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管理规定》的函
财政部解读《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一、《暂行办法》的制定依据和目的为了保障《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规范和加强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组织实施科技重大专项若干工作规则的通知》(国办发[2006]62号)及国家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结合重大专项管理特点,财政部、科技部和发展改革委共同制发《暂行办法》。
二、对于不同来源的资金,《暂行办法》是如何规定的?按照国办发[2006]62号文件规定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各民口重大专项实施方案,重大专项的资金来源坚持多元化原则,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
《暂行办法》规定,各种渠道获得的资金都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使用和管理。
《暂行办法》主要规范中央财政安排的重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重大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其他来源的资金应当按照相关资金提供方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要求,统筹安排和使用。
三、重大专项资金支持的对象和重点是什么?《暂行办法》规定,重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国大陆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各重大专项领导小组批准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等。
根据WTO要求和公共财政原则,《暂行办法》规定,重大专项资金主要支持的研究类型和研发阶段为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性和公益性研究,以及企业竞争前的共性技术和重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等公共科技活动,并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入市场的产业化前期工作予以适当支持。
四、重大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都有哪些?如何确定?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项目(课题)实施风险和财政投入风险,简化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立项管理程序,避免盲目和无序竞争,《暂行办法》规定,要结合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的要求、承担单位的性质和项目(课题)的特点,采取前补助、后补助等财政支持方式。
——对于基础性和公益性研究,以及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集成等公共科技活动,一般采取前补助方式支持。
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218号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领导小组组长单位、牵头组织单位,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发展改革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为了保障民口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规范和加强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组织实施科技重大专项若干工作规则的通知》及国家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结合重大专项管理特点,我们制定了《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
附件: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二○○九年九月二日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规范和加强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组织实施科技重大专项若干工作规则的通知》及国家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结合重大专项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专项的资金来源坚持多元化原则,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
各种渠道获得的资金都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使用和管理。
本办法主要规范中央财政安排的重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重大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其他来源的资金应当按照相关资金提供方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要求,统筹安排和使用。
第三条重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国大陆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各重大专项领导小组批准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等,开展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性和公益性研究,以及企业竞争前的共性技术和重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等公共科技活动,并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入市场的产业化前期工作予以适当支持。
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的管理

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的管理1、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的典型特征及管理要求对民口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而言,采取何种管理体制首先是由民口重大专项的特点和要求决定的。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具有“重”、“大”、“专”的本质特征,其规模/影响大、投入高、周期长、技术复杂、参与单位多、项目分布广、时间限定强、风险高,通常需要利用多个部门的资源。
这些特点和要求决定了重大专项必然采取不同于常规科技计划的管理体制和运作机制。
(1)有期限的宏大目标———紧密的目标管理。
科技重大专项是提升国家竞争力的大型科技工程,按照创新“重大产品”、满足“重大需求”、解决“重点问题”进行部署,有具体的愿景、宏大的目标和完成的期限,是有期限的目标导向型,而非自由探索型,因此,自由探索型科学基金和综合性科技计划的管理模式不适用重大专项。
目标宏大性要求专项必须实行严格的全生命期目标管理,建立奖惩措施到位的目标管理责任体系,加强对责任主体的问责监督;其次还必须强化基于目标的立项制度。
我国现有的立项方式对目标强调得还不充分,会发生目标偏离和失散的情况,因此应进行一定的改革和创新。
此外,对有集成要求的重大专项,为保证在规定的期限内和既有的资源条件下达成目标,必须重视系统工程方法的运用和管理的集成特性,例如,对于专项任务、进度、预算和质量的集成管理,对于项目群、子项目群的集成管理均十分重要。
(2)规模/影响巨大———高位阶管理和强力控制。
重大专项中“重大”的含义不是片面的规模大小,更侧重于指重大的经济、社会和军事影响。
从规模上看,美国人类基因组计划、日本的超大规模集成电路等与曼哈顿工程和阿波罗计划相比,无论是参与的机构、人员数量和耗资都远不及后者,但它们所产生的科学、经济和社会影响非凡,仍不失为大科技工程的杰作。
我国以产业化为目标的科技重大专项的研发如能成功,将取得所在领域关键技术的重大突破,带动相关产业技术水平的普遍提高,并孕育出产业化发展的良好前景,因而其成果推广和产业化将给所在行业以至相关行业带来广泛的影响或巨大的潜在效益。
(完整版)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规范和加强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组织实施科技重大专项若干工作规则的通知》及国家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结合重大专项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专项的资金来源坚持多元化原则,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
各种渠道获得的资金都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使用和管理。
本办法主要规范中央财政安排的重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重大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其他来源的资金应当按照相关资金提供方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要求,统筹安排和使用。
第三条重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国大陆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各重大专项领导小组批准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等,开展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性和公益性研究,以及企业竞争前的共性技术和重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等公共科技活动,并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入市场的产业化前期工作予以适当支持。
第四条结合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的要求和项目(课题)的特点,采取前补助、后补助等财政支持方式。
对于基础性和公益性研究,以及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集成等公共科技活动,一般采取前补助方式支持。
对于具有明确的、可考核的产品目标和产业化目标的项目(课题),以及具有相同研发目标和任务、并由多个单位分别开展研发的项目(课题),一般采取后补助方式支持。
具体支持方式,由牵头组织单位结合项目(课题)特点和承担单位性质在编制实施计划时明确,经领导小组审核后,作为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以下简称“三部门”)综合平衡的内容之一。
第五条重大专项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资金支付纳入国库动态监控体系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按照重大专项的组织管理体系,重大专项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档案管理规定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档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保证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档案的安全性、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和可用性,促进国家科技信息资源长期保存和有效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实施工作规则》、《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管理规定》、《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资金管理办法》和国家相关保密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重大专项档案是指在重大专项的规划、论证、组织实施、监督评估、考核验收等全过程中产生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重大专项档案是国家的重要科技资源和知识资产,重大专项档案管理工作是重大专项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贯穿于重大专项的规划、论证、组织实施、监督评估、考核验收等全过程。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的档案管理。
第二章组织领导及职责第五条重大专项档案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各级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管理部门要把档案管理工作纳入重大专项整体工作,切实加强对重大专项档案的领导和管理。
第六条科技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以下简称三部门)负责对重大专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
主要职责是:(一)制定重大专项档案管理相关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和工作指南等。
(二)负责重大专项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评估及总体验收等工作。
(三)协调解决重大专项档案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科技部重大专项办公室(以下简称重大办)具体落实三部门的决策。
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实施重大专项档案的收集整理、监督检查、评估验收等工作,督查重大专项档案及其数据的及时移交与集中管理情况。
(二)组织建设统一的重大专项档案管理服务平台,推动重大专项档案的长期保存和授权利用。
(三)负责重大专项档案管理工作的协调、沟通和联络。
(四)组织开展重大专项档案业务培训和交流活动。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资金管理办法解读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科技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资金管理办法》解读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以下简称重大专项)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近日,财政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74号,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
为更好地贯彻和执行《资金管理办法》,现解读如下:一、《资金管理办法》修订背景党的十八大以来,围绕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和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要求,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推动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改革创新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方式,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增强了科研人员获得感,有效激发了科技创新活力。
2014年3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实行科研项目分类管理,改进科研项目管理流程和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推动建立了适应科技创新规律的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机制。
2014年12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强化顶层设计,打破条块分割,系统重构科技计划体系,搭建了公开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平台,建立了公开透明的组织管理机制。
2016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提出了一系列“松绑+激励”的政策措施,改革和创新科研资金管理和使用方式,促进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
2016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实施工作规则》(以下简称《工作规则》),进一步优化完善了重大专项管理流程,明晰了管理职责。
与此同时,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对加强财政科技资金管理和使用不断提出了新要求。
重大专项是新的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央财政科技投入的重点之一。
为贯彻落实中央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改革的精神和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有关要求,结合重大专项定位和组织实施管理特点,以及《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18号,以下简称218号文)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在认真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财政部会同科技部、发展改革委修订出台了《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管理规定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保证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任务的顺利实施,加强重大专项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实施工作规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105号)和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重大专项是为了实现国家目标,通过核心技术突破和资源集成,在一定时限内完成的重大战略产品、关键共性技术和重大工程,是我国科技发展的重中之重,对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重大专项紧紧围绕国家重大战略目标和需求,主要采取自上而下、上下结合的方式广泛研究论证提出,由党中央、国务院批准设立。
组织实施重大专项要坚持“成熟一项,启动一项”的原则。
第四条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国家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加强统筹、协调和指导。
第五条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管理的原则:(一)明确目标,聚焦重点。
重大专项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领域中的重大问题,聚焦国家重大战略产品和重大产业化目标,强调坚持自主创新,通过重点突破带动关键领域跨越式发展。
(二)创新机制,统筹资源。
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突出企业主体地位,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
充分发挥部门、地方、企业、研究机构和高等院校等各方面积极性,加强重大专项与国家其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和重大工程的衔接,推动军民融合,集成和优化配置全社会科技资源。
(三)厘清权责,规范管理。
重大专项纳入国家科技管理平台统一管理,在实施方案制定、启动实施、监督管理、验收和成果应用等各个环节,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建立健全权责明确的管理制度和机制。
(四)定期评估,突出绩效。
建立健全重大专项监督评估与动态调整机制,对重大专项的组织管理、执行情况与实施成效进行跟踪检查。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办法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以下简称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工作,保证财务验收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规范性,根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管理规定》(国科发专〔2017〕145号)、《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74号)以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是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
财务验收旨在客观评价重大专项资金使用的总体情况,进一步促进提高重大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推进重大专项顺利实施。
第三条凡经批准列入重大专项管理的项目(课题)均应当进行财务验收。
项目(课题)财务验收与项目(课题)任务验收要统一部署、同期实施,在任务合同规定完成时间到期后六个月内完成。
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需提前三个月提出延期财务验收申请,说明延期理由和延期时间,报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批复。
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四条重大专项以项目(课题)为基本单元进行财务验收。
项目(课题)分管理级次的,各重大专项的专业机构可以根据专项组织管理情况分级次组织、监督财务验收。
第五条财务验收以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以及批复的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预算为依据。
财务验收的资金范围为纳入重大专项预算管理的全部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等。
第二章财务验收的组织管理第六条财政部指导重大专项的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工作,并负责对财务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根据有关规定对专业机构组织开展的财务验收工作及其结果,组织开展财务验收抽查工作。
第七条牵头组织单位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开展财务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入围范围,并根据专业机构上报的项目(课题)财务审计计划,安排负责项目(课题)财务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八条专业机构负责相应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工作。
财政部关于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9]135号
财政部关于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9]135号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代理银行:为了保障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实施,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安排的重大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组织实施科技重大专项若干工作规则的通知》(国办发[2006]62号)以及《财政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218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现就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国库集中支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原则和要求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按照《办法》规定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和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管理。
重大专项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工作具体实施过程中,牵头组织单位目前已在执行的国库集中支付基本业务流程不变。
牵头组织单位要切实履行预算执行主体责任,及时规范办理重大专项资金国库集中支付有关业务,加强对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资金支付有关工作的组织指导。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办法》和本通知规定,以及牵头组织单位有关要求,做好特设账户开立、资金支付与会计核算管理等各项工作,主动接受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管理。
二、特设账户的开立特设账户是指由财政部门为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开设的,专门用于接收、使用和核算项目(课题)经费的银行账户。
(一)代理银行选择。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的特设账户,应当统一在财政部通过招投标选定的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代理银行范围内开设(具体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信银行)。
项目牵头单位应将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代理银行范围及时通知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结合本单位承担的项目(课题)管理需要,在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代理银行范围内,自行选择一家银行(经营网点)作为本单位特设账户开户银行。
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科发专〔2010〕264号各有关重大专项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单位,各有关单位:为了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中落实知识产权战略,充分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提高科技创新层次,保护科技创新成果,促进知识产权转移和运用,为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提供知识产权保障,根据《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专利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知识产权局二○一○年七月一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中落实知识产权战略,充分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提高科技创新层次,保护科技创新成果,促进知识产权转移和运用,为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提供知识产权保障,根据《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专利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所确定的重大专项的知识产权管理。
本规定所称知识产权,是指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技术秘密。
第三条组织和参与重大专项实施的部门和单位应将知识产权管理纳入重大专项实施全过程,掌握知识产权动态,保护科技创新成果,明晰知识产权权利和义务,促进知识产权应用和扩散,全面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
第二章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第四条科学技术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以下简称“三部门”)作为重大专项实施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政策,对重大专项实施中的重大知识产权问题进行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监督检查各重大专项的知识产权工作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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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
口)管理规定》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7.06.27
•【文号】国土资厅函〔2017〕994号
•【施行日期】2017.06.2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
正文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管
理规定》的函
国土资厅函〔2017〕994号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科技重大专项的组织管理和工作流程,推动科技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实施工作规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105号)和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管理规定》(国科发专〔2017〕14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单位按《管理办法》要求,切实做好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项目(课题)组织实施、资金管理、知识产权、信息档案及国际合作等方面工作,保障项目顺利执行。
2017年6月27日附件: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管理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