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协议出让土地改变用途补交出让金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4]271号

合集下载

关于划拨土地补办出让和土地用途改变出让金收取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划拨土地补办出让和土地用途改变出让金收取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划拨土地补办出让和土地用途改变出让金收取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07] 338号中心城区各分局、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划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和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国土资发[2006]114号)文件要求,按2007年7月6日市土地管理委员会第17次会议议定事项,为进一部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的管理,现将划拨土地补办出让和土地用途改变土地出让收入收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划拨土地补办出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经批准办理协议出让,按以下方式核定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

1、不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应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金额=拟出让时的出让土地权使用价格-拟出让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2、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应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拟出让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二、出让土地改变用途(一)东调搬迁企业成都市东郊工业区结构调整搬迁企业老厂土地处置应收取的土地出让收入另行规定。

(二)非东调搬迁企业出让等有偿使用国有土地使用权用途变更,经国土资源行政监管部门同意后,按以下规定核定应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

1、不通过土地市场交易,出让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的,按以下方式核定应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

应补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批准改变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批准改变时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2、通过土地市场交易,出让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的,按以下方式规定应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

应补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批准改变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权成交价格-批准改变时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3、竣工项目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涉及土地用途变更的,按以下方式核定应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应补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城市规划批准改变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城市规划批准改变时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4、出让等有偿使用国有土地使用权用途变更增加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相应加收增加年限的土地出让收入按以下方式核定。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作价出资(人股)土地使用权转让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作价出资(人股)土地使用权转让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作价出资(人股)土地使用权转让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作价出资(人股)土地使
用权转让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厅函〔2008〕501号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你厅《关于作价出资(入股)土地使用权转让有关问题的请示》(鲁国土资发〔2008〕99号)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8号),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国有企业改制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配置给改制后新设立的企业。

新设立的企业拥有的作价出资(入股)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转让、出租或抵押。

二○○八年七月十日。

协议出让的国有土地改变用途应当经审批和评估后补缴差价

协议出让的国有土地改变用途应当经审批和评估后补缴差价

协议出让的国有土地改变用途应当经审批和评估后补缴差价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有土地的使用需求也越来越多样化。

在这个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国有土地改变用途的情况。

在协议出让的国有土地改变用途时,为了保障国家的利益以及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应当经过审批和评估,并且补缴差价。

本文将对协议出让的国有土地改变用途应当经审批和评估后补缴差价进行探讨。

一、国有土地改变用途应当经审批和评估国有土地改变用途是指原用途为某一特定用途的国有土地,在经过审批后,与原用途不同的用途进行使用。

国有土地的改变使用需通过有关部门的审批,以确保土地的合理利用与管理,保障国家及广大民众的利益。

国有土地改变用途的审批应当遵循土地管理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国有土地改变用途需要经过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应当由土地管理部门严格审核申请资料,对土地用途的合理性、技术可行性、经济效益、环境影响等方面进行评估,经过审批程序,通过后,才能进行改变使用。

二、国有土地改变用途应当补缴差价在协议出让的国有土地改变用途时,如果原先使用的土地与改变使用后的土地价值不同,应当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补缴差价。

差价的补缴是国家土地资源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补缴差价是深入贯彻落实“收费公开、收费合理、收费便利”的原则,使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价格更加公平合理,保障大众的利益。

对于购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个人或企业,补缴差价是一项法律义务。

如果未按照规定补缴差价,就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将会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结语在协议出让的国有土地改变用途时,经过审批和评估后,应当补缴差价。

这是一项重要的法律义务,不仅能够保障国家土地资源利用的合理性,也能够保护大众的合法权益。

我们必须认识到补缴差价的重要性,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补缴差价的工作,共同维护国家土地资源管理秩序,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四、补缴差价的计算方法补缴差价的计算方法是基于市场的土地价格,通过对购买方与出让方达成的协议进行评估确定补缴价格。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调整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131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调整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131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调整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调整工作的通知(2001年4月29日国土资发131号)为进一步完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标准体系,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工作。

经研究,拟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的范围与分工本次只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即有关市、县等别,以下简称等别),与等别相对应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保持不变。

国家和各省(区、市)分级进行调整工作。

部负责对全国由国务院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点城市及其部分辖区(以下简称重点城市)的等别进行调整,并在各省(区、市)上报调整方案的基础上,对全国各市、县等别进行汇总和平衡,确定调整后的全国市、县等别体系。

各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内重点城市以外其他市、县等别进行调整,在与重点城市等别做好衔接平衡后,提出本行政区内市、县的等别调整方案。

二、调整要求等别调整是一项时间紧、难度大的工作,各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对待,精心安排,组织专职人员,确保工作经费,领会技术要求,争取政府各部门的支持,保证调整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省(区、市)在调整本行政区内的市、县等别时,要依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别调整的技术要求(见附件1),参照重点城市的等别(见附件2),在现行市、县等别的基础上,综合平衡拟定本行政区各市、县的等别方案。

城市等别中市、县名称及其范围依据国家行政区划确定,其中城市仅指城市市区,市辖县、市辖市在分等中单列。

经依法批准改变容积率如何补交土地出让金

经依法批准改变容积率如何补交土地出让金

/zmhd/bzxx/hfhz/201111/t20111110_1024381.htm经依法批准改变容积率如何补交土地出让金2011-11-10 | 来源:部长信箱| 【大中小】【打印】【关闭】网名: 郑先生/女士身份证号: **************邮箱地址: zhen* @*****电话: 135 ******通讯地址: 荣昌县 ************咨询:2002年旧城改造项目,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当时未约定建筑规模,2003年我县建委颁发建设工程许可可修50000平方米,为了提升城市形象,2006年经县政府同意调高容积率,中途未修改合同,现在验收时发现增加容积率,我市2009年出台政策是以规划许可的时间为准,如果协议出让的补交土地出让金=当时的市政府颁发的标准土地出让金*增加的建筑面积,而2011年出台的政策是补交土地出让金差额=现在的地段评估的市场楼面地价*增加的建筑面积。

差额比较大,县政府要求按2009年的标准,而市主管部门要求按2011年的标准执行,请问一下我们是按哪个标准执行。

回复:你好!为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用地管理,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04号)中明确规定:“坚决制止擅自调整容积率行为。

经依法批准调整容积率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批准调整时的土地市场楼面地价核定应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

”征收应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应严格遵循地价评估、集体决策程序,以原出让方同意调整容积率的日期为评估期日,参照市场价格水平,优先采用市场比较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评估测算新旧容积率规划条件下的土地市场楼面地价,并择高作为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的标准。

土地市场楼面地价应评估测算以下内容后择高确定:新容积率规划条件下评估时点的楼面地价,原容积率规划条件下评估时点的楼面地价,原容积率下楼面地价进行期日修正后在评估时点的楼面地价。

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20号)

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20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行为,部制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见附件,以下简称“《规范》”),现予发布。

请转发至辖区内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和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结合本地实际遵照执行。

同时,为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出让底价确定程序,加强出让地价评估管理,促进土地市场平稳健康运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进一步健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定价程序,地价需经专业评估,底价应由集体决策。

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拟出让宗地的地价进行评估,为确定出让底价提供参考依据。

委托给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的,应采用公开方式。

因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发生土地增值等情况,需要补缴地价款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确定补缴金额之前,也应按照上述要求组织评估。

二、出让土地估价报告应由土地估价师完成,并且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和《规范》。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应干预评估活动,由被委托方客观、独立、公正地出具土地估价报告。

三、出让土地估价报告,一律按照《关于实行电子化备案完善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35号)要求,由报告出具方履行电子备案程序,取得电子备案号。

报告出具方无法登录“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系统”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单位名称、单位性质、土地估价师姓名和资格证书号等情况,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实汇总后,报部土地利用管理司,按规定登录。

四、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应以土地估价报告的估价结果为重要参考依据,并统筹考虑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地市场运行情况,集体决策确定土地出让底价。

从土地出让收入或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各类专项资金,不得计入出让底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出让土地改变用途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0]104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出让土地改变用途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0]104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出让土地改变用途有关问题的复函
正文:
----------------------------------------------------------------------------------------------------------------------------------------------------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出让土地改变用途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厅函〔2010〕104号)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土地用途如何办理相关手续的请示》(湘国土资〔2010〕3号)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国土资发〔2006〕114号)等法律政策规定,出让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经出让方和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原土地使用权人可以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出让金。

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的出让合同约定,及时补缴出让金,办理土地登记。

但出让合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必须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不得办理协议出让手续。

二○一○年二月二日
——结束——。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供销合作社使用土地权属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2]328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供销合作社使用土地权属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2]328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供销合作社使用土地权属问题的复函
正文:
----------------------------------------------------------------------------------------------------------------------------------------------------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供销合作社使用土地权属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厅函[2002]328号2002年10月18日)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供销合作社使用土地权属问题的请示》(豫国土资文[2002]90号)收悉。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按照《国务院关于召开全国城乡商业学大庆学大寨会议的通知》(国发[1977] 163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供销合作社性质问题的复函》([1979]工商总字第34号、[1979]供销基联字第242号)的决定,1982年以前,供销合作社已经成为全民所有制的商业企业。

供销合作社的乡(镇)社从:“四固定”至1982年5月国家发布《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期间使用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进行补偿(付款)并签有协议的,按照《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应确定为国家所有。

——结束——。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协议出让土地改变用途补交出让金问题的复函
正文:
----------------------------------------------------------------------------------------------------------------------------------------------------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协议出让土地改变用途补交出让金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厅函[2004]271号2004年6月18日)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协议出让土地改变用途如何补交出让金问题的请示》(冀国土资地字[2004]45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土地使用者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土地用途和条件使用土地。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经批准改变协议出让土地用途的,应按变更时的土地市场价格,分别计算变更后的土地用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数额和原用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数额,以差额部分计算应当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结束——。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