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生会监察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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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生会纪检部内部分工责任制度

大学学生会纪检部内部分工责任制度

大学学生会纪检部内部分工责任制度第一篇:大学学生会纪检部内部分工责任制度建筑工程系纪检部内部分工责任制度为了今后能更好的开展工作,使我们工作更加条理化、制度化。

现制定纪检部内部分工责任制度。

将我们的常规工作进行细化,分成以下四部分,由我部全体干事共同协作,分工负责。

具体内容如下:一、主要负责每天早、午检查我系同学上课迟到现象及课间教学楼一楼厕所吸烟现象;每天检查各班级下午放学锁门情况以及负责管理好电教室设备的使用安全和我系各教室公共财产安全负责每天系办值日的签到等。

二、主要负责的是对我系各班级每天晚自习的迟到、早退、出勤情况以及晚自习课堂秩序等进行检查。

要勤与各班级学生干部沟通,力争做到“发现问题,立即上报,及时解决。

”;负责本部门每周的系办值日安排工作。

三、主要负责听取周一学生干部例会及各部门例会、各班周一班会和班委会等,对会议的出勤,开展及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并做好会议记录等;负责对我系各部门,各班级举办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我系各学生干部及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对我系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党员进行监督并配合系学生党支部完成一系列考核工作等。

要勤与各位学生干部沟通,听取各部门,各班级的意见建议并及时反馈。

四、主要负责资料档案工作。

一是撰写我部的阶段性工作计划,总结(包括学年,学期,月份,周等)、活动计划,总结,简讯等材料。

二是定期对我系的各种信息表格进行整理,核实,汇总。

三是对部内的所有材料,档案进行归档备份。

(归档备份需要电子文档版和纸质打印版)。

建筑工程系纪检部2012年9月第二篇:学生会纪检部制度学生会纪检部制度1.纪检工作成员必须遵守校纪校规与学生会规章制度。

2.作为学生干部应树立高度的主人翁责任心,努力工作保证质量,按期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

3.纪检工作全体同学自愿并热情服务于广大同学,全心全意、尽职尽责。

3.全体纪检工作成员应当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按照有关准则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

学生会纪检部管理制度(3篇)

学生会纪检部管理制度(3篇)

学生会纪检部管理制度第一条:值勤要求1)每周一至周五早上值勤必须在7:15到集合点集合,7:20必须到位,7:25开始查迟到,7:30扫地迟到并开始查人数。

2)每周日至周四晚自修分组查迟到,17:50到集合点集合,17:55必须到位,18:00开始查迟到,18:15收队。

3)每周一至周五早上第一节课分组查迟到,8:00到集合点集合,8:05必须到位,8:10开始查迟到,8:15收队。

4)每周进行一次突击检查,主要查厕所吸烟,教室吵闹情况。

第二条:开会要求1)召开会议时与会议有关人员须提前____至____分钟到场,进行会议签到,与会议有关人员必须按时到会,不得迟到.早退。

2)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不能出席或提前离开的,有事先想负责人请假,无故缺席两次或迟到____分钟四次以上,取消年终评奖资格,请假____次以上也取消年终评奖资格。

3)会议有关人员必须仍真做好会议记录,每周进行一次会议记录检查。

4)会议期间必须将手机调至振动或关机,不得在会议期间发短信.打电话,非讨论时间须保持安静。

5)每周一晚自修结束后召开部门会议。

第三条:请假制度1)学生会例会.值班及活动原则不得请假,若有特殊情况必须履行请假标准请假条。

2)晚自修因公请假,晚自修前必须办完请假手续。

3)病假条必须由相应医疗证明认可,由于上课,课外实习,病假等原因请假,经核实后着情扣分,核对如果发现虚报者做严重处理。

4)事假原则上每个学期请假不得超过____次,否则取消评优资格。

5)请假条必须亲自书写,不得由他人代写,请假条上须注明请假人姓名,请假事由等内容,时间以不影响学习工作为原则,请假条须一式两份(一份放于班级,一份留档),每日请假原则上不得超过____人。

6)干事请假一律由部长批准。

7)不能随便代请假,如果紧急情况不能及时请假,必须事先写请假条,事后补办请假条着情扣分,未履行请假手续或没有特殊情况后不请假条的均做无故缺席一次处理。

第四条:平时表现1)男生不留长头发、染发、烫发、打耳钉、指甲不能过长、不能奇装异服,女生不能烫发染发,指甲不能过长,不化浓妆,不能奇装异服。

学生会规章制度及管理条例

学生会规章制度及管理条例

学生会规章制度及管理条例学生会是学校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为了保证学生会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工作效率,加强组织纪律性,特制定以下规章制度及管理条例。

一、学生会成员的基本要求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思想道德素质。

2、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3、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奉献精神,能够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积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4、具备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能够与其他成员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工作任务。

5、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能够有效地组织开展各项活动。

6、学习成绩优良,能够处理好学习与工作的关系,做到学习工作两不误。

二、学生会组织机构及职责学生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下设学习部、宣传部、文艺部、体育部、生活部、纪检部等部门。

主席职责:1、全面负责学生会的工作,制定学生会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2、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组织召开学生会例会。

3、代表学生会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汇报工作,争取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对学生会工作的支持。

4、处理学生会的日常事务,对学生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副主席职责:1、协助主席做好学生会的工作,完成主席交办的任务。

2、负责分管部门的工作,指导和监督分管部门的工作开展情况。

3、及时向主席汇报分管部门的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

学习部职责:1、组织开展各类学习活动,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

2、协助学校教学部门做好教学管理工作,收集同学们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组织开展学习竞赛、学术讲座等活动,提高同学们的学习兴趣和学习能力。

宣传部职责:1、负责学生会的宣传工作,制作和发布学生会的各类宣传材料。

2、组织开展各类宣传活动,宣传学校的方针政策和学生会的工作成果。

3、负责学校宣传栏的管理和更新工作。

文艺部职责:1、组织开展各类文艺活动,丰富同学们的课余文化生活。

2、选拔和培养文艺骨干,为学校的文艺活动提供人才支持。

学生会纪检部规章制度

学生会纪检部规章制度

学生会纪检部规章制度
第一条,纪检部的职责。

1. 纪检部是学生会的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学生会成员的言行举止,维护学生会
的形象和声誉。

2. 纪检部负责对学生会成员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和纠正。

第二条,纪检部的组织架构。

1. 纪检部由部长和若干纪检委员组成,部长负责纪检部的日常工作,纪检委员
协助部长完成工作任务。

2. 纪检部成员应当具备严谨的工作态度和责任心,保持中立公正,严格执行学
生会的规章制度。

第三条,纪检部的工作内容。

1. 对学生会成员的言行举止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并处理违纪行为。

2. 对学生会活动的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并纠正不当行为。

3. 对学生会成员的工作态度和工作效果进行评估和反馈,提出建议和改进意见。

第四条,纪检部的处理程序。

1. 对于学生会成员的违纪行为,纪检部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情节轻重进
行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警告、记过、申诉等。

2. 纪检部对于违纪行为的处理应当公正、透明,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
学生会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纪检部的工作原则。

1. 纪检部应当遵守学生会的章程和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学生会的决定和指示。

2. 纪检部应当保守学生会成员的个人隐私,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3. 纪检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受任何个人或组织的干扰和影响,保证工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以上就是学生会纪检部的规章制度,希望各位成员严格遵守,共同维护学生会的形象和声誉。

学生会管理规章制度条例

学生会管理规章制度条例

学生会管理规章制度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生自治,促进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学校良好的学习环境和校园秩序,规范学生会的组织和活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学生会是学校学生的群众组织,是联系学校领导和广大学生的桥梁和纽带,是履行学生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学生会依法吸收全体学生自愿加入,组织广大学生建议,监督,参与学校重大事务;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争取学生的合法权益和参与学习和教育管理的权利。

第四条学生会保卫校园和师生共同的荣誉感以及创造实现学术自由的环境,十分重视学生参与学校各项管理工作和重要事务,不得损害学生基本合法权利。

第五条学生会依照本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并定期根据工作需要对规章制度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六条规章制度依据学校有关法规和要求制定,具有一定的公共性和否定性,学生会委员会必须遵守规范执行。

第二章学生会的组织架构第七条学生会的领导机构为学生会委员会,学生会委员会成员由学校组织选举产生。

第八条学生会委员会设主席团,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和若干名部长和委员组成。

第九条学生会委员会设立各种部门,根据具体工作情况设立文体、思想政治、社会实践、宣传等部门。

第十条学生会委员会成员具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主席团成员对学生会委员会全体负责,学生会全体委员必须服从组织和领导。

第三章学生会的职责和权利第十一条学生会委员会有权组织讨论、制定和修改学生会的章程,规章制度,管理学生会的财务。

第十二条学生会委员会有权接受学校校长的委托,依法对学生、学员进行工作指导,接收学校的各级领导和有关负责人的工作指导。

第十三条学生会委员会有权获得校长办公室的支持和协助,并向校长办公室保证学生会的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四条学生会委员会有权直接对对外公共管理机构负责,与所属团体合作,与国家教育、文化体育等环境文化管理机构、民办职业类学校等保持联络,组织合作并与外融机构处理有关征文、展览等文化项目。

第十五条学生会委员会对外联系必须遵守学校公布的有关要求,学生会委员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和校规校纪。

学生会纪检部管理制度

学生会纪检部管理制度

学生会纪检部管理制度
学生会纪检部是学生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负责监督、管理学生会成员的行为,维护学生会的良好形象。

以下是学生会纪检部的管理制度:
1. 组织架构:学生会纪检部设立部长、副部长等干部,成员由学生会选举产生。

2. 职责分工:纪检部根据不同的职责分工,设立对应的岗位,如监督员、巡查员等,负责不同的监督任务和纪律处分工作。

3. 纪律管理:纪检部负责对学生会成员进行纪律教育和管理,制订相关纪律规定,并确保学生会成员遵守纪律。

4. 监督检查:纪检部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学生会成员的行为进行评估,并及时提出建议和批评,确保学生会成员的工作按规定进行。

5. 立案调查:纪检部负责接收学生对学生会成员违纪行为的举报,进行立案调查,并依规定进行纪律处分。

6. 处理投诉:纪检部负责处理学生对学生会工作的投诉,认真审核并及时作出回复和处理,保证投诉事项的及时解决。

7. 考核评价:纪检部负责对学生会成员进行考核评价,根据成员的表现和工作情况,进行奖惩或提出改进意见。

8. 培养培训:纪检部负责对学生会成员进行纪律意识和职业道德的培养培训,提高学生会成员的纪律素质和工作能力。

9. 沟通协调:纪检部与其他部门之间加强沟通协调,及时了解学生会的工作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保证学生会的顺利运行。

10.定期报告:纪检部定期向学生会主席团和全体成员汇报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这些管理制度可以帮助纪检部更好地履行职责,维护学生会的良好形象,提高学生会的工作效率和执行力。

学生会纪委规章制度

学生会纪委规章制度

学生会纪委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学生会的自律管理和纪律约束,提高学生会服务品质,维护学术环境,树立良好形象,根据学生会章程,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学生会纪律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是学生会依照《学生会章程》和本规章制度设立的专门机构,负责对学生会成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第三条纪委的职责是:保证学生会章程的实施,维护学生会的工作秩序,认真履行对学生会成员的管理职责。

第四条纪委的工作原则是:依法治纪、严明执纪、保护干部、激励干部,坚决维护学生会的形象和正常秩序。

第五条纪委成员必须具有优秀的思想政治素质、严明的工作作风和执法能力,经过学生会主席团的公开选拔产生,任期为一学年。

第二章纪委的组织和职责第六条纪委由纪委主任和若干纪委成员组成,纪委主任由学生会主席团提名,报学生会全体代表大会通过。

纪委成员由纪委主任推荐,学生会主席团批准。

第七条纪委主任负责纪委的日常工作,直接向学生会主席团负责。

纪委主任不参与纪委对学生会成员的处分工作。

第八条纪委的职责包括:1. 对学生会成员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核实;2. 对学生会成员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决定;3. 对学生会成员提出的投诉进行受理和调查;4. 对学生会成员提出的申诉进行受理和复核;5. 定期对学生会进行纪律检查和督促检查;6. 对学生会发现的重大违纪问题进行核实和处理。

第九条纪委的工作原则:1. 依法治纪,坚决维护学生会的纪律和规矩;2. 严明执纪,对违纪行为依法依规处理;3. 保护干部,公正公平对待学生会成员;4. 激励干部,对表现优秀的学生会成员予以褒奖和奖励;5. 公正公正,对学生会内部矛盾、纠纷等问题进行公正、公开、公正的处理;6. 保密保密,对学生会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进行保密处理。

第十条纪委应当保持与学生会主席团和其他部门的密切联系,协调各个部门的工作,保证学生会的正常运转。

第三章纪委的工作程序第十一条纪委对学生会成员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1. 接到违纪举报后,纪委立即启动调查程序;2. 调查核实违纪事实,听取当事人的陈述,收集证据;3. 在规定时间内,向学生会主席团报告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4. 学生会主席团根据纪委的处理意见,作出处分决定;5. 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学生会成员,有权向学生会全体代表大会提出申诉。

学生会纪检部章程

学生会纪检部章程

学生会纪检部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生会的自律和监督,维护学生会的纪律和形象,促进学生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生会纪检部是学生会的纪律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学生会成员的行为,维护学生会的纪律和形象。

第三条学生会纪检部的工作原则是公正、公平、严明。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四条学生会纪检部设立纪检部长一人,副部长若干人,纪检委员若干人。

第五条纪检部长由学生会主席团提名,经全体学生会成员投票选举产生;副部长和纪检委员由纪检部长提名,经学生会主席团批准任命。

第六条纪检部长负责组织和协调纪检部的工作,副部长协助纪检部长开展工作,纪检委员负责具体的纪检工作。

第三章职责和权限第七条学生会纪检部的主要职责包括:1. 监督学生会成员的言行举止,维护学生会的纪律和形象;2. 调查和处理学生会成员的违纪行为,依照纪律处分条例进行相应处理;3. 监督学生会的经费使用情况,防止贪污和浪费;4. 接受学生会成员的投诉和举报,及时处理并赋予回复;5. 组织开展学生会成员的廉政教育和纪律教育活动。

第八条学生会纪检部享有以下权限:1. 对学生会成员进行纪律检查,要求其如实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2. 对学生会成员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可以约谈相关当事人进行问询;3. 对学生会成员的违纪行为进行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等;4. 对学生会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查,要求学生会提供相关的财务报表和票据;5. 对学生会成员的投诉和举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进行秘密调查。

第四章工作流程第九条学生会纪检部的工作流程包括以下环节:1. 接收投诉和举报:接收学生会成员和其他人员的投诉和举报,保证信息来源的保密性和真实性;2. 调查核实:对接收到的投诉和举报进行调查核实,采集相关证据和资料;3. 处理决定:根据调查结果,依照纪律处分条例进行相应处理,并及时向相关当事人作出处理决定;4. 跟踪检查:对已处理的纪检案件进行跟踪检查,确保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5. 教育预防:组织开展学生会成员的廉政教育和纪律教育活动,提高纪律意识和廉洁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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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生会监察工作条例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北京大学学生会监察工作条例(2009年11月第三十届学生会常代会第八次全体会议通过,2012年3月第三十一届学生会常代会第十三次全体会议最后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明确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的监察职权,规范监察工作的开展方式,保障学生会的各项工作依章、规范、公平进行,根据《北京大学学生会章程》,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监察工作的基本原则】学生会监察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公开的原则。

监察工作评价的主体在于全体会员,监察工作执行的主体在于常代会委员,常代会应当通过各院系常代会委员及监察部门了解和反映广大同学对于学生会各项工作的意见、建议,督促学生会工作的改进。

第三条【监察工作的对象】监察工作的对象,是常代会会长团成员、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常代会委员、学生会各部门负责人、学生会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涉及校学生会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监察工作的范畴】监察工作的范畴包括:(一)监督学生会干部的工作作风;(二)监督学生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及学生会的内部事务性工作;(三)监督学生会的财务管理工作;(四)收集广大同学对于学生会工作的评价与意见,向有关部门反馈并要求改进工作;(五)受理广大同学对于学生会工作的投诉,针对投诉展开质询与调查,限期予以答复,必要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六)其他应属于监察工作范畴的事项。

第五条【失职的界定】本条例所称“失职”行为指以下情形:(一)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岗位需要,严重影响学生会工作业绩的;(二)个人工作作风严重失当,给学生会的工作和形象造成恶劣影响的;(三)符合学生会相关基本条例中关于失职的具体规定的;(四)有其他情况,经常代会认定为失职的。

第六条【渎职的界定】本条例所称“渎职”行为指以下严重情形:(一)本不具有任职资格,在干部选拔过程中篡改成绩、隐瞒处分记录的;(二)玩忽职守,给学生会的工作和形象带来难以挽回的巨大损失的;(三)在选举、干部任用、组织活动等过程中,利用职权不正当地收受或索要他人财物,归私人使用的;(四)在选举、干部任用、组织活动等过程中,为私人目的,向有职权的人不正当地赠送财物的;(五)在选举、干部任用、组织活动等过程中,拉帮结派,破坏团结,造成组织内部分裂的;(六)符合学生会相关基本条例中关于渎职的具体规定的;(七)有其他情况,经常代会认定为渎职的。

第二章监察机构第七条【监察机构的组成】常务代表委员会作为学生会的常设权力机构,统一领导学生会监察工作。

常代会监察委员会是常代会行使监察职权的专门负责机构,由常代会委员组成,依照章程和学生会相关规章对学生会各机构和个人实行监察。

监察委员会向常代会主任会议负责,不受学生会任何其他部门和个人干涉。

常代会设立监察部作为监察工作的执行机构,协助监察委员会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八条【学生会其他机构对监察工作的配合】常代会其他机构和执委会必须配合监察机构的工作。

监察部根据工作需要与执委会进行沟通与联络,执委会须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协调监察工作。

第九条【监察机构人员的义务】监察委员会委员、监察部工作人员须履行以下义务:(一)遵纪守法,秉公执纪,不以权谋私;(二)忠于职守,主动发现学生会工作中的问题,认真收集或听取广大同学的意见或投诉,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三)在调查结束之前,非经常代会主任会议批准,不向任何单位或个人透露工作安排;(四)在调查结束之后,保证调查结果与答复的公开透明。

如果监察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存在其他违反本条规定义务之情形,常代会主任会议接受全体会员的举报,依照学生会章程和相关规章对相关人员展开调查并严肃处理。

第十条【监察委员会的职权】监察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列席被监察机构与监察事项有关的会议;(二)监督学生会的财务管理;(三)监督活动的抽签、分组、发票等场下环节,记录现场情况和相关结果;(四)到活动现场进行全程监督,现场查看任何文件资料或场所设施,或采取其他必要的监督手段,并于活动结束后撰写监察报告,公布活动的流程细节以供全体会员监督;(五)在投诉受理期结束前记录并封存活动的评分表、选票等相关资料,必要时启封开展调查,在投诉受理期结束后将封存资料归还相应部门供存档;(六)采取问卷调查、访谈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收集对工作或活动的评价与意见反馈;(七)如对常代会会长团成员、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及学生会各部门负责人的工作存在疑问,及时向学生会有关机构或个人提出质询或调查,要求其针对监察机构的质询与调查限期提供充分的文件材料、向监察部门做出书面解释和说明;(八)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采取其他适当的方法开展监察工作,但应以不违背监察工作的基本原则、不严重干扰正常工作的进行为前提。

监察委员会在行使以上职权时,可以将事务性工作交由监察部负责具体执行。

本条所述之投诉受理期,如无特别规定,为涉及的工作开始之日至所在学期结束之日。

第三章举报和投诉的受理第十一条【举报的受理】常代会主任会议接受会员对于常代会会长团成员、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常代会委员或学生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失职、渎职、违纪、不符合任职的资格条件或其他不当行为的举报,委托常代会相关专门委员会或职能部门进行调查,并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二条【投诉的受理】对于任何会员以任何方式针对执委会工作的投诉,常代会和执委会由专门部门统一负责整理,于收到投诉起三天内联系投诉人,指定解决问题的负责人并告知有效联系方式;一周之内公布解决结果或明确的解决期限。

收到投诉一周后相关部门未能解决或未给出明确期限的,视为该部门处理投诉不力,由监察部门与相关部门沟通;两周后仍未解决、未给出明确期限或期限明显不合理引起投诉人异议的,视为处理投诉严重不力,由监察委员会提出针对部门负责人和分管副会长、副主席的质询案;质询案提出一周后对于投诉仍未有处理结果并且未向监察委员会和投诉人作出合理解释的,部门负责人与分管副会长、副主席视为失职;给出解决期限而未按期限解决的,部门负责人与分管副会长、副主席视为失职。

会员针对监察部的投诉,由常代会全体会议授权的专门调查小组负责受理。

第四章对常务代表委员会会长团成员和执行委员会主席团成员的监察第十三条【任职资格的审查】对于常代会会长团成员和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常代会监察委员会应在第二学期开学后审查其是否出现平均学分绩点(GPA)排名低于75分对应的绩点值或未处于所在院系或专业的前70%,或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或限选课(不含双学位课程、辅修课程)不及格,或受到学校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的情况,并向常代会主任会议报告审查结果,由主任会议向全体常代会委员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质询和调查案的提出】下列机构和个人对常代会会长团成员和执委会主席团成员的工作情况存在疑虑的,可提出质询和调查案:(一)常代会监察委员会;(二)五分之一或五分之一以上常代会委员联名。

第十五条【质询和调查的实施】常代会会长团成员和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在接到质询和调查案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到常代会接受常代会的质询和调查。

学生会的有关干部和工作人员有义务配合常代会开展调查取证活动。

质询和调查结束后,常代会全体会议应就相关问题作出结论。

质询和调查的情况形成文字材料在常代会备案。

受质询调查的干部本人拒不接受质询和调查,或指使他人干扰质询和调查的,常代会可视情节轻重依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提出不信任案或罢免案。

第十六条【不正确决策的撤销】经过质询和调查,常代会全体会议认定常代会会长团成员和执委会主席团成员的工作决策存在失误的,经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可以决定撤销其不正确决策。

第十七条【不信任案的提出】经过质询和调查,常代会全体会议认定常代会会长团成员和执委会主席团成员的工作确有失职行为的,可由下列机构和个人对有关常代会会长团成员和执委会主席团成员提出不信任案:(一)常代会主任会议;(二)四分之一或四分之一以上常代会委员联名。

第十八条【不信任案的审议】常代会在审议不信任案前,应将有关质询和调查记录通报全体常代会委员,供他们在审议时参考。

审议不信任案需召开常代会全体会议,听取本人的答辩和陈述。

不信任案经过常代会全体会议表决,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即获通过。

在不信任案交付表决前,应给予本人合理期限决定是否自动辞职。

本人决定自动辞职的,常代会全体会议应批准其辞职,不再讨论不信任案。

第十九条【不信任案通过的效力】不信任案的通过产生以下效力:(一)常代会会长团成员和执委会主席团成员被常代会全体会议表决不信任的应向常代会作出书面检讨;(二)常代会会长团成员和执委会主席团成员两次被常代会全体会议表决不信任的,即被罢免。

第二十条【个人罢免案的提出】经过质询和调查或任职资格审查,常代会全体会议认定常代会会长团成员和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在任职期间内确有渎职行为,或在任职期间出现不符合任职资格情况的,可由下列机构和个人对有关常代会会长团成员和执委会主席团成员提出罢免案:(一)常代会主任会议;(二)三分之一或三分之一以上常代会委员联名。

第二十一条【集体罢免案的提出】经过质询和调查,发现由常代会全体会议中期调整选举产生的执委会主席团在任职期间内集体具有渎职或违纪行为,影响特别恶劣的,经二分之一或二分之一以上常代会委员联名,可对整个执委会主席团提出集体罢免案。

第二十二条【罢免案的审议】常代会在审议罢免案前,应将有关质询和调查记录通报全体常代会委员,供他们在审议时参考。

审议罢免案需召开常代会全体会议,听取有关当事人的答辩和陈述。

罢免案经过常代会全体会议表决,三分之二或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即获通过。

罢免案审议期间,有关当事人不得辞职。

第二十三条【不信任和罢免的公告】常代会会长团成员和执委会主席团被通过不信任案和被罢免的情况,应当公告全校。

第五章对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的监察第二十四条【任职资格的审查】对于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常代会监察委员会应在第二学期开学后审查其是否出现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或限选课(不含双学位课程、辅修课程)不及格,或受到学校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的情况,并向常代会主任会议报告审查结果,由主任会议向全体常代会委员进行公示。

第二十五条【质询和调查案的提出】下列机构和个人对学生会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的工作情况存在疑虑的,可提出质询和调查案:(一)常代会会长或副会长;(二)常代会监察委员会;(三)三名或三名以上常代会委员联名。

第二十六条【质询和调查的实施】学生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在接到质询和调查案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到常代会接受常代会的质询和调查。

学生会的有关工作人员有义务配合常代会开展调查取证活动。

质询和调查结束后,常代会应就相关问题作出结论。

质询和调查的情况形成文字材料在常代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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