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安全监督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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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矿安全监督员管理制度

驻矿安全监督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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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部门和政府监管部门报告,确保事故或紧急情况得到及时处理。
06
监督与检查制度
内部监督机制
监督员职责
明确驻矿安全监督员的职责和权力,包括日常巡查、 安全隐患排查、紧急情况处置等。
工作流程
建立规范的工作流程,包括定期汇报、问题反馈、整 改落实等环节,确保监督工作的有效进行。
培训与考核
对驻矿安全监督员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业务 水平和责任意识。
整改落实
督促矿山企业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 况进行跟踪和复查。
处罚措施
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矿山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 的责任。
07
总结与展望
制度实施效果评估
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01
通过驻矿安全监督员的日常监督和指导,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
水平得到显著提升,事故隐患得到及时发现和整改。
对于发生安全事故的安全监督员,根据事故性质和严重程度,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包括警告、记过、降职、撤职等处分。
工作失职惩罚
对于在工作中存在失职行为的安全监督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 。
违反规章制度惩罚
对于违反驻矿安全监督员管理制度和相关规章制度的安全监督员,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和经济处罚。
工作规范要求
驻矿安全监督员应严格遵守职业 道德和工作纪律,保持公正、客 观的工作态度,认真履行职责, 确保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 行。
03
选拔与培训机制
选拔条件与程序
选拔条件
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工作经验,熟悉 矿山安全法规和标准,具备良好的沟 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选拔程序
发布选拔公告,接受报名并进行资格 审查,组织面试和笔试,综合评定成 绩并确定录用人员。

矿山企业监督管理制度

矿山企业监督管理制度

矿山企业监督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和加强矿山企业的监督管理,确保矿山生产安全和环境保护,提高矿山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制定本制度。

二、监督管理机构1. 矿山企业应设立监督管理部门,由专门负责矿山企业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组成,负责监督管理制度的执行和日常工作。

2. 监督管理部门应具备较强的监督管理能力和专业知识,负责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矿山企业的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

3. 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培训和考核监督管理人员,确保他们能够胜任监督管理工作。

三、监督管理职责1. 制定矿山企业监督管理工作规章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和工作流程。

2. 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了解和研究国内外矿山生产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方法,并组织推广应用。

3. 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矿山企业的生产设备和生产环境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矿山生产安全和环境保护。

4. 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对矿山企业相关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意识。

5. 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矿山事故报告、处理、调查和责任追究机制,保障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四、监督管理措施1. 制定和实施矿山企业的生产安全和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建立生产安全和环境管理档案。

2. 加强对矿山企业原材料、产品和设备的质量监督,并建立相应的检测和监测机制。

3. 定期对矿山企业的生产环境进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环境质量。

4. 对矿山企业的生产设备进行定期检验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5. 对矿山企业的生产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其技能和安全意识。

五、监督管理制度的执行1. 矿山企业应全面贯彻执行监督管理制度,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措施,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2. 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3. 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制度执行考核制度,对相关人员的工作绩效和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

4. 矿山企业应及时处理制度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和难点,不断改进和完善监督管理工作。

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员管治制度

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员管治制度

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员管治制度
是指对煤矿安全生产进行监察和管治的一套制度。

其主要目的是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持续稳定,防止矿井事故的发生,保护矿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员管治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1. 监察员职责:明确煤矿安全监察员的职责和权限,包括对煤矿安全生产进行监察、检查、调查和处罚等。

2. 监察能力培训:对煤矿安全监察员进行培训,提高其安全管理和监察能力,使其能够有效开展监察工作。

3. 安全生产检查:制定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明确检查频次和内容。

监察员通过检查煤矿的安全生产设备、操作规程、生产过程、安全措施等,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4. 处罚和奖励:明确监察员对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的处罚措施,对违法行为和事故负责人及时进行问责。

同时,对在监察工作中表现出色的监察员进行奖励。

5. 信息管理:建立煤矿安全生产信息库,定期收集、整理和分析相关数据和信息,及时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状况,为监察工作提供依据。

6. 协作机制:建立煤矿企业、监察机构、工会等之间的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资源整合和效果评估,形成合力,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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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驻煤矿安全监督员管理制度

2024年驻煤矿安全监督员管理制度

____年驻煤矿安全监督员管理制度一、引言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速推动和能源需求的不断增长,煤矿的开采和利用成为许多国家不可或缺的能源来源。

然而,煤矿开采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事故频发的情况,给矿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因此,为了保障煤矿安全,有效监督煤矿的生产过程,制定健全的煤矿安全监督员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二、监督员资质审查1. 审查标准:担任煤矿安全监督员应具备一定的行业知识和管理经验,具备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

同时,要求具备煤矿安全监督员资格证书。

2. 资质审查流程:(1)申请:所有有意担任煤矿安全监督员的人员,需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个人相关资料。

(2)资质审查:相关部门对申请人的资料进行审核和审批,并进行面试和岗位培训,考试合格后颁发煤矿安全监督员资格证书。

三、监督员培训与考核1. 培训内容:(1)煤矿安全知识:煤矿灾害原因及防范措施、煤矿运输安全、煤矿通风系统、瓦斯抽放与防治、煤尘防爆、井下作业安全等。

(2)现场应急处理:煤矿事故应急预案编制与实施、事故处理经验分享等。

(3)法律法规及政策法规:煤矿安全监督法律法规和政策法规的学习和理解。

2. 培训方式:(1)面授培训:由行业专家和相关机构组织的培训班教授相关知识。

(2)实践操作培训:通过实地考察、模拟演练等方式,提高监督员在实践中的应对能力。

3. 考核方式:(1)理论考核:通过闭卷考试,考核监督员对煤矿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的掌握程度。

(2)实践考核:组织实地考察和模拟演练,考核监督员在实际操作中的应用能力和处理事故的能力。

四、监督员职责与权力1. 监督员职责:(1)监督煤矿生产过程,确保煤矿符合安全生产标准和法律法规要求。

(2)检查煤矿安全设施的完善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安全隐患。

(3)监督煤矿工人的操作行为,确保操作规范、安全生产。

(4)指导煤矿事故的应急处理,协助进行伤亡事故的救援和善后工作。

(5)参与煤矿安全事故调查工作,分析事故原因并提出改进建议。

驻煤矿安全监督员管理制度

驻煤矿安全监督员管理制度

驻煤矿安全监督员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监督工作,保障煤矿生产经营安全,确保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职责1.负责对本单位各类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工作。

2.负责向本单位领导汇报安全工作情况和问题。

3.根据监督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建议。

4.负责对煤矿生产作业过程中的各种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和记录,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5.组织编制和完善安全工作制度、操作规程。

6.负责煤矿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7.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情况,及时发现、记录和处理问题。

8.对下属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9.负责煤矿安全管理常规工作的执行,对所有违规行为进行严格执法。

三、权限1.监督员有权在煤矿生产现场进行突击检查。

2.监督员有权制止和纠正一切安全事故隐患。

3.监督员有权随时查看监测记录表、操作记录、报警记录和应急预案。

4.监督员有权参加煤矿应急预案演练,并对演练结果进行评估。

5.对于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或存在的问题,监督员有权要求立即整改,并拒绝煤矿生产经营活动。

四、服从管理监督员必须服从本单位领导安排与管理,严格遵守纪律,保守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及煤矿生产业务秘密,坚持原则性,维护监督员职业道德,在工作中遇到困难与问题,应及时向领导反映和请示。

五、责任制度1.本单位领导要对监督员执行情况进行确认。

2.对于违纪者,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进行处理。

3.对于煤矿安全状况私自隐瞒、残杀、徇私舞弊,将被立即取消监督员资格,同时追究法律责任。

4.对于安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或者违规问题,监督员应及时向领导汇报。

六、附则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如有违反以上规定的情况,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本制度解释权归本单位所有。

Markdown源文件如下:# 驻煤矿安全监督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监督工作,保障煤矿生产经营安全,确保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监督员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监督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煤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煤矿企业内部安全监督员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安全监督员职责、权利和义务,规范安全监督员行为,提高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四条安全监督员职责:1. 负责对煤矿生产、施工、检修等环节进行安全监督检查;2. 及时发现并报告安全隐患,督促整改;3. 参与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4. 参与事故调查处理,提出整改意见;5. 负责安全记录、报告、资料整理和归档;6. 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条安全监督员权限:1. 查阅、复制与安全生产有关资料;2. 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相关安全记录、报告;3. 督促被检查单位整改安全隐患;4. 对违章行为进行制止、纠正;5. 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章任职条件与培训第六条安全监督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2. 具备一定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3. 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4. 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第七条安全监督员培训:1. 新任安全监督员需参加由煤矿企业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2. 在职安全监督员应定期参加安全生产知识更新培训;3. 安全监督员培训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技术、安全管理、事故案例分析等。

第四章工作要求与考核第八条安全监督员工作要求:1. 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煤矿企业规章制度;2. 严守职业道德,廉洁自律;3. 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安全生产;4. 及时报告安全隐患,督促整改;5. 积极参与安全生产活动,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第九条安全监督员考核:1. 考核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知识、工作业绩、职业道德等;2. 考核结果作为安全监督员晋升、奖惩、淘汰的依据。

第五章奖惩与退出第十条安全监督员奖励:1. 对工作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2.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专员工作制度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专员工作制度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专员工作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7.14•【字号】晋政办发〔2021〕61号•【施行日期】2021.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晋政办发〔2021〕6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专员工作制度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专员工作制度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7月14日山西省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专员工作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压实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责任,加强生产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违规操作等重大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化解安全风险,遏制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专员由省、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属地监管原则和山西省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办法,从应急管理部门的公务员和全额事业编制人员中选派任命,纳入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编制总量内统筹配备.第三条非煤地下矿山安全监管专员实行“两人一矿”常态化监管,每月深入地下矿山不少于2次;露天矿山、尾矿库和其他矿山由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统筹调配力量,实行区域联合派驻监管专员,确保每座矿山都有监管专员负责监管,每月深入矿山不少于1次.第四条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专员履行以下工作职责:(一)对所监管非煤矿山履行包保、盯守、安全巡查和报告第一责任;(二)对所监管非煤矿山落实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所监管非煤矿山是否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四)对所监管非煤矿山发现的危及矿山安全的重大隐患问题,有权责令立即采取停产撤人等措施,并报告派出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第五条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专员职责与政府部门监管职责、原岗位职责互不替代.各级各部门对非煤矿山的综合监管、行业监管责任不变.第六条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专员对所监管非煤矿山发生的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重要监管责任.第七条派出单位接到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专员的报告后,应当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核查,并依法严肃处理.查处情况应当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第八条派出单位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专员的培训等日常管理,每季度听取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专员工作情况汇报,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对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专员的工作履职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第九条原则上派出单位每年应当对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专员所监管非煤矿山调整轮换一次.第十条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专员考核奖惩工作参照山西省煤矿安全监管专员考核奖惩办法执行.第十一条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专员名单及对应的监管非煤矿山应当通过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二条省应急厅负责对本制度进行解释,并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指导.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驻煤矿安全监督员管理制度

驻煤矿安全监督员管理制度

驻煤矿安全监督员管理制度
是指针对煤矿安全监督员的工作,制定的一套规范和管理流程。

该制度的目的是对煤矿安全监督员的工作内容、权限、责任和权益进行规范和管理,以确保煤矿安全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保障煤矿安全生产。

该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安全监督员的岗位职责:明确安全监督员在煤矿安全监督中的具体职责和任务,包括安全检查、事故调查、安全宣传等。

2. 安全监督员的资质要求:规定安全监督员必须具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及相应的资格要求和考核评价机制。

3. 安全监督员的权限和责任:规定安全监督员在煤矿安全监督中所具有的权力和责任,包括监督检查、收集证据、制止违法行为等。

4. 安全监督员的权益保障:保障安全监督员的工作权益,包括工资待遇、职位晋升、工作保障和安全保障等。

5. 安全监督员的考核评价:制定安全监督员的考核评价机制,包括工作业绩、行为表现等方面的评价标准和考核流程。

6. 安全监督员的培训和发展:制定安全监督员的培训计划和发展机制,提高安全监督员的专业素质和岗位能力。

7. 安全监督员的纪律管理:对安全监督员的纪律要求进行明确,包括工作纪律、廉洁自律、保守秘密等。

8. 安全监督员的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安全监督员的监督机制,确保安全监督员行使权力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以上是针对驻煤矿安全监督员的管理制度的一些基本内容,具体制度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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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安全监督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安全监管局等单位贵州省处所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100号)和管委会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驻矿安全监督员,是指由安监局派驻各煤矿,专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炭行业安全管理工作,由安监局和经济能源局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驻矿安全监督处所。

(1)熟悉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和煤炭行业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原则性强,待人友善,廉洁自律,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炭行业安全管理能力,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和煤炭行业安全管理有热情。

(2)身体健康,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春秋时期45周岁以下。

第四条驻矿安全监督员采用定点驻矿方式,由百里杜鹃安监局、京能局部署,每个矿至少派驻一名驻矿安全监督员。

第五条驻矿安全监督员岗位管理。

(1)驻矿安全监督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每半年轮换一人。

(2)对于关闭煤矿的驻地安全监督员,百里杜鹃安监局、经济能源局将进行调整。

(3)矿山安全监督员必须接受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保障组、安监局、经济能源局检
查组和社会的监督。

第6条驻矿安全监督员的岗位职责和奖惩规则。

(一)督促所驻煤矿认真执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炭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跟踪督促煤矿企业对上级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重复检查后仍存在相同重大隐患的,罚款500元/条。

如果连续三个煤矿未能及时整改和上报,将被暂停。

(2)及时了解和掌握煤矿开采项目进展情况,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不力,擅自布置采掘工作面,擅自开启密闭,不禁止背规施工的隐患工程,或者发现煤矿重大隐患应及时发现而未及时发现的,处以1000元/月罚款,并暂停累计三项。

(3)监督新建煤矿或综合技改煤矿严格按照批准的《开采方案设计》、《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要禁止边生产边施工的行为,并及时到煤安监局煤矿安全监察站、经济能源局煤炭监管股进行讲话,否则,停止上岗。

(4)驻地矿安监员发现重大隐患并上报至煤安局煤矿安全监察站、经济能源局煤炭监管股后,奖励举报人2000元,当月绩效考核加20分。

(5)请严格取消假轨道制度,驻矿安全监督员每周不少于五天。

如果出了事,他必须按程序向派驻部门的相关人员请假。

一天假必须经煤安站站长或能源局承包商批准。

请假超过一天必须由煤安站站长或能源局承包商签字,再报煤安局局长或能源局分管领导审批。

只有在部署其他安全主管接替你的岗位后,你才能离开。

如遇特殊情况,可致电安监局或经贸局相关领导,
(8)驻矿安全监督不少于一次或五次检查,每次入井不少于两小时(包括中夜班入井不少于三次检查),并详细记录每次入井的检查时间、路线和检查情况,以备日后参考。

每月下井的矿安监员人数比规定少一人,扣一百元罚款,考核扣五分。

入井时间不足两小时的视为未入井(陪同检查除外),入井人员进行虚假核查后罚款五百元/月。

(9)督促煤矿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5次100%”。

1.防突队每次钻孔结束后,驻矿安全监督必须会同煤矿管理人员在现场监督抽杆,清点钻杆数量,并做好记录,在煤矿钻孔记录上签字,确保有效钻孔深度在60米以上,并做好起点记录,留20米引距;无故不参加现场验收退钻杆罚款500元/根,当月绩效考核扣0分。

2.督促煤矿将放炮地点设置在避难硐室或新鲜风流距放炮地点不少于300米的安全地点,确保远距离放炮。

发现煤矿未落实,既不禁止也不报告的,应当停止上岗。

3.煤矿石门揭煤前进行现场值班监督,督促煤矿严格落实揭煤安全措施。

未能观看的将被暂停。

4.督促煤矿严格执行“先抽后采、先抽后挖”的规定。

如果发现煤矿不落实,既不禁止,也不报告,就要停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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