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7〕32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国土资发[2014]117号【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发布日期】2014.09.10【实施日期】2014.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部有关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已经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4年9月10日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为规范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明确查处工作程序和标准,提高执法水平,提升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适用本规程,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下列标准和文件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程中引用而构成本规程的条文。
本规程颁布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使用本规程的各方应当使用下列各标准和文件的最新版本。
GB/T17228-1998《地质矿产勘查测绘术语》GB/T17986-2000《房产测量规范》GB/T18341-2001《地质矿产勘查测量规范》GB/T18507-2001《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18508-2001《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9231-2003《土地基本术语》GB/T21010-2007《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8407-2012《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GB/T28405-2012《农用地定级规程》GB/T28406-2012《农用地估价规程》TD/T1010-1999《土地利用动态遥感监测规程》TD/T1008-2007《土地勘测定界规程》(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1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15)《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16)《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17)《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18)《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19)《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20)《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2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2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23)《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24)《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2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99号)(26)《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27)《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28)《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4〕1号)(29)《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30)《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31)《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3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3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34)《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35)《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36)《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8号)(37)《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38)《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39)《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40)《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41)《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42)《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7号)(43)《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44)《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45)《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46)《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3号)(47)《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5号)(48)《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49)《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50)《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51)《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52)《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热、矿泉水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209号)(53)《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09号)(5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31号)(55)《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会审制度〉等三项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72号)(56)《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7号)(57)《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部门在查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监发〔2005〕6号)(58)《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75号)(59)《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60)《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78号)(61)《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3号)(62)《国土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3号)(6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4号)(64)《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适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三条有关问题的通知》(监发〔2009〕5号)(65)《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1号)(66)《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27号)(67)《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68)《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报告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58号)(69)《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发现、制止、报告和查处工作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10〕78号)(70)《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71)《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72)《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80号)(73)《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98号)(74)《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32号)(75)《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7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77)《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7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79)《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9号)(8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5号)(8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5号)(8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992〕22号)(83)最高人民检察院等10部门《关于在查办渎职案件中加强协调配合建立案件移送制度的意见》(高检会〔1999〕3号)(84)《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85)《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查处和预防渎职等职务犯罪工作中协作配合的若干规定(暂行)〉的通知》(高检会〔2007〕7号)(86)《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公通字〔2008〕36号)(87)《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10〕23号)4.1 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基本内容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土地、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实施法律制裁的具体行政执法行为。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83号,2003年11月14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83号(2003年11月1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对明确土地产权关系,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利益,保障土地交易安全,维护土地市场秩序具有重要的作用。
十多年来,我国土地登记制度取得了长足进展,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土资源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也一定程度上存在着违规登记、不规范登记的问题,影响了土地登记的公信力、土地登记的效力,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土地市场健康发展,给土地权利人造成损失。
规范土地登记行为,是规范土地市场、加强土地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是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到实处,真正保障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行为,保证土地登记的合法性、有效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土地登记的权属必须清楚。
土地权属是土地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土地登记的核心环节,要把土地权属放在土地登记的首要位置,确保登记的土地权属准确、合法、有效。
土地权属的认定,必须严格把握有关法律和政策界限,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做到依法行政。
没有权属来源或权属来源不合法的用地,一律不予登记;权属不清的用地,在权属问题解决前,不得登记。
严禁通过登记,使违法用地合法化。
经过登记的土地,必须达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要求。
登记中遇到的具体权属问题,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进行确权;土地权属争议,要在地籍调查和登记过程中及时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依照《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依法处理,并以处理结果作为登记的依据;复杂疑难的权属问题,要研究解决办法,妥善处理。
二、土地登记的程序必须合法。
土地登记发证要严格依照《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和要求进行,要建立和完善土地登记的工作制度,严格履行土地登记的申请、地籍调查、权属审核、注册登记、核发土地证书的程序,要防止出现在为当事人提供便利时,减少必经的法律程序的作法,确保土地登记的合法性。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第3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第3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1.29•【文号】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第38号•【施行日期】2017.1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第3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和推进法治国土建设的有关要求,国土资源部开展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现将国土资源部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2017年11月29日附件国土资源部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名称文号备注1 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国土〔籍〕字国家土地局、第93号测绘局、物价局、财政部联合发布2 关于印发《矿产储量评估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71号3 对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0〕238号4 关于企业间土地使用权抵押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2000〕582号5 关于严禁非农业建设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36号6 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83号7 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落实严格保护耕地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88号8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服务收费性质问题的复函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3〕117号9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振兴东北办关于印发《关于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土地和矿产资源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91号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振兴东北办联合发布10 关于灾后重建及灾毁土地涉及基本农田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5〕460号11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3号12 关于重申矿业企业矿产资源勘查支出有关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11号13 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发布14 关于贯彻实施《土地登记办法》进一步加强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70号15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1号16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7号17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号18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单位从事地质勘查活动业务范围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86号19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地质钻(坑)探资质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0〕398号20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矿产地储备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28号21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通过实施统一配号进一步加强地质勘查资质管理信息化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65 号22国土资源部关于提升耕地保护水平全面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08号23 关于从严控制海域建筑用砂勘查开采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153号24 关于开展石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勘查开采年检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3〕18号25 关于矿产资源整合中采矿登记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100号26国土资源部关于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好服务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37号27 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文化部能源局民航局关于切实做好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用地保障和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98号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文化部、能源局、民航局联合发布28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08-2015年)》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309号29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探矿权采矿权延续审批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8〕144号30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批准安徽省9个地勘基金项目申请探矿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0〕734号31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开采总量控制矿种指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44号32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77号33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32号34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13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页岩气资源勘查开采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35国土资发〔2012〕159号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指导意见的通36国土资发〔2013〕3号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不动产登记集成服务工作模式的指导意见-黑政办规〔2017〕65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不动产登记集成服务工作模式的指导意见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不动产登记集成服务工作模式的指导意见黑政办规〔2017〕65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改革的要求,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优化全省发展环境,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全省发展环境的意见》(黑发〔2016〕8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发〔2016〕26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推行不动产交易、税费缴纳、登记全过程集成服务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目标导向,全面推进不动产交易、税收、登记主管部门自身改革,促进不动产交易、税收、登记体制机制创新,通过将不动产交易、税费缴纳、登记、监管、服务等各项内容进行统一集成管理,实行一口受理、一口收费、一口颁证和一站式服务,使办事环节明显减少、办事程序明显优化、办事效率明显提高,切实增强群众、企业对不动产统一登记改革的获得感。
二、工作目标推行机构集成和信息集成两种模式。
机构集成模式,即整合不动产交易、登记职责,交由一个机构统一行使,实现不动产交易登记一体化,从根本上解决人员划转、资料移交、信息共享、部门衔接、政策不统一等问题,切实提升不动产交易登记效率。
信息集成模式,即虽然机构分设,但通过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并联审批,压缩环节,做到一个窗口、一次收件,统一受理不动产登记以及相关交易、税费缴纳材料,各部门共享共用信息,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避免群众重复排队、重复提交材料,缩短整体办理时间。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5.30•【文号】国土资规〔2016〕6号•【施行日期】2016.05.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相关司局和单位:2016年是巩固拓展不动产统一登记成果,抓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在基层落地的关键年,要力争年底前所有市县颁发新证、停发旧证。
为实现这个目标,切实规范不动产登记工作,进一步明确操作依据,部根据《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总结地方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现予以印发,并就贯彻落实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机构建设,为实施统一登记提供组织保障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落地实施需要运转有效的机构作保障。
机构建设到位、人员划转到位、职责履行到位是机构建设的基本要求,也是按照《条例》、《实施细则》和《规范》开展工作的先决条件。
为确保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顺利实施,各地要尽快落实职责机构整合文件的要求,迅速将文件确定的事项落实到位,切实加强不动产登记机构建设,明确组织架构和领导班子,确保原来从事各类登记的业务骨干划转到位、落实到岗。
不动产登记的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等是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法定职责,要确保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职责的完整性,不得违法违规随意割裂、拆分,不得将不动产登记的审核职责游离于整个登记程序之外,或分割到不同部门办理。
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过程中,既要做好不动产登记与相关行业监管、交易管理等工作的有效衔接,确保平稳有序,也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落实和履行法定职责,以高度负责的态度依法合理审慎开展登记审核,保证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真实准确。
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108号

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1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为全面落实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加强部门衔接,解决不动产登记“中梗阻”问题,切实做到便民利民,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134号)、《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5]90号)等法规规章政策,现就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衔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资料移交共享(一)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前已经形成的房屋登记纸质资料要移交至不动产登记机构,确实难以拆分移交的,应复制移交,复制移交的资料应与原件一致,并于年底前全面复制移交到位。
(二)为避免重复建设,保证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使用电子数据的一致性,房屋登记的电子数据应完整地拷贝给不动产登记机构,并于9月底前全面完成。
二、关于交易登记业务衔接对于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机构分设的地方,要按照“进一个门、跑一次路”的原则,实现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的有效衔接,切实做到便民利民。
(一)一个窗口受理。
两部门进驻同一个服务大厅,设置同一个受理窗口,将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所需的法定材料编制形成统一的申请材料目录向社会公布。
(二)部门并行办理。
收件后,相关资料分送两部门并行业务办理,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103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工作的通知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是不动产登记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建设难度大,社会需求强。
为深入贯彻落实不动产登记“四统一”要求,统筹做好信息平台建设,保障不动产登记工作顺利推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信息平台建设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明确要求,是落实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重要技术支撑,是保障交易安全和实现信息共享的重要手段,对于规范开展不动产登记业务,促进职责机构整合和工作流程再造,提升管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强化产权保护和便民利民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要高度重视信息平台建设,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信息平台建设“反弹琵琶”的总体要求,超前谋划,统筹部署,将信息平台建设作为推进不动产登记制度建设的重要抓手,贯穿不动产登记制度建设全过程。
各地要按照《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总体方案》(附后,以下简称《总体方案》)的统一部署,全面落实各项工作要求,确保信息平台建设有序推进。
二、准确把握目标任务各地要紧紧围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关于信息平台建设的要求,依据《总体方案》,对各级各类不动产登记数据、信息平台、软件系统及网络资源进行整合集成,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实现与相关部门审批、交易信息的实时互通共享,加强与公安、民政、财政、税务等部门间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的互通共享,提供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依法查询。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9年修正)正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月1日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自然资源部关于废止和修改的第一批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细化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方便人民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
第三条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办理或者接受指定办理跨县级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的,应当在登记完毕后将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人以及不动产坐落、界址、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登记结果告知不动产所跨区域的其他不动产登记机构。
第四条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自然资源部受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办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用岛的登记,由自然资源部受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第五条《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不动产单元,是指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
没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
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该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与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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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管理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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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17〕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国家海洋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相关司局和单位:
为贯彻落实《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等有关规定,促进不动产登记人员融合,强化不动产登记队伍建设,为不动产登记事业发展提供坚强的人力资源保障,推进不动产登记工作依法规范、高效服务、便民利民,加强不动产登记特色文化建设,现就做好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管理的重要性
不动产登记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改革任务的落地实施,需要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具备较强的法治思维和产权保护意识。
加强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队伍管理,建立一支爱岗敬业、业务精湛、团结务实、廉洁高效、为民服务的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队伍,是不动产登记工作的组织保障,是确保《条例》、《细则》顺利实施的先决条件。
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条例》、《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地方实际,加强人员融合和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的法治观念、产权保护意识以及综合素质和能力水平。
确保原来从事各类不动产登记的业务骨干人员落实到岗,继续从事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持续提升业务水平,成为不动产登记工作的中坚力量,
形成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最大合力。
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和推进工作,善于运用产权保护意识为民服务,保障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有效实施,不断夯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石。
二、实现划转人员有效融合,积极拓宽综合保障渠道
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来自不同部门,在队伍磨合过渡、规范管理过程中,各地要充分考虑划转人员的原有岗位、业务能力、薪资水平等客观情况,注重吸收多元文化,注意凝聚各方力量,充分发挥划转人员的业务优势,高度重视队伍稳定和人员发展,拓宽综合保障渠道,增强“归属感”,实现划转人员的有效融合,切实做到划转人员业务水平有提升,薪酬福利有保障,晋升发展有空间,逐步形成团结协作、相互学习、积极向上、比学赶帮的团队氛围。
(一)充分发挥划转人员专业技术优势。
各部门划转人员都是原来从事登记工作的骨干力量,要充分发挥划转人员的专业技术优势,将技术水平高、业务能力强、工作经验丰富的人员,通过合理的专业搭配配置到不动产登记重要岗位上。
在业务磨合过渡期,根据划转人员的技术特点和专业特长,安排骨干力量牵头组织解决工作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创造条件不断提升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促进划转人员的全面发展,尽快成为不动产登记工作的中坚力量。
(二)切实保障划转人员薪酬福利待遇。
各部门划转人员从原来熟悉的工作环境中,带着专业技术、热情和期望加入新的单位和环境,积极投身于不动产登记事业,体现了高度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彰显了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本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沟通协调,认真落实划转人员的工作福利和工资待遇水平。
要努力创造条件,创新完善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的收入分配制度,按照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收入分配应重点向业务骨干和业绩突出的工作人员倾斜。
(三)积极拓宽划转人员的晋升渠道。
各部门划转人员身份性质不同,专业领域有差异,各地要根据相应的技术类型、岗位特点统筹谋划,建立科学合理的激励机制,积极拓宽晋升渠道。
对于行政人员,要及时纳入本单位职务、职级晋升体系,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充分保障。
对于事业人员,在承认原有职称的基础上,同等条件下适当将中高级职称评定和聘任向划转人员倾斜,畅通职称评聘渠道。
对于聘用人员,建立科学有效的考核聘用制度,划转的聘用人员中,经验丰富、业务能力突出的应优先聘用。
三、全面加强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管理和培训
原有的各类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都是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宝贵财富,是实现不动产登记改革事业长远发展的重要条件。
不动产登记是一项新生事物,各地要主动适应不动产登记工作新形势、新要求,结合地方实际,切实加强不动产登记机构和人员的思想、组织、廉政、文化建设,大力营造学习研究、为民服务的浓厚氛围,持续推动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思想政治水平和业务能力素质双提升,强化服务群众的政治意识,维护权益的法治意识,办事成事的业务能力,不断增强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的职业认同感,切实做到管理
有抓手、考评有标准、培训有计划、待遇有保障、风险有管控。
(一)创新完善日常管理制度规范,增强服务群众的政治意识。
加强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日常规范管理,是确保登记质量、提升服务效率的重要基础,是依法保护人民群众合法财产权、切实维护政府部门公信力的必然要求。
各地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提高服务群众的政治意识,重点抓好为民服务的建章立制工作,不断创新完善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制定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行为规范,站在办事群众的立场换位思考,重点从是否方便群众办事、是否做到群众满意、是否减少群众“跑腿”等方面制定具体细化标准,明确审核、登簿等关键岗位的职责权限,完善不动产登记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综合运用电子政务平台等信息技术手段,确保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依法依规履职尽责。
定期考核检查登记事项办理中是否存在不必要的证明,登记程序是否方便群众,建立办事群众打分制度,确保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规范服务。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不动产登记责任保险制度,分散登记风险,保障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合法权益不受损。
(二)建立健全考核管理机制,提高维护群众利益的法治意识。
不动产登记工作业务类型多样,岗位设置多元,不同岗位的工作职责、任务要求、工作强度等各有差异,建立健全科学、公平、合理的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考核管理机制,是不动产登记机构和人员管理的重要举措。
各地要结合不同岗位特点,以是否依法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为核心评价指标,以办事程序、依据文件、审核内容是否合法为重点,建立健全科学的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探索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强化考核评价力度。
可结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改革,探索建立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岗位管理制度、绩效考核制度,创造条件实现编制内、编制外“同工同酬”,充分调动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可结合实际探索建立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信用档案,将其作为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职称评聘、岗位晋升等重要依据。
探索建立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工作人员对不动产登记新情况、新问题,在符合法律政策规定和改革方向的前提下进行有益探索。
不动产登记一线窗口人员的精神风貌和业务素质事关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社会形象。
在不动产登记过渡期,一线窗口工作人员工作任务多、强度大、责任重,各地要在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规范服务的同时,采取相关措施充分保障窗口人员工作待遇,保证窗口工作人员正常休息时间,缓解工作压力。
(三)全面加强业务培训力度,提高登记人员的业务能力。
原有的各类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业务范围各有侧重、专业领域各有所长,各地应结合部“能力建设年”和“责任落实年”的工作部署,全面加强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培训,提升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能力水平,主动适应不动产登记全流程业务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
努力建立健全常态化和多元化的不动产登记业务培训机制,部不动产登记局将会同部不动产登记中心探索建立覆盖全国各市县的不动产登记骨干人才库,从省级不动产登记骨干人才团队中遴选,优先考虑之前曾经获得各相关部门颁发的各类不动产产权登记上岗资格证书的工作人员,并统筹
做好全国不动产登记骨干人才培训。
部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开发建设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支撑做好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培训教材、题库编制等培训考核及信息维护、诚信体系建设等动态管理工作。
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各负其责,加强人员培训,科学设置培训内容,创新培训方式,积极运用现场授课、网络课堂、研讨交流等方式,做好不动产登记日常培训,切实增强培训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
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每年接受培训不得少于40学时,培训考核合格的,进入省级不动产登记骨干人才团队,可以优先安排从事审核、登簿等关键岗位的工作。
不动产登记人员培训考核结果应作为职级职称晋升的重要指标。
(四)突出廉政风险防范和保密意识,树立廉洁高效的良好形象。
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切实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保密意识,动态分析梳理不动产登记各工作环节,尤其是审核、登簿等关键岗位的廉政风险点,制定廉政风险防范制度,持续开展党风廉政教育,打造一支清正廉洁的不动产登记工作队伍,树立不动产登记机构廉洁高效的良好形象。
要强化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保密教育,通过完善保密制度,借助技术手段等有效防范不动产权利人登记信息泄露风险。
各地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深入研究解决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衔接过渡中存在的各类矛盾和问题,积极防范岗位风险,大力培养和树立先进典型,加快推进不动产登记工作队伍建设,进一步夯实不动产登记工作基础,不断提升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化水平。
2017年8月1日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