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考点讲义--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会计中级经济法考点分析-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五节合同的变更、转让和权利义务终止

会计中级经济法考点分析-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五节合同的变更、转让和权利义务终止考点14 合同的变更(☆☆)考点精讲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在合同主体不变的前提下,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⑴合同变更主要以当事人协议变更为主,法律规定变更或人民法院依法变更的,按规定进行。
⑵合同变更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当事人对合同变更内容约定不明的,认定为未变更。
⑶双方当事人应按变更后的合同履行责任。
⑷变更合同效力原则上只对未履行部分有效。
典型例题【例题•多选题】合同变更需要具备的条件包括( )。
A.当事人之间已存在合同关系B.合同内容发生了变化C.必须对主体进行改变D.必须涉及合同性质和标的性质的改变【解析】根据规定,合同的变更是在合同的主体不改变的前提下对合同的内容或标的的变更,合同性质和标的性质并不改变。
【答案】AB考点15 合同的转让(☆☆)考点精讲1.合同权利转让⑴可转让合同和不可转让合同 类型 适用情形合同 转让 全部转让 原合同关系消灭,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成为新的债权人,原债权人脱离合同关系部分转让 合同权利部分转让的,受让人作为第三人加入合同关系,与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合同 不得 转让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①根据当事人之间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委托合同、雇佣合同②以选定的债权人为基础发生的合同权利,如演出合同③合同内容中包括了针对特定当事人的不作为义务,如禁止再转让的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权利的转让作出特别约定,禁止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我国《担保法》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⑵合同转让的通知①债权人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权让与行为就生效,如果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③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Ch05合同法律制度

Chapter5合同法律制度知识点:合同法律制度概述一、合同的分类二、合同法的调整范围知识点:合同的订立程序一、要约1.定义: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2.要约的条件:3.要约邀请VS要约: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没有法律约束力。
――是否满足两条件(1)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等一定是要约邀请。
★①拍卖流程:拍卖公告(要约邀请)→应买(要约)→落槌(承诺)②招标流程:招标公告(要约邀请)→投标(要约)→定标(承诺)(2)悬赏广告一定是要约。
(3)商业广告一般是要约邀请,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示例】某化妆品广告称:水晶四季是引进日本全新技术专业除皱消眼袋组合,能有效消除眼袋、黑眼圈及暗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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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邀请4.要约的生效(1)时点:“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到达≠看到≠知道【注意1】到达的解读:到达并不是指要约一定实际到达受要约人(或者其代理人)手中,只要送达到受要约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能够控制的地方(如信箱)即可。
【注意2】到达≠知道:即使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前受要约人已经知道其内容,要约也不生效(2)数据电文的到达界定:5.要约的撤回、撤销:(1)认定:(2)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形:①确定了承诺期限的;★②明示不可撤销的;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6.要约的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产生新(反)要约【补充】实质性变更: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
二、承诺1.条件:①由受要约人作出;②向要约人作出;③与要约的内容一致;④在有效期限内作出。
2.期限:3.承诺的迟延与迟到:4.承诺的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会计中级经济法考点分析-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七节具体合同

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③标的物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 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
受
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
按约定的地
①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②不能达成补充协 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人
点支付价款
议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 ②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买受人依
①对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依《合同法》规定执行②不符合质 的规定,予以支持
要求交付标
量要求的,买受人可按合同约定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③对违约责任没 人民法院不支持的行为:①合同约定
的
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并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或按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的瑕疵
的,买受人可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及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 担保责任,但出卖人故意或者因重大
立多重买卖合
续的有权要求办理标的交付③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
同的
的有权要求办理转移登记并交付标的④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 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以受领为准
名师解读
不管是普通动产还是特殊动产,只要就同一动产订立了多重合同,都应先满
足“交付”行为;没有交付的,再满足“登记”行为;既没有交付,也没有登记
有( )。 A.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 B.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C.交付之后产生的慈息,归出卖人所有 D.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解析】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
息,归买受人所有。 【答案】AD 【例题 3•单选题】2006 年 8 月 10 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货物买卖
中级经济法知识点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章节解读】本章每年主观题会测试简答题或综合题,由于和现实生活联系较为紧密,所以考生理解起来相对比较容易,在学习时建议考生将合同法总则和分则分开,对于总则部分可以沿合同订立、效力样态、履行、担保、变更和终止的思路学习;分则结合每类合同特点进行学习。
【高频考点】1.合同订立的方式2.保证3.抵押4.留置5.合同的变更和转让6.合同解除7.赠与合同第一节 合同法律制度一、合同的订立知识点1:合同订立的形式(2014判) 合同订立形式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 (1)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知识点2:合同订立的方式(高频考点)要约与要约邀请(2018单,2016单,2014单,2013单,2012单,2011单)考核方式1:判断行为性质;考核方式2:判断要约是否可撤销;考核方式3:要约失效判断要约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性质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的规定,如悬赏广告,则视为要约例招标公告-要约邀请;投标报价-要约;中标通知书-承诺要约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要约的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的撤销★(1)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2)下列情形下的要约不得撤销:A.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B.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C.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要约的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而非“撤回”)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承诺(2017单,2014单);考核方式:根据案例表述判断行为性质承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期限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考点串讲-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8页)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高频考点(一)合同订立“要约、承诺”(二)合同的效力;履行“抗辩权、代位权、撤销权”(三)合同担保“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四)合同转让、终止、违约责任(五)具体合同“买卖、租赁、借款”本章预计分值在15分左右,年年考“主观题”。
【考点一】合同订立1.要约(1)要约: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符合:①内容具体确定;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3)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4)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5)要约的撤回和撤销【提示】要约不得撤销:确定了承诺期限。
(6)要约的失效:拒绝;撤销;期限届满未作承诺;实质性变更(新要约)。
2.承诺(1)承诺可以撤回,但是承诺不得撤销。
(2)是否新要约:①迟延(超过承诺期限发出):一般为新要约;②受要约人作出实质性变更(影响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主要条款):为新要约。
3.合同的成立(1)双方签字或盖章时;有先后时,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时。
(2)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考点二】格式条款1.格式条款无效(1)具有《合同法》52条规定的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
(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3)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
2.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3.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考点三】合同效力(一)合同的生效1.《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2.附条件、附期限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期限届至)时生效。
(二)效力待定合同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如果经过被代理人追认,视为有权代理。
会计中级经济法考点分析-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一节合同的订立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解 释的格式条款,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 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典型例题 【例题•多选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拟订的下列格 式条款中,属于无效的有( )。(2012 年) A.内容理解发生争议的格式条款 B.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 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格式条款 D.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得以免责的格式条款 【解析】选项 A 中对格式条款内容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 解释。 【答案】BCD 考点 2 合同订立的方式(☆☆☆) 考点精讲 1.要约 ⑴要约应具备的条件 ①内容具体确定; ②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 ③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 ④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⑵要约邀请
A.甲厂 10 月 18 日的发函为要约邀请 B.乙厂 10 月 10 日的复函为要约 C.甲厂 10 月 12 日的复函为新要约 D.乙厂 10 月 26 日的发孙为承诺 4.【单选题】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不属于发出要约邀请的是( )。 (2012 年) A.甲公司向数家贸易公司寄送价目表 B.乙公司通过报刊发布招标公告 C.丙公司在其运营中的咖啡自动售货机上载明“每杯一元” D.丁公司向社会公众发布招股说明书 5.【单选题】甲公司于 4 月 1 日向乙公司发出订购一批实木沙发 的要约,要求乙公司于 4 月 8 日前答复。4 月 2 日乙公司收到该要 约。4 月 3 日,甲公司欲改向丙公司订购实木沙发,遂向乙公司发出 撤销要约的信件,该信件于 4 月 4 日到达乙公司。4 月 5 日,甲公司
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中级经济法-各章节详解_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一)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考点1:合同的格式条款1.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2)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时无效;(3)格式条款具有免责条款的法定情形时无效。
【提示】下列免责条款无效:①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免责;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
2.格式条款的解释(1)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2)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3)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考点2:要约1.要约应具备的核心条件(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2.要约邀请(1)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等,性质为要约邀请;(2)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的规定,视为要约。
3.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4.要约的撤回与撤销(1)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下列情形下的要约不得撤销:1.总原则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具体规则(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知识点:第五章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第一节 合同法律制度概述本节预测考点共一个: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和基本原则重要考点一: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和基本原则(轮换考点) (一)合同法的调整范围1.合同法调整的范围包括: (1)(平民关系) (2)(平合关系)(3)政府机关作为平等的主体与对方签订合同时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2.不适用范围: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人身关系不适用)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本节预测考点共四个: 合同格式条款 合同订立的方式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缔约过失责任重要考点一:合同格式条款(常考考点) (一)格式条款的概念(二)《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适用限制百度出品:会计考试神器,扫码下载!海量免费资料,真题,模拟题,任你练!会计从业考试,会计初级职称,会计中级职称,一网打尽!官方QQ 群:318549896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义务2.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2)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时无效,(3)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情形时无效,即有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
重要考点二:合同订立的方式(必考点) (一)要约主要条款要约 承诺 内容确定 特定人作出 向相对人 有约束力 要约邀请 到达生效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实质性变更 对主要条款变动,均属实质性变更一致 成立 要约缺少主要条款——成为要约邀请 构成新要约要约撤回 要约撤销 要约失效 拒绝、撤销、期满、实质性变更 承诺只能撤回、不能撤销重要考点三: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常考考点) (一)合同成立的时间 (二)合同成立的地点重要考点四:缔约过失责任(轮换考点)1.《合同法》规定,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恶意磋商)(2)(欺诈) (3)(泄密) 2.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不同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本节预测考点共一个: 效力待定合同重要考点一:效力待定合同(常考考点)【例题】甲乙两公司为减少应纳税款,以低于实际成交的价格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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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考点讲义(一) 合同的概念1.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2. 《民法典》合同编的调整范围(1)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合同编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依法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适用《劳动合同法》。
3.合同的分类4.预约合同 VS 本约合同(2022 年新增)根据合同的订立是否以订立另一合同为内容,可以将合同区分为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
(1) 预约合同是约定将来订立相关联的另一合同的合同;(2) 本约合同是履行预约合同而订立的合同。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例题·2018 判断题】因借款而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是主合同,借款合同是从合同。
( )【答案】×【解析】当事人之间订立一项借款合同,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又订立一项担保合同。
其中,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
二、合同订立的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1.书面形式(1)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2)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2.口头形式3.其他形式(1) 推定形式当事人没有口头或文字的意思表示,由特定行为间接推知其意思而成立合同。
【举例】房屋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时,当事人双方未明确续租,但承租人继续缴纳租金,出租人接受租金,自此行为可推定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成立有效。
(2) 默示形式当事人既未明示其意思,亦不能借由其他事实推知其意思,即当事人单纯沉默。
沉默原则上不具有意思表示价值,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
【举例】《民法典》第638 条的规定,试用买卖“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该情形中,买受人对于是否购买试用标的物的单纯沉默,按照法律的特别规定被解释为“同意购买” 的意思。
【例题·2014 判断题,修订】王某与吴某通过电子邮件签订的化妆品买卖合同视为书面形式的合同。
( )【答案】√【解析】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三、合同的订立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根据《民法典》修订,与教材不一致)(一) 要约1.要约 VS 要约邀请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 内容具体确定;(2)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提示】单纯的初步磋商、贸易谈判的邀请或戏谑等表示,不构成要约。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例题1 ·2012 单选题,修订】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不属于发出要约邀请的是 ( )。
A.甲公司向数家贸易公司寄送价目表B.乙公司通过报刊发布招标公告C.丙公司在其运营中的咖啡自动售货机上载明“每杯一元”D.丁公司向社会公众发布招股说明书【答案】C【解析】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例题2 ·2013 单选题,修订】甲公司以招标方式采购一套设备,向包括乙公司在内的十余家厂商发出招标书,招标书中包含设备性能、规格、品质、交货日期等内容。
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了投标书。
甲公司在接到乙公司及其他公司的投标书后,通过决标,最后决定乙公司中标,并向乙公司发出了中标通知书。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发出要约行为的是 ( )。
A.甲公司发出招标书B.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投标书C.甲公司对所有标书进行决标D.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答案】B【解析】甲公司发出招标书为要约邀请;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投标书为要约;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为承诺。
三、合同的订立2.要约生效(1)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了解生效主义)(2)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到达生效主义)【提示】要约到达相对人,并不是指要约一定实际送达到相对人或者其代理人手中,要约只要送达到相对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其他能够控制的现实或虚拟空间(如信箱或邮箱等) ,即为送达。
(到达≠到手/拆开)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要约,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要约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例题·2018 单选题】 3 月 1 日,甲公司经理赵某在产品洽谈会上遇见钱某,钱某告知赵某其所在公司欲出售一批钢材,赵某要求钱某给甲公司发一份要约。
3 月 2 日,钱某用快递给甲公司发出要约,收件人为赵某。
3 月 3 日,快递被送往甲公司传达室。
3 月 5 日,赵某出差归来,传达室将快递送给赵某。
3 月 6 日,赵某拆阅快递内容。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该要约生效的时间是( ) 。
A.3 月 6 日B.3 月 2 日C.3 月 5 日D.3 月 3 日【答案】D【解析】钱某用快递发出要约,系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则要约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即 3 月 3 日到达甲公司生效。
3.要约撤回(针对的是尚未生效的要约)要约可以撤回。
原则上,只有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可能被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4.要约撤销(针对的是已经生效的要约)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 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提示】“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一般应结合受要约人的知识、经验以及受要约人与要约人之间的交易关系、交易习惯等来判定。
例如,要约人在要约中声明“货源充足”,结合受要约人与要约人过往交易经验,此情形下总是能保证货源,如此可以判定“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撒销的”。
(2022 年新增)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例题1 ·2014 单选题,修订】甲公司于 7 月 1 日向乙公司发出要约,出售一批原材料,要求乙公司在 1 个月内做出答复,该要约于 7 月 2 日到达乙公司。
当月,因市场行情变化,该种原材料市场价格大幅上升,甲公司拟撤销该要约。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下列关于甲公司能否撤销要约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不可以撤销该要约,因该要约确定了承诺期限B.可以撤销该要约,撤销通知在乙公司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乙公司即可C.可以撤销该要约,撤销通知在承诺期限届满前到达乙公司即可D.可以撤销该要约,撤销通知在乙公司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发出即可【答案】A【解析】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 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例题2 ·2016 单选题,修订】甲公司因生产需要,准备购入一套大型生产设备。
4 月1 日,甲公司向乙设备厂发出了一份详细的书面要约,并在要约中注明:请贵公司于 4 月20 日前答复,否则该要约将失效。
该要约到达乙设备厂后,甲公司拟撤销该要约。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下列关于该要约能否撤销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
A.该要约可以撤销,只要乙设备厂尚未发出承诺B.该要约可以撤销,只要乙设备厂的承诺尚未到达甲公司C.该要约可以撤销,只要乙设备厂尚未为履行合同做准备工作D.该要约不得撤销,因为要约人在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答案】D【解析】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 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5.要约失效(按照《民法典》整理,与教材表述不一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1)要约被拒绝;(2) 要约被依法撤销;(3)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解释】实质性变更,是指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的变更。
【例题1 ·2011 单选题,修订】甲公司于 4 月 1 日向乙公司发出订购一批实木沙发的要约,要求乙公司于 4 月 8 日前答复。
4 月 2 日乙公司收到该要约。
4 月 3 日,甲公司欲改向丙公司订购实木沙发,遂向乙公司发出撤销要约的信件,该信件于 4 月 4 日到达乙公司。
4 月 5 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的回复,乙公司表示暂无实木沙发,问甲公司是否愿意选购布艺沙发,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甲公司要约失效的时间是 ( )。
A.4 月 3 日B.4 月 4 日C.4 月 5 日D.4 月 8 日【答案】C【解析】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要约不得撤销,因此该 4 月 4 日到达乙公司的撤销要约的信件并未撤销要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1) 要约被拒绝;(2) 要约被依法撤销;(3)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例题2 ·2020 多选题,修订】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属于要约失效的有 ( )。
A.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B.要约被拒绝C.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D.要约被依法撤销【答案】ABCD【解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1)要约被拒绝(选项 B); (2) 要约被依法撤销(选项 D);(3)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选项 A) ; (4)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选项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