡坡面排水设计方案、非挡水或非过水部位断面尺寸、启闭机房及泵站厂房设计方案、检修门设计方案、病险建筑物非关键部位的加固措施;改变堤防工程堤顶布置方案、桥基防冲护砌设计方案、河道清障设计方案、堤防背水坡坡面排水设计方案;主要电力设备选型、电气设备布置方案;改变检修门配套起吊设备设计方案、拦(清)污设备设计方案、金属结构防腐措施、采暖或通风系统设计方案;改变施工平面布置方案、施工排水方案、临时供电方案、临时场外道路布置等。

第四章设计变更文件第二十七条重大设计变更文件一般应由原设计单位承担.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项目法人也可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第二十八条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的编制应当符合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合同的要求;基本资料应当完整、准确、真实、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符合安全要求;设计变更文件的深度应当满足初步设计阶段的有关规程、规范要求,有条件的可按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设计深度进行编制。

设计变更文件应当加盖设计资质证印鉴章,参加设计人员应当签名并按国家有关执业资格规定加盖个人专业资格证印章.第二十九条重大设计变更设计说明文件主要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设计变更发生的缘由;变更的项目或内容;变更的依据;因变更带来的建设项目总体或部分影响分析(包括规模、标准、工期、工程量、安全、社会稳定、投资效益等方面);设计变更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特别是与原设计方案进行技术经济比较)。

重大设计变更设计文件还应包括必备的勘测设计相关基础资料;设计变更附图和附表(含工程量计算表和变更后的工程概算表);因设计变更而引起投资增加的额度及资金来源等。

第五章投资概算调概报告第三十条水利工程投资概算调整报告可由原设计单位或有水利造价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

第三十一条水利工程投资概算调整报告的编制应当符合现行水利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的要求。

投资概算调整的主要依据包括国家政策调整文件、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合同、设计变更审批文件等。

投资概算调整文件应当加盖编制单位水利造价资质证印鉴章,参加编制人员应当签名并按国家有关执业资格规定加盖个人专业资格证印章。

第三十二条水利工程投资概算调整文件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投资概算调整说明、投资概算调整计算表、相关附件等。

投资概算调整说明应包括工程概况、投资概算调整的缘由和依据、概算调整的项目及数量、结论等内容。

投资概算调整计算表应包括工程投资概算调整汇总表、概算表(与初设批复概算对照)、有关单价分析表、工程量计算表等。

附件应包括水利工程项目相关审批文件、建设管理合同、相关结算资料、相关图件等以及相关的国家政策调整依据.第六章设计变更审批第三十三条重大设计变更,经区县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必须报原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部门审批。

第三十四条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组织参建各方及有关专家审核后,报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五条在施工过程中确需进行本办法所指重大设计变更的,应当先由原设计单位提出设计变更报告,并按第三十四条规定批准后方可实施。

任何单位不得隐瞒、弄虚作假和擅自处理。

若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不能停工,或不继续施工会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经监理单位同意后,报市水利局总工办、基建处,在24小时内赶赴现场认定并签字认可后即可施工,但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应将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区县人民政府和原审批部门备案,同时按程序抓紧报批.第三十六条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和合同价款变化超过原合同约定范围的,项目法人和承包单位必须依法签订补充协议,完善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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